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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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1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粮食价格
分类号: F323.7
页数: 25
页码: 114-1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粮食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自由价格、差价、统购统销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商品价格 粮食价格

内容

一、自由价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明初至嘉靖前期,福建多数府、县正常年景的米价每石都在白银3钱左右,粮价最低的建宁、邵武二府,斗米仅25文,最高的泉州、漳州、汀州三府,斗米30文至40文。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起,因灾荒连年,倭患频繁,福建大部分地区粮价上涨4至6成。崇祯年间,除元年(1628年)、三年(1630年)、八年(1635年)、九年(1936年)和十五年(1642年)外,福建都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多数府、县米价每石上升到白银1至2两之间,其余各年米价每石都在白银1两上下。
  清顺治初年(1644~1645年),福建米价每石在白银1两上下;顺治三年(1646年),清兵入闽,与抗清的郑成功部队作战,农业生产受影响,粮食减产;加以清政府施行“海禁”,海运入闽粮食受阻,粮价暴涨。顺治四至五年(1647~1648年),福建不少府、县的米价每石都涨至白银5两,甚至10两以上。康熙五年至三十年(1666~1691年),福建政局逐步稳定,清朝统一台湾,加以粮食丰收,粮价有明显回落,大部分府、县米价降至每石白银5钱上下。康熙三十一年至五十年(1692~1711年),福建人口增加,粮食需要量大,各府、县米价又逐渐上升,常年大米每石白银5钱至1两。雍正元年(1723年),福建粮价有明显上涨,每石米价均在白银1两以上,特别是雍正二、三、四年(1724~1726年),福建不少地方发生自然灾害,一些府、县每石米价高达白银3~4两之多。乾隆年间,福建在正常年景每石米价均在白银1两5钱上下浮动,没有超出2两;乾隆五十至六十年(1785~1795年)间,福建自然灾害不断,加上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台湾发生林爽文领导的反清起义,台湾运销福建粮食受阻,沿海粮价暴涨,每石米价高达5两以上。嘉庆元年至五年(1796~1800年),农业生产年景好,每石米价回落到白银1两5钱上下。道光至光绪前期,福建粮价缓慢上升,正常年景每石米价都在白银1两5钱至2两4钱之间浮动。光绪后期“大清银元”在市上流通后,每石米价为银元4~5元之间。
  民国元年至25年(1912~1936年)间,福建粮价保持相对稳定,涨落变动不大。据民国25年价格资料,晚籼谷(33个县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为3.18元(最高的厦门为5.45元,最低的邵武为1.25元),小麦(14个县平均)为5.75元,大豆(62个县平均)为7.05元。市场大米每50公斤价格也均在5~6元之间浮动。
  抗日战争初期,福建粮食连续两年丰收,粮价尚较平稳。随着战争扩大,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加之日本侵略军封锁港口,大米进省锐减,军需粮食骤增;从民国27年(1938年)冬起,粮价逐渐上涨,从沿海开始,逐渐波及全省各地。到民国29年,本省粮价比抗战前上涨4倍以上。此间,国民党政府虽采取一些平抑粮价措施,因手无粮源,收效甚微。民国30年4月,福州等地相继沦陷,货物流通受阻,粮食奇缺,粮价飞涨。以临时省会永安县城和以沿海缺粮惠安县城为例,中等白米零售价格,抗战结束时与抗战前夕比较,价格上涨245倍以上。见表2-1-1。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发行“金圆券”,以“法币”300万元换“金圆券”1元,货币继续贬值,市场物价疯狂上涨,福州及闽南沿海各地粮价如脱缰之马,米价一日数涨。泉州市在换发“金圆券”的8月份,市场稻谷平均每50公斤为“金圆券”15元,至民国37年12月份涨为1200元,仅4个月时间上涨80倍,“金圆券”几乎成了废纸。民国38年7月1日,国民党政府又改发“银元券”,号称同银元等值,以1元“银元券”兑换“金圆券”5元(等于法币1500亿元)。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市民不愿存放纸币,市场买米需用银元或黄金。国民党政府对粮价完全失去控制。民国38年8月福州解放前夕,市场中等大米价格每50公斤银元10元或黄金1.4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194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福州。1949年9月至1950年8月,福建市场粮食价格主要仍由私人粮商所操纵。此间,福建粮价发生4次大波动,以福州市场粮价变动看:第一次,1949年9月初起,粮价开始波动;第二次在同年11月20~25日,大米市价每50公斤(以下粮价均以50公斤为计量单位)为5.28元(以下粮价均按第二套人民币计算),比9月1日3.44元,上涨53.49%;第三次在1950年2月春节期间,大米市价猛涨至46元;第四次在同年6月底至7月初,主要是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引起,福州大米市价在回跌情况下,又由18.2元上涨到25.6元。这几次粮食市价波动,福州国营贸易公司通过调度粮源,大量抛售大米,迫使市价回跌,起着很大作用。1950年9月以后,福州市场大米零售价每50公斤均在13~15元上下浮动。全省各地国营贸易公司也都积极参与粮食购销活动,并逐步取得粮食市场的领导权,全省市场大米价格与国营大米牌价大体接近或持平,这种状况一直保持到1953年12月止。
  1950~1953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南平5个城市大米国营牌价与市价情况,见表2-1-2。
  1950~1953年,政府为防止谷贱伤农和保护农民利益,通过国营粮食部门收购农民粮食,收购价格逐年都略有提高,特别1953年先后三次提高稻谷收购价格,如7月早籼谷(中等,下同)全省平均收购价由5.52元,提高到6.1元,8月份再提为6.2元,11月晚籼谷全省平均收购价由6.26元,提高到6.72元。调整结果,1953年与1952年比较,全省平均早籼谷收购价提高7.02%,晚籼谷收购价提高7.73%。此间,省国营贸易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粮食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和品质差价,取得一定成效。1950年4月,为保证福州市青黄不接时期的大米供应,引导产区粮食流入福州,将建瓯与福州的粮食地区差价由50%扩大到83%;福州米源充足后,5月地区差价回降到55%。1950年8月底,为支援闽北粮产区生产和开发建设需要,采取销区粮价不动,提高闽北产粮区粮食收购价,使地区差价缩小到37%。1950年5月,为使福州私商零售粮食有较合理的利润,福州市贸易公司将粮食批零差率由4.2%扩大到7.5%。粮食季节差价,采取逐步缩小的政策。如1950年曾高达100%以上,1951年最高时也达60%,到1952年全省平均在20%左右,基本改变历史形成缺粮季节粮价暴涨,粮食收获季节粮价暴跌的局面,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1953年开始,国营粮食部门收购粮食,实行“分等论价,好粮好价,好次兼收”的政策,以鼓励农民卖好粮。
  二、统购统销价格
  (―)统购价格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命令》,决定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取消自由贸易。1953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决定从1953年12月1日起,全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列入统购统销的品种,暂定为稻谷、大米、小麦、大麦、面粉、黄豆等。
  1954年3月,因小麦与面粉比价不合理,且小麦统购价格偏高,将小麦统购价全省平均由11.79元,降到11.12元。同年6月,由于黄豆与大米比价不合理,又将黄豆统购价全省平均由17.19元,降到15.33元。1955年,因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为调节生产,糯谷统购价先后降低两次。2月,全省平均由7.79元,降到7.31元;6月,又由7.31元,再降到7.01元。1957年4月,由于糯米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且糯谷单产低,成本高,糯谷统购价全省平均由7.01元,提到8.31元。7月,由于鹰厦铁路通车,交通条件改善,对宁化、清流、泰宁、建宁、南平、邵武、浦城、漳平、永定、三明等县(市)城区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3元的提高到5.3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0元的,提高到5.0元;铁路沿线县城粮价也相应提高。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74元,提高到6.83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31元,提高到6.4元。12月,又将县城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6元,提高到5.6~5.7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5元的提高到5.5元。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83元,提高到6.89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00元,提高到6.49元。1958年10月,因闽西北地区黄豆与稻谷比价不合理,黄豆价格偏低,以及解决诏安、福清与毗邻县差价偏大问题,将全省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黄豆统购价平均提高6.82%。
  1960~1966年,主要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山区粮价偏低问题以及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价格。这一时期,本省粮食统购价格先后调整4次,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办法。1960年5月,为解决山区与沿海平原粮价悬殊过大问题,将籼谷统购价不到6.0元的一律提到6.0元;在6.0元保护价地区取消城乡差价和早晚、红白籼谷差价。调价结果,在16个县城市场提高晚籼谷统购价,全省平均价由6.85元提高到6.92元,19个县城市场提高早籼谷价格,全省平均价由6.51元提高到6.61元。同年,还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1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0%;超过2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5%。1961年5月,继续解决山区粮价偏低问题和照顾提供商品粮较多地区收入。调价的措施是:凡农村基层点籼谷统购价低于8.0元的一律提高到8.0元,取消早晚、红白籼谷差价,糯谷、粳谷与籼谷保持合理差价,其他粮食品种统购价也相应调价。当年,由于粮食统购价提高幅度较大,从1962年度起,粮食征购加价奖励办法停止执行。全省平均主要粮食品种中等统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1-3。
  1964年10月,为解决甘薯干价格高于籼谷价格,农民要求多卖甘薯少卖稻谷的问题,将甘薯干统购价适当调低,全省平均从8.54元,降低到8.0元。1965年起,全省恢复早、晚籼谷差价。采取早籼谷统购价不动,提高晚籼谷统购价。这样晚籼谷统购价由8.39元,提高到8.63元,早晚籼谷之间差价每50公斤为0.3元。同年,为鼓励农民多提供商品粮,
  恢复实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以生产队计算,人均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50公斤部分(公粮不奖励),按统购价给予12%奖励金。1966年7月,为鼓励粮食生产,全省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同时停止执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主要粮食品种统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1-4。
  1967~1976年,因“文化大革命”冻结物价,粮食统购价格未作调整。仅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从这一年开始,超购部分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计算。
  1978年3月,为促进黄豆生产和交售,黄豆统购价由18.0元,提高到22.0元。同年,从早稻登场起,将早籼谷统购价提高与晚籼谷统购价同价(即取消早、晚籼谷差价)。这样沿海平原区提高0.5元,山区提高0.3元,全省平均提高4.21%。
  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本省从1979年春粮统购开始,再一次提高粮食统购价格。调价后,同时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统一价。对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此外,为贯彻按质论价,在调价同时,恢复早、晚籼谷的品质差价(早晚籼谷差价为0.35元)。调价结果,稻谷统购和超购实际平均收购价达13.54元,比1978年10.57元,提高28.1%。全省主要品种中等统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1-5。
  1980~1984年,粮食统购价格大部分品种未作调整。仅1981年7月,为调动农民交售黄豆积极性,将黄豆统购价提高到超购价水平(即黄豆收购价由25.0元,提高到37.5元),同时取消黄豆超购加价办法。1984年7月,为平衡供求,将糯谷的统购价由14.0元,降低为12.5元。此外,1984年,福建省除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收购粮食仍按1979年规定征购、超购分别计价外,对其它7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即35%按统购价,65%按超购价)。1985年4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稻谷、小麦全省统一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统购价,70%超购价),黄豆收购价不变,其它粮食品种价格放开。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是价格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克服了粮食征购基数轻重和超购加价收入不均问题,且简化了结算手续。1985年粮食分品种中等定购价,见表2-1-6。
  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定153个贫困乡和14个民族乡村的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建阳、三明、宁德三个地区每50公斤稻谷补贴2元,其他地区补贴2.5元。1986年,又各增加补贴1.5元。1987年,再增加33个贫困乡,加上原有的贫困乡、民族乡村共200个,定购粮食1.68亿公斤,价外补贴为1263万元。1986年4月起,大豆退出定购统销,价格放开,自由购销。为了多收购粳、糯谷,安排市场供应,调整了粳、糯谷定购价格。晚粳谷由19.0元提高到19.6元;籼糯谷由16.9元提高到18.2元;粳谷由20.0元提高到22.1元。为鼓励扩大冬种,发展小麦生产,从1987年春收开始,在小麦定购价的基础上,每收购50公斤小麦实行价外补贴3.8元。1987年4月起,全省提高稻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早、晚籼谷提高2元;粳、糯谷分别提高2.4元和3.2元。主要品种中等定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7。
  1988年4月起,将小麦定购价由21.2元提高到23.5元。面粉定购价作相应调整:标准粉由28.4元提高到31.1元,特二粉由33.1元提高到36.5元,特一粉由37.8元提高到41.9元。同年,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较大,种粮生产成本增加,收益下降,为稳定粮食生产,在国家粮食定购价未调高前,经国务院同意,福建省从1988年4月起,对定购粮食先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价外补贴标准:每50公斤稻谷为4.5元,大米为6.25元,小麦3.8元,甘薯干、玉米(顶定购任务)4.5元。实行价外补贴后,为减少对邻省粮食市场冲击和影响,规定崇安(现为武夷山市)、光泽、建宁、泰宁、清流、宁化、长汀等7县,不付现金,只给相应农业生产资料实物补偿。1989年4月,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本省再次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早籼谷每50公斤提高5.0元,晚籼谷、杂交籼谷提高5.4元,粳谷提高6.0元,粳糯谷提高6.2元,小麦提高1.5元,甘薯干提高4.5元,玉米按早籼谷同价执行。粮食定购价提高后,本省1988年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除小麦暂保留外,其他品种一律如数冲销。调整后主要粮食品种定购价格,见表2-1-8。
  1992年,由于前两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粮食生产成本增加,而粮食定购价格未作调整,种粮收益下降,为有利粮食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从4月起,本省又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早籼谷(含早杂优)平均提高2.4元(早籼谷提高3元,早杂优提高1.8元),晚籼谷提高4.0元,小麦提高5.9元。调整后粮食各品种定购价格,见表2-1-9。
  粮食定购价提高后,除取消小麦价外补贴3.8元外,扶持贫困乡实行的定购粮加价外补贴的政策不变;对1991年增加定购粮挂钩化肥7.5公斤,折价2.5元,改由粮食部门直接兑付给售粮单位和农户。此外,1992年在调整粮食定购价同时,对小宗稻谷(如粳谷、糯谷等)和甘薯干等品种,不再实行全省统一定价,下放给各地区(市)管理。为了给种粮农民更多的利益,以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本省1993年向农民收购经济合同的粮食,在收购奖售兑现和收购价格制定,均有明显改进,主要改进内容:①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将收购农民粮食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奖售平价化肥、柴油,改为以货币,通过价外加价形式兑付给农民。本省价外加价标准:一是按国务院规定标准大米每50公斤为5.2元,折成稻谷每50公斤为3.75元;二是省增加挂钩化肥1.7公斤,差价0.46元;三是省增加的生产资料价外补贴,每50公斤稻谷2,5元。价外加价的兑付办法:当市场粮价高于省定保护价并按市场价收购时,按国务院规定标准稻谷每50公斤3.75元兑付给农民;当市场粮价低于省定保护价,并按保护价收购时,除按国务院规定标准稻谷每50公斤3.75元,再加省增加挂钩化肥1.7公斤差价0.46元和省增加生产资料价外补贴2.5元,合计6.71元兑付给农民。②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自1993年起,农民向国家交售经济合同的粮食,实行收购保护价。本省1993年实行收购保护价标准定为:晚籼谷为28元(中等标准,下同),早籼谷为24元,少数品质特别差、即将淘汰的早籼谷为21元。③制定1993年合同收购粮食的收购价格。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早、晚籼谷收购指导价(或称基准价)。1993年早籼谷合同收购的基准价:产区(南平、三明)31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34.75元;销区(福州、莆田、泉州、漳州)34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37.75元;自给和基本自给区(龙岩、宁德)32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35.75元。1993年,晚籼谷合同收购指导价:产区(南平、三明)37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40.75;销区(福州、莆田、泉州、漳州)40.0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43.75元;自给或基本自给区(龙岩、宁德)38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41.75元。各地、市以省定合同收购指导价为基础,根据当地市场粮价水平,作适当浮动,上浮不限,下浮有限(早籼谷含价外加价不得低于32.75元,晚籼谷含价外加价不得低于36.75元)。1993年,省制定早籼谷基准价和晚籼谷指导价水平,再加价外加价后,其实际收购价格,一般都略高于当时市场粮食价格,农民对省定收购价格水平均能接受。但由于下半年起,全国各地粮价普遍上升,且幅度大,因此收购后期出现省规定收购指导价低于当地市场粮价的现象。
  1994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度国家收购粮食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省政府下达1994年度国家定购粮食分类区早、晚籼谷收购价格,从6月10日起执行。通知规定:①南平、三明地市各县(市)实行统一收购价格,其余地(市)各县(市)要安排地区差价,地差一般掌握1~3元;②国家定购的早、晚秈谷收购价格提高后,取消“三挂钩”物资价差补贴(即价外加价)和财政预购定金贴息。分类区早、晚籼谷收购价格,见表2-1-10
  1995年,为有利于部署农业生产,促进春耕,调动粮农生产积极性,从4月1日起,本省对国家定购10亿公斤粮食,又实行价外补贴,即在1994年省下达分类区收购价格基础上,每50公斤稻谷再加价外补贴15元,作为1995年度国家向农民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1996年,为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上升和缩小定购粮食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从6月1日起,本省对国家定购10亿公斤的粮食,在上年稻谷定购价格(不含价外补贴)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15元,并以此为基价上浮10%。同时,在提高定购价基础上,每50公斤稻谷保留价外补贴10元。各地市早、晚籼谷收购价格,见表2-1-11。
  1997年,本省定购价格和价外补贴政策不变,仍按上年度规定执行。同年3月17日,省政府决定,由于市场粮价回落,为保护农民种粮收益,对本省1996年度国家定购以外粮食,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保护价为:每收购50公斤中等早籼谷不低于65元,中等晚籼谷不低于70元;执行保护价时间为:从3月1日起至1997年新粮上市止。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保护价政策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规定每50公斤中等早籼谷保护价为61.75元。1998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安排1998年粮食收购价格通知》精神,考虑邻省粮价较低和本省目前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偏高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1998年度起,定购籼谷取消价格上浮10%的规定,但继续保留价外补贴。即1998年省定每50公斤中等籼谷基准价:早籼谷为65元,晚籼谷70元,另加价外补贴10元(不含公粮)。并规定各地市在省定基准价基础上,可上浮或下调5%,确定本地(市)具体早、晚籼谷收购价格。实际各地市按省定基准价产区均采取下调5%制定,如主产区建瓯、龙海、长乐、尤溪等县(市)每50公斤定购价格,早籼谷为61.75元(尤溪62元),晚籼谷为66.5元(长乐67元)。此外,1998年省规定收购保护价,每50公斤中等早籼谷为55元,晚籼谷为62元。
  此外,国家向农民收购粮食,从1961年开始,实行奖励市场紧缺工业品的政策。1961~1963年,主要奖励紧缺工业品:如棉布、食糖、卷烟、絮棉、煤油等。1964年,奖励品种增加优质化肥;奖励工业品的品种,每年都有所变动,数量也有增减。1965年起,由于市场工业品供应逐趋缓和,奖励品种逐步减少,到1972年仅剩化肥一种。1985~1992年,国家统一实行定购粮食与化肥、柴油和国家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钩”办法。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对化肥、柴油已采取计划内供应平价和计划外议价的政策。因此,国家向农民收购粮食,实行“三挂钩”的政策,实际上是补偿国家定购价与市价之间差价的一种手段。“三挂钩”标准,1985~1992年间也有变动,如每收购50公斤定购籼谷:1985年,奖售优质肥5公斤(标准氮,下同),预购定金在30%内发放;1987年,奖售化肥7.5公斤,柴油1公斤,预购定金按20%发放;1989年,奖售化肥12.5公斤,柴油和预购定金发放标准不变;1991年,在原奖售标准基础上,本省又增加化肥7.5公斤,折平议价差2.5元在收购中兑现给农民。1993年,全国统一改进粮食“三挂钩”办法后,取消奖售化肥、柴油办法,改为以货币通过价外加价形式兑付给农民。1995年起,为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对收购国家定购粮食,本省采取粮肥挂钩政策,即每收购50公斤原粮奖售优质标准肥12.5公斤(折尿素6.25公斤)。1950~1998年福建省粮食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1-12。
  (二)统销价格
  1953年,粮食销售价格作了3次季节性调整。调价掌握的原则:产区幅度小,销区幅度大;内地幅度小,沿海幅度大。全省平均大米(标准二等,下同)销售价格3月起提高5.75%,4月再提高3.99%,小麦销售价格8月起提高5.33%。1954年6月,黄豆销价随着购价调整作相应调低,全省平均由每50公斤(下同)18.9元,调整为17.09元。1955年,由于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采取临时性降价措施。全省平均统销价由2月15日的12.15元到10月1日下降为11.08元,后又部分恢复原价供应。1957年4月,为缓和糯米供求矛盾,随着糯谷统购价提高,相应提高统销价,全省平均糯米统销价由12.28元调整为13.23元。同年7月和12月,由于山区粮食统购价提高,而相应调高统销价两次:7月,调整晚籼米统销价有23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86元调整到9.41元;调整早籼米统销价有28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72元调整到9.17元。12月,调整晚籼米统销价有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77元调整到9.27元;调整早籼米统销价有14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31元调整到9.06元。1958年10月,由于闽西北地区和诏安、福清两县黄豆统购价提高,相应调整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黄豆统销价,平均由14.77元调整到15.68元。同年,标准粉统销价,全省平均由26.14元调整为25.53元。1960年5月,山区籼谷统购价提高到6.00元保护价后,晚籼米统销价有宁化、建宁两县由9.00元提高到9.20元;早籼米统销价有宁化、建宁等12个县城平均由8.99元提高到9.15元。1961年5月,由于本省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之后,为不使城乡人民增加负担,其粮食统销价格暂不作调整,由此出现的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财政负担。当年全省平均主要品种购销价格倒挂差价情况,见表2-1-13。
  1963年,为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问题,从11月1日起,对国家供应给农业人口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的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凡是统销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到与统购价相平,凡是统销价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供应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后,其价格称为“定销价”,而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价格,称为“定量价”。1964年7月,由于交通条件改善,面粉成本降低,全省平均专用标准粉统销价由25.53元,调整为24.37元。1965年,为进一步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从11月1日起,把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持平。即籼米、糯米、粳米、甘薯干4个品种,统销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高到同当地统购价持平,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调整结果,全省县城市场上述4种成品粮平均统销价由11.19元提高到12.35元。统销价提高后,国家对低收入职工给予适当粮价补贴。同年,由于本省小麦增多和鼓励群众多吃面粉,从9月15日起,全省平均专用标准粉统销价由24.37元,调整为21.02元;10月中旬,再作调低为20元,并实行全省统一统销价格。1966年,由于当年粮食统购价提高幅度较大,为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以及适当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从8月10日起,参照统购价格提高的幅度,合理调整了统销价。粮食统销价调整后,对供应农业人口口粮、饲料粮、奖售粮和工商行业用粮等均改按调整后统销价供应。城镇粮食统销价提高后,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按照省内各类工资区粮价平均提价金额,以一个职工供养三个半人口吃粮标准计算,分类区发给每个职工粮价提高的生活补贴费。各品种统销价格见表2-1-14。
  1967年,由于执行粮食部统一规定面粉质量标准,本省供应的标准粉质量比前有所降低。因此,从8月1日起,标准粉全省统一销售价格由17.50元降低为17.00元。1979年4月,由于粮食统购价和超购加价幅度再次全面提高,而统销价保持不动,由此又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现象。1979年全省主要粮食品种购销价格倒挂情况,见表2-1-15。
  1981年7月,黄豆收购价提高到37.50元,而统销价仍18.60元,购销价格倒挂由6.4元增至18.90元。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并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以后,全省从当年4月1日起,对供应农村缺粮农业人口的粮食(包括救灾粮和备荒种子粮),一律由统销价调整到定购价同价供应。但对吃国家农村回销粮的盐民、1978年以前退休回农村的干部和职工、安置在华侨农林场的归侨、回乡定居的归侨和港澳同胞,均暂按统销价供应。国家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的口粮,仍按原来统销价不动,由此购销价格倒挂又扩大,加重国家财政负担。1985年粮食主要品种购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16。
  同时,改革工商行业用粮的供应价。从1984年7月1日起将酒粮改为议价供应;1985年3月起,对高级宾馆、饭店、高级糕点用粮也改为议价供应;1985年5月1日又将其它工业用粮也改为议价供应;从1986年起,将供应行业的粮油,全部改按议价供应。1986年4月1日起,由于粳、糯谷收购价格提高,而销售价格只对供应农村部分作相应调整到购销同价,城镇统销价仍保持不动。见表2-1-17。
  1987年,本省又提高稻谷收购价,从4月1日起,供应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也相应调整为购销同价,而城镇粮食统销价,除粳、糯米作适当提高外,籼米的统销价仍不动。见表2-1-18。
  1988年,为了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发展,调节消费,节约用粮,合理调整财政负担,搞活粮食商品流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本省粮食销售价格改革先走一步,并经国务院同意,于6月1日开始实施。粮食销售价格改革主要内容:①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销售价格,从原来统销价调整到合同定购价水平;供应农业人口口粮的销售价格,按原来定购价再加价外补贴(每50公斤价外补贴标准:稻谷、玉米、甘薯干4.50元,大米6.25元,小麦3.80元,面粉5.60元)作价。②调整大米、稻谷销售价格时,将全省各县、市划分销区的城镇、农村和产区的城镇、农村四个价区分别定价(小麦、面粉只划分城镇和农村定价)。即产区城镇销售价格按原来定购价作价;销区城镇销售价格在产区调价的基础上,再加地区差价作价(每50公斤大米加2元,稻谷加1.4元。)。产区农村销售价格按原来定购价加价外补贴作价;销区农村销售价格在产区调价的基础上,再加地区差价作价。③贯彻按质论价和调节消费,在调整大米销售价格时,将特等、优质籼米与标准二等米的等级差价作适当扩大。1988年主要粮食品种销售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19。
  由于粮食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为使城镇大多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不受影响,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粮价倒挂暗补改为明补,发给城镇职工粮价补贴。
  1989年,根据国务院通知,为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从4月1日起再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据此,本省相应调整供应农村粮食销售价格。但城镇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农村粮食销价变动情况,见表2-1-20。
  1991年,国务院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粮食销售价格,提价幅度:三种粮食品种平均每50公斤提高10元。由于本省1988年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已先走一步,提价幅度超过1991年全国提价水平。为了进一步理顺本省粮食销售价格,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在全国提高粮食销价时,本省粮食销价在现行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调价方案上报国务院审批,最后根据国家物价局批复意见,拟定本省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具体方案,并与全国同步于5月1日开始执行。1991年本省粮食销售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21、表2-1-22。
  同年7月,为了加快福建省粮食购销体制和粮食价格的改革,省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进行放开粮食价格试点工作,以便探索和积累经验,指导全省粮食价格改革工作。
  1992年,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并相应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全国做到在调整后定购价的基础上,实行购销同价,国家经营粮食继续补贴费用。同时,同意福建省粮价改革再先走一步。据此,本省除统销价格按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规定的价格执行外,并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对供应城镇和农村粮食的销售价格,再作适当提高。本省粮食销售价格调整主要内容有:
  ①按照全国统一调价方案,调整粮食统销价格。见表2-1-23。
  ②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每50公斤成品粮的销价平均提高4.0元水平,福建省分别制定产、销区大米和面粉的销售价格,见表2-1-24。
  ③为了放活销售价格,允许各地以省定各品种粮食销售价格作为中准价,根据市场粮价变动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8%(需超过应报省批准),下浮不低于调价前(4月1日)销价。粮食销价放活后,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不变,粮证保留。
  ④从4月1日起,除供应军粮和城镇居民口粮分别按调整后的统销价和城镇销售价格执行外,对供应农业人口口粮和其他用粮一律改按议价供应。
  ⑤粳稻(米)、糯稻(米)、优质籼米和甘薯干等小宗粮食品种的销售价格,下放地市物价委员会和粮食局定价。
  1992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粮油的购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决定,除军粮按国家规定的统销价格供应外,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各地根据通知精神,按照“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于1993年初陆续贯彻执行。1993年12月,由于全国粮食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为了平抑粮食价格,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将地、市所在地的粮食挂牌零售价作统一安排;各县、市的挂牌零售价,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粮食局安排。各地、市所在地粮食挂牌零售价,见表2-1-25。
  1994年,由于一季度籼稻(米)市场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比上年底上涨3~5元,4月份市价继续上升。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研究决定,从5月10日起将国有粮食挂牌的标一、标二早、晚籼米零售价,在上年12月挂牌价格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2元。同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又将全省地、市所在地的标一早、晚籼米零售价格作了调整,平均每50公斤提高10元。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将福州市粮食销价列为国家计委管理;地市所在地粮食销价由省管理;县(市)由地区行署、市政府管理。各地、市6月10日起粮食销价调整情况,见表2-1-26。
  1995年,由于本省对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补贴后,对国家定购粮食的销售价格,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研究决定:从5月11日起,全省各市、县一律按福州市粮食挂牌的销售价格执行。即每50公斤标二早籼米80元,标一早籼米95元,标一晚米104元。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于6月20日制定国家定购粮地购地销的销售价格和各地、市、县定购粮销售价格,作为目标价格。见表2-1-27、表2-1-28。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通知规定,粮食销售实施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粮食价格的原则,省政府又核定本省9地市所在地定购粮第一步7月1日实施的最高价格。见表2-1-29。
  对其他县(市)7月1日实施定购粮销售价格,凡省定目标价格低于当地市场价格,按省定目标价格执行;若省定目标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按照每50公斤低3~5元的原则,由各地、市政府确定具体实施价格。1997年,由于粮食丰收,市场粮价大幅下降,为防止粮价继续下滑,逐步理顺粮食价格,缓解国有粮食部门经营困难,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于8月28日作出两点规定:①1996年省政府规定7月1日第一步实施挂牌销售价格,各地不得降价销售;随着市场粮价回升,销售价格要逐步达到1996年省定的目标价格水平;②1997年本省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不得亏本销售。1998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对本省粮食销售价格明确三项政策:①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6月1日起,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③在市场粮价过度上涨时,由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基准水平。各地(市)政府在省定基准水平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市)销售限价。从5月底各地贯彻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后,6月起,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价格有明显回升,以全省9地市所在地市场统计,6月份平均标一晚籼米每50公斤零售价为127元,比上月上升近20%,7月份为130元,之后各月价格均在125元上下浮动。
  1950~1998年福建省粮食销售价格水平,见表2-1-30。
  三、差价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后,粮价由国家统一管理。为有利于粮食商品合理流通,除因粮食实行统购取消季节差价和实行统销取消批零差价外,其他各种差价仍继续执行。
  (—)购销差价
  1950~1960年的10年中,国家经营粮食均有掌握一定购销差价。1950~1953年,大米购销差价规定为5.6%;1954年,县城市场为8~10%,农村仍为5.6%;1955年,城乡市场均为8%;1960年,粮食实行保护价的山区购销差价保持在4%以上;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稻谷、大米和甘薯干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65~1966年,城镇粮食销价提高到与购价持平;1978~1987年,由于粮食统购价提高,而统销价不动,又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88年,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提高到与定购价持平;1991年,城镇粮食销价再次提高后,又恢复有一定合理的购销差价;1993年,粮食销价放活后,各地均有掌握合理购销差价。
  (二)地区差价
  粮食购价的地区差价经历了逐步缩小、取消又恢复的过程。50年代初,为鼓励私商长途贩运,国营粮食部门安排地区差价,一般按城市价格层层倒扣运杂费和加一定利润定出产地收购价格,结果产区与销区差价过大,产地粮食收购价偏低。如1950年,福州市与宁化县每50公斤晚籼谷产销地区差价为5.24元;经过两年粮价调整,到粮食统购前夕的1953年,福州市与宁化县晚籼谷地区差价仍有4.1元;1957~1960年,三次提高山区粮食收购价后,福州市与宁化县晚籼谷地区差价缩小到2.10元;1961年和1966年,调整粮食收购价,两地又分别缩小到0.40元和0.20元。1966年,全省早籼谷、糯谷、粳谷取消地区差价;1969年起,全省粮食各品种收购价都取消了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个价;1993年,本省放活粮食购销价格后,为有利粮食流通,产区与销区粮食收购价又安排适当地区差价,一般每50公斤稻谷产销地区差价3元左右。
  (三)等级差价(品质差价)
  粮食购价的等级差价,1953年以前,全省未作统一规定。1954年9月,恢复供应等级米,规定上等与中等差价3%~3.5%,中等与次等差价2%~2.5%;同年10月,稻谷、黄豆定为3等5级,上、中、次之间差价各在3%~3.5%。1955年7月,规定上等与中等差价3%;中等与次等差价3.5%;上次、中等、中次之间各低1.5%;同年8月,又规定上等与中等差率扩大为3.5%~4%,中等与次等差率仍为2%~2.5%。1966年,全省统一规定各等级差价的具体金额,大米、籼谷、甘薯干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30元,粳谷、糯谷、小麦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40元,黄豆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50元。1979~1998年,主要粮食品种收购等级定为5个等级,其间经过几次调高收购价,各等级差价均按3%差率执行。
  (四)品种差价
  早、晚籼谷购价的差价,1953年,差率为10.35%;1954~1960年,保持4.36%~5.94%差率;1961年,早、晚籼谷实行同价;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差率为2.86%,1966年,差率扩大到4.21%;1978年,再次取消早、晚谷差价;1979年,又恢复差价,差率为2.94%;1985年,差率扩大为4.91%;1987~1988年,差率缩小为4.37%;1989~1991年,差率扩大为5.06%,1992年,差率扩大为7.95%;1993~1998年,再扩大为10%左右。
  四、议购议销和集市价格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本省曾两度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第一次是在60年代初,当时国民经济暂时困难,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以及缓解计划外粮食市场供应紧张,按照中央部署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这一政策当时深受生产者和消费者欢迎,为稳定市场粮价发挥很大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却被明令禁止。第二次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粮食坚持统购统销的前提下,再次开放农村贸易市场,重新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作为统购统销的必要补充。
  (一)议购议销价格
  粮食议购议销价格的掌握原则。1962年,由供销社系统经营议价粮食期间,由于当时市场粮价处于较高的情况,一般都按略低市价的原则进行定价。同时,根据各个时期粮食市价的情况,由省供销社下达中心市场议购价格水平,作为指导各地制定具体议购价格;1962年底,改由省供销社会同省粮食厅商定后,再由省供销社下达中心市场议购价格,各地、市供销社根据省定的中心市场价格,具体掌握其他市场议购价格。1963年,为引导市价向国家计划价格靠拢,根据当时市场粮价水平,省粮食厅核定南平等11个中心市场夏季早籼谷平均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24.7元,比当时全省平均市价28.2元低12.4%;当年秋季,又核定晚籼谷(中心市场增加到21个)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为19.0元,仍低于同市场平均市价。1964年,为保证国家统购和超购任务的完成,在粮食统购期间,要求议购价应掌握低于超购加奖售的实际价格;统购任务完成后,再随行就市,低于市价进行议购;这一年秋季,省下达福州等9个地、市所在地中心市场晚籼谷最高议购价为14.1元。1965年,议购粮食价格,省粮食厅采取“管涨不管落”的政策,明确指出:“有计划地逐步引导市价下降到接近国家统购牌价水平”。在此期间,粮食议销价格,一般以议购价为基础,加适当费用,以略低市价制定。由于市场粮价逐步回落,各地供销社或粮食部门出售议价粮食价格也随着降低。据资料汇总,全省1963年和1964年粮食议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1。
  1978年全面恢复粮食议价经营后,本省粮食议购价制定,原则上实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因时因地制宜,有涨有落,灵活掌握。同时又规定,稻谷议购价不超过统购价的一倍。当年,各地实际执行基本不分城乡、季节,一律按原有统购价加一倍作为议购价(即19.60元)。随后销区根据市场粮价变化,采取灵活掌握,但浮动权一般在县。1984年起,沿海县(市)进一步放开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县对粮站实行指导价管理。对产区的主要粮种的议购价省政府和省主管部门均有具体指导,有的年份还规定议购指导价水平或规定最低、最高议购价。如198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为防止市场粮价过低,损害粮农的利益,对粮食议购价实行最低保护价,并规定铁路沿线的县,每50公斤晚籼谷议购价为45元,调出稻谷每50公斤顺加不超过6元费用,确定调拨价。又如,1990年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农业部对早晚籼谷、小麦、粳谷、玉米等主要粮种,提出具体指导价格水平。此外,粮食主产区的地、市一级政府对粮食议购价水平也极为关心,有的年份还直接指导制定早、晚籼谷议购价。这一时期,对粮食议销价格制定,凡就地议购就地议销的,一般由各县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利润掌握在5%以内)自行制定。但个别年份市场粮价上涨较高时,为稳定市场粮价,有的县(市)政府也采取短时间内规定议销最高限价。
  1979~1987年粮食年度末(3月底),全省23个重点市场主要粮食品种议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2。
  (二)集市贸易价格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95年,福建的粮食集市贸易政策,经过几次变更,时而开放,时而关闭。关闭的主要原因是受“左”的经济政策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3年11月,基本上实行有领导的自由贸易,粮食市场是开放的;1953年12月至1957年7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但仍允许农民少量粮食上市交易;1957年8月至1959年,粮食市场基本关闭;1960年11月至1966年初,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12条政策,重新开放粮食贸易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供销社议购合同任务后,把余粮运到农村集市出售;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贸易市场又被全面关闭,但零售集市交易仍然仍在;从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有计划有领导逐步开放粮食集市贸易;从1983年起,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集市贸易常年开放。粮食集市价格,在6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经济暂时困难,粮食严重短缺,集市粮价高得惊人,1961年,平均每公斤大米高达4.22元,比国家统销价0.215元高19倍。随着粮食生产恢复,集市粮价很快回落,直到1964年,市价平均每公斤降为0.532元,比1961年降低87.39%。见表2-1-33。
  1978年重新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后,集市粮价处于波浪式上升。粮食市场开放时,集市粮价基本平稳,升降幅度很小;1982年,本省遭受涝、风、虫等灾害,粮食减产,市场粮食趋紧,集市粮价上升;1983~1984年,由于市场粮源较多,集市粮价略有回跌;1985~1987年,集市粮价稳中有升,但在沿海一些市、县集市粮价曾出现过波动,但通过投放议价粮后,市场粮价很快回落;1988~1989年,随着整个市场物价波动,集市粮价也大幅度上涨;1990~1992年,集市粮价在较高水平上,逐年有明显回落;1993~1995年,随着整个市场物价水平上升和这几年本省市场粮源趋紧,集市粮价又再度回升。1996~1997年,由于全国粮食丰收,粮价逐渐回落,直到1998年5月市场粮价才有所回升。1975~1998年本省集市粮食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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