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亏损补贴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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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42
颗粒名称: 三、亏损补贴
分类号: F323.7
页数: 3
页码: 177-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1956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以来,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一直执行微利或无利的政策。在蔬菜遭受灾害、市场菜缺或过剩时,各地国营蔬菜公司根据政府要求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价格补贴。从1979年开始,经营蔬菜的亏损逐年上升,至1989年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亏损达874.28万元。此外,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对蔬菜进行财政补贴,补贴金额逐年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蔬菜价格 亏损补贴

内容

从1956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以来,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在经营中一直执行微利或无利的政策。特别在蔬菜遭受灾害,或在蔬菜生产淡季,市场菜缺,价格上涨,或在蔬菜过剩,菜价过低,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为做好蔬菜供应,稳定菜价,各地国营蔬菜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价格补贴,如对主要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零售最高限价,以及采取购销倒挂或购销同价的办法。给生产者补贴,还采取价外补贴,以收购蔬菜数量或金额补贴给生产者,或帮助恢复生产,一次性补贴生产者,有的通过供应平价生产资料如化肥等,补贴生产者。各地商业部门经营蔬菜所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国家财政部门都如数给予政策性补贴。从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情况看,1979年以前,亏损补贴金额不多,除国家经济困难期间的1961年和1962年,亏损补贴较多外(全省1961年亏损152.89万元,1962年亏损218.2万元),其余年度亏损金额均在100万元以内。1979年以后,亏损逐年上升,1984年全省经营蔬菜亏损高达655.74万元。其中福州市亏损为512.26万元,占全省亏损总额的80%。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后,各地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有所减少,如全省亏损金额,1985年为407万元,1986年降为324.96万元。随后,由于国营商业经营费用增加和1987年起,因市场菜价大幅度上涨,各级政府要求国营蔬菜公司稳定蔬菜价格,发挥主渠道作用,以及对大路菜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如1987年7月,厦门蔬菜公司对油菜、空心菜、白菜、包菜、白萝卜、冬瓜等6大品种实行零售最高限价,因而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逐步回升。至1989年,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亏损金额达874.28万元。其中,厦门因特区发展快,蔬菜供求矛盾扩大,为稳定菜价,经常采取贴价供应,从1984年起,由过去盈利转为亏损,1989年亏损金额为176.62万元。为了控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各级政府继续要求国营蔬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菜价,致使国营商业经营蔬菜仍无法扭转亏损,甚至主要城市经营蔬菜亏损继续增加。如福州市1996~1998年,除财政每年经营蔬菜补贴420万元之后,国营蔬菜公司1996年还亏350万元,1997年亏320万元,1998年预计亏250万元;厦门市经营蔬菜亏损,1996年为968万元,1997年为997万元,1998年预计为1000万元。
  此外,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时,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决定国家给各地蔬菜经营中财政补贴,以1984年实际数为准,财政不再收回,也不增拨,三年不变,用于大路菜品种零售价补贴和淡旺季调剂。因此,三年中(1984~1986年),财政给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补贴总金额为1654万元。之后,根据198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财政对蔬菜的补贴办法,继续延长执行。但省政府根据近年蔬菜产销变化增大,城市发展不平衡,以及原定补贴也有畸多畸少的不均现象,因而对各城市补贴作了适当调整,1987年全省补贴为614.21万元,1989年全省补贴又调整为924万元。1996~1998年,省政府对全省经营蔬菜的政策性财政补贴,每年均保持550万元。1984年以来,国家对蔬菜补贴情况和主要年度全省商业经营蔬菜亏损情况,见表2-2-33、表2-2-3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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