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蔬菜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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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3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蔬菜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12
页码: 168-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蔬菜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购销价格、差价、亏损补贴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副食品 蔬菜价格

内容

蔬菜是城镇居民主要副食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城镇人口不多,蔬菜仍由城郊农民小片种植,自产自销或由商贩批量购销,价格随供求影响,自行涨落。随着城市工业发展,人口增加,蔬菜需要量激增,为了保证城市蔬菜供应,1956年“对私改造”开始,国营公司逐步参与蔬菜经营。1959年起,各地相继对蔬菜实行统购包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大管小放”的办法。1985年,省政府决定蔬菜放开经营,允许多渠道上市。为了稳定蔬菜价格,国家很长时间对蔬菜价格实行计划管理,直至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取消统一定价。
  一、购销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蔬菜价格基本稳定。以福州市为例,民国19年,每50公斤(以下菜价均以50公斤为计价单位)蔬菜批发价格:大白菜(本地产)0.80元(银元,民国时期同),豆芽菜2.054元;民国25年,大白菜0.75元,豆芽菜1.37元。各年度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7年,城市蔬菜供应,仍由城郊农民小片种植,自产自销或由商贩批量购销,菜价通过市场调节。由于城市工业的发展,人口增加,蔬菜需要量增多,促使菜价总水平逐步上升。据1957年调查材料,福州市以1953年总的菜价水平为100,1954年上升为111.2,1955年降为91.17,1956年回升为156.57。另据省统计局资料,福州市1955~1957年10种主要蔬菜购销价格统计,以年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5年为3.65元,1956年为4.79元,1957年为4.24元,1956年比1955年上升31.23%。1957年比1955年上升16.16%,比1956年则下降11.50%。以年平均零售价格看:1955年为4.72元,1956年为7.03元,1957年为5.95元。1956年比1955年上升48.94%,1957年比1955年上升26.06%,比1956年则下降15.36%。各品种收购和销售价变动情况,见表2-2-25。
  1958~1961年,贯彻国务院1956年批转商业部、农业部、全国供销总社提出的“发展生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的方针。各城市开始从生产上采取有效措施,如扩大郊区蔬菜面积,建立蔬菜基地等;从经营上各城市相继成立国营蔬菜公司,抓好蔬菜供应工作。由于城市人口增加较快,主要城市蔬菜未能做到生产自给,加上蔬菜生产的季节性强,产销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因而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继续上涨特别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的1961年国营蔬菜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国营蔬菜公司1957年混合平均收购价格为100,1958年为119.28,1959年为129.64,1961年为161.45;以4个城市国营蔬菜公司1957年混合平均零售价格为100,1958年为116.83,1959年为128.66,1961年为158.72。各城市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6。
  1961年,由于国营供应蔬菜满足不了城市居民的需求,因此集贸市场菜价更高。据省统计局资料,1961年集贸市场蔬菜价格比国营零售价格平均高达1.52倍。1962年,国营蔬菜公司和集贸市场蔬菜价格均有明显回落。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国营蔬菜公司混合平均零售价计算,1962年为6.9元,比1961年降低12.9%;集贸市场菜价也比1961年降低20.12%,牌市价格差距也由1961年1.52倍,缩小为0.79倍。1962年4个城市国营公同蔬菜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情况,见表2-2-27。
  从1963年到1978年,蔬菜购销价格总水平较为平稳。在此期间,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均保持3~4元之间;蔬菜混合平均零售价格均保持4~5元之间。1970年,本省蔬菜又恢复“统购包销”办法,并规定,“国家计划种植的蔬菜,商业部门要负责统一收购,超产超购,保证种菜有销路”。因此,国营商业部门供应蔬菜虽价格较为稳定,但出现粗菜多、质量差和上市不均衡等情况。1977年,为了加强蔬菜价格的管理,省对6个城市下达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其中沿海地区福、厦、漳、泉4市为3.6~3.8元,内地三明、南平为4~4.3元。执行结果,除因厦门出口菜多,价格水平略高外,其余地区基本接近计划价格,6个城市1977年实际混合平均收购价为4.22元。其中:福州为3.96元,厦门5.01元,漳州4元,泉州3.79元,三明4.21元,南平4.35元。1979年起,由于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蔬菜价格也有明显上升。1981年,省政府通知强调:蔬菜收购价格,在1978年价格水平基础上,已经提高10%,一律不再提价;蔬菜销售价格,要保持稳定。各地执行结果,蔬菜购销价格水平,仍有明显上升。如1983年,12个城市混合平均收购价为7.21元,比1982年6.21元,提高16%;混合平均销售价格8.53元,比1982年6.90元,提高23.62%,为近几年提价幅度最大的一年。主要原因: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当年入春有较长时间低温阴雨,造成蔬菜普遍减产,如泉州春菜减产50%;二是各地初学蔬菜“大管小活”的管理办法,由于经验不足,在蔬菜淡季时节,变成“小管大活”,影响菜价稳定。1984年春,没有自然灾害影响,蔬菜供求正常,菜价虽比1983年有回落,但比1982年菜价仍高很多。1982~1984年,12个城市蔬菜收购、销售价格混合平均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8。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了培育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省政府通知,从1985年起,蔬菜市场放开,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定:国营商业仍应参与市场调节,平抑菜价,大路菜要控制收购保护价和零售最高价,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并实行“放管结合,放调结合,小的品种放开搞活,大的品种管住管好”原则。如厦门市把花菜、芥菜、天津白、白萝卜、包菜、洋葱、冬瓜、黄瓜等8个品种价格列为市管理;南平市对大白菜、小白菜、空心菜、花瓶菜、包菜、冬瓜6个骨干品种实行指导性价格,由公司定价,其他品种随行就市。蔬菜价格放开后,由于部分地区放松管理,特别蔬菜种植面积普遍减少,加上1987~1988年灾害多,加剧了蔬菜供求矛盾,菜价波动较大,影响群众生活,影响物价水平上升。为稳定市场菜价,省政府连续两年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抓好蔬菜产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蔬菜价格稳住。因当时蔬菜供求矛盾大,虽经各地努力,菜价上涨有所缓解,但购销价格仍然比上年上升很大。以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价格上升情况看,1989年比1984年12个城市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和零售价均上升2倍以上。主要城市主要年份国营商业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见表2-2-29、表2-2-30。
  1990年,本省物价总水平得到有效的控制,当年全省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回落0.8个百分点。全省蔬菜收购价格综合平均价格,每50公斤为24元,比上年26.5元,降低2.50元;全省蔬菜零售综合平均价,每50公斤为28.50元,比上年29.5元,降低1元。1992~1995年,本省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又出现连续大幅度上涨,4年蔬菜零售价格比上年涨幅均达到2位数,涨幅分别为27.9%、24.6%、26.0%和35.9%。1996年、1997年,本省蔬菜零售价格仍再上升,但升幅较小,分别比上年上升6.7%和7.9%。1998年,本省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影响,特别叶菜上市量减少,影响菜价上升。据全省9个地(市)所在地市场17种主要蔬菜集市价格统计,1998年每0.5公斤平均价为1.835元,比1997年1.688元,提高0.147元,幅度8.71%。其中叶菜类除小白菜、空心菜价格降低外,其余叶菜价格均上升,且升幅较大,但瓜菜类价格有所降低。1997~1998年全省9个地(市)所在地城市蔬菜集市零售价格和1990~1998年全省15种蔬菜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2-31、表2-2-32。
  二、差价
  根据蔬菜品种多、生产变化大、商品鲜嫩易腐,不易保管的特点,鲜菜商品差价分购销差价、品种差价、等级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等。合理制定各种差价有利于促进生产、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和蔬菜均衡上市,以及指导消费。
  (一)购销差价(含购批和批零差价)
  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蔬菜要有合理的购销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国营商业未插手经营蔬菜,蔬菜市场基本由私商控制,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他们为自身利益,购销差价一般掌握偏大。根据福州市场调查,1959年菜商、菜贩经营蔬菜的购销差价均在50%左右,有的高达1倍,如洋葱购进价7.5元,零售价14元,进销差率为86.67%;黄瓜购进价1.5元,零售价8元,进销差率高达4.3倍。
  1960~1978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按批发保本,零售微利的原则,购销差率掌握在30%左右。在此期间,为了稳定蔬菜销价,在提高蔬菜购价时,经常采取少提或不提销价,因而出现蔬菜购销差价偏小,有的品种甚至购销价格倒挂或购销同价不正常的现象。1977年,省计委、省商业局《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蔬菜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销差率,全年平均可掌握在25%左右,其中购批差率掌握5%左右,批零差率掌握20%左右。各地实际执行结果,与规定虽有所差距,但出入较小。
  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后,实行产销见面,议购议销,购销差率有所拉大,全年平均一般均在40%~60%,高档菜、初市菜、热销菜购销差率高达100%,甚至更高。1989年,省政府通知,对国营商业经营蔬菜,其购销差率要控制在40%以内。
  (二)质量差价、等级差价
  为了提高蔬菜的质量,蔬菜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要有合理的质量差价、等级差价。60年代,特别在“统购包销”期间,本省曾实行过一个品种一个价格,不分等级、质量。福州、漳州、南平等地,由于等级差率偏小,国营蔬菜公司供应的蔬菜,经常出现“老、大、粗”的现象。1964年,商业部颁发《城市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质量差价规定:“为了提高蔬菜质量,蔬菜的收购销售价格应当有合理的质量差价,”“可以规定等级价格,也可以规定最高、最低价格”。当年,福州市把收购等级价改为等级幅度价,计分三等,每一等有上下10%差幅。1978年,福州市对蔬菜质量差价,改按三等三价试行,即一等菜为100%,二等菜为80%,三等菜为50%,等外菜采取按质论价。
  1981年省政府通知规定,蔬菜质量差价要拉大,质量等级应以可食用率和鲜嫩程度作为主要标准。据此,各地在贯彻上述规定,对蔬菜等级差价均有所拉大。如厦门市蔬菜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距离在10%~20%的幅度,上中差距大,下中差距小,以鼓励加工整理、选好优质菜上市;福州市政府,1982年12月将质量(等级)差价又拉大,如一等菜为100%,二等菜由80%~70%拉大为75%~65%,三等菜由60%~50%拉大为55%~45%;三明市规定蔬菜收购价、批发价均分为三个等级,零售只规定最高限价。
  (三)季节差价
  蔬菜生产季节性强,有初市、旺市、落令的过程,季节价格高低之间,有的品种相差好几倍。60年代,本省在统购包销时期,甚至出现“一个季节一个价”。1977年,省计委、省商业局下发《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缩小蔬菜淡旺季节矛盾,促进摆开播种,均衡上市,鼓励必要的储存,必须合理安排季节差价,使生产者在不同的时间上市,大体上都得到合理收入。此后,各地在安排蔬菜季节差价,都分别品种,作了不同安排。如1978年,中共福州市委210号文件通知,指出要扩大蔬菜季节差价,规定季节差价掌握,叶菜类可以差距3~10倍,长期菜类、瓜菜类可以差距2~4倍;毛豆、花芋不超过50%。漳州市1979年起,季节差价掌握,采取抓中间,放两头,初上市一星期内或每天上市量1000公斤以下,采取议价成交。1982年,福州市安排季节差价,叶菜掌握,初产高于旺产50%~300%,末产低于旺产10%~15%,有的品种如洋葱、蒜头、冬瓜等则高于旺产10%~30%左右,以刺激提早或拉后上市。
  (四)品种差价
  蔬菜品种繁多,品种优质差距很大。多年来,为了缓和市场蔬菜供应紧张局面,各地重视大路菜的价格,但忽视了小品种价格的安排,使大路菜生产、上市比重骤增,小品种逐渐减少,使品种结构失调,出现市场蔬菜“油、天、空”(即:油菜、天津白菜、空心菜)当家。1977年,各地贯彻《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后,开始重视蔬菜小品种的生产。如福州市为鼓励蔬菜小品种的生产,于1982年12月决定,将茼嵩菜、毛豆、苦瓜等28个小品种的品种差价进行调整,具体做法:由区下达参考性计划组织生产,商业部门提出历史可销量和收购最低保护价,产品上市实行随行就市。国营零售价格也允许适当上下浮动。1985年,蔬菜品种差价进一步扩大,价格向细菜、优质菜、新品种等高档蔬菜倾斜。
  三、亏损补贴
  从1956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以来,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在经营中一直执行微利或无利的政策。特别在蔬菜遭受灾害,或在蔬菜生产淡季,市场菜缺,价格上涨,或在蔬菜过剩,菜价过低,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为做好蔬菜供应,稳定菜价,各地国营蔬菜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价格补贴,如对主要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零售最高限价,以及采取购销倒挂或购销同价的办法。给生产者补贴,还采取价外补贴,以收购蔬菜数量或金额补贴给生产者,或帮助恢复生产,一次性补贴生产者,有的通过供应平价生产资料如化肥等,补贴生产者。各地商业部门经营蔬菜所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国家财政部门都如数给予政策性补贴。从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情况看,1979年以前,亏损补贴金额不多,除国家经济困难期间的1961年和1962年,亏损补贴较多外(全省1961年亏损152.89万元,1962年亏损218.2万元),其余年度亏损金额均在100万元以内。1979年以后,亏损逐年上升,1984年全省经营蔬菜亏损高达655.74万元。其中福州市亏损为512.26万元,占全省亏损总额的80%。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后,各地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有所减少,如全省亏损金额,1985年为407万元,1986年降为324.96万元。随后,由于国营商业经营费用增加和1987年起,因市场菜价大幅度上涨,各级政府要求国营蔬菜公司稳定蔬菜价格,发挥主渠道作用,以及对大路菜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如1987年7月,厦门蔬菜公司对油菜、空心菜、白菜、包菜、白萝卜、冬瓜等6大品种实行零售最高限价,因而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逐步回升。至1989年,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亏损金额达874.28万元。其中,厦门因特区发展快,蔬菜供求矛盾扩大,为稳定菜价,经常采取贴价供应,从1984年起,由过去盈利转为亏损,1989年亏损金额为176.62万元。为了控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各级政府继续要求国营蔬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菜价,致使国营商业经营蔬菜仍无法扭转亏损,甚至主要城市经营蔬菜亏损继续增加。如福州市1996~1998年,除财政每年经营蔬菜补贴420万元之后,国营蔬菜公司1996年还亏350万元,1997年亏320万元,1998年预计亏250万元;厦门市经营蔬菜亏损,1996年为968万元,1997年为997万元,1998年预计为1000万元。
  此外,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时,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决定国家给各地蔬菜经营中财政补贴,以1984年实际数为准,财政不再收回,也不增拨,三年不变,用于大路菜品种零售价补贴和淡旺季调剂。因此,三年中(1984~1986年),财政给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补贴总金额为1654万元。之后,根据198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财政对蔬菜的补贴办法,继续延长执行。但省政府根据近年蔬菜产销变化增大,城市发展不平衡,以及原定补贴也有畸多畸少的不均现象,因而对各城市补贴作了适当调整,1987年全省补贴为614.21万元,1989年全省补贴又调整为924万元。1996~1998年,省政府对全省经营蔬菜的政策性财政补贴,每年均保持550万元。1984年以来,国家对蔬菜补贴情况和主要年度全省商业经营蔬菜亏损情况,见表2-2-33、表2-2-3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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