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差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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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20
颗粒名称: 三、差价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
页码: 134-13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到1998年粮食购销价格的调整情况。其中包括购销差价、地区差价、等级差价和品种差价等调整过程和调整结果。
关键词: 福建省 粮食价格 差价

内容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后,粮价由国家统一管理。为有利于粮食商品合理流通,除因粮食实行统购取消季节差价和实行统销取消批零差价外,其他各种差价仍继续执行。
  (—)购销差价
  1950~1960年的10年中,国家经营粮食均有掌握一定购销差价。1950~1953年,大米购销差价规定为5.6%;1954年,县城市场为8~10%,农村仍为5.6%;1955年,城乡市场均为8%;1960年,粮食实行保护价的山区购销差价保持在4%以上;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稻谷、大米和甘薯干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65~1966年,城镇粮食销价提高到与购价持平;1978~1987年,由于粮食统购价提高,而统销价不动,又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88年,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提高到与定购价持平;1991年,城镇粮食销价再次提高后,又恢复有一定合理的购销差价;1993年,粮食销价放活后,各地均有掌握合理购销差价。
  (二)地区差价
  粮食购价的地区差价经历了逐步缩小、取消又恢复的过程。50年代初,为鼓励私商长途贩运,国营粮食部门安排地区差价,一般按城市价格层层倒扣运杂费和加一定利润定出产地收购价格,结果产区与销区差价过大,产地粮食收购价偏低。如1950年,福州市与宁化县每50公斤晚籼谷产销地区差价为5.24元;经过两年粮价调整,到粮食统购前夕的1953年,福州市与宁化县晚籼谷地区差价仍有4.1元;1957~1960年,三次提高山区粮食收购价后,福州市与宁化县晚籼谷地区差价缩小到2.10元;1961年和1966年,调整粮食收购价,两地又分别缩小到0.40元和0.20元。1966年,全省早籼谷、糯谷、粳谷取消地区差价;1969年起,全省粮食各品种收购价都取消了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个价;1993年,本省放活粮食购销价格后,为有利粮食流通,产区与销区粮食收购价又安排适当地区差价,一般每50公斤稻谷产销地区差价3元左右。
  (三)等级差价(品质差价)
  粮食购价的等级差价,1953年以前,全省未作统一规定。1954年9月,恢复供应等级米,规定上等与中等差价3%~3.5%,中等与次等差价2%~2.5%;同年10月,稻谷、黄豆定为3等5级,上、中、次之间差价各在3%~3.5%。1955年7月,规定上等与中等差价3%;中等与次等差价3.5%;上次、中等、中次之间各低1.5%;同年8月,又规定上等与中等差率扩大为3.5%~4%,中等与次等差率仍为2%~2.5%。1966年,全省统一规定各等级差价的具体金额,大米、籼谷、甘薯干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30元,粳谷、糯谷、小麦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40元,黄豆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50元。1979~1998年,主要粮食品种收购等级定为5个等级,其间经过几次调高收购价,各等级差价均按3%差率执行。
  (四)品种差价
  早、晚籼谷购价的差价,1953年,差率为10.35%;1954~1960年,保持4.36%~5.94%差率;1961年,早、晚籼谷实行同价;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差率为2.86%,1966年,差率扩大到4.21%;1978年,再次取消早、晚谷差价;1979年,又恢复差价,差率为2.94%;1985年,差率扩大为4.91%;1987~1988年,差率缩小为4.37%;1989~1991年,差率扩大为5.06%,1992年,差率扩大为7.95%;1993~1998年,再扩大为10%左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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