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甘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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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4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甘蔗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4
页码: 180-1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甘蔗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收购价格、品种差价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作物 甘蔗价格

内容

一、收购价格
  在历史上,甘蔗是福建省特别是闽南一带农民的主要经济作物和收入来源,其收购价格高于粮食。《龙溪县志》载:“农民虽全年劳动,而获利无多。惟种蔗、种烟,会有两倍的收入,故多夺五谷之地以种之……”。①
  民国时期,由于受外国洋糖大量在国内倾销的影响,福建蔗糖生产衰落,种蔗利薄,农民将蔗田改种水稻。民国19年(1930年)以后,对外国糖采取了某些反倾销措施,甘蔗收购价格稍有提高。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每吨(以下均以吨为单位)甘蔗收购价格(以银元为单位),以龙海县石码镇为例,民国19年为8.04元,民国20年提为9.9元,民国21年9.94元,民国22年9.62元,民国23年8.56元,民国24~25年8.92元,促进甘蔗生产的复苏。1936年,甘蔗种植面积增至20余万亩。随后,因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影响,生产又遭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利用价格杠杆及其他经济政策,促进制糖工业的兴起,福建省甘蔗生产取得飞跃发展。50年代初期,据石码镇每年以12月、翌年1月、2月采价统计,每吨甘蔗收购价格1950年为18.52元,1951年为29.38元,1952年为17.2元,1953年为15.46元,1954年为14.84元,1955年为15.08元;仙游县,1951年甘蔗收购价格不分品种,按株高、茎径分甲、乙、丙、丁4个等级,甲等甘蔗收购价格为22.8元,其它各等级之间递减1元。1952~1955年,台糖134(品种下同)甘蔗收购价格为18.6元,1956年为21元,1957~1958年为22.8元;1957~1958年,南安、福清、云霄、漳浦县分别为23元、24元、22元、21元。1957~1958年,福建甘蔗种植面积从1952年的27万亩增长到37万余亩。
  1959~1960年榨季,根据国务院指示,为鼓励农民种蔗积极性及与毗邻地区价格相衔接,福建甘蔗主要产区收购价格,台糖134由21.60~24元统一提到26元。1961年台糖134甘蔗提高到36元。1962~1963年榨季为30元。1969~1970年榨季为32元。1971年甘蔗收购实行以派购为主,增产增购的办法,台糖134甘蔗收购价格提为34.6元。1979~1980年榨季,根据国家规定,提为41.5元。1981~1982年榨季,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种蔗积极性,确保1981年种植甘蔗77.5万亩的计划完成,每吨甘蔗省补价6.5元,合计台糖
  ①清乾隆《龙溪县志》卷10《风俗》。
  134甘蔗收购价格48元(良种闽选703为52.15元)。1983~1984年榨季,每吨甘蔗补价在上年的基础上再增加3元。1985~1986年榨季,甘蔗实行合同定购。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甘蔗收购价格实行收购综合价,即甘蔗收购牌价加各项奖售物资的牌市差价。省规定每吨台糖134甘蔗收购综合价为73元,并允许向上浮动1~2元。以上政策深受农民欢迎,当年甘蔗种植面积(包括果蔗)达109.90万亩,为历史最高水平。1986~1987年榨季,甘蔗收购综合价仍按上榨季规定执行,同时增加每吨甘蔗供应保价原粮50公斤,省对地、市每50公斤稻谷按20元结算。1987~1988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收购甘蔗实行半综合价和奖售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即每吨甘蔗支付现金65元,另奖售原粮62.5公斤(按比例价供应蔗农),以后又增加价外补贴8元,并供应进口议价化肥10公斤(标吨)。
  1988~1989年榨季,甘蔗收购实行指导价管理。由于近两年其他农村产品价格相继放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甘蔗采取了若干补贴和奖励措施,但种蔗的比较效益仍然偏低,甘蔗生产1985年以后连年下降。为了调动蔗农的生产积极性,保证1988年全省甘蔗种植计划90万亩顺利完成,每吨台糖134、闽糖70/611甘蔗收购价格提到95元,再以生产资料补贴,共计达130元左右。良种蔗粤糖54/474和闽选703,吨蔗收购价格为135元,另加吨蔗奖售原粮62.5公斤(按购销统一价供应,亦可顶征购任务)、进口化肥10公斤(标准肥按综合价供应)、返销糖10公斤(按产地零售价供应)。1989~1990年榨季,每吨台糖134甘蔗收购价格约130~135元,吨蔗奖售粮食75公斤(一般供应大米50%左右)、标准氮肥10公斤(按综合价供应)、返销糖10公斤(按产地零售价供应)。
  1990~1991年榨季,台糖134、闽糖70/611甘蔗收购价格,每吨140元(良种蔗闽选703、粤糖54/474,每吨收购价150元),吨蔗奖售粮、肥、糖等实物数量,维持上榨季不变。1991~1992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关于改革计划管理形式、放活价格、促进购销的精神,为了提高食糖生产企业对价格的消化能力,适应食糖市场的变化,决定除了按财政管理体制吨糖退税120元之外,吨蔗综合价格下调10元。1992~1993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放开甘蔗收购价格和食糖购销价格,取消糖奖粮政策。甘蔗收购价格由糖厂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和生产成本(包括取消奖售粮造成的差价部分),本着保护蔗农生产积极性的原则一年一定。1994~1995年榨季,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甘蔗收购指导价每吨由140元,提高到170元。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由各地安排具体价格。由于1994年后糖料和食糖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较猛。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和改变糖料价格混乱的状况,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糖料价格进行整顿。整顿后,1995年规定,甘蔗中准价每吨为230元,允许上下浮动不超过10%。个别地区确有特殊情况,价格水平需超过规定幅度的,须报经国家计委批准。1996~1998年,全省中等甘蔗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每吨分别为299.9元、335.6元和309.7元。
  二、品种差价
  福建省早年种植的当地甘蔗品种,单产与糖份低,后经几次引进新品种试种,最后于1956年从广东引进台糖134、东爪哇3016、台糖108三个品种,特别是台糖134品种深受广大蔗农喜爱,成为全省甘蔗生产的主要品种。1976年以后,福建省农科院研究所又育成早熟品种闽糖70/611,其单产和含糖量,比台糖134品种高,1980年后也迅速推广普及。
  福建省甘蔗品种差价,以台糖134甘蔗收购价为100,其它各品种历年差价变化情况表,见表2-3-1、表2-3-2。
  三、奖售政策
  本省收购甘蔗奖售粮、肥、糖是从1961~1962年榨季开始。蔗区生产队任务内交售的甘蔗,除收购价外,每交售吨蔗奖售化肥15公斤,大米3公斤,返销糖按地区供应,每人4~5公斤。交售一吨超产自留地种植的甘蔗,除奖售化肥15公斤外,发给25公斤糖票,按出厂价供应。
  1962~1963年榨季,吨蔗奖售粮、肥按上榨季不变。返销糖改按交售吨蔗奖售10公斤。1964~1965年榨季,收购吨蔗奖售氮肥15公斤、磷肥10公斤、返销糖10公斤、布票12市尺。自留地的甘蔗奖售的化肥,交集体使用,由生产队用其他物资兑换。1965~1966年榨季,不分品种每交售吨蔗奖售化肥1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布票8市尺,其他同上榨季。1966~1967年榨季,吨蔗奖售化肥及返销糖同上榨季,其中免税糖每人每年1.5公斤。免税糖按农业人口平均每人交售任务150公斤,完不成任务按实享受,每完成50公斤给免税糖0.5公斤。1969~1970年榨季,贯彻中央“以粮为纲、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促进蔗糖生产的发展,按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全国糖料生产会议的报告规定,蔗区社员口粮标准:①种植糖料的土地免除购粮任务,以现金抵交农业税。②糖料集中产区群众的口粮标准,要保证不低于附近粮产区的水平,粮食品种要注意调剂。化肥按各地区实际种植面积,平均每亩50公斤;返销糖按交售甘蔗数量,每50公斤给0.5公斤。免税糖按人口每人1.5公斤。1971年化肥供应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基本肥料15公斤,再加实际收购量每50公斤补贴化肥0.5公斤。1971~1972年榨季,每亩庶田供应化肥50公斤,交售吨蔗奖售返销糖10公斤,每个社员可享受免税糖1.5公斤。甘蔗返销糖0.5公斤可换原粮1公斤,或尿素0.25公斤,或加价15%,返销免税糖同上榨季不变。1976~1977年榨季,核定甘蔗收购基数,实行交售甘蔗与蔗粮、蔗肥挂钩等奖售政策。规定龙溪、厦门、晋江三地市以1973~1974年榨季甘蔗交售数量和莆田地区以1971~1972年、1972~1973年两榨季平均的甘蔗交售数量共98万吨为基数,每超收一吨甘蔗奖售原粮125公斤、化肥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同时原定的甘蔗奖售政策、返销糖换购政策不变,任蔗农自由选择,即交售每吨原料蔗奖售化肥1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其中每榨季每人给1.5公斤免税糖,每50公斤返销糖可换原粮100公斤,或化肥20公斤,或加价15%。1978~1979年榨季,交售甘蔗奖售化肥,调整为吨蔗奖售化肥25公斤,其中中央氮70%、省氮30%,其他政策不变。1980~1981年榨季,规定返销糖一公斤可换尿素一公斤,其他政策不变。1982~1983年榨季,由于福建省粮食缺口较大,对奖售的粮食采取按10%的比例付给粮食牌市差价,每50公斤原粮为15元。原定每人供应1.5公斤免税糖停止执行,按每交售吨蔗奖售自留糖10公斤,其中2公斤免税糖。1983~1984年榨季,取消返销糖部分的补助粮,对换购的返销糖采取斤糖斤粮加0.25公斤尿素。1984~1985年榨季起,取消甘庶收购基数,即蔗农每交售一吨甘蔗,奖售粮食125公斤、化肥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其中免税糖2公斤)。1985~1986年榨季后,甘蔗实行综合价、半综合价,将奖售物资全部或部分折成牌市差价,列入价格一并计算。
  从1992~1993年榨季起,甘蔗收购价格下放到企业,由糖厂根据市场和生产成本情况一年一定,彻底取消了购蔗的粮、肥奖售政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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