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猪购销差价与批零差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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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32
颗粒名称: 四、生猪购销差价与批零差价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
页码: 157-1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生猪购销差价和批零差价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1956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规定了购销差率。1961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省平均毛白差为63.04%。1987年,核定生猪议购议销差率一般掌握9%以内,毛白差率不超过45%。
关键词: 福建省 生猪购销 批零差价

内容

(一)生猪购销差价
  1956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规定生猪购销差率:主要城市为30%~33%,一般县为28%~30%,农村为24%~26%。1958年,根据生猪经营“城市微利、农村保本”精神,购销差率缩小为18%~19%(实际执行未达到此水平)。生猪毛白差率:1961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省平均毛白差为63.04%。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毛白差安排为60%,农村集镇和郊区市场掌握50%~55%。实际执行中全省毛白差率平均为44.41%,福州、厦门两市仅43%。1987年,核定生猪议购议销差率一般掌握9%以内,毛白差率不超过45%。
  (二)生猪批零差价
  1953年,商业部规定,批零差率在12%~16%幅度内由各地具体掌握。1954年,本省规定,猪肉批零差率为10.16%(其中营业税及附加税4.08%,经管费2%,损耗2%,短途运费0.5%,纯利1.58%)。1957年,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对肉食品一律实行批零一道价,不论个人或单位,数量多少,均按零售价格供应。1962年起,为适应企业内部经济核算体制的改变,规定对国营和合作零售商店按市场零售价倒扣6%为内部结算价,也算作批零差率。福建省生猪、猪肉历年购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1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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