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作物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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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43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经济作物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58
页码: 179-23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经济作物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甘蔗价格、黄(红)麻价格、烟叶价格、茶叶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作物 价格

内容

福建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适宜大面积种植甘蔗、黄红麻、烤烟、晒烟、茶叶等经济作物。50年代初,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国家有计划地提高经济作物产品的收购价格。由于当时国营商业控制市场的货源较少,有些产品如茶叶、晒烟等价格没有在市场上起到主导作用,因此收购价格不稳定。1954~1955年,收购价格稳步上升。1956年,国家对烤烟、黄麻、甘蔗、茶叶等实行统一收购,收购价格进一步提高。1961年,国家把经济作物列为第二类农产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购价格,价格大幅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速农业的发展,国家又大幅度地调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本省甘蔗收购价提高了38.5%,茶叶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22.2%。1980年,黄麻价格提高25.5%、烤烟收购价格提高8.10%、晒烟收购价格提高10.8%。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了搞活经济,福建省几种主要经济作物除烤烟外,购销价格都先后放开。1983年晒烟由二类产品降为三类,茶叶、黄麻、甘蔗价格也于1985年、1986年和1988~1989年榨季先后放开,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议定,议购议销。1994年,把烤烟生产纳入以销定购、以购定产的轨道,烤烟收购价格仍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市场需要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第一节 甘蔗价格
  一、收购价格
  在历史上,甘蔗是福建省特别是闽南一带农民的主要经济作物和收入来源,其收购价格高于粮食。《龙溪县志》载:“农民虽全年劳动,而获利无多。惟种蔗、种烟,会有两倍的收入,故多夺五谷之地以种之……”。①
  民国时期,由于受外国洋糖大量在国内倾销的影响,福建蔗糖生产衰落,种蔗利薄,农民将蔗田改种水稻。民国19年(1930年)以后,对外国糖采取了某些反倾销措施,甘蔗收购价格稍有提高。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每吨(以下均以吨为单位)甘蔗收购价格(以银元为单位),以龙海县石码镇为例,民国19年为8.04元,民国20年提为9.9元,民国21年9.94元,民国22年9.62元,民国23年8.56元,民国24~25年8.92元,促进甘蔗生产的复苏。1936年,甘蔗种植面积增至20余万亩。随后,因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影响,生产又遭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利用价格杠杆及其他经济政策,促进制糖工业的兴起,福建省甘蔗生产取得飞跃发展。50年代初期,据石码镇每年以12月、翌年1月、2月采价统计,每吨甘蔗收购价格1950年为18.52元,1951年为29.38元,1952年为17.2元,1953年为15.46元,1954年为14.84元,1955年为15.08元;仙游县,1951年甘蔗收购价格不分品种,按株高、茎径分甲、乙、丙、丁4个等级,甲等甘蔗收购价格为22.8元,其它各等级之间递减1元。1952~1955年,台糖134(品种下同)甘蔗收购价格为18.6元,1956年为21元,1957~1958年为22.8元;1957~1958年,南安、福清、云霄、漳浦县分别为23元、24元、22元、21元。1957~1958年,福建甘蔗种植面积从1952年的27万亩增长到37万余亩。
  1959~1960年榨季,根据国务院指示,为鼓励农民种蔗积极性及与毗邻地区价格相衔接,福建甘蔗主要产区收购价格,台糖134由21.60~24元统一提到26元。1961年台糖134甘蔗提高到36元。1962~1963年榨季为30元。1969~1970年榨季为32元。1971年甘蔗收购实行以派购为主,增产增购的办法,台糖134甘蔗收购价格提为34.6元。1979~1980年榨季,根据国家规定,提为41.5元。1981~1982年榨季,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种蔗积极性,确保1981年种植甘蔗77.5万亩的计划完成,每吨甘蔗省补价6.5元,合计台糖
  ①清乾隆《龙溪县志》卷10《风俗》。
  134甘蔗收购价格48元(良种闽选703为52.15元)。1983~1984年榨季,每吨甘蔗补价在上年的基础上再增加3元。1985~1986年榨季,甘蔗实行合同定购。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甘蔗收购价格实行收购综合价,即甘蔗收购牌价加各项奖售物资的牌市差价。省规定每吨台糖134甘蔗收购综合价为73元,并允许向上浮动1~2元。以上政策深受农民欢迎,当年甘蔗种植面积(包括果蔗)达109.90万亩,为历史最高水平。1986~1987年榨季,甘蔗收购综合价仍按上榨季规定执行,同时增加每吨甘蔗供应保价原粮50公斤,省对地、市每50公斤稻谷按20元结算。1987~1988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收购甘蔗实行半综合价和奖售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即每吨甘蔗支付现金65元,另奖售原粮62.5公斤(按比例价供应蔗农),以后又增加价外补贴8元,并供应进口议价化肥10公斤(标吨)。
  1988~1989年榨季,甘蔗收购实行指导价管理。由于近两年其他农村产品价格相继放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甘蔗采取了若干补贴和奖励措施,但种蔗的比较效益仍然偏低,甘蔗生产1985年以后连年下降。为了调动蔗农的生产积极性,保证1988年全省甘蔗种植计划90万亩顺利完成,每吨台糖134、闽糖70/611甘蔗收购价格提到95元,再以生产资料补贴,共计达130元左右。良种蔗粤糖54/474和闽选703,吨蔗收购价格为135元,另加吨蔗奖售原粮62.5公斤(按购销统一价供应,亦可顶征购任务)、进口化肥10公斤(标准肥按综合价供应)、返销糖10公斤(按产地零售价供应)。1989~1990年榨季,每吨台糖134甘蔗收购价格约130~135元,吨蔗奖售粮食75公斤(一般供应大米50%左右)、标准氮肥10公斤(按综合价供应)、返销糖10公斤(按产地零售价供应)。
  1990~1991年榨季,台糖134、闽糖70/611甘蔗收购价格,每吨140元(良种蔗闽选703、粤糖54/474,每吨收购价150元),吨蔗奖售粮、肥、糖等实物数量,维持上榨季不变。1991~1992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关于改革计划管理形式、放活价格、促进购销的精神,为了提高食糖生产企业对价格的消化能力,适应食糖市场的变化,决定除了按财政管理体制吨糖退税120元之外,吨蔗综合价格下调10元。1992~1993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放开甘蔗收购价格和食糖购销价格,取消糖奖粮政策。甘蔗收购价格由糖厂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和生产成本(包括取消奖售粮造成的差价部分),本着保护蔗农生产积极性的原则一年一定。1994~1995年榨季,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甘蔗收购指导价每吨由140元,提高到170元。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由各地安排具体价格。由于1994年后糖料和食糖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较猛。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和改变糖料价格混乱的状况,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糖料价格进行整顿。整顿后,1995年规定,甘蔗中准价每吨为230元,允许上下浮动不超过10%。个别地区确有特殊情况,价格水平需超过规定幅度的,须报经国家计委批准。1996~1998年,全省中等甘蔗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每吨分别为299.9元、335.6元和309.7元。
  二、品种差价
  福建省早年种植的当地甘蔗品种,单产与糖份低,后经几次引进新品种试种,最后于1956年从广东引进台糖134、东爪哇3016、台糖108三个品种,特别是台糖134品种深受广大蔗农喜爱,成为全省甘蔗生产的主要品种。1976年以后,福建省农科院研究所又育成早熟品种闽糖70/611,其单产和含糖量,比台糖134品种高,1980年后也迅速推广普及。
  福建省甘蔗品种差价,以台糖134甘蔗收购价为100,其它各品种历年差价变化情况表,见表2-3-1、表2-3-2。
  三、奖售政策
  本省收购甘蔗奖售粮、肥、糖是从1961~1962年榨季开始。蔗区生产队任务内交售的甘蔗,除收购价外,每交售吨蔗奖售化肥15公斤,大米3公斤,返销糖按地区供应,每人4~5公斤。交售一吨超产自留地种植的甘蔗,除奖售化肥15公斤外,发给25公斤糖票,按出厂价供应。
  1962~1963年榨季,吨蔗奖售粮、肥按上榨季不变。返销糖改按交售吨蔗奖售10公斤。1964~1965年榨季,收购吨蔗奖售氮肥15公斤、磷肥10公斤、返销糖10公斤、布票12市尺。自留地的甘蔗奖售的化肥,交集体使用,由生产队用其他物资兑换。1965~1966年榨季,不分品种每交售吨蔗奖售化肥1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布票8市尺,其他同上榨季。1966~1967年榨季,吨蔗奖售化肥及返销糖同上榨季,其中免税糖每人每年1.5公斤。免税糖按农业人口平均每人交售任务150公斤,完不成任务按实享受,每完成50公斤给免税糖0.5公斤。1969~1970年榨季,贯彻中央“以粮为纲、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促进蔗糖生产的发展,按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全国糖料生产会议的报告规定,蔗区社员口粮标准:①种植糖料的土地免除购粮任务,以现金抵交农业税。②糖料集中产区群众的口粮标准,要保证不低于附近粮产区的水平,粮食品种要注意调剂。化肥按各地区实际种植面积,平均每亩50公斤;返销糖按交售甘蔗数量,每50公斤给0.5公斤。免税糖按人口每人1.5公斤。1971年化肥供应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基本肥料15公斤,再加实际收购量每50公斤补贴化肥0.5公斤。1971~1972年榨季,每亩庶田供应化肥50公斤,交售吨蔗奖售返销糖10公斤,每个社员可享受免税糖1.5公斤。甘蔗返销糖0.5公斤可换原粮1公斤,或尿素0.25公斤,或加价15%,返销免税糖同上榨季不变。1976~1977年榨季,核定甘蔗收购基数,实行交售甘蔗与蔗粮、蔗肥挂钩等奖售政策。规定龙溪、厦门、晋江三地市以1973~1974年榨季甘蔗交售数量和莆田地区以1971~1972年、1972~1973年两榨季平均的甘蔗交售数量共98万吨为基数,每超收一吨甘蔗奖售原粮125公斤、化肥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同时原定的甘蔗奖售政策、返销糖换购政策不变,任蔗农自由选择,即交售每吨原料蔗奖售化肥1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其中每榨季每人给1.5公斤免税糖,每50公斤返销糖可换原粮100公斤,或化肥20公斤,或加价15%。1978~1979年榨季,交售甘蔗奖售化肥,调整为吨蔗奖售化肥25公斤,其中中央氮70%、省氮30%,其他政策不变。1980~1981年榨季,规定返销糖一公斤可换尿素一公斤,其他政策不变。1982~1983年榨季,由于福建省粮食缺口较大,对奖售的粮食采取按10%的比例付给粮食牌市差价,每50公斤原粮为15元。原定每人供应1.5公斤免税糖停止执行,按每交售吨蔗奖售自留糖10公斤,其中2公斤免税糖。1983~1984年榨季,取消返销糖部分的补助粮,对换购的返销糖采取斤糖斤粮加0.25公斤尿素。1984~1985年榨季起,取消甘庶收购基数,即蔗农每交售一吨甘蔗,奖售粮食125公斤、化肥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其中免税糖2公斤)。1985~1986年榨季后,甘蔗实行综合价、半综合价,将奖售物资全部或部分折成牌市差价,列入价格一并计算。
  从1992~1993年榨季起,甘蔗收购价格下放到企业,由糖厂根据市场和生产成本情况一年一定,彻底取消了购蔗的粮、肥奖售政策。
  第二节 黄(红)麻价格
  黄麻、红麻统称黄(红)麻,原先是福建省主要经济作物之一,主产区在泉州、漳州、莆田市等,其中以南安、莆田、南靖、龙溪、平和等县产量最多。1957年起,黄(红)麻实行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当年黄麻省内自给有余。1959年黄(红)麻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派购政策。1961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了购留比例,以生产队包产的产量,主产区购75%~85%,生产队留15%~25%;—般产区购40%~50%,留50%~60%。以县为单位完成派购后,由供销社以略高于派购任务内的奖售标准进行换购,以鼓励生产者投售。1980年规定,完成派购任务后,由供销社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黄(红)麻取消派购,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商业部下达的收购计划实行议购,允许多渠道运销。黄(红)麻生产逐步下降,到1995年播种面积仅剩7050亩。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以福建省主产区之一的南靖县为例,每50公斤二级黄原麻8~10月收购价格7年平均为7.496元,每百公斤黄麻可换中等晚米7年平均为187.12公斤。民国19~25年南靖县二级黄麻收购价格及与粮食的交换比价,见表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市场价格高低不一。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黄麻收购价格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1951年颁发的《麻粮比价规定》制定,价格趋于平稳。9个主产县收购价格,见表2-3-4。
  1952年,市场上黄麻一时出现供过于求,收购部门普遍存在压级压价现象,打击了麻农的生产积极性。1953年,黄麻生产剧减,造成市场供求紧张。为了鼓励麻农增加生产,除了纠正收购时压级压价的错误做法外,各地还适当提高收购价格。据对主产区晋江、龙溪专区的调查,1954年比1953年黄麻收购价格提高11%,1955年比1954年平均提高10%~13.7%。具体价格,见表2-3-5。
  福建省1950~1955年的麻粮比价,以南靖县为例,100公斤二级黄原麻可换中等晚米1950年为1比0.812、1951年增为1比1.12、1952年为1比1.49、1953年为1比1.29、1954年为1比1.14、1955年为1比1.26。1955年,麻粮比价基本上符合中央规定的1比1.15至1.37的比例。1956年,黄麻收购价格主产区稳定在1955年产新初期的购价水平,主、次产区麻粮比价掌握在1比1.2~1.3的水平;铁路沿线,比价略高于1比1.375的水平,不超过1.4。
  自1957年起,黄(红)麻价格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制订。当年,黄原麻收购价格主产区除闽侯县提高5%外,其他产区均维持1956年的价格水平。由于黄原麻生产质量的提高,在收购等级上增加了特级麻,取消了不列等二级麻,黄原麻实际平均收购价格均有提高。1957年,每50公斤黄原麻平均收购价格,南靖18.37元,比1956年16.31元提高12.63%;莆田15.07元,比1956年14.61元提高3.15%;南安13.51元,与1956年持平;闽侯15.9元,比1956年15.1元提高5.30%。主产地中等黄麻收购价格见表2-3-6。
  1958年,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某些地区、某些品种的黄麻收购价格稍作变动。南安县黄净麻按原麻出麻率78%调整为80%,加工费由两天调为一天半工资1.2元计算,购价略有下降,具体品种价格见表2-3-7。
  1959~1960年,黄麻收购价稳定在1958年的水平。1960年,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某些地区如南安县,按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队为单位,出售黄麻加权平均计算,达不到中等购价水平的,按中等黄麻收购价格补价,以维持生产者的合理收益。1961年,黄麻收购价格随着国家对粮食价格的提高而相应调整,每50公斤中等黄原麻8个产区平均由13.96元,统一提高到20元,提价幅度43.26%;每50公斤中等净麻,8个产区平均由20.12元,提到27.375元,提高幅度30.06%。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控制物价,并要求把1961年提得过高的商品价格降下来的精神,按照国家核定的价格,主产区每50公斤中等黄原麻收购价格降为18元,各等级之间的差价保持以二级麻为100,—级为107.5,特级为115,三级为95,不列级为90不变。原、净麻的比价,统一按1:1.4执行。以上价格一直执行到1979年。
  1965年,为了适应麻纺工业的需要和增加生产者收入,在黄麻主产区南安、莆田、漳州、龙海等地试产精洗麻(熟黄麻),每50公斤三等精洗麻收购价格为40元。等级差价以三等麻为100,—等为110、二等为105、四等为90、不列等为75。洋麻(棉花麻、印度麻),按当地同等级黄麻收购价九折收购。1973年,为鼓励就地加工净麻,节省运费,自1月1日起将莆田县净麻收购价格,在原麻价格不动的情况下,每50公斤提高1元,等级差价保持原定差率不变,即每50公斤净麻特等为30.1元、上等为28.2元、中等为26.2元、下等为24.9元、不列等为23.6元。
  1980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关于提高黄麻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具体情况,将熟黄麻(精洗麻)二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42元调整为53元,增幅26.2%;中等黄原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8元,提为22.6元,增幅25.5%;中等黄净麻收购价格,与黄原麻保持1:1.4的比价,每50公斤由25.2元提为31.6元,增幅25.4%。莆田县净麻质量较好,每50公斤加价2元。红麻收购价格,按国家物价总局和全国供销总社联合通知规定精神,适当扩大黄红麻品种比价。1980年,熟红麻收购价格按相当于同等级熟黄麻的85%的比价安排,等级差价以三等为100、一等为114、二等为107、四等为93、不列等为80;原(生)麻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4、上等为107、下等为93、不列等为80。
  198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黄红麻按现行收购价格向上浮动20%,奖售标准不变。”即各主产区二等熟黄麻(精洗麻)每50公斤可由53元浮动为62.6元;中等黄原麻由22.6元浮动为27.1元;净麻仍按原麻收购价格的1:1.4比价计算,中等净麻由31.6元浮动为37.9元。红麻收购价格以相当于黄麻85%的比价相应向上浮动。省定5个主产区价格,见表2-3-8。次产区、半产半销区由各地(市)供销社、物价委员会参照省定价水平核定。
  1986年起,取消统一定价,实行议价收购。据统计部门统计,黄(红)麻收购价格与上年比较,1986年降低7.7%,1987年提高53.4%,1988年提高43.8%,1989年提高8.2%,1990年提高17.4%,1991年降低7.7%,1992年提高6.9%,1993年提高1.4%,1994年降低1.4%,1995年提高11.1%。1995年,每百公斤二等黄熟麻收购价格165.91元。90年代,麻制品逐步被塑料、化纤品替代,特别是1996年以后,只有零星生产,自产自销,价格随行就市。
  (二)奖售政策
  福建省黄(红)麻自1961年起实行奖售政策。1962年上半年,收购黄(红)麻奖售大米、化肥、煤油,下半年改按派购任务内、外奖售不同的物资与标准。1963年,又改按集体、个人交售的数量,分别执行不同的奖售标准。1964~1969年,全省实行统一的奖售办法。1970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停止奖售。1972年,恢复化肥奖售,至1984年后停止。
  1962~1984年中若干年份收购黄(红)麻每50公斤奖售物资及其标准,见表2-3-9。
  三、销售价格
  1957年以前,销售价格(包括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一地一价,作价办法不统一。如南安县1955年1月每50公斤二等黄(原)麻收购价格12.2元,零售价15.25元,购销差率25%;当年12月5日,每50公斤二等黄(原)麻收购价格13.6元,零售价格15.37元,购销差率13%;12月13日,每50公斤二等原麻收购价格13.94元,批发价16.2元,购批差率16.2%,批零差率18%,前后差异较大。从1957年起,黄麻购销业务统一由供销社经营,价格归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管理和核定。如黄麻主产区南安县根据省的规定,1957年1月,确定黄麻进批差率11.5%(其中:损耗2%,利息2.5%,经营管理费3%,利润1%,税收3%);系统内调拨扣除税收3%,以8.5%计算调拨价(即按批发价打0.97%折);批零差率8%。按以上规定,南安县每50公斤二级黄(原)麻批发价15.2元,零售价格16.4元;当年10月,批、零价格又分别调为15.24元和16.5元。1957年,龙溪黄麻购批差率16.33%,每50公斤二级黄麻批发价格15.24元。1957年,莆田黄麻购批差率8.22%,每50公斤二级黄麻批发价15.26元。黄麻销地价格,按产地收购直接调销地二道环节经营计算,具体价格见表2-3-10。
  以上价格一直执行至1960年。1961年,黄麻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的提高,相应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产地如南安县各等级供应价提高了37.46%~55.6%,各等级调拨价提高了42.77%~56.16%。见表2-3-11。
  销区黄麻销售价格亦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见表2-3-12。
  1962年,黄麻销售价格以保持稳定为原则,而且注意产区、半产区、销区之间毗邻价格的衔接。综合差率:产地批发12.3%(代购手续费4%、经营管理费2%、利息1.8%、损耗2.5%、利润2%),产地调拨12.3%(代购手续费4%、经管费2%、利息1.8%、损耗1.5%、利润3%);销地批发7.8%(经管费2%、利息1.8%、损耗2%、利润2%),如果经省站中转则中转调拨2.6%,销地批发5.2%。调给麻纺厂,一般按产地批发价,若经省站中转,按系统内中转调拨价加1%作价。黄麻销售价格,福州、漳州、泉州等地黄原麻批发价格不动,厦门每50公斤中等原麻批发价格由23.9元提为25元。批零差率由现行8%~12%改为产区、渔区8%,销区12%。1964年,随着黄麻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和商业经营管理的改善,进销成本降低,将批发综合差率,产地降到8.3%,销地7.8%不动,其中利息1.8%,损耗产区2.5%、销区2%,经管费、利润各2%。福建全省主要产、销区平均,每50公斤中等黄(原)麻批发价格从25.48元,降为23.28元,降幅8.7%,其中产区降4.7%,销区降10.4%。批零差率由8%~12%,降为6%~8%,零售价格相应降低8.42%。具体价格见表2—3—13。
  1964年,黄麻的品种、品质差价保持原定不变,净麻比原麻价格高40%。原、净麻等级差价,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5、上等为107.5、下等为95、不列等为90。调给麻纺厂,一般按产地批发价由产地直供,必须经省土产站中转调拨的,则按省站所在地批发价加1%作价。1965年,黄麻销售价格继续下调。批发综合差率,产地降为7.4%,销区6.6%。城关以上市场批发价,产区平均每50公斤黄原麻从21.75元降为20.95元,降低幅度3.7%;黄净麻从30.45元降为29.33元,幅度3.7%。销区平均每50公斤黄原麻从25.10元降为23.4元,幅度6.6%;净麻从35.14元降为31.82元,幅度9.4%。产地调给供销社、水产系统和麻纺厂,一律执行产地仓库交货统一调拨价(即产地批发价加包装费);不打包散装调拨的,按产地批发价。各地中等黄麻批发、调拨价格,见表2-3-14。
  1965年,漳州、龙海、莆田、南安等主产区精洗麻,仓库交货统一调拨价,每50公斤一等为49.7元、二等为47.4元、三等为45.1元、四等为40.7元、不列等为34元。1965年,黄麻批零差率继续缩小为6%。品种差价:产区和自产自销区,净麻按同规格原麻价格加40%,洋麻按同规格黄麻价扣10%;销区和半产半销区,净麻按同规格原麻价加36%,洋麻按同规格黄麻价扣9%。等级差价:产地和自产自销区,原、净麻均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5、上等为107.5、下等为95、不列等为90;销区和半产半销区,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4、上等为107、下等为96、不列等为91。1973年3月10日起,莆田县随着净黄麻收购价格的提高,销售、调拨价格作相应调整。省管莆田城关中等黄净麻批发价格每50公斤调为29.4元,等级差率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5、上等为107.5、下等为95、不列等为90,批零差率6%。同时,洋净麻的购、销、调拨价格均按同规格黄净麻价格九折计算。
  1980年和1985年,随着黄麻收购价格的提高,销售价格均相应调整。产地批发价格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1980年3%,1985年4%)、技术改进费0.5%、集中费0.5元、包装费0.3元,再加购批差率(1980年7.4%,1985年8.4%)、利息(1980年2.1%,1985年3%)、损耗1.3%、经营管理费2.5%、利润(1980年1.5%,1985年1.6%)制定。凡产地县直接供应给麻纺工业、外贸、水产等部门的用麻,均按批发价格供应;销地批发价格,按产地进货价加运杂费,再加进批差率6.3%(利息1.3%、损耗1.5%、经营管理费2.5%、利润1%)制订。个人零星用麻,按零售价供应,批零差率8%。1985年以后实行议价销售。由于黄麻制品逐步被塑料、化纤制品所替代,1996年以后只有零星生产,自产自销,价格随行就市。
  第三节 烟叶价格
  一、烤烟
  1949年,福建全省烤烟种植面积仅有永定4亩,产量150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生产迅速发展。1950年,福建烤烟种植面积即增到100亩,产量5吨。福建省烤烟生产不仅数量增长较快,同时质量较佳。特别是永定烤烟,据1956年轻工部原料烟草研究所化验分析,烤烟含糖量高达34.8%,含尼古丁仅占1%,内在质量超过当时全国最好的玉溪烟。烤烟已成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产品和工业原料。
  (—)收购价格
  烤烟收购价格是按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分等定价。福建省烤烟主产区的收购等级,1951~1952年,设甲、乙、丙、丁、不列级五个等级。1953年,分金黄、赤黄、青黄三大类14等级。从1954年起,分金黄、青黄、不列等12个等级标准。烤烟次产区如云霄县,1955~1957年,采用甲、乙、丙、丁、不列级五等十级收购标准,从1958年起统一到主产县的烤烟收购标准至1982年。1983年,全省执行国家规定的十级制烤烟收购标准和价格。1987年,又改用国家按烟叶生产部位分级的十五级制收购标准和价格至今。1992年起,为了进一步提高烟叶质量又试行国家规定的烤烟40级收购标准样价。烤烟收购价格在50年代初定得稍高,后因交通不便,外调成本高又连年下降。以烤烟主产区永定县为例,1951年每50公斤烤烟收购价格甲等87元、乙等77元、丙等53.75元、丁等40元。1952年甲、乙、丙、丁烤烟收购价分别降为50元、45元、40元、30元,平均降幅33.67%。1953年,增加收购等级,平均购价水平又降低5%,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38元(其他各等级价格,见本节烤烟表2-3-22,下同),导致烤烟种植面积减少。1954年,为了调动烟农种烟积极性,国家提高了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由38元提为42元,提幅10.5%。1957年,为了发展烤烟生产,满足工业需要,结合鹰厦铁路通车后运费降低和国营商业减少经营环节、改善经营管理的情况,收购价格又提高15%左右,永定、上杭县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提为50元。其他各等级烟的差价率以金黄五级为100,金黄一级为200、二级为170、三级为144、四级为122、六级为76,青黄一级为122、二级为96、三级为72、四级为48,不列级为32,毛烟为20。1955年,云霄县每50公斤乙上烤烟收购价格44元,1956年提为47元,1957年为49元。自1958年起,云霄县由于烤烟生产质量有很大提高,收购等级标准统一按主产区执行,同时在价格上缩小了与永定县的差距,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提为45元,收购价格总水平约提高17%。1960年,永定、上杭县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提为62元,增幅24%。1961年,为简化收购等级,将金黄六级并入金黄五级,青黄四级并入青黄三级,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按1960年不变。上杭、云霄县的烤烟一律按永定县各等级收购标准和价格执行,实际收购价格水平提高20.53%。1962年,中央人民政府核定福建省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75元,同时恢复了金黄六级和青黄四级的等级价格。其他各等级烟价按等级差价率计算,以金黄五级为100,金黄一级为160、二级为146.7、三级为126.7、四级为113.3、六级为82.7,青黄一级为113.3、二级为100、三级为82.7、四级为66.7,不列级为50.7,毛烟为33.3。以上价格均为全省主产区城关以上市场的统一价格。城乡差价一般每50公斤不超过2元。1965年,纠正了1960年和1961年为了照顾新产区烟农收入而扩大的烟粮比价和多提低下等烟,造成等级差价不合理的情况,而采取适当提高金黄一至四级烤烟的收购价格,调低金黄五、六级和青烟各等级的收购价格,收购价格总水平降低7.60%,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73元。等级差率以金黄五级烤烟为100,金黄一级为178、二级为158、三级为137、四级为118、六级为79、青黄一级为112、二级为95、三级74、四级为53,不列级为33,毛烟为20。1972年为了促进烟农多产好烟,采取中等烟价格不变,适当上调上等烟和降低低、次等烟的价格,收购价格总水平降低1.4%。
  1980年,为了有利于农民生产和交售高档烟叶,本着收购价格总水平不动,扩大等级差价的精神,对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实际价格水平提高8%左右。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74元。1981年,参照全国主产区调价水平,适当提高福建省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80元。1983年,执行国家烤烟收购标准和价格。标准级由原来金黄五级改为金黄四级,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为85元,其他各等级差价率,以金黄四级烤烟为100、金黄一级为229、二级为176、三级为134、五级为76、六级为52,青黄一级为86、二级为59、三级为35、末级为18。1987年,烤烟继续执行“统一政策、统一调拨、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的政策。从新烟上市起执行国标15级制的收购标准和价格。由于全国1986年烤烟种植面积减少,特别是中高档烟叶严重不足,低次级烟积压,而进一步扩大了烤烟的等级差价,收购价格总水平稍有提高,每50公斤中等烟金黄四级烤烟收购价格为90元。对超计划、合同外收购的烟叶,按现行价格下浮20%。
  1990年,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2%,其中上等烟价格不动,中等烟提高14.2%,下等烟提高11.1%,低等烟提高10.5%。每50公斤中黄四级烤烟提为105元。1992年,为了有利于卷烟工业生产,促进烟叶质量的提高,适应卷烟配方改革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和便于烟农分级和收购验级的需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关于《烤烟40级标准试行价格的通知》,试行上、中、下、低四大类40个等级的收购价格,见表2-3-15。
  1994年,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保证需要、增加效益”的烟叶生产指导思想,逐步把福建省烟叶生产纳入以销定购、以购定产的轨道。烤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需要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国家将原生产扶持费并入收购价内,每50公斤中四级(十五级制)烤烟收购价格提为130元,包括企业奖励金为205元。同时,亦相应调整烤烟40级标准的收购价格,见表2-3-16。
  1995年,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粮、蔗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上调,使种烟成本上升,比较效益下降。为了稳定烟叶生产,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提高部分烤烟等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四级(15级制)提为165元。40级标准中的上等和部分中、下等叶的27个等级收购价格一并调整。1996~1998年,福建全省金黄四级烤烟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711.06元、630.47元和908.3元。见表2-3-17。
  (二)奖售政策
  为了更好地扶持烤烟生产,国家和福建省于1961年起规定了奖售政策。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1961年,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过派购任务(计划数)以外的,龙岩地区各县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1964年,提高了奖售标准,社队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粮食,龙岩地区各县为9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为65公斤。1967年,奖售标准降低,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25公斤、化肥15公斤,龙溪地区只奖化肥15公斤。
  1970年停止奖售办法。1973年又恢复奖售,实行按烟叶质量分等,确定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等烟5公斤、不列级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奖,即每收购100元烤烟金额,奖售化肥15公斤,至1977年止。1978年10月起,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予奖售。每百元奖售化肥: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
  1985年,按烤烟收购金额,分等级奖售化肥数量不变。对永定、上杭、龙岩、武平4个县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公社的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上、中等烟,另补助原粮180公斤,补助化肥25公斤。龙溪、龙岩两地区的非春烟基地,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上、中等烟,另补助原粮25公斤。同时,为了方便烟农和简化手续,收购烤烟的补助粮,改为支付粮差补贴,每50公斤粮食牌、市差价款定为7.5元。在收购烤烟时,将粮差款与收购款一起兑现给烟农。1986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按收购金额每百元金黄一、二级烟奖售化肥40公斤,三黄烟30公斤,四黄烟从30公斤降为15公斤,青一和下等烟不奖肥。对永定、上杭、龙岩、武平四个县和南靖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的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金黄一、二级烟补助原粮提高到200公斤,金黄三级烟180公斤不动,金黄四级降为50公斤。非春烟基地县的龙岩、漳州两地(市)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金黄一至三级烟补助原粮25公斤,金黄四级降为15公斤,取消青一级烟的补助粮。补助粮的支付办法,仍按每50公斤粮食差价7.5元兑现给烟农。对超计划合同外收购的烟一律不奖售化肥和补助粮。1987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不分春、冬烟,按新国标(下同)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售化肥(标准氮肥,下同)190公斤(含烟草公司奖售复合肥100公斤在内),每收购50公斤中三烤烟,奖售化肥50公斤,每收购50公斤中四、上二烤烟,奖售化肥2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奖。
  收购烤烟补助粮食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和中国烟草公司1987年2月23日《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通知》精神,从1987年起,福建省收购烤烟奖售粮食办法一律取消,省政府原定的奖售粮食政策改为生产扶持费。实行“好烟多扶持,中级烟少扶持,低次烟不扶持”的政策。烤烟生产扶持费按省原定各等级烟奖粮数量,每50公斤原粮以平议差价款11元折算。永定、上杭、龙岩、武平4个县和南靖的梅林、书洋两个乡,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付给60.5元;中三、上二烟44元;中四、上三烟33元。连城、长汀、漳平、云霄、平和、漳浦等县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付给44元,中三烟5.5元,中四、上二烟3.3元。这部分差价款由收购单位在收购时与烤烟购价款一同兑现,资金从两万箱卷烟产品税解决。1988年,烤烟按照“立足本省,发挥优势,巩固老区,发展新区,逐步实现省内烟叶产销基本平衡”的精神,全省新老烟区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收购和调拨,并适当调整烤烟生产扶持费:春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给龙岩地区102.5元,福州、漳州98.5元,三明市97.5元,建阳地区95.5元扶持费;中三、上二烤烟,龙岩地区给86元,福州、漳州市82元,三明市81元,建阳地区79元扶持费;中四烤烟龙岩地区给75元,福州、漳州71元,三明市70元,建阳地区68元扶持费;上三烤烟给33元。冬烟,每收购50公斤烤烟,给生产扶持费,中一、中二、上一烤烟提为50元,中三烤烟提为15元。扶持费所需资金除继续从增产的两万箱卷烟产品税中解决1300万元外,不足部分按“谁使用烟、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化肥补助标准:不分春、冬烟,新区与老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标准化肥190公斤,中三烟补助50公斤,中四、上二烟补助15公斤。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考虑到粮价提高等因素,补助标准在1988年基础上适当上调,中四以上各等级春烟的生产扶持费:福州、漳州市每收购50公斤增加2元,三明市增加3元,南平市增加5元,龙岩地区增加1元。以上各等级烟的扶持费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研究确定,超过省定标准的由地、市财政负担。收购烤烟奖售平价化肥标准,仍维持1988年水平不变。生产扶持费资金采取“谁使用烟叶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烟类产品税分成比例,由省、地(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1990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根据国家提高烤烟收购价格的情况确定,上等烟保持上年不变,中等烟在上年的基础上按国家收购价格提高金额相应冲减。冲减后每50公斤烤烟生产扶持费:龙岩地区中三108元,中四100元,上二107元,上三25元;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宁德等地(市),中三103元,中四95元,上二102元,均比龙岩地区低5元,上三25元持平。以上扶持费,按国家有关整顿的精神,每50公斤上等烟补助30元,中等烟补助25元。超过国家规定部分的生产扶持费,以烟叶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煤炭以及烟农口粮等方面的物资扶持。1992年,烤烟生产扶持政策在保持1991年总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等级品种的扶持费标准,见表2-3-18、表2-3-19。
  1992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仍按1989年执行。奖售化肥一律按省定综合价供应,其平议差价款,按每标吨360元,在收购时由各县(市)烟草公司兑现给农民。生产扶持费和奖售化肥平议差价款,按谁使用烟叶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分别负担。1994年,国家将规定的扶持费并入收购价格。但福建省烟叶扶持费平均每50公斤烤烟约高出国家标准110元。为了保护烟农种植优质烟叶的积极性,对高出国家规定的部分金额改为收购企业的奖励金付给烟农。每50公斤烤烟各等级奖励金标准,见表2-3-20。
  1998年,烟叶收购奖励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全国烟叶生产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见表2-3-21。
  (三)调拨供应价格
  烤烟收购部门经过收购、加工复烤将成品调给系统内的为内部调拨价,调给工业部门的为供应价。供销社系统内调拨价主要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和制定。供应价由国家物价委员会、财政部、轻工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管理和制定。烤烟产地供应价格,是收购部门收购、复烤加工的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制定。福建省内产地至厦门,每50公斤永定金黄五级烤烟供应价格,1957年、1958年均为97.06元,1959年提为99.41元,1960年到1962年分别为110.55元、115.45元、150元。调给省外的调拨价,可在产地交货的省内调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调拨站中转综合差率3%作价。1962年,每50公斤永定烤烟金黄五级,龙岩城关仓库交货价157元(其他各等级价格见本节烤烟后汇总表2-3-24,下同)。1963年,省内烤烟供应价格水平在1962年的基础上降低8%,每50公斤永定金黄五级烤烟138元。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和商业、供销部门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各项商品流通费用的降低,全省产地烤烟产地仓库交货供应价格,在1963年的基础上,总水平降低1.37%,加权平均价每50公斤从1963年126.61元降为124.88元,标准品金黄五级每50公斤为136.5元。1965年,随着烤烟收购价格的降低和烟叶购销业务的变化,对供销社给中烟公司代购的烤烟交接价,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工商统一税50.5%、代购手续费3%、预付利息0.288%、损耗1.5%和包装、集中等直接费用为烤烟收购成本。复烤再加复烤损耗、碎烟损失、储存损耗和复烤、搬运、保管费用。在复烤成本的基础上,再加利息和代办手续费各3%。1965年,全省各产地仓库交货(散装)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烟128.2元,省内产地市场供应价再加2%利润为130.8元。1966年,随着税收的调整和经营方式的改变,烤烟交接、供应价格继续调低,每50公斤散装烟全省统一交接价金黄五级为122.8元,直接供应省内市场加工烟丝的供应价按交接价加2%利润作价。1972年,烤烟供应采取送货制,以利于工厂降低成本。全省在工厂所在地火车站车面交货的调拨供应价格水平每50公斤由109.87元调为107.41元,降低2.24%,其中中上等烟价格提高,低次等烟价格下降。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省内调拨供应价为142元(包装费按实另付)。省、市间调拨烤烟的运输定额损耗,规定调出省外按1.5%,供应省内按1%。定额内由调入方负担,超定额由调出方负担。
  1980年仍采取送货制。经营单位送至烟厂所在地车站的车厢、码头的船仓交货的供应价格,复烤烟,在收购价格基础上,除加收购、烤制加工等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包装费、平均运费外,再加综合差率11%(其中利息3%、损耗2%、经营管理费4%、利润2%)。初烤烟,在初烤成本基础上,加包装、运杂费和综合差率9%。费用一道计算,产地县对二级站调拨,实行内部费用倒扣。1980年,各等级烤烟供应价格,上等烟比上年提高,低次等烟降低,供应价格总水平降低0.5%。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福建省供应价格139元,降低2.2%。1981年,由于烤烟收购价格提高,烤烟供应价格相应作了调整。每50公斤送至省内烟厂所在地车站、码头,金黄五级供应价格提为148.5元,提幅6.83%。1983年,烤烟收购实行国家十级制收购标准和价格,烤烟供应价格相应调整。作价办法,据规定,从量费用及代购手续费、经营管理费、利润按1980年金额不变。从率计算的利息、损耗金额,随着收购价格相应变动,同时增加0.3%的技术改进费。复烤、初烤烟综合差率仍按11%和9%计算。采取送货制,每50公斤标准级金黄四级,省内工厂所在地车站、码头供应价159.6元。1994年,每50公斤上红二(40级)、中四(15级)烤烟供应指导价格360元。1997年,上红二级烤烟省际间调拨价每50公斤630元。
  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收购价格表,见表2-3-22。若干年份烤烟40级标准收购价格表,见表2-3-23。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省内供应价格表,见表2-3-24。
  二、晒烟
  据《福建通志》记载,福建省种植晒烟,是在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由吕宋传来漳州,试种后推广全省。早先全省种植晒烟遍及30余县,主产区有平和、沙县、仙游、福鼎4县,其中又以沙县出产的烟叶,在明清时代亟负盛名。1949年,福建省晒烟种植面积15.23万亩,产量1.05万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福建省政府十分重视扶持晒烟生产,种植面不断扩大,到1993年总产量达3705吨。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晒烟收购价格时涨时跌,据福鼎、仙游、沙县及永定坎市等产区调查,具体各产地收购价格,见表2-3-25。
  当时烟粮比价,即每100公斤晒烟可换中等晚米平均在380公斤左右,但各地区和各年份之间高低悬殊很大,最高(1930年沙县)达793.08公斤,最低(1930年福鼎)194.76公斤。各产地市场烟粮比价,见表2-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晒烟由市场自由成交、自由定价,烟农种烟积极性很高。由于国营经济力量薄弱,晒烟市场几乎全被私商所控制,使得1950~1952年期间晒烟收购价格上下波动较大。特别是1952年,晒烟丰收,购价猛跌,造成1953年晒烟供求紧张。为此,1953~1954年,连续提高晒烟的收购价格。1954年,由于经营部门压级压价现象严重,实际购价又比1953年下降。1956年,部分地区又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忽视了对经济作物的合理安排,使省晒烟单产、总产再次降低(沙县夏茂1956年晒烟产量比上年下降36%),晒烟市场供应又出现紧张。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农业生产的全面领导,纠正了商业部门收购晒烟中的压级压价现象,再度提高晒烟价格。1957年,晒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平和县提高17%,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的28.1元提为33元;福鼎县提高11%,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的33.25元提为37元;仙游县提高11%,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27元提为30元;沙县收购价格与1956年持平。1950~1957年主产区中等晒烟旺季平均收购价及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27、表2-3-28、表2-3-29。
  以上1957年晒烟各等级收购价格,除平和县1958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地区一直执行到1959年。1960~1961年,晒烟收购价格继续提高。1960年,晒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5%,其中沙县提高30%,福鼎提高27%,平和提高25%,仙游提高23%。1961年,为了照顾当时受灾减产的情况,确保农民种烟收入,采取了次等烟多提,上等烟少提的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晒烟收购价格,执行至1964年。具体各主产区各等级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0
  当时晒烟收购价格虽然不断提高,但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晒烟产量仍有减少。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晒烟实行派购政策。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对晒烟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晒烟中质次价高的矛盾突出出来。从产、供、销全面考虑,1965年,晒烟收购价格除福鼎县仍保持原价外,沙县、平和县上等烟价
  不动,下等烟适当调低;仙游县上等烟少降,下等烟多降。每50公斤各等级晒烟算术平均收购价格,福鼎县保持53.6元不动;沙县从60.2元降为57.8元,降幅4%;平和县从52.3元降为50.6元,降幅3.3%;仙游县从39.4元降为35.6元,降幅9.6%。具体各等级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1。
  1966年,为了更好地贯彻按质论价政策,鼓励农民交售不带拐晒烟,以提高烟叶质量,决定将原1965年核定的价格,作为带拐价格(系指中上部烟叶部分带拐),另行规定不带拐的收购价格,见表2-3-32。
  1967年,随着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为了保持晒烟与粮食的合理比价,以利烟叶生产和满足市场需要,仙游全县不带拐晒烟收购价格水平提高10%左右,并实行城乡统一价。平和晒烟收购等级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原一级为新一级,原二、三级并为新二级,原六、七级并为新四级,原八级改为新五级,收购价格提到与沙县持平,执行同质同价。1967年不带拐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3。
  1975年,全省4 个主产区晒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 0 % , 见表2 - 3 - 34。
  1980年,沙县等4 个主产区晒烟收购价格,加权平均总水平提高1 0 . 8 % , 其中:沙县 提高1 0 . 5 7 % , 平和县提高1 4 . 3 % , 福鼎县提高1 4 . 1 % , 仙游县总水平不动,只调整等级 差价。具体收购价格,见表2 - 3 - 3 5 。
  自1983年起,福建省晒烟管理,由二类商品降为三类商品,价格由各地、县自定或由 产销双方协商议定。晒烟收购价格水平与上年比较,混合平均价1983年提高8 . 9 % ; 1984 年降低9 . 8 % ; 1985年,提高3 . 4 % ; 1986年与1985年持平;1987年提高5 . 8 % ; 1988年 后收购价格变动较大,当年提高2 8 % ; 1989年提高51.3 % ; 1990年下降10.8 % ; 1991年 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691.25元、630.38元和661.43元。
  此外,1962年开始,收购晒烟实行奖售制度。每交售50公斤派购任务内晒烟,奖售化肥10~12.5公斤、大米10公斤;超任务的奖售原粮75~125公斤。1963年改为,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人交售的奖售原粮25公斤。1965年,不分集体、个人,每交售50公斤晒烟,一律奖售化肥10公斤。1970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规定每交售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亩供应生产性化肥5公斤。1979年改为,每交售金额100元,沙县、平和、福鼎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烟县奖售化肥25公斤。1983年奖售取消。
  (二)销售价格
  从1957年起,晒烟统一由供销社收购和销售。晒烟销售价格,是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税收(商品流通税40%、营业税3%)、加工、保管、运杂、保险费、利息、损耗和3%的经营管理费作价。晒烟主产区沙县(夏茂)三级晒烟1957年,产地批发价格,每50公斤84.67元(购批差率76.39%)。1962~1963年,产地供应价为112元,1964年降为103元。沙县三级晒烟每50公斤南平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95.18元,1960年调为96元,1961年119.5元,1962~1963年为122元,1964年降为111元。沙县三级晒烟每50公斤福州批发价格,1957~1960年为97.3元,1961年为120.1元,1962~1963年为123元,1964年降为112元。平和(芦溪)三级晒烟,1957年产地批发价每50公斤为71.3元(购批差率68.55%),1962~1963年为107元,1964年降为98.1元。平和三级晒烟每50公斤潭州批发价,1957~1959年为85.13元,1960年为90.5元,1961年为113.5元,1962~1963年为116元,1964年为105.4元。平和三级晒烟每50公斤厦门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86.27元,1960年为90.5元,1961年为113元,1962~1963年为116元,1964年为106.8元。仙游三级晒烟每50公斤产地批发价格,1957年为60.48元(购批差率77.88%),1962~1963年为76元,1964年降为70.4元。仙游三级晒烟每50公斤泉州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68.15元,1960年提为84.5元,1961年为81.1元,1962~1963年为84元,1964年降为76.7元。1962~1964年各等级晒烟调拨、供应价格,见表2-3-36。
  1965~1980年,晒烟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调整、经营方式改变及某些购销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过五次。1965年,制定产地供销社对中烟公司的交接价。1966年,晒烟实行带拐和不带拐两种价格收购后,调拨供应价格相应制定和调整。1967年,又提高了平和、仙游不带拐晒烟的供应价格等等。晒烟调拨供应价作价办法:①产地供应价格,系在省定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加税收40.4%(1975年起为40%)、代购手续费3%、集中费每50公斤0.3元(福鼎县1975年0.5元,1980年各产区均为0.5元)、包装费1.45元(1980年1.6元)、加工整理费0.5元(1975年后0.3元)、保管费0.3元,再加综合差率1975年前为12.4%(其中,利息2.4%、损耗5%、经营管理费3%、利润2%),1975年起为9.6%(其中,利息1.6%、损耗4%、经管费3%、利润1%)作价;②产、销地供销社系统内调拨价,按产地供应价格倒扣1%~2%(1965年、1975年倒扣1%,1966年、1967年、1980年倒扣2%)作价;③销地供应价格,按产地内部调拨价格(1975年后按产地供应价),加到销地的合理运杂费,再加销地综合差率6.2%~6.8%,其中利息1.8%(1975年、1980年为1.2%),损耗、经管费各2%和利润1%作价。1965~1980年主产区晒烟调拨供应价格,见表2-3-37。
  1983年,晒烟调整为三类商品后,价格管理权下放,由购销双方协商议价。
  第四节 茶叶价格
  福建省山多、气候和土壤适宜种茶,是全国主要产茶区之一。茶叶大部分销往全国各大城市和出口国外。生产茶叶的种类主要有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和花茶等五大类。茶叶中的精品有“铁观音”、“大红袍”、“白牡丹”、“三大功夫茶”和茉莉花茶等驰名中外。主要产茶区在宁德、南平、三明、泉州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省茶叶生产发展迅速。1950年只有5450吨,到1995年增长到9.45万吨,比1950年增长16倍。几十年来,茶叶品种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50年代产茶,以红茶为主,1950年红茶产量占茶叶总产量的64.8%,绿茶、乌龙茶仅占21.8%和12.3%。以后,红茶产量逐年减少,由于市场需要的改变,1970年大力提倡红转绿后,绿茶比例急剧上升,同时乌龙茶也有很大发展。到1995年,红茶产量仅占总产量的2.5%,绿茶(包括花茶)占55.4%,乌龙茶占40.8%,为茶叶出口增加了货源。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收购价格以穆阳坦洋功夫茶为例,每50公斤4~6月统货收购价格,民国19~25年平均为17.286元(银元),其中,民国19~22年为17.49元、民国23年为20.98元、民国24年为16.08元、民国25年为13.99元。茶粮比价,据福安阳坦乡调查,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每百公斤茶叶可换大米为334.43公斤,其中,民国19年换323.87公斤、民国20年换286.7公斤、民国21年换312.3公斤、民国22年换291.49公斤、民国23年换419.58公斤、民国24年换357.42公斤、民国25年换349.65公斤。抗日战争时期,茶叶外销困难,茶园荒芜,茶树被砍伐较多,生产量下降。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外茶倾销,茶价下跌,茶农生产情绪低落,产量仍然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中国茶叶华东区福建省公司成立。为了促进茶叶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较大幅度地提高茶叶收购价格。以穆阳坦洋功夫茶为例,每50公斤4~6月统货收购价格,1950年41.99元、1951年39.63元、1952年45.92元、1953年52.59元、1954年50.57元、1955年56.58元。茶粮比价,1950~1955年为1:4.15到1:5.71,即每百公斤茶叶可换大米415到571公斤。6年平均为1:5.05,茶换米比战前增加。但是由于茶叶特产税比战前提高15%及国营公司收购毛茶规格质量比战前提高,茶农实际收益不多,种茶积极性不高,故茶叶总产量1950~1953年一直在0.5万吨左右徘徊,1954年后才逐年提高。1956年,全省私营茶商实行公私合营,茶叶全部由国家收购。根据国家农产品采购部有关提高茶叶收购价格的指示精神,福建省计划提高茶叶收购价格14%,实际执行各类毛茶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达77.2元,提高19.8%。各品种收购价格,见表2-3-38。
  1957年,茶农生产积极性较高,茶园面积由1950年27.7万亩增长到53.1万亩,总产量6950吨增长27%。茶叶收购价格除个别地区、个别品种外,一般执行1956年价格,茶样和评茶计价办法夏秋季继续比照春季照顾一级对样评茶,并继续执行“稍强评上”的评茶掌握尺度。每50公斤毛茶实际总平均收购价为91.73元,比1956年提高18%,其中红茶平均收购价为100.15元,提高18.66%;绿毛茶78.03元(其中闽东烘青中等提为77元),提高23.17%;白毛茶平均收购价格65.11元,提高18.66%;乌龙茶86.42元,提高10.89%,基本上贯彻了按质论价的政策。1958年,茶叶收购价格,除少数不合理的样价稍有调整外,绝大部分地区执行1957年的价格不变。同时,取消或减少夏秋茶的照顾,把减少的差额,摊入全年牌价中。调整结果,政和、松溪、建阳大小白茶及水仙白茶分别提高9.1%、7.5%、9.79%,闽北水仙提高10.2%,外山青茶提高16.13%,福鼎大红茶提高5.75%,闽西绿茶提高10%。每50公斤分品种茶叶收购价格,见表2-3-39。
  1960年,茶叶收购价格根据国家商业部“全国除边茶原料收购价格提高外,其他茶叶收购价格不作变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决定各级红茶、绿茶和闽南青茶收购价格一律维持1959年的水平不变,对白茶等少数几个品种价格适当调整。每50公斤闽东北大白茶三级中等收购价格提为78元、闽东北小白茶三级中等提为68元、闽北水仙白茶三级中等提为78元、闽北水仙毛茶三级中等提为68元、闽北乌龙茶三级中等提为63元。1961年,为了合理摆平部分茶叶品种、品质和地区之间的收购价格水平,决定闽东烘青与坦洋功夫茶执行同价,每50公斤三级中等茶由76元提为77元;大白茶(包括水仙白)三级中等为81元,与松溪、政和大红茶价格基本拉平;小白茶三级中等由68元提到73元,与松溪、政和小红茶价格基本拉平;闽南铁观音二级中等由165元提到185元;闽南乌龙茶价格维持原价不动。但和广东接壤的平和、诏安收购价格,采用广东边区同样的价外补贴办法进行收购。1962年,各类毛茶收购价格,仍按1961年执行,另加20%的价外补贴。1963年,茶叶收购价格仍保持1962年价格水平不动,但取消夏秋茶照顾,收购牌价进行适当调整,各茶种、春夏秋统一按20%给予补贴。各品种茶叶收购价格,见表2-3-40。
  1964年,适当提高乌龙茶类的收购价格。每50公斤闽南色种(水仙)三级中等价格由73元提到76元,提幅4.11%;闽南乌龙三级中等价格由63元提到70元,提幅11.11%;闽北乌龙三级中等价格由68元提到72元,提幅5.88%;闽北水仙三级中等价格由74元提到78元,提幅5.41%;闽西乌龙三级中等价格由46元提到52元,提幅13.04%,并规定了崇安武夷岩茶夏秋茶的收购价格。其他红茶、绿茶、白茶和乌龙茶中的铁观音和岩茶的收购价格,按照1963年牌价不变。同时,各茶类品种继续执行20%的价外补贴。1966年,茶叶收购价格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其中,白茶由于其初制加工对气候要求比较高,风险大,产制困难,收入又低于其他茶类,群众不愿生产,而白茶又是福建省特种名茶之一,出口价值高。为了调动茶农生产积极性,决定白茶收购价格提高10%,即松溪、政和、建阳等县每50公斤大白茶(水仙白)三级中等收购价格由89元提到108元;松溪、政和、建阳、浦城等县小白茶每50公斤由78元提到87元;其他各类茶叶价格不变,并继续
  执行20%的价外补贴。以上价格一直执行至1970年。自1962年以后茶叶生产、收购逐年增加,到1970年,全省茶叶收购量已达9662吨,为1962年3744吨的2.58倍。同时,随着外销茶的变化,在茶叶收购品种结构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69年以前,红茶的收购量占茶叶收购总量40%以上。1970年,大力推行红改绿,红茶的收购比重由上年的41.35%降至9.24%,绿茶收购比重由上年的23.66%,增长到53.78%。
  1971年,根据国家商业部关于换配毛茶标准样的意见,结合本省的情况,将原来各类毛茶收购标准样40套,简化为15套,并核定了茶样等级和收购价格,实行同一茶类基本上使用一套标准样价,取消地区照顾。绿茶保留闽东烘青(部管标准)、闽南炒绿、石亭绿样价;红茶保留正山小种(崇安小种)、邵武小种两套样价;白茶保留建阳小白、政和大白样价;青茶保留闽南色种(部管标准)、安溪铁观音、闽南乌龙、闽北水仙、闽北乌龙、崇安水仙(由岩水仙、洲水仙、外山水仙组成)、崇安奇种(由岩奇种、洲奇种、外山青茶组成)等7套样价。简化等级:一般每级3~5等简化为上、下两等,每级设一个标准样,保留下来的标准样价总水平基本不动。取消地区样价,个别地区由于过去照顾幅度较大,照顾在一个级以上的龙溪和龙岩的青、绿茶及崇安绿茶采取分两年收回,1971年暂照顾半级(即一等)。将价外“补贴价20%”纳入正式牌价,采取高级茶少加、中低级茶多加的原则,合理调整等级间的差价。具体价格见表2-3-41。
  1973年,国家商业部管的青茶类安溪色种三级上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06元提到120元,提幅13.2%。其他铁观音、色种、闽南乌龙、闽北乌龙、闽北水仙价格相应作了调整。龙溪青茶按安溪青茶收购价格执行,照顾半个级。长泰、华安按安溪样价不照顾。闽东烘青最高和一上级收购价格按现行价每50公斤提高5元,标准品等其他各等级价格不动。崇安县与龙岩地区的烘青茶执行闽东供青收购样价,照顾半个等级给价。福鼎县和崇安茶场生产的绿茶超过闽东烘青最高价的茶,可在闽东烘青价格上加一个等级,即每50公斤220元。闽东、政和大绿茶最高、一上等级每50公斤提高15元,一下、二上提高10元。建阳小白茶各等级每50公斤均提高5元,正山小种二上以上等级和石亭绿茶二下以上等级均提5元,其他各等级价格不变。1979年,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全国茶叶收购标准样改革和价格平衡会议精神及国家核定福建省闽东烘青、闽南色种各等级标准样和收购价格,根据比质比价原则,对福建省管的各类茶叶收购价格进行了全面的调整。1979年,茶叶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提高了22.2%,其中绿茶、乌龙茶、红茶分别提高22%、33.9%、22%。其中各品种收购价格,见表2-3-42。
  1980年,调整了白毫银针、炒青绿茶、政和大白茶的收购价格,同时对安溪、龙溪超计划收购的乌龙茶加价50%。福鼎县生产的白毫银针是福建省传统的出口名茶,为了增加出口需要,参照1979年其他茶类的调价幅度相应调整。政和大白茶由六级十五等改为五级十一等,同时二等样比1979年调高一小等,价格相应提高。炒青绿茶考虑到生产工本较大,对一到三级炒青绿茶,在闽东烘青样价的基础上,分别补价20元、15元、10元,其他等级与烘青执行同价。白毫银针和政和大白茶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3-43。
  1981年,为了鼓励生产单位超计划生产、交售乌龙茶,增加出口货源,对生产单位超计划交售的乌龙茶,按国家收购价格的30%拨给生产补助金。超计划收购发放的补助金,收购部门不再计算采购费用,工厂不“让利”,税务部门不征工商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茶叶生产在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物价等各项经济政策)的指引下发展很快。1978年,全省茶叶播种面积141.2万亩,产量2.03万吨;1984年,茶叶播种面积增长到189.6万亩,产量3.5万吨,分别比1978年增长34.3%和72.4%.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精神,福建省茶叶价格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全年每50公斤各类毛茶总平均收购价格为227.35元,比1984年提高35.7%。其中,红毛茶平均收购价格为164.16元,比上年提高9.78%;绿毛茶188.52元,比上年提高15.18%;白茶150.63元,比上年提高19.51%;乌龙茶282.71元,比上年提高58.61%。1986年,考虑到茶叶等级规格繁多,生产、收购技术性强的特点,为了使价格变动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供需的要求,国家对茶叶价格实行指导性管理。1986年,红、绿毛茶收购指导价格,在1979年国家核定的各等级收购牌价基础上,上浮20%(闽东烘青标准品四级八等收购指导价格,每50公斤为146元)。同时,为了适应季节和供求变化,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在省定价基础上,可上浮5%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与原牌价的范围内可以上下浮动,但下浮不得低于原牌价。1986年,白茶、乌龙茶、超级绿茶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或授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原则上掌握在不超过1985年的实际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应适当下浮),由产销双方协商议定。执行结果,全年各类毛茶每50公斤总平均收购价格为269.64元,比上年提高18.6%。其中,红毛茶平均收购价219.24元,比上年提高33.6%;绿毛茶252.73元,比上年提高34.1%;白茶192.37元,比上年提高27.7%;乌龙茶298元,比上年提高5.4%。1987~1988年,茶叶收购指导价按1986年规定执行。1989年,为了保持茶叶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不同茶类产销平衡,茶叶收购价格继续实行指导价格管理,每50公斤烘青绿茶四级八等收购指导价格提为219元。白茶、超级绿茶、乌龙茶收购指导价格,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有利于发展市场、扩大销售的原则,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或授权单位)制定。据统计,1989年,茶叶实际收购价格总水平每50公斤下降9.2%,其中,红毛茶白琳小红四级八等每50公斤收购价格316.94元,比上年提高33.8%;绿毛茶闽东烘青四级八等每50公斤311.48元,比上年下降19.6%;乌龙茶安溪色种三级六等每50公斤324.8元,比上年下降5.2%;白毛茶建阳小白三级五等每50公斤251.13元,比上年提高13.8%。1990年,茶叶指导价格仍按1989年执行。1990~1995年,全省茶叶收购价格的实际水平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与上年比较,茶叶实际收购价格总水平:1990年提高3.4%、1991年提高9.7%、1992年提高8.9%、1993年提高8.6%、1994年降低0.20%、1995年提高38.7%。具体各品种价格水平变化,见表2—3—44。
  1995年,每50公斤红毛茶白琳小红四级八等收购价格646.93元,绿毛茶闽东烘青四级八等收购价格586.14元,乌龙茶安溪色种三级六等收购价格665.51元。1996~1998年,茶叶收购价格时升时降,见表2-3-45。
  1952~1970年闽东烘青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46;若干年份闽东烘青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47;1952~1970年闽南色种各等级毛茶收购价格,见表2-3-48;4.若干年份闽南色种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49。
  二、奖售政策
  从1962年起,收购茶叶奖售平价物资,对茶农交售给国家的各类茶叶实行“见茶奖售、好茶多奖、次茶少奖、粗茶不奖”的原则,以促进茶农多卖茶卖好茶。1962年,以收购数量奖售粮食、化肥。1963年,改按茶叶收购金额计算奖售的办法,奖售品种除粮食、化肥外,还增加棉布和工业品。1964年,取消奖售工业品。1974年,取消奖售棉布,保留粮食和化肥,直至1984年取消奖售政策。具体各年份各种物资奖售标准,见表2-3-50。
  1971~1989年福建省闽南色种各等级毛茶收购价格表
  三、销售价格
  1950年以前,福建省茶叶80%销往外地,主要是由私营茶商经营。1950年,中国茶叶公司华东区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开始管理茶叶市场,销售茶叶,实行“内销服从外销”的政策。国营茶叶公司起初主要经营外销茶(包括省外、国外),内销茶1950年仅经营18吨,占总销量的7%。本省茶叶市场销售,按照“公私兼顾”的原则,主要由私营茶商经营。1954年,开始对私营批发商改造,批发商参加联购茶叶,经加工后向国营公司投售,不能自由外销。但茶叶零售市场有些地方为了使私营茶商能够维持下去,国营商业退出市场。1954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地区国营批发销售占批发总额的93%,而全省8地区国营零售额仅占总零售额的4%。福州市茶叶市场(私营)销售价格,1950~1955年茉莉花茶、绿茶市场批发、零售价格变化,见表2-3-51。
  1953年,国营茶叶公司加强内销茶管理,扩大了茶叶内销业务。1954年开始,由国营茶叶公司统管茶叶批发市场。茶叶批发牌价低于市价30%左右。批零差率,一、二级茶1954年为33%,1955年为27%;三级茶1954年为21%,1955年为23.3%。国营茶叶公司 1951 ~ 1955年主要品种茶叶福州市销售牌价变动情况。见表2 - 3 - 52。
  从1954年1月1日起,漳州、厦门茶叶公司挂牌进行乌龙茶批发业务,并于5月、7月、11月进行了几次价格调整。具体情况见表2-3-53。
  1955年,对私营茶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市场茶叶销售价格存在同质不同价或同价不同质的现象。自1956年起,全部由中国茶叶公司供应成品茶,茶叶质量与价格趋于一致。1956年,茶叶全国性提价。1957年,按照本省茶叶质量、生产成本情况和乌龙茶与汕头价格的衔接,经批准,调整了福州、漳州、厦门茶叶销售价格,见表2-3-54、表2-3一55。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内销高级茶和中级茶价格的报告》及对外贸易部《关于调整内销茶价格》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所有高级和中级茶叶,全国实行高价出售。结合本省茶叶主产区的实际情况,避免茶叶购销差价过大,影响茶叶收购,经呈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同意,福建省从6月1日起,对华侨、部队以及交际接待单位供应的高、中级茶叶,实行高价政策。省内一般只以平价供应低级茶,并适当提高价格。执行近4个月后,又按照国务院8月12日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改变内销高级茶和中级茶销售的报告》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9月28日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原定高级茶和中级茶对华侨、部队以及交际接待等单位实行高价销售办法。结合当年收购茶叶实行20%的补贴价格,高、中级茶叶价格相应提高,批发价比实行高价以前,花茶、绿茶(特至五级)、红茶(特至七级)各提高20%,乌龙茶(特至三级)提高26%;批零差率高价茶30%,恢复平价后仍按28%计算;低级茶的批发价不动,零售价按批零差20%~30%之间确定。具体价格见表2-3-56。
  1979年,由于10多年来茶叶收购、出厂价格多次提高,而销售价格自1962年以后均未相应调整,出现批发亏损和零售赚钱,批零差价过大的情况,故自7月10日起,对茶叶销售价格进行了合理调整,批零差率由28%缩小为12%。全省茶叶零售价格加权平均提高16.6%,并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见表2-3-57。
  毛茶地产地销(指一个县范围)价格,按收购价×〔1十40%工商税十批零不分综合差率16%(包括当地集中费)〕作价供应。
  1983年,为了扩大茶叶销售,国务院批准适当降低茶叶工商税税率和销售价格。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要求:“各地要贯彻按质论价、薄利多销的原则,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对适销品种、档次茶叶价格少降一些,不适销品种、档次茶叶销售价格多降一些;茶叶经营部门要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把进批差率和批零差率适当调低,以利扩大销售”。按照这些原则,在降低茶叶调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相应降低各类茶叶销售价格。见表2-3-58,表中零售价为城乡统一价。
  茶叶调拨作价办法,色种进批差率统一调为7%,其余各类仍保持8%;批零差率一般保持12%不动,对价值低的低档花茶,批零差调为13%。地产地销的毛茶销售价格亦相应下降,批零不分的综合差率(包括集中费,不包括让利,如有让利可另价)以最高不超过20%的幅度为限,具体价格由各县(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本着有利于平抑集市价格,有利于茶叶收购、保本微利的原则安排。计算公式为:毛茶收购价×(1+工商统一税率+批零不分综合差率)。1985年,茶叶实行议购议销。1986年,茶叶出厂、销售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结合毛茶收购价格上浮的情况,规定了绿茶和内销茉莉花茶的厂、销指导价,见表2-3-59。
  茶叶作价办法:进批差率8%;批零差率1~5级及碎茶12%,五级半、六级、片茶15%,新茶上市起执行。特级以上茉莉花茶价格,由产、销双方商定。白茶、乌龙茶出厂指导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制定。
  1991年,由于乌龙茶产销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理顺各方面关系,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决定将乌龙茶,安溪铁观音等5个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价格收回省管。结合茶叶收购价格的上浮情况,相应调整了厂、销指导价格,见表2-3-60。
  以上省定5个品种的乌龙茶出厂指导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上下浮动,上浮控制幅度为5%,下浮不限。厦门、泉州市各县(市)色种产品按照安溪色种样价执行。漳州、三明、龙岩地(市)各县(市)色种产品,按照龙溪色种样价执行。永春佛手、闽南水仙出厂价格在安溪色种样价基础上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商定。武夷水仙、武夷奇种、黄棪等产品出厂价格参照省定品种指导价水平,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产销双方议定。花茶和乌龙茶的批发、零售指导价格为本省市场统一销售价,经营单位的进销(批)差率为10%;批零差率级内茶(茉莉花茶为特级至五级及碎茶)12%,级外茶(茉莉花茶六级及片茶)15%。1992年,为了稳定茶叶市场价格,制定了花茶行业中心价,即内销花茶出厂价,见表2-3-61。
  超级以上茉莉花茶出厂价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本省茶叶从出厂到批发一般进批差率10%;批发到零售批零差率,特至五级及碎茶12%,六级和片茶15%的原则,由各地自行掌握,从新茶上市起执行。
  1995~1998年,福州市花茶、乌龙茶零售指导价格,见表2-3-6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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