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生猪与猪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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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猪与猪肉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11
页码: 148-15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生猪与猪肉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生猪收购价格、猪肉销售价格、生猪收购规格、生猪购销差价与批零差价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生猪价格 猪肉价格

内容

一、生猪收购价格
  根据仙游、泰宁两县和龙海石码、福安穆阳、永定坎市等3镇5个代表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5个点7年平均每50公斤中等生猪收购价17.835元(银元),可换中等晚米191.1公斤。5个市场抗日战争前生猪收购价格见表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生猪主要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虽参与经营,也是随行就市。在这期间,从猪粮比价情况看,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战前水平。据调查,1950~1955年,上述5个代表市场每50公斤生猪平均收购价33.18元(新人民币),平均换中等晚米177.49公斤,比抗日战争之前(1930~1936年)少换13.61公斤。
  1953年下半年开始,对重点产区实行生猪派购政策,国营商业逐步占领肉食市场,随之对生猪收购价进行逐步调整。到1957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提为40.46元(全省中等生猪平均价),猪粮比价已超过战前水平。全省25个县、市1950~1957年生猪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
  1958~1960年,猪价基本稳定。1961年,因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生猪生产减少。为了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生猪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全省平均收购价从每50公斤40.46元提为50.62元,提高幅度25.11%(这一价格保持到1974年)。各县市调整后的生猪收购价,见表2-2-3。
  1975年,为了平衡省内地区间的价格水平,衔接省际毗邻地区价格,对21个市县生猪收购价进行调整。莆田、龙岩、东山等13个县(市)中等(三等)活猪每50公斤收购价分别提高0.5~1.5元;三明地区8个县、市,每50公斤分别比原定价提高0.5~4元。其他地区保持原价不动。21个县、市生猪收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2-4。
  1979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从当年4月1日开始,福建省中等生猪平均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62元,最高价为64元,最低价为61元(实际安排平均价为62.11元),城城地区差价由原来5.50元缩小为3.00元。全省各地调整情况,见表2-2-5。
  从1985年开始,生猪取消计划价格,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价,要求生猪议购价一般掌握与当地议价稻谷1:4.5~5的比例水平。价格放开后,养猪收益明显增加,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生产迅速发展,满足市场的需要。但生猪收购价格也大幅度提高。1985年由于粮食歉收,粮价上涨,养猪成本增加,当年全省生猪平均议购价每50公斤达108元,比1984年放开前收购价上涨74%。经采取调控措施,上涨势头有所缓和,1986~1987年,全省平均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为118元和136元。1988年,因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猪价又大幅度上升。1988~1989年,每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涨到201元和236元。1989年下半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猪价开始回落,1990年每50公斤降为220元,1991~1992年又降为205元和204元,1993年后,随着饲料价格上升,猪价又逐年上涨。1993~1995年,每50公斤生猪平均议购价分别为234.17元、267.65元和458.05元。从1996年开始,猪价基本稳定下来,1996~1997年,全省平均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为460.3元和464元。进入1998年以来,市场生猪供过于求,猪价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稳中有降。据统计,1~10月份每50公斤生猪平均议购价411.7元,比上年下降11.27%。
  二、猪肉销售价格
  据调查民国20~25年(1931~1936年),福州市场猪肉(直条)每百市斤批发价最低24.10元,最高35.50元(银元),具体价格,见表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猪肉主要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1950年,福州市场猪肉(直条)每50公斤批发价(市价)为73.75元(年平均价,折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1年为60.208元,1952年为51.167元,1953年为54.958元。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成立后,随着生猪收购价格的调高,相应调整了猪肉的销售价格。1954~1955年,全省平均每50公斤猪肉销售牌价55.00元,1956年提为58.20元,1957年生猪收购价提高8.02%。为了不过多提高猪肉销售价格,采取压缩购销差率的办法,猪肉销价只提5%,全省平均猪肉销售价每50公斤为61.11元。1958年后,猪肉销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1961年,随着生猪收购价的提高,相应调整了白肉的销售价格,按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五等生猪收购价计算)福建省平均每0.5公斤零售价格从0.611元提高到0.75元,毛白差为63.04%(五等)。由于本省猪肉的零售价格计算一向是按中等(出肉率71%~73%)生猪的收购价为标准,按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本省猪肉零售价每0.5公斤0.75元折算,全省猪肉平均零售价每0.5公斤为0.812元,毛白差为60%。各县、市白肉零售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2-7。
  1965年,为了贯彻多产、多购、多销,促进生产,适应消费,在生猪收购价格不动的情况下,调低猪肉销售价格,全省平均猪肉(带骨直条肉)零售价每0.5公斤从0.812元降为0.751元,下调幅度7.51%。各地调整情况,见表2-2-8。
  1975年,在调整生猪地区差价的同时,对个别县市的白肉销售价作适当调整:三明市带骨统肉(带骨直条肉)零售价0.5公斤从0.74元调为0.76元,德化从0.70元调为0.72元,其他地区不动。1979年,随着生猪收购价格的调整,从11月1日开始,相应提高猪肉销售价,全省平均统肉零售价每0.5公斤由0.751元提高到0.98元,提高幅度30.5%,这一价格维持到1984年。各县市调整情况,见表2-2-9。
  1985年,猪肉放开经营,取消计划价格,实行议销指导价。为了防止市场肉价暴涨,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除了发给消费者的生活补贴费外,还规定了猪肉议销的最高限价(指导价),并继续给国营食品企业财政补助,使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平抑市场肉食品价格。同时,政府还在各城市建立肉食品生产基地,提高城市肉食品自给能力,这对平抑市场肉食价格发挥很大作用。由于猪肉是在市场供求比较紧张而价格又处于偏低的情况下放开销价的,价格必然会大幅度上涨,当年全省每500克猪肉(带骨统肉、下同)议销价平均涨到1.52元,比放开前上涨55.1%。1986年采取限价措施后,涨势有所缓和,平均每500克只上升到1.62元。但1988年随着通货膨胀和生猪议购价的提高,市场猪肉销价又大幅度上升,每500克涨到2.61元,1989年达到3.20元。在国家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后,随着生猪议购价格的回落,猪肉销价也相应降低,1990年、1991年分别降为2.99元和2.79元。1992~1995年。又随着生猪议购价的提高,猪肉销价也逐年上升。1996年,市场猪源充足,肉价趋于稳定。到1997年末,全省平均500克猪肉零售价6.34元。进入1998年,市场猪肉供过于求,价格稳中有降,1998年1~10月,每500克猪肉平均零售价5.58元,比上年底下降11.99%。
  三、生猪收购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生猪收购沿用1949年10月以前按毛重或估肉重计价。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实行“肥膘定等、出肉率定级”的办法收购生猪,计分4等10级,见表2-2-10。
  这一收购规格颁布后,因等级过繁,评估不准,全省仅福州郊区和浦城两地执行,其他地区仍沿用旧法。1956年7月,对生猪收购规格进行简化,收购等级由10个缩减为5个;以三级出肉率73%为中准,各级出肉率上下级差3%,等级差价4.2%(出肉率80%以上为特级)。出肉率的含义由原“去头、蹄、内脏的壳肉”改为“带头、蹄、板油、肾的统肉”。1960年,生猪生产质量下降,为鼓励农民交售大猪、肥猪,从5月份起,对每头猪收购重量达75公斤和100公斤者实行价外补贴。1961年,生猪生产滑坡,派购困难,收购规格改为“重量定等,毛重计价”,并简化等级,将原来五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毛重75.5公斤以上为一等,65.5~75公斤为二等,65公斤以下为三等,各等级差价按5%计算。有些地区仍按“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收购办法的,也改为三个等级,即出肉率71%~73%的为中等,73%以上为一等,71%以下的为三等。调整后,原规定的大肥猪实行价夕卜补贴办法同时取消。1963年,由于生猪生产逐渐恢复,产量逐渐增加,为体现按质论价,各地收购生猪逐步恢复“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和按五个等级收购,即出肉率(去内脏,带头、蹄、板油、肾)77%以上为一等,出肉率74%~76%为二等,出肉率71%~73%为三等,出肉率66%~70%为四等,出肉率61%~65%为五等,出肉率80%为特级,出肉率未达起点者为等外级,以三等为中准价,各等级价格按5%等级差价计算。这一收购规格实行至1985年不变。
  四、生猪购销差价与批零差价
  (一)生猪购销差价
  1956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规定生猪购销差率:主要城市为30%~33%,一般县为28%~30%,农村为24%~26%。1958年,根据生猪经营“城市微利、农村保本”精神,购销差率缩小为18%~19%(实际执行未达到此水平)。生猪毛白差率:1961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省平均毛白差为63.04%。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毛白差安排为60%,农村集镇和郊区市场掌握50%~55%。实际执行中全省毛白差率平均为44.41%,福州、厦门两市仅43%。1987年,核定生猪议购议销差率一般掌握9%以内,毛白差率不超过45%。
  (二)生猪批零差价
  1953年,商业部规定,批零差率在12%~16%幅度内由各地具体掌握。1954年,本省规定,猪肉批零差率为10.16%(其中营业税及附加税4.08%,经管费2%,损耗2%,短途运费0.5%,纯利1.58%)。1957年,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对肉食品一律实行批零一道价,不论个人或单位,数量多少,均按零售价格供应。1962年起,为适应企业内部经济核算体制的改变,规定对国营和合作零售商店按市场零售价倒扣6%为内部结算价,也算作批零差率。福建省生猪、猪肉历年购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1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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