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猪收购规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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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31
颗粒名称: 三、生猪收购规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
页码: 156-1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建国初期,生猪收购沿用旧法。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实行“肥膘定等、出肉率定级”的办法。1961年,收购规格改为“重量定等,毛重计价”,并简化等级。1963年,恢复“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的收购办法,以五个等级计价。这一收购规格实行至1985年不变。
关键词: 福建省 生猪收购 价格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生猪收购沿用1949年10月以前按毛重或估肉重计价。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实行“肥膘定等、出肉率定级”的办法收购生猪,计分4等10级,见表2-2-10。
  这一收购规格颁布后,因等级过繁,评估不准,全省仅福州郊区和浦城两地执行,其他地区仍沿用旧法。1956年7月,对生猪收购规格进行简化,收购等级由10个缩减为5个;以三级出肉率73%为中准,各级出肉率上下级差3%,等级差价4.2%(出肉率80%以上为特级)。出肉率的含义由原“去头、蹄、内脏的壳肉”改为“带头、蹄、板油、肾的统肉”。1960年,生猪生产质量下降,为鼓励农民交售大猪、肥猪,从5月份起,对每头猪收购重量达75公斤和100公斤者实行价外补贴。1961年,生猪生产滑坡,派购困难,收购规格改为“重量定等,毛重计价”,并简化等级,将原来五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毛重75.5公斤以上为一等,65.5~75公斤为二等,65公斤以下为三等,各等级差价按5%计算。有些地区仍按“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收购办法的,也改为三个等级,即出肉率71%~73%的为中等,73%以上为一等,71%以下的为三等。调整后,原规定的大肥猪实行价夕卜补贴办法同时取消。1963年,由于生猪生产逐渐恢复,产量逐渐增加,为体现按质论价,各地收购生猪逐步恢复“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和按五个等级收购,即出肉率(去内脏,带头、蹄、板油、肾)77%以上为一等,出肉率74%~76%为二等,出肉率71%~73%为三等,出肉率66%~70%为四等,出肉率61%~65%为五等,出肉率80%为特级,出肉率未达起点者为等外级,以三等为中准价,各等级价格按5%等级差价计算。这一收购规格实行至1985年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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