一、烤烟
1949年,福建全省烤烟种植面积仅有永定4亩,产量150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生产迅速发展。1950年,福建烤烟种植面积即增到100亩,产量5吨。福建省烤烟生产不仅数量增长较快,同时质量较佳。特别是永定烤烟,据1956年轻工部原料烟草研究所化验分析,烤烟含糖量高达34.8%,含尼古丁仅占1%,内在质量超过当时全国最好的玉溪烟。烤烟已成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产品和工业原料。
(—)收购价格
烤烟收购价格是按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分等定价。福建省烤烟主产区的收购等级,1951~1952年,设甲、乙、丙、丁、不列级五个等级。1953年,分金黄、赤黄、青黄三大类14等级。从1954年起,分金黄、青黄、不列等12个等级标准。烤烟次产区如云霄县,1955~1957年,采用甲、乙、丙、丁、不列级五等十级收购标准,从1958年起统一到主产县的烤烟收购标准至1982年。1983年,全省执行国家规定的十级制烤烟收购标准和价格。1987年,又改用国家按烟叶生产部位分级的十五级制收购标准和价格至今。1992年起,为了进一步提高烟叶质量又试行国家规定的烤烟40级收购标准样价。烤烟收购价格在50年代初定得稍高,后因交通不便,外调成本高又连年下降。以烤烟主产区永定县为例,1951年每50公斤烤烟收购价格甲等87元、乙等77元、丙等53.75元、丁等40元。1952年甲、乙、丙、丁烤烟收购价分别降为50元、45元、40元、30元,平均降幅33.67%。1953年,增加收购等级,平均购价水平又降低5%,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38元(其他各等级价格,见本节烤烟表2-3-22,下同),导致烤烟种植面积减少。1954年,为了调动烟农种烟积极性,国家提高了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由38元提为42元,提幅10.5%。1957年,为了发展烤烟生产,满足工业需要,结合鹰厦铁路通车后运费降低和国营商业减少经营环节、改善经营管理的情况,收购价格又提高15%左右,永定、上杭县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提为50元。其他各等级烟的差价率以金黄五级为100,金黄一级为200、二级为170、三级为144、四级为122、六级为76,青黄一级为122、二级为96、三级为72、四级为48,不列级为32,毛烟为20。1955年,云霄县每50公斤乙上烤烟收购价格44元,1956年提为47元,1957年为49元。自1958年起,云霄县由于烤烟生产质量有很大提高,收购等级标准统一按主产区执行,同时在价格上缩小了与永定县的差距,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提为45元,收购价格总水平约提高17%。1960年,永定、上杭县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提为62元,增幅24%。1961年,为简化收购等级,将金黄六级并入金黄五级,青黄四级并入青黄三级,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按1960年不变。上杭、云霄县的烤烟一律按永定县各等级收购标准和价格执行,实际收购价格水平提高20.53%。1962年,中央人民政府核定福建省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75元,同时恢复了金黄六级和青黄四级的等级价格。其他各等级烟价按等级差价率计算,以金黄五级为100,金黄一级为160、二级为146.7、三级为126.7、四级为113.3、六级为82.7,青黄一级为113.3、二级为100、三级为82.7、四级为66.7,不列级为50.7,毛烟为33.3。以上价格均为全省主产区城关以上市场的统一价格。城乡差价一般每50公斤不超过2元。1965年,纠正了1960年和1961年为了照顾新产区烟农收入而扩大的烟粮比价和多提低下等烟,造成等级差价不合理的情况,而采取适当提高金黄一至四级烤烟的收购价格,调低金黄五、六级和青烟各等级的收购价格,收购价格总水平降低7.60%,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73元。等级差率以金黄五级烤烟为100,金黄一级为178、二级为158、三级为137、四级为118、六级为79、青黄一级为112、二级为95、三级74、四级为53,不列级为33,毛烟为20。1972年为了促进烟农多产好烟,采取中等烟价格不变,适当上调上等烟和降低低、次等烟的价格,收购价格总水平降低1.4%。
1980年,为了有利于农民生产和交售高档烟叶,本着收购价格总水平不动,扩大等级差价的精神,对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实际价格水平提高8%左右。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74元。1981年,参照全国主产区调价水平,适当提高福建省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80元。1983年,执行国家烤烟收购标准和价格。标准级由原来金黄五级改为金黄四级,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为85元,其他各等级差价率,以金黄四级烤烟为100、金黄一级为229、二级为176、三级为134、五级为76、六级为52,青黄一级为86、二级为59、三级为35、末级为18。1987年,烤烟继续执行“统一政策、统一调拨、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的政策。从新烟上市起执行国标15级制的收购标准和价格。由于全国1986年烤烟种植面积减少,特别是中高档烟叶严重不足,低次级烟积压,而进一步扩大了烤烟的等级差价,收购价格总水平稍有提高,每50公斤中等烟金黄四级烤烟收购价格为90元。对超计划、合同外收购的烟叶,按现行价格下浮20%。
1990年,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2%,其中上等烟价格不动,中等烟提高14.2%,下等烟提高11.1%,低等烟提高10.5%。每50公斤中黄四级烤烟提为105元。1992年,为了有利于卷烟工业生产,促进烟叶质量的提高,适应卷烟配方改革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和便于烟农分级和收购验级的需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关于《烤烟40级标准试行价格的通知》,试行上、中、下、低四大类40个等级的收购价格,见表2-3-15。
1994年,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保证需要、增加效益”的烟叶生产指导思想,逐步把福建省烟叶生产纳入以销定购、以购定产的轨道。烤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需要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国家将原生产扶持费并入收购价内,每50公斤中四级(十五级制)烤烟收购价格提为130元,包括企业奖励金为205元。同时,亦相应调整烤烟40级标准的收购价格,见表2-3-16。
1995年,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粮、蔗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上调,使种烟成本上升,比较效益下降。为了稳定烟叶生产,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提高部分烤烟等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四级(15级制)提为165元。40级标准中的上等和部分中、下等叶的27个等级收购价格一并调整。1996~1998年,福建全省金黄四级烤烟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711.06元、630.47元和908.3元。见表2-3-17。
(二)奖售政策
为了更好地扶持烤烟生产,国家和福建省于1961年起规定了奖售政策。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1961年,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过派购任务(计划数)以外的,龙岩地区各县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1964年,提高了奖售标准,社队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粮食,龙岩地区各县为9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为65公斤。1967年,奖售标准降低,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25公斤、化肥15公斤,龙溪地区只奖化肥15公斤。
1970年停止奖售办法。1973年又恢复奖售,实行按烟叶质量分等,确定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等烟5公斤、不列级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奖,即每收购100元烤烟金额,奖售化肥15公斤,至1977年止。1978年10月起,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予奖售。每百元奖售化肥: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
1985年,按烤烟收购金额,分等级奖售化肥数量不变。对永定、上杭、龙岩、武平4个县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公社的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上、中等烟,另补助原粮180公斤,补助化肥25公斤。龙溪、龙岩两地区的非春烟基地,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上、中等烟,另补助原粮25公斤。同时,为了方便烟农和简化手续,收购烤烟的补助粮,改为支付粮差补贴,每50公斤粮食牌、市差价款定为7.5元。在收购烤烟时,将粮差款与收购款一起兑现给烟农。1986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按收购金额每百元金黄一、二级烟奖售化肥40公斤,三黄烟30公斤,四黄烟从30公斤降为15公斤,青一和下等烟不奖肥。对永定、上杭、龙岩、武平四个县和南靖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的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金黄一、二级烟补助原粮提高到200公斤,金黄三级烟180公斤不动,金黄四级降为50公斤。非春烟基地县的龙岩、漳州两地(市)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金黄一至三级烟补助原粮25公斤,金黄四级降为15公斤,取消青一级烟的补助粮。补助粮的支付办法,仍按每50公斤粮食差价7.5元兑现给烟农。对超计划合同外收购的烟一律不奖售化肥和补助粮。1987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不分春、冬烟,按新国标(下同)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售化肥(标准氮肥,下同)190公斤(含烟草公司奖售复合肥100公斤在内),每收购50公斤中三烤烟,奖售化肥50公斤,每收购50公斤中四、上二烤烟,奖售化肥2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奖。
收购烤烟补助粮食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和中国烟草公司1987年2月23日《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通知》精神,从1987年起,福建省收购烤烟奖售粮食办法一律取消,省政府原定的奖售粮食政策改为生产扶持费。实行“好烟多扶持,中级烟少扶持,低次烟不扶持”的政策。烤烟生产扶持费按省原定各等级烟奖粮数量,每50公斤原粮以平议差价款11元折算。永定、上杭、龙岩、武平4个县和南靖的梅林、书洋两个乡,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付给60.5元;中三、上二烟44元;中四、上三烟33元。连城、长汀、漳平、云霄、平和、漳浦等县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付给44元,中三烟5.5元,中四、上二烟3.3元。这部分差价款由收购单位在收购时与烤烟购价款一同兑现,资金从两万箱卷烟产品税解决。1988年,烤烟按照“立足本省,发挥优势,巩固老区,发展新区,逐步实现省内烟叶产销基本平衡”的精神,全省新老烟区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收购和调拨,并适当调整烤烟生产扶持费:春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给龙岩地区102.5元,福州、漳州98.5元,三明市97.5元,建阳地区95.5元扶持费;中三、上二烤烟,龙岩地区给86元,福州、漳州市82元,三明市81元,建阳地区79元扶持费;中四烤烟龙岩地区给75元,福州、漳州71元,三明市70元,建阳地区68元扶持费;上三烤烟给33元。冬烟,每收购50公斤烤烟,给生产扶持费,中一、中二、上一烤烟提为50元,中三烤烟提为15元。扶持费所需资金除继续从增产的两万箱卷烟产品税中解决1300万元外,不足部分按“谁使用烟、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化肥补助标准:不分春、冬烟,新区与老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标准化肥190公斤,中三烟补助50公斤,中四、上二烟补助15公斤。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考虑到粮价提高等因素,补助标准在1988年基础上适当上调,中四以上各等级春烟的生产扶持费:福州、漳州市每收购50公斤增加2元,三明市增加3元,南平市增加5元,龙岩地区增加1元。以上各等级烟的扶持费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研究确定,超过省定标准的由地、市财政负担。收购烤烟奖售平价化肥标准,仍维持1988年水平不变。生产扶持费资金采取“谁使用烟叶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烟类产品税分成比例,由省、地(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1990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根据国家提高烤烟收购价格的情况确定,上等烟保持上年不变,中等烟在上年的基础上按国家收购价格提高金额相应冲减。冲减后每50公斤烤烟生产扶持费:龙岩地区中三108元,中四100元,上二107元,上三25元;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宁德等地(市),中三103元,中四95元,上二102元,均比龙岩地区低5元,上三25元持平。以上扶持费,按国家有关整顿的精神,每50公斤上等烟补助30元,中等烟补助25元。超过国家规定部分的生产扶持费,以烟叶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煤炭以及烟农口粮等方面的物资扶持。1992年,烤烟生产扶持政策在保持1991年总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等级品种的扶持费标准,见表2-3-18、表2-3-19。
1992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仍按1989年执行。奖售化肥一律按省定综合价供应,其平议差价款,按每标吨360元,在收购时由各县(市)烟草公司兑现给农民。生产扶持费和奖售化肥平议差价款,按谁使用烟叶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分别负担。1994年,国家将规定的扶持费并入收购价格。但福建省烟叶扶持费平均每50公斤烤烟约高出国家标准110元。为了保护烟农种植优质烟叶的积极性,对高出国家规定的部分金额改为收购企业的奖励金付给烟农。每50公斤烤烟各等级奖励金标准,见表2-3-20。
1998年,烟叶收购奖励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全国烟叶生产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见表2-3-21。
(三)调拨供应价格
烤烟收购部门经过收购、加工复烤将成品调给系统内的为内部调拨价,调给工业部门的为供应价。供销社系统内调拨价主要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和制定。供应价由国家物价委员会、财政部、轻工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管理和制定。烤烟产地供应价格,是收购部门收购、复烤加工的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制定。福建省内产地至厦门,每50公斤永定金黄五级烤烟供应价格,1957年、1958年均为97.06元,1959年提为99.41元,1960年到1962年分别为110.55元、115.45元、150元。调给省外的调拨价,可在产地交货的省内调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调拨站中转综合差率3%作价。1962年,每50公斤永定烤烟金黄五级,龙岩城关仓库交货价157元(其他各等级价格见本节烤烟后汇总表2-3-24,下同)。1963年,省内烤烟供应价格水平在1962年的基础上降低8%,每50公斤永定金黄五级烤烟138元。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和商业、供销部门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各项商品流通费用的降低,全省产地烤烟产地仓库交货供应价格,在1963年的基础上,总水平降低1.37%,加权平均价每50公斤从1963年126.61元降为124.88元,标准品金黄五级每50公斤为136.5元。1965年,随着烤烟收购价格的降低和烟叶购销业务的变化,对供销社给中烟公司代购的烤烟交接价,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工商统一税50.5%、代购手续费3%、预付利息0.288%、损耗1.5%和包装、集中等直接费用为烤烟收购成本。复烤再加复烤损耗、碎烟损失、储存损耗和复烤、搬运、保管费用。在复烤成本的基础上,再加利息和代办手续费各3%。1965年,全省各产地仓库交货(散装)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烟128.2元,省内产地市场供应价再加2%利润为130.8元。1966年,随着税收的调整和经营方式的改变,烤烟交接、供应价格继续调低,每50公斤散装烟全省统一交接价金黄五级为122.8元,直接供应省内市场加工烟丝的供应价按交接价加2%利润作价。1972年,烤烟供应采取送货制,以利于工厂降低成本。全省在工厂所在地火车站车面交货的调拨供应价格水平每50公斤由109.87元调为107.41元,降低2.24%,其中中上等烟价格提高,低次等烟价格下降。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省内调拨供应价为142元(包装费按实另付)。省、市间调拨烤烟的运输定额损耗,规定调出省外按1.5%,供应省内按1%。定额内由调入方负担,超定额由调出方负担。
1980年仍采取送货制。经营单位送至烟厂所在地车站的车厢、码头的船仓交货的供应价格,复烤烟,在收购价格基础上,除加收购、烤制加工等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包装费、平均运费外,再加综合差率11%(其中利息3%、损耗2%、经营管理费4%、利润2%)。初烤烟,在初烤成本基础上,加包装、运杂费和综合差率9%。费用一道计算,产地县对二级站调拨,实行内部费用倒扣。1980年,各等级烤烟供应价格,上等烟比上年提高,低次等烟降低,供应价格总水平降低0.5%。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福建省供应价格139元,降低2.2%。1981年,由于烤烟收购价格提高,烤烟供应价格相应作了调整。每50公斤送至省内烟厂所在地车站、码头,金黄五级供应价格提为148.5元,提幅6.83%。1983年,烤烟收购实行国家十级制收购标准和价格,烤烟供应价格相应调整。作价办法,据规定,从量费用及代购手续费、经营管理费、利润按1980年金额不变。从率计算的利息、损耗金额,随着收购价格相应变动,同时增加0.3%的技术改进费。复烤、初烤烟综合差率仍按11%和9%计算。采取送货制,每50公斤标准级金黄四级,省内工厂所在地车站、码头供应价159.6元。1994年,每50公斤上红二(40级)、中四(15级)烤烟供应指导价格360元。1997年,上红二级烤烟省际间调拨价每50公斤630元。
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收购价格表,见表2-3-22。若干年份烤烟40级标准收购价格表,见表2-3-23。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省内供应价格表,见表2-3-24。
二、晒烟
据《福建通志》记载,福建省种植晒烟,是在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由吕宋传来漳州,试种后推广全省。早先全省种植晒烟遍及30余县,主产区有平和、沙县、仙游、福鼎4县,其中又以沙县出产的烟叶,在明清时代亟负盛名。1949年,福建省晒烟种植面积15.23万亩,产量1.05万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福建省政府十分重视扶持晒烟生产,种植面不断扩大,到1993年总产量达3705吨。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晒烟收购价格时涨时跌,据福鼎、仙游、沙县及永定坎市等产区调查,具体各产地收购价格,见表2-3-25。
当时烟粮比价,即每100公斤晒烟可换中等晚米平均在380公斤左右,但各地区和各年份之间高低悬殊很大,最高(1930年沙县)达793.08公斤,最低(1930年福鼎)194.76公斤。各产地市场烟粮比价,见表2-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晒烟由市场自由成交、自由定价,烟农种烟积极性很高。由于国营经济力量薄弱,晒烟市场几乎全被私商所控制,使得1950~1952年期间晒烟收购价格上下波动较大。特别是1952年,晒烟丰收,购价猛跌,造成1953年晒烟供求紧张。为此,1953~1954年,连续提高晒烟的收购价格。1954年,由于经营部门压级压价现象严重,实际购价又比1953年下降。1956年,部分地区又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忽视了对经济作物的合理安排,使省晒烟单产、总产再次降低(沙县夏茂1956年晒烟产量比上年下降36%),晒烟市场供应又出现紧张。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农业生产的全面领导,纠正了商业部门收购晒烟中的压级压价现象,再度提高晒烟价格。1957年,晒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平和县提高17%,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的28.1元提为33元;福鼎县提高11%,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的33.25元提为37元;仙游县提高11%,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27元提为30元;沙县收购价格与1956年持平。1950~1957年主产区中等晒烟旺季平均收购价及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27、表2-3-28、表2-3-29。
以上1957年晒烟各等级收购价格,除平和县1958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地区一直执行到1959年。1960~1961年,晒烟收购价格继续提高。1960年,晒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5%,其中沙县提高30%,福鼎提高27%,平和提高25%,仙游提高23%。1961年,为了照顾当时受灾减产的情况,确保农民种烟收入,采取了次等烟多提,上等烟少提的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晒烟收购价格,执行至1964年。具体各主产区各等级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0
当时晒烟收购价格虽然不断提高,但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晒烟产量仍有减少。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晒烟实行派购政策。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对晒烟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晒烟中质次价高的矛盾突出出来。从产、供、销全面考虑,1965年,晒烟收购价格除福鼎县仍保持原价外,沙县、平和县上等烟价
不动,下等烟适当调低;仙游县上等烟少降,下等烟多降。每50公斤各等级晒烟算术平均收购价格,福鼎县保持53.6元不动;沙县从60.2元降为57.8元,降幅4%;平和县从52.3元降为50.6元,降幅3.3%;仙游县从39.4元降为35.6元,降幅9.6%。具体各等级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1。
1966年,为了更好地贯彻按质论价政策,鼓励农民交售不带拐晒烟,以提高烟叶质量,决定将原1965年核定的价格,作为带拐价格(系指中上部烟叶部分带拐),另行规定不带拐的收购价格,见表2-3-32。
1967年,随着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为了保持晒烟与粮食的合理比价,以利烟叶生产和满足市场需要,仙游全县不带拐晒烟收购价格水平提高10%左右,并实行城乡统一价。平和晒烟收购等级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原一级为新一级,原二、三级并为新二级,原六、七级并为新四级,原八级改为新五级,收购价格提到与沙县持平,执行同质同价。1967年不带拐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3。
1975年,全省4 个主产区晒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 0 % , 见表2 - 3 - 34。
1980年,沙县等4 个主产区晒烟收购价格,加权平均总水平提高1 0 . 8 % , 其中:沙县 提高1 0 . 5 7 % , 平和县提高1 4 . 3 % , 福鼎县提高1 4 . 1 % , 仙游县总水平不动,只调整等级 差价。具体收购价格,见表2 - 3 - 3 5 。
自1983年起,福建省晒烟管理,由二类商品降为三类商品,价格由各地、县自定或由 产销双方协商议定。晒烟收购价格水平与上年比较,混合平均价1983年提高8 . 9 % ; 1984 年降低9 . 8 % ; 1985年,提高3 . 4 % ; 1986年与1985年持平;1987年提高5 . 8 % ; 1988年 后收购价格变动较大,当年提高2 8 % ; 1989年提高51.3 % ; 1990年下降10.8 % ; 1991年 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691.25元、630.38元和661.43元。
此外,1962年开始,收购晒烟实行奖售制度。每交售50公斤派购任务内晒烟,奖售化肥10~12.5公斤、大米10公斤;超任务的奖售原粮75~125公斤。1963年改为,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人交售的奖售原粮25公斤。1965年,不分集体、个人,每交售50公斤晒烟,一律奖售化肥10公斤。1970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规定每交售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亩供应生产性化肥5公斤。1979年改为,每交售金额100元,沙县、平和、福鼎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烟县奖售化肥25公斤。1983年奖售取消。
(二)销售价格
从1957年起,晒烟统一由供销社收购和销售。晒烟销售价格,是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税收(商品流通税40%、营业税3%)、加工、保管、运杂、保险费、利息、损耗和3%的经营管理费作价。晒烟主产区沙县(夏茂)三级晒烟1957年,产地批发价格,每50公斤84.67元(购批差率76.39%)。1962~1963年,产地供应价为112元,1964年降为103元。沙县三级晒烟每50公斤南平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95.18元,1960年调为96元,1961年119.5元,1962~1963年为122元,1964年降为111元。沙县三级晒烟每50公斤福州批发价格,1957~1960年为97.3元,1961年为120.1元,1962~1963年为123元,1964年降为112元。平和(芦溪)三级晒烟,1957年产地批发价每50公斤为71.3元(购批差率68.55%),1962~1963年为107元,1964年降为98.1元。平和三级晒烟每50公斤潭州批发价,1957~1959年为85.13元,1960年为90.5元,1961年为113.5元,1962~1963年为116元,1964年为105.4元。平和三级晒烟每50公斤厦门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86.27元,1960年为90.5元,1961年为113元,1962~1963年为116元,1964年为106.8元。仙游三级晒烟每50公斤产地批发价格,1957年为60.48元(购批差率77.88%),1962~1963年为76元,1964年降为70.4元。仙游三级晒烟每50公斤泉州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68.15元,1960年提为84.5元,1961年为81.1元,1962~1963年为84元,1964年降为76.7元。1962~1964年各等级晒烟调拨、供应价格,见表2-3-36。
1965~1980年,晒烟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调整、经营方式改变及某些购销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过五次。1965年,制定产地供销社对中烟公司的交接价。1966年,晒烟实行带拐和不带拐两种价格收购后,调拨供应价格相应制定和调整。1967年,又提高了平和、仙游不带拐晒烟的供应价格等等。晒烟调拨供应价作价办法:①产地供应价格,系在省定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加税收40.4%(1975年起为40%)、代购手续费3%、集中费每50公斤0.3元(福鼎县1975年0.5元,1980年各产区均为0.5元)、包装费1.45元(1980年1.6元)、加工整理费0.5元(1975年后0.3元)、保管费0.3元,再加综合差率1975年前为12.4%(其中,利息2.4%、损耗5%、经营管理费3%、利润2%),1975年起为9.6%(其中,利息1.6%、损耗4%、经管费3%、利润1%)作价;②产、销地供销社系统内调拨价,按产地供应价格倒扣1%~2%(1965年、1975年倒扣1%,1966年、1967年、1980年倒扣2%)作价;③销地供应价格,按产地内部调拨价格(1975年后按产地供应价),加到销地的合理运杂费,再加销地综合差率6.2%~6.8%,其中利息1.8%(1975年、1980年为1.2%),损耗、经管费各2%和利润1%作价。1965~1980年主产区晒烟调拨供应价格,见表2-3-37。
1983年,晒烟调整为三类商品后,价格管理权下放,由购销双方协商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