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副食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27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副食品价格
分类号: F726
页数: 32
页码: 148-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副食品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生猪与猪肉价格、家禽与蛋品价格、蔬菜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副食品 价格

内容

猪、禽、蛋是人民生活的主要副食品。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猪、禽、蛋的生产、收购和供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营贸易公司就在部分产区和主要城市采取自由贸易形式参与肉食市场购销活动。1954年以后,随着国营食品专业机构的建立和购销业务的不断扩大,生猪和家禽、蛋品先后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其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私营商业逐渐退出肉食市场。
  福建由于粮食长期不能自给,制约着饲养业的发展,肉、禽、蛋的生产和供应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需要。为了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和积极交售产品,国家除了适当调整收购价格外,还采取其他各种措施来增加饲养户的实际收入,如按计划价格交售的产品付给一定奖售物资,远程交售产品实行里程补贴等等,以调动农民交售产品的积极性。
  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副食品最低限度的需要,国家对生猪和家禽、蛋品长期实行派购和定量供应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猪、禽、蛋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也逐步进行改革。1985年4月起,全面取消猪、禽、蛋的派购任务和对城镇居民肉、蛋的定量凭票供应政策,同时取消副食品的计划价格,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价。从1985年开始,各级政府为改善城市居民的食品供应,将发展猪、禽、蛋生产计划列为“菜篮子”工程建设,从资金上给予支持。同时,把价格放开,随行就市,由经营者自行定价。
  第一节 生猪与猪肉价格
  一、生猪收购价格
  根据仙游、泰宁两县和龙海石码、福安穆阳、永定坎市等3镇5个代表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5个点7年平均每50公斤中等生猪收购价17.835元(银元),可换中等晚米191.1公斤。5个市场抗日战争前生猪收购价格见表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生猪主要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虽参与经营,也是随行就市。在这期间,从猪粮比价情况看,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战前水平。据调查,1950~1955年,上述5个代表市场每50公斤生猪平均收购价33.18元(新人民币),平均换中等晚米177.49公斤,比抗日战争之前(1930~1936年)少换13.61公斤。
  1953年下半年开始,对重点产区实行生猪派购政策,国营商业逐步占领肉食市场,随之对生猪收购价进行逐步调整。到1957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提为40.46元(全省中等生猪平均价),猪粮比价已超过战前水平。全省25个县、市1950~1957年生猪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
  1958~1960年,猪价基本稳定。1961年,因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生猪生产减少。为了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生猪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全省平均收购价从每50公斤40.46元提为50.62元,提高幅度25.11%(这一价格保持到1974年)。各县市调整后的生猪收购价,见表2-2-3。
  1975年,为了平衡省内地区间的价格水平,衔接省际毗邻地区价格,对21个市县生猪收购价进行调整。莆田、龙岩、东山等13个县(市)中等(三等)活猪每50公斤收购价分别提高0.5~1.5元;三明地区8个县、市,每50公斤分别比原定价提高0.5~4元。其他地区保持原价不动。21个县、市生猪收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2-4。
  1979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从当年4月1日开始,福建省中等生猪平均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62元,最高价为64元,最低价为61元(实际安排平均价为62.11元),城城地区差价由原来5.50元缩小为3.00元。全省各地调整情况,见表2-2-5。
  从1985年开始,生猪取消计划价格,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价,要求生猪议购价一般掌握与当地议价稻谷1:4.5~5的比例水平。价格放开后,养猪收益明显增加,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生产迅速发展,满足市场的需要。但生猪收购价格也大幅度提高。1985年由于粮食歉收,粮价上涨,养猪成本增加,当年全省生猪平均议购价每50公斤达108元,比1984年放开前收购价上涨74%。经采取调控措施,上涨势头有所缓和,1986~1987年,全省平均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为118元和136元。1988年,因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猪价又大幅度上升。1988~1989年,每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涨到201元和236元。1989年下半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猪价开始回落,1990年每50公斤降为220元,1991~1992年又降为205元和204元,1993年后,随着饲料价格上升,猪价又逐年上涨。1993~1995年,每50公斤生猪平均议购价分别为234.17元、267.65元和458.05元。从1996年开始,猪价基本稳定下来,1996~1997年,全省平均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为460.3元和464元。进入1998年以来,市场生猪供过于求,猪价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稳中有降。据统计,1~10月份每50公斤生猪平均议购价411.7元,比上年下降11.27%。
  二、猪肉销售价格
  据调查民国20~25年(1931~1936年),福州市场猪肉(直条)每百市斤批发价最低24.10元,最高35.50元(银元),具体价格,见表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猪肉主要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1950年,福州市场猪肉(直条)每50公斤批发价(市价)为73.75元(年平均价,折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1年为60.208元,1952年为51.167元,1953年为54.958元。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成立后,随着生猪收购价格的调高,相应调整了猪肉的销售价格。1954~1955年,全省平均每50公斤猪肉销售牌价55.00元,1956年提为58.20元,1957年生猪收购价提高8.02%。为了不过多提高猪肉销售价格,采取压缩购销差率的办法,猪肉销价只提5%,全省平均猪肉销售价每50公斤为61.11元。1958年后,猪肉销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1961年,随着生猪收购价的提高,相应调整了白肉的销售价格,按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五等生猪收购价计算)福建省平均每0.5公斤零售价格从0.611元提高到0.75元,毛白差为63.04%(五等)。由于本省猪肉的零售价格计算一向是按中等(出肉率71%~73%)生猪的收购价为标准,按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本省猪肉零售价每0.5公斤0.75元折算,全省猪肉平均零售价每0.5公斤为0.812元,毛白差为60%。各县、市白肉零售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2-7。
  1965年,为了贯彻多产、多购、多销,促进生产,适应消费,在生猪收购价格不动的情况下,调低猪肉销售价格,全省平均猪肉(带骨直条肉)零售价每0.5公斤从0.812元降为0.751元,下调幅度7.51%。各地调整情况,见表2-2-8。
  1975年,在调整生猪地区差价的同时,对个别县市的白肉销售价作适当调整:三明市带骨统肉(带骨直条肉)零售价0.5公斤从0.74元调为0.76元,德化从0.70元调为0.72元,其他地区不动。1979年,随着生猪收购价格的调整,从11月1日开始,相应提高猪肉销售价,全省平均统肉零售价每0.5公斤由0.751元提高到0.98元,提高幅度30.5%,这一价格维持到1984年。各县市调整情况,见表2-2-9。
  1985年,猪肉放开经营,取消计划价格,实行议销指导价。为了防止市场肉价暴涨,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除了发给消费者的生活补贴费外,还规定了猪肉议销的最高限价(指导价),并继续给国营食品企业财政补助,使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平抑市场肉食品价格。同时,政府还在各城市建立肉食品生产基地,提高城市肉食品自给能力,这对平抑市场肉食价格发挥很大作用。由于猪肉是在市场供求比较紧张而价格又处于偏低的情况下放开销价的,价格必然会大幅度上涨,当年全省每500克猪肉(带骨统肉、下同)议销价平均涨到1.52元,比放开前上涨55.1%。1986年采取限价措施后,涨势有所缓和,平均每500克只上升到1.62元。但1988年随着通货膨胀和生猪议购价的提高,市场猪肉销价又大幅度上升,每500克涨到2.61元,1989年达到3.20元。在国家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后,随着生猪议购价格的回落,猪肉销价也相应降低,1990年、1991年分别降为2.99元和2.79元。1992~1995年。又随着生猪议购价的提高,猪肉销价也逐年上升。1996年,市场猪源充足,肉价趋于稳定。到1997年末,全省平均500克猪肉零售价6.34元。进入1998年,市场猪肉供过于求,价格稳中有降,1998年1~10月,每500克猪肉平均零售价5.58元,比上年底下降11.99%。
  三、生猪收购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生猪收购沿用1949年10月以前按毛重或估肉重计价。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实行“肥膘定等、出肉率定级”的办法收购生猪,计分4等10级,见表2-2-10。
  这一收购规格颁布后,因等级过繁,评估不准,全省仅福州郊区和浦城两地执行,其他地区仍沿用旧法。1956年7月,对生猪收购规格进行简化,收购等级由10个缩减为5个;以三级出肉率73%为中准,各级出肉率上下级差3%,等级差价4.2%(出肉率80%以上为特级)。出肉率的含义由原“去头、蹄、内脏的壳肉”改为“带头、蹄、板油、肾的统肉”。1960年,生猪生产质量下降,为鼓励农民交售大猪、肥猪,从5月份起,对每头猪收购重量达75公斤和100公斤者实行价外补贴。1961年,生猪生产滑坡,派购困难,收购规格改为“重量定等,毛重计价”,并简化等级,将原来五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毛重75.5公斤以上为一等,65.5~75公斤为二等,65公斤以下为三等,各等级差价按5%计算。有些地区仍按“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收购办法的,也改为三个等级,即出肉率71%~73%的为中等,73%以上为一等,71%以下的为三等。调整后,原规定的大肥猪实行价夕卜补贴办法同时取消。1963年,由于生猪生产逐渐恢复,产量逐渐增加,为体现按质论价,各地收购生猪逐步恢复“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和按五个等级收购,即出肉率(去内脏,带头、蹄、板油、肾)77%以上为一等,出肉率74%~76%为二等,出肉率71%~73%为三等,出肉率66%~70%为四等,出肉率61%~65%为五等,出肉率80%为特级,出肉率未达起点者为等外级,以三等为中准价,各等级价格按5%等级差价计算。这一收购规格实行至1985年不变。
  四、生猪购销差价与批零差价
  (一)生猪购销差价
  1956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规定生猪购销差率:主要城市为30%~33%,一般县为28%~30%,农村为24%~26%。1958年,根据生猪经营“城市微利、农村保本”精神,购销差率缩小为18%~19%(实际执行未达到此水平)。生猪毛白差率:1961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省平均毛白差为63.04%。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毛白差安排为60%,农村集镇和郊区市场掌握50%~55%。实际执行中全省毛白差率平均为44.41%,福州、厦门两市仅43%。1987年,核定生猪议购议销差率一般掌握9%以内,毛白差率不超过45%。
  (二)生猪批零差价
  1953年,商业部规定,批零差率在12%~16%幅度内由各地具体掌握。1954年,本省规定,猪肉批零差率为10.16%(其中营业税及附加税4.08%,经管费2%,损耗2%,短途运费0.5%,纯利1.58%)。1957年,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对肉食品一律实行批零一道价,不论个人或单位,数量多少,均按零售价格供应。1962年起,为适应企业内部经济核算体制的改变,规定对国营和合作零售商店按市场零售价倒扣6%为内部结算价,也算作批零差率。福建省生猪、猪肉历年购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11。
  第二节 家禽与蛋品价格
  一、活鸭价格(半番鸭)
  根据龙海、泰宁、沙县等15个市场调查,抗日战争前的民国25年(1936年),15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活鸭市场成交价24.25元(银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场活鸭价格较低,1950年,全省20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活鸭市场成交价35.93元(折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4年,国营食品专业机构建立后,逐步扩大了家禽、蛋品经营业务,并加强了市场价格管理,活鸭价格逐年有所提高。至1960年,每50公斤活鸭平均收购价已提高为71.61元,比1950年提高近一倍。1950~1960年活鸭收购价格(1953年以前为市场成交价)变化情况,见表2-2-12。
  1961年,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供求紧张,本省又一次大幅度提高活鸭收购价格,从5月15日开始,每50公斤活鸭平均收购价提为100.60元。各县、市具体价格见表2-2-13。
  活鸭收购价提高后,相应调整了销售价格。各县市具体销售价按城市、工矿区12%,县城与农村市场8%的购销差率,由专署、市安排,1961年,全省平均零售价为114元。由于价格提得过高,超出了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水平,从1962年10月20日开始,每50公斤收购价回调为84.2元,销售价也作相应调整。以后几年,随着生产的逐步恢复,价格逐年有所下降:1963年收购价每50公斤降为62元,1964年降为55.38元,1965~1966年,省管19个点旺季平均收购价为54.89元,淡季平均收购为61元。各点具体价格,见表2-2-14。
  1967~1977年,全省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基本稳定在58.8元、销售价69.35元的水平上。由于牌价多年未动,牌市价严重脱节,收购困难。1978年8月,调整了活鸭购销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从58.80元调高到67.61元,零售价格从69.35元调高到78.87元(这一价格保持到1985年)。各县市活鸭购销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2-15。
  1985年,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由于市场活鸭货源紧缺,原订牌价偏低,价格放开后猛烈上涨。1986年,每50公斤活鸭全省平均议购价就涨到163元,比放开前67.61元涨幅达141%。以后年年上升,1987~1989年,平均每50公斤活鸭议购价分别上升为197元、218元和290元。1990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降为266元,1991~1992年又降为243.77元和242.08元。以后由于受通货膨胀影响,从1993年开始活鸭价格又大幅度上涨。1993~1997年,平均每50公斤活鸭议购价分别升为284.23元、259.42元、450.98元、526.35和534.7元。1998年,随着市场供求缓和,价格稳中有降,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降为478.55元。
  二、活鸡价格(母鸡)
  由于受粮食制约,本省家禽生产发展缓慢,尤其是鸡,在80年代建立副食品基地以前,都是农户作为家庭副业少量、分散饲养,产量少,收购困难,供需之间存在巨大差距。1952年,市场活鸡成交价每50公斤58.60元(10个市场平均)。1954年食品公司挂牌收购后,价格年年调高,至1957年收购价为67.7元,1958年上升为71.76元,1959年再升为79.30元,1960年为87.86元(以上为10个市场年平均价)。1961年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收购更加困难,本省又大幅度提高了家禽价格,每50公斤活鸡收购价提为131.38元,零售价提为140元。由于价格提高幅度超过了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水平,1962年收购价回落为100元,销价相应降低。以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价格逐年下降。1963年收购价降为87元。1965年全省19个点平均收购价为85.53元。全省19个点活鸡收购价格,见表2-2-16。
  以上19个点的平均零售价为100.60元。1969年,部分山区活鸡购销价格略有调整,全省平均收购价升为87.8元,平均零售价升为104元,这个价格水平保持到1978年。由于牌价多年未动,牌市差价悬殊,造成国家收购困难。为了缩小牌市差价,促进生产,扩大收购,根据国家物价局的通知精神,本省于1979年4月20日调整了活鸡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由87.8元提高到105.07元,提高幅度19.67%。同年11月1日,调整了销售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零售价由104元提高为123元,提高幅度18.26%,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1985年不变。各市、县购销价格,见表2-2-17。
  由于活鸡价格长期偏低,造成收购困难,国营商业部门有价无货。1985年,取消计划价格后,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自1985~1996年,每年价格都有不同程度上升,至1996年,平均每50公斤活鸡议购价涨到831.50元,比放开前牌价105.07元提高近7倍(具体价格见表2-2-23)。1997年,市场供需缓和,价格回落,平均每50公斤活鸡议购价降为695.70元,1998年又降为686.32元。
  三、鸭蛋价格
  根据龙海石码、仙游、福安穆阳、泰宁、永定坎市5个代表市场调查:抗日战争前7年(1930~1936年),5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鸭蛋市场成交价16.844元(银元)。各市场具体价格,见表2-2-18。
  50年代初期,禽、蛋大部分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1954年本省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逐步开展禽蛋的经营业务,禽蛋价格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
  由于福建长期缺粮,饲养业发展缓慢,市场鸭蛋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从50年代初到60年代初,市场价格年年都有上升。1950年,每50公斤鸭蛋全省38个县级市场平均收购价36.65元,至1960年已升为83.22元,比1950年上升127%。具体价格,见表2-2-19。
  1961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水平,福建每50公斤鸭蛋平均收购价提为85元,但由于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收购困难,全省平均实际收购价提到105.70元,销价也相应提为118.38元。由于超过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价格水平,1962年鸭蛋收购价又回调为84元,销售价格相应降为94.3元。随着生产的不断恢复和发展,购销价格逐年下降。1963年,收购价降为71.5元,销价降为80元。1964年,收购价再降为60.28元,销售价也降为67.5元。以后几年由于调整季节差价,价格年年都略有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自1967~1978年,鸭蛋收购价保持在71.6元,销价81.5元的水平不动。1979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自3月20日开始,全省鸭蛋淡季平均收购价由71.6元提为93.1元,旺季收购价平均83.86元。销售价也于同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平均淡季零售价由81.5元提为106元,旺季价格按比淡季低10%季节差价安排为96.1元。销价的季节差价随购价变动相应调整。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1985年副食品价格放开。各地具体购销价格,见表2-2-20。
  1985年5月,取消副食品计划价格,实行议购议销价。鸭蛋是在长期供求紧张的情况下放开价格的,故放开后价格年年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1985~1987年,全省平均议购价分别升为118.30元、145元和162元,比价格放开前分别上涨26.75%、55.75%和74%。1988年,因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上涨幅度更大,1988年、1989年,每50公斤鸭蛋平均议购价分别涨到190元和231元,比放开前上升104%和148.1%。1990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价格回落,1991年降为187元。1992年后受通货膨胀影响,价格又逐年上升。1992~1995年,平均每50公斤鸭蛋议购价分别为194.17元、195元、306.91元和352.43元。至1996年涨到408元,以后随着市场供求缓和,价格又逐年回落,1997年50公斤平均议购价降为326.4元,1998年(1~10月平均)又降为316.1元。
  四、鸡蛋价格
  鸡蛋在福建属于零星、小宗产品,在80年代建立副食品基地以前,大部分是农户分散生产的,产量很少。国家实行家禽、蛋品派购政策后,农民交售的绝大部分是鸭蛋,鸡蛋交售寥寥无几,国家牌价形同虚设。历史上,鸡蛋价格高于鸭蛋价格20%以上。据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仙游、泰宁2个市场7年平均每50公斤鸡蛋市场成交价15.787元(银元),比同期鸭蛋价格高22%。民国19~25年仙游、泰宁市场鸡蛋价格,见表2-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鸡蛋大部分由私商经营,1952年市场鸡蛋平均成交价每50公斤43.3元(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4年,食品公司成立后,逐步开展鸡蛋经营业务,价格也逐年提高,1957年全省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58.63元,至1960年每50公斤收购价已提高到87.4元。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收购困难,本省又大幅度提高价格,每50公斤鸡蛋收购价提高到120.9元,销售价提到130元。由于提价幅度太大,1962年购价回调为85元,销价相应降为90.3元。1964年初,收购价再降为76.5元,销售价降为86元。此后几年,除调整季节差价外,价格水平基本没有大的变动。1968年,鸡蛋收购价按淡季价格定为80元,零售价90.4元,直到1978年。1979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全面调整副食品价格,鸡蛋收购价平均提高幅度30%,全省平均每50公斤鸡蛋淡季收购价由80元提为104元;旺季收购价按季节差价10%左右安排,每50公斤为93.7元。淡季收购价自3月20日起执行。鸡蛋销售价于同年11月1日调整。全省淡季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90.4元提为118.9元,提高幅度31.5%。旺季销售价随收购价变动相应调整。这个价格水平保持到1985年取消计划价格为止。各地鸡蛋购销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2-22。
  1985年5月,副食品市场全面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后,市场鸡蛋价格大幅度上涨,当年年底,全省平均每50公斤鸡蛋议购价达到158元,比放开前牌价上升51.92%。1986年,采取限价措施后,上涨势头有所缓和。1987年上升为187元,比放开前升幅79.8%。1988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价格又大幅度上涨。1988年、1989年,每50公斤鸡蛋分别上升为233元和302元,比放开前分别升幅124%和190.4%。1990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回落为264元,1993年以后受通货膨胀影响鸡蛋价格又逐年上升。1993~1995年,平均每50公斤鸡蛋分别为281.29元、231.17元和378.09元,至1996年平均50公斤鸡蛋升为427.41元。1997年后,价格逐年回降,1997年降为365.28元,1998年(1~10月平均)又降为302.4元。
  五、家禽、蛋品差价
  (一)购销差价和批零差价
  1960年以前,本省家禽蛋品购销差率统一规定为12%。1961年,改为城市、工矿区12%,县城和农村市场8%。1962年,改为购销差按二道计算:购批差8%~12%,批零差10%~15%。掌握城市、工矿区稍高于农村,家禽稍高于蛋品。为适应企业内部经济体制改变的需要,规定对国营和合作零售商店,按市场零售价格倒扣6%作为内部结算价,也算作
  批零差率。
  (二)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本省1961年规定,家禽、蛋品的城乡差价:县城至基层点收购差价一般保持3%~5%,城市与远郊不超过3%。1979年,规定活鸡城乡差价一般应保持运杂费,边远地区每50公斤不得超过4元,蛋品城乡差价最高不超过2元,低于2元的按实际运杂费计算。
  季节差价:家禽、蛋品产销季节性强,季节差价也比较大。1957年,规定活鸭和蛋品季节差价10%~15%,活鸡购销量少,不实行季节差价。1980年规定:秋鸭饲养期长,成本高,肉质佳,收购价按夏鸭价格上提20%,销售价相应调整。
  (三)品种差价
  鸡、鸭差价:在计划价格期间,以活鸭价格为准,旺季鸡价高鸭价50%,淡季鸡价高鸭价30%;蛋品以鸭蛋价格为准,鸡蛋高鸭蛋15%~20%(差价掌握上视当年产销情况,幅度略有变动)。1950~1995年家禽、蛋品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2-23。
  第三节 蔬菜价格
  蔬菜是城镇居民主要副食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城镇人口不多,蔬菜仍由城郊农民小片种植,自产自销或由商贩批量购销,价格随供求影响,自行涨落。随着城市工业发展,人口增加,蔬菜需要量激增,为了保证城市蔬菜供应,1956年“对私改造”开始,国营公司逐步参与蔬菜经营。1959年起,各地相继对蔬菜实行统购包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大管小放”的办法。1985年,省政府决定蔬菜放开经营,允许多渠道上市。为了稳定蔬菜价格,国家很长时间对蔬菜价格实行计划管理,直至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取消统一定价。
  一、购销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蔬菜价格基本稳定。以福州市为例,民国19年,每50公斤(以下菜价均以50公斤为计价单位)蔬菜批发价格:大白菜(本地产)0.80元(银元,民国时期同),豆芽菜2.054元;民国25年,大白菜0.75元,豆芽菜1.37元。各年度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7年,城市蔬菜供应,仍由城郊农民小片种植,自产自销或由商贩批量购销,菜价通过市场调节。由于城市工业的发展,人口增加,蔬菜需要量增多,促使菜价总水平逐步上升。据1957年调查材料,福州市以1953年总的菜价水平为100,1954年上升为111.2,1955年降为91.17,1956年回升为156.57。另据省统计局资料,福州市1955~1957年10种主要蔬菜购销价格统计,以年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5年为3.65元,1956年为4.79元,1957年为4.24元,1956年比1955年上升31.23%。1957年比1955年上升16.16%,比1956年则下降11.50%。以年平均零售价格看:1955年为4.72元,1956年为7.03元,1957年为5.95元。1956年比1955年上升48.94%,1957年比1955年上升26.06%,比1956年则下降15.36%。各品种收购和销售价变动情况,见表2-2-25。
  1958~1961年,贯彻国务院1956年批转商业部、农业部、全国供销总社提出的“发展生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的方针。各城市开始从生产上采取有效措施,如扩大郊区蔬菜面积,建立蔬菜基地等;从经营上各城市相继成立国营蔬菜公司,抓好蔬菜供应工作。由于城市人口增加较快,主要城市蔬菜未能做到生产自给,加上蔬菜生产的季节性强,产销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因而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继续上涨特别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的1961年国营蔬菜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国营蔬菜公司1957年混合平均收购价格为100,1958年为119.28,1959年为129.64,1961年为161.45;以4个城市国营蔬菜公司1957年混合平均零售价格为100,1958年为116.83,1959年为128.66,1961年为158.72。各城市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6。
  1961年,由于国营供应蔬菜满足不了城市居民的需求,因此集贸市场菜价更高。据省统计局资料,1961年集贸市场蔬菜价格比国营零售价格平均高达1.52倍。1962年,国营蔬菜公司和集贸市场蔬菜价格均有明显回落。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国营蔬菜公司混合平均零售价计算,1962年为6.9元,比1961年降低12.9%;集贸市场菜价也比1961年降低20.12%,牌市价格差距也由1961年1.52倍,缩小为0.79倍。1962年4个城市国营公同蔬菜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情况,见表2-2-27。
  从1963年到1978年,蔬菜购销价格总水平较为平稳。在此期间,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均保持3~4元之间;蔬菜混合平均零售价格均保持4~5元之间。1970年,本省蔬菜又恢复“统购包销”办法,并规定,“国家计划种植的蔬菜,商业部门要负责统一收购,超产超购,保证种菜有销路”。因此,国营商业部门供应蔬菜虽价格较为稳定,但出现粗菜多、质量差和上市不均衡等情况。1977年,为了加强蔬菜价格的管理,省对6个城市下达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其中沿海地区福、厦、漳、泉4市为3.6~3.8元,内地三明、南平为4~4.3元。执行结果,除因厦门出口菜多,价格水平略高外,其余地区基本接近计划价格,6个城市1977年实际混合平均收购价为4.22元。其中:福州为3.96元,厦门5.01元,漳州4元,泉州3.79元,三明4.21元,南平4.35元。1979年起,由于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蔬菜价格也有明显上升。1981年,省政府通知强调:蔬菜收购价格,在1978年价格水平基础上,已经提高10%,一律不再提价;蔬菜销售价格,要保持稳定。各地执行结果,蔬菜购销价格水平,仍有明显上升。如1983年,12个城市混合平均收购价为7.21元,比1982年6.21元,提高16%;混合平均销售价格8.53元,比1982年6.90元,提高23.62%,为近几年提价幅度最大的一年。主要原因: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当年入春有较长时间低温阴雨,造成蔬菜普遍减产,如泉州春菜减产50%;二是各地初学蔬菜“大管小活”的管理办法,由于经验不足,在蔬菜淡季时节,变成“小管大活”,影响菜价稳定。1984年春,没有自然灾害影响,蔬菜供求正常,菜价虽比1983年有回落,但比1982年菜价仍高很多。1982~1984年,12个城市蔬菜收购、销售价格混合平均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8。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了培育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省政府通知,从1985年起,蔬菜市场放开,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定:国营商业仍应参与市场调节,平抑菜价,大路菜要控制收购保护价和零售最高价,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并实行“放管结合,放调结合,小的品种放开搞活,大的品种管住管好”原则。如厦门市把花菜、芥菜、天津白、白萝卜、包菜、洋葱、冬瓜、黄瓜等8个品种价格列为市管理;南平市对大白菜、小白菜、空心菜、花瓶菜、包菜、冬瓜6个骨干品种实行指导性价格,由公司定价,其他品种随行就市。蔬菜价格放开后,由于部分地区放松管理,特别蔬菜种植面积普遍减少,加上1987~1988年灾害多,加剧了蔬菜供求矛盾,菜价波动较大,影响群众生活,影响物价水平上升。为稳定市场菜价,省政府连续两年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抓好蔬菜产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蔬菜价格稳住。因当时蔬菜供求矛盾大,虽经各地努力,菜价上涨有所缓解,但购销价格仍然比上年上升很大。以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价格上升情况看,1989年比1984年12个城市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和零售价均上升2倍以上。主要城市主要年份国营商业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见表2-2-29、表2-2-30。
  1990年,本省物价总水平得到有效的控制,当年全省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回落0.8个百分点。全省蔬菜收购价格综合平均价格,每50公斤为24元,比上年26.5元,降低2.50元;全省蔬菜零售综合平均价,每50公斤为28.50元,比上年29.5元,降低1元。1992~1995年,本省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又出现连续大幅度上涨,4年蔬菜零售价格比上年涨幅均达到2位数,涨幅分别为27.9%、24.6%、26.0%和35.9%。1996年、1997年,本省蔬菜零售价格仍再上升,但升幅较小,分别比上年上升6.7%和7.9%。1998年,本省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影响,特别叶菜上市量减少,影响菜价上升。据全省9个地(市)所在地市场17种主要蔬菜集市价格统计,1998年每0.5公斤平均价为1.835元,比1997年1.688元,提高0.147元,幅度8.71%。其中叶菜类除小白菜、空心菜价格降低外,其余叶菜价格均上升,且升幅较大,但瓜菜类价格有所降低。1997~1998年全省9个地(市)所在地城市蔬菜集市零售价格和1990~1998年全省15种蔬菜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2-31、表2-2-32。
  二、差价
  根据蔬菜品种多、生产变化大、商品鲜嫩易腐,不易保管的特点,鲜菜商品差价分购销差价、品种差价、等级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等。合理制定各种差价有利于促进生产、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和蔬菜均衡上市,以及指导消费。
  (一)购销差价(含购批和批零差价)
  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蔬菜要有合理的购销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国营商业未插手经营蔬菜,蔬菜市场基本由私商控制,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他们为自身利益,购销差价一般掌握偏大。根据福州市场调查,1959年菜商、菜贩经营蔬菜的购销差价均在50%左右,有的高达1倍,如洋葱购进价7.5元,零售价14元,进销差率为86.67%;黄瓜购进价1.5元,零售价8元,进销差率高达4.3倍。
  1960~1978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按批发保本,零售微利的原则,购销差率掌握在30%左右。在此期间,为了稳定蔬菜销价,在提高蔬菜购价时,经常采取少提或不提销价,因而出现蔬菜购销差价偏小,有的品种甚至购销价格倒挂或购销同价不正常的现象。1977年,省计委、省商业局《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蔬菜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销差率,全年平均可掌握在25%左右,其中购批差率掌握5%左右,批零差率掌握20%左右。各地实际执行结果,与规定虽有所差距,但出入较小。
  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后,实行产销见面,议购议销,购销差率有所拉大,全年平均一般均在40%~60%,高档菜、初市菜、热销菜购销差率高达100%,甚至更高。1989年,省政府通知,对国营商业经营蔬菜,其购销差率要控制在40%以内。
  (二)质量差价、等级差价
  为了提高蔬菜的质量,蔬菜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要有合理的质量差价、等级差价。60年代,特别在“统购包销”期间,本省曾实行过一个品种一个价格,不分等级、质量。福州、漳州、南平等地,由于等级差率偏小,国营蔬菜公司供应的蔬菜,经常出现“老、大、粗”的现象。1964年,商业部颁发《城市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质量差价规定:“为了提高蔬菜质量,蔬菜的收购销售价格应当有合理的质量差价,”“可以规定等级价格,也可以规定最高、最低价格”。当年,福州市把收购等级价改为等级幅度价,计分三等,每一等有上下10%差幅。1978年,福州市对蔬菜质量差价,改按三等三价试行,即一等菜为100%,二等菜为80%,三等菜为50%,等外菜采取按质论价。
  1981年省政府通知规定,蔬菜质量差价要拉大,质量等级应以可食用率和鲜嫩程度作为主要标准。据此,各地在贯彻上述规定,对蔬菜等级差价均有所拉大。如厦门市蔬菜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距离在10%~20%的幅度,上中差距大,下中差距小,以鼓励加工整理、选好优质菜上市;福州市政府,1982年12月将质量(等级)差价又拉大,如一等菜为100%,二等菜由80%~70%拉大为75%~65%,三等菜由60%~50%拉大为55%~45%;三明市规定蔬菜收购价、批发价均分为三个等级,零售只规定最高限价。
  (三)季节差价
  蔬菜生产季节性强,有初市、旺市、落令的过程,季节价格高低之间,有的品种相差好几倍。60年代,本省在统购包销时期,甚至出现“一个季节一个价”。1977年,省计委、省商业局下发《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缩小蔬菜淡旺季节矛盾,促进摆开播种,均衡上市,鼓励必要的储存,必须合理安排季节差价,使生产者在不同的时间上市,大体上都得到合理收入。此后,各地在安排蔬菜季节差价,都分别品种,作了不同安排。如1978年,中共福州市委210号文件通知,指出要扩大蔬菜季节差价,规定季节差价掌握,叶菜类可以差距3~10倍,长期菜类、瓜菜类可以差距2~4倍;毛豆、花芋不超过50%。漳州市1979年起,季节差价掌握,采取抓中间,放两头,初上市一星期内或每天上市量1000公斤以下,采取议价成交。1982年,福州市安排季节差价,叶菜掌握,初产高于旺产50%~300%,末产低于旺产10%~15%,有的品种如洋葱、蒜头、冬瓜等则高于旺产10%~30%左右,以刺激提早或拉后上市。
  (四)品种差价
  蔬菜品种繁多,品种优质差距很大。多年来,为了缓和市场蔬菜供应紧张局面,各地重视大路菜的价格,但忽视了小品种价格的安排,使大路菜生产、上市比重骤增,小品种逐渐减少,使品种结构失调,出现市场蔬菜“油、天、空”(即:油菜、天津白菜、空心菜)当家。1977年,各地贯彻《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后,开始重视蔬菜小品种的生产。如福州市为鼓励蔬菜小品种的生产,于1982年12月决定,将茼嵩菜、毛豆、苦瓜等28个小品种的品种差价进行调整,具体做法:由区下达参考性计划组织生产,商业部门提出历史可销量和收购最低保护价,产品上市实行随行就市。国营零售价格也允许适当上下浮动。1985年,蔬菜品种差价进一步扩大,价格向细菜、优质菜、新品种等高档蔬菜倾斜。
  三、亏损补贴
  从1956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以来,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在经营中一直执行微利或无利的政策。特别在蔬菜遭受灾害,或在蔬菜生产淡季,市场菜缺,价格上涨,或在蔬菜过剩,菜价过低,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为做好蔬菜供应,稳定菜价,各地国营蔬菜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价格补贴,如对主要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零售最高限价,以及采取购销倒挂或购销同价的办法。给生产者补贴,还采取价外补贴,以收购蔬菜数量或金额补贴给生产者,或帮助恢复生产,一次性补贴生产者,有的通过供应平价生产资料如化肥等,补贴生产者。各地商业部门经营蔬菜所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国家财政部门都如数给予政策性补贴。从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情况看,1979年以前,亏损补贴金额不多,除国家经济困难期间的1961年和1962年,亏损补贴较多外(全省1961年亏损152.89万元,1962年亏损218.2万元),其余年度亏损金额均在100万元以内。1979年以后,亏损逐年上升,1984年全省经营蔬菜亏损高达655.74万元。其中福州市亏损为512.26万元,占全省亏损总额的80%。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后,各地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有所减少,如全省亏损金额,1985年为407万元,1986年降为324.96万元。随后,由于国营商业经营费用增加和1987年起,因市场菜价大幅度上涨,各级政府要求国营蔬菜公司稳定蔬菜价格,发挥主渠道作用,以及对大路菜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如1987年7月,厦门蔬菜公司对油菜、空心菜、白菜、包菜、白萝卜、冬瓜等6大品种实行零售最高限价,因而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逐步回升。至1989年,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亏损金额达874.28万元。其中,厦门因特区发展快,蔬菜供求矛盾扩大,为稳定菜价,经常采取贴价供应,从1984年起,由过去盈利转为亏损,1989年亏损金额为176.62万元。为了控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各级政府继续要求国营蔬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菜价,致使国营商业经营蔬菜仍无法扭转亏损,甚至主要城市经营蔬菜亏损继续增加。如福州市1996~1998年,除财政每年经营蔬菜补贴420万元之后,国营蔬菜公司1996年还亏350万元,1997年亏320万元,1998年预计亏250万元;厦门市经营蔬菜亏损,1996年为968万元,1997年为997万元,1998年预计为1000万元。
  此外,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时,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决定国家给各地蔬菜经营中财政补贴,以1984年实际数为准,财政不再收回,也不增拨,三年不变,用于大路菜品种零售价补贴和淡旺季调剂。因此,三年中(1984~1986年),财政给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补贴总金额为1654万元。之后,根据198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财政对蔬菜的补贴办法,继续延长执行。但省政府根据近年蔬菜产销变化增大,城市发展不平衡,以及原定补贴也有畸多畸少的不均现象,因而对各城市补贴作了适当调整,1987年全省补贴为614.21万元,1989年全省补贴又调整为924万元。1996~1998年,省政府对全省经营蔬菜的政策性财政补贴,每年均保持550万元。1984年以来,国家对蔬菜补贴情况和主要年度全省商业经营蔬菜亏损情况,见表2-2-33、表2-2-3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