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购统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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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24
颗粒名称: 二、统购统销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5
页码: 141-1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4年,国家对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价格随市场调整。1979年起,大幅度提高食用油料和油脂统购价。1988年,提高油茶籽和茶油定购价到超购价。
关键词: 福建省 油料价格 统购价格

内容

1954年,国家对食用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后,为了促进油料生产发展,从1954~1990年,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先后调整10多次油料油脂收购价格。油料油脂统销价,1956~1964年一般随统购价调整而相应变动,1965~1981年统销价一直保持不动,1988年起先后二次提高统销价格。
  (—)统购价格
  1954年8月,为了促进油料生产,满足市场供应,在不影响粮食生产前提下,调整了花生果、油菜籽和茶油收购价格,这也是本省油料油脂实行统购后,向农民公布的价格。当年,中等花生果22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由14.13元,提高为14.95元,幅度为7.8%;中等油菜籽全省平均(67个点)收购价由13.65元,提高为15.19元,幅度为11.3%;茶油(统货)全省平均(20个点)收购价由45.5元,提高为49.68元,幅度为9.18%。1956年,由于考虑油菜籽产量低、花工大、用肥多,为鼓励生产,全省平均中等油菜籽收购价由15.57元,提高为18.39元,幅度18.16%;由于油茶籽不与粮争地,为刺激茶油生产发展,中等油茶籽全省平均收购价由9.68元,提高为12.53元,幅度29.3%;此外,1956年花生果统购价,仅对南靖、平和、华安三个县作小幅度提高。1957年4月,为促进花生果生产发展,本省又调整花生果统购价,全省22个产区统购价由15.07元,提高为16.26元,幅度7.9%,同时,对花生次产区原南平专署所辖10个县花生果因统购价偏高,作适当降低。1958~1960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除个别县作小幅度变动外,全省没有作大的调整。1959~1960年,对花生果、油菜籽和油茶籽超额完成统购任务的,实行超额奖励,超额5%以内的,超额部分按国家统购价加价5%;超额5%~10%的,超额部分加价8%;超额10%以上,超额部分加价10%奖励。1961年,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本省对主要农产品价格作了较大幅度提高,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也在调整范围之内。调整结果,全省平均统购价格:每50公斤花生果由17.02元,提高到20.95元,幅度23.1%;每50公斤油菜籽由18.39元,提高到23.04元,幅度25.3%;每50公斤油茶籽由12.53元,提高到17.02元,幅度35.8%。1962~1970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没有变动。1971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作了较大幅度提高,在调整统购价同时,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统一价。调整结果,每50公斤统购价:花生果由20.99元,提高到27.00元,幅度28.6%;油菜籽由23.04元,提高到28.00元,幅度21.5%;油茶籽由17.02元,提高到21.00元,幅度23.4%。同年7月,为鼓励产农多超售油料油脂,对超售部分,一律按统购价加价20%收购,11月又改为按统购价加价30%。
  1972~1977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保持不动。1978年,为了促进木本油料作物生产的发展,本省将油茶籽和茶油统购价作了调整。每50公斤中等油茶籽由21.0元,提高到25.0元;每50公斤二级茶油由90.0元,提高到108元,幅度20%。1979年,本省再次大幅度提高食用油料和油脂统购价。各品种统购价变动情况,见表2-1-40。
  1979年起,本省对油料油脂超购加价和基数内加价等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如从1979年起,油料油脂超购部分加价由原定30%,提高到50%。1982年10月起,收购油茶籽改为基数一半以统购价结算,另一半按超购加价结算,超购部分仍加价50%,执行结果,油茶籽实际收购价为33.75元。1983年起,花生果(油)收购价实行“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比例收购价,执行结果,花生果比例收购价为46.80元。1985年起,油菜好也实行“倒四六”比例收购价,油菜籽比例收购价为45.5元。同年4月1日起,花生果比例收购价由“倒四六”,调为“倒三七”(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计价,实际花生果比例收购价由46.80元,提高为48.60元。1985年1月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油茶籽曾一度退出统购,后因产区油料外流严重,同年底在宁德、建阳两地区恢复合同收购茶油,并核定每50公斤茶油收购价为172元。1987年,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花生积极性,将花生果定购价格,从“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提高到超购价,即花生果每50公斤定购价由48.60元,提高到54.00元。1988年4月1日,将油茶籽(油)定购价提高到超购价,即油茶籽定购价每50公斤由35.1元提高到40.5元,茶油的定购价每50公斤提高到177.0元。油菜籽定购价则按“倒二八”(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加价)比例计价,即油菜籽每50公斤定购价提高到49元,菜籽油定购价每50公斤提高到148.4元。在提高油料油脂定购价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8年起,对收购油料油脂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每收购50公斤补贴标准:花生果11元、花生仁16.5元、花生油36元,油茶籽3元、茶油13元,油菜籽1985年12月起已加价3.3元,1987年4月改为4.5元,1988年按原定4.5元不变,菜籽油15元。
  1989年4月1日,本省再次提高油料油脂定购价。花生果每50公斤由54元,提高到57.60元,幅度6.67%;油茶籽每50公斤由40.50元,提高到43.20元,幅度6.67%;油菜好由49.00元,提高到52.30元,幅度6.73%。为调动农民增产油料的积极性,缓解食油供需矛盾,国务院决定,从1990年度起,再次提高油料油脂定购价格。本省花生果每50公斤由57.6元,提高到71元,幅度23.3%;油菜好每50公斤由52.3元,提高到70.4元,幅度34.6%;油茶籽每50公斤由43.20元,提高到53.80元,幅度24.5%。1992年1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食油定购任务,停止执行食油定购“三挂钩”奖售政策,油料油脂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议价。各地根据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在1993年陆续贯彻执行。油料取消定购后,油料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据省统计局资料,每50公斤花生果议购价格:1993年为130元,1994年为189元,1995年为192.5元,1998年234.54元。油菜杆议购价:1993年为81.20元,1994年为125.40元,1995年为143.10元,1998年116.19元。
  此外,国家向农民收购油料油脂,从1961年开始,本省实行奖售市场紧缺工业品和粮食的政策,但各个时期奖售品种和标准略有增减。直至1986年以后,仅保留奖售优质化肥一种,奖售标准(以交售50公斤油料计算):花生果奖肥(标准氮,下同)30公斤,油菜好、油茶籽奖肥25公斤。同时,还实行交售油料,国家退饼政策。1993年,油料油脂取消定购任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议价,奖售政策也停止执行。福建省1950~1998年油料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41。
  (二)统销价格
  1956年,菜籽油统销价变动2次,第一次于3月,调整个别县统销价,调整后全省平均统销价(每50公斤,下同)为61.14元;第二次于11月,调整后全省平均统销价由61.14元,提高到66.12元。同年7月,调整了个别县花生油统销价,调整后全省平均花生油统销价为62.34元;11月茶油统销价也作了调整,全省平均茶油统销价由68.12元,提高到73.01元。1957年3月,调高原晋江专区14个县菜籽油统销价,平均由59.3元,提高到63.89元;同年5月,全省调低菜籽油统销价,平均由67.10元,调低为65.70元。1957~1958年,连续两年调高花生油统销价。全省平均1957年由66.1元,调高为68.4元,1958年再调为69.41元。1961年1月,随着各种油料油脂统购价提高,各种油脂统销价也作相应调整。全省平均花生油由69.38元,提高到74.90元;菜籽油由65.66元,提高到70.88元;茶油由74.66元,提高到79.34元。同年5月,花生油统销价再提高到79.01元,菜籽油再提高到78.14元,茶油再提高到87元。1964年5月,本省又调整花生油、豆油、菜籽油、茶油统销价格。全省平均花生油、豆油由79.01元,提高到82.00元,菜籽油由78.14元,提高到79.00元,茶油由87.00元,提高到89.00元。
  1965~1987年,国家对油料油脂收购价提高7次,为了稳定市场价格,而食油统销价一直保持不动,出现食油购销价格倒挂,国家对城镇居民口油供应长期亏损,加重了财政负担。1988年6月,为了理顺食油价格,省政府决定,调高供应城镇居民口油的统销价格,解决食油购销价格长期倒挂的问题。调整结果:全省平均花生油每50公斤由82.00元,提高到220.00元,幅度1.68倍;每50公斤豆油由82.00元,提高到200.00元,幅度1.44倍;每50公斤菜籽油由79.00元,提高到180.00元,幅度1.28倍;每50公斤茶油由89.00元,提高到220.00元,幅度1.47倍。此外,在调整供应城镇居民口油的统销价格时,对供应工商行业用油,采取放开价格,实行议价供应。
  1991年5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本省再次调高食油销售价格。调整后各品种食油销售价格,见表2-1-42。
  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3年度起,放开食油销售价格,军队用油按国家规定的统销价供应。各地根据决定精神,在1993年度中,放开食油销售价格,实行议价供应。福建省1950~1992年油脂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4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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