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商品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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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415
颗粒名称: 第二篇 商品价格
分类号: F714
页数: 570
页码: 12-1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商品价格的情况。其中包括粮油价格、副食品价格、经济作物价格、水产品价格、林产品价格、水果价格、中药材价格、土特产品价格、农产品生产成本及收益、针纺织品价格、百货、文化用品价格、五金交电商品价格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商品价格

内容

第一章 粮油价格
  粮食价格是市场物价的中心。粮食价格稳定与否,对人民生活,对政局、社会稳定关系极大。因此,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粮食的生产和经营,都非常关注粮食产量增减和粮价的变动,也都采取各种措施抑制粮食价格过度上涨。由于粮油生产受自然条件制约,时丰时歉,价格必然会波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粮油市场价格大多操纵在地主和商人手里,他们居间投机倒把,更造成粮油价格动荡。因此,经常出现粮油价格时涨时跌,广大城乡人民深受其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帝国主义经济封锁,福建外来粮源锐减,以致粮油价格剧烈波动。各级人民政府在恢复和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以稳定粮价为目的,通过国营贸易公司组织粮源,以低于市场价格抛售粮食,使粮食价格在很短时间稳定下来。到1950年9月底,取得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胜利。
  1953~1954年,福建省先后实行粮油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粮油计划收购价格基本上按照当时的国营收购牌价,粮油计划供应价格基本按照当时的国营的零售牌价,并停止粮油季节差价的变动。此后,粮油计划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管理,在有利发展粮油生产和稳定市场物价的前提下,对粮油价格进行有计划地逐步提高。50~60年代中期,重点解决山区粮价偏低和全省油料收购价格偏低问题。“文化大革命”期间,除1971年提高一次粮食收购价外,其他年份粮油购销价格一直没有变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促进粮油生产发展,1979年大幅度提高粮食、油料收购价格,1980年扩大粮食、油料完成统购任务后的议购议销。1985年取消粮油统购制度,改为国家合同定购,并理顺了农村粮食销价。1986年将供应行业的粮油全部改按议价供应,为深化粮油销价改革创造条件。1987、1988、1989和1992年,连续4次提高粮食和油料油脂定购价格。1994年和1996年先后2次提高粮食定购价格。为理顺粮油销售价格,搞活粮油商品流通,福建省采取“积极慎重,以补为主,调放结合,逐步理顺”的方针,1988年,率先提高22年没有触及的供应城镇居民粮油销售价格,实现购销同价;1991~1992年,又连续2次提高粮油销售价格,实现粮油价格有合理的购销差价。1993年,在理顺粮油购销价格基础上,为了给粮农更多的利益,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向农民收购经济合同的粮食,由奖售平价化肥、柴油改为以价外加价形式以货币兑现给农民。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对农民定购任务外交售给国家的粮食,实行收购保护价制度。同时,为加快福建省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步伐,省政府决定,在放活粮油销价的基础上,从1993年开始,采取放开食用植物油购销价格和有调控的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同时,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和粮食风险基金,以便通过吞吐调节平抑市场粮油价格。
  第一节 粮食价格
  一、自由价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明初至嘉靖前期,福建多数府、县正常年景的米价每石都在白银3钱左右,粮价最低的建宁、邵武二府,斗米仅25文,最高的泉州、漳州、汀州三府,斗米30文至40文。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起,因灾荒连年,倭患频繁,福建大部分地区粮价上涨4至6成。崇祯年间,除元年(1628年)、三年(1630年)、八年(1635年)、九年(1936年)和十五年(1642年)外,福建都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多数府、县米价每石上升到白银1至2两之间,其余各年米价每石都在白银1两上下。
  清顺治初年(1644~1645年),福建米价每石在白银1两上下;顺治三年(1646年),清兵入闽,与抗清的郑成功部队作战,农业生产受影响,粮食减产;加以清政府施行“海禁”,海运入闽粮食受阻,粮价暴涨。顺治四至五年(1647~1648年),福建不少府、县的米价每石都涨至白银5两,甚至10两以上。康熙五年至三十年(1666~1691年),福建政局逐步稳定,清朝统一台湾,加以粮食丰收,粮价有明显回落,大部分府、县米价降至每石白银5钱上下。康熙三十一年至五十年(1692~1711年),福建人口增加,粮食需要量大,各府、县米价又逐渐上升,常年大米每石白银5钱至1两。雍正元年(1723年),福建粮价有明显上涨,每石米价均在白银1两以上,特别是雍正二、三、四年(1724~1726年),福建不少地方发生自然灾害,一些府、县每石米价高达白银3~4两之多。乾隆年间,福建在正常年景每石米价均在白银1两5钱上下浮动,没有超出2两;乾隆五十至六十年(1785~1795年)间,福建自然灾害不断,加上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台湾发生林爽文领导的反清起义,台湾运销福建粮食受阻,沿海粮价暴涨,每石米价高达5两以上。嘉庆元年至五年(1796~1800年),农业生产年景好,每石米价回落到白银1两5钱上下。道光至光绪前期,福建粮价缓慢上升,正常年景每石米价都在白银1两5钱至2两4钱之间浮动。光绪后期“大清银元”在市上流通后,每石米价为银元4~5元之间。
  民国元年至25年(1912~1936年)间,福建粮价保持相对稳定,涨落变动不大。据民国25年价格资料,晚籼谷(33个县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为3.18元(最高的厦门为5.45元,最低的邵武为1.25元),小麦(14个县平均)为5.75元,大豆(62个县平均)为7.05元。市场大米每50公斤价格也均在5~6元之间浮动。
  抗日战争初期,福建粮食连续两年丰收,粮价尚较平稳。随着战争扩大,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加之日本侵略军封锁港口,大米进省锐减,军需粮食骤增;从民国27年(1938年)冬起,粮价逐渐上涨,从沿海开始,逐渐波及全省各地。到民国29年,本省粮价比抗战前上涨4倍以上。此间,国民党政府虽采取一些平抑粮价措施,因手无粮源,收效甚微。民国30年4月,福州等地相继沦陷,货物流通受阻,粮食奇缺,粮价飞涨。以临时省会永安县城和以沿海缺粮惠安县城为例,中等白米零售价格,抗战结束时与抗战前夕比较,价格上涨245倍以上。见表2-1-1。
  民国37年(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发行“金圆券”,以“法币”300万元换“金圆券”1元,货币继续贬值,市场物价疯狂上涨,福州及闽南沿海各地粮价如脱缰之马,米价一日数涨。泉州市在换发“金圆券”的8月份,市场稻谷平均每50公斤为“金圆券”15元,至民国37年12月份涨为1200元,仅4个月时间上涨80倍,“金圆券”几乎成了废纸。民国38年7月1日,国民党政府又改发“银元券”,号称同银元等值,以1元“银元券”兑换“金圆券”5元(等于法币1500亿元)。由于国民经济全面崩溃,市民不愿存放纸币,市场买米需用银元或黄金。国民党政府对粮价完全失去控制。民国38年8月福州解放前夕,市场中等大米价格每50公斤银元10元或黄金1.4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194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福州。1949年9月至1950年8月,福建市场粮食价格主要仍由私人粮商所操纵。此间,福建粮价发生4次大波动,以福州市场粮价变动看:第一次,1949年9月初起,粮价开始波动;第二次在同年11月20~25日,大米市价每50公斤(以下粮价均以50公斤为计量单位)为5.28元(以下粮价均按第二套人民币计算),比9月1日3.44元,上涨53.49%;第三次在1950年2月春节期间,大米市价猛涨至46元;第四次在同年6月底至7月初,主要是美国侵朝战争爆发引起,福州大米市价在回跌情况下,又由18.2元上涨到25.6元。这几次粮食市价波动,福州国营贸易公司通过调度粮源,大量抛售大米,迫使市价回跌,起着很大作用。1950年9月以后,福州市场大米零售价每50公斤均在13~15元上下浮动。全省各地国营贸易公司也都积极参与粮食购销活动,并逐步取得粮食市场的领导权,全省市场大米价格与国营大米牌价大体接近或持平,这种状况一直保持到1953年12月止。
  1950~1953年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和南平5个城市大米国营牌价与市价情况,见表2-1-2。
  民国26~34年(1937~1945年)永安县和惠安县中等大米零售价表
  1950~1953年,政府为防止谷贱伤农和保护农民利益,通过国营粮食部门收购农民粮食,收购价格逐年都略有提高,特别1953年先后三次提高稻谷收购价格,如7月早籼谷(中等,下同)全省平均收购价由5.52元,提高到6.1元,8月份再提为6.2元,11月晚籼谷全省平均收购价由6.26元,提高到6.72元。调整结果,1953年与1952年比较,全省平均早籼谷收购价提高7.02%,晚籼谷收购价提高7.73%。此间,省国营贸易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粮食地区差价、批零差价、季节差价和品质差价,取得一定成效。1950年4月,为保证福州市青黄不接时期的大米供应,引导产区粮食流入福州,将建瓯与福州的粮食地区差价由50%扩大到83%;福州米源充足后,5月地区差价回降到55%。1950年8月底,为支援闽北粮产区生产和开发建设需要,采取销区粮价不动,提高闽北产粮区粮食收购价,使地区差价缩小到37%。1950年5月,为使福州私商零售粮食有较合理的利润,福州市贸易公司将粮食批零差率由4.2%扩大到7.5%。粮食季节差价,采取逐步缩小的政策。如1950年曾高达100%以上,1951年最高时也达60%,到1952年全省平均在20%左右,基本改变历史形成缺粮季节粮价暴涨,粮食收获季节粮价暴跌的局面,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1953年开始,国营粮食部门收购粮食,实行“分等论价,好粮好价,好次兼收”的政策,以鼓励农民卖好粮。
  二、统购统销价格
  (―)统购价格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命令》,决定粮食由国家统购统销,取消自由贸易。1953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福建省粮食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决定从1953年12月1日起,全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列入统购统销的品种,暂定为稻谷、大米、小麦、大麦、面粉、黄豆等。
  1954年3月,因小麦与面粉比价不合理,且小麦统购价格偏高,将小麦统购价全省平均由11.79元,降到11.12元。同年6月,由于黄豆与大米比价不合理,又将黄豆统购价全
  1950~1953年福建省5个城市中等大米批发牌价与市价对照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价格系年平均价。
  2.表列大米质量除福州、厦门1950年和1951年为上溪(白)米外,其余年份和地区均为中晚(溪)米或中等米。
  3.南平市1953年市价是以零售价折算为批发价。
  省平均由17.19元,降到15.33元。1955年,因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为调节生产,糯谷统购价先后降低两次。2月,全省平均由7.79元,降到7.31元;6月,又由7.31元,再降到7.01元。1957年4月,由于糯米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且糯谷单产低,成本高,糯谷统购价全省平均由7.01元,提到8.31元。7月,由于鹰厦铁路通车,交通条件改善,对宁化、清流、泰宁、建宁、南平、邵武、浦城、漳平、永定、三明等县(市)城区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3元的提高到5.3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0元的,提高到5.0元;铁路沿线县城粮价也相应提高。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74元,提高到6.83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31元,提高到6.4元。12月,又将县城晚籼谷统购价不到5.6元,提高到5.6~5.7元;农村基层点不到5.5元的提高到5.5元。全省平均晚籼谷统购价由6.83元,提高到6.89元,早籼谷统购价由6.00元,提高到6.49元。1958年10月,因闽西北地区黄豆与稻谷比价不合理,黄豆价格偏低,以及解决诏安、福清与毗邻县差价偏大问题,将全省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黄豆统购价平均提高6.82%。
  1960~1966年,主要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山区粮价偏低问题以及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价格。这一时期,本省粮食统购价格先后调整4次,并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奖励办法。1960年5月,为解决山区与沿海平原粮价悬殊过大问题,将籼谷统购价不到6.0元的一律提到6.0元;在6.0元保护价地区取消城乡差价和早晚、红白籼谷差价。调价结果,在16个县城市场提高晚籼谷统购价,全省平均价由6.85元提高到6.92元,19个县城市场提高早籼谷价格,全省平均价由6.51元提高到6.61元。同年,还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1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0%;超过20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加价奖励15%。1961年5月,继续解决山区粮价偏低问题和照顾提供商品粮较多地区收入。调价的措施是:凡农村基层点籼谷统购价低于8.0元的一律提高到8.0元,取消早晚、红白籼谷差价,糯谷、粳谷与籼谷保持合理差价,其他粮食品种统购价也相应调价。当年,由于粮食统购价提高幅度较大,从1962年度起,粮食征购加价奖励办法停止执行。全省平均主要粮食品种中等统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1-3。
  1964年10月,为解决甘薯干价格高于籼谷价格,农民要求多卖甘薯少卖稻谷的问题,将甘薯干统购价适当调低,全省平均从8.54元,降低到8.0元。1965年起,全省恢复早、晚籼谷差价。采取早籼谷统购价不动,提高晚籼谷统购价。这样晚籼谷统购价由8.39元,提高到8.63元,早晚籼谷之间差价每50公斤为0.3元。同年,为鼓励农民多提供商品粮,
  表2-1-31961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统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全省县级市场中等粮食平均价。
  恢复实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以生产队计算,人均向国家交售粮食超过50公斤部分(公粮不奖励),按统购价给予12%奖励金。1966年7月,为鼓励粮食生产,全省粮食统购价再次提高,同时停止执行统购粮加价奖励办法。主要粮食品种统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1-4。
  1967~1976年,因“文化大革命”冻结物价,粮食统购价格未作调整。仅1971年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从这一年开始,超购部分的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计算。
  1978年3月,为促进黄豆生产和交售,黄豆统购价由18.0元,提高到22.0元。同年,从早稻登场起,将早籼谷统购价提高与晚籼谷统购价同价(即取消早、晚籼谷差价)。这样沿海平原区提高0.5元,山区提高0.3元,全省平均提高4.21%。
  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为促进粮食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本省从1979年春粮统购开始,再一次提高粮食统购价格。调价后,同时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统一价。对超购部分在提价的基础上,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此外,为贯彻按质论价,在调价同时,恢复早、晚籼谷的品质差价(早晚籼谷差价为0.35元)。调价结果,稻谷统购和超购实际平均收购价达13.54元,比1978年10.57元,提高28.1%。全省主要品种中等统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1-5。
  1980~1984年,粮食统购价格大部分品种未作调整。仅1981年7月,为调动农民交售黄豆积极性,将黄豆统购价提高到超购价水平(即黄豆收购价由25.0元,提高到37.5元),同时取消黄豆超购加价办法。1984年7月,为平衡供求,将糯谷的统购价由14.0元,降低
  表2-1-41966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统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全省县级市场中等粮食平均价。
  表2-1-51979年福建省粮食主要品种统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统购价调整前为全省平均价,调整后为全省统一价。
  2.中等粮食价格。
  为12.5元。此外,1984年,福建省除建阳、三明两个地区(市)收购粮食仍按1979年规定征购、超购分别计价外,对其它7个地区(市)收购的粮食改按“倒三五、六五”比例计价(即35%按统购价,65%按超购价)。1985年4月1日起,按国务院规定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定购的稻谷、小麦全省统一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统购价,70%超购价),黄豆收购价不变,其它粮食品种价格放开。粮食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是价格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克服了粮食征购基数轻重和超购加价收入不均问题,且简化了结算手续。1985年粮食分品种中等定购价,见表2-1-6。
  1985年10月,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定153个贫困乡和14个民族乡村的定购粮,实行价外补贴,建阳、三明、宁德三个地区每50公斤稻谷补贴2元,其他地区补贴2.5元。1986年,又各增加补贴1.5元。1987年,再增加33个贫困乡,加上原有的贫困乡、民族乡村共200个,定购粮食1.68亿公斤,价外补贴为1263万元。1986年4月起,大豆退出定购统销,价格放开,自由购销。为了多收购粳、糯谷,安排市场供应,调整了粳、糯谷定购价格。晚粳谷由19.0元提高到19.6元;籼糯谷由16.9元提高到18.2元;粳谷由20.0元提高到22.1元。为鼓励扩大冬种,发展小麦生产,从1987年春收开始,在小麦定购价的基础上,每收购50公斤小麦实行价外补贴3.8元。1987年4月起,全省提高稻谷“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早、晚籼谷提高2元;粳、糯谷分别提高2.4元和3.2元。主要品种中等定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7。
  1988年4月起,将小麦定购价由21.2元提高到23.5元。面粉定购价作相应调整:标准粉由28.4元提高到31.1元,特二粉由33.1元提高到36.5元,特一粉由37.8元提高到41.9元。同年,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较大,种粮生产成本增加,收益下降,为稳定粮食生产,在国家粮食定购价未调高前,经国务院同意,福建省从1988年4月起,对定购粮食先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价外补贴标准:每50公斤稻谷为4.5元,大米为6.25元,小
  表2-1-61985年福建省中等粮食主要品种定购价格表
  表2-1-71987年福建省中等稻谷主要品种定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麦3.8元,甘薯干、玉米(顶定购任务)4.5元。实行价外补贴后,为减少对邻省粮食市场冲击和影响,规定崇安(现为武夷山市)、光泽、建宁、泰宁、清流、宁化、长汀等7县,不付现金,只给相应农业生产资料实物补偿。1989年4月,为了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本省再次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早籼谷每50公斤提高5.0元,晚籼谷、杂交籼谷提高5.4元,粳谷提高6.0元,粳糯谷提高6.2元,小麦提高1.5元,甘薯干提高4.5元,玉米按早籼谷同价执行。粮食定购价提高后,本省1988年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除小麦暂保留外,其他品种一律如数冲销。调整后主要粮食品种定购价格,见表2-1-8。
  1992年,由于前两年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粮食生产成本增加,而粮食定购价格未作调整,种粮收益下降,为有利粮食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从4月起,本省又提高粮食定购价格。早籼谷(含早杂优)平均提高2.4元(早籼谷提高3元,早杂优提高1.8元),晚籼谷提高4.0元,小麦提高5.9元。调整后粮食各品种定购价格,见表2-1-9。
  粮食定购价提高后,除取消小麦价外补贴3.8元外,扶持贫困乡实行的定购粮加价外补贴的政策不变;对1991年增加定购粮挂钩化肥7.5公斤,折价2.5元,改由粮食部门直接兑付给售粮单位和农户。此外,1992年在调整粮食定购价同时,对小宗稻谷(如粳谷、糯谷等)和甘薯干等品种,不再实行全省统一定价,下放给各地区(市)管理。为了给种粮农民更多的利益,以促进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本省1993年向农民收购经济合同的粮食,在收购奖售兑现和收购价格制定,均有明显改进,主要改进内容:①改进粮食“三挂钩”兑现办法。将收购农民粮食用于扶持粮食生产的奖售平价化肥、柴油,改为以货币,通过价外加价形式兑付给农民。本省价外加价标准:一是按国务院规定标准大米每50公斤为5.2元,折成稻谷每50公斤为3.75元;二是省增加挂钩化肥1.7公斤,差价0.46元;三是省增加的生产资料价外补贴,每50公斤稻谷2,5元。价外加价的兑付办法:
  表2-1-81989年福建省粮食主要品种定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1-91992年福建省中等粮食主要品种定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当市场粮价高于省定保护价并按市场价收购时,按国务院规定标准稻谷每50公斤3.75元兑付给农民;当市场粮价低于省定保护价,并按保护价收购时,除按国务院规定标准稻谷每50公斤3.75元,再加省增加挂钩化肥1.7公斤差价0.46元和省增加生产资料价外补贴2.5元,合计6.71元兑付给农民。②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自1993年起,农民向国家交售经济合同的粮食,实行收购保护价。本省1993年实行收购保护价标准定为:晚籼谷为28元(中等标准,下同),早籼谷为24元,少数品质特别差、即将淘汰的早籼谷为21元。③制定1993年合同收购粮食的收购价格。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早、晚籼谷收购指导价(或称基准价)。1993年早籼谷合同收购的基准价:产区(南平、三明)31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34.75元;销区(福州、莆田、泉州、漳州)34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37.75元;自给和基本自给区(龙岩、宁德)32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35.75元。1993年,晚籼谷合同收购指导价:产区(南平、三明)37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40.75;销区(福州、莆田、泉州、漳州)40.0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43.75元;自给或基本自给区(龙岩、宁德)38元,加价外加价3.75元共计为41.75元。各地、市以省定合同收购指导价为基础,根据当地市场粮价水平,作适当浮动,上浮不限,下浮有限(早籼谷含价外加价不得低于32.75元,晚籼谷含价外加价不得低于36.75元)。1993年,省制定早籼谷基准价和晚籼谷指导价水平,再加价外加价后,其实际收购价格,一般都略高于当时市场粮食价格,农民对省定收购价格水平均能接受。但由于下半年起,全国各地粮价普遍上升,且幅度大,因此收购后期出现省规定收购指导价低于当地市场粮价的现象。
  1994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安排1994年度国家收购粮食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省政府下达1994年度国家定购粮食分类区早、晚籼谷收购价格,从6月10日起执行。通知规定:①南平、三明地市各县(市)实行统一收购价格,其余地(市)各县(市)要安排地区差价,地差一般掌握1~3元;②国家定购的早、晚秈谷收购价格提高后,取消“三挂钩”物资价差补贴(即价外加价)和财政预购定金贴息。分类区早、晚籼谷收购价格,见表2-1-10
  1995年,为有利于部署农业生产,促进春耕,调动粮农生产积极性,从4月1日起,本省对国家定购10亿公斤粮食,又实行价外补贴,即在1994年省下达分类区收购价格基础上,每50公斤稻谷再加价外补贴15元,作为1995年度国家向农民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1996年,为补偿粮食生产成本上升和缩小定购粮食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从6月1
  表2-1-101994年福建省早晚籼谷收购价格表
  日起,本省对国家定购10亿公斤的粮食,在上年稻谷定购价格(不含价外补贴)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15元,并以此为基价上浮10%。同时,在提高定购价基础上,每50公斤稻谷保留价外补贴10元。各地市早、晚籼谷收购价格,见表2-1-11。
  1997年,本省定购价格和价外补贴政策不变,仍按上年度规定执行。同年3月17日,省政府决定,由于市场粮价回落,为保护农民种粮收益,对本省1996年度国家定购以外粮食,实行保护价敞开收购。保护价为:每收购50公斤中等早籼谷不低于65元,中等晚籼谷不低于70元;执行保护价时间为:从3月1日起至1997年新粮上市止。8月29日,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粮食保护价政策的紧急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规定每50公斤中等早籼谷保护价为61.75元。1998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安排1998年粮食收购价格通知》精神,考虑邻省粮价较低和本省目前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偏高的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1998年度起,定购籼谷取消价格上浮10%的规定,但继续保留价外补贴。即1998年省定每50公斤中等籼谷基准价:早籼谷为65元,晚籼谷70元,另加价外补贴10元(不含公粮)。并规定各地市在省定基准价基础上,可上浮或下调5%,确定本地(市)具体早、晚籼谷收购价格。实际各地市按省定基准价产区均采取下调5%制定,如主产区建瓯、龙海、长乐、尤溪等县(市)每50公斤定购价格,早籼谷为61.75元(尤溪62元),晚籼谷为66.5元(长乐67元)。此外,1998年省规定收购保护价,每50公斤中等早籼谷为55元,晚籼谷为62元。
  此外,国家向农民收购粮食,从1961年开始,实行奖励市场紧缺工业品的政策。1961~1963年,主要奖励紧缺工业品:如棉布、食糖、卷烟、絮棉、煤油等。1964年,奖励品种增加优质化肥;奖励工业品的品种,每年都有所变动,数量也有增减。1965年起,由于市场工业品供应逐趋缓和,奖励品种逐步减少,到1972年仅剩化肥一种。1985~1992年,国家统一实行定购粮食与化肥、柴油和国家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钩”办法。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对化肥、柴油已采取计划内供应平价和计划外议价的政策。因此,国家向农民收购粮食,实行“三挂钩”的政策,实际上是补偿国家定购价与市价之间差价的一种手段。“三挂钩”标准,1985~1992年间也有变动,如每收购50公斤定购籼谷:1985年,奖售优质肥5公斤(标准氮,下同),预购定金在30%内发放;1987年,奖售化肥7.5公斤,柴油1公斤,预购定金按20%发放;1989年,奖售化肥12.5公斤,柴油和预购定金发放标准不变;1991年,在原奖售标准基础上,本省又增加化肥7.5公斤,折平议价差2.5元在收购中兑
  表2-1-111996年福建省早晚籼谷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列收购价格为各地(市)平均收购价格,各县(市)可安排地区差价1~3元,具体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现给农民。1993年,全国统一改进粮食“三挂钩”办法后,取消奖售化肥、柴油办法,改为以货币通过价外加价形式兑付给农民。1995年起,为调动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省政府决定,对收购国家定购粮食,本省采取粮肥挂钩政策,即每收购50公斤原粮奖售优质标准肥12.5公斤(折尿素6.25公斤)。1950~1998年福建省粮食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1-12。
  表2-1-121950~1998年福建省粮食收购价格表
  注:1.早、晚籼谷、小麦1950~1952年系收购价;1953~1984年系统购价;1985~1992年系“倒三七”比例价的定购价;1993年早晚籼谷系省定指导价,加价外加价3.75元(以自给区价格为代表),1994年系省定收购价(以自给区价格为代表);1995~1998年省定收购价加价外补贴15元的价格及上浮的价格;小麦1993~1998年系5个产区全社会综合平均收购价。
  2.黄豆:1950~1952年系收购价;1953~1980年系统购价;1981~1985年系收购价;1986~1998年系8个产区全社会综合平均收购价。
  3.甘薯干:1950~1952年系收购价;1953~1980年系统购价;1984年系“五五”比例价(统购价和超购价各占50%);1985~1986年系议购价;1987~1991年系顶任务的定购价;1992~
  1998年系4个产区全社会综合平均收购价。
  4.凡是全社会综合平均收购价均根据福建省统计局统计资料。
  5.表列价格是县城市场中等粮食平均价。
  (二)统销价格
  1953年,粮食销售价格作了3次季节性调整。调价掌握的原则:产区幅度小,销区幅度大;内地幅度小,沿海幅度大。全省平均大米(标准二等,下同)销售价格3月起提高5.75%,4月再提高3.99%,小麦销售价格8月起提高5.33%。1954年6月,黄豆销价随着购价调整作相应调低,全省平均由每50公斤(下同)18.9元,调整为17.09元。1955年,由于糯米供过于求,库存积压,采取临时性降价措施。全省平均统销价由2月15日的12.15元到10月1日下降为11.08元,后又部分恢复原价供应。1957年4月,为缓和糯米供求矛盾,随着糯谷统购价提高,相应提高统销价,全省平均糯米统销价由12.28元调整为13.23元。同年7月和12月,由于山区粮食统购价提高,而相应调高统销价两次:7月,调整晚籼米统销价有23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86元调整到9.41元;调整早籼米统销价有28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72元调整到9.17元。12月,调整晚籼米统销价有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77元调整到9.27元;调整早籼米统销价有14个县城和重点集镇,平均由8.31元调整到9.06元。1958年10月,由于闽西北地区和诏安、福清两县黄豆统购价提高,相应调整15个县城和重点集镇黄豆统销价,平均由14.77元调整到15.68元。同年,标准粉统销价,全省平均由26.14元调整为25.53元。1960年5月,山区籼谷统购价提高到6.00元保护价后,晚籼米统销价有宁化、建宁两县由9.00元提高到9.20元;早籼米统销价有宁化、建宁等12个县城平均由8.99元提高到9.15元。1961年5月,由于本省大幅度提高粮食统购价之后,为不使城乡人民增加负担,其粮食统销价格暂不作调整,由此出现的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由国家财政负担。当年全省平均主要品种购销价格倒挂差价情况,见表2-1-13。
  1963年,为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问题,从11月1日起,对国家供应给农业人口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的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凡是统销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到与统购价相平,凡是统销价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供应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后,其价格称为“定销价”,而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价格,称为“定量价”。1964年7月,由于交通条件改善,面粉成本降低,全省平均专用标准粉统销价由25.53元,调整为24.37元。1965年,为进一步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从11月1日起,把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持平。即籼米、糯米、粳米、甘薯干4个品种,统销价低于统购价的一律提高到同当地统购价持平,高于统购价的一律不动。调整结果,全省县城市场上述4种成品粮平均统销价由11.19元提高到12.35元。统销价提高后,国家对低收入职工给予适当粮价补贴。同年,由于本省小麦增多和鼓励群众多吃面粉,从9月15日起,全省平均专用标准粉统销价由24.37元,调整为21.02元;10月中旬,再作调低为20元,并实行全省统一统销价格。1966年,由于当年粮食统购价提高幅度较大,为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以及适当缩小工人和农民之间、产粮区农民和经济作物区农民之间的生活差距,从8月10日起,参照统购价格提高的幅度,合理调整了统销价。粮食统销价调整后,对供应农业人口口粮、饲料粮、奖售粮和工商行业用粮等均改按调整后统销价供应。城镇粮食统销价提高后,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按照省内各类工资区粮价平均提价金额,以一个职工供养三个半人口吃粮标准计算,分类区发给每个职工粮价提高的生活补贴费。各品种统销价格见表2-1-14。
  表2-1-131961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购销价格倒挂表
  表2-1-141966年全省各品种粮食统销价格表
  注:上表所列品种等级:1.籼、糯、粳米为标准二等;黄豆、甘薯干为中等。
  2.调整后标准粉不再分专用或普通标准粉。
  1967年,由于执行粮食部统一规定面粉质量标准,本省供应的标准粉质量比前有所降低。因此,从8月1日起,标准粉全省统一销售价格由17.50元降低为17.00元。1979年4月,由于粮食统购价和超购加价幅度再次全面提高,而统销价保持不动,由此又出现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现象。1979年全省主要粮食品种购销价格倒挂情况,见表2-1-15。
  1981年7月,黄豆收购价提高到37.50元,而统销价仍18.60元,购销价格倒挂由6.4元增至18.90元。1985年,改粮食统购为合同定购,并实行“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以后,全省从当年4月1日起,对供应农村缺粮农业人口的粮食(包括救灾粮和备荒种子粮),一律由统销价调整到定购价同价供应。但对吃国家农村回销粮的盐民、1978年以前退休回农村的干部和职工、安置在华侨农林场的归侨、回乡定居的归侨和港澳同胞,均暂按统销价供应。国家供应城镇居民定量的口粮,仍按原来统销价不动,由此购销价格倒挂又扩大,加重国家财政负担。1985年粮食主要品种购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16。
  同时,改革工商行业用粮的供应价。从1984年7月1日起将酒粮改为议价供应;1985年3月起,对高级宾馆、饭店、高级糕点用粮也改为议价供应;1985年5月1日又将其它工业用粮也改为议价供应;从1986年起,将供应行业的粮油,全部改按议价供应。1986年
  表2-1-151979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购销价格倒挂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1-161985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倒挂表单位:元/50公斤、%
  4月1日起,由于粳、糯谷收购价格提高,而销售价格只对供应农村部分作相应调整到购销同价,城镇统销价仍保持不动。见表2-1-17。
  1987年,本省又提高稻谷收购价,从4月1日起,供应农村的粮食销售价格也相应调整为购销同价,而城镇粮食统销价,除粳、糯米作适当提高外,籼米的统销价仍不动。见表2-1-18。
  1988年,为了逐步理顺粮食价格,促进粮食生产发展,调节消费,节约用粮,合理调整财政负担,搞活粮食商品流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本省粮食销售价格改革先走一步,并经国务院同意,于6月1日开始实施。粮食销售价格改革主要内容:①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的销售价格,从原来统销价调整到合同定购价水平;供应农业人口口粮的销售价格,按原来定购价再加价外补贴(每50公斤价外补贴标准:稻谷、玉米、甘薯干4.50元,大米6.25元,小麦3.80元,面粉5.60元)作价。②调整大米、稻谷销售价格时,将全省各县、市划分销区的城镇、农村和产区的城镇、农村四个价区分别定价(小麦、面粉只划分城镇和农村定价)。即产区城镇销售价格按原来定购价作价;销区城镇销售价格在产区调价的基础上,再加地区差价作价(每50公斤大米加2元,稻谷加1.4元。)。产区农村销售价格按原来定购价加价外补贴作价;销区农村销售价格在产区调价的基础上,再加地区差价作价。③贯彻按质论价和调节消费,在调整大米销售价格时,将特等、优质籼米与标准二等米的等级差价作适当扩大。1988年主要粮食品种销售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19。
  表2-1-171986年福建省部分品种粮食价格倒挂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1-181987年福建省部分品种粮食价格倒挂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原早、晚、杂交籼米的城镇销价系全省平均价。
  2.粮食产销区划分。销区:福州、福清、平潭、连江、罗源、厦门、同安、莆田、仙游、泉州、惠安、晋江、石狮、南安、永春、安溪、德化、漳州、诏安、东山、宁德、霞浦、福安、福鼎、周宁、寿宁、龙岩、永定、漳平、南平、三明、永安共32个县市;产区:除上列32个县市外,其它县、市均属产区。
  3.质量等级:标准二等。
  由于粮食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为使城镇大多数居民实际生活水平不受影响,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粮价倒挂暗补改为明补,发给城镇职工粮价补贴。
  1989年,根据国务院通知,为调动农民生产粮食积极性,从4月1日起再次提高粮食收购价。据此,本省相应调整供应农村粮食销售价格。但城镇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农村粮食销价变动情况,见表2-1-20。
  表2-1-201989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农村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质量等级:标准二等。
  1991年,国务院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提高粮食销售价格,提价幅度:三种粮食品种平均每50公斤提高10元。由于本省1988年粮食销售价格提高已先走一步,提价幅度超过1991年全国提价水平。为了进一步理顺本省粮食销售价格,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在全国提高粮食销价时,本省粮食销价在现行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调价方案上报国务院审批,最后根据国家物价局批复意见,拟定本省粮食销售价格调整具体方案,并与全国同步于5月1日开始执行。1991年本省粮食销售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21、表2-1-22。
  表2-1-211991年主要粮食品种统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统销价本省主要供应军队用粮。
  2.质量等级:标准二等、中等。
  表2-1-221991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城镇和农村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同年7月,为了加快福建省粮食购销体制和粮食价格的改革,省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进行放开粮食价格试点工作,以便探索和积累经验,指导全省粮食价格改革工作。
  1992年,国务院决定从4月1日起,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并相应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全国做到在调整后定购价的基础上,实行购销同价,国家经营粮食继续补贴费用。同时,同意福建省粮价改革再先走一步。据此,本省除统销价格按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规定的价格执行外,并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对供应城镇和农村粮食的销售价格,再作适当提高。本省粮食销售价格调整主要内容有:
  ①按照全国统一调价方案,调整粮食统销价格。见表2-1-23。
  ②按国务院批复意见,每50公斤成品粮的销价平均提高4.0元水平,福建省分别制定产、销区大米和面粉的销售价格,见表2-1-24。
  注:表列品种质量标准为二等或中等。
  表2-1-231992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统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统销价系本省供应军队用粮。
  表2-1-241992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质量等级:早、晚籼米为标准二等。
  ③为了放活销售价格,允许各地以省定各品种粮食销售价格作为中准价,根据市场粮价变动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8%(需超过应报省批准),下浮不低于调价前(4月1日)销价。粮食销价放活后,城镇居民的定量口粮不变,粮证保留。
  ④从4月1日起,除供应军粮和城镇居民口粮分别按调整后的统销价和城镇销售价格执行外,对供应农业人口口粮和其他用粮一律改按议价供应。
  ⑤粳稻(米)、糯稻(米)、优质籼米和甘薯干等小宗粮食品种的销售价格,下放地市物价委员会和粮食局定价。
  1992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加快粮油的购销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决定,除军粮按国家规定的统销价格供应外,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各地根据通知精神,按照“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于1993年初陆续贯彻执行。1993年12月,由于全国粮食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为了平抑粮食价格,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将地、市所在地的粮食挂牌零售价作统一安排;各县、市的挂牌零售价,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粮食局安排。各地、市所在地粮食挂牌零售价,见表2-1-25。
  1994年,由于一季度籼稻(米)市场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比上年底上涨3~5元,4月份市价继续上升。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研究决定,从5月10日起将国有粮食挂牌的标一、标二早、晚籼米零售价,在上年12月挂牌价格的基础上,每50公斤提高2元。同年6月,经省政府批准,又将全省地、市所在地的标一早、晚籼米零售价格作了调整,平均每50公斤提高10元。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销售价格管理的通知》,将福州市粮食销价列为国家计委管理;地市所在地粮食销价由省管理;县(市)由地区行署、市政府管理。各地、市6月10日起粮食销价调整情况,见表2-1-26。
  表2-1-251993年12月福建省产销区籼米挂牌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1-261994年6月福建省地、市所在地籼米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95年,由于本省对国家定购粮食实行价外补贴后,对国家定购粮食的销售价格,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研究决定:从5月11日起,全省各市、县一律按福州市粮食挂牌的销售价格执行。即每50公斤标二早籼米80元,标一早籼米95元,标一晚米104元。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销售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精神,省人民政府于6月20日制定国家定购粮地购地销的销售价格和各地、市、县定购粮销售价格,作为目标价格。见表2-1-27、表2-1-28。
  表2-1-271996年福建省地购地销籼米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1-281996年福建省定购粮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通知规定,粮食销售实施价格应低于当地市场粮食价格的原则,省政府又核定本省9地市所在地定购粮第一步7月1日实施的最高价格。见表2-1-29。
  对其他县(市)7月1日实施定购粮销售价格,凡省定目标价格低于当地市场价格,按省定目标价格执行;若省定目标价格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按照每50公斤低3~5元的原则,由各地、市政府确定具体实施价格。1997年,由于粮食丰收,市场粮价大幅下降,为防止粮价继续下滑,逐步理顺粮食价格,缓解国有粮食部门经营困难,省物价委员会、省粮食厅根据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于8月28日作出两点规定:①1996年省政府规定7月1日第一步实施挂牌销售价格,各地不得降价销售;随着市场粮价回升,销售价格要逐步达到1996年省定的目标价格水平;②1997年本省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不得亏本销售。1998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对本省粮
  表2-1-291996年福建省地(市)所在地定购粮第一步实施最高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食销售价格明确三项政策:①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从6月1日起,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②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③在市场粮价过度上涨时,由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基准水平。各地(市)政府在省定基准水平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市)销售限价。从5月底各地贯彻粮食顺价销售政策后,6月起,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价格有明显回升,以全省9地市所在地市场统计,6月份平均标一晚籼米每50公斤零售价为127元,比上月上升近20%,7月份为130元,之后各月价格均在125元上下浮动。
  1950~1998年福建省粮食销售价格水平,见表2-1-30。
  三、差价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之后,粮价由国家统一管理。为有利于粮食商品合理流通,除因粮食实行统购取消季节差价和实行统销取消批零差价外,其他各种差价仍继续执行。
  表2-1-301950~1998年福建省粮食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1950~1953年系销售价;1954~1987年为城镇统销价;1988~1992年为城镇口粮产销区平均销售价格;1993~1997年系省定(以龙岩、宁德为代表)粮食挂牌销售价格;1995~1997年省未定标二晚米销价,采用标一晚米代替;1998年系国有粮食企业执行顺价销售后的平均价格。
  2.1993~1998年面粉、黄豆、甘薯干是国有粮食企业销售价格。
  3.表中数据为全省县城市场平均价。
  (—)购销差价
  1950~1960年的10年中,国家经营粮食均有掌握一定购销差价。1950~1953年,大米购销差价规定为5.6%;1954年,县城市场为8~10%,农村仍为5.6%;1955年,城乡市场均为8%;1960年,粮食实行保护价的山区购销差价保持在4%以上;1961年,粮食购价提高,销价不动,稻谷、大米和甘薯干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65~1966年,城镇粮食销价提高到与购价持平;1978~1987年,由于粮食统购价提高,而统销价不动,又出现购销价格倒挂;1988年,城镇居民口粮销售价格提高到与定购价持平;1991年,城镇粮食销价再次提高后,又恢复有一定合理的购销差价;1993年,粮食销价放活后,各地均有掌握合理购销差价。
  (二)地区差价
  粮食购价的地区差价经历了逐步缩小、取消又恢复的过程。50年代初,为鼓励私商长途贩运,国营粮食部门安排地区差价,一般按城市价格层层倒扣运杂费和加一定利润定出产地收购价格,结果产区与销区差价过大,产地粮食收购价偏低。如1950年,福州市与宁化县每50公斤晚籼谷产销地区差价为5.24元;经过两年粮价调整,到粮食统购前夕的1953年,福州市与宁化县晚籼谷地区差价仍有4.1元;1957~1960年,三次提高山区粮食收购价后,福州市与宁化县晚籼谷地区差价缩小到2.10元;1961年和1966年,调整粮食收购价,两地又分别缩小到0.40元和0.20元。1966年,全省早籼谷、糯谷、粳谷取消地区差价;1969年起,全省粮食各品种收购价都取消了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个价;1993年,本省放活粮食购销价格后,为有利粮食流通,产区与销区粮食收购价又安排适当地区差价,一般每50公斤稻谷产销地区差价3元左右。
  (三)等级差价(品质差价)
  粮食购价的等级差价,1953年以前,全省未作统一规定。1954年9月,恢复供应等级米,规定上等与中等差价3%~3.5%,中等与次等差价2%~2.5%;同年10月,稻谷、黄豆定为3等5级,上、中、次之间差价各在3%~3.5%。1955年7月,规定上等与中等差价3%;中等与次等差价3.5%;上次、中等、中次之间各低1.5%;同年8月,又规定上等与中等差率扩大为3.5%~4%,中等与次等差率仍为2%~2.5%。1966年,全省统一规定各等级差价的具体金额,大米、籼谷、甘薯干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30元,粳谷、糯谷、小麦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40元,黄豆每个等级差价每50公斤为0.50元。1979~1998年,主要粮食品种收购等级定为5个等级,其间经过几次调高收购价,各等级差价均按3%差率执行。
  (四)品种差价
  早、晚籼谷购价的差价,1953年,差率为10.35%;1954~1960年,保持4.36%~5.94%差率;1961年,早、晚籼谷实行同价;1965年,恢复早、晚籼谷差价,差率为2.86%,1966年,差率扩大到4.21%;1978年,再次取消早、晚谷差价;1979年,又恢复差价,差率为2.94%;1985年,差率扩大为4.91%;1987~1988年,差率缩小为4.37%;1989~1991年,差率扩大为5.06%,1992年,差率扩大为7.95%;1993~1998年,再扩大为10%左右。
  四、议购议销和集市价格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本省曾两度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第一次是在60年代初,当时国民经济暂时困难,为了促进农业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以及缓解计划外粮食市场供应紧张,按照中央部署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这一政策当时深受生产者和消费者欢迎,为稳定市场粮价发挥很大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却被明令禁止。第二次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粮食坚持统购统销的前提下,再次开放农村贸易市场,重新开展粮食议购议销业务,作为统购统销的必要补充。
  (一)议购议销价格
  粮食议购议销价格的掌握原则。1962年,由供销社系统经营议价粮食期间,由于当时市场粮价处于较高的情况,一般都按略低市价的原则进行定价。同时,根据各个时期粮食市价的情况,由省供销社下达中心市场议购价格水平,作为指导各地制定具体议购价格;1962年底,改由省供销社会同省粮食厅商定后,再由省供销社下达中心市场议购价格,各地、市供销社根据省定的中心市场价格,具体掌握其他市场议购价格。1963年,为引导市价向国家计划价格靠拢,根据当时市场粮价水平,省粮食厅核定南平等11个中心市场夏季早籼谷平均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24.7元,比当时全省平均市价28.2元低12.4%;当年秋季,又核定晚籼谷(中心市场增加到21个)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为19.0元,仍低于同市场平均市价。1964年,为保证国家统购和超购任务的完成,在粮食统购期间,要求议购价应掌握低于超购加奖售的实际价格;统购任务完成后,再随行就市,低于市价进行议购;这一年秋季,省下达福州等9个地、市所在地中心市场晚籼谷最高议购价为14.1元。1965年,议购粮食价格,省粮食厅采取“管涨不管落”的政策,明确指出:“有计划地逐步引导市价下降到接近国家统购牌价水平”。在此期间,粮食议销价格,一般以议购价为基础,加适当费用,以略低市价制定。由于市场粮价逐步回落,各地供销社或粮食部门出售议价粮食价格也随着降低。据资料汇总,全省1963年和1964年粮食议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1。
  1978年全面恢复粮食议价经营后,本省粮食议购价制定,原则上实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因时因地制宜,有涨有落,灵活掌握。同时又规定,稻谷议购价不超过统购价的一倍。当年,各地实际执行基本不分城乡、季节,一律按原有统购价加一倍作为议购价(即19.60元)。随后销区根据市场粮价变化,采取灵活掌握,但浮动权一般在县。1984年起,
  表2-1-311963~1964年福建省主要粮食品种议销零售价格表单位:元/公斤、%
  沿海县(市)进一步放开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县对粮站实行指导价管理。对产区的主要粮种的议购价省政府和省主管部门均有具体指导,有的年份还规定议购指导价水平或规定最低、最高议购价。如198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为防止市场粮价过低,损害粮农的利益,对粮食议购价实行最低保护价,并规定铁路沿线的县,每50公斤晚籼谷议购价为45元,调出稻谷每50公斤顺加不超过6元费用,确定调拨价。又如,1990年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农业部对早晚籼谷、小麦、粳谷、玉米等主要粮种,提出具体指导价格水平。此外,粮食主产区的地、市一级政府对粮食议购价水平也极为关心,有的年份还直接指导制定早、晚籼谷议购价。这一时期,对粮食议销价格制定,凡就地议购就地议销的,一般由各县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利润掌握在5%以内)自行制定。但个别年份市场粮价上涨较高时,为稳定市场粮价,有的县(市)政府也采取短时间内规定议销最高限价。
  1979~1987年粮食年度末(3月底),全省23个重点市场主要粮食品种议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2。
  (二)集市贸易价格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95年,福建的粮食集市贸易政策,经过几次变更,时而开放,时而关闭。关闭的主要原因是受“左”的经济政策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1953年11月,基本上实行有领导的自由贸易,粮食市场是开放的;1953年12月至1957年7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但仍允许农民少量粮食上市交易;1957年8月至1959年,粮食市场基本关闭;1960年11月至1966年初,贯彻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12条政策,重新开放粮食贸易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供销社议购合同任务后,把余粮运到农村集市出售;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贸易市场又被全面关闭,但零售集市交易仍然仍在;从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才有计划有领导逐步开放粮食集市贸易;从1983年起,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集市贸易常年开放。粮食集市价格,在60年代初期,由于国家经济暂时困难,粮食严重短缺,集市粮价高得惊人,1961年,平均每公斤大米高达4.22元,比国家统销价0.215元高19倍。随着粮食生产恢复,集市粮价很快回落,直到1964年,市价平均每公斤降为0.532元,比1961年降低87.39%。见表2-1-33。
  表2-1-321979~1987年3月末全省23个重点市场粮食议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质量等级:中等。
  2.根据省粮食厅统计资料。
  1978年重新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后,集市粮价处于波浪式上升。粮食市场开放时,集市粮价基本平稳,升降幅度很小;1982年,本省遭受涝、风、虫等灾害,粮食减产,市场粮食趋紧,集市粮价上升;1983~1984年,由于市场粮源较多,集市粮价略有回跌;1985~1987年,集市粮价稳中有升,但在沿海一些市、县集市粮价曾出现过波动,但通过投放议价粮后,市场粮价很快回落;1988~1989年,随着整个市场物价波动,集市粮价也大幅度上涨;1990~1992年,集市粮价在较高水平上,逐年有明显回落;1993~1995年,随着整个市场物价水平上升和这几年本省市场粮源趋紧,集市粮价又再度回升。1996~1997年,由于全国粮食丰收,粮价逐渐回落,直到1998年5月市场粮价才有所回升。1975~1998年本省集市粮食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4。
  第二节 油料油脂价格
  福建食用植物油料主要有花生果、油菜籽和油茶籽,以花生果为主,占食用油料总产量
  注:省统计局和省物价委员会统计资料。
  表2-1-341975~1998年福建省农村集市粮食价格表单位:元/公斤
  注:1.1975~1985年集市价格材料系省工商局统计的资料。
  2.1986~1993年集市价格材料系省粮食厅统计25个集市的资料。
  3.1994~1998年集市价格资料根据省物价委员会信息中心统计9个地市所在地集市的资料。4.大米是一等晚米。
  的80%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油料种植面积少,能提供商品量很少,市场销售的油脂的油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山东、安徽、江西等省,并向新加坡、泰国等进口食用油。因此,本省市场食用油价格高低,受外来食油价格变动影响很大。
  一、统购统销前的价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油料油脂价格基本稳定。据民国25年(1936年)统计资料,本省9个主要产区花生果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6.51元。各主要产区民国25年花生果收购价,见表2-1-35。
  油菜籽每50公斤收购价格:抗日战争之前7年(1930~1936年)平均,主产区浦城为5.25元,闽侯为5.4元。食用油市场销售价格,民国25年(1936年),沿海地区花生油每50公斤市场批发价均在22元左右,如福州为21.36元,惠安为22.53元,晋江为22.58元,南安为22.59元;花生油市场零售价,每50公斤福州为23.2元,龙海(石码)为22.6元,仙游为21.9元;茶油市场零售价,每50公斤永定(坎市)为26.12元,泰宁为18元。民国27年之后,随着抗日战争扩大,军费增加,国民政府滥发纸币,导致通货膨胀,本省食油价格,从民国27年8月起大幅度上涨。据统计资料,福州市场花生油批发价变动情况是:民国25年1月(每50公斤,下同)为20元,民国28年1月涨为28.2元,民国30年1月再涨为224元,民国32年1月猛涨为1340元,至民国33年高达4300元,与民国25年1月价格比较,上涨高达214倍。各年份月份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6
  表2-1-35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主产区中等花生果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金额指银元。
  表2-1-36民国25~32年(1936~1943年)福州市花生油月份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本省油料油脂由于受市场波动的影响,价格起伏很大。从油料油脂收购价格看,中等花生果全省22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14.16元(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1年为14.22元,1952年降为11.44元,1953年回升为14.13元;中等油茶籽3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9.00元,1951年为11.65元,1952年降为8.50元,1953年回升为9.43元。油料油脂各年收购价格,见表2-1-370
  从食用油脂销售价格看,本省油脂市场与粮食市场一样,在私商操纵之下,也经历价格波动过程。1949年11月起至1950年3月,全省各地食用油市场销售价格呈直线上升。以福州市花生油市场批发价变动看:1949年9月每50公斤(下同)为12.90元(第二套人民币值,下同),10月为8.59元,11月升为21.27元,12月再升至32.83元;到1950年1月涨到45.83元,2月再涨为86.98元,到3月涨至109.20元,短短半年时间,花生油市场销价上涨了7.45倍。特别在1950年2月春节期间,福州花生油每0.5公斤零售价一度卖到1.52元。1950年4月以后,福州市场食油价格才稳中有降。1952年6月开始,市场食油价格又有明显回降,1952年10月曾降到42元,随后才逐渐回升到50元左右。1950~1953年福州市花生油市场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38、表2-1-39。
  表2-1-371950~1953年福建省食用油料油脂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茶油6个点:福安、浦城、宁化、永安、沙县、建宁。
  2.花生果22个点:连江、福清、平潭、莆田、仙游、同安、惠安、晋江、南安、泉州、安溪、德化及原龙溪地区所属10个县。
  二、统购统销价格
  1954年,国家对食用油料、油脂实行统购统销后,为了促进油料生产发展,从1954~1990年,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先后调整10多次油料油脂收购价格。油料油脂统销价,1956~1964年一般随统购价调整而相应变动,1965~1981年统销价一直保持不动,1988年起先后二次提高统销价格。
  (—)统购价格
  1954年8月,为了促进油料生产,满足市场供应,在不影响粮食生产前提下,调整了花生果、油菜籽和茶油收购价格,这也是本省油料油脂实行统购后,向农民公布的价格。当年,中等花生果22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由14.13元,提高为14.95元,幅度为7.8%;中等油菜籽全省平均(67个点)收购价由13.65元,提高为15.19元,幅度为11.3%;茶油(统货)全省平均(20个点)收购价由45.5元,提高为49.68元,幅度为9.18%。1956年,由于考虑油菜籽产量低、花工大、用肥多,为鼓励生产,全省平均中等油菜籽收购价由15.57元,提高为18.39元,幅度18.16%;由于油茶籽不与粮争地,为刺激茶油生产发展,中等油茶籽全省平均收购价由9.68元,提高为12.53元,幅度29.3%;此外,1956年花生果统购价,仅对南靖、平和、华安三个县作小幅度提高。1957年4月,为促进花生果生产发展,本省又调整花生果统购价,全省22个产区统购价由15.07元,提高为16.26元,幅度7.9%,同时,对花生次产区原南平专署所辖10个县花生果因统购价偏高,作适当降低。1958~1960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除个别县作小幅度变动外,全
  注:1952年11月、12月和1953年因市价缺,以牌价代替。
  表2-1-391950~1953年福州市场花生油零售价表单位:元/50公斤
  省没有作大的调整。1959~1960年,对花生果、油菜籽和油茶籽超额完成统购任务的,实行超额奖励,超额5%以内的,超额部分按国家统购价加价5%;超额5%~10%的,超额部分加价8%;超额10%以上,超额部分加价10%奖励。1961年,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农村经济政策,本省对主要农产品价格作了较大幅度提高,花生果、油菜籽、油茶籽也在调整范围之内。调整结果,全省平均统购价格:每50公斤花生果由17.02元,提高到20.95元,幅度23.1%;每50公斤油菜籽由18.39元,提高到23.04元,幅度25.3%;每50公斤油茶籽由12.53元,提高到17.02元,幅度35.8%。1962~1970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没有变动。1971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作了较大幅度提高,在调整统购价同时,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统一价。调整结果,每50公斤统购价:花生果由20.99元,提高到27.00元,幅度28.6%;油菜籽由23.04元,提高到28.00元,幅度21.5%;油茶籽由17.02元,提高到21.00元,幅度23.4%。同年7月,为鼓励产农多超售油料油脂,对超售部分,一律按统购价加价20%收购,11月又改为按统购价加价30%。
  1972~1977年,本省油料油脂统购价保持不动。1978年,为了促进木本油料作物生产的发展,本省将油茶籽和茶油统购价作了调整。每50公斤中等油茶籽由21.0元,提高到25.0元;每50公斤二级茶油由90.0元,提高到108元,幅度20%。1979年,本省再次大幅度提高食用油料和油脂统购价。各品种统购价变动情况,见表2-1-40。
  1979年起,本省对油料油脂超购加价和基数内加价等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如从1979年起,油料油脂超购部分加价由原定30%,提高到50%。1982年10月起,收购油茶籽改为基数一半以统购价结算,另一半按超购加价结算,超购部分仍加价50%,执行结果,油茶籽实际收购价为33.75元。1983年起,花生果(油)收购价实行“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加价)比例收购价,执行结果,花生果比例收购价为46.80元。1985年起,油菜好也实行“倒四六”比例收购价,油菜籽比例收购价为45.5元。同年4月1日起,花生果比例收购价由“倒四六”,调为“倒三七”(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计价,实际花生果比例收购价由46.80元,提高为48.60元。1985年1月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油茶籽曾一度退出统购,后因产区油料外流严重,同年底在宁德、建阳两地区恢复合同收购茶油,并核定每50公斤茶油收购价为172元。1987年,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花生积极性,将花生果定购价格,从“倒三七”比例定购价提高到超购价,即花生果每50公斤定购价由48.60元,提高到54.00元。1988年4月1日,将油茶籽(油)定购价提高到超购价,
  表2-1-401979年福建省油料油脂统购价表单位:元/50公斤、%
  注:品种等级:油料中等,油脂二级。
  即油茶籽定购价每50公斤由35.1元提高到40.5元,茶油的定购价每50公斤提高到177.0元。油菜籽定购价则按“倒二八”(20%按统购价,80%按超购加价)比例计价,即油菜籽每50公斤定购价提高到49元,菜籽油定购价每50公斤提高到148.4元。在提高油料油脂定购价同时,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8年起,对收购油料油脂实行生产资料价格补贴。每收购50公斤补贴标准:花生果11元、花生仁16.5元、花生油36元,油茶籽3元、茶油13元,油菜籽1985年12月起已加价3.3元,1987年4月改为4.5元,1988年按原定4.5元不变,菜籽油15元。
  1989年4月1日,本省再次提高油料油脂定购价。花生果每50公斤由54元,提高到57.60元,幅度6.67%;油茶籽每50公斤由40.50元,提高到43.20元,幅度6.67%;油菜好由49.00元,提高到52.30元,幅度6.73%。为调动农民增产油料的积极性,缓解食油供需矛盾,国务院决定,从1990年度起,再次提高油料油脂定购价格。本省花生果每50公斤由57.6元,提高到71元,幅度23.3%;油菜好每50公斤由52.3元,提高到70.4元,幅度34.6%;油茶籽每50公斤由43.20元,提高到53.80元,幅度24.5%。1992年12月,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粮油购销体制改革的意见》,决定取消食油定购任务,停止执行食油定购“三挂钩”奖售政策,油料油脂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议价。各地根据决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在1993年陆续贯彻执行。油料取消定购后,油料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据省统计局资料,每50公斤花生果议购价格:1993年为130元,1994年为189元,1995年为192.5元,1998年234.54元。油菜杆议购价:1993年为81.20元,1994年为125.40元,1995年为143.10元,1998年116.19元。
  此外,国家向农民收购油料油脂,从1961年开始,本省实行奖售市场紧缺工业品和粮食的政策,但各个时期奖售品种和标准略有增减。直至1986年以后,仅保留奖售优质化肥一种,奖售标准(以交售50公斤油料计算):花生果奖肥(标准氮,下同)30公斤,油菜好、油茶籽奖肥25公斤。同时,还实行交售油料,国家退饼政策。1993年,油料油脂取消定购任务,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议价,奖售政策也停止执行。福建省1950~1998年油料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41。
  表2-1-411950~1998年福建省油料收购价格情况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花生果价格:1950~1953年系收购价;1954~1982年系统购价;1983~1984年系“倒四六”收购价;1985~1986年系“倒三七”比例收购价;1987~1988年系超购价;1989~1992年系定购价。
  2.油菜籽价格:1953年系收购价;1954~1984年系统购价;1985~1987年系“例四六”比洌收购价;1988年系“倒二八”比例收购价;1989~1992年系统称定购价。
  3.油茶籽价格:1950~1953年系收购价;1954~1984年系统购价;1985~1987年价格放开,只规定宁德、南平地区茶油收购价每50公斤172元;1988年系超购价;1989~1992年系统称定购价。
  4.1993~1998年花生果、油菜籽综合平均收购价是根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其中花生果6个产区、油菜籽5个产区平均议购价格)。
  5.表列油料系中等平均价。
  (二)统销价格
  1956年,菜籽油统销价变动2次,第一次于3月,调整个别县统销价,调整后全省平均统销价(每50公斤,下同)为61.14元;第二次于11月,调整后全省平均统销价由61.14元,提高到66.12元。同年7月,调整了个别县花生油统销价,调整后全省平均花生油统销价为62.34元;11月茶油统销价也作了调整,全省平均茶油统销价由68.12元,提高到73.01元。1957年3月,调高原晋江专区14个县菜籽油统销价,平均由59.3元,提高到63.89元;同年5月,全省调低菜籽油统销价,平均由67.10元,调低为65.70元。1957~1958年,连续两年调高花生油统销价。全省平均1957年由66.1元,调高为68.4元,1958年再调为69.41元。1961年1月,随着各种油料油脂统购价提高,各种油脂统销价也作相应调整。全省平均花生油由69.38元,提高到74.90元;菜籽油由65.66元,提高到70.88元;茶油由74.66元,提高到79.34元。同年5月,花生油统销价再提高到79.01元,菜籽油再提高到78.14元,茶油再提高到87元。1964年5月,本省又调整花生油、豆油、菜籽油、茶油统销价格。全省平均花生油、豆油由79.01元,提高到82.00元,菜籽油由78.14元,提高到79.00元,茶油由87.00元,提高到89.00元。
  1965~1987年,国家对油料油脂收购价提高7次,为了稳定市场价格,而食油统销价一直保持不动,出现食油购销价格倒挂,国家对城镇居民口油供应长期亏损,加重了财政负担。1988年6月,为了理顺食油价格,省政府决定,调高供应城镇居民口油的统销价格,解决食油购销价格长期倒挂的问题。调整结果:全省平均花生油每50公斤由82.00元,提高到220.00元,幅度1.68倍;每50公斤豆油由82.00元,提高到200.00元,幅度1.44倍;每50公斤菜籽油由79.00元,提高到180.00元,幅度1.28倍;每50公斤茶油由89.00元,提高到220.00元,幅度1.47倍。此外,在调整供应城镇居民口油的统销价格时,对供应工商行业用油,采取放开价格,实行议价供应。
  1991年5月,省人民政府决定,本省再次调高食油销售价格。调整后各品种食油销售价格,见表2-1-42。
  根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3年度起,放开食油销售价格,军队用油按国家规定的统销价供应。各地根据决定精神,在1993年度中,放开食油销售价格,实行议价供应。福建省1950~1992年油脂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43。
  表2-1-421991年福建省食油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等级:二级品。
  2.调整后销价系全省统一价格。
  表2-1-431950~1992年福建省油脂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表中的价格1950~1955年系销售价格;1956~1987年系统销价格;1988~1992年系对城镇居民供应价。
  2.表列食油系全省县城市场二等品平均价。
  三、差价
  1954年实行油料油脂统购统销之后,除取消季节差价。1956年7月对私改造结束后,取消批零差价外,其他各种差价仍保留。
  (―)购销差价
  本省油料油脂在1970年以前均有一定购销差价。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购销差价:花生油保持20%左右,茶油、菜籽油均在15%左右,随后逐渐缩小。1971年,出现油脂购销倒挂,直到1988年6月调整油料油脂销售价格后,购销差价得到恢复,其中花生油为27.5%,菜籽油为21.3%,茶油为24.3%。
  (二)地区差价
  油料收购价,在50年代,根据产、运、销兼顾的原则,都安排有地区差价。1961年,调整油料油脂统购价后,产区价格高于非产区价格,地区差价由顺差变为逆差,直到1971年以后,油料购价才取消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油料油脂统销价,1987年以前一直保留有一定地区差价;1988年6月,调整城镇油脂销售价格,不再安排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1991年5月再次调整油脂统销价,也不安排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
  (三)品质差价
  油料品质差价,50年代至60年代末,花生果和油菜籽收购价分5个等级,每50公斤每个等级差价为0.40元;油茶籽只分上、中、次3个等级,每50公斤每等差价为0.80元。1971年,油料各等级差价调整为花生果、油菜籽各为0.5元,油茶籽为0.7元;从1979年开始,油料均分为5个等级,以3等为中等价,每个级差为3%。
  四、议购议销和集市价格
  (一)议购议销价格
  1954年实行油料油脂统购统销政策之后,油料油脂和粮食一样,先后两度开展议购议销业务。第一次是在60年代初期,主要由各级供销社经营油料油脂议价业务,通过议价经营,缓解了市场油脂供应,并在很短时间内,把过高的市场食油价格降低下来。据资料统计,全省平均每50公斤议销零售价:花生油1963年为280元,1964年降为139.6元,降幅为50.14%;花生仁1963年为147元,1964年降为72.9元,降幅为50.45%。第二次,从1978年开始恢复粮油议购议销业务,这一时期,对油料油脂议购价,采取随行就市,市场议价;议销价格则根据保本微利,略低市价制定。从1979年粮食部门开展议价业务以来,对增加市场油源,稳定市场食油价格,都起着很大作用。据资料统计,1979~1987年,花生油议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44。
  (二)集市贸易价格
  1960年重新开放农贸市场。由于正处于国家经济暂时困难期间,市场油料油脂严重短缺,集市价格高得惊人。据统计资料,1961年,每50公斤花生油平均集市价格为1121元,比国家统销价81元,高达12.8倍。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油料生产发展,集市价格大幅度回降,直到1964年每50公斤花生油集市价格降为145.8元,比1961年降低87%,仅高于国家统销价80%。1961~1964年花生油(仁)集市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45。
  1978年再次开放农贸市场后,集市油料油脂价格开始略有降低,随后又逐渐上升。据局统计资料,农贸市场开放前的1977年,每50公斤花生油集市价格为236元。1978年降为210元,1983年最低为167元。随后,逐年均有不同程度上升,1994年集市食油价格上升幅度较大,每50公斤花生油价格高达560元。1975~1998年本省农村集市花生油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1-46。
  表2-1-451961~1964年福建省花生油(仁)全省平均集市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材料来源于省统计局和省物价委员会统计资料。
  表2-1-461975~1998年福建省花生油全省农村集市平均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1975~1985年集市价格根据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资料。
  2.1986~1993年集市价格根据省粮食厅统计25个集市点价格资料。
  3.1994~1998年集市价格根据省物价委员会信息中心统计9个地市所在地集市价格资料。
  第二章 副食品价格
  猪、禽、蛋是人民生活的主要副食品。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历来重视猪、禽、蛋的生产、收购和供应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营贸易公司就在部分产区和主要城市采取自由贸易形式参与肉食市场购销活动。1954年以后,随着国营食品专业机构的建立和购销业务的不断扩大,生猪和家禽、蛋品先后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其购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私营商业逐渐退出肉食市场。
  福建由于粮食长期不能自给,制约着饲养业的发展,肉、禽、蛋的生产和供应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人民生活需要。为了鼓励农民发展生产和积极交售产品,国家除了适当调整收购价格外,还采取其他各种措施来增加饲养户的实际收入,如按计划价格交售的产品付给一定奖售物资,远程交售产品实行里程补贴等等,以调动农民交售产品的积极性。
  为了保证城市居民副食品最低限度的需要,国家对生猪和家禽、蛋品长期实行派购和定量供应政策。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猪、禽、蛋的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也逐步进行改革。1985年4月起,全面取消猪、禽、蛋的派购任务和对城镇居民肉、蛋的定量凭票供应政策,同时取消副食品的计划价格,实行有领导的议购议销价。从1985年开始,各级政府为改善城市居民的食品供应,将发展猪、禽、蛋生产计划列为“菜篮子”工程建设,从资金上给予支持。同时,把价格放开,随行就市,由经营者自行定价。
  第一节 生猪与猪肉价格
  一、生猪收购价格
  根据仙游、泰宁两县和龙海石码、福安穆阳、永定坎市等3镇5个代表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5个点7年平均每50公斤中等生猪收购价17.835元(银元),可换中等晚米191.1公斤。5个市场抗日战争前生猪收购价格见表2-2-1。
  表2-2-1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生猪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金额指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生猪主要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虽参与经营,也是随行就市。在这期间,从猪粮比价情况看,生猪收购价格低于战前水平。据调查,1950~1955年,上述5个代表市场每50公斤生猪平均收购价33.18元(新人民币),平均换中等晚米177.49公斤,比抗日战争之前(1930~1936年)少换13.61公斤。
  1953年下半年开始,对重点产区实行生猪派购政策,国营商业逐步占领肉食市场,随之对生猪收购价进行逐步调整。到1957年,每50公斤生猪收购价提为40.46元(全省中等生猪平均价),猪粮比价已超过战前水平。全省25个县、市1950~1957年生猪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
  表2-2-21950~1957年福建省25个县(市)生猪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58~1960年,猪价基本稳定。1961年,因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生猪生产减少。为了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生猪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全省平均收购价从每50公斤40.46元提为50.62元,提高幅度25.11%(这一价格保持到1974年)。各县市调整后的生猪收购价,见表2-2-3。
  1975年,为了平衡省内地区间的价格水平,衔接省际毗邻地区价格,对21个市县生猪
  注:1.中等生猪出肉率71%~73%。
  2.表中数据为年平均收购价。
  表2-2-31961年福建省生猪收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清宁”系现在的清流、宁化二县,松政系现在的松溪、政和二县。
  2.规格为二级中等。
  收购价进行调整。莆田、龙岩、东山等13个县(市)中等(三等)活猪每50公斤收购价分别提高0.5~1.5元;三明地区8个县、市,每50公斤分别比原定价提高0.5~4元。其他地区保持原价不动。21个县、市生猪收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2-4。
  1979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从当年4月1日开始,福建省中等生猪平均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62元,最高价为64元,最低价为61元(实际安排平均价为62.11元),城城地区差价由原来5.50元缩小为3.00元。全省各地调整情况,见表2-2-5。
  表2-2-41975年福建省21个县(市)生猪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规格:中等(三等)活猪出肉率71%~73%。
  表2-2-51979年福建省生猪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从1985年开始,生猪取消计划价格,实行指导性的议购议销价,要求生猪议购价一般掌握与当地议价稻谷1:4.5~5的比例水平。价格放开后,养猪收益明显增加,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生产迅速发展,满足市场的需要。但生猪收购价格也大幅度提高。1985年由于粮食歉收,粮价上涨,养猪成本增加,当年全省生猪平均议购价每50公斤达108元,比1984年放开前收购价上涨74%。经采取调控措施,上涨势头有所缓和,1986~1987年,全省平均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为118元和136元。1988年,因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猪价又大幅度上升。1988~1989年,每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涨到201元和236元。1989年下半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猪价开始回落,1990年每50公斤降为220元,1991~1992年又降为205元和204元,1993年后,随着饲料价格上升,猪价又逐年上涨。1993~1995年,每50公斤生猪平均议购价分别为234.17元、267.65元和458.05元。从1996年开始,猪价基本稳定下来,1996~1997年,全省平均50公斤生猪议购价分别为460.3元和464元。进入1998年以来,市场生猪供过于求,猪价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稳中有降。据统计,1~10月份每50公斤生猪平均议购价411.7元,比上年下降11.27%。
  二、猪肉销售价格
  据调查民国20~25年(1931~1936年),福州市场猪肉(直条)每百市斤批发价最低24.10元,最高35.50元(银元),具体价格,见表2-2-6。
  注:等级规格:活猪三级(出肉率71%以上)。
  表2-2-6民国20~25年(1931~1936年)福州市场猪肉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表中数据为年平均价,规格为直条。
  2.表中金额指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猪肉主要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1950年,福州市场猪肉(直条)每50公斤批发价(市价)为73.75元(年平均价,折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1年为60.208元,1952年为51.167元,1953年为54.958元。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成立后,随着生猪收购价格的调高,相应调整了猪肉的销售价格。1954~1955年,全省平均每50公斤猪肉销售牌价55.00元,1956年提为58.20元,1957年生猪收购价提高8.02%。为了不过多提高猪肉销售价格,采取压缩购销差率的办法,猪肉销价只提5%,全省平均猪肉销售价每50公斤为61.11元。1958年后,猪肉销售价格保持基本稳定。1961年,随着生猪收购价的提高,相应调整了白肉的销售价格,按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以五等生猪收购价计算)福建省平均每0.5公斤零售价格从0.611元提高到0.75元,毛白差为63.04%(五等)。由于本省猪肉的零售价格计算一向是按中等(出肉率71%~73%)生猪的收购价为标准,按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本省猪肉零售价每0.5公斤0.75元折算,全省猪肉平均零售价每0.5公斤为0.812元,毛白差为60%。各县、市白肉零售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2-7。
  表2-2-71961年福建省猪肉零售价格表单位:元/0.5公斤
  1965年,为了贯彻多产、多购、多销,促进生产,适应消费,在生猪收购价格不动的情况下,调低猪肉销售价格,全省平均猪肉(带骨直条肉)零售价每0.5公斤从0.812元降为0.751元,下调幅度7.51%。各地调整情况,见表2-2-8。
  注:清宁,现分为清流、宁化2县;松政,现分为松溪、政和2县。
  表2-2-81965年福建省猪肉零售价格表单位:元/0.5公斤
  注:1.规格为带骨条肉。
  2.表中崇安,后改为武夷山市。
  1975年,在调整生猪地区差价的同时,对个别县市的白肉销售价作适当调整:三明市带骨统肉(带骨直条肉)零售价0.5公斤从0.74元调为0.76元,德化从0.70元调为0.72元,其他地区不动。1979年,随着生猪收购价格的调整,从11月1日开始,相应提高猪肉销售价,全省平均统肉零售价每0.5公斤由0.751元提高到0.98元,提高幅度30.5%,这一价格维持到1984年。各县市调整情况,见表2-2-9。
  1985年,猪肉放开经营,取消计划价格,实行议销指导价。为了防止市场肉价暴涨,影响人民生活水平,政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除了发给消费者的生活补贴费外,还规定了猪肉议销的最高限价(指导价),并继续给国营食品企业财政补助,使其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平抑市场肉食品价格。同时,政府还在各城市建立肉食品生产基地,提高城市肉食品自给能
  表2-2-91979年11月起福建省猪肉零售价格表单位:元/0.5公斤
  注:规格为去头蹄带骨统肉。
  力,这对平抑市场肉食价格发挥很大作用。由于猪肉是在市场供求比较紧张而价格又处于偏低的情况下放开销价的,价格必然会大幅度上涨,当年全省每500克猪肉(带骨统肉、下同)议销价平均涨到1.52元,比放开前上涨55.1%。1986年采取限价措施后,涨势有所缓和,平均每500克只上升到1.62元。但1988年随着通货膨胀和生猪议购价的提高,市场猪肉销价又大幅度上升,每500克涨到2.61元,1989年达到3.20元。在国家对市场物价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后,随着生猪议购价格的回落,猪肉销价也相应降低,1990年、1991年分别降为2.99元和2.79元。1992~1995年。又随着生猪议购价的提高,猪肉销价也逐年上升。1996年,市场猪源充足,肉价趋于稳定。到1997年末,全省平均500克猪肉零售价6.34元。进入1998年,市场猪肉供过于求,价格稳中有降,1998年1~10月,每500克猪肉平均零售价5.58元,比上年底下降11.99%。
  三、生猪收购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生猪收购沿用1949年10月以前按毛重或估肉重计价。1954年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实行“肥膘定等、出肉率定级”的办法收购生猪,计分4等10级,见表2-2-10。
  这一收购规格颁布后,因等级过繁,评估不准,全省仅福州郊区和浦城两地执行,其他地区仍沿用旧法。1956年7月,对生猪收购规格进行简化,收购等级由10个缩减为5个;以三级出肉率73%为中准,各级出肉率上下级差3%,等级差价4.2%(出肉率80%以上为特级)。出肉率的含义由原“去头、蹄、内脏的壳肉”改为“带头、蹄、板油、肾的统肉”。1960年,生猪生产质量下降,为鼓励农民交售大猪、肥猪,从5月份起,对每头猪收购重量达75公斤和100公斤者实行价外补贴。1961年,生猪生产滑坡,派购困难,收购规格改为“重量定等,毛重计价”,并简化等级,将原来五个等级改为三个等级,毛重75.5公斤以
  表2-2-101954年福建省生猪收购分等定级差率表单位:%
  上为一等,65.5~75公斤为二等,65公斤以下为三等,各等级差价按5%计算。有些地区仍按“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收购办法的,也改为三个等级,即出肉率71%~73%的为中等,73%以上为一等,71%以下的为三等。调整后,原规定的大肥猪实行价夕卜补贴办法同时取消。1963年,由于生猪生产逐渐恢复,产量逐渐增加,为体现按质论价,各地收购生猪逐步恢复“出肉率定等,毛重计价”和按五个等级收购,即出肉率(去内脏,带头、蹄、板油、肾)77%以上为一等,出肉率74%~76%为二等,出肉率71%~73%为三等,出肉率66%~70%为四等,出肉率61%~65%为五等,出肉率80%为特级,出肉率未达起点者为等外级,以三等为中准价,各等级价格按5%等级差价计算。这一收购规格实行至1985年不变。
  四、生猪购销差价与批零差价
  (一)生猪购销差价
  1956年,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规定生猪购销差率:主要城市为30%~33%,一般县为28%~30%,农村为24%~26%。1958年,根据生猪经营“城市微利、农村保本”精神,购销差率缩小为18%~19%(实际执行未达到此水平)。生猪毛白差率:1961年,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福建省平均毛白差为63.04%。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毛白差安排为60%,农村集镇和郊区市场掌握50%~55%。实际执行中全省毛白差率平均为44.41%,福州、厦门两市仅43%。1987年,核定生猪议购议销差率一般掌握9%以内,毛白差率不超过45%。
  (二)生猪批零差价
  1953年,商业部规定,批零差率在12%~16%幅度内由各地具体掌握。1954年,本省规定,猪肉批零差率为10.16%(其中营业税及附加税4.08%,经管费2%,损耗2%,短途运费0.5%,纯利1.58%)。1957年,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对肉食品一律实行批零一道价,不论个人或单位,数量多少,均按零售价格供应。1962年起,为适应企业内部经济核算体制的改变,规定对国营和合作零售商店按市场零售价倒扣6%为内部结算价,也算作批零差率。福建省生猪、猪肉历年购销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11。
  表2-2-11若干年份福建省生结猪肉购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第二节 家禽与蛋品价格
  一、活鸭价格(半番鸭)
  根据龙海、泰宁、沙县等15个市场调查,抗日战争前的民国25年(1936年),15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活鸭市场成交价24.25元(银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场活鸭价格较低,1950年,全省20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活鸭市场成交价35.93元(折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4年,国营食品专业机构建立后,逐步扩大了家禽、蛋品经营业务,并加强了市场价格管理,活鸭价格逐年有所提高。至1960年,每50公斤活鸭平均收购价已提高为71.61元,比1950年提高近一倍。1950~1960年活鸭收购价格(1953年以前为市场成交价)变化情况,见表2-2-12。
  注:1.规格:收购为中等生猪,销售为带骨统肉。
  2.采价市场:1930~1936年,购价为石码、仙游、穆阳、坎市、泰宁五个市场平均价;销价系福州市场成交价。
  3.1954年前系福州市场成交价;
  4.1954年后为全省平均牌价;
  5.1985年后为全省12个市场平均议价。
  6.1930~1936年金额单位指银元,1950年后指第二套人民币币值。
  表2-2-121950~1960年福建省活鸭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活鸭收购规格为1.25公斤以上,下同。
  1961年,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市场供求紧张,本省又一次大幅度提高活鸭收购价格,从5月15日开始,每50公斤活鸭平均收购价提为100.60元。各县、市具体价格见表2-2-13。
  活鸭收购价提高后,相应调整了销售价格。各县市具体销售价按城市、工矿区12%,县城与农村市场8%的购销差率,由专署、市安排,1961年,全省平均零售价为114元。由于价格提得过高,超出了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水平,从1962年10月20日开始,每50公斤收购价回调为84.2元,销售价也作相应调整。以后几年,随着生产的逐步恢复,价格逐年有所下降:1963年收购价每50公斤降为62元,1964年降为55.38元,1965~1966年,省管19个点旺季平均收购价为54.89元,淡季平均收购为61元。各点具体价格,见表2-2-14。
  表2-2-131961年福建省活鸭收购价格表
  1967~1977年,全省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基本稳定在58.8元、销售价69.35元的水平上。由于牌价多年未动,牌市价严重脱节,收购困难。1978年8月,调整了活鸭购销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从58.80元调高到67.61元,零售价格从69.35元调高到78.87元(这一价格保持到1985年)。各县市活鸭购销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2-15。
  1966年福建省活鸭收购价格表
  表2-2-151978年福建省活鸭购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5年,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由于市场活鸭货源紧缺,原订牌价偏低,价格放开后猛烈上涨。1986年,每50公斤活鸭全省平均议购价就涨到163元,比放开前67.61元涨幅达141%。以后年年上升,1987~1989年,平均每50公斤活鸭议购价分别上升为197元、218元和290元。1990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降为266元,1991~1992年又降为243.77元和242.08元。以后由于受通货膨胀影响,从1993年开始活鸭价格又大幅度上涨。1993~1997年,平均每50公斤活鸭议购价分别升为284.23元、259.42元、450.98元、526.35和534.7元。1998年,随着市场供求缓和,价格稳中有降,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降为478.55元。
  二、活鸡价格(母鸡)
  由于受粮食制约,本省家禽生产发展缓慢,尤其是鸡,在80年代建立副食品基地以前,都是农户作为家庭副业少量、分散饲养,产量少,收购困难,供需之间存在巨大差距。1952年,市场活鸡成交价每50公斤58.60元(10个市场平均)。1954年食品公司挂牌收购后,价格年年调高,至1957年收购价为67.7元,1958年上升为71.76元,1959年再升为79.30元,1960年为87.86元(以上为10个市场年平均价)。1961年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收购更加困难,本省又大幅度提高了家禽价格,每50公斤活鸡收购价提为131.38元,零售价提为140元。由于价格提高幅度超过了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水平,1962年收购价回落为100元,销价相应降低。以后,随着经济状况的好转,价格逐年下降。1963年收购价降为87元。1965年全省19个点平均收购价为85.53元。全省19个点活鸡收购价格,见表2-2-16。
  注:表中崇安,后改为武夷山市。
  表2-2-161965年福建省19个点活鸡收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规格为0.75公斤以上。
  以上19个点的平均零售价为100.60元。1969年,部分山区活鸡购销价格略有调整,全省平均收购价升为87.8元,平均零售价升为104元,这个价格水平保持到1978年。由于牌价多年未动,牌市差价悬殊,造成国家收购困难。为了缩小牌市差价,促进生产,扩大收购,根据国家物价局的通知精神,本省于1979年4月20日调整了活鸡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由87.8元提高到105.07元,提高幅度19.67%。同年11月1日,调整了销售价格,全省平均每50公斤零售价由104元提高为123元,提高幅度18.26%,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1985年不变。各市、县购销价格,见表2-2-17。
  由于活鸡价格长期偏低,造成收购困难,国营商业部门有价无货。1985年,取消计划
  表2-2-171979年福建省活鸡购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崇安,后改为武夷山市。
  价格后,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自1985~1996年,每年价格都有不同程度上升,至1996年,平均每50公斤活鸡议购价涨到831.50元,比放开前牌价105.07元提高近7倍(具体价格见表2-2-23)。1997年,市场供需缓和,价格回落,平均每50公斤活鸡议购价降为695.70元,1998年又降为686.32元。
  三、鸭蛋价格
  根据龙海石码、仙游、福安穆阳、泰宁、永定坎市5个代表市场调查:抗日战争前7年(1930~1936年),5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鸭蛋市场成交价16.844元(银元)。各市场具体价格,见表2-2-18。
  50年代初期,禽、蛋大部分由私商经营,自由议价。1954年本省国营食品公司建立后,逐步开展禽蛋的经营业务,禽蛋价格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
  由于福建长期缺粮,饲养业发展缓慢,市场鸭蛋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从50年代初到60年代初,市场价格年年都有上升。1950年,每50公斤鸭蛋全省38个县级市场平均收购价36.65元,至1960年已升为83.22元,比1950年上升127%。具体价格,见表2-2-19。
  1961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水平,福建每50公斤鸭蛋平均收购价提为85元,
  表2-2-18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5个市场鸭蛋成交价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表中数据为年平均价;
  2.表内金额指银元。
  表2-2-191950~1960年福建省38个县级市场平均鸭蛋收购价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953年以前为市场平均成交价,1954年后为食品公司全年平均收购价。
  但由于受三年自然灾害的影响,收购困难,全省平均实际收购价提到105.70元,销价也相应提为118.38元。由于超过全国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价格水平,1962年鸭蛋收购价又回调为84元,销售价格相应降为94.3元。随着生产的不断恢复和发展,购销价格逐年下降。1963年,收购价降为71.5元,销价降为80元。1964年,收购价再降为60.28元,销售价也降为67.5元。以后几年由于调整季节差价,价格年年都略有变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自1967~1978年,鸭蛋收购价保持在71.6元,销价81.5元的水平不动。1979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自3月20日开始,全省鸭蛋淡季平均收购价由71.6元提为93.1元,旺季收购价平均83.86元。销售价也于同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平均淡季零售价由81.5元提为106元,旺季价格按比淡季低10%季节差价安排为96.1元。销价的季节差价随购价变动相应调整。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1985年副食品价格放开。各地具体购销价格,见表2-2-20。
  表2-2-201979年福建省鸭蛋购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5年5月,取消副食品计划价格,实行议购议销价。鸭蛋是在长期供求紧张的情况下放开价格的,故放开后价格年年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1985~1987年,全省平均议购价分别升为118.30元、145元和162元,比价格放开前分别上涨26.75%、55.75%和74%。1988年,因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上涨幅度更大,1988年、1989年,每50公斤鸭蛋平均议购价分别涨到190元和231元,比放开前上升104%和148.1%。1990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价格回落,1991年降为187元。1992年后受通货膨胀影响,价格又逐年上升。1992~1995年,平均每50公斤鸭蛋议购价分别为194.17元、195元、306.91元和352.43元。至1996年涨到408元,以后随着市场供求缓和,价格又逐年回落,1997年50公斤平均议购价降为326.4元,1998年(1~10月平均)又降为316.1元。
  四、鸡蛋价格
  鸡蛋在福建属于零星、小宗产品,在80年代建立副食品基地以前,大部分是农户分散生产的,产量很少。国家实行家禽、蛋品派购政策后,农民交售的绝大部分是鸭蛋,鸡蛋交售寥寥无几,国家牌价形同虚设。历史上,鸡蛋价格高于鸭蛋价格20%以上。据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仙游、泰宁2个市场7年平均每50公斤鸡蛋市场成交价15.787元(银元),比同期鸭蛋价格高22%。民国19~25年仙游、泰宁市场鸡蛋价格,见表2-2—21。
  注:表中崇安,后改为武夷山市。
  表2-2-21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仙游、泰宁市场鸡蛋价格表单位:元/公斤
  注:1.表中数据为年平均价;
  2.表内金额指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鸡蛋大部分由私商经营,1952年市场鸡蛋平均成交价每50公斤43.3元(第二套人民币,下同)。1954年,食品公司成立后,逐步开展鸡蛋经营业务,价格也逐年提高,1957年全省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58.63元,至1960年每50公斤收购价已提高到87.4元。1961年经济困难时期,收购困难,本省又大幅度提高价格,每50公斤鸡蛋收购价提高到120.9元,销售价提到130元。由于提价幅度太大,1962年购价回调为85元,销价相应降为90.3元。1964年初,收购价再降为76.5元,销售价降为86元。此后几年,除调整季节差价外,价格水平基本没有大的变动。1968年,鸡蛋收购价按淡季价格定为80元,零售价90.4元,直到1978年。1979年,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全面调整副食品价格,鸡蛋收购价平均提高幅度30%,全省平均每50公斤鸡蛋淡季收购价由80元提为104元;旺季收购价按季节差价10%左右安排,每50公斤为93.7元。淡季收购价自3月20日起执行。鸡蛋销售价于同年11月1日调整。全省淡季平均零售价每50公斤由90.4元提为118.9元,提高幅度31.5%。旺季销售价随收购价变动相应调整。这个价格水平保持到1985年取消计划价格为止。各地鸡蛋购销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2-22。
  表2-2-221979年福建省鸡蛋购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崇安县后改为武夷山市。
  1985年5月,副食品市场全面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后,市场鸡蛋价格大幅度上涨,当年年底,全省平均每50公斤鸡蛋议购价达到158元,比放开前牌价上升51.92%。1986年,采取限价措施后,上涨势头有所缓和。1987年上升为187元,比放开前升幅79.8%。1988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价格又大幅度上涨。1988年、1989年,每50公斤鸡蛋分别上升为233元和302元,比放开前分别升幅124%和190.4%。1990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回落为264元,1993年以后受通货膨胀影响鸡蛋价格又逐年上升。1993~1995年,平均每50公斤鸡蛋分别为281.29元、231.17元和378.09元,至1996年平均50公斤鸡蛋升为427.41元。1997年后,价格逐年回降,1997年降为365.28元,1998年(1~10月平均)又降为302.4元。
  五、家禽、蛋品差价
  {—)购销差价和批零差价
  1960年以前,本省家禽蛋品购销差率统一规定为12%。1961年,改为城市、工矿区12%,县城和农村市场8%。1962年,改为购销差按二道计算:购批差8%~12%,批零差10%~15%。掌握城市、工矿区稍高于农村,家禽稍高于蛋品。为适应企业内部经济体制改变的需要,规定对国营和合作零售商店,按市场零售价格倒扣6%作为内部结算价,也算作
  批零差率。
  (二)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本省1961年规定,家禽、蛋品的城乡差价:县城至基层点收购差价一般保持3%~5%,城市与远郊不超过3%。1979年,规定活鸡城乡差价一般应保持运杂费,边远地区每50公斤不得超过4元,蛋品城乡差价最高不超过2元,低于2元的按实际运杂费计算。
  季节差价:家禽、蛋品产销季节性强,季节差价也比较大。1957年,规定活鸭和蛋品季节差价10%~15%,活鸡购销量少,不实行季节差价。1980年规定:秋鸭饲养期长,成本高,肉质佳,收购价按夏鸭价格上提20%,销售价相应调整。
  (三)品种差价
  鸡、鸭差价:在计划价格期间,以活鸭价格为准,旺季鸡价高鸭价50%,淡季鸡价高鸭价30%;蛋品以鸭蛋价格为准,鸡蛋高鸭蛋15%~20%(差价掌握上视当年产销情况,幅度略有变动)。1950~1995年家禽、蛋品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2-23。
  第三节 蔬菜价格
  蔬菜是城镇居民主要副食品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城镇人口不多,蔬菜
  表2-2-231950~1998年福建省家禽、蛋品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1953年以前系市场成交价。
  2.1954年后系全省平均收购牌价。
  3.1985年后系全省12个市场平均议购价。
  仍由城郊农民小片种植,自产自销或由商贩批量购销,价格随供求影响,自行涨落。随着城市工业发展,人口增加,蔬菜需要量激增,为了保证城市蔬菜供应,1956年“对私改造”开始,国营公司逐步参与蔬菜经营。1959年起,各地相继对蔬菜实行统购包销。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推行“大管小放”的办法。1985年,省政府决定蔬菜放开经营,允许多渠道上市。为了稳定蔬菜价格,国家很长时间对蔬菜价格实行计划管理,直至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随行就市,取消统一定价。
  一、购销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蔬菜价格基本稳定。以福州市为例,民国19年,每50公斤(以下菜价均以50公斤为计价单位)蔬菜批发价格:大白菜(本地产)0.80元(银元,民国时期同),豆芽菜2.054元;民国25年,大白菜0.75元,豆芽菜1.37元。各年度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7年,城市蔬菜供应,仍由城郊农民小片种植,自产自销或由商贩批量购销,菜价通过市场调节。由于城市工业的发展,人口增加,蔬菜需要量增多,促使菜价总水平逐步上升。据1957年调查材料,福州市以1953年总的菜价水平为100,1954年上升为111.2,1955年降为91.17,1956年回升为156.57。另据省统计局资料,福州市1955~1957年10种主要蔬菜购销价格统计,以年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5年为3.65元,1956年为4.79元,1957年为4.24元,1956年比1955年上升31.23%。1957年比1955年上升16.16%,比1956年则下降11.50%。以年平均零售价格看:1955年为4.72元,1956年为7.03元,1957年为5.95元。1956年比1955年上升48.94%,1957年比1955年上升26.06%,比1956年则下降15.36%。各品种收购和销售价变动情况,见表2-2-25。
  表2-2-24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蔬菜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内金额指银元。
  1958~1961年,贯彻国务院1956年批转商业部、农业部、全国供销总社提出的“发展生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的方针。各城市开始从生产上采取有效措施,如扩大郊区蔬菜面积,建立蔬菜基地等;从经营上各城市相继成立国营蔬菜公司,抓好蔬菜供应工作。由于城市人口增加较快,主要城市蔬菜未能做到生产自给,加上蔬菜生产的季节性强,产销之间经常出现矛盾,因而城市蔬菜购销价格继续上涨特别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的1961年国营蔬菜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国营蔬菜公司1957年混合平均收购价格为100,1958年为119.28,1959年为129.64,1961年为161.45;以4个城市国营蔬菜公司1957年混合平均零售价格为100,1958年为116.83,1959年为128.66,1961年为158.72。各城市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6。
  表2-2-261957~1961年福建省主要城市蔬菜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1年,由于国营供应蔬菜满足不了城市居民的需求,因此集贸市场菜价更高。据省统计局资料,1961年集贸市场蔬菜价格比国营零售价格平均高达1.52倍。1962年,国营蔬菜公司和集贸市场蔬菜价格均有明显回落。以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个国营蔬菜公司混合平均零售价计算,1962年为6.9元,比1961年降低12.9%;集贸市场菜价也比1961年降低20.12%,牌市价格差距也由1961年1.52倍,缩小为0.79倍。1962年4个城市国营公同蔬菜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情况,见表2-2-27。
  从1963年到1978年,蔬菜购销价格总水平较为平稳。在此期间,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均保持3~4元之间;蔬菜混合平均零售价格均保持4~5元之间。1970年,本省蔬菜又恢复“统购包销”办法,并规定,“国家计划种植的蔬菜,商业部门要负责统一收购,超产超购,保证种菜有销路”。因此,国营商业部门供应蔬菜虽价格较为稳定,但出现粗菜多、质量差和上市不均衡等情况。1977年,为了加强蔬菜价格的管理,省对6个城市下达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其中沿海地区福、厦、漳、泉4市为3.6~3.8元,内地三明、南平为4~4.3元。执行结果,除因厦门出口菜多,价格水平略高外,其余地区基本接近计划价格,6个城市1977年实际混合平均收购价为4.22元。其中:福州为3.96元,厦门5.01元,漳州4元,泉州3.79元,三明4.21元,南平4.35元。1979年起,由于国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蔬菜价格也有明显上升。1981年,省政府通知强调:蔬菜收购价格,在1978年价格水平基础上,已经提高10%,一律不再提价;蔬菜销售价格,要保持稳定。各地执行结果,蔬菜购销价格水平,仍有明显上升。如1983年,12个城市混合平均收购价为7.21元,比1982年6.21元,提高16%;混合平均销售价格8.53元,比1982年6.90元,提高23.62%,为近几年提价幅度最大的一年。主要原因:一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当年入春有较长时间低温阴雨,造成蔬菜普遍减产,如泉州春菜减产50%;二是各地初学蔬菜“大管小活”的管理办法,由于经验不足,在蔬菜淡季时节,变成“小管大活”,影响菜价稳定。1984年春,没有自然灾害影响,蔬菜供求正常,菜价虽比1983年有回落,但比1982年菜价仍高很多。1982~1984年,12个城市蔬菜收购、销售价格混合平均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2-28。
  表2-2-271962年福建省4城市国营公司蔬菜混合平均收购和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了培育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省政府通知,从1985年起,蔬菜市场放开,价格随行就市,实行市场调节。同时规定:国营商业仍应参与市场调节,平抑菜价,大路菜要控制收购保护价和零售最高价,以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并实行“放管结合,放调结合,小的品种放开搞活,大的品种管住管好”原则。如厦门市把花菜、芥菜、天津白、白萝卜、包菜、洋葱、冬瓜、黄瓜等8个品种价格列为市管理;南平市对大白菜、小白菜、空心菜、花瓶菜、包菜、冬瓜6个骨干品种实行指导性价格,由公司定价,其他品种随行就市。蔬菜价格放开后,由于部分地区放松管理,特别蔬菜种植面积普遍减少,加上1987~1988年灾害多,加剧了蔬菜供求矛盾,菜价波动较大,影响群众生活,影响物价水平上升。为稳定市场菜价,省政府连续两年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抓好蔬菜产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把蔬菜价格稳住。因当时蔬菜供求矛盾大,虽经各地努力,菜价上涨有所缓解,但购销价格仍然比上年上升很大。以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价格上升情况看,1989年比1984年12个城市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和零售价均上升2倍以上。主要城市主要年份国营商业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见表2-2-29、表2-2-30。
  注:12个城市平均价以简单算术平均。
  若干年份福建省主要城市国营蔬菜混合平均收购价格表
  表2-2-30若干年份福建省主要城市国营蔬菜混合平均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90年,本省物价总水平得到有效的控制,当年全省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比上年回落0.8个百分点。全省蔬菜收购价格综合平均价格,每50公斤为24元,比上年26.5元,降低2.50元;全省蔬菜零售综合平均价,每50公斤为28.50元,比上年29.5元,降低1元。1992~1995年,本省蔬菜零售价格总水平,又出现连续大幅度上涨,4年蔬菜零售价格比上年涨幅均达到2位数,涨幅分别为27.9%、24.6%、26.0%和35.9%。1996年、1997年,本省蔬菜零售价格仍再上升,但升幅较小,分别比上年上升6.7%和7.9%。1998年,本省受严重洪涝灾害的影响,特别叶菜上市量减少,影响菜价上升。据全省9个地(市)所在地市场17种主要蔬菜集市价格统计,1998年每0.5公斤平均价为1.835元,比1997年1.688元,提高0.147元,幅度8.71%。其中叶菜类除小白菜、空心菜价格降低外,其余叶菜价格均上升,且升幅较大,但瓜菜类价格有所降低。1997~1998年全省9个地(市)所在地城市蔬菜集市零售价格和1990~1998年全省15种蔬菜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2-31、表2-2-32。
  表2-2-311997~1998年福建省9个地(市)所在地城市蔬菜零售价格表单位:元/0.5公斤
  注:1.等级:一级鲜菜。
  2.1997~1998年蔬菜平均价按每旬菜价以简单算术平均计算(缺12月份)。
  3.表列集市蔬菜价格是根据福建省贸易厅编《福建贸易信息》每旬蔬菜价格的资料整理。
  表2-2-321990~1998年福建省15种蔬菜平均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二、差价
  根据蔬菜品种多、生产变化大、商品鲜嫩易腐,不易保管的特点,鲜菜商品差价分购销差价、品种差价、等级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地区差价等。合理制定各种差价有利于促进生产、增加品种、提高质量,合理安排生产和蔬菜均衡上市,以及指导消费。
  (一)购销差价(含购批和批零差价)
  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蔬菜要有合理的购销差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国营商业未插手经营蔬菜,蔬菜市场基本由私商控制,在供求不平衡的情况,他们为自身利益,购销差价一般掌握偏大。根据福州市场调查,1959年菜商、菜贩经营蔬菜的购销差价均在50%左右,有的高达1倍,如洋葱购进价7.5元,零售价14元,进销差率为86.67%;黄瓜购进价1.5元,零售价8元,进销差率高达4.3倍。
  1960~1978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在正常情况下,一般按批发保本,零售微利的原则,购销差率掌握在30%左右。在此期间,为了稳定蔬菜销价,在提高蔬菜购价时,经常采取少提或不提销价,因而出现蔬菜购销差价偏小,有的品种甚至购销价格倒挂或购销同价不正常的现象。1977年,省计委、省商业局《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蔬菜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销差率,全年平均可掌握在25%左右,其中购批差率掌握5%左右,批零差率掌握20%左右。各地实际执行结果,与规定虽有所差距,但出入较小。
  1985年蔬菜价格放开后,实行产销见面,议购议销,购销差率有所拉大,全年平均一般均在40%~60%,高档菜、初市菜、热销菜购销差率高达100%,甚至更高。1989年,省政府通知,对国营商业经营蔬菜,其购销差率要控制在40%以内。
  (二)质量差价、等级差价
  为了提高蔬菜的质量,蔬菜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要有合理的质量差价、等级差价。60年代,特别在“统购包销”期间,本省曾实行过一个品种一个价格,不分等级、质量。福州、漳州、南平等地,由于等级差率偏小,国营蔬菜公司供应的蔬菜,经常出现“老、大、粗”的现象。1964年,商业部颁发《城市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对质量差价规定:“为了提高蔬菜质量,蔬菜的收购销售价格应当有合理的质量差价,”
  注:1.表列价格是福州、厦门、永安、邵武4个城市综合加权平均收购价。2.价格资料系省统计局提供。
  “可以规定等级价格,也可以规定最高、最低价格”。当年,福州市把收购等级价改为等级幅度价,计分三等,每一等有上下10%差幅。1978年,福州市对蔬菜质量差价,改按三等三价试行,即一等菜为100%,二等菜为80%,三等菜为50%,等外菜采取按质论价。
  1981年省政府通知规定,蔬菜质量差价要拉大,质量等级应以可食用率和鲜嫩程度作为主要标准。据此,各地在贯彻上述规定,对蔬菜等级差价均有所拉大。如厦门市蔬菜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距离在10%~20%的幅度,上中差距大,下中差距小,以鼓励加工整理、选好优质菜上市;福州市政府,1982年12月将质量(等级)差价又拉大,如一等菜为100%,二等菜由80%~70%拉大为75%~65%,三等菜由60%~50%拉大为55%~45%;三明市规定蔬菜收购价、批发价均分为三个等级,零售只规定最高限价。
  (三)季节差价
  蔬菜生产季节性强,有初市、旺市、落令的过程,季节价格高低之间,有的品种相差好几倍。60年代,本省在统购包销时期,甚至出现“一个季节一个价”。1977年,省计委、省商业局下发《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为缩小蔬菜淡旺季节矛盾,促进摆开播种,均衡上市,鼓励必要的储存,必须合理安排季节差价,使生产者在不同的时间上市,大体上都得到合理收入。此后,各地在安排蔬菜季节差价,都分别品种,作了不同安排。如1978年,中共福州市委210号文件通知,指出要扩大蔬菜季节差价,规定季节差价掌握,叶菜类可以差距3~10倍,长期菜类、瓜菜类可以差距2~4倍;毛豆、花芋不超过50%。漳州市1979年起,季节差价掌握,采取抓中间,放两头,初上市一星期内或每天上市量1000公斤以下,采取议价成交。1982年,福州市安排季节差价,叶菜掌握,初产高于旺产50%~300%,末产低于旺产10%~15%,有的品种如洋葱、蒜头、冬瓜等则高于旺产10%~30%左右,以刺激提早或拉后上市。
  (四)品种差价
  蔬菜品种繁多,品种优质差距很大。多年来,为了缓和市场蔬菜供应紧张局面,各地重视大路菜的价格,但忽视了小品种价格的安排,使大路菜生产、上市比重骤增,小品种逐渐减少,使品种结构失调,出现市场蔬菜“油、天、空”(即:油菜、天津白菜、空心菜)当家。1977年,各地贯彻《关于加强蔬菜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后,开始重视蔬菜小品种的生产。如福州市为鼓励蔬菜小品种的生产,于1982年12月决定,将茼嵩菜、毛豆、苦瓜等28个小品种的品种差价进行调整,具体做法:由区下达参考性计划组织生产,商业部门提出历史可销量和收购最低保护价,产品上市实行随行就市。国营零售价格也允许适当上下浮动。1985年,蔬菜品种差价进一步扩大,价格向细菜、优质菜、新品种等高档蔬菜倾斜。
  三、亏损补贴
  从1956年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以来,为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在经营中一直执行微利或无利的政策。特别在蔬菜遭受灾害,或在蔬菜生产淡季,市场菜缺,价格上涨,或在蔬菜过剩,菜价过低,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为做好蔬菜供应,稳定菜价,各地国营蔬菜公司,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价格补贴,如对主要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零售最高限价,以及采取购销倒挂或购销同价的办法。给生产者补贴,还采取价外补贴,以收购蔬菜数量或金额补贴给生产者,或帮助恢复生产,一次性补贴生产者,有的通过供应平价生产资料如化肥等,补贴生产者。各地商业部门经营蔬菜所出现的政策性亏损,国家财政部门都如数给予政策性补贴。从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情况看,1979年以前,亏损补贴金额不多,除国家经济困难期间的1961年和1962年,亏损补贴较多外(全省1961年亏损152.89万元,1962年亏损218.2万元),其余年度亏损金额均在100万元以内。1979年以后,亏损逐年上升,1984年全省经营蔬菜亏损高达655.74万元。其中福州市亏损为512.26万元,占全省亏损总额的80%。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后,各地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有所减少,如全省亏损金额,1985年为407万元,1986年降为324.96万元。随后,由于国营商业经营费用增加和1987年起,因市场菜价大幅度上涨,各级政府要求国营蔬菜公司稳定蔬菜价格,发挥主渠道作用,以及对大路菜实行最高限价等措施,如1987年7月,厦门蔬菜公司对油菜、空心菜、白菜、包菜、白萝卜、冬瓜等6大品种实行零售最高限价,因而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亏损逐步回升。至1989年,全省国营商业部门经营亏损金额达874.28万元。其中,厦门因特区发展快,蔬菜供求矛盾扩大,为稳定菜价,经常采取贴价供应,从1984年起,由过去盈利转为亏损,1989年亏损金额为176.62万元。为了控制蔬菜价格过快上涨,各级政府继续要求国营蔬菜公司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菜价,致使国营商业经营蔬菜仍无法扭转亏损,甚至主要城市经营蔬菜亏损继续增加。如福州市1996~1998年,除财政每年经营蔬菜补贴420万元之后,国营蔬菜公司1996年还亏350万元,1997年亏320万元,1998年预计亏250万元;厦门市经营蔬菜亏损,1996年为968万元,1997年为997万元,1998年预计为1000万元。
  此外,1985年蔬菜产销体制改革时,省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决定国家给各地蔬菜经营中财政补贴,以1984年实际数为准,财政不再收回,也不增拨,三年不变,用于大路菜品种零售价补贴和淡旺季调剂。因此,三年中(1984~1986年),财政给国营商业部门经营蔬菜补贴总金额为1654万元。之后,根据198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财政对蔬菜的补贴办法,继续延长执行。但省政府根据近年蔬菜产销变化增大,城市发展不平衡,以及原定补贴也有畸多畸少的不均现象,因而对各城市补贴作了适当调整,1987年全省补贴为614.21万元,1989年全省补贴又调整为924万元。1996~1998年,省政府对全省经营蔬菜的政策性财政补贴,每年均保持550万元。1984年以来,国家对蔬菜补贴情况和主要年度全省商业经营蔬菜亏损情况,见表2-2-33、表2-2-34。
  表2-2-33若干年份福建省12个市国家对蔬菜补贴情况表单位:万元
  注:表列补贴金额未包括地(市)补贴部分。
  注:1.表列厦门市1959~1964年包括果品业务。
  2.1978年以后合计数字包括新增的邵武、建阳、宁德、莆田等4城市盈余和亏损金额。
  第三章 经济作物价格
  福建省地处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适宜大面积种植甘蔗、黄红麻、烤烟、晒烟、茶叶等经济作物。50年代初,为了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国家有计划地提高经济作物产品的收购价格。由于当时国营商业控制市场的货源较少,有些产品如茶叶、晒烟等价格没有在市场上起到主导作用,因此收购价格不稳定。1954~1955年,收购价格稳步上升。1956年,国家对烤烟、黄麻、甘蔗、茶叶等实行统一收购,收购价格进一步提高。1961年,国家把经济作物列为第二类农产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收购价格,价格大幅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加速农业的发展,国家又大幅度地调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9年,本省甘蔗收购价提高了38.5%,茶叶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22.2%。1980年,黄麻价格提高25.5%、烤烟收购价格提高8.10%、晒烟收购价格提高10.8%。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为了搞活经济,福建省几种主要经济作物除烤烟外,购销价格都先后放开。1983年晒烟由二类产品降为三类,茶叶、黄麻、甘蔗价格也于1985年、1986年和1988~1989年榨季先后放开,价格由购销双方协商议定,议购议销。1994年,把烤烟生产纳入以销定购、以购定产的轨道,烤烟收购价格仍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市场需要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
  第一节 甘蔗价格
  一、收购价格
  在历史上,甘蔗是福建省特别是闽南一带农民的主要经济作物和收入来源,其收购价格高于粮食。《龙溪县志》载:“农民虽全年劳动,而获利无多。惟种蔗、种烟,会有两倍的收入,故多夺五谷之地以种之……”。①
  民国时期,由于受外国洋糖大量在国内倾销的影响,福建蔗糖生产衰落,种蔗利薄,农民将蔗田改种水稻。民国19年(1930年)以后,对外国糖采取了某些反倾销措施,甘蔗收购价格稍有提高。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每吨(以下均以吨为单位)甘蔗收购价格(以银元为单位),以龙海县石码镇为例,民国19年为8.04元,民国20年提为9.9元,民国21年9.94元,民国22年9.62元,民国23年8.56元,民国24~25年8.92元,促进甘蔗生产的复苏。1936年,甘蔗种植面积增至20余万亩。随后,因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影响,生产又遭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国家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利用价格杠杆及其他经济政策,促进制糖工业的兴起,福建省甘蔗生产取得飞跃发展。50年代初期,据石码镇每年以12月、翌年1月、2月采价统计,每吨甘蔗收购价格1950年为18.52元,1951年为29.38元,1952年为17.2元,1953年为15.46元,1954年为14.84元,1955年为15.08元;仙游县,1951年甘蔗收购价格不分品种,按株高、茎径分甲、乙、丙、丁4个等级,甲等甘蔗收购价格为22.8元,其它各等级之间递减1元。1952~1955年,台糖134(品种下同)甘蔗收购价格为18.6元,1956年为21元,1957~1958年为22.8元;1957~1958年,南安、福清、云霄、漳浦县分别为23元、24元、22元、21元。1957~1958年,福建甘蔗种植面积从1952年的27万亩增长到37万余亩。
  1959~1960年榨季,根据国务院指示,为鼓励农民种蔗积极性及与毗邻地区价格相衔接,福建甘蔗主要产区收购价格,台糖134由21.60~24元统一提到26元。1961年台糖134甘蔗提高到36元。1962~1963年榨季为30元。1969~1970年榨季为32元。1971年甘蔗收购实行以派购为主,增产增购的办法,台糖134甘蔗收购价格提为34.6元。1979~1980年榨季,根据国家规定,提为41.5元。1981~1982年榨季,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种蔗积极性,确保1981年种植甘蔗77.5万亩的计划完成,每吨甘蔗省补价6.5元,合计台糖
  ①清乾隆《龙溪县志》卷10《风俗》。
  134甘蔗收购价格48元(良种闽选703为52.15元)。1983~1984年榨季,每吨甘蔗补价在上年的基础上再增加3元。1985~1986年榨季,甘蔗实行合同定购。为了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甘蔗收购价格实行收购综合价,即甘蔗收购牌价加各项奖售物资的牌市差价。省规定每吨台糖134甘蔗收购综合价为73元,并允许向上浮动1~2元。以上政策深受农民欢迎,当年甘蔗种植面积(包括果蔗)达109.90万亩,为历史最高水平。1986~1987年榨季,甘蔗收购综合价仍按上榨季规定执行,同时增加每吨甘蔗供应保价原粮50公斤,省对地、市每50公斤稻谷按20元结算。1987~1988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收购甘蔗实行半综合价和奖售粮食相结合的办法,即每吨甘蔗支付现金65元,另奖售原粮62.5公斤(按比例价供应蔗农),以后又增加价外补贴8元,并供应进口议价化肥10公斤(标吨)。
  1988~1989年榨季,甘蔗收购实行指导价管理。由于近两年其他农村产品价格相继放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甘蔗采取了若干补贴和奖励措施,但种蔗的比较效益仍然偏低,甘蔗生产1985年以后连年下降。为了调动蔗农的生产积极性,保证1988年全省甘蔗种植计划90万亩顺利完成,每吨台糖134、闽糖70/611甘蔗收购价格提到95元,再以生产资料补贴,共计达130元左右。良种蔗粤糖54/474和闽选703,吨蔗收购价格为135元,另加吨蔗奖售原粮62.5公斤(按购销统一价供应,亦可顶征购任务)、进口化肥10公斤(标准肥按综合价供应)、返销糖10公斤(按产地零售价供应)。1989~1990年榨季,每吨台糖134甘蔗收购价格约130~135元,吨蔗奖售粮食75公斤(一般供应大米50%左右)、标准氮肥10公斤(按综合价供应)、返销糖10公斤(按产地零售价供应)。
  1990~1991年榨季,台糖134、闽糖70/611甘蔗收购价格,每吨140元(良种蔗闽选703、粤糖54/474,每吨收购价150元),吨蔗奖售粮、肥、糖等实物数量,维持上榨季不变。1991~1992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通知提出的关于改革计划管理形式、放活价格、促进购销的精神,为了提高食糖生产企业对价格的消化能力,适应食糖市场的变化,决定除了按财政管理体制吨糖退税120元之外,吨蔗综合价格下调10元。1992~1993年榨季,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放开甘蔗收购价格和食糖购销价格,取消糖奖粮政策。甘蔗收购价格由糖厂根据市场价格情况和生产成本(包括取消奖售粮造成的差价部分),本着保护蔗农生产积极性的原则一年一定。1994~1995年榨季,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甘蔗收购指导价每吨由140元,提高到170元。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由各地安排具体价格。由于1994年后糖料和食糖市场秩序混乱,价格上涨较猛。为了稳定市场物价和改变糖料价格混乱的状况,国家计委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糖料价格进行整顿。整顿后,1995年规定,甘蔗中准价每吨为230元,允许上下浮动不超过10%。个别地区确有特殊情况,价格水平需超过规定幅度的,须报经国家计委批准。1996~1998年,全省中等甘蔗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每吨分别为299.9元、335.6元和309.7元。
  二、品种差价
  福建省早年种植的当地甘蔗品种,单产与糖份低,后经几次引进新品种试种,最后于1956年从广东引进台糖134、东爪哇3016、台糖108三个品种,特别是台糖134品种深受广大蔗农喜爱,成为全省甘蔗生产的主要品种。1976年以后,福建省农科院研究所又育成早熟品种闽糖70/611,其单产和含糖量,比台糖134品种高,1980年后也迅速推广普及。
  福建省甘蔗品种差价,以台糖134甘蔗收购价为100,其它各品种历年差价变化情况表,见表2-3-1、表2-3-2。
  三、奖售政策
  本省收购甘蔗奖售粮、肥、糖是从1961~1962年榨季开始。蔗区生产队任务内交售的甘蔗,除收购价外,每交售吨蔗奖售化肥15公斤,大米3公斤,返销糖按地区供应,每人4~5公斤。交售一吨超产自留地种植的甘蔗,除奖售化肥15公斤外,发给25公斤糖票,按出厂价供应。
  1962~1963年榨季,吨蔗奖售粮、肥按上榨季不变。返销糖改按交售吨蔗奖售10公斤。1964~1965年榨季,收购吨蔗奖售氮肥15公斤、磷肥10公斤、返销糖10公斤、布票12市尺。自留地的甘蔗奖售的化肥,交集体使用,由生产队用其他物资兑换。1965~1966年榨季,不分品种每交售吨蔗奖售化肥1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布票8市尺,其他同上榨季。1966~1967年榨季,吨蔗奖售化肥及返销糖同上榨季,其中免税糖每人每年1.5公斤。免税糖按农业人口平均每人交售任务150公斤,完不成任务按实享受,每完成50公斤给免税糖0.5公斤。1969~1970年榨季,贯彻中央“以粮为纲、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
  表2-3-1若干年份福建省甘蔗品种收购差价表(以台糖134为100)
  表2-3-2若干年份福建省甘蔗品种收购差价表(以台糖134为100)
  方针,促进蔗糖生产的发展,按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批转农业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全国糖料生产会议的报告规定,蔗区社员口粮标准:①种植糖料的土地免除购粮任务,以现金抵交农业税。②糖料集中产区群众的口粮标准,要保证不低于附近粮产区的水平,粮食品种要注意调剂。化肥按各地区实际种植面积,平均每亩50公斤;返销糖按交售甘蔗数量,每50公斤给0.5公斤。免税糖按人口每人1.5公斤。1971年化肥供应标准,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给基本肥料15公斤,再加实际收购量每50公斤补贴化肥0.5公斤。1971~1972年榨季,每亩庶田供应化肥50公斤,交售吨蔗奖售返销糖10公斤,每个社员可享受免税糖1.5公斤。甘蔗返销糖0.5公斤可换原粮1公斤,或尿素0.25公斤,或加价15%,返销免税糖同上榨季不变。1976~1977年榨季,核定甘蔗收购基数,实行交售甘蔗与蔗粮、蔗肥挂钩等奖售政策。规定龙溪、厦门、晋江三地市以1973~1974年榨季甘蔗交售数量和莆田地区以1971~1972年、1972~1973年两榨季平均的甘蔗交售数量共98万吨为基数,每超收一吨甘蔗奖售原粮125公斤、化肥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同时原定的甘蔗奖售政策、返销糖换购政策不变,任蔗农自由选择,即交售每吨原料蔗奖售化肥1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其中每榨季每人给1.5公斤免税糖,每50公斤返销糖可换原粮100公斤,或化肥20公斤,或加价15%。1978~1979年榨季,交售甘蔗奖售化肥,调整为吨蔗奖售化肥25公斤,其中中央氮70%、省氮30%,其他政策不变。1980~1981年榨季,规定返销糖一公斤可换尿素一公斤,其他政策不变。1982~1983年榨季,由于福建省粮食缺口较大,对奖售的粮食采取按10%的比例付给粮食牌市差价,每50公斤原粮为15元。原定每人供应1.5公斤免税糖停止执行,按每交售吨蔗奖售自留糖10公斤,其中2公斤免税糖。1983~1984年榨季,取消返销糖部分的补助粮,对换购的返销糖采取斤糖斤粮加0.25公斤尿素。1984~1985年榨季起,取消甘庶收购基数,即蔗农每交售一吨甘蔗,奖售粮食125公斤、化肥25公斤、返销糖10公斤(其中免税糖2公斤)。1985~1986年榨季后,甘蔗实行综合价、半综合价,将奖售物资全部或部分折成牌市差价,列入价格一并计算。
  从1992~1993年榨季起,甘蔗收购价格下放到企业,由糖厂根据市场和生产成本情况一年一定,彻底取消了购蔗的粮、肥奖售政策。
  第二节 黄(红)麻价格
  黄麻、红麻统称黄(红)麻,原先是福建省主要经济作物之一,主产区在泉州、漳州、莆田市等,其中以南安、莆田、南靖、龙溪、平和等县产量最多。1957年起,黄(红)麻实行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当年黄麻省内自给有余。1959年黄(红)麻列为“二类”农副产品,实行派购政策。1961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了购留比例,以生产队包产的产量,主产区购75%~85%,生产队留15%~25%;—般产区购40%~50%,留50%~60%。以县为单位完成派购后,由供销社以略高于派购任务内的奖售标准进行换购,以鼓励生产者投售。1980年规定,完成派购任务后,由供销社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黄(红)麻取消派购,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商业部下达的收购计划实行议购,允许多渠道运销。黄(红)麻生产逐步下降,到1995年播种面积仅剩7050亩。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以福建省主产区之一的南靖县为例,每50公斤二级黄原麻8~10月收购价格7年平均为7.496元,每百公斤黄麻可换中等晚米7年平均为187.12公斤。民国19~25年南靖县二级黄麻收购价格及与粮食的交换比价,见表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市场价格高低不一。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黄麻收购价格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1951年颁发的《麻粮比价规定》制定,价格趋于平稳。9个主产县收购价格,见表2-3-4。
  1952年,市场上黄麻一时出现供过于求,收购部门普遍存在压级压价现象,打击了麻农的生产积极性。1953年,黄麻生产剧减,造成市场供求紧张。为了鼓励麻农增加生产,除了纠正收购时压级压价的错误做法外,各地还适当提高收购价格。据对主产区晋江、龙溪专区的调查,1954年比1953年黄麻收购价格提高11%,1955年比1954年平均提高10%~13.7%。具体价格,见表2-3-5。
  表2-3-3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南靖县二级黄麻收购价格及与粮食比价表
  表2-3-41950~1952年福建省主要产区二等黄麻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福建省1950~1955年的麻粮比价,以南靖县为例,100公斤二级黄原麻可换中等晚米1950年为1比0.812、1951年增为1比1.12、1952年为1比1.49、1953年为1比1.29、1954年为1比1.14、1955年为1比1.26。1955年,麻粮比价基本上符合中央规定的1比1.15至1.37的比例。1956年,黄麻收购价格主产区稳定在1955年产新初期的购价水平,主、次产区麻粮比价掌握在1比1.2~1.3的水平;铁路沿线,比价略高于1比1.375的水平,不超过1.4。
  自1957年起,黄(红)麻价格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制订。当年,黄原麻收购价格主产区除闽侯县提高5%外,其他产区均维持1956年的价格水平。由于黄原麻生产质量的提高,在收购等级上增加了特级麻,取消了不列等二级麻,黄原麻实际平均收购价格均有提高。1957年,每50公斤黄原麻平均收购价格,南靖18.37元,比1956年16.31元提高12.63%;莆田15.07元,比1956年14.61元提高3.15%;南安13.51元,与1956年持平;闽侯15.9元,比1956年15.1元提高5.30%。主产地中等黄麻收购价格见表2-3-6。
  1953~1955年福建省中等黄麻收购价格表
  表2-3-61957年福建省主产区黄麻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58年,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某些地区、某些品种的黄麻收购价格稍作变动。南安县黄净麻按原麻出麻率78%调整为80%,加工费由两天调为一天半工资1.2元计算,购价略有下降,具体品种价格见表2-3-7。
  1959~1960年,黄麻收购价稳定在1958年的水平。1960年,由于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某些地区如南安县,按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队为单位,出售黄麻加权平均计算,达不到中等购价水平的,按中等黄麻收购价格补价,以维持生产者的合理收益。1961年,黄麻收购价格随着国家对粮食价格的提高而相应调整,每50公斤中等黄原麻8个产区平均由13.96元,统一提高到20元,提价幅度43.26%;每50公斤中等净麻,8个产区平均由20.12元,提到27.375元,提高幅度30.06%。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控制物价,并要求把1961年提得过高的商品价格降下来的精神,按照国家核定的价格,主产区每50公斤中等黄原麻收购价格降为18元,各等级之间的差价保持以二级麻为100,—级为107.5,特级为115,三级为95,不列级为90不变。原、净麻的比价,统一按1:1.4执行。以上价格一直执行到1979年。
  1965年,为了适应麻纺工业的需要和增加生产者收入,在黄麻主产区南安、莆田、漳州、龙海等地试产精洗麻(熟黄麻),每50公斤三等精洗麻收购价格为40元。等级差价以三等麻为100,—等为110、二等为105、四等为90、不列等为75。洋麻(棉花麻、印度麻),按当地同等级黄麻收购价九折收购。1973年,为鼓励就地加工净麻,节省运费,自1月1日起将莆田县净麻收购价格,在原麻价格不动的情况下,每50公斤提高1元,等级差价保持原定差率不变,即每50公斤净麻特等为30.1元、上等为28.2元、中等为26.2元、下等为24.9元、不列等为23.6元。
  1980年,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关于提高黄麻收购价格的联合通知》精神,结合福建省具体情况,将熟黄麻(精洗麻)二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42元调整为53元,增幅26.2%;中等黄原麻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8元,提为22.6元,增幅25.5%;中等黄净麻收购价格,与黄原麻保持1:1.4的比价,每50公斤由25.2元提为31.6元,增幅25.4%。莆田县净麻质量较好,每50公斤加价2元。红麻收购价格,按国家物价总局和全国供销总社联合通知规定精神,适当扩大黄红麻品种比价。1980年,熟红麻收购价格按相当于同等级熟黄麻的85%的比价安排,等级差价以三等为100、一等为114、二等为107、四等为93、不列等为80;原(生)麻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4、上等为107、下等为93、不列等为80。
  表2-3-71958年福建省黄麻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5年,根据国务院决定,“黄红麻按现行收购价格向上浮动20%,奖售标准不变。”即各主产区二等熟黄麻(精洗麻)每50公斤可由53元浮动为62.6元;中等黄原麻由22.6元浮动为27.1元;净麻仍按原麻收购价格的1:1.4比价计算,中等净麻由31.6元浮动为37.9元。红麻收购价格以相当于黄麻85%的比价相应向上浮动。省定5个主产区价格,见表2-3-8。次产区、半产半销区由各地(市)供销社、物价委员会参照省定价水平核定。
  1986年起,取消统一定价,实行议价收购。据统计部门统计,黄(红)麻收购价格与上年比较,1986年降低7.7%,1987年提高53.4%,1988年提高43.8%,1989年提高8.2%,1990年提高17.4%,1991年降低7.7%,1992年提高6.9%,1993年提高1.4%,1994年降低1.4%,1995年提高11.1%。1995年,每百公斤二等黄熟麻收购价格165.91元。90年代,麻制品逐步被塑料、化纤品替代,特别是1996年以后,只有零星生产,自产自销,价格随行就市。
  (二)奖售政策
  福建省黄(红)麻自1961年起实行奖售政策。1962年上半年,收购黄(红)麻奖售大米、化肥、煤油,下半年改按派购任务内、外奖售不同的物资与标准。1963年,又改按集体、个人交售的数量,分别执行不同的奖售标准。1964~1969年,全省实行统一的奖售办法。1970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停止奖售。1972年,恢复化肥奖售,至1984年后停止。
  1962~1984年中若干年份收购黄(红)麻每50公斤奖售物资及其标准,见表2-3-9。
  表2-3-81985年莆田、南安、龙海、平和、南靖黄、红麻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莆田黄、红净麻收购价格在以上价格基础上,另增加2.5元。
  表2-3-9若干年份福建省收购黄麻每50公斤奖售标准表
  三、销售价格
  1957年以前,销售价格(包括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一地一价,作价办法不统一。如南安县1955年1月每50公斤二等黄(原)麻收购价格12.2元,零售价15.25元,购销差率25%;当年12月5日,每50公斤二等黄(原)麻收购价格13.6元,零售价格15.37元,购销差率13%;12月13日,每50公斤二等原麻收购价格13.94元,批发价16.2元,购批差率16.2%,批零差率18%,前后差异较大。从1957年起,黄麻购销业务统一由供销社经营,价格归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管理和核定。如黄麻主产区南安县根据省的规定,1957年1月,确定黄麻进批差率11.5%(其中:损耗2%,利息2.5%,经营管理费3%,利润1%,税收3%);系统内调拨扣除税收3%,以8.5%计算调拨价(即按批发价打0.97%折);批零差率8%。按以上规定,南安县每50公斤二级黄(原)麻批发价15.2元,零售价格16.4元;当年10月,批、零价格又分别调为15.24元和16.5元。1957年,龙溪黄麻购批差率16.33%,每50公斤二级黄麻批发价格15.24元。1957年,莆田黄麻购批差率8.22%,每50公斤二级黄麻批发价15.26元。黄麻销地价格,按产地收购直接调销地二道环节经营计算,具体价格见表2-3-10。
  以上价格一直执行至1960年。1961年,黄麻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的提高,相应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产地如南安县各等级供应价提高了37.46%~55.6%,各等级调拨价提高了42.77%~56.16%。见表2-3-11。
  表2-3-101957年福建省主要销区黄麻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销区黄麻销售价格亦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见表2-3-12。
  1962年,黄麻销售价格以保持稳定为原则,而且注意产区、半产区、销区之间毗邻价格的衔接。综合差率:产地批发12.3%(代购手续费4%、经营管理费2%、利息1.8%、损耗2.5%、利润2%),产地调拨12.3%(代购手续费4%、经管费2%、利息1.8%、损耗1.5%、利润3%);销地批发7.8%(经管费2%、利息1.8%、损耗2%、利润2%),如果经省站中转则中转调拨2.6%,销地批发5.2%。调给麻纺厂,一般按产地批发价,若经省站中转,按系统内中转调拨价加1%作价。黄麻销售价格,福州、漳州、泉州等地黄原麻批发价格不动,厦门每50公斤中等原麻批发价格由23.9元提为25元。批零差率由现行8%~12%改为产区、渔区8%,销区12%。1964年,随着黄麻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和商业经营管理的改善,进销成本降低,将批发综合差率,产地降到8.3%,销地7.8%不动,其中利息1.8%,损耗产区2.5%、销区2%,经管费、利润各2%。福建全省主要产、销区平均,每50公斤中等黄(原)麻批发价格从25.48元,降为23.28元,降幅8.7%,其中产区降4.7%,销区降10.4%。批零差率由8%~12%,降为6%~8%,零售价格相应降低8.42%。具体价格见表2—3—13。
  表2-3-121960~1961年福建省4城市销区黄麻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4年,黄麻的品种、品质差价保持原定不变,净麻比原麻价格高40%。原、净麻等级差价,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5、上等为107.5、下等为95、不列等为90。调给麻纺厂,一般按产地批发价由产地直供,必须经省土产站中转调拨的,则按省站所在地批发价加1%作价。1965年,黄麻销售价格继续下调。批发综合差率,产地降为7.4%,销区6.6%。城关以上市场批发价,产区平均每50公斤黄原麻从21.75元降为20.95元,降低幅度3.7%;黄净麻从30.45元降为29.33元,幅度3.7%。销区平均每50公斤黄原麻从25.10元降为23.4元,幅度6.6%;净麻从35.14元降为31.82元,幅度9.4%。产地调给供销社、水产系统和麻纺厂,一律执行产地仓库交货统一调拨价(即产地批发价加包装费);不打包散装调拨的,按产地批发价。各地中等黄麻批发、调拨价格,见表2-3-14。
  1964年福建省主要产销区城关市场中等黄(原)麻销售价格表
  1965年,漳州、龙海、莆田、南安等主产区精洗麻,仓库交货统一调拨价,每50公斤一等为49.7元、二等为47.4元、三等为45.1元、四等为40.7元、不列等为34元。1965年,黄麻批零差率继续缩小为6%。品种差价:产区和自产自销区,净麻按同规格原麻价格加40%,洋麻按同规格黄麻价扣10%;销区和半产半销区,净麻按同规格原麻价加36%,洋麻按同规格黄麻价扣9%。等级差价:产地和自产自销区,原、净麻均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5、上等为107.5、下等为95、不列等为90;销区和半产半销区,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4、上等为107、下等为96、不列等为91。1973年3月10日起,莆田县随着净黄麻收购价格的提高,销售、调拨价格作相应调整。省管莆田城关中等黄净麻批发价格每50公斤调为29.4元,等级差率以中等为100,特等为115、上等为107.5、下等为95、不列等为90,批零差率6%。同时,洋净麻的购、销、调拨价格均按同规格黄净麻价格九折计算。
  1980年和1985年,随着黄麻收购价格的提高,销售价格均相应调整。产地批发价格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1980年3%,1985年4%)、技术改进费0.5%、集中费0.5元、包装费0.3元,再加购批差率(1980年7.4%,1985年8.4%)、利息(1980年2.1%,1985年3%)、损耗1.3%、经营管理费2.5%、利润(1980年1.5%,1985年1.6%)制定。凡产地县直接供应给麻纺工业、外贸、水产等部门的用麻,均按批发价格供应;销地批发价格,按产地进货价加运杂费,再加进批差率6.3%(利息1.3%、损耗1.5%、经营管理费2.5%、利润1%)制订。个人零星用麻,按零售价供应,批零差率8%。1985年以后实行议价销售。由于黄麻制品逐步被塑料、化纤制品所替代,1996年以后只有零星生产,自产自销,价格随行就市。
  1965年福建省主要产销区中等黄(原)麻批发价和调拨价表
  第三节 烟叶价格
  一、烤烟
  1949年,福建全省烤烟种植面积仅有永定4亩,产量150公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生产迅速发展。1950年,福建烤烟种植面积即增到100亩,产量5吨。福建省烤烟生产不仅数量增长较快,同时质量较佳。特别是永定烤烟,据1956年轻工部原料烟草研究所化验分析,烤烟含糖量高达34.8%,含尼古丁仅占1%,内在质量超过当时全国最好的玉溪烟。烤烟已成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产品和工业原料。
  (—)收购价格
  烤烟收购价格是按烟叶收购等级标准,分等定价。福建省烤烟主产区的收购等级,1951~1952年,设甲、乙、丙、丁、不列级五个等级。1953年,分金黄、赤黄、青黄三大类14等级。从1954年起,分金黄、青黄、不列等12个等级标准。烤烟次产区如云霄县,1955~1957年,采用甲、乙、丙、丁、不列级五等十级收购标准,从1958年起统一到主产县的烤烟收购标准至1982年。1983年,全省执行国家规定的十级制烤烟收购标准和价格。1987年,又改用国家按烟叶生产部位分级的十五级制收购标准和价格至今。1992年起,为了进一步提高烟叶质量又试行国家规定的烤烟40级收购标准样价。烤烟收购价格在50年代初定得稍高,后因交通不便,外调成本高又连年下降。以烤烟主产区永定县为例,1951年每50公斤烤烟收购价格甲等87元、乙等77元、丙等53.75元、丁等40元。1952年甲、乙、丙、丁烤烟收购价分别降为50元、45元、40元、30元,平均降幅33.67%。1953年,增加收购等级,平均购价水平又降低5%,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38元(其他各等级价格,见本节烤烟表2-3-22,下同),导致烤烟种植面积减少。1954年,为了调动烟农种烟积极性,国家提高了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由38元提为42元,提幅10.5%。1957年,为了发展烤烟生产,满足工业需要,结合鹰厦铁路通车后运费降低和国营商业减少经营环节、改善经营管理的情况,收购价格又提高15%左右,永定、上杭县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提为50元。其他各等级烟的差价率以金黄五级为100,金黄一级为200、二级为170、三级为144、四级为122、六级为76,青黄一级为122、二级为96、三级为72、四级为48,不列级为32,毛烟为20。1955年,云霄县每50公斤乙上烤烟收购价格44元,1956年提为47元,1957年为49元。自1958年起,云霄县由于烤烟生产质量有很大提高,收购等级标准统一按主产区执行,同时在价格上缩小了与永定县的差距,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提为45元,收购价格总水平约提高17%。1960年,永定、上杭县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提为62元,增幅24%。1961年,为简化收购等级,将金黄六级并入金黄五级,青黄四级并入青黄三级,其他各等级收购价格按1960年不变。上杭、云霄县的烤烟一律按永定县各等级收购标准和价格执行,实际收购价格水平提高20.53%。1962年,中央人民政府核定福建省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75元,同时恢复了金黄六级和青黄四级的等级价格。其他各等级烟价按等级差价率计算,以金黄五级为100,金黄一级为160、二级为146.7、三级为126.7、四级为113.3、六级为82.7,青黄一级为113.3、二级为100、三级为82.7、四级为66.7,不列级为50.7,毛烟为33.3。以上价格均为全省主产区城关以上市场的统一价格。城乡差价一般每50公斤不超过2元。1965年,纠正了1960年和1961年为了照顾新产区烟农收入而扩大的烟粮比价和多提低下等烟,造成等级差价不合理的情况,而采取适当提高金黄一至四级烤烟的收购价格,调低金黄五、六级和青烟各等级的收购价格,收购价格总水平降低7.60%,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73元。等级差率以金黄五级烤烟为100,金黄一级为178、二级为158、三级为137、四级为118、六级为79、青黄一级为112、二级为95、三级74、四级为53,不列级为33,毛烟为20。1972年为了促进烟农多产好烟,采取中等烟价格不变,适当上调上等烟和降低低、次等烟的价格,收购价格总水平降低1.4%。
  1980年,为了有利于农民生产和交售高档烟叶,本着收购价格总水平不动,扩大等级差价的精神,对各等级烤烟收购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实际价格水平提高8%左右。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为74元。1981年,参照全国主产区调价水平,适当提高福建省烤烟收购价格,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收购价格80元。1983年,执行国家烤烟收购标准和价格。标准级由原来金黄五级改为金黄四级,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为85元,其他各等级差价率,以金黄四级烤烟为100、金黄一级为229、二级为176、三级为134、五级为76、六级为52,青黄一级为86、二级为59、三级为35、末级为18。1987年,烤烟继续执行“统一政策、统一调拨、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的政策。从新烟上市起执行国标15级制的收购标准和价格。由于全国1986年烤烟种植面积减少,特别是中高档烟叶严重不足,低次级烟积压,而进一步扩大了烤烟的等级差价,收购价格总水平稍有提高,每50公斤中等烟金黄四级烤烟收购价格为90元。对超计划、合同外收购的烟叶,按现行价格下浮20%。
  1990年,烤烟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2%,其中上等烟价格不动,中等烟提高14.2%,下等烟提高11.1%,低等烟提高10.5%。每50公斤中黄四级烤烟提为105元。1992年,为了有利于卷烟工业生产,促进烟叶质量的提高,适应卷烟配方改革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和便于烟农分级和收购验级的需要。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关于《烤烟40级标准试行价格的通知》,试行上、中、下、低四大类40个等级的收购价格,见表2-3-15。
  表2-3-151992年福建省烤烟40级标准试行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94年,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控制总量、提高质量、保证需要、增加效益”的烟叶生产指导思想,逐步把福建省烟叶生产纳入以销定购、以购定产的轨道。烤烟收购价格按照市场需要和优质优价的原则,国家将原生产扶持费并入收购价内,每50公斤中四级(十五级制)烤烟收购价格提为130元,包括企业奖励金为205元。同时,亦相应调整烤烟40级标准的收购价格,见表2-3-16。
  1995年,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粮、蔗等主要农产品价格上调,使种烟成本上升,比较效益下降。为了稳定烟叶生产,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提高部分烤烟等级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四级(15级制)提为165元。40级标准中的上等和部分中、下等叶的27个等级收购价格一并调整。1996~1998年,福建全省金黄四级烤烟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711.06元、630.47元和908.3元。见表2-3-17。
  表2-3-161994年福建省烤烟40级标准国家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171995~1998年福建省40级烤烟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二)奖售政策
  为了更好地扶持烤烟生产,国家和福建省于1961年起规定了奖售政策。奖售物资主要有原粮(稻谷)和化肥。1961年,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10公斤、化肥15公斤。1962年下半年,改为按派购任务内奖售大米10公斤、化肥30公斤;超过派购任务(计划数)以外的,龙岩地区各县奖售原粮15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奖售原粮90公斤。1964年,提高了奖售标准,社队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化肥各30公斤;社员个人交售的只奖粮食,龙岩地区各县为90公斤,龙溪地区各县为65公斤。1967年,奖售标准降低,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原粮25公斤、化肥15公斤,龙溪地区只奖化肥15公斤。
  1970年停止奖售办法。1973年又恢复奖售,实行按烟叶质量分等,确定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为:上等烟20公斤、中等烟10公斤、低等烟7.5公斤、低次等烟5公斤、不列级不奖。1974年,改为不分等级,统一按烤烟收购金额计奖,即每收购100元烤烟金额,奖售化肥15公斤,至1977年止。1978年10月起,实行分等级、按收购金额给予奖售。每百元奖售化肥:上等烟40公斤、中等烟30公斤、下低等级烟15公斤。
  1985年,按烤烟收购金额,分等级奖售化肥数量不变。对永定、上杭、龙岩、武平4个县和南靖县的梅林、书洋两个公社的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上、中等烟,另补助原粮180公斤,补助化肥25公斤。龙溪、龙岩两地区的非春烟基地,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上、中等烟,另补助原粮25公斤。同时,为了方便烟农和简化手续,收购烤烟的补助粮,改为支付粮差补贴,每50公斤粮食牌、市差价款定为7.5元。在收购烤烟时,将粮差款与收购款一起兑现给烟农。1986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按收购金额每百元金黄一、二级烟奖售化肥40公斤,三黄烟30公斤,四黄烟从30公斤降为15公斤,青一和下等烟不奖肥。对永定、上杭、龙岩、武平四个县和南靖的梅林、书洋两个乡的春烟基地,每收购50公斤金黄一、二级烟补助原粮提高到200公斤,金黄三级烟180公斤不动,金黄四级降为50公斤。非春烟基地县的龙岩、漳州两地(市)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金黄一至三级烟补助原粮25公斤,金黄四级降为15公斤,取消青一级烟的补助粮。补助粮的支付办法,仍按每50公斤粮食差价7.5元兑现给烟农。对超计划合同外收购的烟一律不奖售化肥和补助粮。1987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不分春、冬烟,按新国标(下同)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奖售化肥(标准氮肥,下同)190公斤(含烟草公司奖售复合肥100公斤在内),每收购50公斤中三烤烟,奖售化肥50公斤,每收购50公斤中四、上二烤烟,奖售化肥25公斤,其他等级一律不奖。
  收购烤烟补助粮食标准:根据国家物价局和中国烟草公司1987年2月23日《关于调整烤烟收购价格通知》精神,从1987年起,福建省收购烤烟奖售粮食办法一律取消,省政府原定的奖售粮食政策改为生产扶持费。实行“好烟多扶持,中级烟少扶持,低次烟不扶持”的政策。烤烟生产扶持费按省原定各等级烟奖粮数量,每50公斤原粮以平议差价款11元折算。永定、上杭、龙岩、武平4个县和南靖的梅林、书洋两个乡,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付给60.5元;中三、上二烟44元;中四、上三烟33元。连城、长汀、漳平、云霄、平和、漳浦等县不分春、冬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付给44元,中三烟5.5元,中四、上二烟3.3元。这部分差价款由收购单位在收购时与烤烟购价款一同兑现,资金从两万箱卷烟产品税解决。1988年,烤烟按照“立足本省,发挥优势,巩固老区,发展新区,逐步实现省内烟叶产销基本平衡”的精神,全省新老烟区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收购和调拨,并适当调整烤烟生产扶持费:春烟,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给龙岩地区102.5元,福州、漳州98.5元,三明市97.5元,建阳地区95.5元扶持费;中三、上二烤烟,龙岩地区给86元,福州、漳州市82元,三明市81元,建阳地区79元扶持费;中四烤烟龙岩地区给75元,福州、漳州71元,三明市70元,建阳地区68元扶持费;上三烤烟给33元。冬烟,每收购50公斤烤烟,给生产扶持费,中一、中二、上一烤烟提为50元,中三烤烟提为15元。扶持费所需资金除继续从增产的两万箱卷烟产品税中解决1300万元外,不足部分按“谁使用烟、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化肥补助标准:不分春、冬烟,新区与老区,每收购50公斤中一、中二、上一烤烟,补助标准化肥190公斤,中三烟补助50公斤,中四、上二烟补助15公斤。1989年,烤烟生产扶持费考虑到粮价提高等因素,补助标准在1988年基础上适当上调,中四以上各等级春烟的生产扶持费:福州、漳州市每收购50公斤增加2元,三明市增加3元,南平市增加5元,龙岩地区增加1元。以上各等级烟的扶持费标准,由各地、市自行研究确定,超过省定标准的由地、市财政负担。收购烤烟奖售平价化肥标准,仍维持1988年水平不变。生产扶持费资金采取“谁使用烟叶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烟类产品税分成比例,由省、地(市)、县财政分别负担。
  1990年,烤烟生产扶持费根据国家提高烤烟收购价格的情况确定,上等烟保持上年不变,中等烟在上年的基础上按国家收购价格提高金额相应冲减。冲减后每50公斤烤烟生产扶持费:龙岩地区中三108元,中四100元,上二107元,上三25元;三明、漳州、福州、南平、宁德等地(市),中三103元,中四95元,上二102元,均比龙岩地区低5元,上三25元持平。以上扶持费,按国家有关整顿的精神,每50公斤上等烟补助30元,中等烟补助25元。超过国家规定部分的生产扶持费,以烟叶生产所需的化肥、农膜、农药、煤炭以及烟农口粮等方面的物资扶持。1992年,烤烟生产扶持政策在保持1991年总水平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等级品种的扶持费标准,见表2-3-18、表2-3-19。
  表2-3-181992年福建省部分15级制烤烟生产扶持费标准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191992年福建省烤烟试行40级收购标准的生产扶持费标准表单位:元/50公斤
  1992年,收购烤烟奖售化肥标准仍按1989年执行。奖售化肥一律按省定综合价供应,其平议差价款,按每标吨360元,在收购时由各县(市)烟草公司兑现给农民。生产扶持费和奖售化肥平议差价款,按谁使用烟叶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分别负担。1994年,国家将规定的扶持费并入收购价格。但福建省烟叶扶持费平均每50公斤烤烟约高出国家标准110元。为了保护烟农种植优质烟叶的积极性,对高出国家规定的部分金额改为收购企业的奖励金付给烟农。每50公斤烤烟各等级奖励金标准,见表2-3-20。
  1998年,烟叶收购奖励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烟叶种植和收购工作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和全国烟叶生产收购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福建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见表2-3-21。
  (三)调拨供应价格
  烤烟收购部门经过收购、加工复烤将成品调给系统内的为内部调拨价,调给工业部门的为供应价。供销社系统内调拨价主要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和制定。供应价由国家物价委员会、财政部、轻工业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管理和制定。烤烟产地供应价格,是收购部门收购、复烤加工的实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制定。福建省内产地至厦门,每50
  表2-3-201994年福建省烤烟奖励金标准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211998年福建省烟叶奖励金标准表单位:元/50公斤
  公斤永定金黄五级烤烟供应价格,1957年、1958年均为97.06元,1959年提为99.41元,1960年到1962年分别为110.55元、115.45元、150元。调给省外的调拨价,可在产地交货的省内调拨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实际运杂费和调拨站中转综合差率3%作价。1962年,每50公斤永定烤烟金黄五级,龙岩城关仓库交货价157元(其他各等级价格见本节烤烟后汇总表2-3-24,下同)。1963年,省内烤烟供应价格水平在1962年的基础上降低8%,每50公斤永定金黄五级烤烟138元。1964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和商业、供销部门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各项商品流通费用的降低,全省产地烤烟产地仓库交货供应价格,在1963年的基础上,总水平降低1.37%,加权平均价每50公斤从1963年126.61元降为124.88元,标准品金黄五级每50公斤为136.5元。1965年,随着烤烟收购价格的降低和烟叶购销业务的变化,对供销社给中烟公司代购的烤烟交接价,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工商统一税50.5%、代购手续费3%、预付利息0.288%、损耗1.5%和包装、集中等直接费用为烤烟收购成本。复烤再加复烤损耗、碎烟损失、储存损耗和复烤、搬运、保管费用。在复烤成本的基础上,再加利息和代办手续费各3%。1965年,全省各产地仓库交货(散装)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烟128.2元,省内产地市场供应价再加2%利润为130.8元。1966年,随着税收的调整和经营方式的改变,烤烟交接、供应价格继续调低,每50公斤散装烟全省统一交接价金黄五级为122.8元,直接供应省内市场加工烟丝的供应价按交接价加2%利润作价。1972年,烤烟供应采取送货制,以利于工厂降低成本。全省在工厂所在地火车站车面交货的调拨供应价格水平每50公斤由109.87元调为107.41元,降低2.24%,其中中上等烟价格提高,低次等烟价格下降。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省内调拨供应价为142元(包装费按实另付)。省、市间调拨烤烟的运输定额损耗,规定调出省外按1.5%,供应省内按1%。定额内由调入方负担,超定额由调出方负担。
  1980年仍采取送货制。经营单位送至烟厂所在地车站的车厢、码头的船仓交货的供应价格,复烤烟,在收购价格基础上,除加收购、烤制加工等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包装费、平均运费外,再加综合差率11%(其中利息3%、损耗2%、经营管理费4%、利润2%)。初烤烟,在初烤成本基础上,加包装、运杂费和综合差率9%。费用一道计算,产地县对二级站调拨,实行内部费用倒扣。1980年,各等级烤烟供应价格,上等烟比上年提高,低次等烟降低,供应价格总水平降低0.5%。每50公斤金黄五级烤烟福建省供应价格139元,降低2.2%。1981年,由于烤烟收购价格提高,烤烟供应价格相应作了调整。每50公斤送至省内烟厂所在地车站、码头,金黄五级供应价格提为148.5元,提幅6.83%。1983年,烤烟收购实行国家十级制收购标准和价格,烤烟供应价格相应调整。作价办法,据规定,从量费用及代购手续费、经营管理费、利润按1980年金额不变。从率计算的利息、损耗金额,随着收购价格相应变动,同时增加0.3%的技术改进费。复烤、初烤烟综合差率仍按11%和9%计算。采取送货制,每50公斤标准级金黄四级,省内工厂所在地车站、码头供应价159.6元。1994年,每50公斤上红二(40级)、中四(15级)烤烟供应指导价格360元。1997年,上红二级烤烟省际间调拨价每50公斤630元。
  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收购价格表,见表2-3-22。若干年份烤烟40级标准收购价格表,见表2-3-23。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省内供应价格表,见表2-3-24。
  表2-3-22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续表
  续表
  注:烤烟收购价格的计价等级划分方法,1983年以前分品种按级划分;1983年以后改为按等划分,故表式也不相同。
  续表
  单位:元/50公斤
  若干年份烤烟40级标准收购价格表
  表2-3-23
  续表
  注:1.表列价格采送至工厂所在地车站、码头的供应价。2.1994年以后奖励金不含化肥平议差价。
  续表
  单位:元/50公斤
  若干年份福建省烤烟省内供应价格表
  表2-3-24
  二、晒烟
  据《福建通志》记载,福建省种植晒烟,是在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由吕宋传来漳州,试种后推广全省。早先全省种植晒烟遍及30余县,主产区有平和、沙县、仙游、福鼎4县,其中又以沙县出产的烟叶,在明清时代亟负盛名。1949年,福建省晒烟种植面积15.23万亩,产量1.05万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福建省政府十分重视扶持晒烟生产,种植面不断扩大,到1993年总产量达3705吨。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晒烟收购价格时涨时跌,据福鼎、仙游、沙县及永定坎市等产区调查,具体各产地收购价格,见表2-3-25。
  当时烟粮比价,即每100公斤晒烟可换中等晚米平均在380公斤左右,但各地区和各年份之间高低悬殊很大,最高(1930年沙县)达793.08公斤,最低(1930年福鼎)194.76公斤。各产地市场烟粮比价,见表2-3-26。
  表2-3-26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烟粮比价表
  表2-3-25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哂烟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金额系银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晒烟由市场自由成交、自由定价,烟农种烟积极性很高。由于国营经济力量薄弱,晒烟市场几乎全被私商所控制,使得1950~1952年期间晒烟收购价格上下波动较大。特别是1952年,晒烟丰收,购价猛跌,造成1953年晒烟供求紧张。为此,1953~1954年,连续提高晒烟的收购价格。1954年,由于经营部门压级压价现象严重,实际购价又比1953年下降。1956年,部分地区又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忽视了对经济作物的合理安排,使省晒烟单产、总产再次降低(沙县夏茂1956年晒烟产量比上年下降36%),晒烟市场供应又出现紧张。为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了农业生产的全面领导,纠正了商业部门收购晒烟中的压级压价现象,再度提高晒烟价格。1957年,晒烟收购价格总水平,平和县提高17%,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的28.1元提为33元;福鼎县提高11%,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的33.25元提为37元;仙游县提高11%,平均收购价由1956年27元提为30元;沙县收购价格与1956年持平。1950~1957年主产区中等晒烟旺季平均收购价及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27、表2-3-28、表2-3-29。
  表2-3-271950~1957年福建省主产区晒烟旺季平均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281952~1957年沙县、福鼎、仙游哂烟各等级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291952~1957年平和县(芦溪)哂烟各等级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以上1957年晒烟各等级收购价格,除平和县1958年略有下降外,其他地区一直执行到1959年。1960~1961年,晒烟收购价格继续提高。1960年,晒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5%,其中沙县提高30%,福鼎提高27%,平和提高25%,仙游提高23%。1961年,为了照顾当时受灾减产的情况,确保农民种烟收入,采取了次等烟多提,上等烟少提的办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晒烟收购价格,执行至1964年。具体各主产区各等级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0
  当时晒烟收购价格虽然不断提高,但因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晒烟产量仍有减少。1963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晒烟实行派购政策。1965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工业和手工业部门,对晒烟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使晒烟中质次价高的矛盾突出出来。从产、供、销全面考虑,1965年,晒烟收购价格除福鼎县仍保持原价外,沙县、平和县上等烟价
  表2-3-301960~1964年福建省哂烟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不动,下等烟适当调低;仙游县上等烟少降,下等烟多降。每50公斤各等级晒烟算术平均收购价格,福鼎县保持53.6元不动;沙县从60.2元降为57.8元,降幅4%;平和县从52.3元降为50.6元,降幅3.3%;仙游县从39.4元降为35.6元,降幅9.6%。具体各等级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1。
  1966年,为了更好地贯彻按质论价政策,鼓励农民交售不带拐晒烟,以提高烟叶质量,决定将原1965年核定的价格,作为带拐价格(系指中上部烟叶部分带拐),另行规定不带拐的收购价格,见表2-3-32。
  1967年,随着粮食收购价格的提高,为了保持晒烟与粮食的合理比价,以利烟叶生产和满足市场需要,仙游全县不带拐晒烟收购价格水平提高10%左右,并实行城乡统一价。平和晒烟收购等级改八级制为五级制,原一级为新一级,原二、三级并为新二级,原六、七级并为新四级,原八级改为新五级,收购价格提到与沙县持平,执行同质同价。1967年不带拐晒烟收购价格,见表2-3-33。
  表2-3-311965年福建省哂烟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321966年福建省不带拐晒烟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75年,全省4 个主产区晒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1 0 % , 见表2 - 3 - 34。
  1980年,沙县等4 个主产区晒烟收购价格,加权平均总水平提高1 0 . 8 % , 其中:沙县 提高1 0 . 5 7 % , 平和县提高1 4 . 3 % , 福鼎县提高1 4 . 1 % , 仙游县总水平不动,只调整等级 差价。具体收购价格,见表2 - 3 - 3 5 。
  自1983年起,福建省晒烟管理,由二类商品降为三类商品,价格由各地、县自定或由 产销双方协商议定。晒烟收购价格水平与上年比较,混合平均价1983年提高8 . 9 % ; 1984 年降低9 . 8 % ; 1985年,提高3 . 4 % ; 1986年与1985年持平;1987年提高5 . 8 % ; 1988年 后收购价格变动较大,当年提高2 8 % ; 1989年提高51.3 % ; 1990年下降10.8 % ; 1991年
  表2-3-33 1967年福建省不带拐哂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表2 - 3 - 34 1975 年福建省晒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注:不列等晒烟和仙游秋烟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安排。
  表2-3-35 1980年福建省晒烟收购价格表 单位:元/50公斤
  注:以上表列价格系不带拐城乡统一价。带拐烟、等外烟及仙游秋烟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安排。
  购价格,每50公斤分别为691.25元、630.38元和661.43元。
  此外,1962年开始,收购晒烟实行奖售制度。每交售50公斤派购任务内晒烟,奖售化肥10~12.5公斤、大米10公斤;超任务的奖售原粮75~125公斤。1963年改为,集体交售的每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2.5公斤、原粮10公斤;个人交售的奖售原粮25公斤。1965年,不分集体、个人,每交售50公斤晒烟,一律奖售化肥10公斤。1970年取消奖售,1973年恢复,规定每交售50公斤晒烟,奖售化肥10公斤,同时按种植面积每亩供应生产性化肥5公斤。1979年改为,每交售金额100元,沙县、平和、福鼎3个县奖售化肥40公斤;古田、霞浦、周宁3个县奖售化肥30公斤;其他产烟县奖售化肥25公斤。1983年奖售取消。
  (二)销售价格
  从1957年起,晒烟统一由供销社收购和销售。晒烟销售价格,是在收购价的基础上加税收(商品流通税40%、营业税3%)、加工、保管、运杂、保险费、利息、损耗和3%的经营管理费作价。晒烟主产区沙县(夏茂)三级晒烟1957年,产地批发价格,每50公斤84.67元(购批差率76.39%)。1962~1963年,产地供应价为112元,1964年降为103元。沙县三级晒烟每50公斤南平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95.18元,1960年调为96元,1961年119.5元,1962~1963年为122元,1964年降为111元。沙县三级晒烟每50公斤福州批发价格,1957~1960年为97.3元,1961年为120.1元,1962~1963年为123元,1964年降为112元。平和(芦溪)三级晒烟,1957年产地批发价每50公斤为71.3元(购批差率68.55%),1962~1963年为107元,1964年降为98.1元。平和三级晒烟每50公斤潭州批发价,1957~1959年为85.13元,1960年为90.5元,1961年为113.5元,1962~1963年为116元,1964年为105.4元。平和三级晒烟每50公斤厦门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86.27元,1960年为90.5元,1961年为113元,1962~1963年为116元,1964年为106.8元。仙游三级晒烟每50公斤产地批发价格,1957年为60.48元(购批差率77.88%),1962~1963年为76元,1964年降为70.4元。仙游三级晒烟每50公斤泉州批发价格,1957~1959年为68.15元,1960年提为84.5元,1961年为81.1元,1962~1963年为84元,1964年降为76.7元。1962~1964年各等级晒烟调拨、供应价格,见表2-3-36。
  表2-3-361962年和1964年福建省各等级晒烟调拨、供应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5~1980年,晒烟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调整、经营方式改变及某些购销费用的变动,相应调整过五次。1965年,制定产地供销社对中烟公司的交接价。1966年,晒烟实行带拐和不带拐两种价格收购后,调拨供应价格相应制定和调整。1967年,又提高了平和、仙游不带拐晒烟的供应价格等等。晒烟调拨供应价作价办法:①产地供应价格,系在省定收购价格的基础上,加税收40.4%(1975年起为40%)、代购手续费3%、集中费每50公斤0.3元(福鼎县1975年0.5元,1980年各产区均为0.5元)、包装费1.45元(1980年1.6元)、加工整理费0.5元(1975年后0.3元)、保管费0.3元,再加综合差率1975年前为12.4%(其中,利息2.4%、损耗5%、经营管理费3%、利润2%),1975年起为9.6%(其中,利息1.6%、损耗4%、经管费3%、利润1%)作价;②产、销地供销社系统内调拨价,按产地供应价格倒扣1%~2%(1965年、1975年倒扣1%,1966年、1967年、1980年倒扣2%)作价;③销地供应价格,按产地内部调拨价格(1975年后按产地供应价),加到销地的合理运杂费,再加销地综合差率6.2%~6.8%,其中利息1.8%(1975年、1980年为1.2%),损耗、经管费各2%和利润1%作价。1965~1980年主产区晒烟调拨供应价格,见表2-3-37。
  表2-3-37若干年份福建省晒烟供应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3年,晒烟调整为三类商品后,价格管理权下放,由购销双方协商议价。
  第四节 茶叶价格
  福建省山多、气候和土壤适宜种茶,是全国主要产茶区之一。茶叶大部分销往全国各大城市和出口国外。生产茶叶的种类主要有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和花茶等五大类。茶叶中的精品有“铁观音”、“大红袍”、“白牡丹”、“三大功夫茶”和茉莉花茶等驰名中外。主要产茶区在宁德、南平、三明、泉州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省茶叶生产发展迅速。1950年只有5450吨,到1995年增长到9.45万吨,比1950年增长16倍。几十年来,茶叶品种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50年代产茶,以红茶为主,1950年红茶产量占茶叶总产量的64.8%,绿茶、乌龙茶仅占21.8%和12.3%。以后,红茶产量逐年减少,由于市场需要的改变,1970年大力提倡红转绿后,绿茶比例急剧上升,同时乌龙茶也有很大发展。到1995年,红茶产量仅占总产量的2.5%,绿茶(包括花茶)占55.4%,乌龙茶占40.8%,为茶叶出口增加了货源。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收购价格以穆阳坦洋功夫茶为例,每50公斤4~6月统货收购价格,民国19~25年平均为17.286元(银元),其中,民国19~22年为17.49元、民国23年为20.98元、民国24年为16.08元、民国25年为13.99元。茶粮比价,据福安阳坦乡调查,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每百公斤茶叶可换大米为334.43公斤,其中,民国19年换323.87公斤、民国20年换286.7公斤、民国21年换312.3公斤、民国22年换291.49公斤、民国23年换419.58公斤、民国24年换357.42公斤、民国25年换349.65公斤。抗日战争时期,茶叶外销困难,茶园荒芜,茶树被砍伐较多,生产量下降。民国34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由于外茶倾销,茶价下跌,茶农生产情绪低落,产量仍然低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0年,中国茶叶华东区福建省公司成立。为了促进茶叶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较大幅度地提高茶叶收购价格。以穆阳坦洋功夫茶为例,每50公斤4~6月统货收购价格,1950年41.99元、1951年39.63元、1952年45.92元、1953年52.59元、1954年50.57元、1955年56.58元。茶粮比价,1950~1955年为1:4.15到1:5.71,即每百公斤茶叶可换大米415到571公斤。6年平均为1:5.05,茶换米比战前增加。但是由于茶叶特产税比战前提高15%及国营公司收购毛茶规格质量比战前提高,茶农实际收益不多,种茶积极性不高,故茶叶总产量1950~1953年一直在0.5万吨左右徘徊,1954年后才逐年提高。1956年,全省私营茶商实行公私合营,茶叶全部由国家收购。根据国家农产品采购部有关提高茶叶收购价格的指示精神,福建省计划提高茶叶收购价格14%,实际执行各类毛茶平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达77.2元,提高19.8%。各品种收购价格,见表2-3-38。
  1957年,茶农生产积极性较高,茶园面积由1950年27.7万亩增长到53.1万亩,总产量6950吨增长27%。茶叶收购价格除个别地区、个别品种外,一般执行1956年价格,茶样和评茶计价办法夏秋季继续比照春季照顾一级对样评茶,并继续执行“稍强评上”的评茶掌握尺度。每50公斤毛茶实际总平均收购价为91.73元,比1956年提高18%,其中红茶平均收购价为100.15元,提高18.66%;绿毛茶78.03元(其中闽东烘青中等提为77元),提高23.17%;白毛茶平均收购价格65.11元,提高18.66%;乌龙茶86.42元,提高10.89%,基本上贯彻了按质论价的政策。1958年,茶叶收购价格,除少数不合理的样价稍有调整外,绝大部分地区执行1957年的价格不变。同时,取消或减少夏秋茶的照顾,把减少的差额,摊入全年牌价中。调整结果,政和、松溪、建阳大小白茶及水仙白茶分别提高9.1%、7.5%、9.79%,闽北水仙提高10.2%,外山青茶提高16.13%,福鼎大红茶提高5.75%,闽西绿茶提高10%。每50公斤分品种茶叶收购价格,见表2-3-39。
  1960年,茶叶收购价格根据国家商业部“全国除边茶原料收购价格提高外,其他茶叶
  1956年福建省各类茶叶收购价格表
  表2-3-391958年福建省各类茶叶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收购价格不作变动”的指示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决定各级红茶、绿茶和闽南青茶收购价格一律维持1959年的水平不变,对白茶等少数几个品种价格适当调整。每50公斤闽东北大白茶三级中等收购价格提为78元、闽东北小白茶三级中等提为68元、闽北水仙白茶三级中等提为78元、闽北水仙毛茶三级中等提为68元、闽北乌龙茶三级中等提为63元。1961年,为了合理摆平部分茶叶品种、品质和地区之间的收购价格水平,决定闽东烘青与坦洋功夫茶执行同价,每50公斤三级中等茶由76元提为77元;大白茶(包括水仙白)三级中等为81元,与松溪、政和大红茶价格基本拉平;小白茶三级中等由68元提到73元,与松溪、政和小红茶价格基本拉平;闽南铁观音二级中等由165元提到185元;闽南乌龙茶价格维持原价不动。但和广东接壤的平和、诏安收购价格,采用广东边区同样的价外补贴办法进行收购。1962年,各类毛茶收购价格,仍按1961年执行,另加20%的价外补贴。1963年,茶叶收购价格仍保持1962年价格水平不动,但取消夏秋茶照顾,收购牌价进行适当调整,各茶种、春夏秋统一按20%给予补贴。各品种茶叶收购价格,见表2-3-40。
  1964年,适当提高乌龙茶类的收购价格。每50公斤闽南色种(水仙)三级中等价格由73元提到76元,提幅4.11%;闽南乌龙三级中等价格由63元提到70元,提幅11.11%;闽北乌龙三级中等价格由68元提到72元,提幅5.88%;闽北水仙三级中等价格由74元提到78元,提幅5.41%;闽西乌龙三级中等价格由46元提到52元,提幅13.04%,并规定了崇安武夷岩茶夏秋茶的收购价格。其他红茶、绿茶、白茶和乌龙茶中的铁观音和岩茶的收购价格,按照1963年牌价不变。同时,各茶类品种继续执行20%的价外补贴。1966年,茶叶收购价格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其中,白茶由于其初制加工对气候要求比较高,风险大,产制困难,收入又低于其他茶类,群众不愿生产,而白茶又是福建省特种名茶之一,出口价值高。为了调动茶农生产积极性,决定白茶收购价格提高10%,即松溪、政和、建阳等县每50公斤大白茶(水仙白)三级中等收购价格由89元提到108元;松溪、政和、建阳、浦城等县小白茶每50公斤由78元提到87元;其他各类茶叶价格不变,并继续
  表2-3-401963年福建省茶叶收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执行20%的价外补贴。以上价格一直执行至1970年。自1962年以后茶叶生产、收购逐年增加,到1970年,全省茶叶收购量已达9662吨,为1962年3744吨的2.58倍。同时,随着外销茶的变化,在茶叶收购品种结构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69年以前,红茶的收购量占茶叶收购总量40%以上。1970年,大力推行红改绿,红茶的收购比重由上年的41.35%降至9.24%,绿茶收购比重由上年的23.66%,增长到53.78%。
  1971年,根据国家商业部关于换配毛茶标准样的意见,结合本省的情况,将原来各类毛茶收购标准样40套,简化为15套,并核定了茶样等级和收购价格,实行同一茶类基本上使用一套标准样价,取消地区照顾。绿茶保留闽东烘青(部管标准)、闽南炒绿、石亭绿样价;红茶保留正山小种(崇安小种)、邵武小种两套样价;白茶保留建阳小白、政和大白样价;青茶保留闽南色种(部管标准)、安溪铁观音、闽南乌龙、闽北水仙、闽北乌龙、崇安水仙(由岩水仙、洲水仙、外山水仙组成)、崇安奇种(由岩奇种、洲奇种、外山青茶组成)等7套样价。简化等级:一般每级3~5等简化为上、下两等,每级设一个标准样,保留下来的标准样价总水平基本不动。取消地区样价,个别地区由于过去照顾幅度较大,照顾在一个级以上的龙溪和龙岩的青、绿茶及崇安绿茶采取分两年收回,1971年暂照顾半级(即一等)。将价外“补贴价20%”纳入正式牌价,采取高级茶少加、中低级茶多加的原则,合理调整等级间的差价。具体价格见表2-3-41。
  表2-3-411971年福建省各类毛茶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73年,国家商业部管的青茶类安溪色种三级上等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由106元提到120元,提幅13.2%。其他铁观音、色种、闽南乌龙、闽北乌龙、闽北水仙价格相应作了调整。龙溪青茶按安溪青茶收购价格执行,照顾半个级。长泰、华安按安溪样价不照顾。闽东烘青最高和一上级收购价格按现行价每50公斤提高5元,标准品等其他各等级价格不动。崇安县与龙岩地区的烘青茶执行闽东供青收购样价,照顾半个等级给价。福鼎县和崇安茶场生产的绿茶超过闽东烘青最高价的茶,可在闽东烘青价格上加一个等级,即每50公斤220元。闽东、政和大绿茶最高、一上等级每50公斤提高15元,一下、二上提高10元。建阳小白茶各等级每50公斤均提高5元,正山小种二上以上等级和石亭绿茶二下以上等级均提5元,其他各等级价格不变。1979年,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按照全国茶叶收购标准样改革和价格平衡会议精神及国家核定福建省闽东烘青、闽南色种各等级标准样和收购价格,根据比质比价原则,对福建省管的各类茶叶收购价格进行了全面的调整。1979年,茶叶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提高了22.2%,其中绿茶、乌龙茶、红茶分别提高22%、33.9%、22%。其中各品种收购价格,见表2-3-42。
  1980年,调整了白毫银针、炒青绿茶、政和大白茶的收购价格,同时对安溪、龙溪超计划收购的乌龙茶加价50%。福鼎县生产的白毫银针是福建省传统的出口名茶,为了增加出口需要,参照1979年其他茶类的调价幅度相应调整。政和大白茶由六级十五等改为五级十一等,同时二等样比1979年调高一小等,价格相应提高。炒青绿茶考虑到生产工本较大,对一到三级炒青绿茶,在闽东烘青样价的基础上,分别补价20元、15元、10元,其他等级与烘青执行同价。白毫银针和政和大白茶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3-43。
  表2-3-421979年福建省茶叶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1年,为了鼓励生产单位超计划生产、交售乌龙茶,增加出口货源,对生产单位超计划交售的乌龙茶,按国家收购价格的30%拨给生产补助金。超计划收购发放的补助金,收购部门不再计算采购费用,工厂不“让利”,税务部门不征工商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省茶叶生产在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包括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物价等各项经济政策)的指引下发展很快。1978年,全省茶叶播种面积141.2万亩,产量2.03万吨;1984年,茶叶播种面积增长到189.6万亩,产量3.5万吨,分别比1978年增长34.3%和72.4%.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报告》精神,福建省茶叶价格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议购议销。1985年,全年每50公斤各类毛茶总平均收购价格为227.35元,比1984年提高35.7%。其中,红毛茶平均收购价格为164.16元,比上年提高9.78%;绿毛茶188.52元,比上年提高15.18%;白茶150.63元,比上年提高19.51%;乌龙茶282.71元,比上年提高58.61%。1986年,考虑到茶叶等级规格繁多,生产、收购技术性强的特点,为了使价格变动符合国家政策和市场供需的要求,国家对茶叶价格实行指导性管理。1986年,红、绿毛茶收购指导价格,在1979年国家核定的各等级收购牌价基础上,上浮20%(闽东烘青标准品四级八等收购指导价格,每50公斤为146元)。同时,为了适应季节和供求变化,各地业务主管部门在省定价基础上,可上浮5%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与原牌价的范围内可以上下浮动,但下浮不得低于原牌价。1986年,白茶、乌龙茶、超级绿茶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或授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导价格,原则上掌握在不超过1985年的实际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应适当下浮),由产销双方协商议定。执行结果,全年各类毛茶每50公斤总平均收购价格为269.64元,比上年提高18.6%。其中,红毛茶平均收购价219.24元,比上年提高33.6%;绿毛茶252.73元,比上年提高34.1%;白茶192.37元,比上年提高27.7%;乌龙茶298元,比上年提高5.4%。1987~1988年,茶叶收购指导价按1986年规定执行。1989年,为了保持茶叶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不同茶类产销平衡,茶叶收购价格继续实行指导价格管理,每50公斤烘青绿茶四级八等收购指导价格提为219元。白茶、超级绿茶、乌龙茶收购指导价格,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有利于发展市场、扩大销售的原则,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或授权单位)制定。据统计,1989年,茶叶实际收购价格总水平每50公斤下降9.2%,其中,红毛茶白琳小红四级八等每50公斤收购价格316.94
  1980年福鼎、政和县茶叶收购价格表
  元,比上年提高33.8%;绿毛茶闽东烘青四级八等每50公斤311.48元,比上年下降19.6%;乌龙茶安溪色种三级六等每50公斤324.8元,比上年下降5.2%;白毛茶建阳小白三级五等每50公斤251.13元,比上年提高13.8%。1990年,茶叶指导价格仍按1989年执行。1990~1995年,全省茶叶收购价格的实际水平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与上年比较,茶叶实际收购价格总水平:1990年提高3.4%、1991年提高9.7%、1992年提高8.9%、1993年提高8.6%、1994年降低0.20%、1995年提高38.7%。具体各品种价格水平变化,见表2—3—44。
  1995年,每50公斤红毛茶白琳小红四级八等收购价格646.93元,绿毛茶闽东烘青四级八等收购价格586.14元,乌龙茶安溪色种三级六等收购价格665.51元。1996~1998年,茶叶收购价格时升时降,见表2-3-45。
  1952~1970年闽东烘青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46;若干年份闽东烘青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47;1952~1970年闽南色种各等级毛茶收购价格,见表2-3-48;4.若干年份闽南色种各等级收购价格,见表2-3-49。
  表2-3-441990~1995年福建省茶叶收购价格涨跌幅度表单位:%
  注:茶叶收购价格涨跌幅度均与上年相比。
  表2-3-451996~1998年福建省茶叶(三级中准)综合平均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47若干年份闽东烘青各等级茶叶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52~1970年闽东烘青各等级茶叶收购价格表
  表2-3-481952~1970年福建省闽南色种各等级毛茶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二、奖售政策
  从1962年起,收购茶叶奖售平价物资,对茶农交售给国家的各类茶叶实行“见茶奖售、好茶多奖、次茶少奖、粗茶不奖”的原则,以促进茶农多卖茶卖好茶。1962年,以收购数量奖售粮食、化肥。1963年,改按茶叶收购金额计算奖售的办法,奖售品种除粮食、化肥外,还增加棉布和工业品。1964年,取消奖售工业品。1974年,取消奖售棉布,保留粮食和化肥,直至1984年取消奖售政策。具体各年份各种物资奖售标准,见表2-3-50。
  1971~1989年福建省闽南色种各等级毛茶收购价格表
  注:1.1963年交售每百元毛茶奖售工业券4元。
  2.价外补贴金额不发给奖售物资。
  三、销售价格
  1950年以前,福建省茶叶80%销往外地,主要是由私营茶商经营。1950年,中国茶叶公司华东区公司福建省公司成立,开始管理茶叶市场,销售茶叶,实行“内销服从外销”的政策。国营茶叶公司起初主要经营外销茶(包括省外、国外),内销茶1950年仅经营18吨,占总销量的7%。本省茶叶市场销售,按照“公私兼顾”的原则,主要由私营茶商经营。1954年,开始对私营批发商改造,批发商参加联购茶叶,经加工后向国营公司投售,不能自由外销。但茶叶零售市场有些地方为了使私营茶商能够维持下去,国营商业退出市场。1954年,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地区国营批发销售占批发总额的93%,而全省8地区国营零售额仅占总零售额的4%。福州市茶叶市场(私营)销售价格,1950~1955年茉莉花茶、绿茶市场批发、零售价格变化,见表2-3-51。
  1953年,国营茶叶公司加强内销茶管理,扩大了茶叶内销业务。1954年开始,由国营茶叶公司统管茶叶批发市场。茶叶批发牌价低于市价30%左右。批零差率,一、二级茶1954年为33%,1955年为27%;三级茶1954年为21%,1955年为23.3%。国营茶叶公司 1951 ~ 1955年主要品种茶叶福州市销售牌价变动情况。见表2 - 3 - 52。
  从1954年1月1日起,漳州、厦门茶叶公司挂牌进行乌龙茶批发业务,并于5月、7月、11月进行了几次价格调整。具体情况见表2-3-53。
  表2 - 3 - 51 1950~1955年福州茶叶批发、零售市场价格表
  注:表内价格均按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
  表2-3-52 1951~1955年福州茶叶批发、零售牌价表
  1955年,对私营茶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市场茶叶销售价格存在同质不同价或同价不同质的现象。自1956年起,全部由中国茶叶公司供应成品茶,茶叶质量与价格趋于一致。1956年,茶叶全国性提价。1957年,按照本省茶叶质量、生产成本情况和乌龙茶与汕头价格的衔接,经批准,调整了福州、漳州、厦门茶叶销售价格,见表2-3-54、表2-3一55。
  表2-3-541956~1957年福州茶叶销售价格表
  1954年漳州、厦门乌龙茶批发价格表
  注:1.1956年4月雀舌毫每公斤零售价11.52元。
  2.1956年4月明前绿每公斤零售价9.26元。
  表2-3-551956~1957年漳州、厦门乌龙茶叶销售价格表
  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内销高级茶和中级茶价格的报告》及对外贸易部《关于调整内销茶价格》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所有高级和中级茶叶,全国实行高价出售。结合本省茶叶主产区的实际情况,避免茶叶购销差价过大,影响茶叶收购,经呈报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同意,福建省从6月1日起,对华侨、部队以及交际接待单位供应的高、中级茶叶,实行高价政策。省内一般只以平价供应低级茶,并适当提高价格。执行近4个月后,又按照国务院8月12日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改变内销高级茶和中级茶销售的报告》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9月28日发出通知,停止执行原定高级茶和中级茶对华侨、部队以及交际接待等单位实行高价销售办法。结合当年收购茶叶实行20%的补贴价格,高、中级茶叶价格相应提高,批发价比实行高价以前,花茶、绿茶(特至五级)、红茶(特至七级)各提高20%,乌龙茶(特至三级)提高26%;批零差率高价茶30%,恢复平价后仍按28%计算;低级茶的批发价不动,零售价按批零差20%~30%之间确定。具体价格见表2-3-56。
  表2-3-561962年福建省各类茶叶内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79年,由于10多年来茶叶收购、出厂价格多次提高,而销售价格自1962年以后均未相应调整,出现批发亏损和零售赚钱,批零差价过大的情况,故自7月10日起,对茶叶销售价格进行了合理调整,批零差率由28%缩小为12%。全省茶叶零售价格加权平均提高16.6%,并实行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见表2-3-57。
  毛茶地产地销(指一个县范围)价格,按收购价×〔1十40%工商税十批零不分综合差率16%(包括当地集中费)〕作价供应。
  1983年,为了扩大茶叶销售,国务院批准适当降低茶叶工商税税率和销售价格。商业
  注:永春佛手水仙系泉州牌价。
  表2-3-571979年福建省内销茶叶价格表单位:元/百公斤
  部、国家物价局通知要求:“各地要贯彻按质论价、薄利多销的原则,结合市场供求情况,对适销品种、档次茶叶价格少降一些,不适销品种、档次茶叶销售价格多降一些;茶叶经营部门要改善经营管理,减少环节、降低费用,把进批差率和批零差率适当调低,以利扩大销售”。按照这些原则,在降低茶叶调拨(出厂)价格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相应降低各类茶叶销售价格。见表2-3-58,表中零售价为城乡统一价。
  茶叶调拨作价办法,色种进批差率统一调为7%,其余各类仍保持8%;批零差率一般保持12%不动,对价值低的低档花茶,批零差调为13%。地产地销的毛茶销售价格亦相应下降,批零不分的综合差率(包括集中费,不包括让利,如有让利可另价)以最高不超过20%的幅度为限,具体价格由各县(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本着有利于平抑集市价格,有利于茶叶收购、保本微利的原则安排。计算公式为:毛茶收购价×(1+工商统一税率+批零不分综合差率)。1985年,茶叶实行议购议销。1986年,茶叶出厂、销售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结合毛茶收购价格上浮的情况,规定了绿茶和内销茉莉花茶的厂、销指导价,见表2-3-59。
  表2-3-581983年福建省内销茶叶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3-591986年福建省内销茶叶厂、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茶叶作价办法:进批差率8%;批零差率1~5级及碎茶12%,五级半、六级、片茶15%,新茶上市起执行。特级以上茉莉花茶价格,由产、销双方商定。白茶、乌龙茶出厂指导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制定。
  1991年,由于乌龙茶产销情况发生很大变化,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理顺各方面关系,促进茶叶生产的发展,决定将乌龙茶,安溪铁观音等5个品种收购价格的指导价格收回省管。结合茶叶收购价格的上浮情况,相应调整了厂、销指导价格,见表2-3-60。
  以上省定5个品种的乌龙茶出厂指导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上下浮动,上浮控制幅度为5%,下浮不限。厦门、泉州市各县(市)色种产品按照安溪色种样价执行。漳州、三明、龙岩地(市)各县(市)色种产品,按照龙溪色种样价执行。永春佛手、闽南水仙出厂价格在安溪色种样价基础上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商定。武夷水仙、武夷奇种、黄棪等产品出厂价格参照省定品种指导价水平,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产销双方议定。花茶和乌龙茶的批发、零售指导价格为本省市场统一销售价,经营单位的进销(批)差率为10%;批零差率级内茶(茉莉花茶为特级至五级及碎茶)12%,级外茶(茉莉花茶六级及片茶)15%。1992年,为了稳定茶叶市场价格,制定了花茶行业中心价,即内销花茶出厂价,见表2-3-61。
  表2-3-601991年福建省内销茶叶指导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超级以上茉莉花茶出厂价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本省茶叶从出厂到批发一般进批差率10%;批发到零售批零差率,特至五级及碎茶12%,六级和片茶15%的原则,由各地自行掌握,从新茶上市起执行。
  1995~1998年,福州市花茶、乌龙茶零售指导价格,见表2-3-62。
  第四章 水产品价格
  民国年间,福建沿海渔民生产的水产品通过鱼牙行进行交易,名义上是自由议价,实际上价格操纵在鱼牙行手里,渔民在议价中没有自主权。“鱼多如粪土,鱼少如黄金”。市场行情随供需情况暴涨暴跌,渔民利益没有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废除了鱼牙行,限制私商对渔民的杀价行为。根据“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允许水产品由国营、合作、私营多渠道经营,由买卖双方自由交易,自由议价。1950~1951年,沿海市县水产行政和国营运销企业根据华东财政经济委员会“斤鱼斤米”的比价政策,推行评议价格,公平交易,对投机倒把行为进行斗争,保护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随着国营水产经营业务不断扩大,私营商业经营比例逐年缩小。1956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对28种大宗水产品实行计划管理。195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购农产品的有关规定,本省将黄鱼、带鱼、墨鱼、鳀鳁鱼等9种水产品列为二类物资,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独家经营,实行统一收购、调拨、供应,并由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购销价格。
  表2-3-621995~1998年福州市花茶、乌龙茶零售指导价格表单位:元/500克
  注:表中最后“片茶”价格系1998年指导价。
  1961年,水产品实行“购留比例”办法,规定主要经济鱼类“购七留三”(即届家派购产品总额的70%,渔民自留30%),小杂鱼“购五留五”。派购部分执行国家收购牌价,自留部分由渔民自由上市交易。1963~1984年,水产品派购品种和任务作过多次调整。1984年10月起,省政府决定取消水产品派购,水产品价格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第一节 收购价格
  据惠安县崇武水产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由于水产品市场操纵在鱼牙行手里,鱼多时杀价,鱼少时抬价,水产品价格经常暴涨暴跌。民国19~25年崇武主要水产品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人民政府废除了鱼牙行交易,限制私商对渔民的杀价行为,渔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当时社会需求较低,交通运输不便,流通渠道不畅,水产品供过于求,价格稳中有降。根据福鼎、东山、惠安、平潭、霞浦5个主产区收购点调查统计,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1950~1952年,水产品收购价格逐年降低。具体价格见表2-4-
  
  2。
  1954~1956年,水产品价格基本稳定,品种之间略有升降。海水鱼类每50公斤全省平均收购价:1954年14.27元,1955年13.36元,1956年13.08元,其中,主要经济鱼类收
  表2-4-1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惠安崇武市场水产品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表中价格为年平均交易价。
  2.金额指银元。
  表2-4-21950~1952年福建省5个主产区黄鱼、带鱼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币值为第二套人民币的币值;价格为5产区年平均价。
  1957年,19种主要水产品列为二类商品,由国营水产供销公司专营,并逐步解决水产品价格偏低和地区差价不合理问题。当年水产品平均收购价提高20%左右,其中,每50公斤带鱼全省平均价17.10元,比1956年提高27.78%;目鱼13.40元,比1956年提高13.93%;鳓鱼21.89元,比1956年提高21.61%;黄鱼16.01元,比1956年降低9.35%。1957年,平潭大黄鱼收购价调为18.31元,惠安调为22.79元。1960~1962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格进行3次调整。1960年8月,水产品收购价总水平提高18.6%。主要品种收购价调整情况,见表2-4-4。
  表2-4-41960年与1957年福建省主要水产品收购价比较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4-31954~1956年福建省水产品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收购价为全省平均价。
  1961年4月,收购价总水平再提高23.15%。其中,经济鱼类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20.34元提为25.15元(大黄鱼由24.06元提为28.33元,带鱼由19.61元提为23.89元),小杂鱼类平均由10.46元提为13.24元,贝藻类平均由14.63元提为17.63元,大鲨鱼肝由45元提为100元,小鲨鱼肝由45元提为75元。各品种收购价调整,见表2-4-5。
  表2-4-51961年福建省水产品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2年,全国物价委员会认为,福建省1961年水产品收购价格提价幅度偏大,形成水产品与其他产品之间品种比价不合理,与邻省毗邻地区之间差价悬殊过大,要求把提得过高的水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下来。据此,省物价委员会在平衡各品种和各地区之间的价格水平后,于当年10月调整了各种水产品的收购价格,全省平均收购价调低9.6%,各品种具体调整情况如下:福鼎、平潭、东山三个主要产区旺汛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鲜大黄鱼(钓一级)由28.33元降为23元,小黄鱼(足鲜一级)由23.7元降为20元,带鱼(缯一级)由23.66元降为21.33元,墨鱼(鲜一级)由19.7元降为16元,鱿鱼干(钓一级)由270元降为260元,鳗鱼(中一级)由36.67元降为33元,鲳鱼(白鲳一级)由40.66元降为36元,鲨鱼(大青鲨)由29.66元降为27元,梭子蟹(雌鲜一级)由22.67元(旺季最高价)降为20元,毛虾(特鲜一级)由15.67元降为15元。淡干一级海带全省平均每50公斤收购价由130元提为145元,盐干一级维持90元不动。
  1963~1978年,水产品收购价基本稳定,个别品种有升有降小步调整。这个时期水产品收购价调整情况如下:1963年,鳓鱼收购价由于1962年没有随主要水产品价格的下降相应降低,形成鱼鱼比价不合理,为此,各产区鳓鱼平均收购价作如下调整:福鼎由27元降为23.5元,霞浦、平潭由28元降为24.5元,连江、闽侯、长乐由28元降为26.5元,莆田由28.5元降为24元,晋江、惠安、漳浦、东山由29元降为25.5元;大鲨鱼肝每50公斤收购价由100元降为70元,小鲨鱼肝由70元降为50元。淡干一级海带,每50公斤收购价由145元降为138元,盐干一级由90元降为80元。1964年,调整几种冬汛水产品收购价格:带鱼,12个主产区市场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由21.22元降为19.70元,其中冬汛缯带一级由22.4元降为21.5元,钓带比缯带高2元,网带比缯带低2元,春汛比冬汛低3元,夏汛比冬汛低6元。紫菜,由于价格偏高,产品积压,为促进流通,平潭、莆田、东山3个主产区市场一级紫菜饼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由310元降为280元,一级散紫菜由175元降为150元。鲨鱼、鲨鱼肝、鲂鱼价格偏高,全省12个主要产区市场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大青鲨鲜一级从28元降为25.91元,小青鲨鲜一级从23元降为20.91元,昂鲨肉从13元降为11元,大鲨肝统货从47.75元降为40.25元,小鲨肝统货从37.75元降为34.25元,黄鲂鱼鲜一级从21.92元降为20.08元。此外,还调整了海带收购价格,淡干一级海带每50公斤收购价由138元降为111元,盐干.一级由80元降为74元。1965年,调整鲳鱼、鳗鱼、墨鱼价格,省管12个市场三种水产品平均收购价调低10.9%,其中,鲜鲳鱼调低9.13%,鲜鳗鱼平均调低9.93%,鲜墨鱼平均调低11.9%,墨鱼干平均调低15.17%。当年还调整了海带收购价,淡干一级每50公斤收购价由111元再降为102元,盐干一级由74元降为70元。各品种具体价格,见表2-4-6。
  表2-4-61965年福建省鲳鱼、鳗鱼、墨鱼收购价表单位:元/50公斤、%
  1966年,再次调低鲳鱼、鳗鱼等水产品收购价格。白鲳鱼,闽东地区及连江、长乐、闽侯旺季每50公斤调低4元,淡季调低2元;平潭旺季调低2元,淡季调低1元;莆田全年调低1元,其他市场不动;全省12个市场平均下降4.89%。鳗鱼,闽东地区及东山、漳浦调低2元,闽侯地区及莆田调低1元,其他市场价格不动,全省12个市场平均下降2.93%。鲂鱼,平均下降5.38%,鲨鱼平均下降9.97%,大鲨肝调到1958年32元水平,平均下降20.5%。各品种收购价调整,见表2-4-7。
  表2-4-71966年福建省水产品收购价表单位:元/50公斤、%
  1978年,调整黄鱼、带鱼收购价格。黄鱼,鲜网大黄鱼春汛收购价格基本不动,冬汛收购价格,莆田以北不动,以南每50公斤提高1元至2元;鲜钓大黄鱼,各地提高1~3元。鲜网小黄鱼平潭以北每50公斤提高1.5~2元,惠安以南基本不动。具体价格见表2-
  4-8。
  带鱼,简化等级差价,原来各汛期、各种作业的统货价比一级品收购价低1元,从4月10日起全部提到与一级品同价。
  “文化大革命”期间,水产品价格基本冻结。由于渔业生产方式由木帆船生产为主转变为机动船生产为主,并由近海捕捞向外海捕捞的方向发展。因此,渔业生产成本和收益状况发生急剧变化,水产品收购价格,特别是优质鱼价格明显偏低,外海捕捞严重亏损,在一定程度上给渔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为了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水产事业的迅速发展,从1979年4月起,较大幅度地提高水产品的收购价格。省管水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33.04%,影响全省水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上升20.19%。调价的原则是:优质品种多提,一般品种少提,鲜度高的多提,鲜度低的少提,标准规格以上成鱼多提,非标准规格的小鱼少提,并适当缩小地区差价。各种主要水产品全省平均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4-9、表2—4-10。
  表2-4-81978年福建省主要产区大、小黄鱼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79年福建省水产品收购价格表
  注:1.黄鱼收购价系春汛价格,冬汛比春汛高3元。
  2.带鱼系冬汛价格,春夏秋汛比冬汛低4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其他水产品价格基本保持不动。因海带销路不畅,大量积压,为了打开销路,从1966~1980年,海带价格曾作过多次调整,淡干一级海带每50公斤收购价由102元降到56元,盐干一级由70元降到39.50元。根据福鼎、霞浦、平潭、惠安、东山5个主要产区调查统计,18种水产品平均收购价,1980年比1957年提高83.10%,比1950年提高133.17%。1980~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深入开展,逐步放开水产品收购价格。1980年,水产品实行议价收购。由于经济鱼类资源减少,产量下降,加上不少单位和个体商贩插手收购,虽然1979年收购牌价大幅度提高,但国营水产供销部门水产品收购量,特别是优质经济鱼收购却不断减少。为了安排好市场供应,1980年采取三条改革措施:一是实行议价收购,在计划任务内,平价派购和议价收购各占一半;二是对派购的经济鱼实行鱼物挂钩,以渔需物资和粮食向渔民交换水产品;三是议价鱼转平价供应,由
  1979年福建省水产品收购价格表
  财政补贴。1983年,进一步调整了水产品的购销政策:一是缩小派购品种,由21种缩小为10种;二是减轻派购任务,对实行派购的10个品种,按其产量的一半作为收购基数;三是实行固定比例加价的收购办法。在派购品种的收购基数内实行平价和加价相结合,旺汛期间,平价收购60%,加价收购40%,淡汛期间则平价40%,加价60%,加价幅度平均为60%。198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进一步放宽水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实行计划价格的水产品只留下黄鱼、带鱼、鳗鱼和鳀鱼4种,其他品种价格一律放开。上述4个品种在完成派购任务后,其余产品随行就市,开展议购议销。1985年,水产品价格全部放开,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水产品价格放开后,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商品量增多,渔民收入增加,但价格连年大幅度上升。特别是优质经济鱼,每年价格成倍地上涨。如大黄鱼,到1985年底,每50公斤议购价已涨到264.14元(全省平均价,下同),比放开前平均收购价34.75元上升660%;1986年,又涨到829.79元,比上年上升214%;1987年再涨到1004.02元,此后每年都有不同程度上升,到1998年每50公斤大黄鱼议购价已涨到5994.30元(全省平均价),比放开前价格上涨了171.5倍。水产品价格出现不正常上涨的原因,主要是有些优质经济鱼产量锐减,长期以来供求关系紧张,牌市价严重脱节,价格一旦放开,就如脱缰之马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大黄鱼,近20多年来狂捞滥捕,造成资源严重衰竭,市场上很难见到大黄鱼。除大黄鱼外,其他水产品价格上升幅度也很大。如带鱼,放开前每50公斤收购价33.08元(全省平均),1985年年底就涨到112.28元,比放开前上涨239.4%;以后年年大幅度上涨,到1998年,每50公斤带鱼议购价已涨到554.28元,比放开前上涨15.7倍。其它水产品价格都有不同程度提高,1998年每50公斤鳀鳁鱼平均议购价145元,白鲳鱼1462.45元,鳗鱼872.28元,梭子蟹1753.72元,比1985年放开前上涨幅度最少6倍,最多60倍。详见表2-4-11。
  表2-4-111950~1998年福建省主要水产品收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续表
  续表
  注:1.1950~1964年为霞浦、福鼎、东山、惠安、平潭五个主产区国家平均收购价。
  2.1965~1984年为12个产区国家平均收购价。
  第二节 销售价格
  据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大黄鱼7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13.25元(银元),带鱼(钓带)9.95元。具体价格见表2-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营水产运销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后,取消了鱼牙行买卖,实行公平交易,使水产品市场价格逐步趋于稳定回落。据福州市场调查:1950年水产品销售价格比较高,从1951年开始逐步回落,1956年降到最低点。1957年后,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并略有回升。1960年,福州市场7种主要经济鱼类每50公斤平均批发价35.27元,比1957年的34元高3.7%。1961年,较大幅度调整了水产品价格后,福州市场7种主要经济鱼类每50公斤平均批发价上升为42.15元(全年平均价),比1960年上升19.5%,比1957年上升24%,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78年的最高峰。具体价格见表2-4-13。
  3.1985~1995年系价格放开后全社会平均收购价(采价点,大黄鱼、带鱼、鳗鱼:厦门、连江、霞浦、东山;墨鱼、鳗鱼、梭子蟹:连江、霞浦、东山;鳀鳁鱼:厦门、漳浦、东山;虾皮:连江)。
  4.表列均为全年平均价。
  表2-4-131950~1961年福州市场主要水产品批发牌价表单位:元/50公斤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黄鱼、带鱼销售价格表
  注:表中所列系全年平均价。
  1962~1966年,水产品销价小步调整,逐步降到接近1957年水平。1962年,购价下调后,销价基本保持稳定,产区黄鱼、带鱼适当降低,销区销售价基本保持原价不动。具体调整情况,见表2-4-14。
  1964年2月,在调整几种冬汛水产品收购价的同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带鱼,全省19个主要销售市场,平均批发价格,鲜鱼从34.61元降为30.4元、降低幅度12.16%,咸带鱼从45.83元降为38.34元、降幅16.34%;紫菜,全省12个市场平均每50公斤一级紫菜饼从397.5元降为355.6元、下降幅度10.54%,一级散紫菜从228.2元降为190.3元、下降16.61%;鲨鱼,全省19个主要销售市场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格,大青鲨肉鲜一级从39.43元降为35.43元、下降幅度为10.14%,小青鲨鲜一级从33.61元降为29.67元、下降幅度11.72%,鲜昂鲨肉从23.37元降为19.83元、降低幅度15.14%,黄鲂鱼足鲜一级从32.71元,降为29.23元,下降幅度10.64%。同年10月,再次调低水产品的销售价格。省管品种省管市场,加权平均批发价格总水平降低10.04%。其中,鲜品降低9.34%,咸品降低12.15%,干品降低2.25%;分地区:福州降低9.44%,福安(赛岐)降低13.27%,泉州降低8.71%,漳州降低8.83%,厦门降低3.67%,南平降低13.1%,三明降低11.14%,龙岩降低13.3%。1965年4月,调低带鱼、鲳鱼、鳗鱼、墨鱼销售价格。带鱼,由于转浙生产的带鱼丰收,为了扩大销售,再次降低了带鱼批发价格。福安(赛岐)每50公斤鲜品降2元,咸品降3元;南平、三明鲜品降2元,咸品降4元;龙岩鲜品降3元,咸
  注:表中数据为全年平均价。
  表2-4-141962年福建省黄鱼、带鱼产区市场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品降4元;福州、闽侯、泉州鲜品降1元,咸品降3元;漳州鲜品降2元,咸品降3元;厦门鲜品钓带不降,缯带、网带降2元,咸品钓带降1元,缯带降3.5元,网带降4.5元。9个市场平均,冬汛一级鲜钓带每50公斤由37.44元降为35.88元;鲜缯带由35.25元降为33.47元,鲜网带由32.81元降为31.03元;冬讯一级咸钓带由42元降为38.89元;咸缯带由39.81元降为36.42元;咸网带由37.29元降为33.79元;鲳鱼、鳗鱼、墨鱼,这三种水产品1961年价格提得过高,与当时其他副食品比价显得偏高,影响这些产品的销路。因此在调低收购价格的同时,相应降低销售价格。省管9个市场3种水产品平均批发价降低10.66%,其中,白鲳鱼调低9.74%(鲜品调低8.16%,咸品调低11.32%),鳗鱼调低10.45%(鲜品调低8.94%,咸品调低11.97%),墨鱼调低11.8%(鲜品调低9.45%,干品调低14.15%)。各种水产品9个市场平均批发价,见表2-4-15。
  1965年11月,调低福州、闽侯、南平、龙岩、三明等5个市场省管水产品销售价格,经济鲜鱼类批发价每50公斤下调2~3元,调低幅度7%左右;经济咸鱼类除鲳鱼、鳗鱼下降5元、鳓鱼下降2.5元、带鱼下降1元外,其他品种都下降2元,调低幅度约5%;干品及海味品下降2%左右,其他市场维持原价不动。5个市场具体调价情况,见表2-4-16。
  表2-4-151965年福建省9个市场鲳鱼、鳗鱼、墨鱼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5年冬汛福州等5个市场批发价格表
  1966年4月底,在调整鲳鱼、鳗鱼等水产品收购价格的同时,相应调低这些品种销售价格。省管6个市场平均批发价(福州、闽侯包括1965年11月先行调低部分),白鲳鱼下降7.16%,鳗鱼下降8.55%,鲨鱼下降8.51%,鲂鱼下降9.23%,大鲨肝腌制加工后调给厦门鱼肝油厂供应价格降到1958年每50公斤48.8元水平。具体调价情况,见表2-4-17。
  1965年福建省6个市场水产品批发价格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水产品销售价格处于基本冻结状态。除了海带和部分海珍品的销售价随着收购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外,其他水产品销售价未作变动。1979年4月,大幅度提高水产品收购价格之后,于同年11月调整了销售价格,全省平均水产品销售价格总水平提高30%。这一价格维持到1984年。省管主要水产品,省管市场平均批发价调整情况,见表2-4-18。
  表2-4-181979年福建省主要水产品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根据调查统计,福州市场16种水产品的零售价格,1979年11月比1957年提高59.06%,比1952年提高74.5%。1985年取消水产品派购后,水产品销售价格也全面放开。开展多渠道经营,市场水产品品种、数量增加,交易活跃。但价格放开后,市场鱼价大幅度上升。1985年全省水产品零售价格水平比1984年的平价上升42%。为了控制鱼价盲目上涨,稳定水产品市场供应。省物价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先后采取了几项相应措施:①全省统一规定水产品的最高购(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具体见表2-4-20,纠正批零环节任意涨价行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②为了支持国营水产供销企业在市场调节中起主渠道作用,省财政厅于1986~1987年共拨补贴款700万元,安排各地用于平抑鱼价,以保证市场水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在以后几年,每当逢年过节时财政都有拨补。③由国家拨出部分柴油、钢材、木材等主要渔需物资,由水产供销公司与渔民换购水产品,以增加国营水产企业的货源,参与市场调节,平抑物价。采取以上措施后,水产品销售价格涨势虽然暂时有所缓和,但由于水产品长期供不应求,价格又偏低,在市场供求仍然紧张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后,鱼价在较长的时间内持续上涨。据统计:1985年,全省平均每50公斤水产品混合平均价(下同)106.45元,1986年上升为116.65元,比1985年升幅9.6%。1988年,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当年50公斤水产品销售价格涨为272.15元,比1986年上升133.3%。1989年下半年,对市场物价进行治理整顿后,上涨势头有所减弱,1989年、1990年分别为319.3元、314.1元,1991年、1992年分别再涨到348.25元和384.45元。以后几年,随着通货膨胀和水产品收购价格上升的影响,水产品销售价格连年持续大幅度上涨。至1997年,福州市场几种主要水产品每50公斤平均销售价:大黄鱼16800元,带鱼883元,白鲳鱼2188元,鲜墨鱼1607元,梭子蟹2084元。1998年仍维持在1997年的价格水平上。
  第三节 购(进)销差率与批零差率
  一、购(进)销差率
  水产品购(进)销差价按4种不同的市场类型分别定出不同的批发综合费率,加上各项合理的直接费用核定批发价。4种市场类型即:产地市场(沿海县、市生产的水产品,当地生产、当地销售);半销区市场(地产县销);沿海销区市场(指不产鱼或产量少,主要依靠调进供应的沿海地区);内地销区市场(需经沿海地区中转、调拨的县、市)。由于各类市场各项费用水平的不断变化,因此综合费率及购销差率也需要随之调整。
  1964年,全省统一规定的购(进)销差率:产地市场(地产地销),基本上批零不分,从收购到零售一道环节计算,鲜、咸经济鱼和干品按收购价或加工成本加20%~22%的购零差率(原规定25%);其中,工商统一税5.05%,运杂包装费1%~2%,零售税3.03%,损耗2%~3%,经管费5%,利润1%~3%;咸鱼加工成本价如已包括工商统一税,购零差为15%~17%;贝类、海蜇、小杂鱼等损耗大、价值低的产品,购零差率为25%~30%。地产县销(沿海产地的县城),从收购到零售两道环节计算,批发综合费率,鲜、炊经济鱼常数13.6%,咸鱼12.8%,小杂鱼、贝类、海蜇5.9%(损耗另计),普通干品10.2%,海味品11.4%。各项直接费用按正常经营的费用水平合理核定安排。沿海销地,凡是由本县生产供应为主的品种,一律按地产地销与地产县销购销差价计价;本县不生产或生产不多,主要依靠外县调进供应的,按经济区划合理商品流向,从收购到零售三道环节计算。批发综合差率:鲜、炊经济鱼常数11.7%,咸鱼14.6%,小杂鱼、贝类、海蜇3.4%(损耗另计),普通干品6.8%,海味品9.1%,各项直接费用根据正常经营的费用水平合理安排。内地销区,根据经济区划合理商品流向,以靠近的省定主要销区市场批发价格为基价,加合理运杂费、损耗及地区综合差率1%~3%计价。城关以下市场零售价格,一律按合理进货地的批发价,加合理实际的运杂费、途耗、批零差率计价。1979年规定的购(进)批差率:渔港市场地产地销,批发价按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为基价,加固定费率作价(包括税收、集中费、综合费率);鲜、炊经济鱼、虾类加17%,鲜小杂鱼、咸鱼加12%,鲜贝、藻类加10%,干品、海味品加15%,贵重水产品加75%。产区市场地产县销的,批发价格按产地收购价或加工成本价,加工商统一税和各项直接费用,再加综合费率计价,具体见表2-4-19。沿海销区市场,批发价按海港市场批发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和综合费率计价,具体见表2-4-19。冷冻费摊入鲜鱼销售成本实行鲜冻鱼同价。内地销区市场批发价,根据经济区域合理流向,以靠近省定主要销区市场批发价为基价,加合理运杂费用、运输途中损耗及综合地区差率1%~3%计价。见表2-4-19。
  表2-4-191979年福建省各类市场水产品计算批发价综合费率表单位:%
  1986年,在水产品价格放开后,为了防止市场水产品价格暴涨,全省统一规定水产品最高购(进)销差率。见表2-4-20。
  注:批发常数=(1﹢利息率)﹢〔(1-损耗率)×(1-经管费率-利润率)〕。
  表2-4-201986年福建省水产品最高购(进)销差率表单位:%
  二、批零差率
  1955年,全省水产品批零差率:鲜品类(包括鲜鱼、贝介类及炊鱼)、腌品平均20%~25%,咸干类15%~18%,干海味15%~17%。1964年规定,海港市场,鲜、咸经济鱼、虾类、干品、海味品批零差率8%~12%,小杂鱼、贝类、海蜇12%~15%;产区市场和销区市场,鲜、咸经济鱼批零差率12%~15%,干品、海味品10%~15%,小杂鱼、贝类、海蜇15%~25%。
  1986年规定的最高批零差率:海水经济鱼及淡水鱼20%;海水小杂鱼及贝壳类25%,干品、海味品15%。购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在1986年规定差率曾作为价格放开后防止乱涨价的措施之一。到1998年,有关差率规定实际上没有作修改,水产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后,差率控价作用削弱。
  第五章 林产品价格
  第一节 木材价格
  福建林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商品木材是福建的拳头产品。根据1988年林业部门清查资料,全省用材林面积有338.06万公顷,用材林蓄积量达24779.25万立方米,分布在闽江、汀江和九龙江流域40多个县(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由于公路未达林区,木材难运,私商在林区采取各种形式压价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从1953年开始,木材实行计划收购,木材收购价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特别是1985年1月起,国家取消集体林区的木材统购,木材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木材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林农收入增加,但随后各部门对木材销售的中间环节收费增加,林农负担加重。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治理木材经营中间环节乱收费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并责成省物价委员会、林业厅等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未根本解决。
  一、林价
  林价又称山本、山价、青山价。它指林木在林地上的价格,一般包括山地租金、营林费用、利润和税金等。1950年以前,林价高低,主要根据山场远近、林质好坏,以及木材市场价格水平,由木材商人提出和木材主人协商认定。另外,有的以整片山林目测的方法,议定青山总价格,习惯叫做买卖“青山”。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县7区峡阳杉木每株山价,抗日战争前为0.4~0.5银元,抗日战争后折为大米4~4.5公斤。又据1957年,福建主要农副产品价格调查资料,民国21~24年(1932~1935年),木材山本价较低,杉木平均每立方米:建瓯为3.05银元,南平为3.01银元;松、杂木山价更低,松木每立方米只有0.3~0.4银元,杂木每立方米只有0.6~1银元。民国29年(1940年)调查,木材山价每立方米:建瓯杉木尾径4寸为5.1元,5寸为7.16元;沙县松木每株尾径13寸为0.3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杉木山价水平(离溪2.5~5公里)每立方米:南平1950年为6.58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价,下同),1951年为6.88元,1952年为8.6元;建瓯1951年为6.85元,1952年为8.08元。另据1953年福建森林工业局调查,南平7区峡阳杉木山价为:每株(14尺×5寸)1951年为0.8元,1952年为1.0元。1953年,木材实行计划收购后,国家开始规定木材的林价水平。1953年,福建省财经委员会规定,在交通比较方便的林区,每立方米林价:杉木10元,松木4元。1957年5月,省林业厅根据“近者高价,远者低价,好材大材高价,次材幼材低价”的原则,按陆地集运里程,结合考虑水运难易和材质优劣大小等情况,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对全省林价作了统一规定,即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集运里程0.5~2.5公里的最高14元,3~5公里的平均10元,5公里以上的最低8.5元;松木集运里程5公里以内的6元,5~7.5公里的5元,7公里以上的4元;杂木集运里程以5公里为标准(5~7.5公里9折,7.5公里以上8折),按特、上、中、下、次下5个档次定山价,分别为16~30元、10元、6元、4.5元和4元。1958年6月,省对林价标准进行了适当的简化和调低,即杉木最高为10元,一般为8元,最低为6元;松木最高为5元,一般为4.5元,最低4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10~20元、8元、5元、4元和3元。1959年6月,本省又再次调整林价标准,不分集运里程远近,杉木为9元,松木为6元;杂木仍分5档,分别为20元、10元、6元、5元和4元。对符合造船所需要的桅杆、舵杆、肋骨等稀有特殊的树种,山价可高于一般同一树种的山价,但最高不超过50%。1973年1月,农林部对全国集体林的林价水平,规定一个标准:每立方米杉木9~11元,松木6~8元,杂木分三类,一类14~16元、二类8~10元、三类6~8元。福建省根据全国规定的标准,对省定林价标准作个别调整,即杉木和松木仍按9元和6元执行。杂木在主产区(指建阳、三明、龙岩三地市)改为分三类:甲类(特)20元,乙类(上、中)7元,丙类(下、下次)6元;次产区仍分5类定林价,分别为20元、10元、7元、6元和5元。对采伐国有林的木材,实行统一征收育林基金(视同林价),每立方米10元,不执行集体林林价标准。1979年9月,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提高了集体林林价水平,规定杉木林价为14~17元,松木8~11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1~24元、乙类11~15元、丙类8~11元。本省的林价标准相应提高为:杉木14元,松木9元,杂木统一分三类、甲类24元、乙类11元、丙类9元。1981年6月,国家物价总局、林业部在调整木材收购价格通知中指出:“根据中央决定精神,这次提价集中解决林价偏低问题,增加的收入,应全部付给木材交售单位。”据此精神,本省大幅度提高了林价标准。调整后,每立方米林价标准:杉木为39元,松木为2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50元、乙类25元、丙类22元;非规格材、等外材按同树种林价的50%计算。1985年1月,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林区木材市场,木材价格实行议购议销,木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省人民政府于1985年2月决定,木材销价提高,相应调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调为95元,松木调为42元,杂木仍分三类,甲类调为95元、乙类调为45元、丙类调为38元。1987年6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林价除松木每立方米由42元调为45元外,其余杉木和杂木林价不变。1989年5月,经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由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中,决定再次提高林价标准:每立方米杉木和特类杂木由95元调为160元;松木和乙类杂木由45元调为70元;甲类杂木由95元调为100元,丙类杂木由38元调为60元,等外材、非规格材林价按70%计算(以前是按50%计算)。这个通知下发后,南平、三明两地市未贯彻,林价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福建省集体林林价标准变动情况,见表2-5-1。
  1953~1998年福建省集体林林价标准表
  二、木材价格
  民国时期,福建省木材价格,根据市场地点不同,分为初级市场价格和中心市场价格两种。初级市场价格是木材产地市场价格,即木材经由木商砍伐、拖运、放溪到达产地集散地(堆头)的价格;中心市场价格是木材运抵主要销地(如福州、漳州等)的价格。据1956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资料,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期间,永安初级市场杉木每立方米成交价格:民国19年为7.95元,民国20~25年为7.69元;另据南靖县调查,民国25年,南靖(山城)初级市场,杉木长1.2丈(鲁班尺,下同)、尾径4寸成交价1元,其他规格杉木市场成交价,见表2-5-2。
  注:1.1957年杂木林价是以5公里为标准,5至7.5公里9折,7.5公里以上8折。
  2.1979年9月杂木分甲类(一类树种)、乙类(二、三类树种)、丙类(四、五类树种)。
  3.1989年5月规定,特类杂木林价为160元。
  4.1985年松木林价,1985年为42元,1987年6月起为45元。
  5.1957年规定,凡符合造船所需的桅杆、船杆、肋骨等特殊的树材种,林价可高50%。
  6.1989年5月提高林价,三明、南平两地(市)直到1998年均未执行。
  表2-5-2民国25年(1936年)南靖(山城)市场杉木价格表单位:元(银元)/根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本省初级市场,每根杉木的平均价格为:细小木材尾径3寸、长度14尺的0.7元,长度16尺的0.9元;普通杉木长度14尺、尾径4寸的1.2元、尾径5寸的1.6元、尾径6寸的2.35元;大材长材价格较贵,如浦城县,长度28尺、尾径6寸的大杉木每根6元。各初级市场杉木价格,见表2-5-3。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本省初级市场松木价格,各地差异较大,见表2-5-4。
  福州中心市场杉木销售价格。据1956年福建省工农业商品比价调查资料,福州中心市场杉木每根长3.6米、尾径15厘米,折算为每立方米销售价格水平:民国19年(1930年)20.45元,民国20年为23.7元,民国21年为20.69元,民国22年为16.22元,民国23年为14.32元,民国24年为12.44元,民国25年为10.84元。其他规格杉木的销售价格,见表2-5-5。
  表2-5-3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福建省初级市场杉木价格表单位:元/根
  注:表内计价金额指银元。
  表2-5-4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福建省初级市场松木价格表单位:元/根
  注:表内计价金额指银元。
  表2-5-5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杉木销售价格表单位:元(银元)/立方米
  民国29年(1940年)上半年,福州中心市场松木每根销售价格为:长度10尺,尾径11寸的4.45元,尾径13寸的6.15元,尾径15寸的8.25元。龙溪中心市场价格与福州价格接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木材主要由国营森工企业经营,木材价格主要有收购价格、出厂价格、销售价格等。
  (一)木材收购价格
  20世纪50年代初期,木材收购点大部分产地设在小溪边、小堆头。50年代中期,改在公路边、大河边、森林铁路边(简称“三边”)。1957年1月,鉴于伐区逐渐延伸,全省木材收购点由191个增至288个,最多的建阳县设立30个收购点。同时,木材收购推行分等论价,规定了等级、规格差价率。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从1959年起,实行以社(队)定价为主、包采包运为辅的收购作价方式,有的社(队)条件不具备的仍可实行定点挂牌收购。
  50年代初,木材收购价格由各地经营部门自定。如杉原木(规格4.2m×18cm)收购价格,每立方米主产区永安县1951年为21.54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2年为21.17元;1952年建瓯为20.26元,南平为22.45元;南靖县1951年和1952年由国营贸易公司收购,每立方米平均收购价格为25元。根据1950~1952年福建物价年报记载,当时收购木材仍采用以根定价,如杉木长1.2丈、尾径5寸(系鲁班尺,等同于长3.6米、尾径15厘米,单位材积为0.077立方米),1952年平均收购价格:产区建瓯为0.792元,南平为1.10元;销区福州为1.59元,漳州为1.50元。其他各规格杉木收购价格,见表2-5-6。
  注:民国19~25年当时是以根为单位,为便于比较,折算以每立方米为单位。
  1953年,国家对木材实行计划收购,木材收购价格有所提高。1953年4月比1952年:杉木(4.2米×18厘米)每立方米:永安由21.17元提高为23.08元,南平由22.45元提高为25.85元,建瓯由20.26元提高为25.85元,福州由30.37元提高为33.08元;南靖(船场)由25元提高为28.3元。但1953年下半年,部分产销区木材收购价格有所回降,如南平、建瓯1953年7月起回降为22.0元;福州10月回降为29.88元,12月又回升为30.0元。执行结果,主要产销区杉木年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5-7。
  1954~1956年,产销区木材收购价格,除杉木部分收购点收购价格有变动外,其他材种收购价格均保持不变。1953~1956年部分地区杉木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8。
  1951~1952年福建省部分产销区杉木收购价格表
  注:长度和尾径均以鲁班尺为标准。
  表2-5-71953年福建省主要产销区杉木收购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表上价格系杉木(4.2×18厘米)二等材年平均价格。
  表2-5-81953~1956年福建省部分地区杉木收购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表列各年价格是年末12月价格。
  1957年5月,全省部分收购点杉、松原木收购价格(杉木有15个县39个收购点;松木有9个县14个收购点)有不同程度提高。具体收购点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9、表2-5-10。
  1958~1962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虽没有作调整,但部分产区有的年份收购价格仍有
  表2-5-91957年福建省部分收购点松木收购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表列松木价格规格是:长3米,尾径24厘米,二等材。
  表2-5-101957年福建省部分收购点杉木收购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表列杉木价格规格是:长4.2米,尾径18厘米,二等材。
  变动。据永安、南平、建瓯等10个主要木材收购点的收购价格汇总,每立方米杉、松、杂木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5-11。
  1963年3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林业部等有关通知精神,经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同意,将本省木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提高。全省28个主产县平均每立方米:杉原木(标准品,下同)由19.84元调高为25.06元;松原木由17.71元调高为23.16元;中杂原木由20.96元调高为25.20元。沿海销区和半产半销区的木材收购价格按产区提价幅度也作相应调整,如南靖县杉原木由26.11元调高为30.6元,松原木由15.06元调高为19.01元,中杂原木由22.29元调高为24.85元。此外,1963年,省重新核定杉原条新标准品(长8~10米,中径8~18厘米)收购价格,每立方米浦城为28.14元,清流为38.57元,宁化为40.08元。自1963年木材收购价格调整后,木材收购价格一直保持不动。直到1969年2月,考虑到这几年来木材资源和交通条件变化较大,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对社队砍伐资源变化、伐区道路延伸以及交货地点变化,需要调高或调低木材收购价格的,允许各县(市)在1963年省定收购平均价水平上,以不超过2%的幅度范围内自行调整。
  1973年1月,为了调动社队和社员从事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木材生产的发展,根据农林部下达的提价控制指标,本着原来价格水平偏低的多提、高的少提的原则,全省木材综合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由25.24元调高为28.18元,提幅11.65%,其中,杉原木标准品由24.85元调高为27.11元,提幅9.09%;松原木标准品由22.05元调高为23.83元,提幅8.07%;中杂原木标准品由22.91元调高为25.48元,提幅11.22%。在调价的同时,对收购木材的作价办法进行了改革。主产区一律实行固定基价加里程运价的计价办法;对沿海次产区,由于资源比较分散,按木材合理流向的平均里程计价;对零星交售的木材,仍采取挂牌收购的办法。
  1978年1月,省计划委员会、林业局《关于木材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一个山场内,对一些生产零星分散的杉木,因砍造、集材花工大,可在核定计价里程的基础上,允许县里酌情掌握加价在10%以内。据此,一些次产区杉木收购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如南靖县杉原木标准品由33.98元提高为37.40元,提幅达10%。1979年9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调整木材收购和出厂价格的通知》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对调整木材收购价格的指示,本省再次调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平均计算,每立方米木材(标准品,下
  表2-5-111957~1962年福建省10个主要木材收购点的收购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1.10个收购点是:南平峡阳、建瓯南雅、沙县高砂、武平下坝、南靖船场和尤溪、顺昌、三明、永安、上杭5个县城关。
  2.表列价格是年末12月收购价。
  同)由24.39元调高为33.03元,提幅35%。分树种调价情况如下:杉原木由26.74元调高为39.09元,松原木由23.89元调高为32.35元,中杂原木由25.06元调高为32.88元。与此同时,对木材收购作价办法进行了简化:产区把按里程计价改为以社队木材生产单位划区定价,定点收购;销区市场零星交售的木材,仍可采取定点挂牌收购办法。1981年8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通知,本省又一次调整木材收购价格。全省木材(标准品,下同)平均收购价格,每立方米由32.91元调高为45.94元,幅度39.6%。分树种平均每立方米收购价格如下:杉原木由40元调为64元,松原木、丙类杂原木由36元调为48元,乙类杂原木由38元调为51元,甲类杂原木由60元调为82元。调整后,各树材种保护价规定如下:杉原条54元,杉原木53元,松原木、丙类杂原木36元,乙类杂原木38元,甲类杂原木63元。为了适应农业生产责任制和落实自留山政策的新情况,在调价同时,改革计价办法,把按价区作价改为定点挂牌定价。各产材县安排收购点价格,以不超过省定的杉、松、杂原木平均价格总水平的前提下,分树种的价格水平,允许各产材县(市)有一定的机动权。机动升降幅度为:杉原木5%,松、杂原木3%。
  1985年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决定取消集体林区木材统购,开放集体林区木材市场,木材收购价格实行议价收购。同年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取消木材统购,改革经营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紧急通知》中,规定了在铁路沿线交货的木材议销参考价,各产地据此议销参考价,扣除各项税、金、费及运杂费后,倒算具体安排林区的木材议购价格。
  1987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木材指导价格管理办法及统一税收费用标准的通知》中,正式规定了对集体和个人生产的木材实行最低保护价格(含特产税)。各树材种具体保护价格,见表2-5-12。
  1989年5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我省木材价格管理的通知》,规定木材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相挂钩的办法,目的是为了增加林农合理收益,限制中间环节乱收费。具体挂钩标准是:杉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50%;松、杂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43%(均含联营返利)。
  1995年12月,根据木材资源的变化情况,为鼓励林农生产积极性,中共福建省委又规
  表2-5-121987年福建省木材收购保护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表列保护价格含特产税。
  定,松原木收购价格水平应不低于销售价格水平的50%,杉、杂原木收购价格与销售价格挂钩的比例保持不变。自从1985年木材价格放开后,木材收购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1990~1991年这两年木材收购价才有明显回降,随后几年,除1995年略有回升外,其余年份收购价基本变动不大。1953~1998年木材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3。
  (二)木材销售价格
  在木材列入全国统一分配后,国营木材经营单位按国家计划调给省外的木材,一律执行国家出厂价(或称国家调拨价);省内供应有的按出厂价(沿海销区为代供价),有的按省核定供应价;对一些特殊用材供应也实行优待价、成本价等多种价格形式。木材取消统配后,价格放开,实行议价供应。
  表2-5-131953~1998年福建省木材收购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1.表列价格系标准品:杉原木4~4.5m×14~18cm二等材,松杂原木2~3m×20~28cm二等材(1985~1998松杂原木长4~4.8m)。
  2.1953~1962年收购价格主产区10个点平均价(10个点是南平峡阳、建瓯南雅、沙县高砂、武平下坝、南靖船场和三明、永安、尤溪、顺昌、上杭城关)。
  3.1963~1972年收购价是本省主产区28个县平均价。
  4.1973~1978年收购价是各地区的平均价。
  5.1979~1980年收购价是52个县平均价。
  6.1981~1984年收购价是50个县平均价。
  7.1985年起收购价是根据省统计局农产品采购价格统计资料。
  1.国营木材出厂价
  国家木材出厂价是由国家物价总局和林业部制定的供应价格。1957年以前,本省因交通不便,外调木材必须运往上海、浙江的贺村和广东的潮汕地区交货,按国家规定的当地调拨价计算。鹰厦铁路通车后,出省木材在本省铁路沿线贮木场交货,按国家规定的华东区(仅包括浙江、安徽、上海)的出厂价,每立方米扣除交货点至贺村的运杂费后作价。如松原木的出厂价为华东区的基价63元,扣减运杂费12元后,其出厂价等于51元。
  1965年3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木材出厂价格。国家新核定的出厂价格标准规定:福建、江西为一个价区,一般原木分六类定价。杉木属第三类,每立方米(标准价,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63元;马尾松属第四类,每立方米(标准品,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54元;中杂原木以木荷为标准,属第三类,每立方米(标准品,即长4~5.8米、径级20~28厘米、二等材,下同)为63元。特种用材如坑木出厂价,每立方米径级8~12厘米为56元,14~18厘米为65元,20~24厘米为62元。此后,福建价区木材的出厂价格又作了4次调整:第1次是1973年1月1日。杉木和马尾松分别改为第四类和第五类定价。每立方米标准品出厂价:杉木为70元,马尾松为63元,中杂木(木荷)为70元。省外调拨木材仍在铁路沿线贮木场(站)、制材厂的堆场、水坞交货;省内用材,按照就地就近合理供应的原则,可在上述交货点交货,在省内产区供应的,也可在城关及主要集散点交货。其中属于就地使用的,执行国家出厂价;非就地使用的,则按木材合理流向,扣除交货点至城关或主要集散地的运杂费作价;倒扣运杂费后低于市场价的,按产地市场销售价作价。在省内销区供应的,可执行代供价,即按进材价(各树材种、各规格等级的出厂价扣税)加正常流向的合理运杂费,再加税金10%和手续费3%作价。第2次是1979年9月15日。杉木和马尾松分别改为按第二类和第三类定价。每立方米标准品出厂价:杉木为96元,马尾松为77元,中杂木(木荷)为77元。本省规定,凡调出省外和供应省内属于执行出厂价对象的木材,继续执行出厂价格,在销区供应的原来执行代供价的木材,这次也改为统一执行出厂价格,另收正常的、合理的定额运杂费、手续费。第3次是1981年6月25日。这次调整木材出厂价,每立方米标准品:杉木由96元调高为115元,马尾松和中杂木(木荷)由77元调高为92元。此外,从1984年9月1日起,经林业部、国家物价总局同意,本省设在贺村的贮木场在浙江贺村和江西上饶两个调材点交货的木材,在原出厂价基础上,向用材单位增收改运费。每立方米增收标准为:贺村10元,上饶15元。第4次是1986年1月1日。南方集体林区开放木材市场后,国家规定国营林业企业、林场恢复上调一部分木材任务,并相应调整上调国家的木材出厂价。根据国家物价局、林业部的通知,每立方米出厂价:杉木由115元调高为203元,马尾松和中杂木(木荷)由92元调高为113元。1957~1986年福建省木材出厂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4。
  2.木材供应价(市场销售价)
  50年代初开始,省内需要的木材逐步由国营森工企业负责供应。其供应价格(销售价格)由企业自行制定。1952~1956年,省内木材供应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但变动幅度很小。如福州市场杉原木(规格4.2m×18cm,二等材)每立方米供应价格:1952年为43.93元,1953年为44.11元,1954和1955年为46.15元,1956年为48.5元。其它供应价格,见表
  2-5-15。
  厦门市场木材供应价格变动情况是:杉木(4.2m×18cm)每立方米供应价格:1952年为66.53元,1953~1954年为67.5元,1955~1956年为65.62元。
  1957~1986年福建省木材出厂价格表
  表2-5-151952~1956年福州市场杉木批发和零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杉木(4.2m×18cm)每立方米福州市场市价(批发价)1950年为14.97元,1951年为28.95元。
  1953~1956年,产区木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以南平等11个县(市)平均计算,杉原木(4.2m×18cm)销售价格变动情况是:1953年为30.34元,1954年为29.61元,1955年为28.8元,1956年为28.93元。全省11个产区市场杉原木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6。
  同期,产区市场松原木销售价格(3m×24cm,二等材)每立方米南平市场:1954年为21.06元,1955和1956年均为21.38元。此外,从1956年起,省规定对供应渔业用材实行按成本价(不计利润)供应。1957~1962年,省内木材销售价格变动不大。销区市场木材供应价1957年7月间部分市场略有降低,如杉木(4~4.8m×l8cm,二等材,下同)每立方米供应价格:厦门由65.62元降为60元,漳州由62.31元降为60元,泉州由76.92元降为70.80元,福州市场杉木从1956年3月调整为48.5元后一直不动。其余年份销区供应价格均保持不动,如1957~1962年期间,每立方米供应价格:福州市场杉木为48.5元,松木(3m×24cm,二等材,下同)为40.40元;厦门、漳州市场杉木为60元,松木为41.65元,泉州市场杉木为70.8元,松木为41.70元。产区市场木材销售价格,1957~1962年有所提高,特别是松木销售价格提高较大。据产区市场价格统计资料,杉木11个产区平均,每立方米销售价格:1956年为28.93元,1957年为30.90元,1958年为31.58元,1959年为31.83元,1960年为37.5元,1961年为38.0元,1962年为38.0元。松木5个产区平均,每立方米销售价格:1956年为18.61元,1957年为24.24元,1958~1959年为25.50元,1960~1962年为33.8元。各产区木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7、表2-5-18。
  表2-5-161953~1956年福建省11个产区市场杉木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计算11个点平均价时,对个别年份缺价,用推后一年的价格代替。
  此外,在1958~1962年期间,为支援农、渔、牧生产,1958年省规定,对农林牧生产社的生产性用材给予批发价作价,非生产性用材和个体农民的生产、生活用材则按零售价作价;1959年省规定,对农业、手工业生产性用材实行优待价,即按当时省内市场销售价格,杉木按92%,松、杂木按95%作价;杉、松、杂成材按95%作价。对渔业生产性用材,其成本价如高于农业、手工业的优待价,则按农业、手工业的优待价作价。1963年,由于木材流向改变,伐区延伸,集运费用增加,而木材的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造成林业部门经营亏损。据此,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1963年6月1日决定提高木材供应价格。具体调价办法:沿海销区市场按保本经营原则调整木材供应价格。调价结果,全省沿海销区的杉木批发价由61.22元提高为74.57元,松木由50.18元提高为56.25元,中杂木由58.67元提高为67.82元,总平均提高幅度为18.8%。主要产区的木材销售价格按1962年的批发价加1963年收购价提高金额(5元)和销售税金增加部分进行调整。调整结果,主要产区木材销
  注:各年份价格以12月价格为代表,不等于各年份平均价。
  表2-5-181956~1962年福建省主要产区市场松木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各年份价格以12月价格为代表,不等于各年份平均价。
  售价格平均提高14%。主要产销区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19。
  在调价同时,对沿海木材公司供应范围的木材,一律取消优待价和代领价,统一执行批发价和零售价。凡属省内市场计划供应的农、渔业和手工业以及市、县以下全民经济等单位的生产用材,按批发价作价,其他集体、个人用材按零售价作价;批零差率统一执行15%,产区原来不分批发、零售的,仍执行批零一个价。1964年7月1日起,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全省杉、松、杂木的批零差率,除福州市仍执行15%外,其余各销区市、县改为10%,产地县仍执行批零一个价。1964年10月,由于国民经济好转,运输费用和汽车运价降低,为了进一步支援农渔业生产,省物价委员会、省物资厅决定调低沿海销区木材销售价格。全省沿海地区平均批发价由70.12元降低为65.09元。各材种和主要销区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0。
  表2-5-191963年福建省木材市场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1.表列各市县价格系县城价格。
  2.规格:杉木长4~5.8m,径8~18cm;松木、中杂木长2~3.8m,径20~28cm;杉、松、杂均是二等材。
  1965年4月,由于木材进销成本降低,为支援农渔业生产,本省又一次调整全省木材销售价格,全省平均降低销售价格4%。在调价同时,决定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用材,产区和销区一律按调整后的批发价(产区不分批零价格)的按93%优待。主要产销区市场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1。
  1964年福建省沿海销区木材销售价格表
  注:规格:杉木长4~5.8m,径14~18cm;松、杂木长2~3.8m,径20~28cm;杉、松、杂木均是二等材。
  表2-5-211965年福建省木材市场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1.表列各市、县价格系县城价格。
  2.规格:杉木长4~5.8m,径14~18cm;松、杂木长2~3.8m,径20~28cm;杉、松、杂均是二等材。
  1973年4月。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木材购销价格的通知》和批复调整福州市场木材价格的精神,除适当调整产销区木材销售价格外,将现有繁多的木材销售价格,合并和简化为国家出厂价、市场销售价和支农优待价三种,并重新划分供应对象和优待范围。这次木材销售价格调整,还规定了具体作价办法,即以木材购进价(产区为收购价,销区为进材价)加正常流向的合理运杂费,再加管理费3%,利息1.26%,损耗1%和税收10%(三率和税金系数为17.6%)计算销售价格。照此安排,全省产销区平均木材销售价格(标准材)每立方米:杉木由47.25元提高为51.42元,松原木由43.17元提高为46.76元,中杂原木由50.73元提高为54.17元。主要产销区市场销售价格,见表2-5-22。
  1981年9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调整木材供销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对本省木材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具体调价办法:沿海销区按1973年以来出厂价提高金额(扣除1973年按收购价已提高部分)相应调整销售价格;闽西北产区按1979年与1981年两次木材收购价提高金额和过去已提取支付而尚未计入成本定价的甲种
  表2-5-221973年福建省木材市场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1.表列各市、县价格系县城价格。
  2.规格:杉木长4~5.8m,径14~18cm,二等材;松、杂木长2~3.8m,径20~28cm,二等材。
  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及提价后相应增加的税金进行调整。同时,在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上作了一些平衡。按此作价,本省原木(标准品)市场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杉原木由64.87元提高为109.92元;松原木由49.91元提高为82.86元;中杂原木由60.40元提高为87.20元。在调价同时,对农渔业生产用材和日用小商品用材取消优待价,一律执行调价后市场销售价格;对木材的供应对象也重新作了划分,除省计划专项安排的城乡个人用材、集体渔业生产用材、农村生产队集体用材、中小农具、农机具生产用材和供应省内市场的日用品、家具等五类用材,按市场销售价格供应外,其他一律执行出厂价(销区另加定额运杂费和管理费)。调整后主要产销区市场销售价格,见表2-5-23。
  1985年,木材市场开放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通知的精神,福建省政府曾对本省木材销售价格规定市场销售参考价和最高限价。如1985年2月27日,省政府为了保护林农合法权益,指导木材合理销售,规定了木材在铁路沿线交货的议销参考价:每立方米杉原木230元,松原木156元,三类杂原木156元;产地县交货的按上述议销参考价扣除铁路沿线运杂费计算。1985年11月15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联合颁发《关于南方木材实行
  表2-5-231981年福建省木材市场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注:1.表列各市、县价格系县城价格。
  2.规格:杉木长4~5.8m,径14~18cm,二等材;松、杂原木长2~3.8m,径20~28cm,二等材。
  指导价的方案》规定,南方木材(标准品)销售限价:福建(含江西)价格:每立方米杉原木、杉原条为280元,松原木175元。交货地点按1981年国家规定木材出厂价的交货点。1988年5月,国家物价局又规定福建省铁路沿线、大河边贮木场交货的木材最高销售限价为:每立方米杉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14~18厘米,二等品,下同)650元,松原木标准品(长4~5.8米,直径20~28厘米,二等品,下同)为320元。在林区公路边或集散点交货的,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基础上,扣除合理运杂费作价。1989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常务会议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研究决定,对省内木材销售实行最高限价,在本省林区铁路沿线及大河边贮木场(站)交货的木材:每立方米标准品杉原木为900元,松原木为450元,杂原木为410元。在集散点销售,应适当扣减至贮木场的一定运杂费;在本省驻贺村、上饶贮木场(站)交货的,可适当增加改运费,每立方米原木分别增加30元和25元,锯材分别增加40元和35元。福建省内木材销售(供应)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4。
  表2-5-241952~1998年福建省木材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
  第二节 竹柴炭价格
  一、毛竹价格
  福建竹林资源丰富。据1988年森林资源调查,毛竹林面积有831万亩,居全国首位。毛竹主要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三个地市。本省毛竹口径大,尖削度小,质量好,深受省内外销区欢迎。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毛竹。1956年以前毛竹自由购销。1956年12月起,毛竹列为国家计划收购,并委托供销社统一负责扶持生产和经营管理。毛竹价格,1956年以前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7年由省统一定价(全国供销总社管理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由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本省毛竹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毛竹(以下毛竹均以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
  注:1.销区:1952~1956年杉木是福厦两市平均价;1955~1962年松、杂木是福厦两市平均价;1957~1984年杉木是福厦漳泉4市平均价;1963~1984年松、杂木是福厦漳泉4市平均价。
  2.产区:杉木,1953~1962年是11个产区城关价(南平、建瓯、尤溪、沙县、三明、永安、龙岩、上杭、武平、南靖、顺昌);1963~1984年是10个产区(缺武平)平均价。松木,1954年是南平县价格,1955年是南平、顺昌、三明三点平均价。1956~1962年松、杂木是南平、顺昌、三明、永安、建瓯五点平均价;1963~1984年松、杂木是10点平均价(采价点同杉木)。
  3.表列1953~1962年销价是各年12月价格,不是平均价。
  4.1985~1998年木材销价产区是南平地区销售平均价,销区是福州销售平均价。
  5.杉原木规格:长4~5.8m,径14~18cm,二等材;松、杂原木长4~5.8m,径20~28cm,二等材。
  为标准品)收购价格,据11个产区县平均,每根0.147元(银元)。11个产区毛竹收购价,见表2-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1956年,毛竹收购价格由经营单位自定,收购办法采取固定设点,挂牌收购(即在产区集镇或交通要道设立收购点实行统一收购价)。由于工农业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毛竹需要量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明显上升。据本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每根、下同)收购价格水平,1950年为0.196元(以下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1956年为0.373元,1956年比1950年提高90.3%。各年份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6。
  1957年,为了解决“以点定价,挂牌收购”而出现近山砍光、远山资源得不到利用的弊端,采取推广“以山定价,设点收购”的收购方式。具体做法:确定生产毛竹劳动报酬水平和山价标准,然后按毛竹山场离收购点远近,确定不同山场毛竹收购价,并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包砍包运的新采购和定价办法。当年全省14个毛竹主产县平均收购价为0.38元。1958年,扩大以人民公社为单位定价,实行“一社一价”。由于竹林伐区远伸,集运里程增加,毛竹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全省1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提高到0.525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7。
  表2-5-25民国25年(1936年》福建省11个产区毛竹收购价格表单位:元/根
  注:表内计价金额指银元。
  表2-5-261950~1956年福建省主产区毛竹收昀价格表单位:元/根
  注:14个产区除上表列的5个产区外,其余9个县是:沙县、顺昌、将乐、建宁、建阳、浦城、邵武、光泽、崇安。
  1959年,为了进一步调整农副产品之间合理比价,部分产区毛竹收购价作有升有降调整。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调整后收购价为0.575元,比1958年上升9.52%。1960年,为促进经济作物生产进一步发展,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毛竹收购价再次作较大幅度提高,以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1960年提高到0.648元,比1959年上升12.78%。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8。
  1961~1963年,毛竹收购价格水平基本不动,但部分县收购价格略有升降。变动后全省14个毛竹产区平均收购价格:1961年0.65元,1962年0.661元,1963年0.652元,1964年0.638元。其中5个产区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29。
  1965年6月,为有利于开发远山竹林资源,省供销社重新制定《竹类产品里程计价试行办法〉。这个办法主要由毛竹生产和送售两部分组成收购价格。生产过程不分远近山场,送售按山场离收购点远近分别计价。按上述办法定价,省供销社核定全省7个地区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69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30元。1966年,省供销社根据全
  表2-5-281959~1960年福建省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表单位:元/根
  表2-5-291961~1964年福建省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表单位:元/根
  省物价会议研究意见,于6月20日重新核定毛竹收购价格。新核定全省毛竹平均收购价为0.682元,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2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0。
  1973年3月,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为了促进毛竹近山竹林的培育管理,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本省毛竹收购价,每根由0.65元,调整为0.715元,幅度10%。其中14个主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0.688元。各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1。
  1979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精神,大力发展山区经济,促进毛竹生产,增加社队的收入,改善山区人民生活。根据全国供销总社、国家物价总局通知,规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由0.715元,调整为0.90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省管37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711元,提高到0.906元,幅度27.43%。同时,为便于计价,将原“以山订价,里程计价”的作价办法,改为“以点订价,里程计价”的方法。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2。
  表2-5-301965~1966年福建省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表单位:元/根
  表2-5-311973年福建省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表单位:元/根
  1981年,为了发展毛竹生产,增加收购,改善供应。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核定本省建瓯县毛竹的收购价格由原来0.90元,调整为1.16元。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本省情况,于10月1日将全省38个产区县毛竹收购价格,平均每根由0.91元,提高到1.17元,幅度28.6%。同时,为保证边远产区有合理的收入,决定毛竹实行保护价,每根不得低于0.90元。各主产县毛竹收购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5-33。
  根据1981年12月省政府通知,从1982年起,毛竹以生产单位完成国家计划后,允许按国家计划超产30%,超产部分,可委托供销社代销,也可适当加价收购。据此,省供销社规定,超购加价为30%。随后,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经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研究决定:对生产单位超产毛竹,全省统一委托供销社代销,取消原规定超购加价30%的规定。1985年,毛竹取消统一收购,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毛竹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8个产区平均每根收购价格:1985年1.26元,1986年1.33元,1987年2.27元,1988年3.44元,1989年3.59元,1990年3.48元,1991年3.04元,1992年3.34元,1993年4.29元,1994年5.33元,1995年7.51元,1996年9.32元。1996年比1985年毛竹收购价上升6.40倍;由于毛竹生产发展出现供过于求现象,收购价格开始回落,1997年为8.52元,1998年为8.12元。
  此外,1962年起,收购毛竹实行奖售粮食和布票。1970年10月取消。1972年3月,恢复奖售布票,但不奖粮食。1984年,全国取消棉布凭票供应后,收购毛竹奖售随之取消。1950~1998年福建省毛竹收购价格,见表2-5-34。
  表2-5-331981年福建省主产区毛竹收购价格表单位:元/根
  1950~1998年福建省毛竹收购价格表
  (二)销售价格
  1.调拨价格
  产地对省内、外系统内供应的毛竹价格,1956年前,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定。1956年开始,由省供销社管理,确定产县对外调拨的毛竹以县为单位对外作价。1957年起,统一规定产地对外调拨作价费用、费率,即产地收购价加集中费、代购手续费5%、保管费0.5%和经营综合费率10.3%定价;1959年,对毛竹调拨作价费率作了修改,并区分省内、省外不同作价费率。其中,代购手续费统一为3%(1963年增为5%,1966年又改为4%),调省内销区综合费率为5.5%(1964年改为8.8%,1966年又缩小为6.9%,1973年扩大为7.84%),调省外综合费率9.8%(1964年按全国供销总社统一规定为8.8%)。除以上规定作价费用、费率外,在毛竹调拨价格中,另加费用项目还有:工商统一税5.05%;1957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按收购价收取育林费5%;1964年9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根毛竹缴纳甲种育林基金0.05元(1983年改为0.08元);1965年产地调出县外毛竹,每根收取河道维修费0.03元(1979年停收);1973年起,每根毛竹加收生产扶植费0.10元。
  省内县与县之间毛竹调拨价,由省供销社核定,执行各县的调拨价;省外调拨价格由全国供销总社管理。1960年起,调省外毛竹实行在铁路沿线火车站内货场交货(或指定码头水面交货)的统一调拨价格,交货前费用由调出方负担,交货后费用由调入方负担。1960~1984年毛竹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5-35。
  注:1.表列毛竹是标准品(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价格。2.1957年以前价格系各地经营部门实际收购价。
  3.1957年起至1964年为年收购平均价。
  4.1965年起以调价的价格,如1965年价格系1965年6月调后价;1966年价格系1966年6月20日调后价;1973年是3月调后价;1979年和1981年是10月调后价。
  5.1985年起是根据省统计局统计永安、建瓯、邵武、尤溪、浦城、南靖、上杭、建阳8个主产区的综合平均收购价格。
  表2-5-351960~1984年福建省毛竹(标准品)调省外调拨价格表单位:元/根
  2.供应价格
  1957年以前,销区毛竹供应价均由经营单位自定。由于毛竹大部分作为农、渔业生产用竹,供销社均按保本微利作价,除加直接费用外,进销差率一般掌握6%左右,批零差率为8%~10%,惠安县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水平:1950~1954年为1.2~1.28元,1955年为1.36元,1956年为1.71元。1957年,省管福州、厦门两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福州0.96元,厦门0.89元;其他沿海地区毛竹价格:潭州0.76元,晋江(青阳)0.9元,南安0.86元。1958年,由于毛竹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也随着提高。见表2-5-36。
  1958~1962年,这几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和运销毛竹陆运比重增加,运费增大,而大多数县毛竹销售价格根据福建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未作变动,因而沿海地区供销社供应毛竹出现亏损经营。1958~1962年,省管17个县、市毛竹批发价格,见表2-5-37。
  注:1.武平、永定、上杭3县系由水运调广东省。
  2.浦城、崇安、松政是在省外上饶、贺村火车站交货,自1973年11月1日起执行。
  3.福州和福安县赛岐系海运上海市、江苏省。
  4.等级差价与收购价同标准执行。
  5.1981年10月1日调整调拨价格起,至1985年毛竹价格放开后才停业执行。
  表2-5-361958年3月福建省沿海销区毛竹批发价格表单位:元/根
  1963年,由于大多数沿海地区毛竹批发价仍保持1958年3月水平,供销社亏损加大,不利组织供应,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6月15日将省管18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38元,提高到1.74元。此后,从1966~1984年,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又调整5次。第1次是1966年9月1日,为支援农渔业生产和有利国家建设,随着供销社经营管理改善和毛竹载重量的提高,将沿海销区毛竹作适当降低。具体降价办法:凡原来每根毛竹批发价高于1.70元,一律降为1.70元,低于1.70元不动。据此,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81元,降低为1.68元。第2次是1973年3月1日,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销区批发价作相应提高。省管21个县、市毛竹平均每根批发价由1.68元,提高到1.90元。第3次是1979年,由于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沿海县、市毛竹批发价,从10月25日起,先对外贸出口和基建用竹先作相应提高。省管福州、连江、长乐、平潭、福清、漳州、厦门、龙海、同安等9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1元;泉州等12个县、市由1.90元,提高到2.2元;对农、渔业用竹和市场用竹,推迟到1980年初调整。第4次是1981年10月1日,随着毛竹收购、调拨价格提高,销区毛竹销价作相应调整。省管21个销区县、市毛竹批发价格,平均每根由2.14元,调整为2.59元。第5次是1984年8月10日,由于铁路运价提高,以及1982年毛竹育林基金标准提高,各地供销社经营毛竹出现亏损,据此,将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毛竹批发价格由2.59元,提高为2.73元。1962~1984年省管21个市、县毛竹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8。
  1958年~1962年福建省沿海17个县、市毛竹批发价格表
  表2-5-381962~1984年福建省21个市县毛竹批发价格表单位:元/根
  1985年起,毛竹价格放开后,销售价格随购价相应提高。到1996年,每根毛竹(标准品)产区(交通沿线交货)供应价高达8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供应价10元左右;1997~1998年,随着收购价回降和供求平衡,供应价产区降为7元左右,销区(福州市场)降为8~9元之间。
  此外,为了支援农渔业生产,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决定,从1964年10月15日起,供应农渔业生产所需毛竹实行优待价,即在省管18个县市毛竹批发价基础上,每根分别降低0.4元或0.5元,平均降低0.44元。随后,支援农渔业用竹优待价又作了4次调整。第1次是1965年4月10日,进一步扩大对农渔业用竹优待,以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优待价由1.43元,再降低为1.24元。第2次是1966年9月1日,决定沿海销区支农(渔)用竹优待价,凡高于1.2元,一律降低为1.20元,低于1.2元不动。调整结果,平均每根支农(渔)毛竹优待价又降0.07元。第3次是1973年3月1日,随着毛竹批发价格提高,支农(渔)毛竹优待价也作适当提高,省管21个县、市平均每根提高0.22元。第4次是1973年7月,由于毛竹批发价格提高,为支援农、渔生产,对供应农渔业生产用的毛
  注:1.表列系标准品(高1.67米起围,围径0.3米,长8米)。
  2.1985年起毛竹销价各地随行就市,议价销售。
  竹,采取扩大优待金额,即每根毛竹从原优待0.5元,扩大为0.7元。以上优待价,一直执行到1981年10月1日起才取消,改按当地批发价供应。1964~1981年毛竹支农优待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39。
  二、木柴价格
  木柴曾是福建人民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能源。60年代开始,随着煤、电及沼气、煤气、液化石油气得到广泛使用,才逐步取代了木柴。
  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木柴。但1956年以前,木柴以私商经营为主,为了保证城
  表2-5-391964~1981年福建省毛竹支农(渔)优待价格表单位:元/根
  注:表列价格系标准品优待价。
  市、驻闽军队和部分工业生产需要,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从1956年起,木柴实行计划管理,由省供销社负责对全省17个(后扩大27个)木柴产区和11个主要销区,实行计划调拨。木柴价格管理,1955年以前,由经营单位自定;1956~1962年,主要由各地供销社管理;1963年起,主要产区和沿海销区的收购、调拨、销售价格,统一收归省管理。随着需要量增加,砍伐延伸,集运费用增加,生产成本提高,本省木柴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中等木柴收购价格,据3个主产县收购点平均,每50公斤(以下柴价均以50公斤为计量单位)为0.453元(银元)。其中南靖(船场)0.47元(银元),南平0.389元(银元),永安0.50元(银元)。
  1950~1956年,木柴收购价格由经营者自定。由于木柴需要量增加,收购价格有所提高。从建瓯、永安、南平、南靖4个木柴产区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0年为0.543元(以下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1956年为0.723元,1956年比1950年提高33%。各年份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0。
  1957~1959年期间,木柴收购价格大部分地区较为平稳,但部分产县木柴购价也有变动。如闽清县于1957年7月21日将城关收购点木柴收购价由0.98元,降低为0.92元;古田县于1957年9月11日将湾口收购点木柴收购价由0.95元,降低为0.87元;而南靖县船场收购点,1957~1959年连续三年提高木柴收购价。建瓯等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1。
  表2-5-401950~1956年福建省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5-411957~1959年福建省产区木柴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0~1962年,由于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大部分产区县木柴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1962年开始回跌。以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平均木柴收购价格,1959年为0.82元,1960年提高到0.863元,1961年再提为1.388元,1962年回跌为1.123元。1960~1962年4个产县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2。
  1963年,由于1961年木柴收购价格提得过高,上年虽然适当降低,但原产区木柴收购价仍然较高,而木柴销价大部分地区仍维持1957年水平,供销社经营亏损。据此,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于6月15日将全省产区县城以下收购点平均收购价由0.99元,降低为0.80元;并规定收购点的购价最高不超过1.2元,最低不低于0.60元。1964年,由于产销情况的变化,虽上年木柴收购价格做过调整,但部分地区又出现不合理现象,经全省统一平衡后,于3月8日将省管27个县(市)产区城关以下木柴平均收购价由0.80元,调高为0.82元。1973年3月,为了增加木柴资源,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省管24个主要县(市)木柴平均收购价由0.80元,提高到0.85元。其中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3。
  1983年,为了保持木柴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于6月10日将全省20个主要产区县(市)木柴平均收购价格由0.81元,提高到1.1元,幅度35.8%。在提高收购价格基础上,并允许产县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5%。1984年,木柴取消计划管理,价格放开,由各地自行议价购销。木柴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全省(8个产区)平均木柴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85年为1.35元,1990年升为5.73元,1997年再升为7.85元(1997年比1985年木柴收购价格提高4.81倍),1998年达到9.32元。1950~1998年福建省木柴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5-44。
  表2-5-421960~1962年福建省产区木柴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5-431973年福建省4个产区木柴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二)销售价格
  1954年以前,城市木柴销价均由私营商业自行定价。当时,随着木柴进货价增加,零售价格逐步有所提高。以福州、厦门两市木柴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看:1951年为1.78元,1956年为2.29元,1956年比1951年提高28.65%。各年份木柴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5。
  1950~1998年福建省木柴收购价格表
  注:1.表列1950~1984年地区价格,除南靖系船场收购点价格外,其他各县均为县城以下收购点平均收购价水平。
  2.1985~1998年根据省统计局统计的永安、邵武、仙游、沙县、浦城、古田、永春、漳平等8县、市平均议购价格。
  3.质量等级:1950~1984年为中等松(柯)柴,1985~1998年为统货。
  1957~1959年,沿海城市木柴需要量增加,由于扩大进货范围,增加运费和途中损耗,木柴进货成本提高;为了稳定销区木柴价格,又少提销价,因而出现政策性亏损。这个期间,主要城市木柴零售价格,见表2-5-46。
  1960~1962年,由于木柴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而城市木柴零售价基本保持不动,供销社经营木柴亏损增加。1962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等13个主要销区核算,木柴进货价平均为2.27元,运杂费和规定经营费用2.46元,木柴成本价为4.73元,而销区平均零售价仅3.06元,亏损1.67元。
  1963年,省供销社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意见,于6月15日将省管13个主要销区中大部分地区木柴零售价作适当提高,平均零售价由3.06元,提高到3.31元。此后,沿海销区木柴销售价格又经过3次调整:第1次是1965年11月,由于近两年沿海供销社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木柴成本有不同程度降低,为了减轻消费者负担,将省管14个县(市)木柴零售价平均由3.31元,调低为2.96元;第2次是1973年3月,由于产地木柴收购、调拨价格提高,省管15个主要销区县(市)零售价也由2.94元,调整为3.01元;第3次是1983年6月,随着产地收购、调拨价格提高,相应调整福州、厦门、泉州3个城市木柴零售价格。福州由2.60元,调整为3.28元;厦门由3.25元,调整为3.78元;泉州由3.25元,调整为4.08元。其余12个销区零售价下放各县(市)供销社自行决定调价幅度。1963~1983年,省管15个沿海县(市)木柴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7。
  1951~1956年福州、厦门木柴零售价格表
  表2-5-461957~1959年福建省主要城市木柴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5年,木柴价格放开后,沿海市场销价倍增。1990年,泉州市区木柴零售价高达16元,比销价放开前零售价4.08元,提高近3倍。由于本省城市和县城全面推广烧煤,尤其1988年起在城市逐渐改烧液化气和管道煤气后,木柴在城市和沿海县城已完全退出市场;在山区乡镇集市出售木柴,1996~1998年每50公斤销售价格均在7~10元之间。
  三、木炭价格
  木炭是福建山区传统副业之一。产地分布在南平、三明、龙岩3个地(市)和永泰、闽
  1963~1983年福建省15个主要销区木柴零售价格表
  注:1.1963年6月15日调价,省只管13个县、市;1965年11月18日调价,省管14个县、市(增加长乐县);1973年3月1日调价省管15个县、市(增加福清县)。
  2.1965年8月28日连江由2.90元降为2.60元;莆田由3.00元降为2.80元;东山由4.10元降为3.84元。
  3.1983年6月10日调价,省只管福州、厦门、泉州三市,其他市、县下放各地管理。
  4.批发价格以零售价格倒扣18%计算。
  清、仙游、永春、安溪、南靖等县。木炭除传统作燃料用外,工业生产单晶硅、四氯化碳、活性炭、人造化纤等都用木炭做原料或辅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木炭以私营商业经营为主。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木炭。1954年9月起,本省确定木炭归供销社主营。1971年7月,为保证工业原料需要,将木炭由三类商品提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管理。木炭价格,1955年以前由经营单位自行定价;1956年以后,价格收归省管理(全国供销总社管本省建瓯县收购价水平)。本省木炭价格水平,由于生产向远山延伸,集运里程增加,生产成本提高,购销价格水平均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本省木炭(中等黑炭,下同)收购价格,据南平、永安、南靖三个主产县平均,每50公斤(以下炭价均以50公斤为计算单位)为1.347元(银元,下同)。其中,南平(城关)为1.27元、永安(城关)为1.213元,南靖(船场)为1.558
  元。
  1950~1955年,木炭收购价格由经营者自定。由于木炭需求量增加,收购价格逐步有所提高。据建瓯南平、永安、南靖4个产区平均收购价格水平看:1950年为1.49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5年为2.13元,1955年比1950年提高43%。各年份木炭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8。
  1956年,由于福州等地从1955年下半年起,木炭供应紧张,为了促进收购,缓解市场供应,于7月调高木炭收购价格。以建瓯等4个产区平均,调整后木炭收购价格为2.37元,比1955年2.13元,提高11.3%。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49。
  表2-5-481950~1955年福建省主产区木炭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5-491956年福建省木炭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57~1960年间,木炭除个别产地因受“大炼钢铁”影响,收购价格有所上升外,大多数地区仍保持稳定。以建瓯、南靖、南平、永安4个产区平均,木炭收购价格水平:1957年为2.35元,1958~1959年为2.48元,1960年为2.54元。各县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0。
  1961年,由于国民经济困难,加上木炭生产向远山延伸,挑运费用增加。为了促进收购,保证市场供应,于5月将全省18个木炭产县平均收购价格提高到4.22元。主产县调整后收购价格水平是:建瓯3.8元,南平4.0元,永安2.6元,南靖(船场)2.95元。此后,1962~1983年,主产县(市)木炭收购价格,又经过7次有升有降的调整:第1次,1962年6月,木炭收购价格在1961年调价基础上又作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全省25个产县平均收购价格为4.05元,比上年回降4%;第2次,1963年8月,由于1961年以来柴炭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63年木柴购价已作调低,为了平衡柴炭之间的比价,木炭购价也作相应降低。调后购价水平:全省20个产县平均收购价为2.75元,比上年4.05元,降低幅度32.10%,同时规定木炭收购价最高不高于3.6元,最低不低于2.5元;第3次,1964年3月8日,由于产销情况变化,虽然1963年木炭购价作过调整,当年部分地区又出现不合理现象,经省统一平衡,省管29个产区收购价格由2.68元,降低为2.66元,幅度0.7%;第4次,1966年1月6日,省管南平、尤溪、沙县三县木炭收购价格作了调低,其他县(市)保持不动。其中南平由2.80元降为2.40元,沙县由2.51元降为2.20元,尤溪由2.78元降为2.2元(1966年8月23日又调高为2.40元);第5次,1967年2月3日,由于省管闽清、南平、尤溪、沙县4县(市)柴炭比价不合理,木炭价格偏低,将购价作适当提高。其中,尤溪由2.40元提高为2.60元,闽清由3.00元提高为3.45元,南平由2.40元提高为2.70元,沙县由2.20元提高为2.40元;第6次,1973年3月1日,为扩大远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木炭资源,经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将省管29个县(市)木炭平均收购价格由2.66元,提高到3.00元,提高幅度12.7%;第7次,1983年6月10日,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品购销政策的通知》的精神和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将省管20个县(市)主产县基层收购点平均收购价由2.90元,提高为4.3元,幅度48.3%,并允许产地县供销社,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上、下浮动,但浮动幅度不超过15%。
  1985年起,木炭价格放开,由产区经营部门自行议价购销。木炭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资料,以全省(6个产区)平均木炭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85年为7元,1990年升为12.3元,1995年再升为21.7元。1995年比1985年木炭收购价
  表2-5-501957~1960年福建省木炭收昀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格提高2.1倍。1996年收购价格回降为17.18元、1997年为18.92元、1998年为16.14元。1950~1998年木炭收购价格水平,见表2-5-51。
  (二)销售价格
  1954年以前,木炭销价由私营商业自行定价,当时木炭价格涨落完全由市场供求调节。如厦门市,1950年因木炭货源紧缺,零售价格高达6.38元。1951年供求平衡,零售价格回
  表2-5-511950~1998年福建省木炭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1950~1984年表列价格,除南靖系船场收购点价格外,其他县(市)均为县城以下收购点平均收购价水平。
  2.1985~1998年根据省统计局以永安、邵武、沙县、浦城、永春、漳平6个产区平均议购价格。
  3.质量等级:1950~1984年为中等黑炭(建瓯系统货);1985年起为一级黑炭。
  跌到4.53元。由于50年代初木炭供求基本平衡,因而销售价格升幅不大。以福州、厦门两市1952~1956年木炭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看:1952年为5.05元,1956年为5.95元。1956年比1952年提高幅度17.82%。各年度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2。
  1957~1959年,社会木炭需要量增加和进货成本提高,为了稳定木炭销价,大部分销区采取不提价或少提价办法。因此,这个时期木炭销价升幅有限。福、厦、漳、泉4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3。
  1960~1962年,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由于木炭进价高,有的销区不按牌价供应,采取高进高出。因此,木炭零售价格很乱,地区间价格差距也很大。1962年,主要销区木炭零售价格,见表2-5-54。
  1963年8月1日,为了合理安排柴炭之间比价,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根据木炭进价成本,将木炭销价作适当调整。全省14个销区平均,木炭零售价格调整为7.13元。调整后各销区木炭零售价格水平,见表2-5-55。
  表2-5-521952~1956年福州、厦门木炭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5-531957~1959年福建省主要城市木炭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福州系中管炭,其他地区是中黑炭。
  表2-5-541962年福建省主要销区木炭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此后,沿海销区木炭销售价格又经过4次调整:第一次,1964年2月5日,根据当时市场情况,将省管15个沿海销区木炭零售价格,平均由6.82元,降低为6.15元,幅度9.8%;第二次,1965年,调整部分销区木炭零售价,如莆田县由4.8元降低为4.6元,连江县由5.5元降低为5.18元,漳州1966年1月15日由6.1元降低为5.3元;第三次,1973年3月1日,随着收购价格调整,沿海15个销区木炭零售价格,也由原价6.15元,相应调整为6.59元,提高幅度7.15%;第四次,1983年6月10日,为保持木炭与相关产品合理比价,在木炭提高收购价格同时,相应调整销区木炭销售价格。省核定木炭零售价格,福州由6元调高为8.7元,厦门由7元调高为9.4元,泉州由7元调高为10.3元。其余12个销区零售价格,采取下放各县(市)供销社自行决定调价幅度。
  1963年福建省主要销区木炭零售价格表
  注:莆田实际执行是5.09元
  1962~1983年省管15个沿海县(市)木炭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5-56。
  表2-5-561962~1983年福建省15个主要销区木炭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5年木炭价格放开后,沿海市场木炭销价猛涨,如泉州市区1990年木炭零售价高达50元,比销价放开前零售价10.3元,上涨近4倍。1997~1998年,产区供应价(带包装)在40~45元之间。
  第三节 松脂价格
  松脂是生产松香主要原料。福建松林资源丰富,开发松脂潜力很大。据1979年调查资源统计,可供采脂的成熟或中龄的松林面积达860万亩,蓄积量为8600万立方米。福建省松脂收购价格,50年代均由各地松香厂(或化工厂)自行定价,设点收购,收购价格较稳定。松脂收购的等级差价,50年代均以二级为标准品,一级与三级上下差价各1元,个别县有特级品再高1元。如浦城县松脂收购价格,特级12.5元(以50公斤为计价,下同),一级11.5元,二级10.5元,三级9.5元。
  1952~1958年,本省17个县松脂收购价格,见表2-5-57。
  注:1.1963年8月1日调价,省只管14个县(市)。
  2.漳州市木炭价格1%6年1月15日由6.1元降为5.3元。
  3.1983年6艿10日调价,省只管福州、厦门、泉州三市,其他市(县)下放各地管理。
  4.莆田1963年8月调价,省核定7元,实际执行5.09元。
  5.批发价格以零售价格倒扣15%计算。
  1959年,由于采脂逐步向远山开发,里程长,收益下降,为保障脂农合理的劳动收益,鼓励松脂生产,满足工业对松脂需要,全省于12月将松脂收购价格作统一调整。凡有松香厂的县,松脂收购价格调整为:一级12元,二级11元,三级10元;对当时尚无松香厂的县,为便于调运,按统一收购价格各级低1元收购;永定、上杭、武平三县,为与广东取得衔接,按统一收购价格各级加1元收购。此外,在调整松脂收购价格同时,并规定三条具体政策:①松脂实行全县统一收购价格,即取消城关与城关以下收购点的差价;②为有利边远山区松脂生产和保护生产者收入,对挑运里程离收购点较远的,继续给予运费补贴。省定补贴标准:以超过15公里给予补贴,每超5公里补0.20元,超10公里补0.40元,超15公里补0.80元;③为推广化学采脂和照顾脂农淡季采脂收入,在采脂淡季期间(一般每年11月起至翌年3月止为淡季期间),所采的松脂给脂农另加20%的价外补贴。
  1962年,本省对松脂收购价格,采取二项新措施:一是为了鼓励脂农生产优质脂,省统一增定特级松脂收购价格为13元,其他等级收购价格不动;二是为与广东省松脂收购价格大体接近,对永定、上杭、武平、平和、南靖等5个县,取消原来的淡季补贴,采取提高收购价格,与邻省价格衔接。调整后收购价格,见表2-5-58。
  浦城县除执行省统一规定松脂收购价格外,对与浙江毗邻的收购点,由于浙江收购价高,采取按全县统一价另加1元收购。此后,福建省松脂收购价格,又经过6次较大幅度调整,直到1992年,省物价委员会决定放开松脂价格。
  1974年5月,根据农林部《关于调整松脂、松香、松节油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情况,将松脂收购价格作如下调整:①全省除12个县外,城乡统一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5元,一级14元,二级13元,三级12元;②为衔接省际毗邻地区价格,将永定、上杭、武
  注:表中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算。
  表2-5-581962年与广东毗邻的永定等5县松脂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列价格系与广东接壤地区的最高价,县境内采取安排差价。
  平三县接壤点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8元,一级16元,二级15元,三级14元;平和、南靖、长汀、宁化、建宁、光泽、浦城、松政、寿宁9县接壤点收购价格调整为特级16元,一级15元,二级14元,三级13元。此外,为有利松脂深采远购,对交售松脂运距较远的,继续按里程给予运费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是:离收购点以单程肩挑在5公里以内的不补;5公里至7.5公里以内每50公斤(下同)补贴0.20元;7.5公里至10公里以内补贴0.45元;10公里至12.5公里以内补贴0.7元;12.5公里至15公里以内补贴1元;15公里至17.5公里以内补贴1.4元;17.5公里以上补贴1.8元。1980年7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提高松脂收购价格的意见,本省松脂收购价格又作较大幅度提高。特级由15元提高到21元,一级由14元提高到19元,二级由13元提高到17.5元,三级由12元提高到16元。对省际毗邻点的松脂收购价格,省不再具体安排价格,由各有关县参照中央规定的邻省价格水平(一级品广东21.5元,浙江22元,江西20元),与邻省毗邻县协商衔接好。对远距离交售松脂,继续实行运费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新肩挑补贴标准:离收购点5公里以内的不补;5公里至7.5公里以内补贴0.25元;7.5公里至10公里以内补贴0.50元;10公里至12.5公里以内补贴0.8元;12.5公里至15公里以内补贴1.2元;15公里以上,每增加2.5公里,递增补贴0.45元计算。1986年4月,根据林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本省决定松脂收购价格,实行指导价管理。1986年度松脂指导价水平:以1980年省规定的松脂收购价格为基础,上浮不超过30%。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林业局视市场供求状况自行掌握。1988年,本省制定松脂收购指导价水平为45元。具体收购价格由各地视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安排。1989年,为保护松林资源,相对稳定松香产品价格,省物价委员会、省林业厅研究决定:1989年新上市的松脂,在收购站(点)收购的价格(不含税金和乡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55元。
  1990年,松脂收购继续执行国家指导价。省物价委员会、省林业厅、省外经委联合通知,1990年新上市的松脂,在收购站(点)收购的价格(不含税金和乡村管理费),最高不超过45元,一般应不低于35元。1992年,根据中共中央通知精神和本省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经省物价委员会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放开松脂收购价格,采取随行就市,由生产经营企业自行确定价格。但为防止抬价抢购,对1992年新生产上市松脂收购价格(不含特产税和乡村管理费),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供求情况,建议各地以不超过60元为宜。省际毗邻点松脂收购价格,应继续与邻省衔接办法妥善解决。松脂收购价格放开后,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96年每50公斤三等松脂收购价高达127.38元,1997年为122.74元,比1992年价格放开后省物价委员会建议价60元,高1倍左右。1998年回落为80元。
  第六章 水果价格
  福建种植水果品种很多,以柑桔、桂圆(龙眼)、荔枝、香蕉、菠萝(凤梨)为大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水果发展很快,主要鲜干果品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和大量出口。
  福建水果价格,50年代初期有较大幅度提高,随后水果价格仍保持稳中微升;1978年,国家大幅度提高水果价格;1981年开始,在收购政策上采取平价与议价结合收购办法;1984年起,水果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议价购销。这些措施,使本省水果价格成倍提高,果农收益明显増加,促使本省水果种植业进一步发展。
  第一节 柑桔价格
  福建是全国柑桔生产重点省份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五位。1949年以前,生产主要集中于福州(闽侯)、漳州(龙海)两大产区。50年代以后,柑拮产地逐步扩大,60年代起几乎各县都有种植柑桔,但历来福州(闽侯)以种植雪柑、福桔为主,闽南(包括漳州、泉州)以种植芦柑、蕉柑、印柑、橙柑为主。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柑桔价格基本稳定。以民国19~25年即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漳州(龙海)芦柑等内品(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4.61元(银元),民国25年为5.0元(银元)。民国19~25年,芦柑等内品每年平均收购价格,见表2-6-1。
  50年代初期,由于福建柑桔质量好,备受国外欢迎,因此出口数量逐年增加。1952年,全省柑桔出口和港销数量达6545吨,占全省总销售量的54%。由于出口需要,为争取多收柑桔,收购价逐年都有提高。1952年,各品种柑桔实际收购平均价,每50公斤福州区范围为10.75元,漳州区范围为12.52元。当年调查柑拮生产成本,每50公斤福州区最高为6.93元,漳州区最高为8.52元,由于收益高,当时出现有的产区废稻改种柑桔现象。1953年,为了制止粮田改果园现象,本省将柑桔收购价平均降低7%。1954年,柑桔收购价格总水平比上年略有下降,但各品级价格变动较大。1955年,福桔、雪柑和冇柑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福桔、雪柑(二等二级)每50公斤由8.5元提高到9.5元;冇柑(二等一级)由8.2元提高到8.6元,其它品种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56年,为满足国内市场和出口需要,以及考虑农业合作化后柑桔生产成本增加,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从1956年起,将柑桔收购价格提高15%,并简化了规格等级。调整后,福诘、雪柑中等(二等二级)由9.50元提高到11.00元;芦柑二等由11.50元提高到12.40元;蕉柑二等由12.50元提高到13.40元。50年代初期,在柑桔收购和评级方法也作了大的变革。改革结果对柑桔收购价格
  表2-6-1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漳州芦柑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格价格货币单位为银元。
  水平和果农收益有一定影响。具体改革收购方法分三个阶段:①1951~1953年,沿用历史收购习惯,采取“包园评级、雇工采摘”(过去私商是“包园买花”)的收购方法,果农除得收购价款外,尚多得一项采摘工资。②1954年,把“包园评级、雇工采摘”改为果农“自采自分、送站销售”的收购办法。这样果农要负担采摘和运售工。按当时计算,每50公斤柑桔果农要付出0.55元费用,相对减少果农收入。③1956年,在收购价格提高基础上,同时实行“民主对祥评级”和简化规格等级(级内品分5个等级)。1956年,国家将柑桔列为计划收购商品。1957年起,全省柑桔主要品种收购价收归省统一管理和制定。1957~1959年,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0年,为促进桔柑生产发展和增加果农收益,本省柑桔收购价作适当提高。调整后,福桔、雪柑(二等二级)每50公斤由11元,提高到13元;芦柑(二等)由12.4元提高到16元。1961~1962年,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3年,因近几年柑桔减产,为恢复和发展柑桔生产,柑桔收购价格每50公斤平均提高2元,幅度14.28%。在调整柑桔收购价同时,1963年对柑桔收购等级又作了修改。雪柑、福桔原两个等五个级,简化为两个等四个级;漳州各柑种,五个等级改为四个等级(即一、二等不变,原三等一级改称三等,原三等二级和三等三级改称四等)。1965年,为促进柑桔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省物价委员会决定,1965~1966生产年度柑桔收购价,在保持上年度不动的基础上,每50公斤平均增加价外补贴4元(其中,一级为6元,二级4元,三级2.5元,四级1.50元)。1964~1973年,有10年时间柑桔收购价格没有变动。1974年,根据商业部通知,结合本省柑桔品种,调整了雪柑、福桔、芦柑、印柑、橙柑、早熟桔、蜜桔7个品种收购价格。如福桔、雪柑(二级)每50公斤由17.5元,提高到20元,芦柑(二级)由19元,提高到20.5元。在调整价格的同时,将全省划分为两个价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5个地市和连江县为一类价区;建阳、三明、龙岩、宁德4个地区为二类价区。二类价区的收购价比一类价区同品种、同等级每50公斤高2元。1975~1977年,柑桔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8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结合本省柑桔品种,全省柑桔收购价平均提高13%。在调整收购价同时,取消对新产区照顾,实行全省城关市场统一收购价,城关以下收购点集运费大的可适当安排城乡差价。为衔接邻省价格,诏安县蕉柑可高于全省统一价1元。
  1980年,为促进柑桔优良品种的生产,将雪柑收购价格提高与芦柑同价,即一级26元、二级24元、三级21元、四级16元。1984年起,柑桔由二类改为三类产品,放开价格,经营部门按市场行情,实行议价收购。柑桔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84年(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福桔为45元、雪柑为50元、芦柑为50元;到1988年福桔达80元、雪柑达95元、芦柑达85元;1989年起,由于柑桔出现产大于销,价格开始回跌,1989年收购价格:福桔降为60元,雪柑降为65元,芦柑降为70元;1990~1993年柑桔价格继续下降,直至1994年起柑桔收购价格才略有回升;1994~1995年,中等品收购价格:福桔为75元,雪柑、蕉柑和芦柑为80元;1996年,收购价格:福柑、雪柑、蕉柑和芦柑均为86元;1997年,收购以价格又回落,福桔为72元,雪柑、蕉柑、芦柑为68元;1998年,福桔为55.3元,雪柑、芦柑和蕉柑为50.7元。1950~1998年福建省柑桔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2。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柑桔销售价格变动不大。以福桔为代表,福州市场抗日战争之前7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为5.38元(银元),零售价为9.01元(银元),民国25年批发价为6.86元(银元),零售价为11.4元(银元)。各年价格有所变动,
  见表2-6-3。
  注:1.福桔、雪柑以福州(闽侯)为代表,芦柑等品种以漳州(龙海)为代表价格。
  2.福桔、雪柑1950~1955年系二等二级价格;1956~1959年系三等(中等)价格;1960~1962年系二等二级价格;1963~1973年系一等二级价格;1974年后为二级价格。
  3.1950~1953年芦柑、印柑系二等一级价格;蕉柑、橙柑为二等价格;1954~1955年芦、印、蕉、冇、橙柑均为二等一级价格;1956年起为二等价格。
  4.1984年后柑桔为议购价,表列价格系全省平均价格。
  50年代初期(1950~1953年),国营贸易公司和供销社主要集中精力搞柑桔出口业务,内销柑桔仍以私商为主。福州市场中等福桔、雪柑,每50公斤批发市价(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0年为13元,1951年为15.6元,1952年为9.62元,1953年为13.4元;零售市价:1950年为17元,1951年为19元(雪柑为20.2元),1952年为12.6元,1953年为17.6元。50年代初期,柑桔销售季节差价仍然很大。1954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在福州市场销售福桔、雪柑,一年调整季节价格有四、五次,在漳州市场销售芦柑一年也调整季节价格4次。1955~1956年,福州市场销售一级福桔,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1955年为17.80元,1956年为15.18元;销售一级雪柑,年平均每50公斤批发价:1955年为16.28元,1956年为15.1元。但因调整季节差价,福州市场柑桔销售价格,一年变动了三四次。为有利柑桔收购,产地在收购旺季期间,经营部门在制定销售价格时,一般从紧掌握购批差率,甚至采取微亏销售。如1957年福桔、芦柑在收购旺季期间购销差价:福州福桔购批差仅2.2%,亏损5%;漳州芦柑购批差为6.34%,也微亏1%。
  1960年,本省由于柑桔收购价格调整,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1961~1962年,柑桔销售价格未动。1963年,由于柑桔收购价提高,为有利商品的正常流通,销售价格于1963年11月作相应提高。当年,省物价委员会在通知调整柑桔销售价格时,规定销区作价办法:①地区差价:以福州、漳州为基价(每50公斤,下同),泉州、南平按福州加价4元,福安、三明按福州加价5元,厦门按漳州加价1元,龙岩按漳州加价5元;②批零差率为20%;③调拨作价:作为省内市场供应的柑桔,按省核定闽侯、漳州产地批发价倒扣8%作为产地仓库交货价;调给工业做原料和省外的,在产区仓库交货,雪柑规格61~70毫米为21元,规格51~60毫米为17.5元(福桔规格退5毫米);芦柑60毫米以上为22元。1964~1973年,10年时间柑桔销售价格没有变动。1974年11月,随着收购价格调整,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作相应调整。各品种、等级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市)按省规定作价费率核定。省规定作价办法和各项费率是:①进批差率:产地12%,销地9%;②批零差率:产地12%,销地15%;③季节差价:恢复季节差价,季差幅度为15%,统一于次年2月1日调整;④调拨作价:调省内的,直收直拨加购调差6%;经集中加工挑选的,按成本加10%作价;调给省外的,按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定五项费用定额作价;供应工业作原料的,与调拨省外同价。1975~1977年,柑桔销售价格未动。1978年,由于柑桔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也作相应提高。但由于各地原来销售计价不一,因此,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统一规定产区及福州市场销售价,又将柑桔作价直接费用和经营费率作了规定,见表2-6-4。1950~1978年福建省柑桔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5。
  注:表内所列系中等规格的价格,货币单位为银元。
  1981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调整了柑桔销售季节差价,具体计价办法,见表2-6-6。
  注:1.产地购批差应另加集中费0.5元。2.销地进批差、运杂费按实另加。
  表2-6-51950~1978年福建省产地柑桔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批零差率掌握20%~25%。
  2.表列价格除1950~1953年为中等品价格,其余年份为一等品价格。
  3.福桔、雪柑产地是福州,芦柑、蕉柑、印柑和橙柑产地是漳州。
  1984年,柑桔价格放开后,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效限制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统一规定采收旺季,最高进批差率产地为12%,销地为18%;批零差率:产地20%,销地25%。采收结束,经过较长储存,可另加合理季节差价。1989年起,由于柑桔出现产大于销,价格开始回落。1996~1998年,在柑桔大量上市季节,福州市场中等柑桔每公斤零售价格均在2元左右(其中福桔2.20~2.40元,雪柑、芦柑2.00~2.20元);漳州、泉州市场在柑桔大量上市季节,芦柑、蕉柑价格比福州略低一些。
  三、奖售政策
  对国家计划收购的柑桔,实行奖售办法。1962年开始奖售,1968年停止奖售,1974年又恢复奖售,到1984年,柑桔实行议价收购后,取消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是优质化肥,个别年度另增饼肥、粮食和棉布。各年度奖售的物资和标准是:1962年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福桔、雪柑奖售化肥(标准肥下同):一等8公斤,二等6公斤,另奖饼肥:一等5公’斤,二等3.5公斤。同年,收购芦柑,以每交售金额100元为标准,奖售化肥60公斤,饼肥37.50公斤。1964年,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50公斤柑桔(不分品种),平均奖售化肥10公斤,另奖原粮1.5公斤,棉布1米。1965年,奖售标准略有增加,每收购50公斤柑拮,除奖售化肥10公斤、棉布1米外,奖原粮增加为90公斤。1967年,奖售标准除取消奖棉布1米外,其余保持原奖售标准。1974年起,奖售标准有较大变动,主要采取分品种和分等级奖售,具体奖售办法:每收购50公斤芦柑、印柑、雪柑、蕉柑、福桔、蜜桔等6种品种奖售化肥:一等8公斤,二等7公斤,三等5.5公斤;每收购50公斤夏橙,奖售化肥:一等12公斤,二等10.5公斤,三等5.5公斤;每收购50公斤其他品种,奖售化肥:一等5公斤,二等4公斤,三等2.5公斤。上述奖售标准一直执行到1983年。1984年,柑桔实行议价收购才取消奖售。
  1981年福建省产地柑桔季节差价表
  注:1.批发价按原定批零差率例扣计算。
  2.等级差价按原规定。
  3.表列价格为一等品最高零售价。
  4.漳州市根据省规定原则,于春节后2月15日按基价加30%,芦柑为44元,蕉柑为42元。
  5.销区和半销区的季节差价参照上述原则由各地安排。
  第二节 桂圆(龙眼)价格
  福建是全国桂圆的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一位,产区遍布全省40多个县、市,主要产地有莆田、仙游、晋江、泉州、南安、同安、龙海等地。桂圆除鲜销外,经加工称桂圆干、桂圆肉,销往全国各地和港澳地区及东南亚诸国。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龙海县鲜桂圆三等(付宏)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为4.46元(银元),莆田县桂圆干四元(莆货)23元(银元)、四元(溪货)为25.59元(银元)。
  50年代初期,鲜、干桂圆收购价格变动较多。1952年,因“三反”、“五反”运动,城乡物资交流暂时受阻,1952年初出现桂圆干价格下跌,年末价格才回升。如南安县桂圆干(中泡)每50公斤年初降到16.5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算,下同),年末回升为38元。1953年,鲜桂圆中等每50公斤收购价,泉州、晋江、南安提高为7元,龙海县提高为5.21元。桂圆干收购价,莆田县在产地(涵江)收购,每50公斤四元(莆货)为40.5元,四元(溪货)为45元;泉州收购中泡为33元(南安县为32.5元);龙海收购(三等)为24元。同年10月15日,莆田四元莆货提高为48元,溪货提高为50元。福州属于销区,1953年商业部门挂牌收购莆田产的桂圆干,收购价比产地高。1954年,鲜桂圆价格基本保持上年水平,每50公斤收购价7元;桂圆干收购价晋江保持上年水平,莆田略有回降。1955年,桂圆收购价没有变动。1956年,除莆田桂圆干每50公斤提高3元,如四元溪货由45元提到48元,四元甫货由43元提到46元外;泉州、漳州的桂圆干维持原价不动。1957~1959年,桂圆干收购价莆田四元莆货按溪货价格执行,即收购价由46元提为48元;泉州桂圆干(中泡)1958年由33元,提为34元;其他地区鲜、干桂圆收购价都保持原价不动。1960年,鲜、干桂圆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漳州三等鲜桂圆由8.8元提到10.5元,并将7个等级简化为5个等级,二等桂圆肉(叠片)由105元提到115元;莆田鲜桂圆(莆货)三等由14元提为15元(溪货另加1元),桂圆干四元(莆货)由48元提为57元(溪货另加3元);泉州鲜桂圆二等由7元提为8元,桂圆干中泡由34元提为48元。1961年,桂圆干再次提高收购价。莆田四元(莆货)由57元提到63.25元,四元(溪货)由60元提到66元;泉州、南安产桂圆干中泡由48元提到56元;漳州、龙海产桂圆干三等由35元提到41.25元,桂圆肉叠片由115元提到145元,蕊片由110元提到140元。1962~1963年,桂圆干(肉)收购价,除1963年漳州产桂圆肉叠片中等由145提为155元,蕊片中等由140元提为150元外,其他鲜、干桂圆收购价格均保持不动。1964年,龙溪地区出现鲜果价格偏高,鲜、干果比价不合理,在晋江地区因柴火降价,出现干果加工利大,因此省物价委员会于7月将龙溪地区鲜桂圆收购价平均降低7%,漳州三等鲜桂圆每50公斤由10.5元降为9.8元,桂圆干(肉)保持原价不动;晋江地区鲜桂圆不动,桂圆干收购价平均降低7%左右,泉州中泡由56元降为52元,莆田四元(溪货)从66元降为63元。1965年,由于桂圆干(肉)收购价偏高,干、鲜果比价不合理,影响鲜果出口和市场的供应,省物价委员会于6月通知,桂圆肉:漳州各等级收购价(每50公斤,下同)降5元,莆田、晋江在上年统货价基础上采取按质分等定价。桂圆干:漳州各等级降2.25元,莆田降3元,晋江、同安降2元(后因当年受风雨灾害影响,产量减少,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晋江、同安、莆田地区暂不执行)。此外,1965年,晋江鲜桂圆收购价采取罐头原料和内销分别定价。196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部分地区鲜桂圆和桂圆干收购价格:①鲜桂圆。主要解决泉州等地1965年实行内外贸两个收购价,矛盾很大,当年恢复内外贸一个价,并统一按同安产品同规格,同价格执行,其他地区按上年价格执行;②桂圆干。主要解决晋江、同安、莆田上年因受灾减产未执行1965年规定价格,要求从1966年新果上市起执行。1967~1977年,鲜、干桂圆除1970年泉州产鲜桂圆收购价一级由11元提为13元,二级由8.5元提为11元,三级由7元提为8.5元外,其余产区鲜、干桂圆收购价一律保持原价不变。1978年,由于泉州1970年鲜果购价提高,干果购价未动,出现鲜干桂圆比价不合理,同时加工燃料价格提高,造成加工干果无利。为使鲜、干比价合理,省物价委员会于8月将泉州产桂圆干每50公斤大泡由60元提为63元,中泡由50元提为53元,小泡由42元提为44元,底泡由23元提为25元。1979年8月,为促进桂圆生产发展,增加果农收入,扩大出口,满足消费,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大幅度提高桂圆收购价格。鲜桂圆:晋江(包括同安)、龙溪两地区二级收购价由原11元和11.8元,提高为15元,幅度36.4%和27.1%;莆田地区(包括惠安北)二级由17元提为21元,幅度23.5%。桂圆干:莆田四元由60元提为85元,幅度41.7%;晋江中泡由53元提为77元,幅度45.3%。桂圆肉:龙溪中等叠片由150元提为200元,幅度33.3%;晋江甲级由130元提为170元,幅度30.8%;莆田甲级由140元提为180元,幅度28.6%。1980年8月,为了发展桂圆生产,缓解供需矛盾,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在上年提价基础上,再次提高桂圆收购价。鲜桂圆:龙溪、莆田、晋江(包括同安)二级(每50公斤,下同)提高4元;桂圆干:莆田四元由85元提为106元,晋江中泡由77元提为98元;桂圆肉:龙溪中等叠片由200元提为280元,晋江、莆田两地区和同安县产桂圆肉,按龙溪产品比质比价,由地、市定价。1981年,为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本省在桂圆收购牌价不变的基础上,采取平议比例各半收购办法,议购价格以不超过收购牌价的50%作为最高限价。各地执行结果,鲜桂圆:最高议购价(每50公斤,下同)泉州二级为28.5元,龙溪三级为22.5元,莆田三级为33元;桂圆干:最高议购价泉州中泡为147元,莆田四元为159元,龙溪二等(码宏)为116元;桂圆肉:最高议购价龙溪叠片中等为420元。1982年,由于受第9号台风袭击,桂圆普遍减产,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决定,当年桂圆平议结合比例各半收购办法不变,平价收购价格也不动,议购价格只适当调整桂圆肉价格和鲜、干桂圆低级果的等级差价。议购价格具体安排:鲜桂圆莆田三、四级和晋江、厦门三级议价幅度从原来50%,降为35%,龙溪的议价幅度比晋江各等级低10%安排;莆田五级果和晋江、龙溪四级果不搞议价。桂圆干莆田五元、晋江小泡议价幅度从原来50%,降为35%,晋江底泡不搞议价。龙溪桂圆肉议购价由原来50%,叠片平均降为35%,蕊片平均降为32%;同时,将晋江、莆田、厦门生产的桂圆肉收回省定价。1983年,根据省政府决定,桂圆派购部分,按国家牌价收购,并给奖售,超购部分,议购议销。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将派购部分的桂圆收购价改为浮动计划价格(平价)管理,允许在省定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984年起,桂圆由二类管理,调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购销。经营部门按市场行情,实行议价收购。桂圆放开价格头几年,议购价格直线成倍上升,到1997年价格才开始回落。以二级鲜桂圆为例,每50公斤议购平均价:1984年90元,1985年130元,1986年136元,1987年238元,1988年295元,1989年215元,1990年284元,1991年312元,1992年556元,1993年673元,1994年688元,1995年715元,1996年1163元,1997年951元,1998年634元。1996年比1984年上升11.92倍。福建省1950~1998年桂圆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7。
  表2-6-71950~1998年福建省桂圆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鲜桂圆:晋江地区包括泉州、同安、晋江、南安、永春、安溪、惠安(南);龙溪地区包括漳州、龙海、漳浦。
  2.桂圆干:莆田地区包括莆田、仙游、福清和惠安(北);晋江地区包括泉州、同安、晋江、南安、永春、安溪和惠安(南)。
  3.1950~1980年是国家规定计划价格(平价);1981~1982年是国家规定平议结合价格;1983年是国家规定浮动后收购价。
  4.1984~1998年价格是省统计计局提供资料,全省主产区平均议购价(鲜桂圆产区包括厦门、莆田、仙游、龙海、安溪;桂圆干产区包括莆田、仙游、龙海等),其中桂圆肉是根据省供销社志记载。
  二、销售价格
  晋江县鲜桂圆(每50公斤,下同)零售价:民国22年(1933年),为7元(银元,民国期间同),23年为5元,24年为8元,25年为4元。晋江县桂圆干(中泡)零售价:民国22年为38元,23年为20元,24年为40元,25年为28元。
  1956以前,鲜、干桂圆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制定。50年代初期,鲜桂圆销售价格略有上升,南靖县中等(付宏)零售价:1950~1951年为6元,1952~1953年为7元,1954~1955年为11元,1956~1959年为10元;泉州50年代初中等鲜桂圆每50公斤零售价不超过10元。在同一时期,桂圆干(肉)销售价格,产区南安县桂圆干(中泡)零售价:1950年平均为35元,1951年降为25元,1952年为37.60元,1953~1955年为49.40元;漳州市中等桂圆肉(叠片)批发价:1951年平均为94.22元,1952年降为65.05元;福州市场中等桂圆干零售价格,1952~1953年平均为82元,1954年为84.3元,1955年为78.4
  元。
  1956年,省供销社对桂圆干(肉)的销售、调拨规定作价办法和各项费用、差率。具体作价办法和费率是: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2.5%和各项直接费用后,再加购批差率10%(含批发税3%)作价;销地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10.9%作价。调拨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2.5%和各项直接费用后,再加购调差率3%作价。1957年,省服务厅制定主要产销地桂圆干(肉)批发价。1958~1959年,全省桂圆干(肉)销售价保持1957年水平。1960年,结合鲜、干桂圆收购价格调整,省商业厅对桂圆干作价费率作了修改。其中,购批差率由10%改为12%,进销差率由10.9%改为17%,规定批零差率产地12%,销地17%。同时,对鲜桂圆作价办法和费率作了规定。具体内容:①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短途运费和购批差率10%(含税收3%),销地按进货价加直接费用和购批差率13.4%(含税率3%);②零售价,批零差率产、销地均为20%。1961年,由于桂圆干(肉)收购价再次提高,产、销区的销售价格也相应提高。1962年,桂圆干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漳州产桂圆肉随着购价提高,销价作相应提高,叠片中等产地批发价由175元调为188元;蕊片中等由170元调为183元。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针对主要产销市场桂圆干(肉)批发价存在偏低偏高情况,于11月20日进行了适当调整。在调整批发价格时,又将销地批零差率由17%改为15%,产地批零差率12%不动。1964年,随着部分地区鲜、干桂圆购价调低,销售价格作相应调低。省物价委员会规定:鲜果产地购批差率或靠近产地差率,一律加6%作价,批零差率为17%;销地进批差率(包括途耗)加13%作价,批零差率为20%,具体销售价格由各地物价委员会按作价办法制定。干果产销区批发价由省制定。1965年,省管产、销市场桂圆干(肉)批发价和调拨价,经省物价委员会9月重新核定,并规定:①新核定桂圆干销售、调拨价,一律为未复焙价格,冬季有复焙,另加5%复焙费。②省内调拨不分系统内外或调供出口,一律执行统一调拨价,供应省外,按调拨价另加3%。③缩小批零差率,产地由12%缩小为10%,销地由15%缩小为13%。1966~1977年,鲜、干桂圆销售价格一直保持原价不变。1978年,由于泉州地区桂圆干收购价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1979年,随着鲜、干桂圆收购价格提高,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重新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桂圆干(肉)批发价、调拨价以及福州市场鲜桂圆销售价格。1980年,由于再次提高桂圆(鲜、干、肉)的收购价,省物价委员会、供销社采取压缩进销差率和费用从紧掌握,重新核定桂圆(鲜、干、肉)产销地销售价格。1983年,由于桂圆收购价格改为浮动收购价后,除重新规定桂圆作价费用、费率外,省供销社相应核定向上浮动后最高销售、调拨价格。1983年,福建省桂圆作价费用、费率,见表2-6-8;1957~1983年,福建省桂圆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9。
  表2-6-81983年福建省桂圆作价费用、费率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桂圆干(肉)调省站按省内调拨价倒扣3%,调省外另加3%作价。2.桂圆干有复焙另加6%作价。
  1984年,桂圆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取消牌价,销售价格随行就市。桂圆(鲜、干、
  续表
  注:1.莆田产地包括:仙游、福清、惠安(北部);泉州产地包括:同安、晋江、惠安(南部);漳州产地包括龙海。
  2.桂圆干1964年起为未复焙价格,有复焙另加5%(1979年起改加6%)。
  3.鲜桂圆规格为二级、桂圆干规格为四元和中泡(其中1961年莆田产桂圆干价格是三元规格);桂圆肉规格:漳州为中等叠片,莆田泉州为二级。
  肉)价格放开后,随着议购价格提高,议销价格也大幅度上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对鲜桂圆规定最高进销差率产地为15%,销地为23%;批零差率产地为25%,销地30%。由于桂圆生产发展,产量增加,1997~1998年随着收购价格回落,在桂圆大量上市期间,中等鲜桂圆,每公斤零售价,在产区为14~16元之间,销区18~20元之间。
  三、奖售政策
  国家计划收购桂圆,实行奖励奖售政策。1962年开始奖售,1967年停止奖售,1973年12月恢复奖售,直到1984年桂圆实行议购议销后,才取消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是优质化肥。各年度奖售化肥的标准,见表2-6-10。
  表2-6-10若干年份福建省收购毎50公斤桂圆奖售化肥数量表单位:公斤
  第三节 荔枝价格
  福建是全国荔枝的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产区遍布全省30多个县(市),主要产区有漳州、漳浦、龙海、诏安、南靖、莆田、仙游、福清等地。荔枝除鲜销外,经加工荔枝干(肉),销往全国各地和出口。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龙海鲜荔枝(兰竹)中等(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5.5元(银元),荔枝干(兰竹)中等收购价格为25.51元(银元)。
  50年代初期,荔枝自由购销,价格由产销双方议定,由于受供求影响,荔枝收购价格变动较大。1954年8月,国营商业在收购旺季荔枝干的收购价格:龙海兰竹中等为38.5元,乌叶中等为29.55元,莆田(涵江)元香统货为65元,闽侯元红统货为80元。1955~1959年,鲜、干荔枝收购价格较稳定。鲜荔枝:龙海各品种中等收购价格均在7.0元左右,莆田元香三级12.4元,闽侯元红中等16.5元;荔枝干:龙海兰竹中等39.5元,乌叶中等30.5元,莆田元香统货65元,闽侯元红统货80元。1960年,鲜、干荔枝收购价格,莆田、闽侯未动,龙海有较大幅度提高。龙海鲜荔枝(中等)兰竹由7.59元提为10.9元,早红由5.84元提为9.4元;荔枝干(中等):兰竹提为60.2元,乌叶提为55.5元,早红提为49.3元。1961年,鲜、干荔枝收购价格,龙海不动,莆田、闽侯有较大幅度提高。鲜荔枝,闽侯元红中等由16.5元提高到20元,莆田元香中等由12.4元提高到15元;荔枝干,闽侯元红(统货)由80元提高到100元,莆田元香中等由65元提高到82元。1964年,由于1960~1961年鲜、干荔枝价格提高幅度较大,部分品种价格有所偏高,特别鲜果收购价高,影响干品加工。省物价委员会决定:鲜荔枝从5月15日起,除南安、莆田和诏安外,其他地区一律降低10%;荔枝干,闽侯、福州降低10%(即闽侯元红统货收购价由100元降为90元,福州由102元降为92元),其他地区不动。1965年,鲜荔枝收购价全省一律维持1964年水平;荔枝干收购价格,除莆田各等级降低4元外,其他地区一律维持1964年水平不动。1966~1978年,鲜、干荔枝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为促进荔枝的生产发展和有利于收购,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调整荔枝价格。鲜荔枝中等收购价格:龙溪地区乌叶、兰竹由9.8元,调整为12元;莆田地区元香由15元,调整为16.5元;闽侯元红由18元,调整为20元。荔枝干中等收购价格:龙溪地区兰竹由60.2元,调整为71元;莆田地区元香由78元,调整为85元;闽侯县元红(统货)由90元,调整为98元。1980年,龙溪地区鲜荔枝收购价格,经省政府同意,在上年省定价格基础上,每50公斤临时加价2元收购。同年7月,省供销社通知,超计划收购的荔枝干议购价格:漳州兰竹中等为115元,其他品种参照兰竹差价,由各地自行安排。1981年,为了促进荔枝的生产发展和搞好购销工作,省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①1981年,荔枝采取平议结合收购,平议比例各半,议购价格最高幅度不超过牌价的50%;②调整计划收购价格。鲜荔枝:龙溪地区兰竹、乌叶品种中等收购价格由12元,调整到18元(包括1980年临时加价2元);莆田地区元香二等收购价格由18元,调整到22元;闽侯元红中等收购价格由20元,调整到24元。荔枝干:龙溪地区兰竹中等由71元,调整到95元;莆田地区元香三等由85元,调整到97元;闽侯元红统货由98元,调整到114元。1982年,荔枝收购仍按平议结合比例各半的收购办法,荔枝计划收购价格也不变动。但鲜荔枝议购价最高幅度,由上年不超过50%,本年降为不超过收购牌价30%;荔枝干按鲜干折率相应降低幅度。1983年,为适应鲜活商品购销特点,荔枝价格改为浮动管理。省管收购牌价(基价)和浮动幅度,以及各种差比价原则。具体内容:①省管有派购计划的市、县和任务内鲜荔枝收购价格,并以牌价为基价,龙溪地区上浮不超过15%,莆田地区上浮不超过25%,福州、闽侯没有派购任务,省不再定价;荔枝干收购价格按鲜、干果折率和合理比价确定;②鲜、干荔枝各品种向农民见面的收购价格,由各地区物价委员会、供销社制定;③派购以外的荔枝,价格采取随行就市,有升有降,由经营单位自行掌握。1984年,荔枝改为三类商品后,实行议购议销,价格随行就市。鲜、干荔枝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大幅度上升。据省统计局调查资料,全省主产区鲜荔枝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格水平:1984年为50元,1988年为189.8元,1992年为254.6元,1995年为424.5元,1996年为486.5元,1997年为367.8元,1998年为829.5元;荔枝干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格水平:1984年为270元,1988年为850元,1992年为804元,1995年为1230元,1996年为1638元,1997年为1242元,1998年为2037元。1996年比1984年鲜、干荔枝议购价分别上升8.73倍和5.07倍。1950~1998年荔枝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
  6-11、表2-6-12。
  表2-6-111950~1983年福建省荔枝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荔枝销售价格很稳定。福州市场荔枝干(元红)统货批发价55元(银元)左右,零售价66元(银元)左右。各年度价格略有变动,见表2-6-13。
  注:1.元香1961年起是三等价格,即统货价。
  2.龙海鲜荔枝1980年不包括临时加价2元;荔枝干是牌价,不包括议价。3.1981年是计划价格(平价)。
  4.1982年是平、议平均价。
  5.1983年是上浮后价格。
  表2-6-121984~1998年福建省荔枝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984年起为议购价格,是根据省统计局提供价格资料。
  表2-6-13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荔枝干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内价格货币单位为银元。
  50年代,由于鲜荔枝不耐贮藏,不易外运,鲜销主要在产地及邻近城市,因而销价变动不很大。如龙溪地区各产地在市场鲜销荔枝(兰竹或乌叶),每50公斤(下同)零售价格均在10~12元之间。荔枝干销价因受供求影响,价格变动频繁,且升降幅度大。如福州市场荔枝干(元红)销价就变动很大,每50公斤批发价(市价):1950年为67元,1951年为55.8元,1952年为97.40元,1953年为145.72元,1954年为140元。又如,产地漳州市场荔枝干(兰竹)批发价格:1951年平均为32.51元,1952年平均为48.06元,且同年不同月份价格差别也很大。1954年,荔枝干产销区销售价格变动都较为频繁,且销价下降较多。如产区莆田(涵江)市场荔枝干(元香)价格,一年变动4次;销区福州市场受产地的影响,也相应降低销售价格。同年,厦门市场销售漳州产的荔枝干,也有类似情况,一年销价降低几次。1955年,荔枝干销价逐趋正常,直至1959年荔枝干销售价格都很稳定。如福州市场销售莆田产荔枝干(元香)统货,零售价格一直保持117元。此外,省内其他销地荔枝干价格也较稳定。1961年,省供销社对荔枝干的销售、调拨规定作价办法和费用、差率。各项作价费用、差率是:①批发价,产地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和各项直接费用(包括短途运杂费、加工费和加工损耗12%)后,再加购批差率12%作价;销地按进货价加运杂杂和进批差率10%作价。②调拨价,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和各项直接费用(包括短途运杂费、包装费、加工费和加工损耗6%)后,再加购调差率9%作价(调省外另加5%)。③零售价,产地批零差率12%,销地批零差率17%。此后,由于生产情况变化或政策要求,荔枝干作价办法和费用、费率,又经过4次(1963年、1964年、1965年和1979年)修订。1964年,在调整荔枝干收购价格同时,省物价委员会具体核定荔枝干产地批发价格和调拨价格,以及主要销地批发价格。1965年,随着部分荔枝干收购价格降低,以及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省物价委员会于6月重新核定1965年鲜、干荔枝销售与调拨价格。鲜荔枝,产地就地收购就地批发,按收购价加综合差率6%作价;销地批发价,按产地调拨价加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计利润,保本定价;产地调拨价,在收购站交货按收购价加综合差率5%作价(调外贸和工厂加工需要挑选加14%);批零差率,产地17%,销地20%。同时,省核定主要销区各品种中等鲜荔枝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荔枝干,省统一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批发价格,以及产地调拨价格;批零差率,产地12%,销地15%。1966~1978年,鲜、干荔枝销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1979年6月,随着收购价格提高,相应调整销售价格。鲜荔枝,按原定进销差率调整销价。如福州市场中等鲜荔枝批发价格:乌叶、兰竹由19元,调高到22.6元;元红由21.2元调高到25.4元;元香由20元,调高到23.7元。荔枝干,产地兰竹中等批发价格由70.6元调高到87.0元,元香三等批发价格由91.4元调高到104.3元;销地批发价格(已复焙),福州市场兰竹中等由88.5元调高到108.5元,元香三等由110.9元调高到128.1元。1981年起,荔枝采取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平价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提高作相应调整。鲜荔枝产地销价由产地县自定,购批差率由6%,缩小为5%;批零差率由17%,缩小为14%;销地鲜果价格由省核定最高零售价格(销地批零差率由20%,缩小为17%)。荔枝干除销地批零差率由15%,缩小为13%外,各品种荔枝干销售价格由省统一核定。议价销售价格,采取薄利销售,进销差率掌握低于平价差率,具体议销价格由县、市供销社自定。产销地在市场出售的鲜、干荔枝,一律按平、议价格平均计算作价。省管平价鲜、干荔枝销售价格。1982年,荔枝仍按平议结合比例各半收购办法,但议购价格由上年高于平价50%,当年降为高30%。随着议购价格下降,平议结合销售价格相应降低。1983年,荔枝销售价格采取按省规定作价办法,下放各地自行制定。1983年,厦门食杂公司销售议价荔枝干(乌叶)统货批发价格210元,零售价格235元。
  1957~1983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荔枝干批发价格,见表2-6-14;1965~1983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鲜荔枝批发价格,见表2-6-15。
  表2-6-14若千年份福建省荔枝干销区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982年价格是平价与议价的平均价格。
  表2-6-15若干年份福建省鲜荔枝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982年价格是平价与议价的平均价格。
  1984年,荔枝改为三类商品后,价格放开。随着议购价格提高,议销价格也大幅度上升。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对鲜荔枝规定最高进销差率:产地为17%,销地为25%;批零差率:产地为25%,销地为30%。由于荔枝生产发展,产量增加,鲜销增大,1997~1998年,在荔枝大量上市期间,中等荔枝零售价格,每公斤产区8~10元,销区10~12元。
  三、奖售政策
  对国家计划收购的荔枝,实行奖售办法。1962年开始奖售,1967年停止奖售,1974年恢复奖售,直到1984年荔枝实行议购议销,取消奖售。奖售物资主要是优质化肥。各年度奖售标准是:1962年,每收购50公斤兰竹、乌叶鲜荔枝,奖售化肥(标准下同)一等3公斤,二至三等2公斤。1965年调高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荔枝,奖售化肥一等5公斤,二等奖4公斤;每收购50公斤荔枝干,奖售化肥一等16公斤,二等12公斤。1974年恢复奖售化肥,但调低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乌叶鲜荔枝奖售化肥3.5公斤,其他荔枝奖售化肥2公斤;每收购50公斤荔枝干奖售化肥10公斤。1980年,除奖售外,另增加补贴化肥。补贴标准:每收购50公斤乌叶荔枝干一等补贴化肥11公斤,二等补贴化肥9公斤,三等补贴化肥6公斤。1983调整奖售办法,按平价收购的鲜荔枝继续奖售化肥。每收购50公斤鲜荔枝,一、二等奖售化肥7.5公斤,三等不给奖售化肥;每收购50公斤荔枝干奖售化肥,一等35公斤,二等30公斤,三等15公斤。议价收购的部分,取消奖售化肥。1984年起荔枝实行议购收购,取消奖售。
  第四节 香蕉价格
  福建是全国香蕉重点产区之一,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主要产地有漳州(芗城)、龙海、华安、南靖、漳浦、平和、云霄、南安、莆田、仙游。其中,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香蕉,因果质优良而驰名中外。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香蕉价格稳中略有上升。以民国19~25年(抗战前7年)平均,龙海原杜蕉中等(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3.09元(银元,民国时期同)。各年份收购价格:民国19年和民国20年为2.66元,民国21年和民国22年为3.06元,民国23年为3.19元,民国24年为3.40元,民国25年为3.59元。
  50年代初期,本省香蕉收购价格稳定。以龙海中等原杜蕉为代表,收购价格:1950年为4.63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1年为4.43元,1952年为5.13元,1953年为5.57元。1954年,供销社开展香蕉购销业务,中等原杜蕉平均收购价格为5.70元。1955~1959年,香蕉收购价格,以中等原杜蕉为代表,均保持6元以内。1959~1960年,因受灾减产,又遇上国家经济困难时期,香蕉供不应求,1960年收购价作较大幅度提高。龙海中等原杜蕉收购价由5.75元,提到9.80元。1961~1964年,香蕉收购价保持稳定。1964年,国家收购香蕉,实行奖售化肥。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一等香蕉奖肥3公斤,二等奖肥2.5公斤。1965年,香蕉收购价,每50公斤各等级降低0.2元,漳州市场二等原杜蕉由10元降为9.8元。1966年,由于香蕉生产有较大的发展,仅龙溪地区年产量达13800吨(时历史最高产量为5200吨),加上香蕉价格有些偏高,影响销售。因此,从5月15日起,香蕉收购价降低10.5%,漳州中等杜蕉收购价格由9.80元,降为8.80元。1967~1978年,有12年时间,香蕉收购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79年,为扭转香蕉产量逐年下降状况,尽快恢复香蕉生产,满足消费需要,将香蕉收购价适当提高。漳州市二等原杜蕉收购价每50公斤由8.8元,提为12元。1980年省政府决定,将香蕉划为三类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当年省供销社通知,每50公斤原杜蕉议购价掌握10~18元。但各地实际收购价都超过省提出收购价水平,如南靖县1980年实际原杜蕉议购价高达29元,1981年实际议购价为25元。1982年,省政府决定,龙溪地区香蕉恢复为二类产品,收购价实行浮动价格管理,不搞议价。1982年收购浮动最高限价:原杜蕉一级26元,二级23元,三级18元;原米蕉比同等级原杜蕉低2元。1984年,香蕉再次调整为三类商品,实行多渠道经营,价格放开。香蕉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除个别年份外,逐年都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调查资料,全省主产区中等杜蕉,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格水平:1984年为39元,1986年为50元,1988年为56.1元,1990年为76.2元,1992年为74.8元,1994年为80.6元,1995年为
  111.1元,1996年为132.6元,1997年为101.1元,1998年为106.3元。1996年比1984年议购价上升2.50倍。1950~1998年福建省香蕉收购价格变化情况,见表2-6-16。
  表2-6-161950~1998年福建省香蕉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表列价格1950~1955年和1960~1983年系龙海收购价;1956~1959年系南靖(靖城)收购价。2.1980~1981年是龙海议购价。
  3.1982~1983年是浮动最高收购价。
  4.1984年起系全省主产区(龙海、南靖、莆田、仙游、安溪)平均议购价格(省统计局提供资料)。
  二、销售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香蕉主产区南靖城关中等熟杜蕉(每50公斤,下同)零售价为5.5元(银元)。50年代初期,香蕉销售价格略有上升,如南靖县(城关)中等熟杜蕉,平均每50公斤零售价格,1950年为7元,1951年为6元,1952年为8元,1953年和1954年为8.50元。香蕉销售价格在同一年份,由于季节关系也影响价格变动。1955~1959年,乙级熟杜蕉,产地漳州市场批发价均在10~13元之间,零售价均在12~15元之间;销区福州市场批发价15~19元,零售价19~22元。1960~1963年,乙级熟杜蕉,产地漳州市场批发价15元左右,零售价22元左右。1964年,省供销社对香蕉销售价格规定作价办法和费率,具体价格仍由产销地自行定价。省供销社规定的作价费率,原焦产地购批差率为10%,销地进批差率为13%;批零差率产地为13%,销地为20%;调拨作价,产地对省内销地调拨,按收购价加综合差率5%,在产地收购站交货。1965年,为了扩大香蕉销售,省供销社根据1964年下达香蕉作价办法和费率,核定主要销区熟杜蕉销售价格。1966年5月,由于香蕉生产有较大发展,为了扩大销售,除收购价格降低10.5%外,销售价格采取紧缩费用,平均销价降低18.1%。销售环节紧缩费用包括:调拨费率,调省内从8%降为5%,调省外从14%降为10%;产地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加综合差率从10%降为7%。1967年,由于上年省核定销地香蕉销售价格,因直接费用计算偏紧,经省供销社重新审定,于4月销售价格作合理调整。1968~1978年,香蕉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79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相应调整产、销地香蕉批发和零售价格。同时,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结合调整销价,进一步修改作价办法和经营费率。主要包括:产地购批差率为7%,销地进销差率为13%;批零差率产地为13%,销地为18%;调拨价,调省内在收购站交货的,按产地收购价加6%作价;调给省外在火车站交货(散装),按产地收购价加10%后,再另加产地至交货点运杂费作价。
  若干年份福建省香蕉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6-17。
  1980年,香蕉划为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随着议购价格提高,相应提高销售价格。
  表2-6-17若干年份福建省香蕉销售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表内所列系二等熟杜蕉。
  2.漳州系产地城区价格,其余系销区价格。
  当年产地中等熟杜蕉批发价平均为25元左右。1981年,香蕉议销价平均达33元左右。1982年,香蕉主产地龙溪地区恢复二类产品,不搞议价购销,实行浮动价格管理。当年产地中等熟杜蕉每50公斤批发价平均为30元左右。1984年,产地香蕉再次调整为三类产品。随着议购价格上升,销售价格也相应提高,当年产地市场二级熟杜蕉议销批发价平均达55元左右。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限制经营者乱涨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86年对香蕉规定最高进销差率:产地为15%,销地为20%;批零差率产地为22%,销地为27%。香蕉实行议价购销后,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在香蕉收获旺季期间,产地每50公斤二级熟杜蕉批发价格水平:1985~1989年为60~75元,1990~1994年升为80~100元;1995~1996年高达110~130元,1997~1998年回落为90~110元。
  第七章 中药材价格
  1949~1956年,福建省中药材价格是谁经营谁定价。在此期间,由于国营机构经营中药材品种不多,数量有限,力量薄弱,市场中药材仍以私人药商为主经营,中药材价格的涨跌,完全由市场供求调节。
  1957年,卫生部和省主管部门制定了一些中药材价格管理权限,规定了作价办法。1957年7月20日卫生部规定,甘草、当归、生地、牛黄等38种中药材划为国家统一收购范围,按计划供应全国各地,其它品种允许自由收购和贩运。1958年8月,福建省卫生厅为健全和加强医药商品价格管理,颁发了《物价管理办法》,规定国营公司中药材的价格管理权限,将泽泻、厚朴、青皮、枳壳等73种地产药材收购价格收归省统一管理和制订。中药材各种差价,批零对象划分和内部调拨作价办法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医疗单位零售配方价格一律执行国营零售牌价。1960年,全省医药行业实行明码标价,编印价格目录,加强价格监督和检查。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结合降低中药材销售价格,制定中药材商品价格作价原则和修改各项作价费率。
  1980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中药价格管理改革试行办法》,修改了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福建省建瓯县泽泻和晋江县麦冬的收购价格,省物价委员会管理生地、乌梅等2种全省购销价格;省医药管理局管理黄连、白术、川芎等25种全省购销价格;省药材公司管理沙参、天麻、黄枝子等18种全省购销价格;其余品种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医药管理局管理。此后,福建省中药材价格管理办法又经过3次修改。1983年12月,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制定《福建省中药作价试行办法》,主要内容:一是重申中药材作价的原则;二是改革药材管理办法。将中药材收购价格分别采取全国一价(麝香、牛黄)、全省一价、片价和一县一价,改变过去药材过多实行全国一价或全省一价的管理办法;三是修改中药材作价办法和作价费率。1986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总公司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进一步修改药材管理目录。药材价格除厚朴、杜仲收购价由省定价和麝香购销价格、甘草收购价格执行全国限价,以及人参、三七、黄连等20种中药材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协调价格外,其余品种由经营单位议价收购;中药材销售价格采取统一规定进销差率、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的办法进行控制。1991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中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除了重申国家和省管理中药材的范围外,明确本省产主要药材中泽泻、山药、枳实、乌梅、北沙参、黄枝子、太子参等7个品种由省药材公司组织产区商定协调价格;其余品种全部放开,实行议价收购。中药材作价办法,采取规定环节和规定最高综合差率进行控制。
  第一节 收购价格
  50年代初期,中药材主要由私人药商收购,1952年,福建省土产公司开始经营厚朴、泽泻等5种地产药材。这个时期,中药材主要受市场供求影响,价格起伏不定。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52年本省主要中药材收购价格,见表2-7-1。
  1955年1月省药材公司成立后,以生产药材收益应稍高于农副产品收益的原则,参考
  表2-7-11952年福建省主要产区中药材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表列价格以第二套人民币计价,下同。
  2.浦城产厚朴一级油根收购价为45元。
  市场供求情况和当年价格水平,制订金边地别虫、黑昆布等30多种药材收购价格。这些中药材品种收购价格,见表2-7-2。
  1957年3月,省药材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重新调整和制订本省有资源的沙参、半夏等50多种收购价格,以促进药材收购。1958年10月,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中药材生产问题的指示》,根据中药材实行“就地生产,就地供应”的方针,1959年起,对中药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的提高,促进了地产药材的生产和收购。据统计,1959年全省国营药材公司收购中药材金额达593万元,比1958年增长1.34倍。另据统计资料,1959年调整中药材收购价格后,使当年中药材收购价格水平分别比1952年提高37.73%,比1957年提高109.51%,比1958年提高6.91%。1957~1959年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3.
  表2-7-21955年福建省主要产区中药材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表2-7-31957~1959年福建省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0~1961年,由于处在国民经济困难期间,为保证治病用药需要,中药材收购价格也大幅度提高。据26种药材收购价格平均计算,1961年比1959年提高幅度高达1.51倍。各品种具体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4。
  注:1.收购价格以主要产区为代表。
  2.质量以中等或统货为代表。
  表2-7-41960~1961年福建省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62年,随着国民经济好转,市场价格回跌,根据省财贸办公室5月25日通知,将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的降低。据26种药材平均计算,1962年比1961年降低35.3%。各品种具体价格,见表2-7-5。
  1963年,有升有降地调整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降价品种有13种,如砂仁(每50公斤,下同)由500元降为350元,青皮由60元降为40元,佛手片由600元降为450元,乌梅由80元降为70元,百部由50元降为30元,薄荷由30元降为25元,桔梗由90元降为70元,枳壳由95元降为75元,山药(毛)由125元降为85元,黄枝子由50元降为40元,海藻由15元降为8元,青黛由450元降为420元,天冬由100元降为60元;提价品种有5种,如地鳖虫由350元提到450元,天冬由100元提到130元,生地由100元提到130元,菊花由100元提到135元,玄参由40元提到50元。1964~1965年,中药材收购价格基本保持不动,仅对个别品种收购价格作有升有降调整。1964年,再次将黄枝子(二等)收购价由40元降低为27元,花蕊石由30元降为26元。1965年,调整收购价格有:白菊花(二等)由135元降为110元,使君子(混货)由90元调到120元;青皮、山药、枳壳标准品价格不动,等级差价作适当调整。1%6年初,省管药材收购价格调整7个品种。其中属于市场供应紧张的6个品种作适当提高,如黄连由1200元调高到1500元,银花由150元调高到180元,沙参由220元调高到250元,麦冬由200元调高到250元,木瓜由60元调高到80元;降低的有巴豆由24元降为20元。1967年3月,白菊花收购价格由110元降低为100
  表2-7-51962年福建省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收购价格以主产区为代表。
  2.质量以中等或统货为代表。
  元。
  1970~1971年期间,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作有升有降调整。调高的主要品种有:黄枝子由27元调高到30元,鸡冠花由40元调高到55元,枝子仁由48元调高到55元,滑石(已洗)由8元调高到10元;降低的金英子由38元降为30元,一见喜由180元降为120元;枳实原分等级(一等45元,二等40元,三等30元),现改统货40元收购。1975年11月,为解决防治病紧缺药材的需要,将省管6种中药材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如百部(统货)由35元调高到45元,天冬(统货)由90元调高到100元,桔梗(统货)由70元调整到80元,薄荷由28元调高到32元,海藻(正)由14~17元调高到17元;生地原来等级差价偏大,采取一等150元不动,二等由110元提高到120元,三等由60元调高到80元。此外,对非省管的香附子、莪术、射干、金英子、玉金、丹参、黄精姜、南山楂、青葙子、冬瓜仁、桔络、柑皮、吴茱萸等13种地产药材,因地区间价格不平衡,有的品种价格偏低,影响收购,也提出调整参考价格意见。1978年9月,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部管中药材收购价格,结合本省情况,将部分部和省管中药材收购价格进行了调整。主要调价品种有:甘草由40元提高到50元,黄枝子由40元提高到60元,陈皮由40元提高到50元,蔓京子由50元提高到70元,五爪皮由36元调高到40元,枳壳(商)由75元调高到80元,金银花(野生,二等)由180元调高到190元,家种(二等)安排为230元。由于水果收购价格的大幅度提高,药用乌梅收购价格显得偏低。为了有利乌梅生产、收购工作,以满足药用配方需要,本省于1979年8月和1987年6月先后二次提高乌梅收购价格。第一次全省收购价格(二等)由55元调高到75元;由于上杭、长汀、永泰乌梅质好,采取区别定价,将上杭、长汀乌梅调高为95元,永泰乌梅(二等)调高到85元。第二次全省收购价格由75元调高到103元。长汀、上杭和永泰一律调高到116元。
  1980年6月,有升有降地调整了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如生地(二等)由120元调低为75元,白术(二等)由150元调低为130元,毛山药(二等)由75元调低为60元,光山药(二等)由100元调低为85元,金银花(二等)家种收购价不动,野生由190元调高到230元,实行家、野同质同价,桔梗由80元调高到100元,巴戟(正品)由300元调高到390元,佛手片实行统货收购为220元(原分一等350元,二等300元,等外品按质论价)。1981年6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局意见,结合本省情况,将麦冬(统货)收购价格由170元降低为120元。1982年7月,为满足防治病用药的需要,解决地产中药材供应紧张,将金银花、黄连、黄枝子等10种中药材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具体品种调价情况,见表2-1-6。
  表2-7-61982年福建省部分中药材收购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1986年,根据国家医药局安排杜仲、厚朴价格意见,为有利生产,保护资源,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总公司,于9月安排厚朴和杜仲收购价格。厚朴:每公斤简朴一等2元,二等1.70元,三等1.40元,等外0.40元;脑朴一等2.50元,二等2.10元,三等1.60元,脑片1.30元;根朴一等3元,二等2.60元,三等2元,毛根0.80元;双筒(出口规格)一等2.6元,二等2.4元。杜仲:每公斤一等10元,二等8元,三等6元,四等4元。同年10月,国家下达麝香、甘草收购价格。麝香最高收购价格每公斤净仁10000元,毛壳6000元;甘草最高收购价每公斤二等1.40元。
  1980年起,福建省逐步放开中药材收购价格至1985年止,除厚朴、杜仲由省定价,麝香、甘草实行指导价和黄连、当归、川芎、生地、黄芪、银花、芋肉、人参、牛黄、白术、白芍、茯苓、麦冬、贝母、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三七等20种中药材,采取全国统一平衡的收购价格。其余中药材价格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根据省统计局农产品收购价格统计资料,中药材价格放开后,其收购价格水平,除1985年、1987年、1988年、1991年和1995年收购价水平上升幅度较大外(如1985年比上年上升15.3%,1987年比上年上升25.4%,1988年比上年上升153.6%,1995年比上年上升30.1%),其余年份中药材购价水平较为平稳或比上年有明显回落(如1986年比上年下降12.7%,1989年比上年下降33.1%,1992年比上年下降17.8%)。但是,由于价格放开初期,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因而出现名贵药材或多年生的药材如牛黄、麝香、川芎、杜仲、厚朴、太子参等收购价格涨幅过大。同时,主要常用药材如银花、黄连、白术、茯苓、麦冬、生地等品种,出现价格暴涨暴跌的现象。如白术,1984年收购价每公斤6~7.5元,由于供不应求和多方插手,抬价争购,当年市价上涨高达40元;由于价高,促使农民盲目扩大生产,1985年就出现供过于求,产品积压,最后每公斤价格下降至1.5元左右。麦冬情况与白术相似,1984年每公斤平均收购价3元,1985年经过抬价争购后,最高收购价高达12.4元,1986年盲目扩大生产,造成供过于求,产品大量积压,主产区泉州市(马甲乡),1986年积压麦冬1400吨,最后每公斤收购价最低跌到1.75元,挫伤了药农生产积极性。1985~1998年10种地产药材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7。
  注:1.金银花、乌梅、生地1983年产新时执行,其余8月1日起执行。
  2.生地原一等16支以内110元,二等17~40支以内75元,三等100支以内40元。
  第二节 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据福州市场调查,当归、党参、甘草、白术、白芍、泽泻等6种常用大宗药材批发价格看,平均价格(每50公斤):当归为81.88元(银元,民国时期同),党参302.6元,甘草51.26元,白术27.28元,白芍31.26元,泽泻40.06元。各年度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8。
  1985年~1998年福建省10种地产中药材收购价格表
  注:表中价格由省统计局提供。
  表2-7-8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部分药材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表中金额指银元。
  50年代初期,福建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但有的品种个别年度,由于受供求影响,销价涨跌幅度较大。据福州市场调查,1950~1956年当归等6种常用药材市场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9。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各地药材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制订,一般采取高来高去,低进低出。但由于进货时间、进货价格,以及经营部门掌握购(进)销和批零差率的不同,因此出现药材销售价格,在同一时间不同地区价格悬殊很大。据1952年统计资料,以福州等10个市、县(区)和甘草等10种主要常用药材(见表)零售价格作比较,10种药材各市、县(区)每0.5公斤平均零售价格水平:福州为3.85元,厦门为2.10元,漳州为3.97元,泉州为2.93元,福安为3.68元,永安为4.27元,莆田(涵江)为3.38元,建瓯为3.46元,永定为2.99元,云霄为1.95元。药材价格水平,最高与最低相差1倍以上。各市、县(区)和10种药材具体零售价格,见表2-7-10。
  表2-7-91950~1956年福州市场部分药材批发价格表单位:元/50公斤
  注:1.1956年对私营药商改造已无批发,改为国营牌价。
  2.价格均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价。
  表2-7-101952年福建省10个市县10种药材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0克
  1957年起,为了解决各地价格不衔接的问题,制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购销综合差率和地区差率。如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购批综合差率为10%;二级站购批综合差率二类药材17%,三类药材18%;省夕卜调进药材的地区差率,二类药材19%,三类药材21%,进口药材24%。1964年,对省外调进中药材作价综合差率作了修订。即省外中药材的地区差率,二类药材从19%降为11%,三类药材从21%降为15%,进口药材从24%降为15%。
  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贯彻药品价格从低的方针和不赔不赚的原则,又修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修改各项作价费率。具体规定:①省内产的中药材产地县城批发价,以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和损耗,再加购销综合差率8%制定。产地二级站批发价,以产地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和损耗,再加购销综合差率11%制定;销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直接费用,不加综合差率制定;销地县批发价,向产地进货,以产地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5%制定;如向产地或销地二级站进货,按二级站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再加综合差率2%制定。②省外的中药材(含进口药材)省内二级站批发价,以省外产地批发价(进口药材按进口口岸批发价),加直接费用和定额损耗外,一、二类药材加地区综合差率7%,三类药材和进口药材加地区综合差率11%制定;省内销地县批发价,以进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地区综合差率2%制定。此外,对批零差率也分类作了规定,如珍贵滋补药为20%,常用一般药为30%,罕用药为40%。通过整顿,使本省中药材销售价格水平,平均降低8%左右。为了进一步降低中药材销售价格和缩小药品城乡差价,从1969年12月起,根据全国统一部署,中药材实行全省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省内生产的中药材批发价格实行产区一个价和销区一个价;省外调进和进口药材实行全省统一批发价格;中药材零售价格不分省内外生产,不分产销区,实行全省统一价。由此,中药材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规定又作了修改。即省内产药材,产地批发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不超过6%),再加综合差率11%和产地统一包装费及运杂费1.5元(每50公斤,下同)制定;二级站和销地计价办法与产区相同,综合差率15%,全省统一运杂费为4.5元;省外调进的药材批发价,按调出地批发价加综合差率12%,再加调出地至二级站运杂费(以福州为计算中心)和站至县平均运杂费2元制定。零售价格按饮片批发价(不需要加工按原药批发价)加批零差率30%制定。药材实行统一零售价格后,其销价变动很少。到1971年,由于部分药材收购价格调整,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不增加群众负担,只提高批发价格,而零售价格不动。如黄枝子每公斤原批发价产地0.76元,销地0.80元,调整后批发价产地0.80元,销地0.90元,而全省统一零售价0.96元(饮片为1.28元)不动。药材实施统一销价办法,由于进销差率偏小,影响了药材商品流通,不能适应防、治病用药需要。因此,1980年9月,根据中药材销售价格,以有赔有赚,总的有利润的原则,重新修订中药材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具体修改内容:①将省内生产为主的中药材零售价格,由原来全省统一价改为分别产地和销地订价。②修改作价办法和各项差率。省内产中药材:产地批发价以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包装费、运杂费后,再加综合差率15%制定;产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县批发价加实际运杂费和地区综合差率3%制定;销地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不加地区综合差率制定;销地县批发价,按销地二级站批发价加运杂费不加综合差率制定。省外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批发价,由二级站根据商品流向,按原来地区差率规定核定站、县批发价格。零售价格,在原药、饮片批发价格基础上,加批零差率30%制定。
  此后,福建省中药材销售价格的进销差率和地区差率又作了2次修订。第一次是1983年12月,省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中药作价试行办法》,结合本省情况,将制定药材销售价格的综合差率作了修改:①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综合差率由原定15%,修改为贵重药材11%,其他药材12%,分别缩小3%~4%;产地二级站以产地批发价格为基价,原定综合差率加3%,修改为加10%,扩大了7%;销地二级站和销地县,以产地二级站批发价格为基价,原只加运杂费不计综合差率,修改为加5%,扩大了5%。②省外调进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二级站批发价按产地站(进口以口岸批发价)批发价加综合差率原定为12%,修改为10%,缩小2%;销地县原以站批发价,只加运杂费不计综合差率,修改为加5%,扩大了5%。第二次是1991年6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整顿中药材价格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对主要中药材销售价格,实行最高综合差率控制。具体综合差率修改如下:①省内产中药材:产地县综合差率不超过17%;产地站以产地收购价为基价,综合差率不超过30%(产地站对销地调拨以批发价倒扣13%作价)。②省外进的中药材(包括进口药材),二级站以进货价为基价,综合差率不超过30%(站对县调拨按站批发价倒扣13%作价)。③销地县不分省内外产药材,一律以销地站批发价为基价加运杂费作价。此外,福州市由于已建有中药材集散市场,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医药管理局同意,一律按1990年全国规定最高综合差率控制水平执行,即产地不超过17%,二级站不超过20%,销地县不超过14%。1995年起,由于本省地产药材收费价格提高和省外调进药材的供应价格上涨,再加上改变中药材作价办法,按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使本省这几年大部分药材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福州、泉州市若干年度常用中药材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7-11、表2-7-12。
  表2-7-11若干年份福州市中药材零售价格表单位:元/500克
  表2-7-12若干年份泉州市中药材零售价格表
  第八章 土特产品价格
  福建出产的土特产品的品种繁多,大宗的食杂产品有笋干、香菇、蘑菇、白木耳、莲子、薏米、蜂蜜等;主要土副产品有桐油、桕油、山苍油、棕片、藤条等;农村手工业产品有土纸、草席、草袋、藤器等。这些产品有的是轻工业原料,有的是农、渔业生产资料,有的是人民日常生活必需品,且产品大部分分布在本省山区各县,是农村重要副业产品。福建有很多的土特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大量供应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支持农村副业生产发展,福建省采取有计划逐步提高土特产品价格,特别1978年起,大幅度提高土特产品价格。1981年起,对土特产品价格管理逐步放活,有的品种采取平价和议价结合办法收购。1984年,将所有土特产品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议购议销。这些措施,都有利土特产品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城乡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一节 食杂商品价格
  一、香菇价格
  从清乾隆元年(1736年)起,福建省香菇由浙江省龙泉、庆元、景宁三个县的菇农来闽北、闽西和闽东部分县包山砍树,办场育菇,产品就地销售或由菇行、菇贩收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香菇销售范围很广,除销往全国各地外,并出口港澳地区及东南亚国家。香菇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由各地自行议价。1953年末,开始实行价格管理。1984年,香菇价格放开,随行就市,议价购销。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香菇收购价变动较频繁,且升降幅度较大。以民国19~25年平均,上等薄菇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格水平:建瓯为106.36元(银元),永安为90.17元(银元),泰宁98.09元(银元)。产区各年香菇收购价格,见表2-8-1。
  50年代初期,香菇收购价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议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影响,各产地香菇收购价格时升时降,起伏不定。1953年,香菇收购价格有所上升,特别年末(12月)香菇调价幅度较大,如建瓯12月末每50公斤上等薄菇收购价格由130元,提高到170元。1954年,本省香菇收购价格在上年12月提高基础上,当年3月5日国营收购牌价又作较大幅度调整。以建瓯上等薄菇为代表,1953年12月每50公斤为170元,1954年3月调整为220元,幅度为28%。1955年,香菇收购价格仍按上年度价格执行,直到12月省下达29个主要收购点香菇(冬菇)收购价格。新规定香菇收购价格,大部分产区保持原价不动,仅变动4个收购点价格。其中,沙县、崇安、政和3个点收购价提高,如沙县上等薄菇由225.70元,提为227元。龙岩收购价略降,上等薄菇由245元降为230元。1956年初,香菇收购价仍按上年度省规定价格执行。同年2月,省下达春香菇收购价格,新规定春菇收购价较冬菇每50公斤低30元,以上等薄菇收购价为例,永安、南平冬菇230元,春菇200元;浦城冬菇224元,春菇194元;建瓯冬菇220元,春菇190元。同年12月,省又通知调整全省(41个收购点)香菇(冬菇)收购价。调整后香菇收购价格水平,比上年略有提高。1957年,香菇收购价格在上年调价基础上,为衔接地区间价格,年初又调整15个收购点收购价。
  1958~1962年,香菇收购价格保持不动。主要原因生产香菇与原木合理利用有矛盾。1957年,中共福建省委决定,今后香菇生产采取“暂时维持,逐步收缩”的方针,为此,香菇收购价格保持不动。同时,1958年处于“大跃进”期间,外来菇农受限制,来闽减少,香菇产量锐减。据统计,1962年,全省香菇产量仅13.4吨,同年供销社系统仅收购4吨,其中主产区建瓯县收购300公斤,浦城县收购50公斤,而且超过国家规定的牌价收购。1963年3月,为了恢复香菇生产,增加出口,经省物价委员会报请华东局财贸办公室核准,全省薄菇收购价每50公斤由236元(原价是中等薄菇,下同),提高为300元,幅度为27.12%。其中,主产区永安由238元,提高为302元;南平由235元,提高为300元;建瓯由232元,提高为295元;其他省管26个县收购价一律按现行收购价提高27%。调整后,香菇收购价,仍分花、厚、薄菇三个品种,但不再分上、中、下等级。
  1964~1970年期间,除1966年为摆平毗邻县价格,将建瓯县薄菇每50公斤收购价格由295元提为298元,厚菇由340元提为343元,花菇由390元提为393元外,其他产区均保持不动;1970年底,省商业局通知,香菇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格,并规定各品种香菇品质规格标准,整顿后全省香菇城乡统一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不分上、中、下等级)薄菇为305元,厚菇为350元,花菇为400元。1971~1980年期间,为了促进香菇生产发展和增加出口,多创外汇,本省香菇收购价格又有3次大幅度提高。第一次是1973年4月,全省香菇城乡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薄菇由305元提为350元,厚菇由350元提为400元,花菇由400元提为450元;菇丁按同品种燕30%作价。第二次是1979年1月,除调整香菇收购价格外,根据按质论价原则,恢复香菇原有等级规格,即香菇分花、厚、薄菇三个品种,各品种分上、中、下3等和菇丁。省管30个产地县(市)香菇中等统一收购价每50公斤薄菇由350元调为500元,厚菇由400元调为600元,花菇由450元调为700元。第三次是1980年10月,由于木材林价提高,相应调高香菇收购价格。省管30个产地县(市)中等香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薄菇由500元调为700元,厚菇由600元调为900元,花菇由700元调为1100元,菇丁不在分花、厚、薄菇,统一收购价调为300元。同时,通知规定,香菇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实行议购,议购浮动价的幅度,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同等级香菇收购价20%,浮动价的幅度授权省土畜产进出口分公司统一制订。1982年11月,为鼓励菇农早交菇、交好菇,省物价委员会、省外贸局联合通知,对当年香菇收购政策和收购价格,作了新的规定:①取消1980年规定的香菇完成交售计划后,实行议购的办法。②凡菇农早期交售香菇,在收购牌价的基础上,允许上浮10%以内。据此,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具体规定:中等香菇收购价格每50公斤花菇,省毗邻点为1300元,内地为1200元;厚菇,省毗邻点为1000元,内地990;薄菇,省毗邻点为650元,内地为715元;菇丁为300元。
  1983年,省政府决定取消香菇奖售后,1983~1984年度新菇上市起,香菇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议价收购。香菇实行议价后,议购价逐年上升。特别1987年古田县以冬闲田为菇场,袋栽香菇高产技术在本省推开,香菇产量增加,成本降低,菇农收益明显增加。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全省5个产区平均薄菇(统货)每50公斤议购价格变动情况是:1984年956元,1985年1127元,1986年1202元,1987年1411元,1988年1447元,1989年1378元,1990年1580元,1991年1559元,1992年1500元,1993年1479元,1994年1768元,1995年1844元,1996年1911元,1997年2139元,1998年1454元。1950~1998年香菇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2。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香菇销售价格,以福州市场看,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上等薄菇每50公斤(下同)批发价为138.56元(银元),零售价为157.68元(银元)。各年份香薛销售价格,见表2-8-3。
  50年代初期,香菇市场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制定,直到1957年初,香菇列为计划收购商品,省才统一规定作价办法和计价费率,并核定主要产销地的销售价格。1950~1953年,香菇销售价格主要以市价占主导,直到1954年,采取限制私商经营,国营和供销社牌价才逐步代替市价。这个期间,本省香菇销售价格起伏不定,变动较大。1954年,随着香菇收购价格提高,产销地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有利香菇收购,1955年初,本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采取产地从低安排销售价格,待收购基本结束,从5月25日起将香菇区别冬、春菇核定不同销售价格。1957年,由于上年12月香菇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当年初全省产销地香菇销售价格相应作了调整。1958~1962年,全省香菇销售价格,除部分产地根据省1957年规定作价费率(产地代购手续费3%,购批差率12%),于1959年调整销售价格外,其余地区销售价格保持原价不动。1963年7月,省商业厅根据省外贸局通知,调整香菇收购价格。为保持内销香菇有经营的合理利润,将各地(市)所在地的香菇批发价格作了调整,其他各县的销售价格由各地(市)商业局安排。1964~1980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香菇销售价格先后又作3次调整。第一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74年2月初;第二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79年2月1日,平均调高幅度产地50%,销地50.5%;第三次销售价格调整是1980年底新菇上市起执行。由于这次香菇收购价格提高幅度较大,根据“少提销价”的原则,决定销售作价费率作适当压缩:基层代购手续费3%不变,购(进)批差:产地县综合费率由8%,缩为5%,集中费和整理费,每50公斤各计算2元,销地综合差率由10%,缩为7%;批零差率不变(产地10%,销地12%)。
  1982年11月起,由于香菇收购价格实行浮动价格,其销售价格各地均按实际收购价加1980年省统一规定作价费用、费率自行计算。1983年,香菇取消奖售后,当年新菇上市起,各产地均开展香菇议购议销业务。若干年份福建省香菇销售价格表,见表2-8-4。
  1984年起,香菇销售价格放开,议销价格均由经营部门根据进价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由于本省香菇产量增加,市场饱和,限制了菇价上涨,据全省九地(市)所在地集市价格统计,1998年,香菇(散装、中等薄菇)每公斤平均价为41元,比1984年菇价初放开的24元,15年累计仅上涨70%,与其他农副产品比较涨幅就小得多。
  (三)奖售政策
  1963年开始,收购香链实行奖售政策。当年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棉布26.7米,针织品22.7米,胶鞋3双。1964年起,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原粮140公斤,棉布36.7米。1965年,奖售棉布标准不变,但奖售原粮减为115公斤。1967年11月起,奖售标准又再降低,原粮减为85公斤,棉布为20.67米。1969年起,收购香菇取消奖售。直到1973年,恢复奖售,当年每收购50公斤香菇,奖售原粮25公斤,化肥12.5公斤。为鼓励菇农交售上等菇,1974年3月起,收购香菇实行分等奖售。每收购50公斤花菇奖售原粮40公斤,化肥20公斤;厚菇奖售原粮30公斤,化肥15公斤;薄菇奖售原粮22.5公斤,化肥10公斤;菇丁奖售原粮12.5公斤,化肥5公斤。1983年1月起,香菇价格放开,同时取消奖售。
  二、笋干价格
  福建省笋干资源丰富,主产区有永安、三明、沙县、将乐、南平、顺昌、建瓯、浦城等县。笋干分为白笋干、乌笋干、烟笋干等品种,以白笋干为大宗。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和出口。笋干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由各地自行定价;1954年,开始实行价格管理;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自行订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1954年以后基本上是平稳上升。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笋干收购价,除个别地区和年份外,基本是稳定的。以民国19~25年7年平均,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水平:永安(正牌)18.58元(银元),泰宁(副牌)14.42元(银元),建瓯内山(正牌)13.53元(银元)。主产区各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见表2-8-5。
  50年代初期,笋干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笋干收购价格变动较多,特别是1952年,由于城乡物资交流不畅,笋干价格下降较大。1953年,笋干收购价才开始回升。1953年是笋干生产小年,加上省外需求量增加,以及私商抬价抢购,产区国营商业为了争取多收购笋干,在收购季节,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以旺季平均收购价计算,1953年比1952年提高34.55%。1954年,为了满足省内外市场需要,笋干收购价在1953年提价基础上,又较大幅度提高,4个产区(永安、南平、沙县、建瓯)白笋干副牌平均收购价从1953年28.23元,提高为34.93元,提高幅度为23.7%。1955年,省商业厅、省供销社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于5月联合通知,将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并核定几个产区具体收购价格。同年,由于政和、松溪笋价偏低,于8月26日笋价再作适当提高。1956年,鉴于近两年笋干收购价提高较多,上年白笋干(正牌)收购价高的为47元,低的为33元,笋农收益较高(纯利25%~65%)。因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决定,1956年白笋干收购价不动,个别地区不适当,可研究解决。1957年,由于上年错过生产季节,造成笋干大减产,省内外市场供应紧张。为了多收购一些笋干,将全省大部分地区白笋干收购价作适当提高。平均每50公斤提高1.7~1.9元。1958年,白笋干收购价格除个别地区价格不合理作适当提高外,主要调整低等级笋干收购价格。1959~1960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1年,本省贯彻中共中央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对白笋干收购价格进行较大幅度提高,全省平均(城关市场)每50公斤由36.41元提高为42.42元。
  1962~1963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白笋干收购价格继续稳定在1961年水平,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作适当处理:①将乐白笋干收购价偏低,1964年起每50公斤正、副牌各提高0.5元,下路提高1元。②建瓯、建阳两县1958年将甲尖、乙尖合并为下路,根据按质论价,1964年起恢复甲尖、乙尖两档。甲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42元,建瓯(内山)为40元,建阳为40.5元;乙尖每50公斤收购价,建瓯(外山)为36元,建瓯(内山)为34元,建阳为34.5元。同年7月,省供销社决定,福安、龙岩、闽侯、晋江专区白笋干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后,允许开展议价收购。议购价格:正、副牌按国家牌价加价13%,下路、黄标加价11%。此外,由于乌、烟、杂笋干与白笋干比价不合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显得偏高。为使笋干品种之间比价趋于合理,1964年3月,省供销社通知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作适当降低。乌笋干全省28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降低4.5元,幅度14.15%;烟笋干和白笋片全省21个产区平均,每50公斤烟笋干降低5.22元,幅度17.03%;白笋片降低5.55元,幅度18.11%。1965年,白笋干收购价格主要解决品质(等级)差价和地区差价不合理问题。为鼓励提高产品质量,1965年将正、副牌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各提高2元;邵武、光泽两县下路笋干价格偏高,每50公斤各降0.5元。将乐与顺昌等地笋干质量相同,但地差过大,采取将乐正、副牌笋干(每50公斤,下同)各提2.5元,下路、退把各提0.5元;漳平白笋干收购价格偏高,采取降低与永安同价。恢复烤、晒笋合理差价。即每50公斤晒笋干低于省定烤笋干2元。以上价格处理结果,1965年,全省各等级白笋干收购平均价为39.69元,比1964年提高0.5元,幅度1.26%。1966年,白笋干经过上年调整品质差价和地区差价后,价格水平和各种差价基本合理,收购价维持不动。主要解决乌、烟、杂笋干价格偏高,影响白笋干生产和收购。省供销社决定,从4月1日起,将乌、烟、杂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再降低2~3元。
  1967~1971年,笋干收购价保持不动。1972年8月,为促进笋千生产的发展,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通知,白笋干全省平均收购价格由40.05元,提高为45.05元,提高幅度12.48%。在调整购价同时,并对地区差价和规格等级进行整顿。具体办法:省管的笋干产区划分为3个价区,一类价区:为建瓯(外山)等16个县;二类价区:为建瓯(内山)等12个县;三类价区:为古田、屏南两个县。规格等级,由原来6个规格,统一划分为4个等级。原正牌为一级,原副牌、甲尖为二级,原下路、乙尖为三级,原退把、小把、红笋、三牌为四级。调整后,白笋干(烤笋,下同)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一类价区一级为62元,二级为53元,三级43元,四级30元。1973~1978年,笋干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为促进笋干生产发展,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商品货源。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通知,于5月1日起提高笋干收购价格。白笋干每50公斤(下同):一类价区(即外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3元调高为74元;二类价区(即内山价区)二级烤笋由50元调高为70元,提高幅度40%;古田、屏南两县按二类价区同质同价收购。晒笋低于烤笋2元收购。乌笋干:按调整后白笋干收购价的60%安排。确定乌笋干乙级收购价由24~28元,提高为40元,幅度为53.85%;烟笋干乙级由20~22元,提高为34元,幅度为61.9%;白笋片乙级由27~31元,提高为45元,幅度为50%;玉兰片乙级由65元,提高为95元,幅度为46.2%。白笋干和乌烟杂笋城乡差价每50公斤不超过0.80元安排,玉兰片实行城乡一价。1979年5月,省供销社通知,笋干实行平价和议价结合收购。平价、议价收购笋干比例,一般平价占60%,议价占40%;议价笋干价格,比计划牌价最高不超过70%。1980年2月,经省财贸办公室批准,白笋干议购实行最高限价: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80~90元,四级为40~60元。对乌、烟笋干议购价格采取浮动价格收购:一级乌笋干按内山白笋干二级价格的60%作价,每50公斤各等级差价掌握5~6元;烟笋干价格掌握低于乌笋干同等级价格8~9元。1981年,由于各地议购笋干价格很乱,相互抬价争购。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于6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内山烤笋)议购最高限价每50公斤(下同):一级为140元,二级为120元,三级为90元,四级为45元。外山烤笋各等级再高4元,晒笋低于烤笋4元。乌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8元,乙级72元,丙级56元;烟笋干最高限价:甲级70元,乙级64元,丙级48元。在最高限价内,由各地按略低集市价格的原则,灵活安排具体收购价格。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外贸局又联合通知整顿笋干议购价格。规定白笋干原外山价区中的永安、三明、沙县、南平(后坪)、漳平、武平、大田划为一类价区;建瓯(外山)、顺昌(外山)、浦城、崇安、邵武、光泽、龙岩、上杭、长汀、连城为二类价区;原内山价区范围不变,为三类价区。二类价区白笋干(烤笋)议购价格,一级(正牌)最高不超过140元,一类价区每50公斤高二类价区5元,三类价区每50公斤低二类价区5元;各类价区晒笋低于烤笋8元;乌、烟笋干议购价参考与白笋干历史比价水平安排。白笋干各等级1981年临时加发的生产扶持费,1982年仍暂予以保留。1983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省政府决定取消白笋干每50公斤生产扶持费40元补贴后,为了保护竹山资源,防止出现抬价争购,决定1983年将笋干改为浮动价格管理,规定一类价区一级白笋干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不超过185元。但各地实际执行的价格均高于省定的收购价格。1983年,主要产区白笋干每50公斤实际议购价是:三明、沙县为255元,建瓯为200元,漳平为195元,南平190元。1984年,笋干收购价格放开,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订价。当年各主要产区白笋干议购价基本保持上年实际购价水平,即二级白笋干议购价(每50公斤,下同):三明255元,沙县250元,建瓯200元,漳平195元,南平180元。1985~1986年,二级白笋干主要产区(永安、沙县、邵武、建瓯)平均议购价为255元,1987年为253元,1988年为318元,1989年为326元,1990年为313元,1991年为337元,1992年为407元,1993年为450元,1994年为496元,1995年为617元,1996年814元,1997年665元,1998年623元。1998年比1985年提高1.44倍。若干年份白笋干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6。
  (二)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笋干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特别产地国营商业、供销社为有利笋干收购,长期不挂销售牌价,只在内部掌握一个批零不分的销售价格(即以收购价为基础,收购季节最高加15%,销售季节最高加20%)。直到1964年之后,由于笋干产地工矿区增加,当地需要安排一部分笋干供应,产地才逐步正式规定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但是,50年代初期,私商在产地收购和批发笋干占很大比重(如南平市场1952年收购占48.8%,批发占75%)。这个期间,私商经营笋干,由于受供求影响,销售价格变动较为频繁,且升降幅度较大。1951~1954年期间,南平市场私商销售白笋干(正牌),每50公斤批发价格变动情况看:1951年1~3月(陈货)平均价为17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值计算,下同),7~10月(当年新货)平均价升为57.12元,全年平均价为37.14元;1952年1~2月升为70.08元,7~10月平均价降为29.5元,全年平均价为43.01元;1953年1~6月平均价为45.44元,7~12月平均价为73.61元,全年平均价为52.33元;1954年1~6月平均价为74.4元。由于1955年5月产地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7月4日,主要销地白笋干批发价格也作了调整。正牌每50公斤提高1.8~4.3元,副牌每公斤提高3.7~4.2元。1957年,随着白笋干收购价格的提高,当年主要销地笋干批发价格作相应调高。1958~1960年,白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60年,省商业厅下发笋干销售、调拨作价办法和费用、差率。各项作价费用、差率是:①产地采取批零一道计价,以收购成本加购零差率15%(包括零售税3%),作为批零不分的内部供应价格;②销地批发价,以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11%作价,销地批零差率为17%;③产地调拨价,以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包括代购手续费、集中费、加工损耗和包装费)和购调差率10%作价;产地县调给产地二级站,按调拨价倒扣2%作价。1961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也作相应提高。1962~1963年,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重新审定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并于8月通知各产、销地执行。主要内容有:①销区市场白笋干批发价格一律保持原定价格不动;批零差率仍按17%执行。②重新核定1964年白笋干调省外调拨价格,见表2-8-7。
  1965年,由于商品流通的费用水平降低,以及商业经营管理的改善,省物价委员会对供销社经营白笋干计价的直接费用和费率重新作了规定:①1965年,产地经营白笋干各项直接费用每50公斤(下同):代购手续费3%、产地集中费2元、集中损耗2%、整理费1.5元、加工损耗7%;②购销差率:从产地到销地的两道综合差率核定为13.4%(省供销社具体划分为产地7%,销地6.4%),销地批零差率从17%降为12%;③购调差率:调省外和出口的笋干,调拨综合差率为8.2%(其中利息1.2%、损耗1%、经管费和利润各3%)。在直接费用和综合费率核实基础上,新制定1965年白笋干销地批发价和调拨价格均比上年实际执行价格平均降低5%左右。1966年,省管白笋干销售、调拨价格,除福安县由于商品流向改由松溪、政和调拨,重新核定建瓯内山白笋干每50公斤批发价正牌为73.8元,副牌为64.6元和邵武、光泽、浦城、崇安4县,由于收购价每50公斤高于建瓯内山1.5元,其调拨价也按建瓯内山各等级另加1.5元作价外,其余地区批发价和省内外及调出口的调拨价均按上年规定价格执行。1967~1971年,笋干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保持不动。1972年,随着笋干收购价格提高,产销地白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均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①产地销售价格按收购成本加12%综合差率,作为产地批零不分供应价;②产地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以调整后收购价加各项直接费用(各项费用仍保持1964年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标准)和调拨综合费率7%,作为对省内销地调拨价格。调省外或调给出口的笋干,按省内销地调拨价格再加1%作价;③销地批发价格:按调拨价格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6.4%核定。1972年,调整后白笋干产地调拨价和销地批发价格,见表2-8-8。
  若干年份福建省笋干批发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9。
  1973~1978年,笋干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9年5月,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提高,笋干的销售价格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笋干产、销地的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以及新核定产、销地区经营笋干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差率。见表2-8-10、表2-8-11、表2-8-12、表2-8-13。
  1981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联合下发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制定,必须有利收购,有利于平抑市价,购销差率要低于原省定平价的购销差率。同年6月,省供销社调整笋干议购议销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笋干议销价格,应贯彻薄利经销的原则,产地计价的各项直接费用,应本着打紧够用合理的精神列入成本,购(进)销差率和购调差率要适当低于省定平价差率。同时,决定议价笋干销售和调拨价格,下放各地自行制定。198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笋干议购议销价格》通知中,具体核定议销笋干各项作价费用和费率。见表2-8-14。
  同年5月,省供销社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省对外贸易局联合通知所规定的议价笋干购销费用和费率,核定主要产销地议销笋干最高限价,见表2-8-15。
  1983年,由于笋干收购价格改为浮动价格管理后,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笋干销售价格计价的各项费用、费率以不超过上年省核定标准,具体销售和调拨价格由县经营部门自行制定。1984年,笋干价格放开后,笋干议销价格均由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1983~1984年主要产地笋干对外供应价格(或称调拨价格),见表2-8-16。
  笋干价格放开后,1996年供应价格(批发价)为最高,二级(副牌)白笋干(烤笋)产地每50公斤为900元左右;1997年,回落为730~780元左右。1998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出口减少,笋价下跌到650元左右。
  (三)奖售政策
  笋干收购实行奖售办法是1961年4月开始,先是奖售粮食。1962年4月,改为奖售化肥。1963年6月起,奖售物资增加有粮食、化肥、棉布和食糖,为鼓励农民交售优质笋干,并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64年4月、1967年4月和1968年奖售标准有较大变动。1969年起取消奖售,直到1973年12月才恢复奖售粮食和化肥。1974年4月又实行分等奖售办法。1975~1979年,奖售物资仅保留化肥一种,奖售标准也有所降低。1984年1月起,笋干价格放开,同时取消奖售。各年度每收购50公斤白笋干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见表2-8-17。
  三、莲子价格
  福建省种植莲子的历史悠久,产地主要分布在闽北的建宁、泰宁、建阳、建瓯、浦城、崇安等县,质量以建宁西门塘莲品质为最佳。50年代初期,莲子由私商、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多渠道经营。1956年,莲子列为国家计划收购产品,统一归供销社经营;1984年,莲子由二类调整为三类商品,放开价格,实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本省莲子收购价格虽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因价格波动较频繁,对莲子生产稳定发展有很大影响。
  (—)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建宁县中等西门白莲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95元(银元,下同),建阳县中等白莲子为40元,建瓯中等红莲子为27.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莲子收购价格由产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由于受供求影响,价格有升有降。从建宁、建阳和建瓯三个主要产地收购价格变动看:1952年以前,建阳、建瓯价格逐步上升,而建宁价格则下降。1953年,由于莲子市场紧缺,产区莲子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建阳中等白莲子由58元,提高为90元,涨幅55%,建瓯中等红莲子由40元,提高为60元,涨幅50%;建宁(西门)白莲子由59.85元,提高为106元,涨幅77%。由于1953年莲子收购价提高,刺激了莲子生产的发展。1954年,建宁、建阳、建瓯三个主产区莲子产量比1953年增加1.7倍,市场莲子供过于求。为了扩大莲子销售,将莲子收购价格回降10%。其中,建阳中等白莲子由90元降到78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0元降到55元,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106元降到95元。1955年,莲子收购价基本保持上年水平。由于当时片面强调粮食生产,当年种植面积减少,产量下降,莲子又出现供不应求。1956年,供销社为争取多收购,将莲子收购价格作较大幅度提高,其中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95元,提高到130元,建阳中等白莲子由77元,提高到84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57元,提高到63元。1957年,莲子在上年购价基础上,除建宁白莲子收购价不动外,建阳中等白莲子由84元,再提高为91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3元,再提高为69.3元。根据1957年全省经济工作会议意见,1958年莲子收购价除建宁保持不动外,建阳、建瓯莲子收购价平均提高10%。其中建阳中等白莲子由91元提到100元,建瓯中等红莲子由69.3元提到80元,调整后价格保持到1960年。1961年,由于莲子种植面积继续减少,产量下降,为促进莲子生产,将莲子收购价平均提高20%。1962~1965年,莲子收购价保持不动;1964年起,福建收购莲子实行奖售政策,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分别奖售原粮500公斤和400公斤。1966年1月,为使莲子生产稳定和增加种莲收益,省物价委员会决定莲子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0%。1967~1978年,莲子收购价格长期保持稳定。在此期间,收购莲子奖售政策作2次变动:第一次,1968年降低奖售原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奖售原粮降为250公斤和200公斤;第二次,1973年,奖售只限于出口白莲子,奖售标准也改为每收购50公斤出口白莲子,奖售原粮10公斤和化肥50公斤。为促进莲子生产,扩大出口,以及考虑莲子生产花工大、用肥多、成本高的情况,1979年,省计划委员会和省外贸局决定提高莲子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3%。1981年,由于上年各地自发开展莲子议价收购,且议购价比较纷乱。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外贸局对超计划收购的莲子,其议购价格规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购牌价的50%。1982年,采取提高莲子收购价格,并统一了奖售标准。莲子收购价格:建宁(西门)中等白莲子由230元,提高为285元;建阳地区产的中等白莲子由185元,提高为220元;中等红莲子由148元,提高为165元。奖售标准:每收购50公斤白、红莲子分别奖售氮肥750公斤和600公斤。此外,对超计划收购莲子的议购价格,规定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收购牌价的30%(1979年规定不超过50%)。1984年,莲子由二类商品改为三类,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莲子价格放开后,其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变动较为频繁。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以建瓯、建阳、宁化三个产区中等白莲子每50公斤平均议购价变动情况是:1984年为360元,1985年为334元,1986年为330元,1987年为538元,1988年为892元,1989年为619元,1990年为697元,1991年为998元,1992年为791元,1993年为693元,1994年为1018元,1995年为1291元。1996年为1279元,1997年为1405元,1998年1143元,1998年比1984年议购价格上升2.18倍。1950~1998年福建省莲子收购价格,见表2-8-18。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莲子销售价格均由经营部门自行定价。由于产地经营莲子也采取购批差和批零差二道计价,因此,莲子从收购到零售差价较大。如建瓯县1952年中等白莲子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58元,而城关零售价为82元,购零差价高达40%;销地经营莲子地区差价也很大,如1952年,主要销地经营建阳(含建瓯产)白莲子零售价:福州为136元,厦门为137元,漳州为105元,南平为119元,泉州为85元。上述销地零售价,除泉州较合理外,其余销地零售价格均偏高。1957年,针对当时产销地经营莲子购销差价偏大问题,在调整莲子购价时,将产地购批与购零差价合并,实行批零不分定价,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零差率为15%。1958年,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并具体核定建阳白莲子产地和主要销地批发价格。1959年,由于上年核定主要销地莲子批发价偏高,经重新核算,将批发价作适当降低。1960~1961年,莲子销售价格保持不变。为便于全省各地制定莲子销售价格,省商业厅于1960年下发莲子作价办法。具体包括:批发价,产地仍采取批零不分一道计价,以收购价加购零差率18%(包括零售税3%);销地以进货价加运杂费和进批差率7.9%作价;销地批零差率为17%。调拨价,以收购价加购调差率9.5%作价;产县调二级站按调拨价倒扣2.5%作价。1962年,由于上年莲子收购价提高,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由省商业厅将主要销地各品种、各等级莲子批发价格作了调整。除核定产地和主要销地莲子销售价格外,将莲子作价费用、费率重新修订一并发给各地执行。各项费用和费率,见表2-8-19。
  1963~1965年,莲子销售价格保持不动。省供销社先后于1964年9月和1965年8月对莲子调拨价格作了调整。其中,1964年是根据内外贸联合规定各项差率计算的;1965年为照顾产地经营者积极性,调拨综合差率由9%,扩大为12%(其中利息1%、损耗3.5%、经营费3%、利润4.5%),并实行省内外系统内和供应外贸出口的一律采取统一调拨价格。1964~1965年各等级调拨价格,见表2-8-20、表2-8-21。
  1966年8月,随着莲子收购价格的提高,销售、调拨价格也作相应调整。为有利收购,产地市场供应仍采取批零合一,从购到销一道计价,平均销价提高23%左右;销地批发价格作价费用、费率不变,平均销价提高19%;批零差率改为15%;调拨价格不论调省内、外商业、供销社和外贸出口的,一律执行统一调拨价,出口如有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1967~1978年,莲子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79年8月,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省计划委员会、省外贸局决定在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率的基础上,重新核定销售和调拨价格。具体办法:①产地进货成本:按收购价加产地集中费每50公斤为0.6元和基层代购手续费3%。②产地销售价:按产地进货成本加购零差率12%计价;③产地调拨价:按进货成本加县经营综合费率6%(利息1%、损耗2%、经管费3%)计价;④销地市场批发价:按产地调拨价加包装折旧费、运杂费和进批差率7.5%计价;批零差率为15%。调整后各品种、各等级莲子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见表2-8-22。
  1982年,随着莲子收购价格提高,按照1979年规定作价费用和费率水平,重新核定莲子销售、调拨价格。调整后各品种、各等级销售价格和调拨价格,见表2-8-23。
  若干年份福建省莲子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4、表2-8-25。
  1984年,莲子由二类改为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其销售价格由经营部门自行掌握。莲子价格放开后,销价有较大幅度上升。据统计,1984年莲价放开初期,中等白莲子每公斤平均议销价为9.20元,到1998年全省9地(市)所在地的销价为27.6元,15年累计涨幅达2倍左右。
  四、蜂蜜价格
  福建省养蜂历史悠久,是全国蜂蜜主要产区之一。蜂蜜历来由养蜂户自产自销。1952年,部分供销社开始收购蜂蜜。1957年,蜂蜜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统一调拨,以优先安排药用和出口需要。1984年,蜂蜜列为三类商品,实行自由购销,多渠道经营。本省蜂蜜收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养蜂效益较好,养蜂业得到很大的发展。1985年,全省蜂群增到22万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的11倍。
  (一)收购价格
  民国22~25年(1933~1936年)期间,主产区晋江县蜂蜜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民国22年为36元(银元,下同),23年为35元,24年为25元,25年为20元。
  1950~1956年,蜂蜜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由于各地蜂蜜供求情况不同,地区间收购价格差别很大。如漳浦县1950~1954年每50公斤41度蜂蜜收购价为52元(以第二套人民币币值计算,下同),1955年降为38元,1956年再降为34.5元;南靖县1954年开始收购,40度蜂蜜收购价为34元,1955年为34.5元;建瓯、浦城1952~1956年收购价均为38元。1957年,为促进蜂蜜生产和有利收购,省供销社于7月规定6个主产区42度荔枝蜜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为50.25元,其中,福州为53元,福清(城关,下同)为51元,龙海为48元,莆田为50元,漳浦为49.5元,诏安为50元。1958年,主产区蜂蜜收购价不动。1959年,为了满足市场和药用需要,省商业厅将主产区蜂蜜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提为64.04元。1960年,由于受灾,蜂蜜产量减少,为了争取多收购蜂蜜,1961年3月省商业厅又将二等春蜜平均收购价由1960年67.2元,提高到92元。同时,取消城乡差价,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1962年9月,为鼓励群众养蜂和售蜜的积极性,增加国家收购量,解决市场、出口和药用需要,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定福建省漳浦县一级蜂蜜收购价,由1961年100元,提高为110元,幅度10%(二级由92元提为102元,三级由85元提为94元)。本省相应对16个产区二级40度春蜜收购价由92元,提高为102.3元。在提高收购价同时,决定恢复地区和城乡之间地区差价。1963年,收购价格保持上年水平不动。1964年,由于前几年蜂蜜几次提价,促进蜂蜜生产发展,市场供求缓和,集市价格大幅度下降,造成牌市价格倒挂,有的地区主动降低收购价。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于5月将全省县级市场40度杂花蜂蜜平均收购价由102.3元,调低为84.17元。1965~1977年,除1967年为鼓励蜂农投售创汇高的紫云英蜜,决定将二等紫云英蜜提与一等荔枝蜜同价外(即每50公斤提高10元),其余年份收购价保持不动。根据国家物价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1978年12月,将蜂蜜划分产区和半产区定价。产区40度一等蜂蜜收购价,从94元提高为110元;40度二等蜂蜜收购价,由84元提为100元。在调整收购价同时,对蜂蜜等级差价、浓度差价重新作了规定。等级差价,以桂圆、荔枝、枇杷、柑桔4种花蜜为一等蜜,其他杂花蜜为二等蜜;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每升降一度,加减价5元,37度比38度减价10元,36度以下按质论价。取消冬春蜜差价。由于蜂蜜存在浓度低、质量差、品质差价不合理、价格偏高,影响出口和国内销售。为了提高蜂蜜质量,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1980年3月,将蜂蜜收购价和等级标准、差价,重新作了安排收购价格,全省仍分产区、半产区订价,产区一等40度蜂蜜保持上年水平,每50公斤为110元,半产区高产区1~2元;等级差价,蜂蜜以花种定三个等,一等花种蜜为荔枝、龙眼、枇杷、柑拮、八叶五茄;二等花种蜜为紫云英、油菜、芝麻、向日葵、橄榄、杂花(无异味);三等花种蜜为乌桕、地瓜花、棉花;其余为等外花种蜜。以一等花种蜜为标准,每低一等递减10元,等外蜜各地视当地情况自行安排差价。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40度以上每升1度每50公斤加5元,39度减10元,38度减20元,37度减35元,低于37度的不挂价收购。由于浓度差价扩大,为避免收购时发生争执,采取增设半度计价,不足半度的采取“二舍八整,三七作五”的方法处理。由于出口蜂蜜不景气,国内市场销售不畅,库存积压,为扩大销售,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于1981年10月将蜂蜜收购价作适当调低,产区一等40度花种蜜收购价,由110元降为100元。各花种蜜划分三个等级不变,以一等花蜜为标准的等级差价由原定10元扩大为15元,等外花种蜜不收购;浓度差价按原规定执行不变。因蜂蜜收购价格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浓度差价中上差偏小,下差偏大,不利生产与收购;二是等级差价偏大,各省每降一个等级差价10元,本省差价15元。据此,1982年10月采取40度一等花种蜜原定收购价不变,即每50公斤为100元,对等级和浓度差价作适当调整。等级差价,以一等花种蜜为标准,原每递减一个等级减价15元,现改为减价10元;浓度差价,以40度为标准,原每50公斤每增1度加价5元,每减1度减价10元,37度减价35元,现改为每增1度加价10元,每减1度减价10元(即37度减价30元)。由于修订等级和浓度差价,使本省二、三等花种蜜和高浓度及37度蜂蜜的收购价有不同程度提高。
  1983年,蜂蜜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84年2月,省供销社通知,蜂蜜收购价实行浮动价格管理,上浮为10%,下浮为15%。由于外贸出口蜂蜜减少,当年蜂蜜出现供过于求,各地蜂蜜收购价均下浮。据莆田、仙游、平和、南靖、龙海、福清6个产区统计,40度一等花种蜜收购价为86.8元,比原收购价100元,下浮13.2%。1985年,蜂蜜收购价格放开后,其收购价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福清、莆田、仙游三个产区平均收购价变动情况是:1985年为84.8元,1986年为94.53元,1991年为211元,1994年为294元,1995年为296元,1996年为430元,1997年和1998年均为420元。1998年比1985年蜂蜜收购价上升3.95倍。1952~1998年福建省蜂蜜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6。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蜂蜜销售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1959年,省商业厅规定蜂蜜作价办法和费用、费率,具体销价仍由各地自定。1959年规定是:产地采取批零不分定价,从收购到零售的购零差率为15%(1960年起另加零售税3%),如需批发按收购价加差率8.8%作价。;销地进批差率6.5%,批零差率为15%。1960年,省商业厅、省外贸局联合通知规定,调给外贸出口蜂蜜,以收购牌价加综合费率12.5%作价。1962年,省商业厅结合蜂蜜购价调整,对产地蜂蜜作价费率作了修改,改为产地不再实行批零不分,规定产地购批差率为10%,批零差率为15%。据此,核定16个县、市二级40度蜂蜜批发价格为112.66元。1963年,蜂蜜销售价格不动。1964年,由于蜂蜜收购价调整,销售价格作相应降低。全省各级市场40度杂花春蜜,批发价从112.66元,降低为93.68元,幅度16.84%;零售价格从129.46元,降低为107.74元,幅度16.97%。在调整销价同时,对各种差价又作了修订:品种、品质、季节差价,一律按收购价规定办法执行;购销差率改为10.5%(包括代购手续费3%,利息1.8%,损耗2.5%,经管费2%,利润1.2%);调拨价,不分系统内外和调外贸出口,一律以批发价作价;城乡差价按合理流向增减运杂费。1965~1977年,蜂蜜销售价格一直保持稳定。1978年12月,由于蜂蜜购价提高,为使销售价格不致于过大提高,全省城关以上市场购批差率,产区按11%,半销区按13%计算;批零差率从15%缩小为福州13%,其他地区12%。调整结果,全省平均零售价水平提高15%。蜂蜜调拨价和销售价的等级、浓度差价,一律和收购价一样处理。调拨作价,省内系统内产地县对销地县调拨,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作价,对二级站倒扣3%,对省外和出口、工业、药用等供应,一律按当地批发价作价。
  1980年3月,蜂蜜销售价格随着收购价格等级差价和浓度差价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蜂蜜的购批差率、批零差率和调拨作价,仍按1978年规定不变。由于蜂蜜价格偏高,销售不畅,库存积压。1981年11月,随着收购价调低,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为了有利商品流通,原规定批零差率12%~13%偏紧,改为15%;调拨作价,改为产县调给省内外供销、商业系统,以转手批发的,一律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对二级站调拨倒扣3%;对外贸、工业和药用等用蜜,一律按当地批发价作价。为了解决蜂蜜等级差价偏大和浓度差价不合理的问题,1982年10月随着二、三等花蜜收购价提高,相应调整二、三等花蜜的销售价格。调整结果:一等花蜜销售价格不动,二等花蜜提高5.45%~5,86%,三等花蜜提高13.23%~14.21%。
  1962~1982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蜂蜜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7。
  1984年,蜂蜜实行浮动价格。由于当年蜂蜜供过于求,蜂蜜销售价格随着购价下浮,而相应降低。1985年起,蜂蜜销售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自行确定销售价格。1989年,蜂蜜供求基本平衡,销路转好,蜜价有明显上升。到1998年,一等40度蜂蜜每50公斤供应价产区达600元左右,销区为650元左右。
  第二节 土副产品价格
  一、桐油价格
  桐油是工业和农渔业生产资料,又是军用特需物资。福建桐油主要产地分布在闽北各县和福安、福鼎、寿宁等县。1952年,供销社系统就开始经营桐油。1954年,桐油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由于本省桐油需要量大,除省内收购外,每年计划安排从贵州、四川、湖南3省调进大量桐油。
  50年代初期,桐油(仁、籽)购销价格均由各地自行定价。1956年起,由省统一管理。1985年起,桐油(仁、籽)购销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随行就市,议价购销。福建省桐油价格水平,50年代和60年代购销价格稳中有升,70年代后期,桐油购销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桐油收购价格稳中略升。以民国19~25年7年平均计算,福安县(穆阳市场)桐油(统货)每50公斤(下同)收购价为16.54元(银元)。各年收购价格见表2-8-28。
  50年代初期,桐油(籽)收购价格由各地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关系影响,桐油价格起伏不定。1954-1956年间,桐油供应紧张,为争取多收购桐油,各地均不同程度提高桐油(籽)收购价格。1957年,本省桐油(籽)收购价格,一年内先后调整2次:第一次于3月,将全省桐油(籽)收购价格总水平作适当提高,平均提价幅度为9.0%左右;第二次于4月,为平衡地区之间价格,又对部分产区桐油(籽)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调整结果,使本省桐油(不带税,37个收购点平均)收购价格由1956年52.62元,提高到56.65元;桐籽由19.56年12.69元,提高到14.03元。
  1958~1960年,桐油(籽)收购价格,除1958年将原福安专区所辖6个县桐油(籽)收购价格作适当提高外,全省其余市、县桐油(籽)收购价格均保持原价不变。1961年,为了促进油料生产,增加油源,省人民委员会于1月和6月先后2次调整桐油(仁、籽)收购价格。第一次于1月1日起执行,全省63个城关收购点,桐油(不带税)平均收购价格由59.26元,提高为60.11元;桐仁由26.88元,提高为28.09元;桐籽由14.38元,提高为15.06元。第二次于6月1日起执行,全省63个城关收购点,桐油(不带税)平均收购价格由60.11元,提高为70元;桐仁由28.09元,提高为33元;桐籽由15.06元,提高为17.87元。1962~1970年,桐油(籽)收购价格保持不动。1971~1981年,为了促进桐油生产的发展,满足工业和农渔业生产需要,本省桐油(仁、籽)收购价格先后调整了4次:第一次,1971年7月,桐油(不带税)统货收购价由69.5元,提高为82元,幅度为17.9%;桐仁(中等)收购价由33元,提高为40元,幅度为21.2%;桐籽(中等)收购价由17.87元,提高为21元,幅度17.5%。调整后桐油(仁、籽)均实行全省统一收购价格,取消省内地区差价。第二次,1978年9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将桐油(不带税)全省统货收购价,由82元,提高为100元,幅度21.95%;同年10月,又将桐仁、桐籽作相应调整,桐仁中等收购价格由40元,提高为48元,幅度为20%;桐籽由21元,提高为25元,幅度为19%。桐仁、籽等级差价全省统一划分为上、中、下3个等级,每50公斤上等比中等高1元,下等比中等低1元。第三次,1980年10月,根据商业部通知,将桐仁(中等)收费价由48元,提高为63元,幅度31.25%;桐籽(中等)由25元,提高为34元,幅度36%。同年12月,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通知,将桐油(不带税)统货全省统一收购价从100元,提高为130元,幅度30%。在调整桐油(仁、籽)收购价格同时,为有利商品流通,取消全省统一收购价格,并根据商品流向,将全省划为5个价区安排地区差价。第四次,1981年10月,由于桐油供需缺口大,牌市价格差距大,以及邻省收购价格和奖售标准高于本省,致使桐油大量流入市场和流出省外。为了加强桐油收购,满足工、农、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经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研究决定,桐油暂采取平议结合办法收购,具体办法:①实行平议结合收购,派购和议购各占50%,平价收购部分按省定各类区价格执行,议购价格主产区(1类区),每50公斤最高不超过200元,每类区可递增5元,5类区最高不超过220元。②桐油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后,平价收购部分,奖售物资照给,议购部分不再给奖售物资。③桐仁(籽)议购价格水平,按原定与桐油比价安排。1982~1983年,继续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1984年桐油取消奖售后,桐油(仁、籽)收购价格,也同时放开,实行全部议价收购。桐油实行议购收购后,其议购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94年比1984年提高1倍以上。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1984~1994年全省主要产区平均桐油(籽)议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29。
  1995年起,本省桐树没有成片生产,产区生产的桐油(籽)主要通过集市出售。因此,没有议购价格。
  1950~1994年,福建省桐油(籽)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0。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省桐油销售价格,以主要销区福州市场为代表,7年平均,桐油(统货)批发价27.42元(银元),零售价30.69元(银元)。各年份桐油销售价格见表2-8-31。
  自1954年起,本省桐油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主要销区桐油销售价格,由于进货成本提高,一年内价格变动三次,如福州每50公斤桐油批发价格变动情况是:1月为61元,5月为64元,9月为67元,11月为72元。1956年,桐油销售价格大部分销区保持稳定。1957年,随着桐油(仁、籽)购价提高,销售价格亦作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全省76个点平均,桐油批发价由70.04元,提高为74.77元,幅度为6.75%;零售价由75.51元,提高为80.15元,幅度为6.14%。1958~1960年,本省桐油销售价格,除原福安专区所辖6个县,1958年因桐油购价提高,销价亦作相应调整外,其余地区桐油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61年,由于桐油收购价格提高,省人民委员会先后二次决定调整桐油销售价格。第一次于2月15日执行,全省63个市、县平均,桐油批发价由75.39元,调整为76.4元,幅度1.34%;零售价由80.7元,调整为81.69元,幅度1.24%。第二次于6月15日执行,全省63个市、县平均,桐油由原零售价81.69元,调整为83.54元,幅度2.2%。调整后,桐油销价称为批零不分统销价格,取消批发价格。同年6月1日,省外调进桐油,由于进货成本提高,省属福州、厦门土产站桐油调拨价,由75.17元,提高为83元;省内产桐油,产地调拨价,一律按产地含税收购价加综合差率5%计价,作为产地调拨价。1962~1970年,桐油统销价保持不动。在此期间,1963年5月,由于省外调进净桐油(原调进称毛桐油)质量高,进货价比毛桐油每50公斤高3.6元。据此,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在原毛桐油调拨价不动的前提下,福州、厦门调出净桐油核定为86.6元,各县净桐油统销价也比毛桐油每50公斤加价3.6元。1964年起,由于省取消产县调拨桐油亏损补贴政策,从1964年10月开始,产地县调出桐油,不分系统内外,一律按当地桐油统销价进行调拨。1971年7月,由于桐油收购价提高,省商业局重新核定桐油(统货)产地交货,不带包装,调拨价为95.05元。1954~1971年中若干年份福建省桐油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3。
  1972~1978年,桐油统销价保持不动。1979年3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关于提高桐油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本省桐油统销价,具体调整如下:将全省划分为产区、次产区、半销区、销区4个类区定价。城关市场统货桐油,统销价格:1类价区调整为124元;2类价区调整为127元;3类价区调整为131元;4类价区调整为135元。全省平均由83.73元,调整为129.5元,幅度55.4%。同时,取消净桐油每50公斤加价3.6元,实行统一统销价。调整后桐油统销价,供应给农、渔业生产用油给予优待,产区按收购价加税作为优待价;次产区和销区再加运杂费(每50公斤桐油2类区加2元,3类区加3元,4类区加4元)作为优待价。省内生产桐油调拨价格,产地按当地统销价倒扣2%作价;省外调进,供销社系统按当地统销价倒扣3%,作为省站仓库交货价;调给水产部门按进货成本作价。全省划分4个类区具体情况,见表2-8-34。
  1980年11月,根据国家物价总局、粮食部《关于提高桐油购销价格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又将桐油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①根据商品流向,桐油销售价格全省从上年划分4个价区基础上,当年改划为5个价区。各价区划分和销售价格,见表2-8-35。
  ②调整后,销售价作为批发价格。凡供应给个人零星用的桐油,以零售价格供应,桐油批零差率全省统一为8%;桐油批发价为城关价格,销区城关以下,适当安排城乡差价,一般以足够支付运杂费和包装费用为限。
  ③调拨价格:省内产桐油,凡产区、次产区计划内调拨的,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省外桐油,一律按省站批发价作为仓库交货价;省站调给水产部门按进货成本作价。
  ④省外调进桐油,凡单据标明“一级油”、“精炼油”、“净桐油”的,以及省外调进“毛桐油”,经沉淀后调出的桐油,本省现统一称为“净统油”,其调拨和销售价格,均按省规定桐油批发价,每50公斤另加5元作价。
  1981年,桐油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后,平价购进的仍按平价调拨供应,议价购进的按议价调拨供应。平价部分按国家规定价格不变,议价部分调拨费率和进销差率掌握低于平价,由各地自行作价。1983年5月,省供销社重新核定省外调进计划内桐油调拨价格。福州、厦门、漳州土产站调拨价,毛桐油为189元,净桐油为194元;泉州、莆田、宁德土产站调拨价,毛桐油为191元,净桐油为196元;其他县按进货价加运杂费和综合差率4%作价。
  1984年,桐油调拨价和销售价相应放开,由各地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自行议价销售,价格大幅度上涨。福州土产站近几年从省外调进的桐油,每50公斤供应价格1996年为450元,比1983年上涨1.2倍;1997年,又涨到600元,比1996年上涨33%;1998年下半年,回落为550元。
  (三)奖售政策
  1961年7月开始,桐油收购实行奖售办法,当年每收购50公斤(下同)桐油奖售煤油50公斤。1962年上半年,奖售物资调整为原粮15公斤,煤油12.5公斤;1962年下半年,原粮和煤油奖售标准不变,另增加奖售棉布3.33米。1964年1月起奖售标准在上年基础上,略有增加,奖售原粮25公斤,煤油25公斤,棉布3.33米。1964年5月起,奖售标准又作较大提高。奖售原粮为100公斤,棉布为8.33米,但取消奖售煤油。1967年起,棉布奖售标准不变,奖售原粮标准由100公斤,降50公斤。1970年起,收购桐油停奖售,直到1978年10月恢复奖售,当年每收购50公斤桐籽奖售化肥10公斤,收购50公斤桐油奖售化肥40公斤。1984年起,桐籽(油)实行议价收购后,同时取消奖售。
  二、棕片价格
  棕片是农渔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原料。福建棕树种植分布山区,主要产区有顺昌、建瓯、浦城、闽侯、永泰、福鼎等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农渔业生产发展,本省产棕片满足不了需要,1952年开始从省外调进。
  50年代初期,棕片购销价格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8年,棕片价格收归省统一管理。1983年,棕片价格放开,由经营部门随行就市,议价购销。棕片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价格上升较快;1958年起,价格稳中有升。
  (一)收购价格
  民国25年(1936年),主产区浦城县乙级棕片每50公斤(下同)成交价为20元(银元)。
  50年代初期,由于受供求影响,棕片市场成交价有较大上升。1952年,各地供销社开始经营棕片,但收购价格仍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1953~1957年期间,由于农渔业生产发展,棕片需求量增加,在供求紧张情况下,各地棕片收购价又有较大幅度提高。如建瓯县棕片收购价格1953年为27元,1954年上升为40元,1957年高达55元,4年期间,收购价上升1倍以上。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和平衡,至1957年,棕片收购价格县与县之间价格差距悬殊,高的县为60元,一般为45元,低的县仅27元,高低相差1倍以上。由于棕片价格过高,也直接影响农渔具价格上涨。1958年,为了解决棕片收购价存在突出偏高或偏低问题,省供销社决定,全省棕片收购价收归省管理。同时,为平衡毗邻地区价格,于3月1日将各县棕片收购价重新进行安排。各县新安排收购价格,见表2-8-36。
  1959~1966年,棕片收购价保持稳定。1962年,收购棕片实行奖售物资,每收购50公斤棕片奖售大米7.5公斤。1963年,除奖售大米外,再增加食糖7.5公斤。1964年,改为奖售原粮10公斤,直到1966年4月取消奖售。1967年1月,为了发展棕片生产,扩大自给能力,减少外省调进榇片,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联合通知,调整棕片收购价格。通知规定,调整后棕片实行全省城乡统一收购价格,每50公斤棕片甲级66元,乙级60元,丙级54元。1967年棕片收购价格调整后,直至1982年均保持原价不动。1983年,棕片放开收购价格,实行随行就市,议价收购。棕片价格放开后,议购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据省统计局统计资料,全省5个主产县平均,棕片收购价格:1984年为72元,1989年为108.17元,1995年为233.47元,1996年为245.69元,1997年245.57元,1998年239.20元,1998年比1984年提高2.32倍。1950~1998年棕片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7(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棕片销售价格均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规定。产地制定棕片销售价格,其购销差率均掌握10%左右。1953年起,福建省开始向省外调入棕片。1955年9月,原省土产公司根据省外调进棕片进货成本,核定5个土产站棕片供应价格。同年,其它主要产销区棕片销售价格也有较大变动。省供销社(土产处)根据省外调入棕片进货情况变化,1957年7月,重新调整省外调进棕片各土产站批发价格。在调整棕片批发价同时,并具体规定土产站对县调拨作价和县供销社经营省外调进棕片作价办法:土产站对县调拨,一律按站批发价倒扣3%作价;县按调拨价加实际运杂费和综合差率9.6%(其中,管理费3%,利息0.6%,损耗2%,营业税3%,利润1%),作为县批发价;零售价批零差率8%~10%,如县供销社委托基层供销社代销,也可按批发价加3%~5%代销手续费,作为县内批零不分的供应价格。1958年3月,省供销社整顿各地棕片购销价格,重新对棕片作价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地产地销(或有余)的县,购销差率为10%~11%(其中,经管费3%,利息1.2%,损耗2%~3%,利润1%,营业税3%);地产不足需向外调进补充的县,购销差率以当地收购的销价与外地调进销价加权平均,作为对外统一销售价格;沿海销地由省外调进供应的棕片,作价办法仍按1957年省供销社规定执行。1959~1966年期间,棕片销售价格一直保持不动。1955~1966年福建省棕片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8。
  由于省外调进棕片价格提高,1967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省供销社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消费的原则,调整省外调进和省内产的棕片销售价格,实行全省城乡批零不分统一供应价。棕片统一供应价:甲级为67元,乙级为61元,丙级为55元。调拨价格:省外调进棕片站仓库交货按统一供应价倒扣5%作价;省内产棕片由产销直接挂钩,产地交货,按统一供应价调拨。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通知,调整省外主产区棕片调拨价格。1974年4月,对本省棕片销售、调拨价格又重新作了规定:决定棕片销售价格暂不调整,即全省城乡统一批发价,甲级67元,乙级61元,丙级55元;对供应个人零星用的棕片,以批发价加3%作价。调拨价格,省外调进棕片土产站对销区县调拨(站仓库交货),改按以统一批发价作为调拨价格;省内产棕片仍采取产、销县直接挂钩,为有利产地棕片调拨,采取产地县保本经营,核定产地调拨价格,甲级为72元,乙级为66元,丙级为60元。调拨价格调整后,销区经营棕片所发生亏损,由县一级经营单位负担。由于本省经营棕片长期采取亏赔政策,对促进棕片生产,支持农渔业生产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棕片生产和经营数量增加,除满足农渔业生产需要外,还有相当数量棕片供应给工业、手工业用制造日用生活用品。为减轻经营单位负担,省计划委员会决定从1978年7月起,对棕片供应价格调整如下:原来全省城乡统一供应价作为专项供应给农、渔业生产用棕的优待价,即全省城乡统一支农优待价为甲级67元,乙级61元,丙级55元;供应给手工业部门用于生产日用品或其它行业用棕,采取商业部门保本经营原则。全省分别产销二类区定价,即二类区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平潭、东山等6个销区县、市,城乡统一供应价,按支农价加10元作价(即每50公斤甲级77元,乙级71元,丙级65元);其它县、市均列为一类区,按支农价加8元作价(即每50公斤甲级75元,乙级69元,丙级63元)。
  由于农渔业生产所需的棕片,已由塑料、尼龙制品所代替,棕片社会需求明显减少,因此,1983年棕片价格放开后,其销售价格虽有一定上升,但比其他农产品升幅小。产区棕片每50公斤销售价格变化情况:1985~1988年为90~100元;1989~1992年为110~130元;1993年为160~180元;1994~1998年为240~260元。
  三、土纸价格
  土纸是福建山区主要土特产之一,生产历史始于唐朝,至今已有1280多年之久。土纸的原料毛竹(竹麻),主要产区有长汀、上杭、连城、永定、武平、龙岩、宁化、将乐、尤溪、顺昌、浦城、南平12个县;土纸主要品种有文化纸(包括毛边纸、玉扣纸、顺太纸)、粗料纸(包括节包纸、永利纸、长连纸)和高级土纸(包括粉土纸、粉连纸等)。本省土纸大量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香港、澳门地区和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菲律宾、泰国、印尼、缅甸等国家。土纸购销价格,50年代初期,主要由各地定价为主。1957年起,实行由省统一定价。1985年1月,土纸价格放开,实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福建省土纸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但经历了两次较大价格起伏,影响土纸生产的稳定发展。
  (一)收购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土纸收购价格虽有变动,但升降幅度不大。以上述抗日战争前7年平均:将乐毛边纸(甲级)每刀为1.043元(银元,民国时期同),长汀玉扣纸(四号)每刀2.156元,永定节包纸(二级)每片2.133元。民国19~25年主要产区土纸收购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39。
  50年代初期,土纸收购价格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定价。这个期间,由于受供求影响,价格起伏较大。1952年以前,土纸畅销,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1952年以后,由于物资交流暂时受到阻塞,出现土纸滞销积压,商业部门采取较大幅度降低收购价,限制土纸生产。
  如,1953年上半年先后二次降低文化纸价格。同年10月,由于土纸销售情况变化,对个别品种作了升降调整。土纸收购价格经过1953年调整后,1954年,大部分地区和品种均保持原价不变,6月1日对沙县和永安生产的毛边纸作了调高,永定节包纸适当降低。1955年,土纸收购价格大部分品种维持上年水平,小部分品种收购价格略有上升。由于1953年降价限产,土纸生产受打击,产量大幅度下降,至1956年初,土纸又开始出现供应紧张。商业部门被迫在1956~1957年连续二年先后三次提高收购价格,使土纸收购价格基本恢复1952年水平,但土纸生产恢复仍很缓慢。1958~1959年,土纸收购价格除1958年沙县毛边纸(甲级)每刀由3.2元提高为3.3元、1959年邵武改良纸(甲级)每件由18元提高为21.5元和邵武连史纸(甲级)每刀由18.5元提高为25.0元外,其余品种均保持不动。1960~1962年,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国家处在经济困难时期,为了扩大收购,商业部门在1960~1962年,连续三年大幅度提高土纸收购价。1962年10月调整后,收购价格与1957年比较:文化纸类提高65%,粗料纸提高1倍多。其中,长汀玉扣纸提高70.4%,顺太纸提高近1倍,节包纸提高1.11倍。1963~1966年。由于本省土纸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后,生产恢复很快。随着国民经济的全面好转,市场稳定,土纸收购量回升,从1963年底开始,又出现土纸滞销积压。为了扩大土纸销售,从1964年起,国家又连续3年降低土纸收购价格。调整结果,1964年,全省平均土纸价格总水平降低7.5%,主要是降低粗料纸和个别突出偏高文化纸价格。1965年,各品种土纸价格全面降低,全省平均土纸价格总水平降低10.7%。1966年,主要降低文化纸价格,平均降低4%左右,粗料纸收购价保持不动。1967~1980年,为了保证土纸正常生产和纸农收益,以满足市场和出口需要,本省土纸收购价格又先后作了3次调整:第一次,1972年8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将土纸中的粗料纸收购价格提高10%,其他品种保持不动;第二次,1977年4月15日,由于几年来生产原辅材料、工资单价和短途运输等价格提高,而土纸价格没有相应调整,因而影响纸农生产积极性。据此,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将省管29种土纸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0%左右,其中文化纸提高9.5%,粗料纸提高10.5%。调整后价格比1962年仍低14%左右;第三次,1979年5月10日,省计划委员会、省供销社为了平衡竹、笋、纸相关产品收购价格水平,将省管27种土纸收购价格总水平提高16%左右。机制(包括半机制)竹料土纸收购价格,由地区参照同类手工土纸比质比价安排。省物价委员会、省财贸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81年7月1日起,本省土纸实行平议结合收购办法。具体要求:品种只限于传统手工生产的竹料土纸;平议收购比例按平价占70%,议价占30%;议购价格掌握在不超过收购牌价40%,由各地灵活浮动。但是,1981年,部分地区实际执行平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有的超过省统一规定标准。如长汀县(外贸土纸基地)收购玉扣纸,平议比例规定各50%,玉扣纸(4~7号)议购价按牌价加42%。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82年4月发出《关于整顿土纸收购价格的通知》,强调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土纸的平议价收购比例,平价占70%,议价占30%和议价最高不超过收购牌价40%。1982年,绝大部分地区均执行省规定土纸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由于土纸市场购销情况变化,省内外销区反映土纸价格偏高,销售困难。1983年3月10日,省供销社系统将内销土纸议购价幅度调低,如毛边纸,平议收购比例不变,议价幅度调低为高于牌价15%。5月10日,省外贸系统对外贸基地收购的土纸,平议价比例和议价幅度也调低。1984年,土纸收购仍维持平议结合收购办法。1985年1月起,土纸改为三类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取消国家统一定价。土纸价格放开后,当时由于受供求限制,收购价格基本稳定。直至1987年以后,土纸议购价才较大幅度上升。但1998年由于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土纸出口锐减,产品积压,价格大幅下降。如将乐甲级毛边纸,1984~1986年每刀为8.01元,1987年上升为9.82元,1988年为12.93元,1991年为15.73元,1993年为21.12元,1995年为26.5元。1996年38.78元,1997年33.10元,1998年28.30元。1998年比1985年上升2.53倍,1950~1998年土纸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40。
  (二)销售价格
  50年代初期,土纸销售价格主要由各地经营部门自行定价,因受收购价变动影响,土纸销售价格变动较为频繁。1957年,省规定土纸作价办法,并具体管理主要产销区土纸销售价格。
  1950~1952年,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市价占主导地位。这个期间,由于土纸产量少,市场畅销,销售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以产销地市场土纸销售价格变动情况看:长汀市场3号玉扣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为3.91元,1951年为6.47元,1952年为6.85元,1952年比1950年上升75.2%。南平市场销售沙县产甲级毛边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底为1.60元,1951年为3.63元,1952年为4.16元,1952年比1950年底上升160%;福州市场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平均批发价,1950年底为3.40元,1951年为6.49元,1952年为7.94元,1952年比1950年底上升133.5%。土纸销售价格大幅度提高,主要在1951年7月至1952年7月之时间。由于1952年底土纸出现滞销积压,随着收购价降低,土纸销售价格于1953年上半年有明显降低。南平国营贸易公司销售沙县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3年1月为5.0元,6月降为3.5元,年平均价为4.15元;福州国营贸易公司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3年1月为5.9元,6月降为4.4元,年平均价为4.7元。1954~1956年,土纸销售价格略有回升,但升幅较小。如福州市场销售将乐甲级毛边纸,每刀批发价,1954~1956年3月均为4.4元,1956年4月升为4.5元,12月再升为4.65元。1957~1960年期间,土纸销售价格除1957年略有上升外,其余年份销售价格均保持不动。1961~1962年,随着收购价格提高,本省土纸销售价格,也同时作了较大幅度提高。如长汀5号玉扣纸,产地每刀批发价,1960年为5.2元,1962年为9.65元,1962年比1960年提高85.6%;将乐甲级毛边纸,产地每刀批发价,1960年为4.44元,1962年为7.8元,1962年比1960年提高75.68%。1964~1972年,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变动较频繁。1964~1965年,连续3次大幅度降低土纸销售价格;1966年起,又3次分别对部分土纸销售价格作了适当提高。具体调价情况:1964年,由于1962年本省土纸购价提高较多,加上经营环节多,费用大,更显得土纸销售价格高。随着土纸收购价降低,采取减少经营环节,于10月15日将全省土纸销售价格,平均降低12.5%(收购价只降低7.5%)。同时,在等级价格安排上,采取扩大等级差,低档纸价格多降,以及将销区土纸批零差率从15%,缩小为12%(产区批零差率10%不变)。1965年,由于土纸生产恢复,收购量增加,但销量没有增加,并出现土纸滞销,库存增加。为支持土纸生产,扩大销售,本省1965年度先后2次大幅度降低销售价格。第一次于6月5日在收购价格调低基础上,通过商业部门改善经营管理,压缩流通费用,采取购价少降,销价多降的办法,使全省土纸销价平均水平降低14%(购价降低10.7%),其中,产区降低15%,销区降低12%。第二次,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知,为扩大土纸销路,支持土纸生产,本省于9月1日,在土纸收购价不动的情况下,再次大幅度降低土纸销售价格。全省平均土纸销售价格比第一次调价后的价格,再降低20%(比1964年降低30%)。
  1966年,由于土纸供求关系变化,经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意,本省于4月25日将文化纸类中的玉扣纸、顺太纸和明袋纸销售价格作适当提高,毛边纸、改良纸销售价格保持不动;粗料纸类平均销价提高9%左右。土纸销价调整后,商业部门经营土纸,除玉扣纸保本经营外,其它品种购销价格平均仍倒挂10%左右。1967年,由于土纸销路已打开,库存正常,为有利商业经营,在收购价格不动的前提下(除文化纸为支持“文化大革命”用纸,进销价格倒挂暂不解决外),于2月10日适当提高粗料纸销售价格,以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1972年8月10日,根据商业部通知精神,本省土纸销售价格又适当调高。文化纸类,在收购价格不动的前提下,主要解决购销价格倒挂的问题。除文化纸类中的玉扣纸、连史纸和洋信纸销价不动外,其余文化纸平均销价提高10%左右;粗料纸类,由于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相应提高10%。土纸销价提高后,商业部门经营土纸,基本做到保本经营。1973~1976年,土纸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7~1981年,土纸销售价格又有三次提高。第一次,1977年4月15日,随着土纸收购价提高,商业部门采取保本经营的原则,相应提高产、销地土纸销售价格。省管29种主要土纸产地销价平均提15%左右(其中,文化纸类提高17%,粗料纸类提高13.5%);第二次,1979年5月10日,随着土纸收购价格提高,为促进土纸生产的发展,商业部门采取产地购批差率缩小1%(由6%缩小为5%),另在土纸销价加计生产扶植费2%,用于垦复造纸竹林和技术改进费用。新核定省管27种土纸销售价格,总水平提高16%(其中,文化纸类提高20%,粗料纸类提高14%);第三次,1981年7月,土纸实行平议结合的收购办法后,1982年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土纸调拨和销售价格一律按省定平议比例(平价70%,议价30%)和平议价格平均计算,核定对外调拨和销售价格。产、销地实行平议结合平均价与平价销售价格比较有较大幅度提高。1983年6月29日,省日杂公司根据产地土纸议价幅度,核定产地和省管4个主要市场土纸平议结合的批发价格。1950~1983年,福建省主要土纸销售价格变化情况,见表2-8-41。
  1985年1月起,土纸放为三类农副产品,取消国家规定的销售价格,经营部门根据进货成本,实行议购议销。土纸价格放开后,1996年销售价格最高,如福州市场每刀5号玉扣纸批发价高达50元左右,甲级将乐毛边纸达40元左右;但1998年由于土纸积压,销价又大幅度降低,5号玉扣纸每刀最低降为26元,毛边纸最低降为22元左右。
  (三)奖售政策
  为了扶持、发展土纸的生产,从1962年10月起,本省收购土纸实行奖售办法,当年每收购1吨土纸,平均奖售原粮350公斤,棉布13.3米,并实行分品种奖售标准。1964~1968年,4次调整奖售标准。1968年,奖售原粮减为250公斤,取消奖售棉布。1970年起取消奖售,直到1972年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1吨土纸奖售原粮150公斤。1978年11月起,提高奖售标准,每收购1吨土纸,平均奖售原粮250公斤,另加奖棉布1.67米,并实行分品种奖售标准。1980年起,除奖售标准不变外,省供销社决定,从1980年起,采取临时性补助化肥办法,用于纸农增产粮食,解决口粮不足。补助化肥标准,每收购1吨竹料文化纸补助130公斤,竹料粗料纸补助80公斤,竹料高级漂料文化纸补助150公斤。1985年,土纸改为三类商品,价格放开,同时取消收费奖售办法。土纸取消奖售后,产区供销社在缺粮的文化纸产区,采取以粮换纸办法,对补助化肥部分,也改为以肥换纸的办法。各年度每收购1吨土纸奖售物资的具体标准,见表2-8-42。
  四、草席价格
  草席是福建省传统产品之一。草席品种按所用席草区分有灯芯草席、淡水草席、咸水草席、岩草草席和马兰草席5种。全省有30多个县生产草席,主要产地有南安(金陶)、福州(郊区)、闽侯、仙游、罗源、永泰、龙海等地。南安(金陶)编织草席有800多年历史,明朝初期,草席曾远销东南亚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草席业务。1959年,草席列为二类商品,实行计划收购。1985年起,草席放为三类商品。草席价格,50年代主要由各地自定。1958年,省开始管理主产区南安(金陶)、闽侯产草席价格。1961年,扩大到管理福州、长乐等地价格。1985年起,草席价格放开,由各地经营单位自行议购议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草席价格经过多次调整,购销价格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
  (一)收购价格
  50年代初期,草席收购价格由各地随行就市,自行议价。1952年,供销社开始经营草席,当年在主产区南安(金陶)挂牌收购,大席(三双乙级素席)年平均收购价(每条,下同)为0.59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1953年平均收购价为0.6元。1954年,由于市场暂时出现产大于销,为扩大推销,供销社一年先后2次调低收购价,如中等品三双素席(条重1.22公斤),第一次1月20日,每条(下同)由0.57元降低为0.53元;第二次4月18日,又由0.53元,降低为0.37元。在第二次降价时,增订上等品草席收购价格,如上等三双乙级素席(条重1.875公斤)收购价为0.66元。1955年,因席草减产,供应开始紧张。南安县供销社于同年9月13日在修订草席规格、重量的基础上,调高草席收购价格。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劳力紧,以及生产草席收入少,故草席产量锐减,市场供应紧张。为满足市场需要和增加席农收入,南安(金陶)产草席,一年内先后2次大幅度调整收购价:第一次于4月8日,平均提高幅度36%;第二次于12月1日,平均提高幅度25%。1958~1962年,处在“大跃进”和国民经济困难期间,由于席草、麻经等原副材料提价,以及织席工资偏低,为保证生产者有合理收益和有利草席收购,以保证民用和军需草席需要,省管南安(金陶)产的草席收购价格,先后调高3次:第一次于1958年7月13日,三双乙级素席(标准品)收购价由0.79元,提高为0.85元;第二次于1959年5月31日起,由0.85元,再提高为1.10元;第三次于1961年6月1日起,由1.10元,再次提高为1.80元。1961年比1958年,三双乙级素席收购价格提高1.12倍。在此期间,省管闽侯县产草席收购价格也提高多次。如闽侯县产36寸乙级细咸草波式麻席收购价格,1959年2月为1.30元(甲级1.45元),1960年提高为1.67元(甲级1.85元),1961年6月再提为2.07元(甲级2.30元),1962年又提为2.60元(甲级2.89元)。调整结果,使闽侯产36寸乙级细咸草波式麻席收购价格,1962年比1959年提高1倍。1963年,由于席草价格回降,草席成本降低,为有利于销售,省供销社于1963年7月31日,将南安(金陶)产草席价格作适当降低,如三双乙级素席收购价由1.80元,降低为1.4元;闽侯产的咸、淡草席收购价也相应调低,如36寸波式乙级咸草席,收购价由2.6元,降低为2.39元。1964年,由于闽侯、福州等地前几年草席价格提得过高,为使本省草席价格趋于合理,省供销社于11月将闽侯、福州等地产草席收购价再作适当降低。如36寸波式乙级咸草麻席(标准品)收购价格,闽侯产的由2.39元,降低为2.03元;福州产的由3.36元,降低为2.86元;琅岐产的由2.44元,降低为2.07元;长乐产草席按闽侯产同价执行。此外,闽侯、福州产平式草席比波式草席收购价格低13%安排。同年9月15日,省供销社核定南安(金陶)新生产波式密接草席收购价格。1965年,由于席草价格降低,从席草与草席比价看,原来闽侯、长乐、琅岐草席价格显得偏高。据此,省供销社于6月15日,将闽侯、长乐、琅岐产咸水草席收购价格,在上年降低的基础上,再调低12%。如闽侯产36寸波式乙级咸麻席,每条收购价由2.03元,调低为1.79元。1967年7月,根据销售市场反映,认为南安金陶式草席等级差价偏大,为有利于生产和销售,在草席的收购价格水平基本不动的前提下,各等级差价按0.25元安排。1977年8月,省供销社根据1976年《日用杂品作价试行办法》的规定,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对省管福州、闽侯、长乐县(市)生产的草席各种规格、等级的收购价格,进行重新核定。1978年,为了平衡地区之间草席价格水平,适当提高织席劳动者收益,以促进产区席草和草席生产的发展,满足市场供应,省供销社于8月决定适当提高南安金陶产的草席收购价格。各式草席调整幅度是:金陶式草席提高20%;宁波式草席分别大席(34寸以上)提高15%,小席提高10%;军用对摺席8%。同年10月,对福州、闽侯、长乐产的28~34寸灯芯草席规格差率作适当修改,并相应调整了28~34寸草席收购价格,平均每条提高0.05~0.1元。1979年,为促进席草生产的发展,在提高席草价格同时,省供销社于6月1日相应调整了草席收购价格。省管地区草席价格调整情况是:南安(金陶)产宁波式灯芯席平均提高10%,金陶式灯芯席提高15%,军用对摺草席提高8%;福州、闽侯、长乐产宁波式灯芯席提高7.84%。1980~1983年,省管地产草席收购价格保持不变。1984年,省内产草席实行浮动价格管理,允许在15%内上下浮动。1985年,草席价格放开,实行议价收购。当年,南安(金陶)产三双素席每条平均议购价为2.7元,1990年平均议购价为4.7元,1995年议购价为8.7元。1998年议购价为10~12元。1950~1998年南安(金陶)产草席收购价格情况,见表2-8-43。
  (二)销售价格
  民国19~24年(1930~1935年),南安(金陶)产的三双乙级素席在泉州市销售零售价(每条、下同)为0.4~0.5元(银元,下同)最高为0.57元,最低为0.25元。
  50年代初期,南安草席由市场自由议价。1952年,供销社经营草席后,三双素席每条产地批发价为0.67元(以第二套人民币计算、下同),零售价0.74元。1954~1955年,由于草席购价降低,供销社经营草席销价调低3次。如中等品三双素席,1954年3月9日产地批发价调为0.475元,零售价调为0.56元;同年6月24日起,各品种草席零售价,每条再降0.05元;1955年9月13日起,产地批发价调为0.4261元(泉州为0.4561元),零售价为0.50元。1956年,由于草席购价回升,销价先后提高2次:如新规格三双乙级素席(重1.5公斤),第一次,4月8日,产地批发价调为0.763元(7月19日改为0.761元),零售价0.90元;第二次,12月1日,产地批发价再调高为0.89元(泉州为0.94元),零售价1.01元。1957年5月21日,根据晋江专区供销社意见,南安(金陶)产草席销价又作适当调整。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批发价调为0.88元(泉州为0.952元),零售价调为0.99元。1958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通知,调高草席购价和核定产地购批差率,相应调整产地草席销售价格。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批发价调为0.94元(泉州1.02元),零售价调为1.06元。同年,省商业厅对省内产草席规定作价办法。具体规定费率是:产地批发价,按收购价加代购手续费3.5%和购批差率6.7%作价。由于情况变化,本省草席作价办法和作价费率,先后修改6次。详见表2-8-46。
  1959~1963年,随着草席购价调整,销价也作相应变动。如南安(金陶)产三双乙级素席,1959年为1.22元,1961年调高为2.02元,1963年回降为1.55元。在此期间,闽侯、福州、长乐等地产的草席,随着收购价格变动,销售价格按省规定草席作价办法,由福州、闽侯专区供销社计算,作相应调整。南安(金陶)产草席,当地县人民委员会决定从当年6月1日起在收购环节课税5%,为不影响生产和经营,1964年8月,省供销社决定计入销售成本,相应提高销售价格,如三双乙级素席产地每条批发价由1.58元,提高为1.62元。同年9月15日,省供销社重新核定南安(金陶)新生产草席销售价格。1967年,由于南安县从当年起已停征草席税5.05%,为此,省供销社于1月16日起,将草席的销售价格作相应的降低。同年8月,由于南安金陶式草席收购价格等级差价的调整,销售价格也相应作了调整。1968~1975年,本省地产草席销售价格未作调整。从1976-1979年,由于草席收购价格变动和商业经营费用变化,在这段期间,南安金陶产草席销售价格调整3次,福州、闽侯、长乐产草席销售价格也调整3次:南安金陶产草席,第一次变动是1976年11月,主要经营费用变化,经省供销社同意,重新核定销售价格;第二次是1978年8月,主要是草席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金陶式草席提价20%,宁波式草席平均提价12%(其中大席提高15%,小席12%,军用席8%);第三次是1979年6月,也是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平均提价幅度为15%(其中军用草席为8%)。1959~1979年福建省草席主产区南安县的批发价格,见表2-8-44。
  福州、闽侯、长乐产灯芯草席的销售价格制定:第一次于1977年8月,主要根据省供销社《日用杂品作价试行办法》,重新审定草席购销价格,新核定草席销售价格略有降低,平均降低幅度为2%;第二次于1978年10月15日,主要是28~34寸草席规格差率修改,由于差率的变动,直接使28~34寸4个规格草席销售价格略有上升;第三次于1979年6月,主要是收购价格提高,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平均提高幅度为8%。1977~1979年,福州、闽侯、长乐县(市)生产的宁波式灯芯草席销售价格变动情况,见表2-8-45。
  1980~1983年,省管地产草席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84年,省内产草席实行浮动价格管理,随着收购价格浮动,销售价格变动。1958~1984年中若干年份福建草席各项作价差率变动情况,见表2-8-46。
  1985年草席销售价格放开后,销价又有较大幅度提高。如南安金陶产的宁波式灯芯麻经草席,在泉州市场销价1990年,40寸每条5.20元,36寸每条4.8元;1995年40寸每条9.00~9.50元,36寸每条8.00~8.50元;1998年40寸每条13~14元,36寸每条11~13元。1998年,福州市场销价40寸宁波式灯芯麻经草席每条在15~18元之间。
  (三)奖售政策
  1962年下半年起,收购南安县金陶产的灯芯草席实行奖售政策。奖售标准:每收购100条草席,奖售大米25公斤,化肥15公斤和供应净黄麻15公斤。1964年,奖售标准改为每收购草席金额达100元,宁波式草席奖售大米17.5公斤,化肥15公斤;金陶式草席奖售大米15公斤,化肥10公斤。1967年,奖售又改为每收购100条灯芯草席,奖大米35公斤,化肥15公斤;同时,增加每收购50公斤席草,奖售化肥2.5公斤。1968年,收购草席停止奖售。到1970年,实行按种植席草面积补助化肥的办法,每亩(下同)补助化肥35公斤;1971~1975年,减为10公斤;1976~1977年9月,增加为20公斤。1977年10月起,又实行草、肥挂钩奖售办法,以每收购50公斤席草,供应化肥3公斤。1978年,为提高草席质量,对收购南安县金陶产等级内灯芯草席,恢复奖售办法,每收购草席金额达100元,奖售化肥17.5公斤;每收购50公斤灯芯席草,奖售化肥7公斤。
  1985年,草席实行议价收购后,同时取消奖售办法。
  第九章 农产品生产成本及收益
  农产品的生产成本,是制订农产品收购价格的主要依据,是研究农产品投入产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重要资料。福建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从50年代开始,主要由农业、供销等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调查方法和内容不完全一致,调查结果主要以文字报告形式为主,有些地方调查的资料也不够完善。1963年,国家物价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对农产品生产成本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进行统一修订,并逐步对水产品、畜产品、林产品等调查内容、指标解释等进行修订、统一。此间,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搜集主要是采取一次性调查方式取得。1983年,为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国家物价局、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在物价部门组建农产品成本调查队。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相应成立福建省农产品成本调查队。1984年8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成本调查队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同年,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对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要求,提高调查资料的准确性、科学性,调查方法由一次性调查为主改为以定点立账调查为主。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成本调查机构会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调查品种和调查县、市。各县、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调查品种的生产特点、地理条件和生产水平,分别在优、中、劣三类地区选择调查点,再根据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在每个调查点中,选择代表上、中、下水平的三个调查户。调查组织分工上,实行由物价部门牵头,统一组织,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开展调查汇总。地(市)负责对所辖县(市)调查数据审核,并根据当地实际,汇总本地区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1991年3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十项制度》。同年,福建省农产品成本调查数据实现计算机汇总。12月,福建省农产品成本调查队更名为福建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第一节 成本调查
  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始于计划经济时期,其调查内容随着该项工作的开展而不断丰富,调查指标体系日趋完善,逐步形成目前以土地、劳动力、资金和产品等多角度考察农作物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的指标评价体系。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范围,即调查目录,主要取决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服务对象。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由于绝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形成是由政府制定,因此,这一时期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范围较广、品种较多,并随调查工作的开展而不断增加,最多时达到112个品种。1985年以后,随着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变化,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品种不断减少。
  一、调查品种和调查点
  福建省全面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开始于1957年,当时调查的主要品种有早稻、晚稻、小麦、大豆、地瓜、桐籽、烤烟、晒烟、绿毛茶、黄麻、龙舌兰麻、甘蔗、白莲子、芦柑、雪柑、福桔、桂圆、荔枝、菠萝、泽泻、生猪、节包纸、玉扣纸、毛边纸、顺太纸、白笋干、香菇、杉木、毛竹、木炭和海洋捕捞等31个品种,调查县主要由各地区确定。1975年,根据国家计委、商业部、农林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开展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工作的通知,本省对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品种和调查点进行重新确定。调整后,调查品种包括9大类、58个品种。见表2-9-1、表2-9-2。
  1984年,根据经济发展对成本调查的要求,结合国家物价局、商业部、林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局、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公司《关于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本省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调查点进行重新安排,修订后的调查品种为9类112个品种,并实行定点调查。见表2-9-3。
  1985年,本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国家对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逐步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和市场调节,原订的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已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取消了山苍籽油、桕籽(油)、活羊、土糖、席草、川芎、生地、山药、杭菊、北沙参、郁金、桔梗、枳壳、积实、黄枝子、乌梅、金银花、川牛夕、射干、〓、虾皮、木炭、红莲子、水仙花、白木耳、木薯粉、棕片、水仙茶、雪柑、蕉柑、桂圆干、泡圆干、荔枝干、枇杷、菠萝、西瓜、桂圆肉、乌笋干等调查品种,调减后,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为9大类、66个品种。
  1987年,减少原红麻、蛤、半番鸭调查项目,增加大田、古田苎麻,古田白木耳,长乐、建瓯西瓜调查项目。
  1988年,根据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增加白木耳、鸡蛋、牛奶和半番鸭4个调查品种,同时取消苎麻、蛏、蘑菇、福桔、西瓜5个调查品种。1989年,又调减毛边纸、玉扣纸、节包纸、桂圆、荔枝、半番鸭、泽泻、白术、茯苓、香菇、白笋干等11个品种。
  1992年,农产品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发生重大变化。1993年,本省对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作了较大调整。调整后,农产品成本调查品种为8大类、23个品种,一直维持到1998年。见表2-9-4。
  二、调查指标体系
  本省农产品成本调查一直使用全国统一表式,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调查指标体系经历了5次调整。
  (一)第一次调整
  1963年,国家物价委员会、国家统计局针对各地调查方法和内容不完全一致,有些地方调查资料不够完善的情况,逐步对农作物、水产品、畜产品、林产品等农产品成本调查指标和成本计算方法进行统一修订。修订后的农产品成本调查指标较为规范。以农作物为例,修订后的调查表包括《农作物生产成本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每亩物质费用计算表》、《每亩用工计算表》,其指标体系为:
  ①《农作物生产成本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调查面积,当年亩产为常年亩产的百分比,每亩主产品产量,每亩副产品产量,按实际价格计算的每亩产值,主产品产值,副产品产值,按收购牌价计算的每亩产值,主产品产值、副产品产值,每亩物质费用,每亩用工,每亩用工折标准工作日,按实际工价计算的每亩用工作价,每亩总成本,每市担主产品成本,按统一工价计算的每亩用工作价、每亩总成本、每50公斤主产品成本,每亩净产值,每工作日净产值,每工作日生产的主产品,每亩负担税金,每50公斤主产品的中等收购牌价,出售每50公斤主产品的运费等25项指标。
  ②《每亩物质费用计算表》包括:直接生产费用含:种子费、肥料费,其中,化肥费、农药费、机耕费、排灌费、初制加工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小农具购置费及农具租金、修理费、畜力费、管理费、其他间接费用;每亩物质费用合计;附记:每亩使用畜工数,每亩种子用量,每亩化肥用量。
  ③《每亩用工计算表》包括:直接生产用工:播种前翻耕、整地用工、施底肥用工、种子准备与播种用工,中耕锄草用工、追肥用工、排灌用工、其他田间管理用工、收获用工、初制加工用工;间接用工:集体积肥用工、耕畜饲养用工、经营管理用工、其他间接用工;每亩用工合计。
  (二)第二次调整
  1979年,鉴于原指标体系不够完善,难以全面评价各种农作物投入产出状况,为决策分析提供参考。国家物价局对农产品成本调查指标体系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的调查指标体系为:
  ①《农作物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总表》包括:调查县、队数,调查面积,每亩主产品产量,每亩副产品产量,每亩按平均收购牌价计算的产值,主产品产值,副产品产值,每亩物质费用,每亩用工标准劳动日、用工作价,每亩总生产成本,占总产值比重,每亩负担税金,每亩净产值,每亩减税纯收益;每50公斤主产品生产成本,每50公斤主产品含税生产成本,每50公斤主产品平均收购牌价,每50公斤主产品标准品收购牌价;每一标准劳动日主产品产量,每一标准劳动日净产值,每一标准劳动日实际分配值。按主产品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主产品实际平均价格,每亩总产值,每亩净产值,每亩减税纯收益,每一劳动日净产值等27项指标。
  ②《农作物每亩物质费用计算表》包括:每亩物质费用合计;直接生产费用:种子费、肥料费、农药费、畜力费、机城作业费、排灌费、初制加工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小农具购置费、修理费、管理及其他间接费用、农田基建费;附记:每亩使用畜工量、每亩种子用量、每亩肥料费中化肥金额。
  ③《农作物每亩用工计算表》包括:每亩用工合计,折标准劳动日;直接生产用工:播种前翻耕、整地用工,种子准备与播种用工,中耕除草用工,施肥用工,排灌用工,其他田间管理用工,植保用工,收获用工,初制加工用工;间接用工:集体积肥用工,经营管理用工,农田基建用工,其他间接用工;附记:以每个中等整劳动力出勤一天所得的实际劳动日数,按当年实际劳动日分配值,折成标准劳动日分配值。
  ④《山林作物生产费用与用工调查计算表》,包括:每亩费用,初期生产费用分摊、山价和育林费、肥料费、农药费、排灌费、修理及小农具的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摊农田基建和管理费、其他费用;每亩用工:初期生产用工分摊、施肥用工、排灌用工、生产及管理用工、植保用工、砍伐采摘用工、初制加工用工、出售用工、应摊农田基建和管理用工、其他用工;附记:肥料费中化肥支出。
  ⑤《蜂蜜生产费用与用工调查计算表》包括:每箱物质费用:应摊蜂群购进费,饲料费,医疗防疫费,旅差、运杂费,场地租费,修理及小工具购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摊管理费,其他费用;每箱用工:放蜂管理用工,采蜜用工,加工蜂蜡用工,应摊管理用工,其他用工;附记:每箱蜂平均蜂蜡产量,每箱蜂平均蜂蜡收入,每箱蜂平均蜂王浆产量,每箱蜂平均蜂王浆收入,每箱蜂平均繁殖数量,每箱蜂平均繁殖收入,每箱蜂平均产蜜量,每人平均管理蜂箱数量,折合每50公斤蜜蜂的物质费用,折合每50公斤蜂蜜的用工表。
  ⑥《木炭生产成本收益和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平均每50公斤产值每50公斤标准品收购价格,每50公斤平均物质费用小计,山价及育林费、工具折旧费、工棚折旧费、交售还费、其他费用;每50公斤平均用工作价、打窑用工、砍柴劈柴用工、装窑用工、烧窑用工、出窑装篓用工、打篓用工、交售用工、其他用工、用工小计;每个劳动日工分、50公斤成本全计;50公斤税金、50公斤减税后纯收益,每个劳动日净产值、每个劳动日木炭产量;附记:50公斤木炭所需木柴量。
  ⑦《森林更新成本调查表》包括:调查的县数、场数,更新面积;每亩物质费用,种苗费,整地费,栽植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管理及其他费用;每亩用工,种苗用工,整地用工,栽植用工,抚育用工,森林保护用工,修理用工,管理用工及其他用工;每工工价,每亩成本,每亩造林补助费,每亩抚育伐收入,每亩主伐出材量,每立方米的更新成本,每立方米木材的实际更新成本。
  ⑧《木材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调查的县、场数,全年产量,全年耗用工日,每立方米平均产值,每立方米林价、工具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物质费用合计;砍伐用工、造材用工、集材用工、运输用工、其他用工,用工合计,每工工价、每立方米用工作价;每立方米总成本交纳育林基金,交纳税金,纯收益,净产值;每工木材产量,每工净产值,每立方米木材标准收购价、计价里程。
  ⑨《松脂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调查的县、队(场或户),全年产量,全年耗用工日,每50公斤平均产值;每50公斤物质费用,租金,工具材料费,包装费,其他费用,管理费;准备作业用工,采割用工,收割用工,运脂用工,用工合计;每工工价,每50公斤用工作价,每50公斤总成本,运输里程补贴,实际总成本;交纳税金,净产值,纯收益,每工产量,每工净产值,每工纯收益,每50公斤标准品收购价。
  (10)《肥猪生产成本收益调查表》包括:调查的县数、场或户数,调查的肥猪头数,每头猪平均饲养天数,每头猪平均毛重,50公斤肥猪平均收购价,平均每头肥猪卖价;平均每头物质用费,仔猪进价,仔猪重量及单价,精饲料费,精饲料数量及单价,青粗饲料费,青粗饲料数量及单价,饲料加工及燃料费,猪舍折旧费,医疗费,死亡损失,垫圈材料费及其他费用;平均每头用工作价,用工数量及单价,平均每头成本合计;猪粪作价,肥猪净成本,每50公斤肥猪净成本,每头肥猪纯收益,每50公斤肥猪纯收益,三等猪百市斤收购牌价。
  (11)《捕捞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船只数(其中:机动船),整劳动力,总产量,总产值,总成本,物质费,材料费,燃料费,折旧费,修船费,管理费及其他费;人工工资,劳动日数,劳动日值,税金,减税纯盈(﹢)亏(-);平均50公斤产值、产值,总成本;物质费,鱼种鱼苗费,饲料费,肥料费,材料费,燃料费,燃料动力量,折旧费,管理费及其他费;人工工资劳动日数,劳动日值,税金,减税纯盈(+)亏(-);平均50公斤产值,税金,减税纯盈(+)亏(-);每个整劳动力净产值,每个整劳力生产量;附:按实际价格计算每亩总产值,每亩减税纯盈(+)亏(-),50公斤产值,50公斤减税纯盈(+)亏(-)。
  (三)第三次调整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出后,国家物价局、商业部、林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医药局、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公司联合发出通知,对农作物、水产品和林产品成本调查表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调查指标体系为:
  ①《农作物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调查县数、村(队)、产(组)数,调查面积,每亩主产品产量,副产品产量,每亩产值,主产品产值,副产值产值,每亩物质费用,每亩劳动日,用工作价,每亩总成本,税金,净产值,减税纯收益,成本纯收率;每百元产值物质费用,生产成本;每50公斤主产品生产成本,含税生产成本,平均收购价格;每一劳动日产量,净产值;主产品按牌价计算平均收购牌价,标准品收购牌价,每亩产值,每亩净产值,每亩减税纯收益,每一劳动日净产值;每亩成本外支出。
  《农作物每亩物质费用计算表》,在原表中取消农田基建费项目,附记中,增加每亩化肥用量和每亩成本外支出。
  《农作物每亩用工计算表》,在原表中取消中耕除草和植保用工。
  ②《营林成本调查表》包括:调查面积,每亩物质费用,生产准备费、造林费(种苗费、整地费、栽植费、补植费)、抚育费(幼林抚育、成林抚育)、森林保护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折旧、修理、养路费)、其他费用;每亩用工作价,每亩成本合计,每亩间伐收入,每亩实际成本合计,成熟林每亩蓄积量,每立方米蓄积实际成本,每亩主伐出材量,每立方米营林成本。补充资料:每亩造林补助费,每亩成本外支出,成本计算期,每标准工实际工作。
  《营林用工明细表》包括:每亩用工合计,生产准备用工,造林用工(种苗用工、整地用工、栽植用工、补植用工),抚育用工(幼林抚育用工、成林抚育用工),森林保护用工,管理用工,其他用工,每工工价,每亩用工作价,实际工作。
  ③《木材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调查县场(户)数,全年产量(已交售国家数量,议价销售量,库存和自用量),每立方米按牌价计算的产值、物质费用(生产准备费、林价、工具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用工量及作价(生产准备用工、砍伐用工、造林用工、集材用工、运输用工、其他用工、每工工价、用工作价)、总成本、交纳育林基金、交纳税金、纯收入、净产值,每工木材产量、净产值,每立方米木材标准品收购牌价,计价里程,补充资料(按实际价格计算的平均产值,每立方米按实际价计算的纯收益,净产值,每工净产值,每工实际工价)。
  ④《海洋捕捞生产成本与劳动生产率汇总表》包括:调查的生产队总数,调查的船只总《养殖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养殖面积,整劳动力,总产量,总成本,税金,减税纯盈(+)亏(-),每个整劳动力净产值,每个整劳力生产量;附:按实际价格计算50公斤产值,减税纯盈(+)亏(-),每个整劳动力净产值。
  数,调查的总马力数,平均50公斤整劳动力、总产值、总成本,成本占产值的百分比,物质费用(材料、燃料、燃料占物质费的百分比、折旧、修船、管理、其他费用),人工工资(金额、劳动日数、劳动日值),税金减税纯盈(﹢)亏(-),毎个劳动力净产值,生产量,平均每对(单)船整劳动力、生产量、产值、成本、物质费、燃料费、税金、减税纯盈(﹢)亏(-)。
  ⑤《养殖生产成本与劳动生产率汇总表》包括:调查的生产队总数,调查的总面积,平均50公斤整劳动力、总产值、总成本、成本占产值,物质费用(苗种、饲料肥料、材料、燃料、动力、折旧、管理、其他);人工工资(金额、劳动日数、劳动日值)、税金、减税纯盈(﹢)亏(-),每个整劳动力净产值,生产量。
  (四)第四次调整
  1989年,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删繁就简,将原《农作物生产成本调查表》、《山林土特产品生产成本调查表》合并为《种植业产品生产成本调查表》;将原《生猪、肉牛、菜羊、肉鸡、鸡蛋及养殖水产品成本调查表》合并为《饲养业产品生产成本调查表〉。
  修订后的《种植业产品生产成本调查表》增加了商品粮(油)实际出售价格和商品率2项旨标;《种植业产品每亩物质费用计算表》增加了农家肥费、塑料薄膜费、燃料动力费、棚架材料费和初期生产费用分摊,减少了初制加工费;《种植业产品每亩用工计算表》增加了初期生产用工分摊项目。
  《饲养业产品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表》包括:调查县数,调查户(组)数,调查数量,平均饲养天数,每核算单位主产品产量,副产品产量。产值、主产品产值、副产品产值、物质费用,用工作价、劳动日、劳动日工价、总生产成本、税金、净产值、减税纯收益、成本纯收益率、耗用精饲料折粮,每百元产值物质费用、生产成本,每50公斤主产品生产成本、含税生产成本、平均出售价格、耗粮数量,每劳动日主产品产量、净产值,每核算单位成本外支出。
  《饲养业产品物质费用计算表》包括:物质费用合计,直接物质费用[仔畜(禽、鱼苗)进价、仔畜重量、精饲料费、精饲料折粮数量、青粗饲料费、饲料加工费、燃料加工费、医疗防疫费、死亡损失费、工具材料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销售费、修理费、管理费、其他费用)。
  (五)第五次调整
  1996~1997年,为使林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工作能更加全面地反映林业生产的情况,满足林业物价基础工作的需要,林业部财务司、国家计委工农产品价格管理司于1996年11月1日联合颁发林产品成本收益调查办法。修订后的调查办法,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集体林木材采运成本及收益分配。主要调查内容:县、场(户)数,全年木材产量,全年木材销售量,全年平均每立方米木材销售价格水平,每立方米木材生产成本(物质费用、用工作价),每工、每日木材产量,每年交纳税金和育林基金数额,每年上缴各级政府的各种“提留款”金额,每年采伐林木的管理费用,每立方米木材生产纯收益,补充资料(如每立方米标准品木材价格、社会平均工价、运材距离等);第二部分为用材林林木营林成本。主要调查内容:县、场(户)数,调查面积,成本计算期(年),每公顷木材培育成本,每公顷木材蓄积生长量,每立方米木材蓄积量培育成本,每公顷木材出材量,每立方米出材量培育成本等;第三部分为用材林营林生产费用。主要调查内容:每公顷林木造林费用,每公顷木材成林抚育费,每公顷森林管护费,每公顷营林设施费,其他营林支出(如购买良种费、科研费用)等;第四部分为用材林木培育用工调查。主要内容:每公顷用工总数,每一标准工实际工价,每公顷用工作价,用工计算期(年)等。
  1997年,为适应国家制定价格政策和农业经济政策的需要,充分发挥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职能,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和1993年开始实行的新会计制度,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部、林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轻工总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于12月16日联合发出通知,对种植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和饲养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进行全面修订(修订后调查表自1998年调查年度起执行),通知还对1996年的林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进行确认。修订后的种植业、饲养业成本收益调查表,见表2-9-5、表2-9-6、表2-9-7、表2-9-8、表2-9-9、表2-9-10。
  第二节 种植业产品
  一、粮食作物
  (一)早籼谷
  50年代到70年代初,本省早籼谷生产因生产较粗放、农业生产资料和收购价格稳定,生产成本和收益也较稳定,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57年为6.37元,到1977年为9.42元,升幅47.88%,年均1.98%。此间,减税成本纯收益维持在-0.49元到0.79元之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为缩小工农产品剪刀差,增加粮农收入,理顺粮经比价关系,于1979年全面提高粮食收购价格,1979年早籼谷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达11.61元,比1977年增加2.11元,当年生产成本8.77元,减税成本纯收益2.43元,比1977年增加2.93元。此后,1980~1984年,生产成本稳定在7.12元到8.68元之间,减税成本纯收益因出售价格提高而有所增加。1984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达5.94元,比1979年增加3.51元,年均增幅25.09%元。1985~1986年,生产成本和减税纯收益相对稳定。1987年以后,由于投入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和工价提高等导致每亩生产成本高于亩产提高幅度,生产成本升幅加大,到1990年达20.69元,比1986年增加10.95元,年均升幅20.07%。1991~1992年,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相对稳定,生产成本基本维持1990年7]C平。1993年后,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工价提高,生产成本再度上升,到1996年达49.12元。比1992年增加29.12元,年均增幅25.19%。1997年,生产成本相对稳定,为49.19元,在收益方面,1987年以后,由于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深入,早籼谷生产收益不仅取决于国家收购价,还取决于市场籼谷价格水平。到1989年,每50公斤早籼谷出售价格上升到29.3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9.48元。1990~1991年,国家定购价未作调整,由于市场籼谷价格下跌,平均出售价格降到26.27元、25.4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4.81元、4.27元。1992年,国家提高早籼谷定购价,平均出售价格回升到26.3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回升到5.46元。1993年以后,由于国家继续大幅度提高定购价格,市场粮价大幅上升的双重作用,到1995年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达83.17元,减税纯收益达38.16元,比1992年增加32.70元,年均增幅91.19%。1996~1997年,受市场粮价大幅下跌,以及1997年定购价格下调,减税纯收益每50公斤分别降到32.99元和23.07元。见图2-9-1和表2-9-11。
  (二)晚籼谷
  与早籼谷一样,50年代到70年代初,晚籼谷生产成本与收益也较稳定。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57年4.72元,到1977年为8.34元,升幅76.69%,年均2.89%。此间,减税成本纯收益维持在0.89~1.26元之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为增加粮农收入,理顺粮经比价关系,于1979年全面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当年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比1977年提高1.83元,扣除生产成本,减税成本纯收益增加1.54元。此后,1980~1984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生产成本稳定在7.12元到8.6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因出售价格提高而有所增加,1984年达6.78元,比1979年增加4.06元,年均增幅25.65%。1985~1986年,成本与收益稳步上升,生产成本2年分别为9.10元和10.2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6.90元和7.42元。1987年以后,由于投入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和工价提高,生产成本继续上升,到1993年达22.53元,比1986年增加12.31元,年均增幅11.96%。1994年后3年,受化肥等农资价格大幅上扬影响,生产成本升幅加大,到1996年达50.61元,比1993年增加28.08元,年均增幅30.97%。1997年,受单产下降影响,生产成本再升至53.95元。在收益方面,1987~1990年虽然成本上升,由于平均出售价格同步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维持在7.08~9.12元之间。1991年,价格相对稳定,因成本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急降至3.77元。此后,由于市场籼谷价上扬和定购价上调,减税成本纯收益大幅提高,到1994年达45.57元,比1991年增加41.80元,年均增幅129.50%。此后,受市场籼谷价格下跌,成本上升双重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大幅下挫,到1997年达17.32元。见图2-9-2和表2-9-11。
  (三)小麦
  福建省小麦由于是利用冬闲地种植,单产低且受气候影响大于其他粮食作物,其种植收益一直处于保本边缘。1957年,每50公斤生产成本11.29元,到1977年上升到22.92元,年均增幅3.6%。同期平均出售价格虽由10.82元提高到13.45元,但减税成本纯收益仍由-1.47元降到-10.32元。此后,随着单产提高,生产成本有所下降,到1982年降到13.1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因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大幅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小麦平均出售价格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由1977年的13.45元提高到15.50~15.66元,加上生产成本下降,收益由亏转盈,1982年达2.09元。1984年后,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和工价提高等影响,生产成本呈刚性上升,到1989年达33.63元,比1984年的16.05元,增加17.58元,增幅109.53%。此间,由于平均出售价格亦大幅上扬,抵消了生产成本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保持在2.04~5.51元的微利水平。此后3年,由于平均出售价格略有下降,而生产成本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由盈转亏,1992年亏损8.47元。1993年后,受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以及工价提高影响,生产成本继续上升,到1997年达67.61元,由于平均出售价格上升幅度大于成本,减税成本纯收益增加到10.44元。见图2-9-3和表2-9-11。
  (四)甘薯干
  甘薯干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57年5.07元,1979年9.07元,增幅78.90%,年均2.68%。1980~1982年,有所下降,1982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6.23元,比1979年下降31.31%;1983年后,生产成本缓步攀升,到1986年达11.36元,比1982年增加82.34%,年均16.20%。1986年后,升幅加快,到1989年达26.75元,比1986年增加135.48%,年平均升幅33.04%。1990年、1991年、1992年略降,甘薯干生产成本分别为25.58元、24.55元、23.80元。
  1984年前,甘薯干生产收益主要取决于国家统购价,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1957年6.47元,1983年上升到10.8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由1.00元增加到4.83元。1984年,甘薯干退出统购,此后价格、收益水平取决于市场收购价,逐年攀升。到1988年,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达44.56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升至22.49元。1989~1990年,受市场粮价下跌影响,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降到42.56元、41.46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至15.13元,15.26元。1992年,平均出售价格上升至45.77元,减税成本纯收益达21.08元。1993年后,甘薯干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4和表2-9-11。
  (五)大豆
  50年代到70年代,大豆生产成本较为稳定。1957年每50公斤生产成本15.29元,1979年27.81元,22年升幅81.88%,年均2.76%;这一段时间,大豆生产均为负效益,减税成本纯收益在每50.公斤亏损3.86~1.17元之间。1980-1982年,因单产提高,大豆生产成本逐年有所下降,到1982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降至17.60元,比1979年下降36.71%。1983年,成本回升至20.93元。受生产成本下降和平均出售价格由1979年每50公斤24.43元升至1983年46.11元的双重影响,减税纯收益由亏转盈,并逐年提高到1983年的23.34元,比1979年增加26.01元,年平均11.44%。1984~1985年,受平均出售价格下跌和生产成本提高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分别降为22.49元和10.97元。1986年,因单产提高,生产成本微降1.31元。1987~1989年,生产成本受投入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等影响,大幅上升,到1989年达50.06元,比1986年增加88.43%。1990年,生产成本略有回落。1991年,生产成本又骤增至74.95元,1992年回落至53.02元。此后,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工价提高等影响,生产成本再度大幅上升,到1997年达117.38元,比1992年增加64.36元,年均增幅17.23%。此间,收益方面,因1986年大豆退出定购,实行市场调节价,受市场价格上升影响,平均出售价格由1985年的39.89元上升到1989年的98.03元,升幅148.87%,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46.22元,比1985年增加23.73元,年均增幅19.73%。受1990年平均出售价格下降和1991年生产成本增幅大于出售价格增幅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降至37.19元和15.65元。此后,因大豆价格上扬,平均出售价格到1997年升至180.0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二、经济作物
  (―)花生果
  花生果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57年为12.37元,1977年增至16.81元,增幅35.67%,年均1.55%;同期,由于平均出售价格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由17.39元升至27.0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由3.99元增加到9.53元,增幅138.85%,平均4.04%。此后,1979~1985年,受单产变动影响,生产成本呈“V”走势,减税成本纯收益受平均出售价格大幅提高影响,呈盘升态势,到1985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达24.57元,比1977年增加15.04元,年均增幅12.57%。1986年后,生产成本受投入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工价提高等影响,除1990~1992年因单产提高而成本较上年略有下降外,均比上年提高,到1996年达134.83元,比1985年增加110.26元,年均增幅16.68%。1997年,因单产提高,生产成本降到117.04元,降幅13.19%。在收益方面,受国家提高定购价格和市场收购价格上扬影响,花生果平均出售价格持续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有所增加,到1990年达30.06元,比1985年增加5.49元。1991年,平均出售价格相对稳定,因生产成本增加9.4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比上年减少7.09元。此后,受1992年生产成本下降、1993年花生果退出定购改为市场调节价等影响,花生果生产效益出现了连续大幅提高,到1994年减税成本纯收益达96.19元,比1991年增加73.22元,年均增幅61.18%。此后3年,平均出售价格相对稳定,1995~1996年因生产成本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减少,1997年略有回升,分别为80.36元、36.02元和54.35元。见图2-9-6和表2-9-12。
  (二)油菜籽
  福建省油菜籽由于是利用冬闲地种植,单产低且受气候影响大,单位生产成本除受生产投入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等影响外,还取决于单位产量,生产成本总体上呈上升态势,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57年为23.28元,1979年为44.36元,升幅90.55%,年均2.97%。此后,因单产提高,每50公斤生产成本逐年下降,到1982年降为29.93元,比1979年下降14.43%。1983~1984年单产下降,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生产成本分别比1982年增加12.11元和14.47元。1985年,因单产提高,生产成本降至35.25元。1986年后,单产基本稳定,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等影响,每50公斤生产成本逐年增加,到1990年达125.61元,比1985年增加256.34%。1991年,因单产提高生产成本回落至110.67元,1992年又升至113.17元。
  油菜籽生产收益除个别年份外,均处于亏损状态。1957年,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18.3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6.35元。1979年,平均出售价格35.01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至-11.45元。1980~1982年,平均出售价格相对稳定,因单产提高,生产成本下降,减税成本纯收益逐年提高,1982年由亏转盈减税成本纯收益为4.85元。1983年,收购价格虽未变动,但因单产下降,生产成本提高,减税成本纯收益又降至-7.04元。1985~1986年,因国家定购价提高,平均出售价格分别提高到46.93元、46.0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则分别升至1.04元、13.19元。此后,国家虽不断提高定购价格,平均出售价格逐年上升过快,到1990年达70.95元,但因生产成本上升过快,减税成本纯收益不断下降,到1989年,降至-68.00元的最低点。1990年,因价格上升幅度高于生产成本增加幅度19.35个百分点,减税成本纯收益回升到-58.00元。1991~1992年,收购价格相对稳定,减税成本纯收益受生产成本变动影响,分别为-44.80元、-66.67元。1993年后,油菜籽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7和表2-9-12。
  (三)烤烟
  烤烟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57年为43.88元,到1975年上升到67.63元,增幅54.2%,年均2.43%。此后4年,单位生产成本逐年有所下降,到1980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相同)降至47.85元,降幅29.25%。1981~1984年,由于投入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单位生产成本逐年提高,1984年达85.09元,比1980年增加77.83%。1985年,因单产提高,生产成本回落至70.52元。1986~1989年,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变动影响,单位生产成本以年均20.68%上升,到1989年增至149.58元。1990~1991年,生产成本升幅趋缓,年均1.82%。此后,1992~1997年,生产成本升幅加大,到1997年达358.15元,比1991年增加202.76元,年均增幅14.93%。
  收益方面,1957年,烤烟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43.75元,到1977年升到75.00元后,减税成本纯收益由-2.38元提高到9.84元。1979年,因平均出售价格受质量影响降至66.43元,生产成本降幅大于价格降幅,减税成本纯收益提高到15.16元。1980~1984年,由于奖售粮牌市差价扩大、收购等级提高、平均出售价格逐年提高到1984年达115.61元,比1979年提高74.03%,年均11.72%。受生产成本变动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1982年增至36.83元。此后回落,1984年为29.48元。1985年,因粮食牌市差价缩小,收购质量略有降低,平均出售价格降到111.04元,由于生产成本降低,减税成本纯收益仍增加10.86元。1986~1989年,由于收购价格提高,奖售粮牌市差价扩大,以及1988年粮食奖售政策调整为生产扶持费后,生产扶持费标准提高,到1989年,平均出售价格达248.44元,比1985年提高123.74%,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94.26元。1990年,烤烟收购价虽有提高,但由于生产扶持费标准降低,平均收购价下降5.72%,为234.2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81.24元。1990~1992年,由于烤烟收购等级质量提高,平均出售价格分别上升到150.70元、155.39元、169.4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81.24元、113.39元和102.47元。1993年,由于生产成本大幅上升,平均出售价格略有下降,减税成本纯收益降至15.48元。1994~1996年,平均出售价格大幅增加,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增至52.65元、221.54元和236.57元。1997年,受出售价格降低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降至77.82元。见图2-9-8和表2-9-12。
  (四)甘蔗
  每50公斤甘蔗生产成本1957年为0.68元,到1977年增到1.06元,年均增幅2.24%。同期,因收购价格提高,抵消了生产成本增加因素,减税成本纯收益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比1957年增加0.21元,为0.53元,年均增幅2.55%。此后到1983年,生产成本维持在1.02~1.83元之间。由于价格相对稳定,略有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保持在0.60~0.98元之间。1984~1986年,生产成本稳中略升,因收购价格提高,减税成本纯收益大幅提高,到1986年达1.89元,比1983年增加1.13元,年均增幅35.48%。1987年后,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升影响,生产成本出现1987~1989年和1993~1996年两次大幅增加阶段,年均增幅分别为30.08%和24.9%,到1996年生产成本达11.12元。1997年,因化肥等农资价格下降,生产成本降为10.83元。在收益方面,1987年,因市场粮价上升,奖售粮价差扩大,抵消了生产成本增加,甘蔗减税成本纯收益基本与上年持平,为1.81元。1988年,受市场粮价继续大幅上扬和甘蔗收购价格提升,减税成本纯收益跃升到5.58元。此后,受市场粮价下挫,奖售粮牌市差价缩小,平均出售价格逐年降低,而生产成本逐年有所增加双重影响,出现连续4年效益滑坡。1992年,减税成本纯收益仅1.95元,比1988年下降65.05%。此后,因平均出售价格提高,减税成本纯收益逐年增加,到1995年达6.89元,年均增幅52.31%。1996~1997年略有回降,分别为5.59元和5.07元。见图2-9-9和表2-9-12。
  (五)白莲子
  1957年,白莲子每50公斤生产成本50.07元,到1981年增至194.78元,增幅289.02%,年均5.82%。1982年因投入减少,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降至169.50元。1983~1984年,生产成本分别增至203.63元、213.34元。1985~1986年,又分别降至181.52元和143.66元。此后6年,因投入增加,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和工价提高,生产成本持续增加,到1992年增至509.38元,比1986年增加254.57%,年均27.23%。其中,1992年,因单产大幅下降,生产成本较上年增幅达60.08%。1993年,生产成本因单产回升,降为449.06元。1994~1997年,生产成本再度大幅增加,到1997年达1115.74元,比1993年增加666.68元,年均增幅25.55%。
  1957年,白莲子每50公斤平均出售价格为101.93元,到1975年升至129.91元,减税纯收益由34.60元增至53.67元。此后,平均出售价格虽增至193.62元,但因升幅低于生产成本,减税纯收益逐年减少,至1981年减少到-8.77元。1982~1984年,出售价格升幅加大,至1984年达375.00元,减税纯收益增至157.08元。1985~1986年,因单产提高,供求发生变化,平均出售价格分别回落至317.40元、286.91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减至129.73元、130.83元。1987~1988年,收购价格大幅上扬,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达411.17元、685.46元。1989年,因价格回落555.57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至246.18元。1990~1991年价格再度上扬至725.90元、943.6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389.31元、614.55元。此后两年,平均出售价格降至786.57元、754.9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266.58元、286.53元。1994~1995年,平均收购价大幅增加,分别达1218.03元和1510.3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增至620.45元、741.90元。1996~1997年,因生产成本提高,价格相对稳定,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回落到692.37元和284.38元。见图2-9-10和表2-9-12。
  三、茶果作物
  (一)绿毛茶
  绿毛茶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75年为85.10元,1981年为118.40元,增幅39.13%,年均5.66%。1982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生产成本降为102.73元,降幅13.23%。此后6年,逐年增加,到1988年达210.89元,比1982年增加105.29%,年均增幅12.74%。1989年,生产成本回降为185.89元,降幅11.87%。此后3年,增幅加大,到1992年达302.90元,比1989年增加62.97%,年均增幅17.85%。
  1975年,绿毛茶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132.72元,1981年上升到209.3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由41.55元增加到82.19元,分别比1975年增加57.73%和97.81%。此后3年,因出售质量降低,平均收购价逐年下降,1984年降到157.6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除1982年因生产成本降幅大于平均收购价而增加6.34元外,均逐年降低,到1984年降至36.42元。1985年,茶叶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受市场供求影响,1985~1988年,平均收购价逐年提高,到1988年达387.02元,比1984年提高145.54%;减税成本纯收益157.56元,增加332.62%。1989年,平均收购价回落至276.48元,降幅28.56%,减税成本纯收益减至73.82元。1990~1991年,平均收购价格再度上扬,分别为328.23元、431.1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91.39元、138.97元。1992年,茶叶收购价格回落至369.8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受生产成本继续增加影响,急挫至49.20元。见图2-9-11和表2-9-12。
  (二)芦柑
  芦柑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57年为3.31元,1975年增至12.65元,比1957年增加282.18%,年均7.73%。此后略有下降,到1980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达9.07元,比1975年降低28.30%,年平均降低6.44%。此后6年,呈3升3降的升降交错盘升走势,分别为10..30元、9.61元、15.43元、12.45元、22.30元、20.93元。1987~1992年间,除1991年与1990年基本持平外,均呈增加态势,到1992年,生产成本达46.47元,比1986年增加122.03%,年均增幅14.22%。
  1957年,芦柑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为10.86元,1982年为24.21元,比1957年提高122.93%,年均3.26%;减税成本纯收益由5.68元增至13.02元。1983年,平均收购价基本为23.29元,与上年持平;减税成本纯收益因成本提高减至6.93元。1984年后,因柑桔由二类产品价格管理改为三类,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受供求影响,1984年、1985年平均收购价升至42.53元,68.21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增至28.47元和43.66元。1986年,平均收购价回落至59.1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减至36.61元;1987年、1988年,平均收购价再度扬升,至69.22元和87.4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达41.82元和52.25元。1989年,平均收购价回落至70.6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28.72元。1990年,平均收购价回升至81.7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35.63元。1991~1992年,平均收购价再度回落,分别为67.59元、56.8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减至22.12元、6.13元。1993年后,芦柑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12和表2-9-12。
  (三)香蕉
  香蕉每50公斤生产成本1975年为3.11元,1985年增至17.57元,增幅465.95%,年均18.91%。此后4年,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投入增加影响,生产成本继续增加,到1990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增至39.98元,比1986年增加144.13%,年均增幅25.05%。1991年,,生产成本降至37.35元。1992年,再度增加,跃升至52.32元。1993~1994年,因单产大幅增加,生产成本分别降至28.66元和27.95元。1995~1996年,受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工价提高影响,生产成本增加到55.21元和49.44元。1996年,受农业生产资料化肥等价格降低影响,生产成本降到49.44元。
  每50公斤香蕉减税成本纯收益1975年为4.87元。受收购价格提高影响,收益逐年提高,到1981年达15.01元。1982年,成本增加,价格相对稳定,减税成本纯收益略有下降。1983~1986年,平均出售价格大幅提高,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28.47元,年均增幅21.81%。此后4年,减税成本纯收益稳定于22.09~24.99元之间。1991年,减税成本纯收益回升到27.61元。1991年后,减税成本纯收益受价格和成本变动影响,呈锯齿型增加,到1995年达69.93元,比1991年增加153.28%。1996年,受成本上升、平均出售价格下降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降到56.38元。1997年,平均出售价格继续下降,因成本降幅大于价格,减税成本纯收益回升到1995年水平。见图2-9-13和表2-9-12。
  第三节 林业产品
  一、杉原木
  每立方米原木采伐成本1984年前呈起伏攀升态势。1984年,每立方米杉原木采伐成本为59.55元,比1957年的15.21元,增加291.50%,年均增幅为5.18%。1985年,受林价等成本因素大幅增加影响,每立方米采伐成本增至186.89元,幅度为213.84%。1986年,每立方米回降为137.20元,降幅26.17%。此后3年,采伐成本逐年攀升,到1989年增至188.20元,比1986年增加37.17%,年均11.11%。1990年为187.24元,与1989年基本持平。1991~1992年,采伐成本分别回降至172.30元、172.31元。此后3年,逐年增加,到1995年达256.16元,比1992年增加48.72%,年均增幅14.14%。
  1984年,杉原木每立方米平均收购价为73.68元,比1957的20.86元,上升253.21%,年均增幅4.78%;减税成本纯收益由1957年的4.21元增加到1984年的11.01元。1985年,南方集体林价格由统购价改为指导价管理,杉原木平均收购价提高到276.71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59.18元。1986年略有回落,为268.04元,因成本降幅大于收购价,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98.97元。1987~1988年,每立方米平均收购价再度上扬,分别达327.99元和449.4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达134.74和235.95元。此后3年,平均收购价逐年回落,到1991年降至320.2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107.61元。1992~1993年,收购价稳定,分别为336.69元和336.1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123.77元和112.00元。1994年,平均收购价略降为330.91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87.60元。1995年,平均收购价升至367.85元,因成本增幅大于收购价,减税成本纯收益再降为70.31元。此后2年,杉原木生产成本先降后升,到1997年达226.63元,减税纯收益由于收购价格大幅下降和生产成本上升,到1997年降至1.04元。见图2-9-14和表2-9-13。
  二、松原木
  1957年,松原木每立方米采伐成本为17.54元,1980年为37.47元,增幅113.63%,年均16.39%。1981年,采伐成本有所下降,每立方米(以后各年均同)为26.84元,降幅28.37%。此后3年,采伐成本缓步增加,到1984年增至43.34元。1985年,因林价等成本因素大幅增加,采伐成本急增至84.85元。1986年,略降至77.29元。此后3年,采伐成本逐年增加,到1990年增至120.58元。1991年,略降至114.03。1992年后,采伐成本再度增加,到1995年达187.61元,比1991年增加64.53%,年均增幅13.26%。
  1984年前,每立方米平均收购价逐年缓步提高,1984年为53.19元,比1975年的26.20元,提高103.02%,年均增幅8.19%。减税成本纯收益除1980年因成本上升较多,减为-2.67元,1981年,因成本下降减税成本纯收益达14.54元,其余各年减税成本纯收益均在8.09~11.95元间波动。1985年,南方集体林价格改为指导价管理,松原木平均收购价提高到102.36元。1986年,价格基本稳定,为106.04元。1987~1988年升幅加大,1989年略有趋缓,每立方米收购价分别为135.65元、175.00元和186.0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1985年因林价等成本因素变化,降为4.58元。1986~1988年,减税成本纯收益逐年增加,分别为16.50元、28.15元和55.26元。1989年,因林价等影响成本上升,回降为46.04元。1990~1991年,平均收购价有所回落,分别为168.01元、160.66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降为26.38元和25.95元。此后,价格再度爬升,到1995年平均收购价达261.67元,比1991年提高62.87%,年均增幅12.97%,减税成本纯收益亦增加到49.98元。此后两年,松原木生产成本先降后升,到1997年达228.95元,但由于收购价格提高,减税纯收益增加到62.60元。见图2-9-15和表2-9-13。
  三、杂原木
  1975年,杂原木每立方米采伐成本为20.51元,1984年为44.33元,增幅116.14%,年均8.94%。此间,除1981年较1980年微幅下降(幅度为-4.53%)外,均呈逐年增加。1985年,因林价等因素变化影响,采伐成本增加96.86%,为87.27元。1986年,略降2.38元,为84.89元。此后,采伐成本继续逐年攀升,仅1991年略减少7.21%,到1995年,每立方米(以后各年均同)采伐成本187.40元,比1986年增加120.76%,年均增幅17.16%。1975年,每立方米杂原木平均收购价为27.82元,1979年提高到37.1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由7.31元,增加到11.31元。1980年,平均收购价降为为34.13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1.05元。1981~1982年,平均收购价分别提高到44.94元、52.6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相应增至12.72元和13.76元。1983~1984年,平均收购价相对稳定,每立方米(以后各年均同)分别为51.87元和54.10元。1985年,木材取消统购,平均收购价剧升至100.53元,但因成本亦大幅提高,减税成本纯收益仅0.49元。1986年,平均收购价相对稳定,为99.84元,因成本下降,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15.92元。1988~1989年,平均收购价提高,分别为160.73和160.74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39.29元和23.37元。1990~1991年,平均收购价连续两年下降,分别为136.81元和124.0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降为-0.78元和-3.41元,1992年后,平均收购价继续上升,到1995年达235.14元,比1991年增加89.15%,年均增幅23.75%,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24.81元。见图2-9-16和表2-9-13。
  四、毛竹
  1957年,每百支毛竹采伐成本为33.99元,1975年为28.02元,降低17.56%;1979年增加到36.86元,与1975年相比,增幅为31.55%。1980年,每百支毛竹(以后各年均同)采伐成本降低为31.99元。此后,采伐成本逐年增加,到1990年,增加到123.08元,比1980年增加284.75%,年均增幅28.48%。1991年,采伐成本增幅加大,达173.31元,比1991年增加40.81%。1957年,每百支毛竹平均收购价为50.73元,1979年增加到88.50元,升幅74.45%,年均2.56%;减税成本纯收益由14.73元增至51.16元。此后6年,呈两降两升的两轮盘升走势,到1985年,平均收购价达136.35元,升幅54.07%,年均7.47%,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61.47元。1986年,稳定在135.75元。1987年、1988年,收购价升幅加大,分别达178.78元和302.0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82.32元和166.94元。此后两年,平均收购价有所回落,分别为280.82元和263.1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亦降为147.30元和126.42元。1991年,平均收购价再升至300.06元,因成本升幅大于平均收购价,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111.37元。1992年后,毛竹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17和表2-9-13。
  五、松脂
  松脂生产成本收益调查始于1975年。1975年,每50公斤生产成本为5.51元,1980年增至10.35元,增幅87.84%,年均13.44%。1981年有所下降,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为7.52元,降幅27.34%。此后,生产成本持续增加,到1985年增至18.93元,比1981年增加151.73%。1986年,、生产成本降为11.37元,降幅39.94%。1987~1990年,生产成本逐年增加,1990年增至35.48元;比1986年增加212.05%。1991年,略降1.46元,为34.02元。1992年,再增至41.42元。
  1975年,每50公斤松脂平均收购价为13.2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为7.73元。1979年,收购价稳定在12.9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6.37元。1980年,平均收购价提高到18.53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12.96元,分别比1979年增加43.09%和103.45%。此后3年,平均收购价基本稳定在18.63~19.34元之间,减税成本纯收益受生产成本增加呈逐年减少,分别为10.78元,7.98元和0.38元。此后4年,收购价逐年提高,到1989年平均收购价增至51.8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达16.45元。1990年,平均收购价回降至40.8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急挫至2.99元。1991年,平均收购价回翘至42.24元,1992年再升至57.13元,减税成本纯收益亦分别增至5.70元和13.33元。1993年后,松脂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18和表2-9-13。
  第四节 畜、禽产品
  一、生猪
  80年代以前,本省生猪饲养主要以农户零星散养为主,投入较少,成本也较稳定。1957年,每50公斤生猪生产成本(指扣除副产品后的净成本,下同)为34.50元,到1979年增至73.54元,幅度为113.16%,年均增幅3.50%。1980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生产成本回降至62.70元,降幅14.74%。此后3年,生产成本缓步攀升。1984年后,受粮价上扬和工价提高等影响,升幅加大,到1989年增至230.00元,比1984年增加150.41元,年均增幅23.64%。1990~1992年,略有回落,分别为200.14元、209.31元。此后,再次受粮价上扬、工价提高及仔猪价格变化等影响,生产成本逐年攀升,到1995年达453.74元,年均增幅29.42%。1996~1997年,受市场粮价下跌、仔猪价格上涨等交互影响,生产成本增幅有所趋缓,分别为459.86元和473.09元。
  1957年,每50公斤生猪减税成本纯收益3.52元。到1975年,虽然平均出售价格由38.02元提高到50.40元,但因生产成本增加,减税成本纯收益基本与1957年持平,为3.97元。此后到1983年,因收购价格提高滞后于生产成本增加,除1980年略有微利外,均为亏损,其中亏损额最高的1977年为-24.32元。1984年,因平均出售价格提高到84.3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由亏转盈为4.76元。1985年,生猪取消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平均出售价格随生产成本和供求变化而变化,当年平均出售价格比上年提高28.89元,抵消生产成本增加因素后,减税成本纯收益比1984年增加12.92元。1986年,因生产成本增加,减税成本纯收益回落到2.11元。1987年,平均出售价格增幅大于成本,减税成本纯收益增加到26.63元。此后3年,减税成本纯收益逐年下降,1990年复归到2.74元微利,1991年为5.71元。1992~1994年,因平均出售价格由222.48元增加到421.1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由13.17元增加到52.10元。此后3年,受平均出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同向增加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呈起伏波动,分别为4.17元、17.52元和9.90元。见图2-9-19和表2-9-14。
  二、半番鸭
  半番鸭调查始于1975年。1975年,每50公斤生产成本(指扣除副产品后的净成本,下同)为31.38元。到1982年,增至64.10元,增幅104.27%,年均10.74%。1983年,生产成本略有下降,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为62.48元。此后,受粮食价格上扬等影响,生产成本持续增加,到1990年增至235.84元,比1983年增加277.46%,年均增幅20.90%。
  1975年,每50公斤半番鸭平均收购价为59.90元,1983年提高到83.99元,升幅40.72%,年平均增加4.32%;减税成本纯收益则由1975年的28.52元,减少到21.51元。1984~1985年,收购价升幅加大,分别比1983年增加25.76%和92.28%,为128.42元和161.5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19.45元和36.26元。1986年,平均收购价回落3.87%,为155.2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为19.92元。此后,收购价再度扬升,到1989年达253.56元,比1986年上升63.45%;减税成本纯收益增加到20.56元。1990年,平均收购价略降至246.6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10.81元。1992年后,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20和表2-9-14。
  三、肉鸡
  肉鸡生产成本调查始于1984年。1984年,每50公斤生产成本(指扣除副产品后的净成本,下同)为133.00元,1985年增至149.00元;同期,平均收购价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由147.00元提高到186.7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由14.00元增至37.70元。1986年,生产成本增至207.10元,平均收购价虽提高到200.0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却减至-7.10元。1987~1988年,年生产成本继续增加,分别为246.00元和308.00元,同期平均收购价提高到277.00元和363.0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31.00元和55.00元。1989~1990年,生产成本回降至300.29元和279.71元,平均收购价分别降为334.19元和304.2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33.90元和24.31元。1991年,生产成本又增至312.89元,平均收购价回升到357.42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44.53元。1992年,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21和表2-9-14。
  四、鸭蛋
  鸭蛋调查始于1975年。1975年,每50公斤生产成本(指扣除副产品后的净成本,下同)为42.18元,1977年增加到70.43元,年均增幅29.22%。此后4年,生产成本增幅相对较缓,到1981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为88.32元,比1977年增加25.40%,年均5.82%。1983年,略降至85.27元。此后6年,生产成本增幅加大,到1989年增至231.06元,比1983年增加170.97%,年均增幅18.07%。1990~1991年,生产成本略有回落,分别为213.19元和191.88元。此后生产成本再度攀升,到1995年达371.63元,比1991年增加93.68%,年均增幅17.97%。1996~1997年,受粮价下跌影响,生产成本分别回降到352.37元和332.71元。
  减税成本纯收益1975年为28.72元。受生产成本提高影响,1977年降为-0.13元。1979年,平均出售价格由70.30元提高到86.81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回升到16.24元。1980~1981年,由于平均出售价格提高幅度低于生产成本增幅,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降到7.01元和3.82元。此后到1986年,由于平均出售价格逐年提高,扣除生产成本增加后,减税成本纯收益以年均39.49%的幅度增加,到1986年达到20.17元。1987~1988年,减税成本纯收益回降到16.47元、3.75元。此后9年,受平均出售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化影响,减税成本纯收益呈锯齿型走势,3个高点分别为1990年、1994年、1996年,3个低点分别是1991年、1995年和1997年。见图2-9-22和表2-9-14。
  第五节 水产品
  一、海水鱼
  海水鱼每50公斤捕捞成本(群众集体渔业)1957年为9.25元,1987年为22.23元,增幅140.32%,年均3.72%。1982年后,因受渔用柴油供应政策调整等影响,单位捕捞成本升幅加快,到1983年达50.44元,比1981年增加126.90%,年均增幅50.63%。1984年,生产成本略降为47.97元。1985年后,因近海渔业资源减少,对(单)船捕撈量下降,燃油、折旧等费用支出急增,每50公斤捕捞成本增至81.76元,增幅70.44%。1986~1987年,因对(单)船捕捞量回升,捕撈成本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略降为76.17元和77.26元。此后,捕捞成本再度增加,到1991年达132.98元,比1987年增加72.12%,年均增幅14.54%。1992年,生产成本相对稳定,为130.27元。
  1957年,每50公斤海水鱼渔民平均出售价格为17.37元,1977年降为13.38元,降幅22.97%,年平均下降1.30%;减税成本纯收益由8.12元减少到-2.20元。1978年后,平均出售价格逐年提高,到1984年达50.17元,比1977年提高274.96%,年平均增幅20.78%;减税成本纯收益受成本与价格变动双重影响,最高年份1981年为11.91元,最低的1983年为-8.10元,7年平均为2.86元。1985年,因水产品价格改为市场调节,平均出售价格升至92.15元,升幅83.68%;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7.63元,比1984年的0.69元,增加6.94元。此后,出售价格升势有所减缓,到1987年达106.26元,比1985年提高15.31%,年均增幅7.38%;减税成本纯收益增至26.10元。1988年,平均出售价格再度飙升,达145.18元,1989年缓升至153.33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33.78元和33.44元。
  1990年,平均售价回降至148.0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为24.38元。1991~1992年,平均售价再度上扬,分别为156.54元和180.39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20.95元和49.05元。1993年,海洋捕捞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23和表2-9-15。
  二、淡水鱼
  1986年,每50公斤淡水鱼养殖成本94.27元,到1989年增至135.58元,增幅43.82%,年均12.88%。1990年与1989年基本持平,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为135.19元。1991年,生产成本降为127.05元,降幅为-6.02%。1992~1993年,生产成本分别增幅为25.38%和55.68%。1994年,生产成本为198.75元。1995年,生产成本再增至254.76元,增幅28.18%。1996年,生产成本基本稳定,为257.57元。
  1986年,每50公斤淡水鱼农民平均出售价格为141.42元,减税成本收益40.81元。1989年,出售价升至219.6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74.61元,升幅分别为55.34%和82.82%,年平均为15.81%和22.28%。1990~1991年,平均出售价格分别回落至208.95元和196.33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降为58.19元和69.28元。1992年,平均出售价跃升99.97元,为296.30元,减税成本纯收益133.41元,增幅分别为50.92%和92.57%。1993~1994年,平均出售价下降,分别为283.57元和284.13元,减税成本纯收益降为82.58元和79.86元。1995年,平均售价降至223.69元,单位利润因生产成本大幅上升,减税成本纯收益降至-35.21元。1996年,因饲养户调整养殖品种结构,平均出售价格有所提高,减税成本纯收益大幅增加,达109.78元。见图2-9-24和表2-9-15。
  三、海带
  海带调查始于1975年。1975年每50公斤养殖成本为33.13元,1980年降为27.18元,降幅17.96%,年均3.88%。此后4年,养殖成本逐年增加,到1984年每50公斤(以后各年均同)达39.79元,比1980年增加46.39%,年均增幅10%。1985~1986年,生产成本分别降为26.39元和19.25元;1987年、1988年又分别增至28.46元和41.86元,呈“V”型变动。1989年生产成本回降至37.86元。1990年、1991年,生产成本分别为41.17元和40.29元。
  1975年每50公斤海带渔民平均出售价为52.04元,1980年降至39.09元,降幅24.88%,年均下降-5.56%。此后,年价格呈横向窄幅波动,到1984年为40.65元,高低波幅7.90%;减税成本纯收益受生产成本上升影响,从1981年11.03元减到1984年-0.38元。1985~1986年,平均出售价格分别下降到36.44元和27.13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因生产成本降幅大于价格,分别增至8.82元和6.69元。1987~1989年,出售价格持续上升,分别为31.65元、62.50元和96.28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1.81元、17.94元和29.28元。1990~1991年,平均出售价格回降至52.27元和52.25元;减税成本纯收益分别为7.97元和8.46元。1992年后,海带退出调查品种。见图2-9-25和表2-9-15。
  第十章 针纺织品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纺织工业十分落后,生产力低下,市场上销售的针纺织品主要依靠省外输入。由于当时的社会动乱,价格波动频繁,上涨较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针纺织品的价格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5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的统购统销阶段,这一阶段价格相对比较稳定;80年代中期至1992年,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棉布价格稳中上升;1992年以后价格放开阶段,由市场形成价格。
  第一节 纯棉纱、布价格
  民国24年(1935年)以前,本省棉布价格相对平稳。以永定县为例,民国19年白布每市尺0.124元(银元,下同),民国20年为0.117元,民国21年为0.101元,民国22年为0.096元,民国23年为0.089元,民国24年为0.079元,价格呈下降趋势。这一时期色布、花布价格也呈下降之势。具体价格见表2-10-1。
  民国24年(1935年),国民党政府放弃银本位制,实施法币制,物价在波动中逐步上涨。民国25年,永定白布、色布、花布分别上涨至每市尺0.088元、0.119元、0.141元;惠安县白细布价格为0.089元,丝光蓝布为0.10元。抗日战争时期,由于财政赤字,增发货币,棉布价格扶摇直上。如民国26年和民国27年,上杭县白洋布每市尺均为0.1元,民国28年上涨至0.18元,民国29年为0.50元,民国31年已达45元,民国32年又上涨到70元,至民国33年已涨至125元,上涨1249倍。民国20~25年福建省主要纺织品零售价格,见表2-10-2。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又发动大规模全面内战。随着军事开支的急剧增加,为弥补财政赤字,大量发行货币,从而加剧货币贬值,引发恶性通货膨胀,致使物价狂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纱、布价格更是大幅上涨。同年10月,特别是中旬以后,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建立,工业生产百废待兴,加之国民党残余势力的破坏,市场纱布价格发生暴涨,上海生产的纱、布均比1949年7月份上涨124%。为此,中央人民政府采取紧缩财政开支,减少货币发行,增加税收,组织物资交流、货币下乡、吸收存款等措施,使纱布价格得以控制。
  1950年3月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各地相继建立了国营花纱布公司。根据当时的市场状况,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决定,该月华东各大城市20支纱价格每件稳定在686.40元(折合第二套人民币,下同),布每匹29.85元。7月22日,上海纱价格每件调整为570元,允许各地按新运费标准以上述价格为基础加以调整。1951年1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通知,调整各地纱布价格,上海产20支蓝凤纱每件调为620元,龙头布每匹调为25.30元,并规定其他中等城市纱布牌价依此标准规定执行。与此同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凡公私纱厂自纺部分的棉纱以及自织的棉布,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公私纱厂库存棉纱、棉布均进行登记,停止在市场出售,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承购。鉴于当时棉粮比价改变,棉花价格提高,同时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每件纱征收6%流通税。1951年4月1日,国家再次调整纱布价格,上海20支蓝凤纱售价每件调为715元,布每匹调为27.50元。到8月6日,由于国家掌握的纱布力量不足,中央决定全国棉纱价格调高5%~10%,棉布价格调高3%~7%,调后上海产20支标准纱每件785元,12磅白细布每匹调为29.00元。由于形势好转,1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适当降低纱、布价格,棉纱全国平均降低2.84%,棉布降低1.76%。1952年8月11日,为掌握季节差价,迎接贸易旺季的到来,并适当照顾生产,中央决定全国标准棉布价格平均上调2%。上海产棉布每匹调为28.6元,20支×20支人民市布上调1%,秋冬畅销花色布上调2%,夏令花色布一般不动,个别品种可适当下调,棉纱及针织品价格不动。价格调整后,福州价格为:16支棉纱每件767元,20支棉纱每件802元,32支棉纱每件1027元,龙头市布每匹30.6元,水月工农蓝布每匹45.3元,荷花女花哔吱每匹30.7元。11月,中央财经委同意商业部调整批零差价及批发起点,规定白布批零差率为8%~10%,色布批零差率12%~15%,花布14%~18%;批发起点,大市场20匹,中、小市场1匹。
  1953年1月4日,商业部将棉纱价格平均下调1.7%,白布下调2.5%。1953年10月8日,商业部通知,调整全国纱布价格,地球牌20支棉纱福州价格调整为每件794元,标准白布每匹29.80元,水月工农蓝布每匹43.30元,水月丝光青布每匹35.10元,同时规定了纱、布地区差价计算办法。这一年国家开始逐步规定花纱布的价格管理。10月,商业部下发《关于价格掌握的原则、方法与分工权限(草案)》,根据城市的生产、交通、商品集散情况,商业性质及其所影响的范围等条件,将全国市场划分为4类;规定了内部供货价格和市场销售价格的制定原则,同时划分了价格分工管理权限,规定了纱布成本计算办法。为了进一步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自1954年9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统购统销,即所有纱、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生产者不得自行出售;商业部门按计划销售时,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为了使统购统销后保持棉布价格的稳定,商业部规定,棉布批发价格不动,零售价格在同一市场执行国、合、私统一价格,批零差率按原规定执行。从此,全省纱布执行统一价格。1950~1955年福建省各主要市场棉布销售价格,见表2-10-3。
  1955年4月1日,国家发行第二套人民币。当时福州市场纱布的批发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0-4。1958年10月,国家对纱布价格进行调整,降低了价格水平。
  1960年4月,商业部、纺织工业部按照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的纱布出厂价格贯彻“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和按质论价、同质同价的原则,结合考虑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及生产、供销、成本等情况,以及产品间的各种比价。1961年4月,商业部、纺织工业部下文,对棉纱试行按质论价。1964年4月,商业部颁发(产地市场棉纱、棉布批发销售价格订价方法(草案)》。5月,中国纺织品公司下发《全国色织布销售价格统一订价方法(草案)》。从此之后,形成一套比较完整规范的棉纺织品的作价办法。
  1960年后,工农业产品的城乡差价、进销差价和季节差价大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缩小,有些商品还取消了城乡差价和季节差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物资流通和经营。为改变这种状况,1963年2月25日,全国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几项规定》。据此,省物价委员会调整了工业品城乡差价和其他差价,规定:布匹、针棉织品的城乡差价原则上除加运输费外,一般在20华里以内不加综合差率,50华里以内加0.5%,50华里以上加1%计算;对距离较近和单价较低的商品,可以与县城同价;并规定其城乡差价除运杂费外,城乡综合差率达到0.5%到1%的地区,一律不作调整,超过上述差率的暂时不动,同时对工业品的进销差价规定了调整原则。城乡差价、进销差价的合理调整,促进了工业品下乡,使商业企业得以正常经营,保证了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1963年5月15日,国家考虑到1953年棉布价格安排以来,价格基本没有变动,棉布价格中存在许多问题,如低档布价格偏低,高支纱和精梳纱织的布价格偏高,部分已发展起来的棉布产地仍按销地定价,价格偏高等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棉纱、布销售价格。调整前后的福州市场价格,见表2-10-5。
  这次调整价格还规定了本省地区差价和批零差率,即地区差价按进货地的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地区综合差率定价。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邵武、南平、龙岩、永安、福安赛岐等地的地区综合差率为:棉纱2.5%,棉布3%;由以上各供应站到所属供应区各县、市城关棉纱为0.5%~1.5%,棉布为0.5%~2.5%;城乡差价一般安排为0.5%~1%。批零差率一律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即棉纱5%,白布(本色)10%,色布(漂染布)13%,花布、色织布15%。
  1965年9月13日,纺织工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正式颁发《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试行办法》。11月27日,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又下发《关于改变棉布新规格、花色品种出厂价格和商业批发价格作价办法的联合通知》。根据以上文件规定,1966年1月11日,省商业厅、轻工厅、物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颁发地产棉纱、棉布出厂价格及销价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本省主产地厦门产的棉纱与省内各地(包括新老产地)产的原色布、印染布、帆布、色织布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一律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计算出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后,加2%的地区差率计算。这次价格调整,对各类产品的计算单位也作了统一规定,即计量单位为:棉纱(线)为件(181.44公斤),棉布为百米;计价单位:均为“元”,棉纱(线)“元”以下四舍五入,棉布“元”以下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按省颁发的作价办法计算,厦门产的棉纱、布出厂价、批发价调整前后价格,见表2-10-6、表2-10-7。
  1965年棉纱、布价格调整后不久即开始“文化大革命”,从此本省纱布价格与全国一样基本冻结。新产品厂销价格均按1965年颁发的纱、布作价办法计算出厂、批发价格,零售价格按规定的批零差率计算,销地的批、零价格也按1965年规定的地区综合差率计算。“文化大革命”期间,为保证市场供应和纱布价格的稳定,国家多次发文要求认真执行棉纱、布的统购统销政策。1978年11月,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对外贸易部根据国务院1959年6月25日发布《统一计量制度命令》,197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关于采用米制,一律不准使用英制的规定。为贯彻国家计委、经委、统计局关于从1979年1月1日起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的通知和国家标准总局新发布的棉纱布国家标准(试行),决定从1979年1月1日起棉纱线英制支数统一改公制号数,棉纱线计量由英制“件”改为公制“吨”,本省轻工局、商业局、外贸局联合转发三部的通知。由于棉纱、棉布英制改公制的实施,1979年纺织工业部、商业部根据不变动现行棉纱、棉布价格水平的原则,先后颁发《棉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作价办法(根据1965年本翻改)》(即将英制版本改为公制版本)和《产地市场棉纱棉布销售价格公制订价办法》。随着城乡市场纺织品日益丰富,为鼓励人民群众多用经济实惠的化纤织品,以逐步改变群众的消费结构;同时也为了改变生产结构,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部署,于1983年1月调整了化纤纺织品和棉纺织品价格,纯棉布零售价格全省平均每米提价0.282元,提价幅度17.29%。棉纱、棉布调价前后的价格,见表2-10-8。
  1982年11月和12月,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印发《纯棉纱、布厂、销价格订价依据的临时规定》和《纯棉色织布厂、销价格订价依据的临时规定》。本省棉纱、布价格按此作价办法计算后,加2%地区差价,即比主产地价格高2%。这次价格调整,国家还规定了棉布商业进销差率为8%,批零差率为:原色布10%,漂白、色布13%,花布、色织布15%,地区差价基本不动,只是将棉布的地区差价计算办法进行简化,将原规定的加运杂费,加地区综合差率,改为加包括运杂费在内的地区综合差率。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价安排为:邵武、赛岐站4%,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三明站和南平4.2%,中小城城地区差价除部分县与二级站同价外,分别为0.5%、1%、1.5%三片。省内产品为0.5%~2%。城乡差价根据里程远近,一般安排每市尺布加五厘,最多不得超过一分。此外,对商业系统内部调拨棉布作价也作了规定,即产地站对销地二级站以及有条件向产地站直接进货的三级批发企业,按产地站所在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4%,销地二级站(外地产品)对三级批发企业,按调出地当日批发牌价倒扣3.5%。1984年5月,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关于改革部分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日用工业品(包括棉布)实行两种形式的价格管理,棉布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其中花布和色织布实行上下浮动的浮动价格形式。9月,省物价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产销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10%,具体价格由工商双方协商决定。对获得国家优质产品称号的,允许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获得部、省优质产品称号的,上浮不超过15%;对劣质产品实行惩罚价格,一般按现行价格降价20%~30%。1986年9月,根据全国物价局长会议精神,全国统一放开了80支以上纯棉纱及其织物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随行就市,自行定价。
  1988年6月,省轻工厅、商业厅、物价委员会考虑到1983年棉纺织品调价以来,由于棉花等级普遍提高,质量偏优,棉纺厂的配棉等级长度和生产成本大大超过1983年调价时的定价规定,企业成本消化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后,参照上海、浙江、江苏、江西等省、市调整后的纺织品价格水平,决定适当扩大省产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实际是提高价格),同时,放开60支及以上纯棉纱、线和织物价格。棉纱、布扩大浮动的幅度为:纯棉纱、线(不分精、普梳)18支及以下上浮不超过23%,19~28支18%,30~59支14%,原色布不分纱支为22%,印染布为30%,色织布为35%。具体价格,见表2-10-9、表2-10-10。此次价格调整是在全国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进行的,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困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988年,全国物价大幅上涨,特别是棉花供应价格提高,运杂费用增加,工费上升,使棉纺织品成本大幅提高,许多企业未按规定作价办法计价,价格出现既高且乱的状况。为解决棉纺织品价格问题,加强对棉纺织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1990年,国务院批准在全国整顿棉纺织品价格,同时适当调整价格水平。据此,本省从1990年3月5日起,对棉纺织品价格进行整顿和调整。这次整顿和调整主要是根据新棉价格水平和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为使这次价格整顿能够比较规范,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制定《关于棉纺织印染产品计价暂行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厅制定《关于棉纺织、印染、色织产品计价办法的暂行补充规定》,并规定按以上办法计价后,原规定的棉纺织品的浮动幅度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制定的临时办法一律取消。按照新的作价规定,整顿后21支纯棉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9000元,其他规格的纱(线)和棉布代表品价格,见表2-10-11、表2-10-12。
  根据国家规定,福建省是非棉纱、布主产区,其出厂价格可在国家规定的产地价格基础上加2%的地区差价,但调出省外时,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产地价格。此次整顿,对按质论价政策和商业经营差率作了适当调整,即对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允许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的产品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5%。对流通领域则规定,棉纺织品的批发业务由生产单位、国营纺织品公司和供销社经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插手;并限制流通环节,规定从出厂到零售原则上省内只加两道批发环节,省外产品不超过三道批发环节(含省外一道批发)。在销进差率上也作了规定,产地市场以出厂价格为基础,纯棉纱按不超过6%,棉布按不超过11%的销进差率制定批发价格。国营商业系统内部调拨棉布和棉织品,省外产品产地批发企业按产地批发价倒扣4%,调给本省销地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省内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按当地批发价格倒扣2%,调给没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省内产品产地批发企业调给不论是否有调拨任务的批发企业,均按产地批发价格倒扣4%,棉纱倒扣2%,棉纺织品的批零差率统一为14%。此次整顿,棉纺织品价格还适当调整商业经营棉纺织品的地区差率,调整后的省外产地至本省二级站的大中城城地区综合差率见表2-10-13。中小城城地区差率根据运距远近,分别安排,最小(二级站近郊)安排1%,最大安排为5%。城乡差价按照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由各市、县物价委员会会同供销社安排。此外,此次整顿还对棉纺织品的价格尾数处理作了新的规定:棉布百米出厂价格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商业内部调拨价保留到分,批发价、零售价金额在10元以下的保留到分,百元以下的保留到角,千元以下保留到元,千元以上保留到10
  元。
  为了增加棉纺织品的花色品种,丰富市场,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省物价委员会于1990年7月14日发出《关于棉纺织品实行花色差价的通知》,从7月25日起,对棉布中的花布、色布、色织布实行花色差价,加价幅度各环节合计最高不超过零售价格的15%,下浮不限。具体各环节的花色差价加价幅度为:省内产品工业企业8%,商业各环节合计7%;省外产品商业各环节合计为7%。由于福建省是非棉花产区,国家每年分配本省的计划内棉花供应不足,企业需采购和进口部分计划外棉花,成本较高。为有利生产,满足市场供应,根据本省部分以棉花为原料的纺、针织产品及成衣价格已放开的情况,1990年7月10日起,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厅决定使用计划外棉花生产的纱、线、坯布实行最高限价:以21支普梳筒子单纱出厂价格每吨11500元为标准品最高限价,其他各支纯棉普梳、精梳筒子纱、线的最高出厂价格均按对21支普梳纱的比价率计算。这部分纱线主要用于安排供应放开价格的产品及出口产品生产。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棉花生产,国务院决定调整199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椐此,1990年7月2日,国家物价局、商业部、财政部下达1990年度棉花收购价格水平,标准级皮辊棉每50公斤从236.42元调整到300元,棉花供应价格相应调整。棉花价格提高后,为有利于棉纺织品的生产、流通,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经国务院批准后,按照“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调整全国棉纺织品价格。本省从1990年10月3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主要代表品价格,见表2-10-14、表2-10-15。
  鉴于纺织印染、色织产品的花色品种多、选择性强、流行期短、地域差别大等特点,为鼓励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加花色品种,此次价格调整,国家对印染布、色织布实行国家指导价的管理形式,允许漂、色布和花布、色织布分别在国家规定出厂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5%和20%。同时,对纯棉布的最终产品实行按质论价,对生产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在保优期间,允许生产企业在规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产品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5%。此外,对棉纺织品中的色布、花布、色织布在商业环节实行花色差价政策,允许商业经营的上述商品在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包括工厂已经浮动后的出厂价)基础上,在各环节合计不超过零售价格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为了更好地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工业品下乡,扩大市场销售,棉纺织品的销进差率扩大了一个百分点,扩大后的差率为12%。地区差率也重新做了安排:棉纱、棉布省外产品至本省各二级站的地区差率为7.7%,中小城城的地区差价,在综合差率不超过2.5%以内(省内产品经济区以外进货综合差率不超过3%以内)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安排。1992年1月,国家物价局为了进一步推进轻工业品的价格改革,建立健全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此次修定目录,将原属于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漂色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同时放开了花布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讲话发表后,为了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加速本省经济发展,福建省政府于7月14日原则同意并批转省物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同意本省将国家实行统一定价管理的棉纱、坯布,由省物价委员会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促进本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省物价委员会颁发《省及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和部分非商品收费目录》,进一步明确省物价委员会只管10号以上(60支以下)的纯棉纱,以及幅宽为147.32厘米(58英寸)以下的纯棉坯布,并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其它品种均放开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当年,国家物价局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对年初颁布的《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进行修定,经国务院批准后,于10月21日颁布新的管理目录(1992年修定本)。在这次颁发的价格目录中,将针纺织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定价,从此针纺织品价格全部走向市场,由市场形成价格。1993年9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调整棉花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369.8元的价格。由于受棉花价格调高的影响,棉纱价格上扬,由此带动棉纺织品价格均呈不同程度上升,平均涨幅10%。其中,棉纱价格上涨10%左右,坯布价格上涨10%以上,印染布价格上涨5%~10%。到12月份,21支棉纱价格每吨为14000元,32支棉纱每吨15600元,分别较一季度价格上升28%和17%,30支×30支、68支×68根/英寸50英寸纯棉细布坯价格平均每米为2.80元。
  1994年上半年,由于棉花资源不足,产成品紧缺,至使棉纺产品价格急剧上扬。在全国春季纺织品交易会上,棉纱、坯布供应价格平均上涨60%以上,个别品种成倍上涨。一般纯棉花布、色布等上涨幅度也在40%~50%。下半年,棉纺产品价格趋向平稳,价格有升有降,91厘米漂白布批发价每米3.85元,零售价4.6元;38″白市布批发价每米3.95元,零售价每米4.9元;部分紧俏品种如花灯芯绒布价格上涨5%左右,中条色灯芯绒,福州批发价格每米8.7元,零售价每米10元左右。本年度,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粮食收购价格上调,致使种棉比较效益下降。为保持合理的棉粮比价,国务院决定再次提高棉花价格,从9月1日新棉上市起,全国标准级皮辊棉(三级27毫米,下同),收购价格每50公斤调整为500元,全国标准级皮辊棉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613.49元。据省统计局数字,当年纺织品零售价格指数比上年上升15.8%,其中城市15.1%;农村16.9%。1995年,棉纺织品价格稳中趋升,21支棉纱每吨供应价由2.4万元涨至2.6万元左右,一般棉布平均上涨5%~10%。5月份,福州市场纯棉白市布(21支×21支60×58根/英寸36英寸)批发价格每米4.50元,零售价每米5元左右;纯棉灯芯绒布(21支×21支56×116根/英寸38英寸)批发价每米6.60元,零售价每米7.9元左右。全棉轧光色布(72英寸20支×20支60×60根/英寸)批发价每米12.80元,零售价每米15元左右。其它如80厘米旗黄平布批发价每米3.8元,90公分漂白布每米3.9元,16支112花布每米5.2元,中条灯芯绒每米9.2元。进入秋季,由于棉花货源紧张,棉纱价格居高不下。一些棉纺厂资金周转困难,为扩大销售,维持生产,许多企业采取了让利销售,从而抑制了印染、色织产品价格的上涨,多数品种比上半年价格下降10%左右。同年,国务院为调动农民植棉积极性,鼓励发展棉花生产,缓解棉花供求矛盾,决定从9月1日起,提高棉花收购价格,标准级皮辊棉实际收购价格由每50公斤544元(含44元价格奖励)提高到700元,供应价格产棉省产区二级站统一执行每50公斤861元(含增值税)。根据省统计局统计,1995年,纺织品零售价格指数上涨113.7%,其中城市上涨113.2%,农村上涨115%。1996年,由于国内棉花生产滑坡,供求紧张,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棉花购销价格,造成棉纱、纺织品等生产成本上升。棉纱出厂价格较1995年也有所提高,具体为:32支棉纱出厂价格每吨24245元,比1995年提高8%。棉纱出厂价格提高后,棉布生产成本也随着上升,但由于国内纺织品市场竞争激烈,及消费者对纺织品款式、价位的全方位比较,棉布零售价格不仅没有随着成本的上升而提高,反而在经营部门明稳实降的让利打折或有奖销售等手段的促销下,实际销售价格较1995年还降低了5%左右。
  1997~1998年,由于国内棉花丰收,加之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国际市场棉花价格不断下跌,纺织品出口困难,加剧了国内棉花的产销矛盾。为减轻纺织企业和国家财政的困难,1998年,棉花收购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同时,收购价格水平也由每50公斤700元降低为每50公斤650元。棉花收购价格的下降,直接影响到棉纱生产成本的降低。因此,1997年32支棉纱出厂价格由1996年的每吨24245元降为23776元,1998年每吨又降为22614元,两年合计价格水平下降6.7%。1997~1998年,棉花市场由于供求比较平稳,市场竞争相对平和。因此,在这两年内,棉布价格基本没有发生大的波动,纯棉白布零售价每米稳定在5.50元左右,纯棉花布零售价格每米在7元左右,府绸布零售价格每米在6元左右。
  第二节 化纤及棉混纺织品价格
  本省的化纤纺织品从60年代开始生产,以后逐步发展。生产的主要品种有:维纶、涤纶、富纤纺织产品,且多与棉混纺。初期,以维棉混纺产品居多,以后发展生产了富强纤维产品。70年代,涤棉混纺产品迅速发展。化纤纺织品生产初期,成本高、利润大、价格高。随着生产的发展,化纤纺织品的生产成本不断下降,价格也多次降低。
  1964年初,厦门市开始生产棉维各50%混纺纱线。1965年,生产出棉50%、维50%混纺纱布。2月25日,省物价委员会对厦门纺织厂生产的棉维新产品核定了价格:棉维各50%混纺21支纱出厂价格每件为1500元,批发价每件为1604元,并规定从1965年3月1日起棉维纱实行全省统一批发价。此外,对厦门纺织厂生产的其他支数的棉维纱线批发价格也进行了调整:32支纱批发价每件1818元,32支/2股线每件1880元,42支纱每件1910元,42支/2股线每件1994元。同年5月15日,省物价委员会又核定了厦门产棉维混纺布的出厂、批发价格:棉占67%的棉维混纺21支×21支平布(幅宽36英寸,密度64.5×63根/英寸,纱支21支×21支)出厂价每百米为140.30元,批发价每百米150.00元;棉占67%的棉维混纺21S×21S190号士林平布(36"64.5×63根/英寸21S×21S)出厂价每百米185.84元,批发价每百米199元;棉占67%的棉维混纺21S×21S801号士林平布(36"64.5×63根/英寸21S×21S)出厂价每百米185.84元,批发价每百米199.00元。
  1966年,北京新建有机化工厂及维尼纶厂正式投产后,国家物价委员会于3月17日发出《关于制定维尼纶原料及成品暂定厂销价格的通知》,规定从4月1日起,纯度87%以上抽丝用的聚乙烯醇每吨3200元,维尼纶短纤维每吨5500元(含包装),维棉混纺织物(维、棉各占1/2,或维占1/3,棉占2/3)的工业工缴成本比照天然棉织物的定价工缴成本计算(如实际生产维棉混纺织物成本与天然棉织物成本有区别的应相应增减),工缴利润按同规格天然棉织物的利润率计算。同时规定,维棉混纺织物零售价格一般可以按比同纱支、同规格天然棉布高70%左右的幅度进行安排,并规定维棉混纺布,按含棉比例收取布票,即含棉50%及以下的三折收布票,含棉50%以上的五折收布票,具体价格由商业部另行下达。据此,商业部于3月18日对主要维棉品种与棉布的价格比安排为:32支白细布和被单布高70%,凡拉明蓝细布高65%,浅花细布和卡其坯布高60%;21支白市布高90%,凡拉明蓝布高85%,浅花市布高75%,凡拉明蓝卡其布高50%。并规定,销地价格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制定,维棉混纺织物的批零差率统一按14%执行,维棉混纺布的各种次、零布批发折扣率,按天然棉布扣率执行。3月24日,商业部又补充通知,被单布加价率包括各种棉维混纺全纱和半线条格被单布。凡拉明卡其布包括各种棉维混纺纱支半线卡其(不包括纱卡其)。具体产地主要品种零售价格,见表2-10-16。
  60年代中期,本省厦门开始生产人造棉纱。1965年,厦门产的30支、32支人造棉纱出厂价格每件分别为1170元和1178元,批发价每件分别为1204元和1212元,42支股线出厂价每件为1446元,批发价每件为1488元。70年代初,本省开始生产人造纤维,生产初期人纤价格比天然棉高一倍左右。因此,以人纤为原料的纯富纤纱、布和棉纤混纺纱、布(以下统称富纤纱、布)价格甚高,市场销售困难。为了发展本省人造纤维工业,省商业局、省财政局、省轻工局决定从1972年1月1日起,对纯富纤纱和富棉混纺纱的富纤部分给予免税一年的照顾,同时规定了作价办法,即以同支天然棉纱(线)的无税出厂价格加原料成本增加额制定富纤及混纺纱(线)出厂价,并加2%地区差价,具体价格,见表2-10-17。对富纤布的作价考虑到价格水平较高,同意按纯棉布作价办法计算,但富纤印染布的利润率按纯棉印染布低10%计算,商业进销差率定为5%,批零差率与天然棉布相同。销售价格实行全省城乡同价。按此办法计算后,富60%棉40%市布价格(规格为幅宽36英寸,纱支21S×21S,密度64×63根/英寸,出厂价每米0.911元,批发价每米0.97元,零售价格每米1.065元。
  1975年,三明市开始生产涤棉纱布。由于当时国家没有统一的作价办法,1976年3月5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决定暂按上海计价办法作价试销。由于生产初期质量较差,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涤棉纱、白坯布、印染布的销售价格按上海同纱支、同规格的产品低6%执行,出厂价按批发价倒扣7%计算。涤棉深灰卡(92厘米,13号×2/28号,531.5×275.5根/10cm)出厂价每百米577.1元,产地批发价每米6.305元,产地零售价每米7.125元;涤棉草绿卡(规格同上)出厂价每百米577.1元,产地批发价每米6.205元,产地零售价每米7.005元,省内其他销地的销价按三明产地批发价加省定的地区差率计算。批零差率按天然棉布执行。1975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商业部、轻工业部电报通知:福建省生产的维尼纶与天然棉各50%混纺的棉纱及其织物的价格仍按上海主产地价格执行。据此,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业局调整了本省生产的棉维混纺织物市场销售价格,维尼纶与天然棉各50%混纺纱为原料的白坯布、印染布、色织布的市场零售价格仍按主产地上海纯天然棉为原料的同纱支、同规格的产地零售价格高70%左右幅度安排,具体品种的幅度、价格安排为:细支纱的白坯布为70%,印染布为65%;中支纱的白坯布为90%,印染布为85%;全纱男女线呢与蚊帐布50%;全线、半线男女线呢为40%,被单布为70%。各产销地的批发价格不分品种一律按批零差率14%倒算。具体价格为:厦门产棉维(36"20S×20S60×56根/英寸白坯布的零售价格每米1.485元,批发价每米1.3元。
  1978年,本省开始生产纯维纶纱、布,由于初产阶段工效低、成本高,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局对已生产的20支纯维纶纱暂定了出厂价格,每吨8000元,对纯维纶布规定成本计算基本参照上海水平执行,但在原色布生产过程中的“准备工费”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同时规定,产地批发价按出厂价顺加7%进销差率,销地批发价按产地批发价加棉布地差计算,批零差率为10%。1979年3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物价局降低了维棉布价格,市场零售价格平均降低20%,维棉白市布(维50%、棉50%,幅宽36英寸,纱支21S×21S,经纬密度64×63根/英寸)零售价从每米1.62元降为1.20元,降幅26%。同时,降低了维尼纶原料的价格,聚乙烯醇出厂价每吨从3200元降为2500元,维尼纶短纤维出厂价每吨从5500元降为4500元。在降低维棉布价格的同时,纺织工业部颁发《维棉布出厂价格作价办法(试行本)》。文件下发后,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局从4月5日起调整本省的维纶纯纺及棉维混纺织物价格,规定维纶纯纺和棉混纺的纱(线)出厂价格按纺织工业部颁发的作价办法计算。以棉50%维50%混纺纱为原料的纺、针织品零售价格按以下幅度调整:中支纱与32支纱的白坯布类,按原规定比同品种同规格天然棉零售价格中支纱提高90%,32支纱按提高70%的零售价降低25%;中支纱色布类按原规定比同品种、同规格天然棉零售价提高85%的零售价,其中硫化性类的品种降低17%,其它色性类的品种降低20%;色织布类比原比天然棉品种高50%的零售价基础上降低15%;被单布类在原比天然棉同品种高70%的零售价格基础上降低22%。批零差率规定为14%。进销差率,白坯布类为7%,色布类8%,色织布类8%,被单布类9%。调整后的维50%棉50%市布(36英寸,21S×21S,62×62根/英寸)出厂价每米为0.942元,产地批发价每米为1.015元,产地零售价每米为1.155元;维50%棉50%士林深灰布(规格同上)厦门出厂价每米1.44元,批发价每米1.565元,零售价每米1.785元。虽然纺织工业部下发的作价办法包括各种维纶纯纺及与棉混纺织物的价格,但由于按此作价办法计算的织物价格偏高,为此福建省规定,除维纶纯纺的纱(线)及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格按该办法计算出厂价,商业顺加进销差率8%,批零差率14%外,其它混纺产品可按该办法计算出厂价格,但只作为考核工业生产成本的依据。由于当时本省已开始生产棉维富(富强纤维,下同)“三合一”混纺纱(线)及棉维富涤(涤纶,下同)“四合一”混纺纱(线)及其纺织印染产品,为此,规定上述品种的纱(线)出厂价格暂按维50%棉50%的混纱(线)同价执行,以其为原料生产的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计算办法也暂按上述维50%棉50%混纺纱(线)纺织印染产品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计算办法执行。此次调整的维纶纯纺及与棉混纺纱(线)出厂价格,见表2-10-18、表2-10-19。
  1980年,本省开始生产富纤与维纶短纤混纺产品。6月5日,省轻工业局、商业局在征得省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同意后,试定了地产富维混纺产品价格。这次定价,进批差率安排为坯布7%,色布、色织布8%,批零差率销地地区差率同天然棉品种。由于1971年安排的富纤布商业进销差5%偏小,出现经营亏损,为有利产品生产与销售,决定在市场销价不动的前提下,降低工业出厂价格1%来扩大商业进销差价。即原有产品市场销价不动,工业出厂价格中的地区差价2%改按1%计算,使商业进销差率由5%扩大为6%,新品种也按此执行。具体纱布价格,见表2-10-21、表2-10-22、表2-10-23、表2-10-24。
  1978年11月18日,省计划委员会、商业局、轻工局联合制定《福建省涤棉混纺纱、布出厂价格试行作价办法》,规定本省生产的涤65/棉35进口精梳混纺纱出厂价格按上海同品种同规格纱支的出厂价93折计算,具体纱支出厂价每件为:21支2660元,28支2689元,45支3118元,45支/23222元。同时规定,色布出厂、销售价格按原定水平不变,色织涤棉布批发价按出厂价顺加进销差率计算,花呢类进销差率为7%,其余均为8%;批零差率14%,商业内部调拨扣率4%。
  1981年,福州第一织布厂生产出涤棉双纹卡色布,经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暂定每市尺试销出厂价为1.99元,批发价2.14元,零售价2.42元。1981年10月24日,国务院决定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据此,本省从1981年11月18日起降低涤棉布和中长纤维织物的价格,具体价格,见表2-10-25。
  这次降价还规定,今后本省凡有生产上述两大类的产品,产地零售价均按《上海涤棉化纤布销售价定价办法》计算后向下浮动5%安排,工业出厂价按商业批发价倒扣7%,批零差率不分品种与产、销地,均按14%计算。这次降价,本省生产的涤棉布市场零售价降低17%,涤棉卡其布每米降低1.18元,涤富中长纤维降低约8%,每米降低0.51元。1982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本省中长纤维色织布生产情况,决定该品种产地零售价格按《上海涤纶化纤布销售价格定价办法》计算后下浮2%,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不变。为了调整涤纶混纺布与纯棉布之间的不合理比价,鼓励群众多穿用化纤织品,逐步改变我国人民的衣着结构,1983年1月20日,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化纤纺织品价格和提高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再次大幅度降低本省生产和销售的化纤纯混纺织品价格,涤纶混纺零售价格全省平均每米降低1.312元,降价幅度28.43%。具体价格,见表2-10-26、表2-10-27。价格降低后,本省生产的涤纶混纺白、色布和涤纶混纺色织布价格分别改按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业部于1982年12月印发的《涤纶混纺纱、布厂、销价格定价依据的临时规定》和《涤纶混纺色织布厂、销价格定价参考依据》计算,其中,涤棉、中长纱、线、坯布、色布的出厂、销售价格按上述办法计算后下浮2%,商业销进差率为10%,批零差率为14%;富棉布按纯棉布的定价办法定价,富棉纱价格不动,坯布、印染布的出厂、销售价格按纯棉布同品种同规格加2%差价后同价执行;富棉色织布出厂价按纯棉色织布同品种同规格加2%差价后每百米再加3元计算;商业销进差率、批零差率同纯棉布;维棉、纯维、富维布的出厂价、销售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化纤布的省外产品地区差率二级站一律为4%,中小城城地区差价除部分县与二级站同价外,分别安排0.5%、1%、1.5%三片。省内产品按现行的产地站批发价加地区综合差率0.5%~2%执行。城乡差价每市尺一般可安排5厘,最多不得超过1分。
  1983年,为了扩大省产富棉、维棉布和纯维布的生产和销售,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商业厅决定从4月8日起适当降低上述品种的纱、布价格,代表品21支64×63根/英寸、幅宽36英寸平布,产地市场零售价调为:富棉布(富60%、棉40%)每市尺从0.37元降为0.35元,降幅5.4%;维棉布(维、棉各50%)每市尺从0.405元调为0.37元,降幅8.6%;纯维布每市尺从0.475元调为0.41元,降幅13.7%。同时,降低化纤原料价格,富强纤维出厂价每吨从4430元降为4120元,维纶短纤维出厂价每吨从4500元降为4200元。富棉、维棉和纯维、纯富纱、线的出厂价格调为:21支50/50维棉绞纱每吨从5597元调为5233元,21支60/40富棉绞纱每吨从5314元调为5000元,21支纯维绞纱每吨从6695元调为6033元。富棉、维棉、纯维、纯富纤布的计价办法均改按纯棉布和纯棉色织布的作价办法计算。其中,坯布、印染布、色织布的出厂价格均不加2%差价,富棉色织布出厂价每百米不再加价3元。商业销进差率,维棉、纯维、富维布8%,富棉布7%,批零差率同纯棉布。198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对本省的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工商企业定价自主权,主要是对化纤布、化纤混纺布实行浮动价格。1984年9月,进一步明确浮动幅度为不超过10%。同月,为解决维纶和维纶纺织品之间的产销矛盾,打开销路,搞活生产,国家物价局、纺织部、商业部决定降低维纶纺织品价格,维纶短纤维出厂价每吨从4200元调为3850元,纯维纶21支绞纱出厂价每吨从6033元调为5373元,纯维平布(36"21S\21S64\63根/英寸)零售价每市尺从0.41元调为0.38元,维棉50/50纱布出厂价不动。
  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入,国内纺织品市场供应的丰富。1986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放开了中长纤维布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产品价格。同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对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决定所有化纤纯混纺织品实行浮动价格形式,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实行指导性价格管理。1987年7月,鉴于维纶短纤因化工原料、燃料提价,成本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对省产维纶短纤实行临时出厂价格,每吨由4100元调为4800元,纱、布价格按原料临时出厂价格和原作价办法相应调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正式将维纶短纤出厂价提高到每吨4800元,并允许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上浮,其制品价格按作价办法和有关规定相应调整。198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轻工厅、商业厅根据近年来涤纶等纺织原料价格上涨,棉花等级普遍提高,质量偏优,棉纺厂的配棉等级长度和生产成本大大超过1983年棉纺织品调价时的定价规定的情况,为有利生产和供应,经省政府同意后,决定适当扩大省产纺织品价格的浮动幅度。这次扩大浮动幅度化纤类品种为涤棉纱、线及其以其为原料的织品,同时将纯涤纶、纯维纶、维棉纱、线及其织物价格,下放给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这次扩大浮动幅度,均以1983年1月20日国家制定的出厂价格为基础,65/35涤棉精普梳纱、线上浮不超过20%,35/65涤棉普梳纱、线上浮不超过16%。涤棉原色布上浮22%,涤棉印染布、色织布均上浮25%,具体价格见表2-10-28、表2-10-29、表2-10-30。考虑到近年来商业部门费用增加,利息提高,允许商业企业在以上述浮动幅度内计算的实际出厂价为基础计算销售价格,并允许在5%的上浮幅度内浮动,原规定的按作价办法计算后下浮2%规定取消。同时,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对获得金、银质奖和部、省优质奖称号的最终产品,在保优期间实行优质加价。
  1988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建维尼纶厂生产的维纶短纤实行优质优价,优质加价15%,计划内维纶短纤出厂价每吨5900元,超计划部分出厂价6300元,维纶制品价格相应调整。1989年8月,国家对维纶短纤价格进行整顿,整顿后出厂价格每吨9000元,维纶价格整顿后其制品价格相应调整。1990年,由于棉花供应价格提高,运杂费用增加,工费上升,使棉纺织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价格出现既高又乱的状况。为了解决棉纺织品价格问题,加强对棉纺织品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整顿棉纺织品价格的通知精神,3月,本省对化纤纺织品价格也进行整顿和调整。整顿后的45支精梳涤棉混纺(T65/C35)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16500元,纯维纶21支筒子纱出厂价每吨为13000元,21支棉维混纺(C50/V50)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10990元,45支精梳涤棉混纺(T35/C65)筒子纱出厂价格每吨为16090元。在整顿出厂价格的同时,整顿流通领域价格,产地涤棉布、棉维布、纯维布按出厂价加不超过11%的销进差率计算批发价,具体价格见表2-10-31。地区综合差率也进行相应调整,省外产纺织品大中城城地差统一调为5.7%,中小城城地差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为了增加棉纺织品的花色品种,丰富市场,搞活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1990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化纤纺织品中的色布、花布、色织布实行花色差价,各环节合计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不限。由于1990年新棉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提高,为有利于纺织品的生产、流通,根据国务院决定(本省从10月31日起)按照“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调整纺织品价格,调整后的若干棉与化纤混纺纱、线及制品价格见表2-10-32、表2-10-33。这次价格调整,除了在出厂环节实行花色差价外,在商业环节也同时实行花色差价。此外,对获得优质称号的产品继续实行优质优价。为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工业品下乡,商业销进差率扩大一个百分点;地区差率进行了重新安排,省外产涤棉布大中城城地差调整为7.5%,中小城城地差,在综合差率不超过2.5%以内(省内产品经济区以外进货综合差率不超过3%以内)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安排。
  1992年1月,国家物价局颁布《国家物价局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价格的轻工商品目录(1992年本)》,国家只管部分化纤原料、涤棉纱和坯布,其它化纤纺织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1992年10月,国家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加快轻工商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转换,增加企业定价自主权,把企业推向市场,对年初颁布的目录又进行了修定。这次修定后,国家只管极少数的化纤原料价格,大部分的化纤原料和化纤纺织品价格都放开了,由企业自主定价。从此,化纤纺织品价格全部走向市场,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1993年春季,由于化纤原料价格上涨,中长纤维布和涤纶织物价格上升5%左右。至年底,纺织原材料供应更加紧张,致使各类化纤原料价格猛涨,为近几年来所少见。涤纶短纤维货源紧张,价格一涨再涨,每吨聚酯切片价格已由年初的每吨7000元左右上涨到8000多元,个别地区涨至1~1.1万元。到12月份,涤纶短纤维价格每吨高达12500元以上。与此同时,由于腈纶总量供不应求,市场腈纶织物销势增长,导致价格不断攀升,特别是棉型腈纶最为紧俏,价格增幅最大,中长、毛型腈纶价格也呈升势。至12月份,腈纶价格每吨达14800元;人造丝由于需大于供,价格上涨20%,120D人造丝每吨价格达32500~34500元最高时,每吨达4000元,平均比上年提高20%以上,且仍呈上升趋势。粘胶短纤维价格每吨也达13000元,省纺织品公司45%普通涤棉花布批发价每米为5.15元。
  1994年,与棉纺产品价格急剧上扬相比,化纤价格基本平稳,略有上升,纯化纤织物价格上涨约10%,但涤棉混纺产品受棉花价格上涨影响,价格仍上扬20%左右。南京产170厘米涤棉花布福州批发价每米为7.5元,棕色涤棉布每米7元,13支/13、70×89英寸96.5厘米涤棉白细布每米3.75元。1995年春,化纤纺织品价格上涨5%左右,至秋季由于企业为回笼资金,采取让利销售,价格有所下降,约降10%左右。化纤市场价格聚乙烯醇每吨19000元,聚酿切片(长丝)19000元,涤纶短纤每吨19000元,125D涤纶弹丝每吨23000~23500元,维纶短纤每吨19000元,棉型腈纶短纤每吨19800元,毛型腈纶短纤每吨19100元,腈纶毛条每吨19500元。福州市场涤50%棉50%,72英寸30支×30支70×70根/英寸黄涤棉布批发价每米8.80元,涤65/富3540支×40支76×62根/英寸涤条白布90英寸每米批发价25元,富51/涤4940支×40支68×54根/英寸涤苎麻布34.6英寸批发价每米7.10元,45涤棉白府绸113厘米批发价每米6.4元,110厘米45涤/棉花布批发价每米5元,零售价格约比批发价高20%左右。
  1996年,国家计委基于聚酯切片、腈纶短纤、腈纶毛条等化纤原料市场竞争激烈,供求基本平衡等原因,将化纤产品实行国家指导价格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价格。福建省1996年化纤产品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行情为:32支涤棉纱每吨18000元,42支涤棉纱每吨18500元。1997~1998年,国内化纤原料由于供过于求和生产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以降低产品价格的办法来推销本企业产品。因此,在1997~1998年,化纤产品价格在1996年基础上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具体价格水平是:1997年,32支涤棉纱每吨16900元,42支涤棉纱每吨17300元;1998年,32支涤棉纱每吨15800元,42支涤棉纱每吨16900元。
  第三节 针棉织品价格
  针棉织品的品种繁多,主要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毛巾、袜子、床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针棉织品品种单一,花色式样较少。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价格相对稳定,如民国19年,福州市销售的上海83祝君早安牌毛巾每条0.138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为0.107元;龙溪石码镇销售的310五和卫生衫,民国19年每件1.25元,民国21年后逐年下降,到民国25年价格降为1.061元;福安县销售的302和平袜子,民国19年每双售价0.198元,民国25年为0.130元;福州销售的沪产三友7尺花被单,民国19年每条4.68元,民国25年为4.56元。总之,这一时期的价格有所下降,处于相对平稳时期,具体价格,见表2-10-34。
  抗日战争爆发后,市场价格开始从稳定走向上涨。如民国29年(1940年),泉州销售的毛巾每条销售价格已达法币1.20元。抗战结束后,在民国政府超量发行货币的情况下,市场针棉织品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狂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1950年1月,福州销售的上海83祝君早安毛巾,每条价格为0.24元(折第二套人民币,下同),龙溪石码镇销售的310五和卫生衫价格为2.46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针棉织品生产仍十分落后,品种和数量都比较少,主要靠上海等地输入,价格不断上涨。由于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控制市场物价,到1955年,针棉织品价格开始逐步平稳,部分品种甚至出现回落。具体价格,见表2-10-35。这一时期,国家已开始规定一些作价办法,如销地价格按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再加地区差价制定,批零差率按13%~17%执行等。同时,中国百货公司(下称中百)已开始掌握福州市
  场主要品种的牌价,如1955年中百掌握的福州市场沪产4支×21支×32支22G落水薄绒90厘米西式卫生衫牌价为每打43.36元,42支本色90厘米棉毛圆领衫牌价每打为29.44元,29-29.5两6尺彩格被单每条9.54元,23.5两5尺彩格被单每条8.39元,17~17.5两4尺彩格被单每条6.35元,414钟牌毛巾每打9.25元,83祝早安君毛巾每打4.39元,555牌24支狮马塔短袜每打9.74元,32支狼狗平口男袜每打7.09元。
  1956年,中国针棉织品公司开始制定各大中城市价格,规定福州销售的42支90厘米精漂圆领衫牌价为每打18.76元,与1955年同价。同时规定,1956年地区差价保持1955年水平不变,即综合差率3.3%,运杂费0.377元。在1960~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由于商品匮乏,首先对针棉织品实行收布票办法,同时国家为了回笼资金又对免收布票的针棉织品实行高价政策,敞开销售,自由选购,价格一般都高于平价的2.66倍以上。实行高价政策后,由于价格偏高,与群众购买力有一定距离,商业部于1961年12月底将销售价格由平均比普通价提升2.66倍调整到比普通价提升1.9倍,具体价格见表2-10-36。在调低价格水平的同时,适当调整批零差率、调拨扣率等,批零差率由10%调整为12%,调拨扣率,产地对零售单位调拨作价办法不变(按批发价供应),对二级批发的调拨扣率由按当地批发价倒扣2%调整为5%,二级批发单位(销地)对三级批发单位按当地批发价倒扣4%作为供应价,对地区综合差率也进行了调整,由1.5%~2.5%调整为2%~4%。
  1962年3月,商业部鉴于前一段高级针棉织品由平价提高2.66倍改为1.9倍后,销量显著增长,已成供不应求状况,决定将价格水平平均比平价提高3.09倍,在福建等省试销。同时规定,布制服装的试销价格,暂定为原价的6倍左右。1962年7月,商业部针对市场货币流通量逐步减少,集市贸易价格逐步下降的情况,决定从当年8月5日起,高价针织品价格降低到比原来的平价高2倍左右。11月,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再次发出通知,将高价针棉织品价格平均调低25%,由原来的比平价高2倍降为高1.15倍。其中,汗布背心类、风雨衣类下调15%,汗布汗衫类、汗布短裤类、棉毛短裤类、衬衣类、丝绸被面类、浴巾类下调20%,印花床单、毛巾类、枕巾类下调25%(每条毛巾价格最高不超过2.8元),棉毛衫裤类、素色床单下调30%,绒衣裤类、毛巾被类下调40%。此次调价前后的市场价格水平,见表2-10-37。
  1963年3月,国务院根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的方针,考虑到集市贸易价格继续稳步下降的情况,同意商业部的意见,适当调低部分高价针织品价格。棉毛裤衩调低14%,汗衫、枕巾各调低15%,汗背心、汗布裤衩、浴巾各调低20%,男衬衣80s/2及以上的调低18%,60s/2及以下的调低15%,女衬衣、风雨衣各调低25%。此次调整后,高价水平由比平价高1.15倍调整到高1.06倍。1964年3月1日,经国务院财贸办公室批准,商业部再次调低高价毛巾等5个商品销售价格。其中,毛巾类中的毛巾、枕巾降低20%,24市两以上毛巾降价后每条零售价不得低于1.6元,浴巾降低10%;棉毛衫裤类中的长袖衫、长裤降25%,短(半)袖衫、棉毛背心、棉毛胸罩降15%;床单类中的床单降15%,线制被面降15%。毛巾被降10%,卫生衫裤降20%。1964年7月,商业部根据全国市场全面好转,高价针棉织品价格水平偏高,销量下降的情况,经报请国家物价委员会批准,调低牌价,按当时批发牌价计算,下降幅度是:儿童毛巾、棉毛短(半)袖衫、棉毛背心、棉毛胸罩、卫生衫裤下降15%,毛巾被、棉毛长袖衫、长裤下降25%,床单、线制被面下降30%,毛巾、枕巾下降25%(毛巾最低零售价正品为1.30元)。鉴于平价针棉织品价格水平多年基本未动,1965年5月份棉纱价格调整,影响针棉织品的成本价格的情况,1965年12月,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商业部、国家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针棉织品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决定在价格总水平基本不动的原则下,对绒衣裤、棉毛衫裤、汗衫、床单、线袜与木纱团等6类商品价格作有升有降的调整,调整后的部分商品价格,见表2-10-38。此次调价,还根据近几年本省交通发展,运价降低,费用水平下降的情况,对1957年规定的费用水平作了适当调整。产地至二级站的地区差率,按不同商品分为3%、4%与5%三类;二级站至各县城关按路途远近个别调为0.8%、1%与1.2%三类。
  1965年12月价格调整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针织品价格与其他商品价格一样处于冻结状态。1968年,本省南平产的90厘米针棉织品产地零售价格为:32支精漂圆领男衫每件1.57元,60支/2精漂圆领男衫每件2.83元,60支/2精漂精梳圆领男衫每件3.11元,42支精漂圆领男衫1.69元,42支精漂男背心每件1.20元,60支/2精漂男背心2.01元,32支本色棉毛罗领男衫每件2.98元,32支本色棉毛串带男长裤每件2.94元,32支本色棉毛开裆男长裤每件3.05元。在此期间,省还核定了部分针织品价格。1974年,核定42支/3漂白宝塔线零售价每粒0.557元,三吃三跳夹底70D26.5克弹力锦纶丝男袜每双2.93元。1975年核定21支10两印花毛巾零售价每条0.58元。1976年,核定本省各地产32支90厘米棉维混纺本色罗纹棉毛男衫每件3.88元。
  1980年12月10日,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本省降低福州、建瓯产的锦纶弹力丝袜价格,代表品70D/223-23.9克双口夹底平素袜,零售价每双从2.43元降为2.17元,市场销售价降低13%左右。1981年12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上年弹力袜降价以来,销售增长不多,库存继续增加的情况,再次降低锦纶弹力丝袜价格,零售价格从每双2.17元降为1.85元,降低14.7%。1983年1月20日,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全面调整了针棉织品价格。这次针棉织品调价的品种范围是以棉纱及涤纶长丝、锦纶长丝、锦纶弹力丝、腈纶条为原料的针织品。调价原则为化纤织物降价,纯棉织物提价。根据测算,化纤针织品平均降价19.6%,针棉织品平均提价14.3%,具体价格见表2-10-39。此次调价,省物价委员会对针织品的进销差、批零差、地区差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商业销进差率,汗衫、背心、棉毛衫裤9%(其中印花8%),绒衣裤8%,床单、毛巾9.5%,木纱团10%,锦纶弹力袜10%,锦纶弹力丝袜13%;批零差率除木纱团由16%调为20%外,其它均为14%。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价按不同产品分为三档:3.5%、4%、5%,中小城城地差除部分县与二级站同价外,分为0.5%、1%、1.5%三片。省内产品按产地站批发价加地区综合差率0.5%~2%执行。
  1984年5月23日,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八字方针,本省对针棉织品价格实行浮动价格的管理形式,印花三类内衣允许上下浮动,其他只许下浮,不准上浮。同年9月18日,进一步明确浮动幅度为不超过10%。同月,省物价委员会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允许所有针纺织品上下浮动10%。同月,根据全国统一部署,本省放开80支以上纯棉针织品价格。1987年1月6日,国家将毛巾(含枕巾、浴巾)、袜子(含线袜、化纤袜)列为小商品,并放开价格。1987年1月,国家整顿毛纺织品价格,本省对漳州、福州生产的腈纶毛线制定了价格,漳州产2826腈纶针织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23元,2831腈纶针织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23.7元,福州产4875腈纶粗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19.80元,3812腈纶细绒零售价格定为每公斤20.70元。同时规定,毛线商业进销差率为10%,批零差率14%。大中城城地区差率调为5%和6%二档。
  1987年9月,在漳州毛纺厂试销一年的基础上,本省物价委员会核定该厂生产的经编腈给毛毯价格,每条4.6公斤24×2米的双层经编腈纶毯每条零售价170.1元,3公斤2×2.4米单层经编腈纶毯每条131.1元。同时规定,商业进销差率9%,批零差率13%,并实行浮动价格和优质加价。1988年2月21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提高腈纶毛条(系原料)出厂价格的情况,对漳州、福州生产的腈纶毛线价格进行了调整。漳州产2826腈纶针织绒每公斤零售价格调为27.60元,2831腈纶针织绒调为每公斤28.30元;福州产4875腈纶粗绒每公斤24.40元,3812腈纶细绒每公斤25.30元。当年7月,鉴于针织行业成本提高,经省政府同意,本省采取扩大针织品浮动幅度的办法提高了针织品价格,见表2-10-40。同时,将纯棉卫生衫裤价格下放给各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放开60支及以上纯棉纱、线和织物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定产、销价格。此次扩大浮动幅度的品种均以1983年1月20日国家制定的出厂价格为基础,汗衫背心上浮幅度扩大为35%,棉毛衫裤、床单扩大为30%,同时允许商业部门的销售价格在5%的上浮幅度内浮动。此次调价还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改革了针织品商业作价办法,由倒扣改为顺加作价,即以商业企业进货价格为计价基础,加包括费用、税金、利润的加价率和批零差率计算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如毛线、毛毯、纯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的加价率为:省内产品,产地批发企业对销地批发企业按出厂价顺加8%,产地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按出厂价顺加10%,销地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按产地供应价顺加8%;省外产品,二级批发企业对三级批发企业按产地供应价顺加8%;对零售企业顺加10%,三级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按二级批发企业供应价顺加8%。此次价格调整后还继续实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
  1989年2月1日,由于生产毛线的毛条价格提高,企业亏损,本省调整了毛线的厂、销价格。漳州产2826腈纶针织绒零售价格每公斤调整为31.8元,2835腈纶针织绒调为32.60元;福州产4875腈纶粗绒每公斤调为28.60元,3812腈纶细绒调为29.50元。1990年3月5日,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根据国家按照新棉价格和实际生产情况对棉纺织品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和整顿的精神,调整了本省针棉织品价格,32支普梳精漂圆领短衫90厘米每件3.85元,32支浅色棉毛男裤90厘米每件7.54元。其他纱支的素色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在1983年1月20日制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按照汗衫背心提价104.4%,棉毛衫提价89%,棉毛裤提价91.5%的幅度确定新的出厂价格,具体价格见表2-10-41。此次调整价格后,对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仍实行优质加价,获得金质奖的产品在出厂价格基础上加价15%,银质奖产品加价10%,部、省优质产品加价15%。同时,将商业部门顺加作价恢复为倒扣作价。
  1990年7月25日,为增加针棉织品的花色品种,丰富市场,省物价委员会决定对针棉织品实行花色差价,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床单的各环节花色差价加价幅度为:省内产品工业企业可加8%,商业各环节合计加7%;省外产品商业各环节合计加7%。1990年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核定漳州产梭织腈纶毛毯价格,规格1.48×2米,重量1.25公斤的出厂价每条38.2元,产地批发价42元,产地零售价47.90元,允许上浮10%。1990年10月31日,由于棉花收购和供应价格提高,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根据国家“打紧安排,适当疏导”的原则,调整了针棉织品价格,见表2-10-42。此次调整价格,本省零售价格水平按照比国家定价高5%安排,即各纱支的素色纯棉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在1983年1月20日制定的出厂价格基础上,按照汗衫背心提价148%,棉毛衫裤提价128%幅度确定新的出厂价格。继续执行按质论价和花色差价政策,其中,花色差价缩小为各环节合计不超过零售价格1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商业销进差率由12%扩大为13%,地区差率重新安排,大中城市地区差率安排为8.5%,中小城市地区差价,在综合差率不超过2.5%以内(省内产品经济区以外进货不超过3%以内),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安排。
  1992年2月15日起,国家物价局为推进轻工商品价格改革,将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的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10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将针棉织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1993年5月,全国春季针棉织品交易会在福州召开。由于针棉织品原料棉纱、毛条、化纤等价格上涨,工业出厂价格上扬,多数商品价格上调,平均比上届交易会上涨15%左右。其中,全棉针织品、毛纺织品上涨15%以上,一般化纤织物上涨10~15%。福州市场漳州产豪华型拉舍尔毛毯批发价每条218元,粉红棉毯每条14.96元,天津产90厘米棉花罗口女裤每条5.15元,江阴产全毛细绒每公斤97元,天津产带穗提花线毯每条18.82元,沪产272全毛中粗毛线每公斤58元。1994年,受棉花收购价格提高影响,针棉织品价格上半年总水平上扬,毛纺、化纤较平稳,毛巾、毛巾被、床单、针织内衣等纯棉产品供应价上涨40~50%,高的达60%,各种化纤、毛纺产品价格上涨10%左右。下半年由于货源充裕,价格趋向平稳。福州市场安庆产提花腈纶毯每条批发价58.9元,北京产纯毛中粗毛线每公斤51元,龙岩产6.5尺印花床单每床45元,沪产6尺船牌印花床单每条61.90元;漳州产拉舍尔毛毯3.7公斤重,每条225元,2.4公斤重165元;天津产棉毛内衣每件7.06元,棉毛女裤每件8元,上海产丝光毛巾每条5.25元,浙江丽水产提花浴巾每条18.64元。上海产6尺提喷花毛巾被每条64.60元。沪产150厘米×200厘米1.9公斤提花腈纶毯每条批发价107元,零售价125元,165厘米×210厘米2.1公斤混纺提花毯每条批发价140元,零售价164元。8月份,福州市最大的国营零售商店东街口百货大楼零售价格,见表2-10-43。
  1995年,多数棉针织产品价格稳中趋降,受出口减少,纺织企业资金困难,不得已采取让利保本经营和进口涤沦原料降价等因素影响,棉针织品多数品种价格比年初降幅50%左右;纯毛毛线、毛毯等受羊毛原料涨价影响,供应价上浮10%左右;福州市场漳州产豪华拉舍尔毛毯1.7公斤重的批发价每条155.15元,2.0公斤重的每条178.15元;沪产柔软棉毛衫裤一套54.03元,男衫裤一套75.33元;沪产精装提花毛巾被每条56.80元,广东产腈纶毛毯每条92元。1996年上半年,针棉织品价格以稳中有升的趋势为主要特征。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针棉织品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逐渐出现买方市场。经营部门为适应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大都采取明稳实降的让利打折、有奖销售等办法来维持原有的销售市场。因此,这一时期,针棉织品虽然挂牌价保持不变,但实际销售价格较1995年下降4%~10%。1998年,针棉织品进入降价竞争阶段,一方面,生产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开始以让利的形式调低向经营部门的供货价;另一方面,经营部门为减少产品库存,避免存货过期被市场淘汰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大都采取降低价格的办法来吸引消费者。因此,与1996年相比,1998年福建省针棉织品市场零售价格约下降20%左右,具体价格,见表2-10-44。
  第四节 丝绸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福建丝绸多从江、浙、沪输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建销售的丝绸价格处于基本稳定的状况,价格在不同年份虽有升降,但总体平稳,趋向回落。如福州市销售的花软锻,民国19年每市尺0.845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降为0.55元,降幅为35%;天香绢民国19年每市尺售价0.748元,民国25年降为0.450元,降幅39.8%。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各年份绸锻价格,见表2-10-45。
  抗日战争爆发后,丝绸价格和其他商品价格一样持续上涨,特别是解放战争期间,由于国民党政府军费开支的增加,大量发行货币,更加剧了价格上涨。到1950年1月,福州销售的素色平缎每市尺折第二套人民币0.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50年代初期,丝绸价格仍处于上升趋势。以福州市场为例,1950~1955年市场零售价格,见表2-10-46。
  1957年后,丝绸价格逐渐平稳。到1963年,福州市场从上海调进的色乔其纱、色双绉、色绢丝纺、色电力纺、色无光纺、色美丽绸、织锦缎每米零售价格分别保持在3.72元、4.53元、3.15元、3.15元、3.03元、3.51元、8.73元;从杭州调进的色棉调、色富春纺每米零售价格分别为2.22元和3.03元。从上海调入的色巾花织锻被面和色线绨被面每条零售价分别为15.23元和8.92元。60年代初,福建省仅福州一地开始生产丝绸产品,1962年产量为123万米,1965年已增长至324万米,比1962年增长163%。初期丝绸产品价格定得较高,随着产量的增加,1965年5月10日,本省降低了丝绸产品价格。1966年,由于丝绸产量继续增加,省内产品比重约占80%以上,有些产品尚须调出省外,且丝绸品种间价格不合理,如人造丝绸质量不如桑蚕丝绸,但两者价格相仿。为有利本省绸缎生产的发展和销售,根据市场销售情况,结合工厂成本、产品质量以及人造丝原料降价情况,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6月12日起市场价格平均降低10%左右,商业进销差、批零差分别按8%和14%计价,两次降价前后的价格,见表2-10-47。
  1966年,我国开始规范丝绸产品出厂价格计价办法,纺织工业部先后下发《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人造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从此丝绸产品出厂价格的计价全国开始统一。1967年,我国丝绸工业生产有较大发展,产量增加,品种扩大,成本有所降低。为此,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根据生产的发展和成本降低情况,决定对丝绸销售价格进行全面调整,以利扩大销售和促进生产发展。由于本省福州产品价格已于1966年6月作了调整,部分产品销价已低于省外主要产地的价格水平。为此,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委员会、商业部调价通知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从5月10日起除福州产品产地零售价格暂不动外,对省内外产品的地区差价与调拨作价作如下调整:丝绸(包括被面)不分省内外产品,市场零售价均按产地零售价(米)加固定金额的地区差价计算,省外产丝绸在省内实行一个价格,即按产地每米零售价加固定金额差价为本省各地的零售价。固定金额差价为:产地每米零售价在1.99元及以下的加0.06元,在2.00元至2.99元的加0.09元,在3.00元及以上的加0.12元。省内产品各销地不分远近一律按产地(福州)的每公尺零售价,不分品种一律加固定金额差价0.03元计算调整当地零售价,丝绸被面每条仍以4米计算固定金额差价。调拨供应作价改按调出地当日零售价倒扣,倒扣率为:一级站(包括产地站、司)对二级站16%(即零售价的84%),二级站对三级站(适用于二、三级批发对基层社代批发部分)16%,对纯零售商店按批发价供应。批发价按当地零售价倒扣12%计算(即零售价的88%)。此次调价虽然福州产品零售价格未动,但对新生产品种还是制定了价格,如无光纺72厘米72/82克每米福州零售价定为2.16元,真丝电力纺92.5厘米57.7克福州零售价每米3.63元,白真丝缎74厘米,86.6克福州零售价每米3.21元。
  1976年5月16日,福建省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家合理安排桑蚕、茧、丝、绸价格的意见,对本省生产的厂丝和真丝绸价格进行了调整。福州丝绸厂生产的20/22A级厂丝出厂价格每吨从46600元降为44000元,厂丝供应价按全国统一供应价每吨32000元计价,厂丝供应价低于厂丝出厂价的差额由外贸部门补贴。真丝绸和交织绸的出厂价格,随着厂丝供应价格的降低,相应调低。市场销售价格暂不调整。9月,福州丝绸厂生产出真丝软缎被面(141厘米,20/22×120D)产地零售价核定为每条16.14元。1978年,省商业局根据商业部调整绸缎销售价格的通知精神,于9月15日调整了本省生产的丝绸产品价格,主要代表品价格见表2-10-48。同时,对省外产品作价办法进行了修改,对按产地零售价加固定金额的档次进行了调整,除原规定的前两档差价不动外(即每米零售价在1.99元以下的加0.06元,2.00~2.99元加0.09元),其他改为每米零售价在3.00~3.99元的加0.12元,4.00~4.99元的加0.15元,5元以上的加0.18元。
  1984年,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提出的“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省物价委员会决定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扩大工商企业定价自主权,对丝绸产品允许工商企业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并实行按质论价,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实行加价。1986年,国家重新颁发《丝绸出厂价格作价办法》,并要求对内销丝绸价格进行整顿。据此,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整顿本省丝绸价格。这次整顿,改变内销绸缎的作价办法,进销差率统一规定为10%,批零差率14%,调拨价格按调出地当日批发价格倒扣作价,省外产品站站4%,站店3.5%,省内产品不分站站、站店一律4%。地区差价改加固定金额差价为加地区差率,省外产品大中城城地区差率为4.5%,中小城城地差及省内产品产销地之间的地区差率不超过2.5%。丝绸产品继续实行浮动价格,零售价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对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实行优质加价,加价幅度为:获国家金、银质奖的20%,省优质奖的15%。此次整顿后本省生产的丝绸代表品价格,见表2-10-49。
  1988年4月1日,国家物价局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产区白厂丝出厂价格20/222A级每吨从5.4万元提高到7万元,允许各省上下浮动5%~10%,最高不超过15%。绸缎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物价部门。同年11月,鉴于“蚕茧争夺战”,厂丝价格大幅上涨,国家物价局对厂丝出厂价格实行临时最高限价,20/222A级每吨最高限价不超过12.5万元。1989年7月1日,国家物价局根据当年新茧收购价格及各项成本提高情况,按照有利稳定茧价,扩大出口,多创外汇的原则,决定将桑蚕白厂丝(20/222A级)出厂价格由最高限价每吨1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8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工商企业按新的厂丝价格计入绸缎成本,相应调整绸缎价格。1991年9月10日,省物价委员会根据近几年丝绸产品生产用原材料价格和织绸工费成本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为解决丝绸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本省丝绸工业的发展,按照打紧成本,合理调整的原则,参考兄弟省的定价水平,适当调整省产丝绸产品厂销价格,代表品价格见表2-10-50。商业进销差扩大为11%,大中城城地区差率扩大为8%,并在商业环节实行花色差价,允许在10%幅度内浮动。
  1992年10月1日,省物价委员会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重新颁发省管价格目录。将丝绸产品价格完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从此丝绸产品价格结束了政府定价的历史,走向市场,由市场竞争机制形成价格。1993年,丝调市场需求稳中有升,市场趋活,特别是合纤及其交织绸销售见好,浙江产门幅114厘米的白双绉市场批发价每米为23.3元,零售价28元左右,90厘米白素软缎批发价每米16.96元,零售价20.30元左右,114厘米花电力纺批发价每米35元,零售价42元左右。1994年,鉴于桑蚕茧收购价格提高,缫丝工业生产成本大幅上升,为缓解生产企业困难,有利外贸出口创汇,本省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7月15日通知将20/22D2A级厂丝中准出厂价格由每吨15万元提高到19.5万元,允许企业上下浮为8%。由于原料价格上涨,丝绸价格随之上扬,约提价10%左右,邵武产美羽纱福州批发价每米3元左右。1995年春,丝绸价格不断上涨,与上年比,平均每米上涨4~5元。由于茧丝供求矛盾突出,一些生产企业、经营单位趁机哄抬价格,造成茧丝市场秩序混乱。为了加强对茧丝价格的管理,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要求,于8月20日起开始整顿茧丝价格,整顿后的干茧中准价为每吨4.5万元,允许上下浮动8%,厂丝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2A级厂丝中准出厂价每吨为19.5万元,允许生产企业上下浮动10%。
  1996年,国内茧丝供求矛盾趋于缓和,收购价格下跌,丝绸价格较1995年呈下降趋势。1997年,国际丝绸市场未走出低迷状态,价格直线下滑,受其影响,国内茧丝绸销售也陷入困境,并发生“蚕茧价格大战”。丝绸生产企业为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住原来的销售市场,纷纷降价销售,因此,市场上丝绸零售价格较1995年下降约30%~50%。1998年,丝绸市场供求较稳定,价格水平未发生大的波动,基本上与1997年持平。
  第十一章 百货、文化用品价格
  百货、文化用品的品种、规格数以万计,所以其作价方法不同于其他商品。在实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时期,较长时期实行“统购包销”政策,进行计划调拨和分配,中转环节较多。因而,地区差率和经营、管理费率占零售价格的比重较大,成为百货、文化用品价格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在价格管理上,要严格限制。
  由于日用百货和主要文化用品是城乡人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国家对其价格管理,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管得较严、较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了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因生活水平提高而对日用百货和文化用品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必须尽快解除计划管理的束缚,才能促进生产发展和品种更新换代。国务院分别于1983~1984年先后将这类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自发调节。只对少数涉及资源保护的商品,实行国家指导价。
  第一节 作价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本省百货、文化用品多半是从省外调进,由于福建交通落后,没有铁路,进省工业品运输时间长、费用高,地区差价也大。民国25年(1936年),福州北忌肥皂零售价格每连0.09元(银元),在泰宁县为0.14元(银元),相差55.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交通运输条件改善,根据各个历史时期国家的经济政策,对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进行了多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工业消费品地区差价安排比较宽松,是为了发挥私营批发商地区间贩运积极性。1951年,上海到福州、厦门等地布匹地区差率为22%。1952年底,紧缩到13%。这个时期城城之间除了实际运杂费外,只有2%的差率,城乡之间只有0.2%~0.5%,促使私商就地进货,来巩固国营的批发阵地,扭转“公退私进”的局面,但这样做不利于工业品下乡和对私改造。1954年,采取二次降低运杂费而不降低工业品价格的办法来扩大城城差价。1955年,为了排挤和代替大批发商,本着私商贩运无利、国营经营微利的原则,对百货、文化用品、化工原料三个部门经营的工业品,按照本省各地的交通条件、经济状况及商品类别,制定不同地区、不同商品的综合差率。在地段划分上,全省分为大中城城间,中小城城间和城乡间三个环节。根据各地与进货地距离远近,又分为离中等城市近的小城镇、离中等城市较远的小城镇和离中等城市远的小城镇三种情况。
  商品分类是根据对国计民生关系大小,国家掌握货源程度,国家资金的积累,消费者的负担,以及商品价格的大小在不同地段订出不同的综合差率。在大中城城间除实际运杂费外分为3%、4%和5%三种,在中小城城间除实际运杂费外分为0.5%、1%、1.5%、2%和2.5%五种。
  1956年,随着上海至温州海运通航和福安至温州公路通车,上海至闽东各地的运输费用降低了50%,经省人民委员会同意,于1956年6月调整闽东地区工业品价格,一般下调2%~8%,尤其运杂费占比重大的商品,降低幅度也大,如福安的上海北忌肥皂下降12.88%、耀华玻璃下降23.8%。
  1957年鹰厦铁路全线通车,商品的运输费用降低了30%~50%。1957年4、5月,对全省(除闽东地区外)工业品销售价格作全面调整。据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和龙岩6个地区统计,价格平均下降4.4%,上海至福州12种百货、文化用品统计,地区差率缩小0.42%~23.77%。1957年福州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变动情况。
  1963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调整工业品城乡差价的要求,结合本省情况对一般工业品(包括布匹、百货、针织品、文教用品、日用五金、化工、电料等)城乡差价除加运输费用外,一般在10公里以内不加综合差率;25公里以内加0.5%,25公里以上加1%;对距离较近和单价较低的商品,可以与县城同价,有些地区城乡距离比较远,已保持较大的综合差率可不变。凡城乡综合差率已达到0.5%~1.0%的地区一律不作调整,超过的暂不动,没有城乡差价或小于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据匡算,恢复城乡差价使农村工业品价格平均提高1%左右,影响全省农村零售物价指数上升0.5%。
  1958年外福铁路通车到福州,1959年相继取消了鹰厦、外福两条铁路新线附加费50%。全省公路通车里程增加,不少地区货运由汽车改火车,肩挑改汽车,部分地区商品流向改变。到1964年,运杂费平均降低23%~38%。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于1964年1月调低了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石油等6类工业品地区差价,平均降低幅度2.75%。此次调整地区差价大中城城综合差率安排在2%~4%,中小城城综合差率安排在0.5%~2%,城乡差价分别按进货地加运杂费和0.5%~1%的综合差率。
  1965年,商业系统通过审价发现,从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的地区差价存在许多不合理现象,主要是运杂费计算偏大,零担汽车运价吨公里已从0.26元降至0.22元、装卸费从每吨2.40元降为1.60元,商品包装费也有所下降,但在物价计算时未作相应改变;综合差率不是按不同商品安排,而是按地区安排,形成递远递增,越是边远地区价格越高,造成与毗邻省际地区价格不衔接。广东饶平货源由漳州站供应,商品经诏安运饶平,据24种商品统计,诏安零售价格比饶平低的只5种,6种持平,13种反而高于饶平0.3%~9.5%。为了改变这种不合理现象,经省物价委员会同意,省商业厅于1965年12月调整了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价格水平安排:运杂费用及计费重量按落实后实际费用计算(上海至赛岐不变);综合差率产地到各二级站大中城城不分地区一律以商品划分为三类,一类商品为单位价值较高或集团需要的商品,生产资料以及本省基本能满足、省外调进只是调剂花色品种规格的商品,安排2%;二类商品为计划商品及关系人民生活较密切的主要商品,安排2.5%;其余为三类,安排3%。中小城城间除铁路沿线的县(如漳平、沙县)及靠二级站很近的县和地区(如福安、螺州、石码、青阳)不加综合差率外,不分商品分别地区远近加0.5%,0.8%和1%,县以下城乡差价只加运杂费,不加综合差率。见表2-11-7、表2-11-8。非上海产品加减固定差率,江苏、浙江、江西、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按上海产品直达计算;南昌、上饶、温州、金华、汕头、梅县减1%;除上述以外加1%。
  1966年,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复福建省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调整方案,于9月1日调整全省百货、文化用品的地区差价。这次调整工业品地区差价主要是解决大三线地区工业品价格偏高和大部分农村工业品价格偏高的不合理问题。地区差价计算原则只加费用,不加利润,采取“雪里送点炭、锦上不添花”,对进省产品第一道流通环节的综合差率超过4%的,一律降到4%,低于4%的维持现状。第二、三道环节取消综合差率,调整前进省的产品百货、文化用品第一道(二级站)综合差平均4.02%,第二道(三级店)平均1.71%,第三道(城乡)平均0.5%,三道合计5.72%;省内产品三道合计1.61%。为解决三线和边远地区价格递远递增问题,省外产品第一道综合差率超过4%的,一律降到4%,不足4%的维持现状,二、三道环节一律取消综合差率,各道只加运杂费。将第一道环节(二级站)牌牌差率合并为四个片,福州、厦门、漳州、泉州、龙岩五个站划为一片,以福州6.32%为标准;三明、南平、永安三个站为一片,以南平5.82%为标准;赛岐站4.92%,邵武站5.42%各为一片。第二道环节(三级店)按运杂费不同划为0.4%、0.7%、1%三个片作为站至县城的地区差价。省内产品第一道环节综合差率基本维持现状,仍以产地直达计算加综合差率和运杂费计价将福州产品划分为0.5%~2.5%五个片。
  对地区差价额较大的边远地区,实行最高限率(即最高限价)办法。省外至县城最高限率为7.4%,省内产品至县城平均最高限率为2.5%,超过部分采取以近补远的办法,由商业内部调剂解决。城乡差价除全国、全省、全区、全县一个价的商品外,采取划片定价的方法,一个县范围内最多划4片。为保护边远地区人民的利益,实行最高限率的办法,一个片城乡差价原则上不超过1%,超过1%不到2%的由基层在批零差率中去补偿,超过2%的地区,统一由国营三级批发商店补偿。“文化大革命”期间,为扭转工业品递远递增、农产品递远递减问题,全省有闽清、东山、德化、龙海、同安、平潭和永泰等县同一产品实行全县一个价,取消城乡差价。对学生所需的文化用品如作业本、铱金笔、铅笔、毛笔、橡皮块、三角板、圆规、墨、墨水、砚台、文具盒、削笔刀等23种全省一律取消城乡差价。地区差价过小或没有地区差价、使工业品很难流入农村和边远地区,影响群众生产和生活。1982年6月,放开小商品价格,除省点名列为省管商品外,其余商品地区差价均下放企业自行定价。
  从1966年,调整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到1984年。其间由于铁路、水运运价和装卸搬运费提高,造成地区差价偏紧,不利于商品流通。又因为凡是省管商品的地区差价都由省安排,统得过多,管得过死。1985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和省商业厅结合地区差价体制改革,对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价作了调整,改为分级管理。即省外产品省只管二级站所在地市场价格,省内产品只管产地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省外产品中小城市地区差价,以及省内产品销地市场价格,由省制定最高限度的综合差率;运杂费和各县、市具体综合差率的安排,由地市物价委员会、商业局根据合理经济流向共同审定。省管商品的地区差价安排:省外运费分二片计算,第一片以上海为代表(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和湖南等省),按火车整车30%,零担70%计算,第二片以天津为代表(除上述6省、市以外的省、市),按火车整车10%,零担90%计算,赛岐站按海运零担计算。杂费、省外产品至各二级店的市内搬运费统一按每吨15元。综合差率,省外产品综合差率为3.5%,中小城市综合差率二级站至县、市分片安排,最高不突破1.5%,邻近二级站的县、市少加或不加。省内产品,产地至销地的综合差率凡在经济区范围内的销地安排1.5%,经济区以外的不得突破2%。
  地区差率计算公式:产地批发价加运杂费再加综合差费率。
  地区差率=销地批发价-起算地批发价 起算地批发价
  此后6年,地区差价没有什么变动。这一时期国家相继提高铁路、水运、公路运价装卸搬运费和贷款利息,商品流通费增加。据省商业厅1989年底调查测算,全省商业批发环节中,百货、文化用品系统亏损2.99%。1990年10月,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精神,对省管地区差率作适当调整。
  省外调进的百货、文化用品地区差率分两片安排,一片以上海为代表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一片以天津为代表包括除上述5省1市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省外产品二级站至县的综合差率由各地、市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局安排,但最多不超过2.5%;省内产品,产地至销地的综合差率在经济区范围内安排在2.5%以内,经济区以外的销地最高不超过3%。1992年,进一步放开国营商业经营商品的地区差价,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节 肥皂价格
  肥皂是传统洗涤用品。民国19~25年(1930~1936年),全省城乡市场肥皂零售价格变动不大,而且略有下降。北忌肥皂福州民国19年每连零售价0.12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0.09元,泰宁民国19年每连0.149元,民国25年0.14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肥皂价格比较平稳,略呈下降。福州市场北忌肥皂每连1950年0.39元,1955年0.34元。
  1963年,为鼓励消费者多用洗衣粉,少用肥皂,节约油脂,国家决定提高洗衣皂的零售价格。福建牌肥皂每连零售价从0.37元调为0.60元,提高62%,劳动牌每连零售价从0.28元调为0.42元,调高50%。1965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调低厦门生产的厦门牌、五四牌、劳动牌、牛羊牌四种肥皂产销价格。
  由于原材料及技术原因,厦门生产肥皂的质量比福州差,在销价安排上厦门生产的肥皂在同一市场同等规格要比福州生产的低4分钱。
  1966年5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第一轻工业部通知,调整省产肥皂的产销价格。此次调价主要是1963年提高50%以后,对节约油脂、打开洗衣粉的销路起了积极作用,但肥皂是群众日用必需品之一,价格不宜过高。本省调价原则,原价接近或低于华东平均水平,基本不动,高于华东水平适当降低。
  1984年10月,因厦门生产的肥皂质量提高,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同质同价的原则,同意厦门产劳动牌肥皂与健康牌肥皂实行产销统一价:即出厂价每吨从951.35元调整为972.97元;批发价每吨从1023.57元调为1081.08元,零售价每连从0.36元调为0.38元。1988年3月由于洗衣皂主要原料油脂、松香、烧碱等价格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影响洗衣皂生产成本上升。为扶植省内肥皂工业生产,满足市场需要,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产洗衣皂作价格适当调整。恢复1985年以前生产二级皂健康、劳动、武夷三个牌号(重300克、含脂肪酸47%),每吨出厂价统一调整为1543元,产地批发价调为1696元,产地零售价每连调为0.58元。三级皂的雪峰、杏花、劳动(重300克、含脂肪酸42%)三个牌号每吨出厂价统一调为1437元,产地批发价调为1579元,零售价每连统一调为0.54元。同年7月,油脂再次较大幅度提价,影响洗衣皂成本提高,省物价委员会参考省外价格,对省产洗衣皂作相应调整:三级洗衣皂即雪峰、杏花、芳香三个牌号每吨出厂价由1437元调为1729元,产地批发价每吨由1579元调为1900元,零售价每连由0.54元调为0.65元。为鼓励企业恢复生产二级洗衣皂,二级洗衣皂与三级洗衣皂的等级差价由原来每连0.04元扩大到0.09元;即健康、劳动、武夷三个牌号二级洗衣皂每吨出厂价由1543元调为1966元;产地批发价由1696元调为2161元;产地零售价由每连0.58元调为0.74元。1992年,肥皂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
  1998年,福建牌(53%)肥皂出厂价每箱为78.00元,零售价每连1.40元;雪峰牌 (42%)肥皂出厂价每箱为52.00元,零售价每连1.00元。
  第三节 火柴价格
  火柴是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火柴价格一直由国家和省管理。民国时期,火柴多来自国外,也叫“洋火”。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市场火柴零售价呈波浪式上升,但幅度不很大。
  1950~1955年,根据福州市、龙溪石码、仙游城关、福安穆阳、泰宁城关、永定坎市等6个市场统计,火柴零售价格呈下降趋势。以1955年和1950年比较,福州下降25%,龙溪石码下降40%,仙游下降42.3%,泰宁下降23%,永定坎市下降39.3%;福安穆阳1955年和1951年比较下降15%。
  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长汀火柴厂成本降低情况,将原先由长汀火柴厂自定的临时价格改按与漳州、厦门同价,正式核定每件出厂价15.50元,批发价每件17.50元,零售价全省统一为每包0.20元。1964年,经全国物价委员会同意,把福州、厦门、长汀、南平四个厂的甲级安全火柴出厂价格统一调整为每件13.00元,批发价每件15.00元,全省城乡统一零售价每包仍为0.20元。1979年,由于前几年木材提价和供应渠道改变影响到火柴成本提高,在市场零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工商之间的利润分配。甲级安全火柴100支装每件出厂价从13元调到15元,批发价从15元调整为17元,零售价每包0.20元不动。40支装甲级安全火柴,每件出厂价从6.50元调为7.50元,批发价从7.50元调为8.50元,零售价每包0.10元不动。1985年,木材价格放开搞议购议销,木材价格上浮幅度较大,直接影响火柴成本。1985年3月,对火柴厂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甲级安全火柴100支装每件出厂价从15元调为21.50元,批发价从17元调为24.40元,零售价每包从0.20元调为0.30元,仍实行全省统一价。
  1988年3月,为了适应木材价格放开后成本变化,保障市场需要,将火柴价格下放给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火柴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后不久,市场价格比较混乱。为了整顿市场物价秩序,1988年,又决定将省产火柴实行最高限价,全省市场零售价的最高限价定为每包0.70元(1小盒7分),下浮不限。同时,相应协调出厂价和批发价,产地批发价定为每件58元,出厂价每件定为51元,自11月5日起公布实行。1989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火柴价格管理的通知,重申地产火柴不分国营、集体、个体经营,一律实行统一的最高限价。从省外调进的火柴,在产地供应价的基础上加省的地区差率和批零差率制定销售价格。1992年,火柴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
  火柴产销价格放开后,零售价格虽有较大上升,但由于产销关系变化,到1998年,火柴规格单一,只生产40支装的,福州火柴零售价每包1.00元。
  第四节 胶鞋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胶鞋价格稳中有降。民国25年和民国19年比较,福州双钱大圆口套鞋每双由1.150元(银元,下同)降到0.858元,降幅25.4%;龙溪石码回力元大力士鞋由0.973元降到0.919元,降幅5.5%;仙游元大力士鞋由1.549元降到0.935元,降幅39.6%;福安穆阳元大力士鞋由0.800元降到0.630元,降幅21.3%;泰宁双钱元大力士鞋由1.200元降到1.165元,降幅2.7%;永定坎市回力元大力士鞋由1.295元降到0.630元,降幅达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从本省6个城乡市场看,胶鞋零售价有升有降,升降幅度都不太大。
  1957年,核定厦门产大长球鞋和大力士鞋的厂销价格。1960年和1962年,两次调低其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不动。
  1964年10月,调整福州生产的元宝雨鞋。根据工厂成本降低情况,与上海产品比质比价,并适当扩大商业进销差价。中人和大人的雨鞋按上海坚固牌同价,商业进销差由8%扩大为12%。
  1964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厦门产长球鞋价格。厦门生产胶鞋产品之间比价和规格差价不尽合理,长球鞋相当于力士鞋1.77双,39码长球鞋比33码和28码的力士鞋分别高35%和88%,而上海只高28%和61%。根据工厂生产成本,并参照外省产品价格水平进行调整。
  1965年2月,根据商业部关于统一胶鞋尺码差价和批零差价的通知,对厦门产的胶鞋除大人40码、中人34码标准品和小人胶鞋价格不动外,其余尺码一律按商业部的统一规定调整,批零差率统一为14%。
  1965年11月,针对厦门产的胶鞋品种间比价不尽合理状况进行调整。长球鞋比力士鞋、解放鞋同规格的价格要高出68%和27%,不利于生产销售。长球鞋、解放鞋、网球鞋、力士鞋相应作了调整。规格差价一律按标准品价格±30%,批零差率统一按14%。
  1965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调低福州生产的元宝雨鞋产销价格。
  1966年3月,调整厦门产的力士鞋和中网球鞋价格,在批零价格基本不动的基础上, 扩大商业进销差价,由8%扩大为12%。
  1967年1月,调整福州产的元宝雨鞋价格。福州元宝雨鞋生产初期是按照上海产品定价,但按产品质量比较显得质、价不相符,故作适当调整。
  1983年1月,根据国家物价局、化工部、商业部关于调低解放鞋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情况,对厦门产解放鞋厂销价格作了调整。
  1983年7月,为提高厦门生产的田径鞋、网球鞋竞争能力,对其产销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1985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对解放鞋实行浮动价,允许上浮8%。厦门大人40码解放鞋每双最高零售价为4.08元,中人34码为3.26元,小人28码为2.57元。1986年11月,根据化工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省物价委员会规定解放鞋上浮幅度8%可改为在10%幅度内上浮,下浮不限。1988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将解放鞋价格管理权下放给地、市物价委员会管理。
  1998年,胶鞋价格上扬,如40码解放鞋出厂价格9.26元,批发、零售价格分别为10.00元、12.80元;40码网球鞋出厂价格8.50元,批发、零售价格分别为9.00元和10.00元。
  第五节 搪瓷制品价格
  福建搪瓷工业始于1956年,此前搪瓷制品长期依靠省外调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搪瓷制品(面盆、口杯)价格稳中有降。如福州市场出售上海产34号冰花面盆,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银元,下同)0.38元,民国25年为0.34元;永定坎市34号单奶面盆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0.75元,民国25年为0.66元;搪瓷口杯福州市场出售上海产9号普通口杯民国19年每只0.14元,民国25年0.12元;仙游9号西花口杯民国19年每个零售价0.395元,民国25年为0.33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1955年,搪瓷制品价格没有大变动。省内城乡市场搪瓷面盆和口杯的零售价格。
  福州市生产的搪瓷制品自1958年生产定价到1964年价格一直没有变动。随着搪瓷产品成本降低和市场供求变化,省内搪瓷生产增长很快,由地产、地销,发展到需要外调,原来安排的价格就显得偏高,商业进销偏紧不利推销。因此,省物价委员会于1964年5月28日调低福州产搪瓷面盆和口杯价格。以普通铁皮生产的面盆、口杯,产地市场零售价格调整与上海价格平衡。34号德胜奶花面盆(二等品)由原来每个3.24元降为3.21元,口杯(二等奶花)9厘米和10厘米每个1.03元和1.10元分别降为1.02元和1.09元;进批差率由5.9%调为10%,批零差率由16%调为15%。以厚铁皮生产的面盆、口杯生产成本较高, 产地市场零售价按普通铁皮的同一规格、等级、花色品种高10%来安排。同年11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批转轻工部、商业部《关于调整搪瓷制品品种质量差价的报告》的通知,省物价委员会对福州生产的搪瓷制品进行调整。标准品价格:34号标准全白面盆(一等品)的价格基本上和省外持平,出厂价每个由2.21元调为2.03元,产地批发价每个由2.46元调为2.25元,产地零售价每个由2.68元调为2.59元;9号机制全白口杯(一等品)出厂价每个由0.73元调为0.64元,产地批发价由0.81元调为0.72元,产地零售价由0.93元调为0.83元。
  1965年8月,根据第一轻工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统一规定大众搪瓷制品价格的通知,制定本省大众搪瓷制品的价格。大众搪瓷制品考虑农村购买力水平和新老产品比价,34号标准大众全白面盆,每个出厂价1.60元,批发价1.78元,零售价2.05元;9号机制大众全白口杯每个出厂价0.52元,批发价0.59元零售价0.68元。搪瓷制品由于铁皮供应规格已逐渐正常,决定取消厚薄铁皮差价率。1966年12月,调整搪瓷制品质量差价。调整搪瓷质量差价主要是合理安排甲、乙型搪瓷制品的销售价格,乙型(即大众产品)价格水平基本不动,甲型价格适当调低。福州生产甲型34号标准全白面盆(标准品)出厂由每个2.03元调为1.87元,批发价由2.25元调为2.08元,零售价由2.59元调为2.40元;9厘米机制白口杯出厂价由每个0.64元调为0.58元,批发价由0.72元调为0.64元,零售价由0.83元调为0.74元。省外调入的搪瓷制品凡省内能大量生产且品种齐全的,都要和福州产品比质比价,按质论价。上海、大连产品比福州产品高4%,北京、天津、哈尔滨、杭州、西安产品高2%,广州、武汉、重庆及其他产地与福州产品同价。省夕卜各产地乙型面盆,口杯、盖、杯、汤盆一律与福州产品同价。同年8月,根据第一轻工业部调整搪瓷制品出厂价的通知,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调整福州搪瓷厂生产的甲型34号标准全白面盆出厂价,由每个2.03元降为1.87元,甲型9厘米机制白口杯出厂价每个由0.64元降为0.58元。1979年8月,省计划委员会调整3个搪瓷杂件的出厂价。由于1966年3个产品厂销价格没有同时调整,造成商业经营亏损,适当调低出厂价。20号标准全白大众汤盆每个出厂价从0.52元调为0.50元;20号菜盘出厂价从0.42元调为0.39元;20号全白饭碟每个出厂价从0.50元调为0.47元。这3个品种其他规格按部定各种差率相应调整。1981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调整搪瓷杂件价格。1966年,商业部通知,降低搪瓷制品销售价格。当时福州生产的搪瓷杂件产品质次价高,产品积压,为了扩大销售,零售价比全国水平多调低3%~4%,出厂价没有相应调整,造成商品经营长期亏损。十几年来,产品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厂销价低于全国水平。为解决商业合理经营费用,经省政府同意,适当调高7种杂件价格。对工业有利,商业亏损,由工业让利,零售价不动。
  1985年7月,为贯彻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改进日用搪瓷制品作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①取消现行两套价格,面盆、口杯按轻工业部新质量、新标准执行,合并为一套价格。省只管面盆、口杯两大类中准价和浮动价幅度。搪瓷杂件价格,由当地物价委员会和工商部门研究确定;②面盆以36厘米得胜全白为标准品每个出厂价2.02元,产地批发价2.24元,产地零售价2.58元。口杯以10厘米人民全白为标准品,每个出厂价0.65元,产地批发价0.73元,产地零售价0.84元。上述面盆、口杯为标准品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0%;③等级差价仍按原规定,即一级品100%,二级92%,等外品75%。
  1988年5月,由于进口黑铁皮价格上涨幅度大,影响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调整加厚铁皮生产的搪瓷面盆、口杯,在中准厂销价格的基础上,细花与普花产品差价扩大为20%。1988年8月,由于生产用主要原材料黑铁皮进口数量减少,需靠计划外材料补充,产品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在核实产品成本,参考毗邻省同类产品价格的基础上,对省产搪瓷面盆、口杯的厂销价格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允许在不超过10%幅度内向上浮动,具体由工商部门协商决定。
  1991年3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将搪瓷面盆、口杯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国家指导价改为企业定价,实行市场调节。1957~1985年,福建省搪瓷制品销售价格。1985~1988年的搪瓷制品销售价格。
  搪瓷面盆、口杯价格放开后,厂销价格有很大变化,出厂和零售之间差价扩大。1998年36厘米德胜全白面盆厂零差率由1988年140%扩大到210%,9厘米全白口杯由142%扩大到220%,36厘米德胜彩花面盆厂零差率达237%,10厘米彩花盖杯达267%。
  第六节 日用瓷价格
  福建是中国著名瓷器产区之一。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市场的日用瓷价格比较平稳。民国25年(1936年)同民国19年(1930年)比较,福州瓷碗价格升0.6%,盘下降4.3%;泰宁和永定坎市持平,龙溪石码升20%,福安穆阳降20%,仙游降29.5%;德化碗降44.9%,汤匙降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对日用陶瓷价格管理,由产销双方协商定价,(1950~1955年),7个市场零售价,除永定坎市1955年和1950年持平外,泰宁下降50%,福州上升33.3%,龙溪石码升81%,仙游升10.77%,福安穆阳升28%,德化碗升11%、汤匙升18.2%。
  1956年日用瓷统一由各级供销社包销。从1957年开始,对德化、闽清、宁德、连城、厦门5个县、市生产的日用瓷价格,逐步收归省工商主管部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是,先由产地工商协商,并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轻工厅和省供销社审定;对调价幅度大,影响面广的日用瓷应报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其他县、市生产的日用瓷价格,应参照省定德化县细瓷和闽清粗瓷价格水平由产地工商双方协商后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
  1957~1959年,本省日用瓷价格没有大的变动。如福州市场销售闽清产梅汉大碗乙等,每副零售价1957年为0.84元,1958~1959年均为0.91元;闽清产7英寸彩碟每副零售价1957~1958年均为1.21元,1959年为1.33元。
  1961年,日用瓷因受原材料、燃料及运输、包装费用的影响,不少地区出厂价低于生产成本,省财贸办公室于2月提出日用瓷调价意见:出厂价在合理成本基础上,加工厂利润5%~10%;零售价格在出厂价调高后,经营部门缩小购销差价,能保本微利的,不动零售价格;亏损过大的,可适当调整,但零售价调整金额应低于出厂价调整的金额。主要品种调整情况:饭碗出厂价(中号每个,下同)由0.10元调为0.125元,调高25%;零售价由0.12元调为0.14元,调高18%(产区,下同)。炖罐出厂价由0.27元调为0.35元调高30%;零售价由0.35元调为0.41元,调高19%。汤匙出厂价由0.032元调为0.037元,调高15%;零售价0.04元不动。
  各产地执行省财贸办公室调价方案时,实际调整幅度高达1倍左右。因此,随着国民经济好转,1963年生产恢复正常,日用瓷显得价格偏高,因此瓷器大量积压。基于上述原因,本省连续于1963年、1965~1966年中三次降低日用瓷器的出厂价。其中,1963年9月平均降低13%。1964年,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调整德化地区大桶杯等内销瓷器出厂价。德化瓷器厂小杯类与其他品种比价偏低,4.5英寸光汉汤碗与省外其他产地价格对比也偏低,而德新杯、茶中杯、碟类又偏高,应作相应调整。大桶杯、小桶杯、矮杯提高25%;三号直杯、四号直杯提高15%;小汉令杯、汉酒杯提高20%;4.5英寸光汉汤碗提高6%;5.6英寸光碟、5~7英寸光圆边平盘、折边平盘降低10%;8~9英寸圆边平盘、折边平盘降低5%;德新杯降低8%;茶中杯仍按1963年9月定价执行。手工业社办厂生产上述品种应和国营瓷厂同质同价,达不到部颁标准的按质论价。
  1964年9月,省轻工厅、省外贸局调整部分出口瓷的出厂价格。调价主要根据是:省内出口瓷的出厂价格比邻省有高有低;杯类、碟类、杯类合具的出厂价偏低,工厂亏损;出口瓷的品种比价不合理。
  1965年3月,调低宁德瓷厂产品产销价格。20件装手拉土碗调低10%,20件装机车碗、三大碗调低10%,机压汉品价格调低7%。
  1965年7月,省轻工厅、省供销社,对部分产品因品种质量差、花色陈旧、规格不统一、等级混杂、品种不够对路与省外产品比价不够合理的调整部分瓷品出厂价格:
  (1)降低的产品和降价幅度:6~9英寸折边汤盆降20%,5~6英寸光碟降20%,茶中杯降20%,德新杯降5%,4.5英寸汉汤碗降4%,2号石榴杯降15%、饭闭降10%。所有省管地区各种产品价格均以德化地区为标准同质同价按质论价。
  (2)白瓷与金彩比价。以白瓷价格为基础、彩一类为白瓷115%,彩二类为122%,彩三类为130%;金一类为白瓷的125%、金二类为132%、金三类为140%。
  (3)等级品比价。细瓷:①小杯类及汤匙类(包括大桶、三、四号直杯、汉令、汉酒、石榴杯、矮杯、朱杯等)一等品100%、二等品90%、二等品75%、四等品60%、次品35%。②其余产品:一等品100%、二等品90%、三等品75%、四等品55%、次品30%。粗瓷:一等品100%、二等品90%、三等品70%、次品由工商协议定价。出厂价调整后,批发价和零售价相应调整。城乡差价除运杂费其外,再加0.5%~1.0%地区综合差率。
  1966年初,内销细瓷价格仍比1957年高40%左右,为增加生产扩大销售,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于3月调低德化地区内销瓷价格。碗类(包括4英寸、4.5英寸、5英寸、5.8英寸)降低20%;汤匙(包括加大匙、加二匙)降低10%;;代耳个人杯降低10%;一号碗杯、二号碗杯、2.2英寸单耳杯、毛杯、三号耳杯降低25%;异风杯降低30%;半合呼、二合呼、三合呼,小米呼,民主呼,酱醋呼,玉昌呼,德新呼降低10%;盘类(包括4.5英寸、5英寸、6英寸碟)降低25%。出厂价调整后批发价与零售价相应调整。1966~1970年,本省日用瓷价格基本稳定。1971年,由于瓷土、燃料价格上涨,瓷厂为了减少亏损,自行提高部分瓷价格,如闽清县1971年将粗瓷价格提高11%,德化县1972年9月将粗瓷价格提高23%。基于上述情况,1976年2月省计划委员会决定调高的日用瓷价格:①日用粗瓷出厂价以1966年省定一级品价为基础,碗类调高10%,汤匙类调高20%,盘、杯、碟不作普遍调整,个别品种偏低可掌握10%左右。等级差价统一规定为一级品100%,二级品90%(原85%~90%)、三级品80%(原75%~80%);②细瓷价格。出口细瓷(一、二级及部分三级品)价格和粗瓷比已不低,原则上不作调整。内销细瓷价格(三级品以下)由于粗瓷价提高,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参照粗瓷提价幅度,即碗类提高10%,汤匙类提高20%;③日用瓷出厂价调整后商业市场供应价格按原定进销差、批零差相应调整。
  省计划委员会通知后,由省轻工厅、省供销社分县、分品种核定并从1976年7月1日起执行。
  1979年4月和12月,省轻工厅、省供销社调整省管部分粗瓷大中碗和细瓷小碗、壶、杯的出厂价其中粗瓷提高8%~20%,细瓷调低6%~14%。
  1982年11月,调整省管瓷器价格,采取白瓷少提、金彩瓷多提,平均提高幅度20%。此外,对内销细瓷新品种,实行试销价格。以上价格一直执行到1984年8月。随后,日用瓷改为三类商品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
  1984年,日用瓷价格放开后到1998年,其间,由于燃料和原辅材料价格提高,德化4.5英寸汉汤碗每百个出厂价120元、批发价160元,细瓷加大汤匙每百个出厂价7.5元、批发价120元,7英寸折边汤盆出厂价180元、批发价220元;闽清7英寸碗每百个出厂价123元、批发价135元、零售价155元,9英寸碗每百个出厂价250元、批发价275元、零售价316元。
  第七节 机制纸价格
  抗日战争爆发前,福建市场销售的机制纸主要从日本进口,这一时期市场价格变动不大。以福州市场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白报纸和有光纸为例,7年中呈微降趋势。日本挑标白报纸民国19年每令批发价5.518元(银元,下同),民国25年每令5.00元,下降9.4%;日本三K白色有光纸民国19年每令批发价3.227元,民国25年每令2.845元,下降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福州市场机制纸价格相对比较稳定,新闻纸有光纸也呈下降走势。新闻纸1950年每令批发价25.49元,1955年为22.50元;有光纸1950年每令批发价16.90元,1955年12.92元。
  本省生产的机制纸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1957年,国家核定部分机制纸价格,新闻纸卷筒51克/m2每吨出厂价970元,有光纸平板30克/m2一号每吨出厂价1040元,书写纸平板45克一号每吨出厂价1296元,双面胶板纸平板80克/m2一号长网每吨出厂价1450元,牛皮纸80克/m2一号每吨出厂价1170元。各纸品进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统一按商业部规定的10%和15%。1958年,根据当时宣传形势的需要,国家决定降低新闻纸的出厂价格,卷筒51克/m2新闻纸出厂价每吨由970元降为730元;平板51克/m2每吨由940元降为770元。1963年3月,经全国物价委员会同意,轻工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调整草类纤维为主机制薄纸、板纸和苇浆出厂价格。平板28克/m2二号打字纸出厂价每吨由1800元调为2000元,书写纸平板40克/m2三号出厂价由1500元调为1640元,凸版印刷纸平板双面52克/m2四号出厂价每吨由960元调为1200元。1963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鉴于当时小型纸厂生产的有光纸大部分质次价高,且价格悬殊,建阳、闽侯、福清等纸厂每吨出厂价1500~2000元,厦门、龙岩、南平、宁德等纸厂每吨1200~1300元,根据中央轻工业部、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小型纸厂作价原则的精神,结合本省生产成本和市场销售情况,对小型纸厂生产的有光纸分别核定。凡成本在1000元以下的,应一律执行中央定价;成本在1000元以上执行中央定价有困难的,可以在中央统一定价高10%以内由各地物价委员会核定;个别仍有困难,由当地定临时出厂价,但最高不超过中央统一定价20%。1964年12月,有光纸执行轻工业部新的质量标准,新的标准考虑到与单面胶版纸的比价关系,二号30克有光纸出厂价每吨下降100元,即由1400元降为1300元;销售价降低104元,即批发价每吨降为1452元。1965年3月,轻工业部、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调整书写纸价格和整顿纸制品价格。书写纸是广大群众学习文化的必需品,不少学生家长反映笔记本价格偏高,决定将书写纸出厂销价适当下调,三号45克/m2平板书写纸出厂价每吨由1640元降为1550元。1966年,为配合“文化大革命”,宣传毛泽东思想,全国物价委员会于1966年9月降低凸版纸、书写纸和有光纸三种纸张价格,四号52克/m2凸版纸每吨出厂价由1200元降为960元,三号60克/m2书写纸每吨1400元降为1100元,二号30克/m2有光纸由每吨1300元降为1100元,其他规格按上述降价额相应调整。
  1973年,由于书写纸、有光纸价格偏低,部分企业生产亏损,不利于安排生产和供应市场。经轻工业部和商业部报请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意,调整书写纸价格,三号60克书写纸出厂价格由每吨1100元调整为1200元,二号30克有光纸由每吨1150元调整为1250元,其他规格品相应调整;商业进销差率按10%,批零差率仍按15%。1978年12月,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物价总局《关于提高部分纸张出厂价格的请示报告》和轻工业部、商业部调整五种纸张价格的通知,为了促进纸张生产的发展,对凸版纸、书写纸、有光纸、黄板纸、箱板纸价格进行调整;商业进销差按10%,批零差率15%。
  1980年,福州生产的牛皮纸质量基本上达到部颁标准,比原省定企业标准有较大提高。根据按质论价原则,参考省外价格水平,省物价委员会于1980年8月调整牛皮纸产销价格,一号牛皮纸每吨出厂价从1080元调为1280元,条纹牛皮纸比单光牛皮纸每吨加50元,卷筒牛皮纸每吨减50元,商业进销差和批零差仍按10%和15%。1983年9月,国家物价局鉴于近几年木材和其他原辅材料多次提价,纸袋纸成本大幅度提高,中小企业普遍亏损,难以维持生产,同时国内生产仅能满足市场需求的50%,不足部分尚需进口。因此,决定适当调整纸袋纸价格,一号卷筒80克/m2纸袋纸每吨由1180元调为1400元,其他等级和克重的价格按同等差额调整。1985年1月,新闻纸、凸版纸、双面胶版纸因原材料、燃料、运费等提价,成本上升,企业生产困难,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新闻纸价格,凸版纸、双面胶版纸也按比价适当提高。新闻纸卷筒51克每吨出厂价由900元提高到1100元;凸版纸卷筒二号52克,长网生产的每吨出厂价由1300元调整为1500元;双面胶版印刷纸平板一号80克、90克、150克每吨出厂由1620元调为1800元。1985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制定新闻纸和纸袋纸的临时价格,根据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精神,木材价格已全部放开,因此影响到新闻纸和纸袋纸成本大幅度提高,难以进行正常生产。按照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制定南方新闻纸等纸张临时出厂价格》的精神,制定本省新闻纸、纸袋纸的临时价格。新闻纸51克卷筒每吨临时出厂价1400元;纸袋纸卷筒80克每吨临时出厂价1650元。新闻纸和纸袋纸的临时出厂价从1985年2月1日与木材价格放开时间同时执行。1985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对省产有光纸、牛皮纸纸张暂定产销临时价格。因受木材、竹子、芦苇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影响,工厂难以维持生产。为解决省内纸张供应,暂定临时出厂价格,有光纸平板30克一号每吨1600元;牛皮纸一号平板80克每吨1580元;打字纸平板28克一号每吨2200元;单面胶版纸平板60克一号每吨1630元;凸版纸二号平板52克长网每吨1700元。调整后厂销价格均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凸版纸除外),不准上浮。1987年1月,由于造纸的主要原辅材料、能源价格上涨,当年起又停止国拨材供应,致使牛皮纸和纸袋纸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消化困难。1986年底以来,北方几省相继调整纸袋纸价格,为增强企业活力,平衡兄弟省价格水平,省物价委员会调整纸袋纸和牛皮纸价格。卷筒一号80克纸袋纸每吨由1650元调为1920元;平板一号80克牛皮纸每吨由1580元调为1870元。调后价为中准价,上浮控制在5%以内,下浮不限,由企业自行掌握。1987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和轻工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从4月1日起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卷筒51克新闻纸出厂价格每吨由1400元调为1550元,为鼓励多生产49克的新闻纸,将49克与51克的差价由60元扩大为100元,平板每吨加50元;二号52克长网卷筒凸板纸每吨由1650元调为1850元,将平板与卷筒的差价每吨50元扩大为100元。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规定,新闻纸提价后,主要报刊的价格不能提高。凸版纸提价后,学生课本价格不动,由财政相应给予补贴。1987年,南方木材价格多次上涨,影响新闻纸成本大幅度上升,为保证新闻纸正常生产和报刊用纸的供应,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南方新闻纸加收木材涨价差价的通知》,结合本省情况,每吨新闻纸收取木材涨价差价暂定200元,9月1扫开始执行。1989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南方新闻纸加收木材涨价差价的补充通知》追补本省自1988年6月1日起加收新闻纸的木材涨价差价和自1989年1月1日起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遂核定调供省外计划内二号51克新闻纸原出厂价2050元(包括出厂价1550元和木材涨价差价每吨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加收木材涨价差价600元,计划内分配省内报刊用每吨加收木材涨价差价400元。1989年,根据省定木材限价水平,同时衔接邻省价格水平,调整新闻纸和凸版纸价格。国家计划内安排生产的二号51克卷筒新闻纸每吨出厂价为3100元,不再加收木材涨价差价。对超计划的新闻纸在上述价格基础上再加收原辅材料平议差价每吨350元。凸版纸出厂价格考虑氯、碱等原材料平议差价,二号52克长网卷筒每吨由2350元调整为2900元。新闻纸自1989年1月1日起执行,凸版纸自1989年4月1日起执行。1989年6月,根据木材限价水平,参考省外价格,经省政府同意调整了省产纸袋纸和牛皮纸价格。.纸袋纸一号80克卷筒每吨调为3520元,牛皮纸平板A级(相当于原来一号)80克每吨调为3400元。调整后的牛皮纸为中准出厂价,允许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纸袋纸价格不准上浮,允许下浮。1989年12月,轻工业部、国家物价局调整一号80克平板双面胶版纸出厂价每吨4600元。
  1991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整顿纸张价格,调整了有光纸和书写纸价格。一号平板30克有光纸出厂价调为3250元,一号平板45克书写纸出厂价调为3800元。为疏通流通渠道,适当扩大机制纸的进销差率,由10%扩大为11%,批零差率仍执行15%,对工业企业自销本企业产品,应严格按销售对象作价。上述机制纸除双胶纸实行国家定价外,其余品种仍实行国家指导价,为避免上涨幅度过大,浮动幅度适当缩小,即零售企业上浮幅度不超过5%,下浮不限。1992年10月,南平造纸厂由于原辅材料上涨新闻纸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同意调整出厂价格,二号51克卷筒新闻纸每吨出厂价由3100元调整为3300元。1993年3月,因受生产新闻纸和凸版纸原辅材料价格影响,调整南平造纸厂新闻纸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内外和各种规格,每吨统一由3300元调为3500元,并允许上浮5%,下浮不限。二号凸版纸(含南平造纸厂生产的代凸版纸即施胶新闻纸)的出厂价格,每吨由2900元调为3550元,龙岩造纸厂生产的胶印书刊纸出厂价格每吨核定为3750元,并允许上浮5%,下浮不限。同年10月,由于生产新闻纸所需原材料和运输价格上涨,为有利企业组织生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精神,适当调整南平造纸厂新闻纸出厂价格,不分计划内外和各种规格,平均每吨中准价由3500元调整为3700元。1995年10月,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南平造纸厂星光牌胶印新闻纸价格,不分规格等级平均每吨中准出厂价调整为5500元。星光牌增白胶印新闻纸其出厂价在此基础上加收400元。1997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为促进纸报双方建立长期稳定供销关系,决定调整指令性计划新闻纸价格。51克普通新闻纸、49克定量新闻纸、49克胶印新闻纸、A级新闻纸含税中准出厂价,每吨分别调整为5700元、5850元、6000元和6150元,浮动幅度为5%。1957~1998年福建省机制纸销售价格变动情况。1998年机制纸价格未作新的调整。
  第八节 缝纫机与手表价格
  一、缝纫机
  1959年以前,本省尚无缝纫机厂,市场所需缝纫机主要由上海调入和进口。1954年以前,由于国产缝纫机不能满足市场供应,国家从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进口一批缝纫机。1954年下半年后,缝纫机销售量减少,国内产品形成产大于销,库存积压,而进口缝纫机与国内产品相比价格显得偏高,且机件损坏不好修理,因而销售呆滞,库存积压。中国百货公司于1956年3月和7月,两次通知降低进口缝纫机销售价格。
  50年代中期,本省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还比较低,缝纫机价格水平与人民购买力不相适应,不少地区私营企业自产自销或以零件装配成品,低价与国营竞销,造成缝纫机大量积压。为打开销路,严格限制缝纫机自产自销发展,扩大国营销售。1955年8月,商业部在采取紧缩进销差价和地区差价的基础上,对上海9种甲级品产地价格平均调低15.03%,上海产15-80型一斗甲级缝纫机23个销地市场平均销价降低19.4%,该型号上海产地销售价每架110元,福州销价(批零不分)128.2元。50年代后期,缝纫机价格基本稳定,福州市场沪产五斗无敌牌缝纫机1957~1960年每架145.40元,1961~1962年提为150元,1963年再提为171元。1959年,福州缝纫机厂建成投产,试产闽江牌缝纫机,初期生产工艺落后,手工操作,成本较高,15×80一斗每架出厂价114元,产地批发价128.80元,产地零售价也是128.80元。1962年调整为:出厂价108.80元,批发价117.00元,零售价128.80元不动。经过几年生产,产品成本有所下降,价格与省外比较偏高,为了扩大销路,并与省外产品保持合理比价,省物价委员会于1963年12月和1965年3月又两次调低了闽江牌缝纫机价格。
  1966年,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下达的调整缝纫机质量差价通知指出:十多年来缝纫机生产发展很快,生产地区不断增加,由于地区之间生产技术等条件发展不平衡,在产品价格上存在先进地区产品同后进地区产品、名牌货与非名牌货之间质量差价、新老产品之间质量差价不合理和规格差价不统一等,影响地区间价格衔接,为使先进地区产品和后进地区的产品,质量好的和质量差的产品,名牌货与非名牌货,以及不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产品都能销出去,全国物价委员会决定将青岛、南京、杭州、福州等12个地区生产的缝纫机增列为全国物价委员会管理的产品,并统一规定缝纫机规格、型号差价。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的质量、规格差价,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调整了福州闽江牌各种规格缝纫机产、销价格和销区销售价格。
  以上价格水平维持十多年未动。而在这期间,福州生产的闽江牌缝纫机产品已更新换代,质量有很大提高,同时与省外产品比较价格偏低。1980年,省物价委员会适当调整闽江牌缝纫机价格,这次调整的是新产品的价格。1966年定价的一斗平式、三斗、五斗折式缝纫机已停止生产,价格同时撤销。
  1981年,因木材提价,影响缝纫机台板成本增加,每副缝纫机台板出厂价提高0.9元,零售价提高1元,缝纫机整机价格每台相应提高0.9~1元。同年4月,省国防工业局所属军工厂试产JBI-3型仙女牌缝纫机,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试销价格。
  仙女牌缝纫机经过一年试销,于1982年8月正式定价。
  1986年10月,缝纫机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定价。价格放开初期,市场价格基本保持稳定。据统计,全省市场缝纫机混合平均零售价(下同),1986~1987年每台为172元。1988年,受通货膨胀影响,价格有所提高,混合平均价为192元。1989~1991年,价格稳定在223~226元之间。1992年后,随着通货膨胀加剧,缝纫机价格又有较大幅度上升。至1998年,上海产蝴蝶牌缝纫机福州市场零售价每台420元。
  二、手表
  (一)进口手表
  50年代初期,手表市场为进口手表所占领,除国家和地方组织进口外,还有部分是收购归国华侨携带进口的,进口手表牌号规格繁多。1953年以前,由于各地价格掌握不一致,使私商得以套购抬价出售。从1953年10月26日开始,中国百货公司统一制定进口手表价格,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第一批制定和调整了全国300多种牌号规格进口手表价格。本省福州市场挂牌销售的几种进口手表牌价。
  当时手表供不应求,国家对于手表不可能大量进口,采取脱销和涨价的办法解决这一矛盾。中国百货公司于1954年下达通知,提高进口手表销售价格。各类手表调整幅度:一类表平均提高17.48%,二类表平均提高24.2%,三类表平均提高26.47%,四类表平均提高29.59%,五类表平均提高28.66%,六类表平均提高12.50%,各类平均提高23.45%。
  进口手表的货源有一部分是收购归国华侨携带进口的。收购价格按国内牌价倒扣。由于国内牌价比香港高,华侨携带手表进口利润大,特别是高级表,携带一只“劳力士”可赚110元,带一只“欧米茄”可赚80元,因而刺激归侨大量携带高级手表进口。高级表由于价格昂贵(国内牌价均在450元以上),销售困难,而收购量日益增加,造成严重滞销积压。1956年初,根据中国百货公司的通知,中百福建省公司调整进口手表价格,调价原则:一类表多调,二类表少调,价格低、销路畅的不调。收购价格一律按调整后的牌价打7折收购。这次调整在38种标准品牌号中调低价格的有10种,平均调低幅度19.68%。调整后的牌价:一类一等表350~450元;一类二等表280~300元;二类表195~220元;三类表155元;四类表140元;五类表125元。
  另据商业部通知,原来手表批零不分价,改为批发、零售价格,将批零不分价作为零售价,按零售价倒扣12%作为批发价。1959~1960年,商业部制定两批进口苏联手表价格,第一批是1959年(包括过去已定价的)进口的具体价格。
  此外,苏联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而特制的16~17钻半钢防水小三针友谊牌男表一律定为75元。第二批是1960年9月,由边境贸易进口的苏联手表。
  1962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财贸办公室《关于提高钟表销售价格的报告》,对钟表实行“提高价格,敞开出售”的政策,手表价格平均提高了1.84倍。其中,进口瑞士表提高1.8倍,进口其他国家的手表提高2倍,从1962年4月16日开始实行。
  同年10月19日,第一次降低高价手表价格。调整后,苏联表平均比平价约高一倍左右,瑞士及其他国家的表约高1.5倍。1963年4月1日,第二次降低苏联高价手表价格(其他国家进口手表价格不动)。
  1964年6月,再次降低高价进口手表价格:①苏联手表标准品17钻半钢防水防震大三针男表高价零售价每只由150元降为105元,降低幅度30%。其他一般品种牌号均按此幅度调整;②瑞士、法国等国家进口手表一律比原定零售高价降低30%,即调为比原平价高75%的水平。苏联表调低销价后,批零差率调为10%。1965年,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调整进口手表价格和质量差价的通知精神,省商业厅征得省物价委员会同意后,下达了进口手表调价通知: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手表价格,结合调整质量差价,各类手表价格作不同幅度调整,一、二类高档表基本恢复原来的平价,标准品价格平均下调41.7%;三、四、五类中档表比原平价高23%左右;标准品价格平均下调30%左右;六类表日本、法国、西德产比原价分别高43%和29%,标准品价格平均下调23%;七类粗马表基本恢复原平价,标准品平均下调44%;所有手表按零售价88%倒扣换算新的批发价。
  自1965年进口手表退出高价后,市场价格保持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1973年以后,随着市场各类手表供求情况变化,进口表的价格和质量差价进行了多次调整。1973年,经国务院批准商业部下发通知,从1973年3月1日起,提高进口手表销售价格。调价幅度:瑞士手表劳力士、欧米茄、郎琴等(即一类一、二等表)提高20%;西马、摩凡陀、依特那、天梭等(即一类三等表)提高30%;罗马、梅花(即三类)提高49%;摩纹、柯迪柏、英纳格、路兹等(二、四、五类表)提高40%;生达柯、罗卡等7类粗马表以及日本、法国、西德手表一律提高35%;苏联手表,质次滞销,仍按原价出售,代表品调价幅度和价格。
  1974年9月,商业部通知,从1974年9月26日起调整部分进口手表零售价格,调整幅度:①一类一等表(劳力士、国际牌);一类二等表(欧米茄、郎琴牌);二类一等表(摩纹牌等);二类二等表(柯迪柏牌等);三类表中的梅花、罗马牌;四类表中的英纳格牌,这些牌号的手表,维持原价,不作调整。②一类三等表(西马、摩凡陀、天梭、依特纳牌等)降低10%。③原四类表雪铁纳牌提为三类,降低5%;原五类表中的波浪多牌提为四类,降低10%。④其他三类以下的各种进口手表,一律降低15%。1978年12月,商业部转发广东商业局关于华侨携带进口手表收购价格调整意见,对手表收购价格类别,将原定七类分等、45个代表品,简化为12个等级定价收购(销售价格的类别,仍按原规定办法不变)。收购价格的调整,参照香港市场手表零售价格安排,以算术平均计算,收购价格调高幅度26.4%。其中:高档(1~5级)表调高16.9%;中档(6~10级)表调高33.2%;低档(11~12级)表调高31.8%。收购价格调高后,销售价格维持不动。经过1973~1974年调价后,高档表销售不畅。为了扩大销售,根据商业部通知,从1979年2月15日起调低进口一类表销售价格:①一类一等标准品劳力士17钻全钢三防大三针男表,每只零售价由540元降为450元,一类二等标准品欧米茄17钻全钢三防大三针男表,由420元降为350元,一类三等标准品价格不动。②鉴于库存一类表多是全自动、日历等非标准品,为了使这部分高档表能尽快销出去,采取适当缩小部分(一类表)规格差率。③1975年由瑞士进口的雷度牌手表,由于规格式样不对路,销价偏高,销售价格调整为:雷达男表每只由586元降为364元;雷达女表每只由457元降为300元。
  1980年,又调整进口香港和日本石英电子手表销售价:香港半钢不防水液晶显示石英电子手表,五功能每只零售价由80元降为60元,六功能每只由88元降为65元;日本十功能全钢防水液晶显示石英电子手表每只零售价由186元降为143元;日本全钢防水单历指针式石英电子手表每只零售价由196元降为150元。
  1982年,商业部、国家物价总局下发《关于修订进口手表质量差价和调整价格的通知》指出:鉴于近年来国内外生产和市场情况已经发生很大变化,1965年规定的质量差价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进行合理修订。为了控制盲目进口,有利国内生产发展,进口手表的销售价格水平也需要结合质量差价的修订和国产手表新的价格水平作适当降低。据此,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对部统一进口的各类标准品的类别和零售价格,以及省进口手表销售价格进行调整,同时,对进口手表规格差率进行修订。
  1986年,手表价格放开,进口手表价格有较大幅度提高。1998年,瑞士英纳格17钻自动男表每只市场销售价785元。
  (二)国产手表
  国产手表是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产品由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包销,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1959年,国产手表因初期生产产量不多,成本、质量尚不稳定,商业部核定津、沪所产的17钻半钢防水大三针男表试销价每只60元。同年9月,核定沪产17钻防水全钢大三针上海牌手表每只零售价85元,17钻上海牌半钢夜光金圈长三针女表零售试销价70元。1960~1961年,先后核定两种沪产手表价格:上海牌半钢夜光男表暂定试销价65元,上海牌17钻全钢夜光防震大三针手表批发价每只88元,零售价100元。1962年4月,钟表实行高价政策,上海产的手表零售价平均提高1.84倍,天津表比照上海同规格的产品每只售价低25元。
  同年10月,第一次降低高价手表价格。调整后的国产表平均比平价约高56.5%。
  1964年12月,调整国产手表价格:上海牌17钻半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100元降为80元,上海牌17钻全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130元降为100元,上海牌17钻全钢防震男表每只由150元降为120元,五一牌17钻半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80元降为70元,五一牌17钻全钢大三针男表每只由100元降为90元。其他规格手表由产地根据上述调整的价格,按质论价进行调整,均退出高价范围。1965年后,国产手表生产蓬勃发展,规格质量不断变化。从1965年起,由国家统一核定的各种国产手表销售价格。
  国产手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到1978年,产量已比1965年增加12倍,基本上满足市场需要。由于价格偏高,质量差价过小,有些质量不稳定、花色单调、造形不美观的手表出现滞销积压。1978年,商业部、轻工业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手表生产和市场的管理,在价格上拉开质量差价,调低部分质量较低手表的销售价格:上海产的上海牌、春蕾牌、宝石花牌、钻石牌,天津产的东风牌、海鸥牌,北京产的北京牌、双菱牌手表价格不动;丹东的红旗牌、广州的广州牌、延安的延安牌、上海的海狮牌17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零售价由110元降为90元;西安生产的蝴蝶牌19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由115元降为95元;重庆的山城牌、青岛的金锚牌17钻全钢三防男表,每只由90元降为80元;天津东风牌和上海牌自动日历男表,每只零售价分别由225元、220元,一律降为200元。半钢和全钢手表的差价保持20元。调整后至1981年,国产手表价格基本稳定。在此期间,国家对各地新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手表,都是按此价格水平核定。1982年初,由于市场情况的变化,调低了国产手表销售价格。
  1983年1月和3月,分二批降低国产机城手表价格。对国产手表按新的质量标准划分为四个等级定价,毎个等级最低价格为:一级表70元,二级表55元,三级表50元,四级表只限结构简单的经济手表,全钢不防水、不防震的下限价格为30元(防震相应加价)。国产手表品种规格差价:以17钻到20钻全钢三防大针男表为标准品,21钻到27钻加3元,28钻到37钻加5元,38钻以上加7元,半钢表壳一级表减10元,二、三、四级表减5元,不防震减5元。女表、中型表与同牌号同质量的男表同价。窗口单日历加5~10元,双日历加15~20元,全自动加25元。1983年1月和3月,各牌号、各规格手表价格调整情况。
  1986年,手表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国产手表放开10多年来,价格基本稳定。1998年,上海牌17钻大三针男表市场零售价每只65~70元。
  第十二章 五金交电商品价格
  福建省较早兴起的五金产品主要是铁作、铜作、锡作等手工制品,多以前店后场、亦工亦商、自产自销为主。清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福州、厦门被辟为“五口通商”口岸后,包括五金机城、交通电工器材在内的各类洋货大量输入倾销。外国商人纷纷前来开设洋行,当地一些民族资本家和小业主,也相继开店经营五金交电商品。随着民族工业的兴起和发展,私营五金交电商业相应繁荣兴旺。至民国34年(1945年),本省五金交电商业已初具规模。福州有五金电料店30家,自行车材料、修理店60家。解放战争时期,受民国政府苛捐杂税的打击和各种名义的掠夺,至民国38年,私营五金交电行业处于停滞、凋蔽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国家利用私人资本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允许私营商业在一定时期的存在和发展。1952年,全省私营五金交电商品经营总值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1953年,国营五金交电专业机构建立,根据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商业加强控制管理,私营五金交电商业经过联营、并店,逐步收缩。1956年下半年,私营五金交电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经营业务由国营商业取代。五金交电商品逐步纳入国家计划管理轨道,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五金交电商品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由于福建工业生产基础薄弱,许多重要生产资料如元钉、镀锌铁丝等,以及自行车等生活消费品,直至50年代,大部分还是靠国外进口和上海等地输入供应。为了适应本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从50年代后期,本省开展大规模的工业化建设,五金交电生产得到迅速发展,许多产品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品种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满足了本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的逐步深入,从1986年到1992年,五金交电商品价格先后放开,实行市场调节。
  第一节 元钉与镀锌铁丝价格
  元钉、镀锌铁丝是五金类商品中的主干商品,广泛用于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施工,防灾救灾以及人民生活等各方面的需要,用途广,销量大,长期以来,被列为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由国家安排原材料生产,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调拨、供应,并统一制定价格。
  由于历史的原因,福建工业生产起步较迟,直到50年代中期,福建尚无一家钉、丝生产厂,本省所需元钉、镀锌铁丝都是由上海输入供应。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初期,本省首批钉丝制造企业福州元钉厂和厦门丝钉厂相继建成投产。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80年代中期,全省各地又先后建起10多家钉丝生产企业,元钉、镀锌铁丝自给率达80%左右。
  据调查,民国19年(1930年),福州市场沪产元钉(2英寸)每公斤平均零售价0.295元(银元、下同),英国进口镀锌铁丝(18号)每公斤0.431元。民国21年之后,由于欧美、日本各国竞相来华倾销商品,导致我国市场工业品价格下跌。从民国21~24年,本省市场钉丝价格连年下降,福州市场至民国24年每公斤元钉(沪产2英寸)降到0.218元,镀锌铁丝(英产18号)到民国23年每公斤降到0.334元,民国25年价格略有回升。
  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国民政府滥发钞票,造成连年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市场元钉和镀锌铁丝价格也一日数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受长期通货膨胀的影响,本省市场钉丝价格仍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如福州市场1950年沪产1英寸元钉每0.5公斤平均零售价0.975元(折第2套人民币),折换中等晚米4.2公斤,而民国25年(1936年)福州市场每0.5公斤元钉折换大米不到1公斤。1953年后,随着国营五金交电专业公司的建立和国家对私改造政策的逐步深入,私营五金交电商业逐步被国营商业所取代,元钉、镀锌铁丝由国营专业公司统一经营,价格也由国家统一管理,市场钉丝价格逐步趋于稳定,并有所降低。1950~1955年福州市场元钉、镀锌铁丝销售价格。
  1957年,福建首家元钉、铁丝生产企业——福州元钉厂建成投产。首批地产2英寸元钉出厂价每公斤1.47元,产地批发价1.38元,产地零售价1.59元;18号电镀镀锌铁丝每公斤出厂价2.32元,产地批发价2.32元,产地零售价2.55元。由于投产初期生产成本较高,价格高于上海产品,商业部门经营亏损。为了平衡地产与沪产钉丝价格,从1961年开始,商业部门供应工厂的原材料由仓库直拨,以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生产成本。福州、厦门两厂(厦门丝钉厂于1961年投产)生产的钉、丝销售价格逐步降低。
  经过几年调整,基本理顺地产元钉和镀锌铁丝的厂销价格,地产品与沪产品之间有了较合理的比价。1963年,在调整元钉、镀锌铁丝出厂、销售价格后,省商业厅于同年6月调整全省销区的销售价格,地产元钉价格调低幅度6.8%~8.2%,镀锌铁丝调低3.5%~8.1%。各主要城镇具体价格。
  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在第二次全国物价会议期间,对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元钉、镀锌铁丝价格重新作了安排,核定上海产的元钉(代表规格2英寸一级)产地批发价每公斤1.14元,镀锌铁丝(代表规格:14号一级)每公斤热塘1.18元,电镀1.14元。据此,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于当年5月调整了本省销区沪产元钉、镀锌铁丝销售价格。调整结果,各地沪产元钉批发价降低8.82%~9.56%,镀锌铁丝降低14.67%~16%,批零差率从15%降为14%。
  省外产品价格调低后,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相应调低地产品的销售价格。福州、厦门地产元钉(2英寸一级)产地批发价每公斤由1.26元调低为1.14元,调低幅度9.5%,产地零售价调低为1.30元;福州产的镀锌铁丝(14号电镀一级)每公斤批发价由1.29元调低为1.14元,降低幅度11.7%,产地零售价降为1.30元。地产元钉和镀锌铁丝出厂价也先后调低为0.99元。销K批发价按省定的运杂费和综合费率计算核定。这一价格水平因“文化大革命”而维持多年未动。1973年,厦门铁丝厂开始生产热塘镀锌铁丝,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厦产热塘镀锌铁丝(14号)每吨出厂价1035元,批发价1180元。1985年,地产元钉(代表规格2英寸)产地批发价每吨调为1410元,镀锌铁丝(代表规格2毫米14号)产地批发价每吨为1360元,可上浮15%。同时,对计划外用市场调剂的线材生产的元钉、铁丝的价格,以销售牌价为基础,加原料差价作为供应生产、基建及集体单位的“临时协商价格”。由于原辅材料、运杂费提价,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省二轻厅、商业厅于1988年下文调整元钉、镀锌铁丝的价格:元钉(代表规格2英寸)产地批发价每吨由1410元调高为1710元,镀锌铁丝(代表规格2毫米14号)产地批发价每吨由1360元调高为1640元。其他规格的价格按商业部规定的差率计算(规格差率)。元钉、铁丝销地批发价按原规定的地区差率计算,各地零售价格按原14%批零差率计算。元钉、镀锌铁丝价格调整后,取消原来上浮15%及其对供应工矿、基建单位加收原料差价的规定。
  1990年,因原材料(线材)供应价提高,省物价委员会连续两次提高元钉、镀锌铁丝的价格。第一次从1月1日开始,对计划内线材加工的元钉、铁丝暂时采取加收原材料差价办法,即在现行出厂、批发、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元钉每吨加价200元,镀锌铁丝每吨加价190元。第二次于8月30日,对元钉、镀锌铁丝价格进行整顿:①将商业部门经营计划内元钉、铁丝的进销差率扩大为14%,以利元钉、铁丝的经营;②将计划内元钉、铁丝加收的原料差价计入厂、销价格,调整后,代表品元钉(2英寸)产地批发价每吨为2740元;2毫米镀锌铁丝(14号)产地批发价每吨为2660元,其他规格品的产地批发价按原规定的差率计算;③计划外线材生产的元钉、铁丝价格采取加收原料差价的办法,计算出计划外元钉出厂价,计划外元钉、铁丝的批发、零售价格,按照计划内钉、丝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计算。
  1992年,元钉、镀锌铁丝取消计划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逐步上升。至1996年,每吨元钉(规格2英寸)市场销售价升到4218元,镀锌铁丝(规格14号)4446元。此后,市场价格又逐步回落。1997年,每吨元钉降为3990元,镀锌铁丝降为4218元。1998年,每吨元钉又降为3648元,镀锌铁丝降为3876元。
  第二节 自行车价格
  民国14年(1925年),福建省开始经营自行车。当时,在福州开设两家自行车材料行,经营进口自行车及其附件。至民国34年,发展为5家,另有60多家修车店。厦门市于民国35~36年也先后开设“大陆”、“清白”、“永生”、“顺昌”等经营自行车的商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56年前,私营自行车商业曾获得较大发展。1956年,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私营商业退出自行车市场。5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自行车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行车逐步成为城乡人民的重要交通工具。长期以来,自行车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
  本省国营商业于1950年开始经营自行车。1975年以前,本省尚无生产自行车,货源由上海、天津、广州等地调入。1976年,厦门自行车厂和福州自行车总厂相继建成投产,生产武夷牌和鹿牌自行车,结束了福建自行车货源全靠省外调入的历史。1981年,龙岩风动工具厂也开始生产仙女牌自行车,产品除国营商业收购一部分外,大部分由工厂自销。
  一、省外自行车
  本省经营的省外自行车从全国20多个省、市进货,各种牌号规格近600种。50年代消费水平低,购买对象主要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个人购买比重小,市场供求缓和,价格比较稳定,并略有降低。1956~1957年两种主要牌号自行车的销售价格。
  1958~1961年,自行车价格基本保持稳定。1962年5月,根据商业部通知,为平衡购买力,扩大货币回笼,对自行车实行高价供应,每辆自行车零售价最初定为650元。几经调整后,逐步降低下来。
  1964年12月,自行车退出高价,恢复平价供应,但销路仍然不畅。1965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通知,再次降低自行车销售价格。这次列出调价的自行车牌号、型号共28种(其中正常牌号19种,老型号9种),产地平均零售价由168.97元降为150元,降低11.23%。省商业厅选出4种有代表性的自行车,计算全省各销地价格下达,其他牌号的自行车由各地按调后产地批发价加规定的运杂费、地区综合差率自行计算调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省外自行车价格多年未动。1986年10月,自行车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定价。198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和省政府《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的管理,稳定市场物价,对福州市场的主要名牌自行车规定最高限价。华侨友谊商店、购物中心收取外汇人民币或侨汇券的主要名牌自行车最高零售价维持1986年放开时的价格水平。
  1988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取消福州市场名牌自行车的最高限价。为了防止乱涨价,要求各地物价部门加强对放开商品的协调和指导,实行价格报备制度。要求工商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价格管理,积极组织货源,安排好市场供应,平抑市场物价。
  自行车价格放开后,价格有所上升。到1998年(10月),上海永久牌自行车市场零售价:厦门398元,莆田360元,龙岩380元,三明390元;凤凰牌,福州358元,厦门、莆田380元,泉州、龙岩、宁德350元,漳州385元。
  二、地产自行车
  1976年,厦门自行车厂和福州自行车总厂试产28英寸武夷牌和28英寸鹿牌自行车,省计划委员会核定两种牌号自行车临时出厂价127元,试销零售价145元。1978年,厦门自行车厂试产武夷牌28英寸双梁载重自行车,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其试产出厂价每辆111元,批发价123元,零售价140元。由于两厂初产成本较高,由商业每辆给予价外补贴12元。至1980年底止。1981年,省国防工业局所属龙岩风动工具厂试产仙女牌20英寸轻便自行车,省物价委员会暂定试销价格,出厂价124元,零售价145元。1982年10月,调低厂销价格,出厂价由124元降为121元,零售价由145元降为138元。同年5月,核定厦门生产的武夷牌28英寸精装普产自行车试销价每辆165元,福、厦产PA28英寸涨闸自行车试销零售价172元。经过几年改进,地产自行车的质量、外观、造型都有提高。1986年,根据优质优价政策,核定福州鹿牌28英寸PA-79型涨闸自行车零售价与厦门武夷牌28英寸PA75-1涨闸车同价执行,即每辆零售价由172元提高为180元,出厂价由149.70元调为156.60元。
  地产自行车价格放开后,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销售不畅,产量逐渐下降,有的已停产。福州生产的鹿牌自行车,最高年产量达20万辆,至1998年,只生产24英寸女车,年产量仅2~3万辆,每辆出厂也270元,市场零售价320元。厦门生产的武夷牌自行车,1995年产量达25万辆,至1998年也接近停产,28英寸男车出厂价每辆280元,市场零售价每辆360元。龙岩生产的仙女牌自行车已于1995年停产。
  第三节 收音机、电视机、电冰箱价格
  一、收音机
  自30年代中期,福建省开始经营电子管收音机。从民国24~38年(1935~1949年),福州先后开设8家修卖结合的无线电行,厦门开设3家无线电行经营收音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收音机仍为私营商业经营。从1954年开始,国营商业正式经营收音机。1957~1980年,收音机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由国家统一制订价格。本省地产收音机起步晚、发展慢,从1957~1972年,长期处于试产阶段,产量低、质量差、成本高。在试产的16年间,商业部门累计只收购2.94万台,仅占总进货量的13.8%。1973年开始,省产收音机定型正常生产,从1973~1980年累计收购72.98万台,占进货量的48.3%。1981年起,收音机取消计划管理,收购量逐年下降。1986年,收音机放开价格管理,实行市场调节。
  (一)电子管收音机
  50年代,市场收音机价格比较稳定。60年代以后,价格逐步下降。1957~1963年,福州市场两种省外生产的电子管收音机零售价格。
  随着省外产品价格的下降,省内地产收音机价格也相应降低。1963年5月,福州地产茶花牌CS-1型5灯交流收音机产地批发价每台从110元降为72元,零售价从118.60元降为80元。
  1963年降价后,电子管收音机销售仍然不畅,库存量增大。1965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下达通知,再次降低电子管收音机销售价格。这次调价的18种电子管收音机,产地平均零售价由115.98元降为91.59元,降低21.03%。具体调整情况。省商业厅在18种主要型号机中选出美多牌652-3-5型5灯交流机为代表规格品,计算出全省销售价格下达各地执行。各地、市所在地具体价格。其他牌号规格的收音机由各地按调价后产地批发价加规定的品质规格差率,由各地自行计算调整。
  1982年2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8400厂生产的海燕牌D322六管二波段电子管收音机出厂价110元,零售价124元。同年11月,调整海燕牌D332-1型电子管收音机,每台出厂价降为103元,零售价降为120元。60年代,由于半导体收音机上市,并迅速发展,逐步占领市场,电子管收音机虽一再降价,销路仍然不畅,逐步退出市场。
  (二)半导体收音机
  1963年,半导体收音机在我国试制成功,产品在市场上与消费者见面。为了有利于生产和销售,全国物价委员会将主要牌号规格的半导体收音机规定了临时出厂价和销售价格。为了合理安排地区差价,使本省销区半导体收音机价格与产地价格相衔接,省物价委员会以上海产飞乐牌2J1型六管机为代表规格品,安排了全省各销区销价作为基价,各地、市所在地的具体价格。其他省外生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半导体收音机,由各地按品质规格差率计算,自行订价。
  1966年3月,根据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关于调整三、四管半导体收音机价格的通知,鉴于三、四管机销售不畅,为避免积压,影响质量,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以扩大销路,五管以上的价格不动。省商业厅转发了产地批发价调整情况。省内销区批发价,由经营单位按原规定差率计算调整。
  半导体收音机经过几年的发展,品种不断增加,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成本不断下降,而价格大部分还是初期生产的价格水平。1970年12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根据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商业部关于调低半导体收音机价格的通知精神,调整了本省半导体收音机价格,价格总水平降低21.5%,并规定:省外产品,不论城市和农村,实行全省一个价,即按产地零售价加4%的综合费率(不再加运杂费)作为全省销区零售价。省内产品,一律按产地零售价同价执行。1972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转发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轻工业部关于降低半导体收音机价格的联合通知,指出:这次降价方案是以平均先进成本为基础,保本为原则,并采取暂时免征工业环节的税收。平均降低幅度:袖珍和便携式机为25.6%,台式机15%,收扩多用机18%,总平均为22.9%。要求生产厂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商业部门要降低流通费用,进销差率由15%降到11%;出厂价格原则上按零售价倒扣11%的商业进销差率制定。出厂价按这一原则安排后,工厂如出现暂时亏损,由商业部门给予价外补贴。根据《通知〉精神,本省作了补充通知:福州无线电一厂生产的古田牌(701X管三波段便携式带皮套拉杆天线)每台出厂价定为55.50元,零售价62元;朝阳牌(602-B型六管二波段便携式带皮套)每台出厂价40.30元,零售价45元;商业进销差率均为10.5%。价格调整后,工厂发生亏损。1973年8月,经省计划委员会审定,古田牌(701型)每台由商业部门给予价外补贴2.50元,朝阳牌(602-B型)每台补贴10元。省内地产半导体收音机投产后发展很快,新的规格型号不断增加。从1971年8月至1981年7月,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各种牌号、型号的半导体收音机出厂价和销售价格情况。
  1976年9月,商业部下达通知指出:几年来半导体收音机生产发展很快,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但在当时半导体收音机库存中,也有一部分品种型号因质次价高,造成长期积压,需削价处理。对削价销售问题规定如下:此次削价只限于袖珍、便携机中一部分质次价高、库存长期积压,并已停产的品种、型号,在半导体收音机销售价格水平不动的前提下,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进行适当调整,没有列入削价范围的,不要削价。对正常生产的品种,对台式机、多用机等的销售价格一律不动。根据通知列出的削价品种,本省福州市生产的古田牌702型七管单波段便携式,产地零售价由22元降为15元;朝阳牌602B型六管二波段便携式(带皮套),产地零售价由38元降为30元。根据以上通知精神,省计划委员会于1978年9月核定福州无线电厂生产的7P2型机销售价由35.50元降为25元,出厂价由31.60元降为23元。
  1982年,国家物价总局、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国家通讯广播电视工业总局联合下达通知:由于全国半导体收音机的生产和收购都大幅度增加,除名牌产品外,其他牌号销售不畅,把普及型半导体收音机价格降低10%左右,高档品种视具体情况适当下调。据此,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局、商业厅结合本省具体情况作如下几点规定:一是对省外调进的半导体收音机,凡是产地有调价的,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的价格,加省定的地区差率自行调整;二是对省内生产的收音机,福州无线电厂的茶花、古田牌半导体收音机,1982年改产的新产品、新规格、新型号以及以前生产的老产品,商业部门不再收购,原有库存按省五交化公司规定削价处理。1986年9月,根据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体系的通知,收音机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价格放开十多年来,市场收音机价格保持相对稳定。1997年,福州市场6管2波段袖珍式半导体收音机每台39.95元,基本保持80年代的价格水平。
  二、电视机
  福建省电视机生产始于70年代初期。1970年,福建省广播器材厂研制成功电子管黑白电视机,1971年开始投入成批生产。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核定36厘米卫东牌70-1型黑白电视机暂定零售价每台440元,DX-1型415元。1972年,核定武夷牌(黑白36厘米)出厂价361元,卫东牌电视机出厂价每台383元,零售价不变。1974年12月,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核定省电子设备厂生产的FJ-1型23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273元,销售价300元。由于首批生产批量少,成本高,亏损部分由财政拨补。1975年11月,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通知:鉴于23厘米电视机销售情况不好,且质量较差,销售价格也偏高,为避免长期存放造成损失,要调整各种牌号的23厘米黑白电视机的厂、销价格。调整意见如下:①零售价格:产地,带广播收音的,每台由300元降为245元;不带广播收音的,由275元降为225元。销地,另加地区差价。②出厂价格:带广播收音的,每台调低为223元;不带广播收音的,每台调低为205元。调整后的出厂价、销售价格统一于1975年12月15日执行。1978年,省计划委员会下达通知:省内生产的36厘米黑白电视机从1978年6月20日起,改按全国统一价执行,即出厂价由361元调为395元,省内统一销售价由415元调为430元。1980年9月,商业部、第四机城工业部、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物价总局下达关于调整和制订部分国产电视机价格的通知指出:几年来,广播电视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电视机成本不断降低。为了扩大销售,促进生产的发展,决定对国产40厘米、48厘米黑白电视机和彩色电视机出厂价、销售价进行调整,并制订进口散件组装的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本省电视机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质量、外观有所改善,成本显著下降。为了扩大销售,经省物价委员会审核同意,从1980年8月25日起,调整和制定了以下两种电视机价格:①福建牌FJ-3型30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由365元降为335元,销售价由400元降为370元。②福建广播器材厂新生产的珊瑚牌SH2-12-1型30厘米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定为345元,零售价380元;1982年7月,又将每台出厂价由345元降为328元,零售价由380元降为365元。80年代初期,本省开始引进外资发展彩色电视机生产,1981年和1984年,福建日立电视机公司和厦门华侨电子企业公司先后建成投产,开始生产彩色电视机。省物价委员会于1981年5月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福建-日立牌36厘米彩色电视机价格,每台销售价1250元,省电子进出口公司给商业部门的交接价1000元。同年9月,每台销售价降为1080元,给商业部门收购的,按原规定的进销差率倒扣作为产品的出厂价格。1981年8月,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HFC-230型51厘米彩色电视机零售价每台1900元。1982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物价总局关于降低国产黑白电视机价格的通知,调整了黑白电视机价格。对省外调进的产品,按照国家调整后的产地价格加省定地区差率,安排福州、厦门两地市场价格。其他销地由各地自行计算调整;对省内产品价格相应作了调整,省电视机厂生产30厘米珊瑚牌黑白电视机产地每台零售价由365元降为340元,出厂价每台由328元降为303元,商业进销差从10.14%调为11%。
  在调整国产黑白电视机价格的同时,为了合理安排进口日本和台湾生产的黑白电视机与国产电视机的比价。根据比质比价的原则,对口岸销售价格进行调整。部安排的口岸销售价格调整情况及本省福州、厦门二口岸销售价格调整情况。
  对福日公司和泉州电视机厂进口散件组装的30厘米全频道黑白电视机,根据进口整机调价水平,核定福日牌每台410元,索尼牌每台430元。1982年9月,省政府决定,把福日公司生产的电视机,统一纳入国营商业渠道,将原来由省电子进出口公司收购的电视机改由商业部门统一包销、统一调拨、销售,零售价格仍按原规定不变。1983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转发国家物价局、电子工业部、商业部通知,通知指出:随着引进生产线的投产,彩色电视机及其配件由全套进口散件装配逐步向国产化发展,生产量将有较大增长,为了扩大销路,满足人民需要,决定降低彩色电视机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据此作了以下安排:①国产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格:36厘米降为998元,51厘米降为1500元,56厘米降为1700元,进口整机口岸零售价:36厘米降为1050元,51厘米降为1600元,出厂价格也相应统一调整。地方零星进口的电视机计价办法,按修改后规格差率进行整顿与调整销售价格。②福日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51厘米产地零售价由1900元调为1500元,36厘米统一调整为998元。省内外统一执行同一价格。③各地、市、县的销售价格:进口机(包括组装沿用原牌号)及本省福日牌机,按福州的价格加省内地区差率执行。国内产品按产地零售价格加省外地差率计算。
  1984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福日公司生产的新产品41厘米、46厘米彩色电视机价格,每台产地零售价:46厘米1330元,41厘米暂定1140元;每台出厂价,凡通过国营商业批发部门经营的,不分省内、外调拨,工业对商业一律以产地零售价倒扣17%作价。对福日公司生产的51厘米彩色电视机,按商业部规定的彩色电视机规格差率计算,产地零售价由原定1500元调整为1520元。与此同时,商业部制定一批进口彩色和黑白电视机口岸零售价格,见表2-12-26。销地价格按规定加地区差价制定。
  1986年5月,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转发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部分黑白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黑白电视机的差价不尽合理,按质论价原则体现不够,各种牌号规格之间差价并未拉开,使名牌产品长期供不应求,杂牌与部分非名牌产品出现供过于求的势头。为使产品价格反应价值,进一步开拓农村广阔市场,决定对黑白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除金星、飞跃等6个牌号36厘米和43厘米的价格不实行浮动价外,全国其它牌号的黑白电视机根据质量和市场情况,价格下浮5%~10%。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决定省定价的福日牌黑白电视机价格暂不下浮,珊瑚牌36厘米黑白电视机,产地零售价下浮5.2%(每台从420元下浮至398元),珊瑚牌43厘米黑白电视机,产地零售价下浮5%(每台从560元下浮至532元)。销地零售价,按产地下浮后的零售价加规定的地区综合差率计算。
  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和国家物价局的通知,本省从1986年9月5日起,放开黑白电视机等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1986年12月,福建省电视机厂生产的珊瑚牌46厘米D47C-1型彩色电视机,在一般机型彩色电视机的基础上,增加12组预选器、预选器数码管显示等附加功能,经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总公司核定,每台产地零售价1370元。1987年7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外贸部门进口的台湾产AMARK(艾美牌)彩色电视机价格。因外汇调整,成本较高,在省内销售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不限;对台贸易单位所在地的市县销售艾美牌36厘米台湾产彩色电视机,每台中准零售价1030元。1987年4月,商业部、国家物价局通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决定对进口彩色电视机在广东、福建两省实行浮动价格。销售价格浮动幅度以国家规定价格为基础,上浮幅度最高20%,在浮动幅度内合理安排差价,改变进口彩色电视机不分产地、不分牌号、不分质量执行同规格同价的作价办法。根据以上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具体规定了各种进口彩电国别、牌号差率。未列名的各牌号进口彩色电视机(包括进口零件组装,使用国外商标)的价格不得上浮。
  1987年11月,厦门市中外合资厦华电子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厦华牌40厘米彩色电视机,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其产地零售价为1140元;厦华牌XT-4201型40厘米彩色电视机另附有预选器发光显示功能,加价20元,即每台产地零售价定为1160元。根据电子工业部、商业部颁发的国产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规定,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于1988年1月和3月分批对福日、珊瑚、厦华牌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加价的价格核定如下:1988年1月9日核定,47CM(厘米,下同)彩色电视机福日牌HFC—321A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370元;HFC—321C双喇叭和静噪抑制,产地零售价1390元。51CM彩色电视机(福日牌)HFC—237A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560元;HFC—237C双喇叭和静噪抑制,每台产地零售价1580元,47CM彩色电视机(珊瑚牌),含12组预选器,静噪抑制,拉杆天线(双根)和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415元。1988年3月2日核定,福日牌彩色电视机HFC—182247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静噪抑制,双喇叭,每台产地零售价1390元;HFC—220156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静噪抑制,双喇叭、拉杆双天线、防护玻璃屏,每台产地零售价1860元。厦华牌XT—510151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12位预选器,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550元;XT—510251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12位预选器、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5个功能摇控器,每台产地零售价1650元;XC—371837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008元;XC—420142CM彩色电视机,附加功能有预选频道数码管显示,每台产地零售价1150元。
  1988年3月26日,省物价委员会发出放开部分高档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从1988年4月1日起,放开名优烟、酒和彩色电视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放开范围包括在省内市场销售的省内生产、省外调进和进口的各种牌号的彩色电视机,调出省外的仍执行国家定价。
  1988年5月和6月,国家物价局、机城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先后下发《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进口彩色电视机实行浮动价格的通知》,规定国产彩色电视机的零售价格,一般机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地零售价格基础上浮动,36厘米每台由998元上浮到不超过1190元,46厘米每台由1330元上浮到不超过1700元,51厘米每台由1500元上浮到不超过1900元,56厘米每台由1700元上浮到不超过2100元。各地生产的各种牌号,一般型彩色电视机按不高于上述规定的价格水平进行浮动。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9个牌子的代表品彩色电视机上浮幅度适当大一些,即36厘米每台加30元,46厘米到51厘米每台分别加50元。同时,要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安排质量差价。1988年获国家金质奖的每台加价80元,获银质奖的每台加价60元。进口整机彩色电视机也本着拉开与国产机的差价以及进口机各牌号的牌誉差价的原则同时实行浮动。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转发了这一通知,并补充通知如下:省内生产和销售的各种牌号和规格的彩色电视机在省内的销售价格暂按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高档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执行,调出省外的彩色电视机按照国家物价局等三部局两个《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对调给彩色电视机价格已放开的地区,调拨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省产彩色电视机调出省外浮动价格。
  1989年,由于市场情况变化,彩色电视机国内生产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供求矛盾突出,经营渠道混乱,倒买倒卖严重。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国务院发出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对彩色电视机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由国家对彩色电视机价格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定价。彩色电视机价格由机电部、商业部提出初步方案,国家物价局审定,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规定,彩色电视机专营后,国家在价外向消费者征收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同年1月底,省物价委员会、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省商业厅转发国家物价局、机城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除原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9个牌号代表品的产地零售价仍按原规定执行外,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其他牌号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立即改由国家统一定价,各地自行规定的价格一律取消。对国产彩色电视机的功能加价、牌誉差价、优质优价实行最高加价限额,原则上各项加价合计46厘米以上的每台不超过300元,36厘米每台不超过210元,其中获国家金质奖的加价80元,获银质奖的加价60元;牌誉差价46厘米及以上的每台加价50元,36厘米每台加价30元。功能加价按原电子部、商业部规定执行。国产彩色电视机的出厂价格,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按产地零售价格倒扣7%,销售给批发企业的由工商双方协商。彩色电视机销地价格,以调整后的产地零售价格为基础,省内产品加2.5%地区综合差率,省外产品加4%地区综合差率(都包括运杂费)作价。根据以上通知,省对销地价格的安排:省内产品不分地区按产地零售价(不含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加2.5%综合地区差率(包括运杂费在内)计算销地零售价;省外产品,产地到二级站加4%。1989年3月13日,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商业部《关于进口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后有关销售价格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进口彩色电视机基价仍按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规定办理,同时在价内增加外汇差价,并入基价内。36厘米、40厘米每台加100元,46厘米及以上加300元,功能加价按原电子工业部、商业部规定执行。广东、福建、海南省及各经济特区不再执行上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以口岸零售价为基础回扣,不含特别消费税,口岸批发站(司)调给各批发单位扣9%,调给零售单位扣6%。国务院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决定执行后,从1989年1月起,国家物价局、机电部、商业部分批核定全国国产和进口的彩色电视机的产地零售价和口岸零售价。“二部一局”分批核定的本省生产的各种彩色电视机的产地零售价格、特别消费税、国产化发展基金情况。
  199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的请示》的通知,对国产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进行了调整:按不同的规格和档次适当调低国产彩色电视机的特别消费税税额,36厘米由400元降低到100元,46厘米和56厘米由600元降低到300元,53厘米由600元降低到400元,51厘米(平面直角)由600元降低到550元;取消在价外征收的国产化发展基金(外汇差价),进口散件所需的外汇差价进入成本和基价。根据汇率变化和原材料涨价情况,重新核算工厂成本,适当调整基价。每台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36厘米由1190元调整为1250元,46厘米由1700元调整为1900元,51厘米由1900元调整为2100元,56厘米由2100元调整为2300元,53厘米(平面直角)由2400元调整到2700元。
  调整后,每台彩色电视机产地零售价和特别消费税合计为:36厘米由1690元降低到1350元,46厘米由2600元降低为2200元,51厘米由2800元降低为2500元,56厘米由3000元降低为2600元,53厘米(平面直角)由3300元降低为3250元,均不含功能加价和牌誉差价。上述产地零售基价可根据市场情况,经省物价部门报国家物价局核定,允许在10%的幅度内浮动。省物价委员会、省商业厅、省电子工业总公司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时,对有关问题作了补充通知:省内生产的国产彩色电视机(包括国内生产的进口牌号)按国家调整的特别消费税和价格执行后,生产企业对商业部门的经营扣率以调整后产地零售价(不含特别消费税)为基础,调给二级批发企业的倒扣14%,调给三级批发企业倒扣11%,调给零售企业的倒扣8%;省外调进的国产彩色电视机,综合地区差率适当扩大,省外产地至二级批发企业,以产地零售价为基础,上海片加4.5%的地区综合差率(包括运杂费在内),天津片加5%地区综合差率,二级批发企业至三级批发企业加2.5%地区综合差率。
  1991年4月,福日公司试产福日牌HFC-1925平面直角49厘米彩色摇控电视机,省物委审批,在国家未正式批复价格以前,暂定产地零售价每台2430元(基价2100元,牌誉差价50元,功能加价280元),价税合计2830元。1990~1991年,国家物价局、机电部、商业部又先后分批审核各省、区、直辖市各牌号国产彩色电视机价格。本省生产的各种牌号彩色电视机价格。
  1991年7月,取消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1992年,放开彩色电视机价格。随后几年,由于彩色电视机生产饱和,市场竞争激烈,价格逐年下降。至1998年,国产长虹彩色电视机54厘米(厘米,下同)每台市场销售价1880元,厦华51厘米每台1510元,54厘米每台1360元;进口日本松下64厘米每台4670元,54厘米每台2198元;日立54厘米每台2100元。福日54厘米每台1480元。
  三、电冰箱
  家用电冰箱是80年代新兴产业。对于电冰箱的价格管理,轻工业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84年颁发了家用洗衣机和电冰箱定价试行办法。《办法》规定,电冰箱价格由轻工部统一制定出厂价格并组织制定零售价格的定价办法。发展初期,由于产品的成本、质量、牌誉差距较大。因此,采用浮动价格方式,由轻工业部制定标准品的中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标准品的具体价格和流通环节差率由各地区轻工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在浮动幅度内研究确定。家用电冰箱的标准品是单门直冷式的电冰箱,各规格电冰箱的中准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在轻工部制定中准价格的基础上可以分别或同时上下浮动8%。双门和风冷式电冰箱是新产品,暂由各地比照标准品价格定价,待时机成熟后,轻工部再制定作价办法。为了贯彻优质优价政策,获国家金质奖的电冰箱可再上浮8%,获银质奖的可再上浮6%,获部和省市优质产品的可再上浮4%。
  省物价委员会在转发轻工部通知时指出,鉴于本省家用电冰箱目前处于试产试销阶段,产品的产销价格可参照部定中准价格水平,暂由地方物价主管部门或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本省在80年代投产的福州市无线电二厂进口组装的TOSHIBX167升双门电冰箱和漳州市通用电器总厂进口组装的金章牌140升Z1142IB型电冰箱,自生产到价格放开,物价部门没有正式订价,都是由企业自行定价试销。由于本省80年代开始上市的电冰箱,大部分是进口和省外调入的,价格由商业部门制定。1985~1986年,进口几批日本、苏联、波兰、西德等国的电冰箱,省商业厅及省五交化公司核定的口岸销售价格。
  1986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全国物价会议精神和国家物价局的通知,从9月5日起放开包括电冰箱在内的7种工业消费品价格。由工商企业参照现行计价办法和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出厂价、销售价、地区差价和批零差价,防止任意涨价。1987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和省政府《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精神,发出了加强对放开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的通知。为了制止乱涨价,要求对部分市场紧俏工业消费品的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对福州市场部分电冰箱由省制定最高零售价。各地、市参照省定福州市场电冰箱的最高零售价格水平,制定本地区的最高限价。
  随着市场物价的逐步稳定,1988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决定从1988年8月10日起取消福州市场电冰箱的最高限价。电冰箱价格放开十多年来,市场从供不应求到供过于求,前几年价格有所上升,1996年后,在市场竞争中价格略有下降。1998年10月,9地、市平均,几种电冰箱市场销售价格:海尔BCD-268L每台4215.21元;容声BCD196每台2463.73元;长岭13CD-208L每台2168.57元;新飞BCD-216L每台2918元。
  第四节 普通灯泡与干电池价格
  一、普通灯泡
  民国38年(1949年),全省发电量不足700万千瓦时,仅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建瓯等办有发电厂的20个市、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少数居民户使用电灯,灯泡需求量少,货源全靠进口和从上海输入。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市场灯泡零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灯泡需求量逐年増加。1954年,灯泡列为国家计划管理商品。1957年,厦门灯泡厂建成投产。继之,福州灯泡厂和光泽灯泡厂也先后建成投产,地产灯泡逐步取代外来产品。
  50年代,市场灯泡价格稳中有升。福州市场沪产永亮牌灯泡(220V15~40W),1953年每只零售价0.45元,1954~1956年每只0.42元,1957年每只提为0.50元,直到1962年都保持这个价格水平。1957年,福州和厦门灯泡厂生产的普通灯泡(15~40W)每只出厂价:福州为0.32元,厦门0.30元,产地批发价每只0.34元,产地零售价0.40元。1961年,经省人民委员会财贸办公室批复,地产普通灯泡(15~40W)每只出厂价调整为0.40元,商业批发价由0.34元调为0.44元,零售价由0.40元调为0.50元。1963年10月起,每只出厂价降为0.31元,批发价降为0.36元,零售价降为0.41元,上海灯泡每只零售价也同时降为0.41元。为了向省外扩销,1964年初调整了地产普通灯泡价格。福州、厦门生产的15~40W普通灯泡出厂价格,每只由0.31元降为0.29元,省内销售价格不动,外省产品15~40W与地产品执行同价。地产60W以上大支光灯泡地销价格一律按上海产品在本省各地批发价执行,批零差一律为18%。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站站调拨,产地站对省内站或省外站调拨,一律按上海产品产地批发价倒扣8%作价;站店调拨,产地站对三级店调拨,以上海批发价倒扣5%,销地站对三级店调拨按沪产品产地批发价作为福厦批发价格,并以此价倒扣5%作价;二级站调给三级店外产60W以上大灯泡时,调拨价按省外产品在省内销价倒扣5%作价。1965年,随着地产灯泡生产成本的降低,省物价委员会再次调低地产普通灯泡价格。福州、厦门生产的15~40W灯泡从1966年元月1日起,出厂价每只由0.29元调为0.283元,产地批发价每只由0.355元调为0.325元,零售价每只由0.41元调为0.38元。上海同规格产品在省内各地零售价仍与福州、厦门产品同价。调出省外的按调整后的批发价和规定的调拨折扣率作价,同一产品在同一市场执行同一价格。1966年1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大支光出厂价、销售价格,(省内、省外产品执行同价),这一价格水平保持到1979年。
  1973年4月,省计划委员会核定福州灯泡厂生产的220V1000W普通铁头灯泡,每只出厂价6.87元,商业批发价7.90元,零售价9.16元。1979年3月,省计划委员会发出调整灯泡价格的通知指出,由于大小灯泡价格不够合理,小灯泡价格偏低,大灯泡价格偏高,造成大灯泡积压,小灯泡脱销,决定适当调高小灯泡出厂价格,调低大灯泡厂销价格。15~40W每只出厂价由0.283元调为0.31元,零售价每只由0.33元,调为0.38元;60W以上大支光灯泡出厂价、销售价适当调低,以利扩大销售。
  1982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从3月5日起,再次降低大支光普通灯泡价格,具体价格调整情况,见表2-12-38。
  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鉴于几年来省产普通灯泡产、销情况变化,小支光灯泡商业进销差率偏紧,影响了经营积极性。为了促进生产,扩大流通,小支光(15~40W)普通灯泡出厂价每只由0.31元调为0.295元,批发零售价不动。198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在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中规定普通灯泡仍为省物价委员会管理价格的商品,但允许企业有8%浮动权。1988年省物价委员会通知,从1988年2月5日起,普通灯泡实行省外、省内分开作价。省外调进的,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作价,省外至省内各一级站所在地的地区差率。省二级站至县公司所在地地区差价及省内产品,仍按原规定作价。
  1988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由于灯头、纯碱等原辅材料提价,影响灯泡生产成本提高,对省产普通灯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见表2-12-40。表列灯泡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调后价格的基础上浮动,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
  1992年,灯泡价格放开,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价格放开后,市场价格稳步上升。至1998年,普通灯泡市场零售价15W每只1.20元,40W1.50元。
  二、干电池
  民国14年(1925年),福建开办第一家干电池生产企业——厦门月星电池厂(后改为精华电池厂)。以后十多年,又陆续开办了亚洲、重吉、建福、新月、永光等多家电池厂。这些私营企业均采用手工操作,工艺简单,产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这几家私营小厂合并成立厦门电池厂。与此同时,福州也建立了福州电池厂。1966年,福州电池厂迁往南平,改名福建南平电池厂。福建干电池工业经过多年发展,至1990年,全省电池年产量达到22111万只,工业总产值814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本省市场电池货源大部是进口和省外输入。据福州市场和永定坎市市场调查,民国19~25年(1930~1936年),坎市市场汕头生产的三星牌大号电池每只最低零售价0.05元,最高0.113元。在同一时期,福州市场销售的美国永备牌电池最低价每只0.26元,最高价每只0.31元,平均进口电池价格每只比国产电池高4.1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受长期通货膨胀的影响,市场干电池价格波动较大。永定县坎市市场1950~1955年干电池价格变动情况。
  1957年以后,全省城乡市场干电池价格基本稳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建设牌二号电池从1957~1962年价格没有变动,每打出厂价2.01元,产地批发价2.22元,产地零售价每只0.215元。广州产的五羊牌大号电池,从1957~1962年也是同一价格,每只零售价城市0.23元,县城0.24元。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调整干电池价格的通知精神,从1963年3月1日起,对本省福州、厦门生产的干电池价格进行调整。省内其他销地的价格和省外调进的产品价格,根据产地新价加合理的地区差价调整。
  厦门电池厂生产的建设、三圈、三角、夜莺牌干电池,省物价委员会曾于1963年12月核定试销价格。1964年7月,转为正式价格,并进行调整。
  1965年4月,省物委核定福州电池厂新生产红碟牌大号干电池试销价,出厂价每打2.13元,产地批发价每打2.42元,产地零售价每只0.23元;商业进销差12%,批零差14%。1965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鉴于几年来市场情况的变化和生产成本的降低,从1965年12月16日起,对地产干电池价格作适当调低,具体价格调整情况。
  1973年8月和1974年1月,省革命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分别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三圈牌和南平电池厂生产的熊猫牌纸板式高容量五号电池价格,每千只出厂价128元,批发价140元,零售价每只0.16元。1975年8月,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三圈牌纸板式四号电池试产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136元,批发价0.149元,零售价0.17元。1976年9月,省计划委员会核定南平电池厂生产的大号一级全防潮精装熊猫牌电池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204元,批发价0.227元,零售价0.26元。1977年9月,又核定该厂新生产的R14二号熊猫牌高容量电池试销价格:每只出厂价0.135元,批发价0.15元,零售价0.17元。1980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核定厦门电池厂生产的雄狮牌电池厂销价格。
  1986年9月,省物价委员会《关于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的通知》中规定,电池实行国家指导价格,允许在国家订价的基础上,向上浮动10%。同年12月,省物价委员会发出通知,由于几年来电池原材料提价幅度较大,影响生产成本上升,决定对厦门、南平电池厂生产的电池产销价格进行调整,出厂价调整幅度15%~25%。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格,允许企业在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
  1988年,鉴于锌材、锰粉等主要原材料提价,使电池生产成本大幅度提高,省物价委员会决定从1988年6月20日起调整地产电池产销价格,各牌号电池调价幅度13%~35%。调整后的价格为中准价格,仍允许企业在10%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1990年8月,因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电池生产成本上升,省物价委员会再次提高省产电池厂、销价格。具体调价情况,见表2-12-49。调整后的电池价格为中准价,允许企业零售价格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向上浮动,下浮不限。同时,核定厦门电池厂新生产R6P高氯化锌型5号电池一级品出厂价每只0.237元,产地批发价0.266元,产地零售价0.30元;R03C7号纸板高容量电池一级品每只出厂价每只0.252元,产地批发价0.283元,产地零售价0.32元。
  1992年,干电池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放开后,市场价格逐步上升,至1998年省产大号电池市场零售价每只1元。
  第十三章 糖、烟、酒价格
  糖、烟、酒是福建省的特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主要是以手工作坊生产为主,产量少、质量低、价格也不高。其经营方式均为私商主营,且交易量也不大。在广大农村,有些地区还采取家庭手工制作,自产、自食。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采取现代工业化、自动化生产,并且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这类商品的价格也实行国家定价为主,并且列为专卖商品,成立糖、烟、酒专卖公司,组织城乡经营网络,因而其价格也长期属于国家垄断经营和管理,并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实行凭票限量购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随着经济管理体制和价格改革逐步深入,市场商品供求情况的不断变化,这类商品逐步供求平衡,甚至供过于求时,故将其价格由原来的政府指令性价格管理,改为以市场调节为主,由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定价,政府主要采取政策引导。如:1998年1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发布1998年跨1999年制糖期食糖指导价格的通知》,适当调低了食糖指导价格。1998年12月,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不允许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自身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造成市场秩序混乱的行为。这是在必要时,进行及时干预,防止暴涨、暴跌,以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一节 食糖价格
  一、土糖价格
  土糖,在历史上就是福建四大特产(糖、茶、纸、木)之一。清同治七年(1868年)后,泉、漳两府每年各生产食糖2.5万吨。20世纪初叶,由于世界糖业形势变化,“洋糖”控制了亚洲市场,并越来越多输入我国。在“洋糖”的倾销冲击下,闽糖无法与之竞争而走下坡路。民国19~25年(1930~1936年),为了抑制“洋糖”倾销,恢复当地蔗糖生产,除了提高进口关税外,土糖收购价格开始有所提高。除永定坎市下降9.7%外,福州奇白糖上升11.63%,赤砂糖上升4.1%,板糖上升6.7%;龙溪石码刁糖上升4.4%,仙游奇白糖上升32.6%,福安板糖上升28.9%,泰宁赤砂糖上升14.7%。民国19~25年本省食糖零售价格。
  以仙游县中等奇白糖为例,据1~4月采价,每50公斤采购价格,民国19年(1930年)为8.1元,民国20年为10.299元,民国21年为11.83元,民国22年为14.04元,民国23年下降为10.712元,民国24年为10.235元,民国25年又降为8.9元,7年平均采购价格为10.585元。1936年,莆田县每50公斤中等板糖采购价格为5.33元,龙溪县1936年每50公斤粉糖采购价格7元。此后,蔗糖生产也逐年恢复,民国24~26年产糖量分别为4.4万吨、5.1万吨和6.06万吨。但是不久日本帝国主义侵华加剧,民国26~34年货币贬值,糖价上扬,特别是在抗日战争中、后期价格飞涨。
  为了促进土糖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1950~1952年,商业部门不断提高土糖的收购价格。如仙游中等奇白糖,每50公斤1950年为12.67元,1951年提为26.98元,1952年为30.29元,比1950年提高1.39倍;龙海县中等刁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14.04元,1951年为14.24元,1952年为14.20元;莆田县中等板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1950年为14.17元,比1936年高1.66倍,1951年为15.1元,1952年提为18.72元,比1950年提高32.11%。当时,土糖生产大增,市场上又出现供大于求积压滞销的情况。1953年上半年,受国家和外省压缩库存“泻肚子”的影响,商业部门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半年内(1月、2月、5月)作三次大幅度降价,打击了农民生产土糖的积极性。1953年下半年,各地批评商业部门片面做法,随后对土糖收购价格又作多次调整。
  1954年,土糖收购价格趋于稳定。1954~1955年,土糖收购价格采取“一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主要产区土糖收购价格变动情况。
  1955~1957年,由于现行糖价基本合理,农民种蔗积极性高,土糖收购价格仍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政策,即奇白糖、赤砂糖收购价格维持1956年水平不动,适当提高刁、板糖收购价格。每50公斤中等刁糖,漳州、同安提高1元,由12.8元提到13.8元;仙游提高2.2元,由10.8元提到13元;莆田提高2.1元,由11.2元提到13.3元;平和、长泰等6县平均提高1.78元。中等板糖每50公斤莆田由11.1元提为12.2元;闽侯由14元提为16元;福安由10.9元提到13元。具体各品种等级价格。
  当年土糖收购等级,由原来4等8级缩小为4个等级,另加不列级。
  1960年,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再次简化等级,将赤白、赤砂、刁糖的三等五级,简化为甲、乙、丙三等,各等价格不变,实际收购价格提高3%左右。1961~1962年榨季,由于甘蔗收购价格提高,农民榨糖生产成本增加,省管主产区仙游、南安、龙溪、莆田土制乙等刁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由13元、13元、13.8元、13.3元统一提为19元;莆田、仙游、南安乙等土制赤砂糖,每50公斤收购价格,分别由15.3元、14.8元、15.75元统一提为22.4元。1962~1963年榨季,主产区土糖收购价格,稳定在上榨季的水平。次产区福安板糖不含税收购价格,每50公斤甲等定为22元、乙等20.8元、丙等19.6元。1964~1965年榨季,晋江、龙溪各主产区收购价格保持原价不动。闽侯、福安土糖价格,随着生产发展,为平衡生产、供应、消费和衔接主次产区价格水平,两地按主产区价格水平,适当保持地区差价和品质差价进行调整。
  1971~1972年榨季,晋江、龙溪、莆田、宁德、福州、厦门等地区社、队生产的各级粉、板糖,每50公斤由商业部门价外补贴1.3元。1973~1974年榨季,由于1973年土糖工商统一税率调低(商业部门向社、队收购的土糖,税赋由商业部门缴纳),为了照顾社队收入,前榨季规定的价外补贴,转为正式收购牌价。1978~1979年榨季,贯彻社队企业生产的粉糖与国营半机制粉糖同质同价的精神,适当提高社队生产的粉糖价格。每50公斤不含税甲级粉糖由21.5元提为22.1元,乙级由20.3元提为21.1元,丙级由19元提为19.8元。1979~1980年榨季,由于甘鹿收购价格提高和国家再次降低土糖的工商统一税率(由原来30%减为20%),相应提高粉、板糖收购价格。粉糖每50公斤不含税收购价格:莆田、龙溪、晋江、厦门地区,甲级糖由22.1元提为25.2元,乙级由21.1元提为24.2元,丙级由19.8元提为22.6元;宁德、建阳、三明、龙岩、福州地区,甲级由24.3元提为27.5元,乙级由23.1元提为26.3元,丙级由21.8元提为25元。板糖,每50公斤不含税收购价格,宁德地区甲级由21.3元提为24.5元,乙级由20.5元提为23.5元,丙级由19.5元提为22.5元;福州、建阳、龙岩、三明地区甲级由23.12~23.3元提为26.5元,乙级由22.27~22.50元提为25.5元,丙级由21.12~21.5元提为24.5元。由于糖厂收购甘蔗,实行价外补贴,收购土糖亦相应给予补贴。1981~1982年榨季,每吨补贴60元。1983~1984年榨季,又增加补贴20元。1985年以后,土糖坊生产的土糖实行议价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土糖销售价格,由于私营商业在市场上经营的比重较大(1953年私商经营仍占58.82%)和国营商业缺乏经验,土糖销售价格波动较大。如福州上等奇白糖市场零售价格,每500克1950年1月为0.19元,12月为0.8元;漳州中等刁糖市场零售价格,每500克1951年2月为0.22元,8月为0.46元。各种土糖的年平均零售价格,以1951年为最高,以后逐年下降。1950~1954年土糖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1954年以后,福建省土糖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土糖销售价格亦较稳定。1955~1959年,土糖主要产销地的销售价格。
  生产地土糖从收购至零售的购销差价,仙游、漳州在95%左右,莆田102.60%,其中批零差价8%。
  销地土糖销售作价按产地批发价,加地区差价率和14%的批零售差率。1959年,销售差价。
  1959~1960年榨季,考虑到今后省内的刁糖销售将逐步转向半机制糖为主,将半机制刁糖与土刁糖销售价格分别制定。土糖产地销售价格由于产地原购销差率较紧,国营经营仅能保本,安排产地批发价除加税额外购销差一律按5%计算。直接费用每50公斤刁糖加1.5元;奇白、赤砂加2.1元,不再加其他费用。零售价格仍按8%批零差率执行。省内调拨一律按批发价执行。1960~1961年榨季,土制乙等刁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每50公斤批发价格27.8元,零售价格30元。1961~1962年榨季,由于甘蔗收购价格提高,榨糖生产成本增加,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每50公斤批发价格,土制乙等粉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为34.5元;土制乙等赤砂糖,莆田、仙游、南安为40.5元(以上均带包装)。每50公斤零售价格,土制乙等刁糖,龙溪、莆田、仙游、南安37元;土制赤砂糖,莆田、仙游、南安44元。土糖销售作价办法、商业批发费用,代购手续费3%、包装费1元、集中费0.5元、经营管理费3%;批零差率,产地8%,销地12%。
  由于1967年以后,甘蔗、土糖收购价格提高5次,而土糖销售价格未动,为了减少商业亏损和缩小红白糖差比价,1984年5月1日起,提高粉糖销售价格,每50公斤甲级粉糖批发价格,莆田、仙游、龙海、平和、长泰、南靖、漳浦、晋江、南安、同安为39.1元,厦门、泉州、漳州为40元,福州、三明、龙岩、宁德、福安为42元,南平42.9元。每50公斤甲级粉糖零售价格,漳州、泉州、莆田、仙游、龙海、平和、长泰、南靖、漳浦、晋江、南安、同安由39元提为43元,厦门由40元提为44元,福州、三明、龙岩、宁德、福安由43元提为47元,南平由44元提为48元,邵武、建阳由45元提到49元;批零差率,产地10%、销地12%;等级差价,每50公斤零售价格每级递减2元。
  1985年以后,土糖坊生产的土糖实行议价销售。
  二、机制糖价格
  50年代以后,福建省制糖工业有很大发展。1954年12月,建成生产白砂糖日榨150吨的泉州糖厂。到1990年,全省生产能力达日榨44900吨。生产主要品种有白砂糖、黄砂糖、赤砂糖和粉糖。从1954年开始,食糖经营实行计划供应,省内由国营商业统一安排市场,其食糖收购价格根据工厂生产成本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1961年,机制糖部分品种因工厂成本提高和商业部门经营费用增加,根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在出厂和批发环节进行调整,市场零售价格保持不动。批零差率由原来8%压缩为3%~6%。机制赤砂糖和半机制粉糖加水压榨燃料等费用提高,每吨出厂价调高9~15元、赤砂糖每吨由661元提高到670元,甲等粉糖由每吨535元调为550元。机制白砂糖每吨出厂价900元不动。1962年,因甘蔗收购价提高,相应调整了食糖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每吨由900元调为1022元,一级黄砂糖每吨900元,乙级粉糖由每吨525元调为622元,机制食糖按土制食糖销售价同质同价相应调整。一级白砂糖零售价每500克由0.54元调为0.59元,赤砂糖由每500克0.40元提为0.44元,乙等机刁糖由每500克0.30元提为0.37元。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轻工业部、商业部、财政部调整食糖价格通知,核定本省机制一号白砂糖每吨出厂价1050元,机制赤砂糖价格按白砂糖80%计算。半机制的板糖价格和同级粉糖价格同级同价。供应蔗农回销糖一律采取不赔不赚的原则,按出厂价加商业部门经营管理费用作价。1964年,全国物价委员会、商业部通知,调整白砂糖的销售价格。全国一级白砂糖平均零售价每500克由0.82元调低为0.75元,具体核定福州一级白砂糖500克由0.72元调为0.70元,省内安排产地零售价0.61元和销地零售价0.63元、0.64元、0.66元、0.68元、0.70元、0.72元等6个价格区。批零差率,销地仍保持12%,产地8%,邻近产区的惠安、晋江、南靖、长泰10%。为了发挥国营糖厂生产粉糖的优势,控制土糖坊盲目发展,1985年12月,对机榨糖厂生产的粉糖在市场零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粉糖出厂价格。甲级粉糖出厂价每吨从631元调为677元,产地批发价每吨782元。1987年11月,省人民政府通知,对完成上调任务后留给地方和企业的食糖,由于没有享受国家调糖的价外补助,其价格可以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给企业一定幅度的浮动权。据此省物价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即企业可按供应对象不同分别作价工厂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零售价;销售给零售企业的,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批发价;销售给工业计划外生产用糖的,不高于当地商业的调拨价;销售给商业批发企业的,可在出厂价和商业调拨价之间由工商协商定价。市场零售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市场零售价。1988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居民口糖销售价格,福建省产地一号白砂糖500克零售价由0.61元调为1.04元,提高0.43元,并相应调整白砂糖、黄砂糖、粉糖产销价格。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格在原有基础上每吨提高650元,由1050元提高到1700元;赤砂糖、黄砂糖的出厂价格按原差率相应调整,对原来的地区差价也作了适当调整。
  1990年11月,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调整食糖价格。本省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格每吨由1700元调整为2400元,优质白砂糖每吨加价100元;二、三级分别减100元和200元;黄砂糖、赤砂糖和粉糖也相应调整。产地零售价由每500克1.00元调为1.50元,农民返销糖改按调整后出厂价格供应。1991年4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糖流通管理和安排储运的通知》精神,要求加强食糖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计划内食糖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格必须执行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商业部通知规定。工业自产自销的食糖也要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销售给产区、销区的国营商业的主营公司,要分别执行出厂价、调拨价;销售给用糖企业或零售企业要执行批发价,任何工商企业不得自行降价或变相降价。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出调整食糖经营管理政策的通知,放活食糖出厂价格,食糖出厂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工商企业可按国家指导价上下浮动10%的幅度内协商定价,优质优价。食糖调拨价、批发价也相应放活,放开食糖的零售价格。1994年9月,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通知精神,省物价委员发出加强食糖价格管理的通知,其主要内容:①国家计划委员会对食糖实行指导性管理,根据产需形势适时发布全国食糖的指导出厂价和批发价;②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福建省1994~1995年一级白砂糖中准出厂价(含税)每吨为3400元,并允许生产企业在不超过10%的幅度内自主定价,产地中准批发价(含税)每吨为4000元,批发企业可随出厂价格的浮动,相应浮动批发价格。优级品价格按一级品每吨加50元,二级品、三级品按一级品的95%和90%分别作价;③实行按批量作价。为鼓励国营企业调糖储糖积极性,生产企业要严格根据不同进货对象按量作价。经营企业一次购糖在100吨以下,由企业在出厂价与批发之间作价,一次购糖在100~1000吨之间的,以国家规定的批发指导价为基础,分别倒扣4%~11%,其中100~200吨倒扣4%,每增100吨倒扣率相应扩大1%。对国营糖烟酒公司一次购糖在1000吨以上的,按国家规定的出厂指导价执行。商业批发企业之间调拨食糖的价格可在国家规定的批发价内协商作价;④销区经营部门原批发价格以国家规定的中准批发价为基础,根据出厂价浮动水平,作同幅度浮动后,加当地物价委员会核定的平均运杂费水平作价;⑤省外调进的食糖,可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省产食糖批发价格。
  1995年1月,为鼓励商业部门积极到省外组织货源,增加市场供应,对省外调进一级白砂糖实际进价每吨在4400元以内的,最多只能在实际进价的基础上加11%的综合差率制定销地批发价格,省外调进每吨超过4400元的,省内批发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当地物价委员会审批。同年11月,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整顿食糖价格的通知,对本省整顿食糖价格作具体安排。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本省1995~1996年度一级白砂糖每吨含税出厂价格为5010元,下浮不限。二级品、三级品出厂价格分别为一级品的95%和90%,优级品价格在一级品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加50元。食糖生产企业对工业用糖、商业调拨、批发企业供货按出厂价格,对上述企业进货批量小的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规定的产区调拨价,即在出厂价的基础上每吨加价不超过200元(含税)。生产企业对经营食糖业务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资企业供货一律按产地批发价格。食糖产地批发价每吨核定为5630元,进销差率11%。产地批发企业对调其他公司转批的调拨扣率一般不少于3%。福州市食糖批发价按产地批发价每吨加100元运杂费,其他销区的批发价格在产地批发价的基础上加合理运杂费。省外调进的食糖销售在不超过省产食糖销售价格的范围内执行。食糖的零售价格,在当地规定的批发价基础上顺加14%批零差率。1998年11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1998~1999年食糖指导价格。由于近几年食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食糖价格持续下跌,决定调低食糖指导价格,一级甘蔗白砂糖产地含税中准出厂价每吨3700元,上下浮动10%;二级白砂糖每吨按一级白砂糖减50元,优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加价。食糖的经营费率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1995年办法执行。但此时,本省一级白砂糖出厂价每吨仅3000元左右,福州批发价每吨3200元,零售价每500克2.30元。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省外调进和本省生产的食糖批发、零售价格均应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年份本省机制糖出厂价格,若干年份食糖购销售价格。
  若干年份本省黄砂糖、赤砂糖销售价格。
  若干年份本省乙级粉糖销售价格。
  第二节 酒类价格
  一、饮料酒价格
  酒类专卖管理在我国由来已久。汉代开始有“榷酒沽”。据《五杂俎》记载,宋代,本省建州、南剑州、邵武实行“榷酒沽”,禁止民间酿私酒;或由官府酿酒高价出售,或由城乡土户向政府高价购买酒类专卖权,称之为“买朴”。酒专卖的历史一直延续下来。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城乡酒的零售价格较平稳,没有大的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1950~1955年的6年中,前3年变动较大,后3年比较平稳。
  进入60年代,由于酒的原材料、燃料价格和运价上涨,影响产品成本上升、商业费用增加,各地酒的价格有的相应调整,有的不动,造成地区之间产销价格不平衡。1963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平衡了地、市所在地米烧酒和黄酒的产销价格。白酒、黄酒的商业综合费率统一按5%,批零差率瓶装12%、散装14%。1964年10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省商业厅三家联合在漳州召开酒、糖果、炼乳、蜜饯4类产品价格平衡会议,酒类主要平衡米烧酒和地瓜酒价格。具体安排37°米烧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65~0.74元调为0.64~0.70元,批发价每吨从1140~1300元调为1122~1288元,出厂价每吨从960~1090元调为920~1032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11%外,漳州、厦门从5%调为7%,闽侯从5%调为6%。37°地瓜酒地市所在地零售价每500克从0.50~0.86元调为0.50~0.59元,批发价每吨从878~1098元调为787~1052元,出厂价每吨从700~1029元调为700~894元;商业进批差率除保证专利外,漳州、泉州调为7%。1981年4月,由于粮食酒的主要原料粮食提价,成本增加,生产亏损,影响市场供应。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精神,为了有利粮食酒的生产,在原产销价格不动的基础上采取商业让利、给工厂适当补贴的办法,37°米烧酒每吨补贴25~45元,14°黄酒每吨补贴10~14元。同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11月中旬起提高烟酒价格。从11月18日起,本省适当提高酒类价格,采取名牌高档的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名优酒平均提价33.6%,米烧酒每500克提价0.125元,黄酒每500克提价0.072元。省管的米烧酒、大米黄酒实行统一价,米烧酒每吨出厂价1182元,批发价每吨1351元,零售价每500克0.77元;大米黄酒每吨出厂价668元,批发价每吨772元,零售价每500克0.44元。啤酒每500克提价0.076元,薯干酒、代用品酒、兑制酒一般不提价。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维持原定不变。酒类散装批零差率14%,瓶装12%,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黄酒13.5%,米烧酒12.5%,啤酒10%。瓶装酒普通型每瓶加0.30元,异形瓶加0.50元。1981年酒价调整后,三明、龙岩、南平地区的黄酒价格比邻省高。1982年11月,三地区的大米黄酒适当调低,每吨出厂价由668元调为638元,批发价每吨由772元调为737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44元降为0.42元。1984年5月,省物价委员会在改革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中规定,酒类除省管的米烧酒、黄酒和厦门高粱酒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外,名优酒、啤酒实行浮动价,上浮最高幅度不超过15%。
  随着价格改革深化,简政放权,自1988年4月26日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产白酒、黄酒、啤酒、配制酒、果露酒和其他酒类产销价格以及省外调入的酒类产品销售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定价。
  二、名酒价格
  省内外名酒由于质地纯净、浓郁芳香、醇和适口、风味独特,深受消费者欢迎。本省名酒有龙岩的沉缸酒、福安蜜沉沉、福建老酒、连江元红酒、南平苜莉青、沙县玉露酒、厦门高粱酒等,尤其是龙岩沉缸酒曾10次荣获国家金质奖。名酒也和其他粮食酒一样,60年代以前,随着粮价变动,酒价也略有调整。1960年6月,福安的蜜沉沉恢复用米烧酒做酒液,调整产销价格,出厂价每吨1494元,批发价每吨1757元,零售价每500克1元。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饮料酒产量连年下降,供需矛盾突出。国家对一部分供应不足的生活必需品实行计划供应,在定量以外部分实行高价销售敞开供应,酒类也列入高价销售范围。1961年开始,指定10大名酒和部分地方名酒在高级宾馆零杯供应。1962年3月起,除供应外宾、华侨、外国海员的名酒和供应伐木工人、水下、井下作业工人、渔民的粮食白酒,仍按平价供应外,其他的全国名酒、地方名酒、啤酒、粮食白酒,均按高价供应。500克装茅台酒每瓶零售价由3元提高到16元,厦门高粱酒每瓶零售1.26元提高到7.00元。省外高价酒平均价格为平价酒的426.7%,省内高价名酒价格为平价酒的317.5%。从1962年3月25日开始经营高价酒到1963年11月1日退出高价,先后5次调低价格。以省外名酒为例,1962年5月5日第一次降低,高价酒为平价酒的331.8%;1962年第二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44.8%;1962年11月1日第三次降低为平价酒的230%;1963年3月29日第四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87%;1963年7月16日第五次降低为平价酒的146.1%。
  1965年3月,福建老酒调低瓶装净酒批零价格,批发价每500克由0.67元调为0.52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75元调为0.59元,并取消全省市场统一销价的作价办法、恢复地区差价。1975年11月,调整沙县玉露酒价格。出厂价由每吨1037元调为1193元,批发价每吨由1140元调为1368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65元调为0.78元。1977年3月,厦门高粱酒缩小商业进销差率由18.8%调为15%,出厂价格每吨由1768元调为1826元,市场销售价不动。1978年1月,省商业局为衔接全省各地、市酒的销售价格,根据当时商品流向和费用,对全国18种名酒重新核定销售价格。同年8月,省商业局调整五粮液、泸州特曲价格,省原定地区差率3%改按商业部通知的5%计算。1980年11月,调整沉缸酒厂销价格,出厂价每吨从1279元调为1714元,批发价每吨从1579元调为2017元,零售价每500克从0.90元调为1.15元。1981年11月,烟酒调价,名优酒平均提价33.6%,龙岩沉缸酒出厂价每吨由1714元调为22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15元调为1.50元;福建老酒出厂价每吨由776.6元调为1050元,零售价每500克0.54元调为0.77元;福安蜜沉沉出厂价每吨由1340元调为195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0.90元调为1.30元;厦门高粱酒出厂价每吨由1826元调为2400元,零售价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60元。酒类提价后取消商业补贴,进销差率一律按批发价倒扣,名优酒为14.5%。1981年酒价调整后,部分名优酒由于市场供求情况发生变化,价格显得偏高。1982年10月,对省内名优酒价格作适当调低,沉缸酒、蜜沉沉、玉露酒每500克零售价降低0.20元,产地零售价沉缸酒每500克由1.50元调为1.30元、蜜沉沉每500克由1.30元调为1.10元,玉露酒每500克由1.20元调为1.00元。1984年,省物价委员会在日用工业品价格管理办法中规定,名优酒(厦门高粱酒除外)、啤酒价格允许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15%。1985年夏,上海啤酒由于包装条件改变和进价提高,原规定上浮15%执行有困难,放宽为不超过25%。1986年9月,进一步改革工业消费品价格管理办法,粮食酒、啤酒列为控制上浮,允许下浮,粮食酒包括厦门高粱酒、福建老酒、蜜沉沉,上浮幅度控制在10%以内;名优酒包括茅台酒、五粮液、汾酒、竹叶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西凤酒、四特酒、金奖白兰地、沉缸酒,1988年7月,价格全部放开。全国统一放开价格的名酒为: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特曲、古井贡酒、洋河大曲、双沟大曲、全兴大曲、剑南春、董酒、汾酒、西凤酒,特制黄鹤楼等13种价格权限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1989年4月,省物价委员会通知,适当下浮部分名酒价格,13种名酒在当地原零售价的基础上下浮10%~20%,个别品种(如茅台酒、五粮液、郎酒、泸州老窖等)或个别原因,当时市场零售较高,下浮幅度可比其他名酒大些。同年9月,对13种名酒可以参考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作价,以产地批发价为基础加运杂费和14%~19%综合差率作为销地批发价,批零差率为10%~14%。
  1989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为加强对啤酒价格的管理,要求省产啤酒价格要稳定在1988年7月放开时的水平上(包括淡旺季价格),超过时应及时疏导,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规定最高限价。1992年,省产名酒价格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实行市场调节。本省市场供应的名优酒价格变动,福州市场名酒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第三节 卷烟价格
  民国初期,政府对卷烟价格是通过税收进行间接管理。民国4年(1915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规定公卖价格。公卖价格在核定卷烟成本、利润的基础上再加上10%~20%的公卖费。当时福建省的公卖费统一定为20%。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本省卷烟价格比较稳定。7年间,零售价格福州20支老刀牌下降5.3%,20支精装哈德门上升3.3%,仙游20支装老刀牌上升7.3%,泰宁20支装老刀牌下降21.7%,永定坎市20支装金斧下降20%。
  民国31年(1942年)5月,国民政府颁布《战时烟酒类专卖暂行条例》的规定,香烟批发价格由专卖局按照各区收购成本及国家专卖利益为标准,由各地拟定后,呈请财政部核定。即专卖机构售予承销商的批发价另加合法利润7%及运杂费,为承销商销售价,零售价由当地烟业同业公会拟定报批后执行。零售商合法利润为15%。当时卷烟价格昂贵,武平县一包摩力士卷烟售价为8毫,相当于0.75公斤烟丝的价格。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卷烟价格由财政部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兼管。专卖机构对雪茄烟、机制卷烟规定4种价格:收购价格、批发价格、承销价格和零售价格。雪茄烟和机制卷烟的批发价格按收购价加100%,手工卷烟批发价按收购价加60%,承销价格统一按批发价加7%,零售价格按承销价格加10%。民国35年(1946年)1月,闽赣区食糖专卖局在南平召开首次会议,评定福建省各种卷烟收购价格。卷烟收购分机制卷烟和手工卷烟两种,每种分舶来、国产、粉制等三类。机制舶来品每万支收购价为5500元,收专益4500元;粉制收购价3500元,收专益3500元。外地运入的卷烟作价办法为:原产地核定价﹢实际运杂费﹢(7%~15%)运销利润。收购价核定后,由专卖机构牌告市价,招商认购。民国35~38年(1946~1949年),通货膨胀严重,卷烟和其他产品一样,一日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卷烟价格管理采取高度集中的办法,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省产卷烟的出厂价、调拨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商业主管部门报批后执行。1950~1956年,前3年价格调低,后3年相对稳定。
  1956年2月,根据全国第5次物价会议关于国营与地方工业品进价(工业品出厂价)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对1956年国营主要产品出厂价的有关规定,中央商业部和地方工业部门对全国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卷烟出厂价确定原则:工商均有利润,并符合工高于商的原则,出厂价格可不作调整;工业有利、商业亏损或无利润,应在扣除上级核定之商品流通费用外,商业稍有利润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工商均有利润,但不符合工业利润高于商业的原则,调整出厂价格。同年,福建省专卖公司统一规定地产卷烟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此外,卷烟市场价格由福建省商业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按物价分工管理权限和作价费率定价。1956年7月,省商业厅、工业厅对本省地方工业生产的丙丁级卷烟出厂价格作了调整。丙级卷烟出厂价平均下调7.5%左右,丁级卷烟出厂价平均降低11%左右。1957年4月,省服务厅调整甲、乙级卷烟销售价格,产地调高5.3%~6.9%,其余地区调高8.5%~8.8%。1958~1959年,卷烟实行计划价格。卷烟价格基本稳定,但有微调。1960年,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卷烟产量下降,开始实行计划分配、凭票供应。为了增加货币回笼,部分卷烟实行高价敞开供应,高价卷烟销售价比零售牌价高3~5倍。1961年,调整本省生产的卷烟出厂价,调高幅度7.56%~28.11%,主要是1960年烟叶提价后出厂价未动,烟叶部分采取商业部门补贴的办法。1961年,省工业、商业两厅同意采取提高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格不动的办法。1962年12月,根据全国物价委员会通知,卷烟生产亏损,为解决工业生产亏损,适当调整卷烟价格,省产各种卷烟销售价格调高10%。1963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示卷烟零售价格在1962年提价的基础上再提高9.64%。同年10月,本省高价卷烟销售业务由国营商业归口统一经营、统一管理价格。高价烟品种主要以丙、丁级为主,高价卷烟价格总水平为平价的167%,其中,乙级烟(6个品种)为177.8%,丙级烟(16个品种)为159%,丁级烟(14个品种)为154%。1964年,价格作了5次调整。
  1965年5月,商业厅选定海棠、玉叶、金奖、黄金龙等品种继续实行高价供应,其余一律转入平价供应。1966年2月1日,本省卷烟执行全省统一价格,平价销售。1978年11月至1988年4月,卷烟价格4次调高、1次调低。1978年11月第一次调高,平均提高幅度37.8%。1981年1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涤棉布和烟酒价格的通知规定,在降低涤棉布价格的同时,适当提高烟酒价格。国产甲级烟调高幅度为44%~89%,零售价每包平均提价0.271元;乙级烟调高幅度为13.4%~45%,平均每包提价0.063元;丙级烟调高幅度为8%~22.5%,平均每包提价0.02元,丁、戊级卷烟不提价。卷烟批零差率,甲、乙、丙级卷烟统一为12%,丁、戊级扩大为15%;各等级卷烟进销差率一律按4.5%倒扣,省产卷烟一律恢复地差;销地零售价格不分等级每包加地差1分;省外调进卷烟,甲、乙级零售价每包加2分,丙、丁、戊每包加1分。简装零售价每包比精装低3分;带嘴每包比精装甲级烟加0.15元,乙级加0.13元、丙级加0.12元;细支烟每包比粗支烟低2分。同年3月,丁、戊级烟恢复执行1980年减税前的出厂、批发和调拨价格,零售价不变。1982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商业厅、轻工业厅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卷烟不合理品种比价的通知》,调整龙岩、厦门、云霄三个烟厂甲二级和乙一级13个品牌卷烟价格,甲二级每包零售价降低0.08~0.13元,乙一级每包零售价降低0.02~0.03元。1985年7月,第三次调高卷烟价格,进口烟调高幅度达117%,国产甲级烟调高幅度平均56%。1988年4月,第四次调高卷烟价格,较大幅度提高嘴烟及甲、乙级卷烟价格,甲级调高最高幅度达132%。本省10个牌号(甲级古田、福建、富健、沉香、黄兰、鹭岛6个牌号,乙级烟三鹿、健牌、五福、友谊4个牌号,8个规格)相应调整:未列全国调价方案的带过滤嘴卷烟每包(20支)在原零售价的基础上加4分,省外调入甲级烟卷的地差由每包2分扩大为3分。1986年,根据中国烟草公司和国家物价局《关于统一和调整卷烟批零差率和进销差率的规定》,销售省外的普通烟价格按原定调拨价倒扣1%。1988年,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1988年4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放开卷烟零售价格。但本省产卷烟的工业出厂价和调出省外(广东和浙江除外)的卷烟仍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在省外下浮的低档卷烟调出省外也可相应下浮,由省烟草公司和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不定期有控制地低于市场价的原则,制定卷烟批发和零售指导价格(插标价),但批零差率不变。凡由省烟草公司统一调进的省外卷烟,由省烟草公司定价。各分公司自行调进的省外卷烟由各分公司自行定价,但不得低于国家牌价。本省地产烟和专项进口的卷烟在省内的调拨、批发和零售指导价由省烟草公司统一确定浮动调拨价、批发价格和返利水平。各分公司在省定批发价格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下浮不超过10%的限度,制定本地区范围内的批发价。三级烟草公司无权定价。属于上下浮动的卷烟价格,无需报批。烟草公司只制定各类卷烟的零售指导价,允许有证零售商随行就市。1988年11月,为加强专卖管理和价格管理,保持卷烟零售价格的稳定,省有关部门规定,各级烟草公司对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型号的卷烟,在同一市场不分国营、集体、个体,必须实行统一调拨价、批发价和批零差率,严禁以零卖零,以零代批,就地转手倒卖。
  1991年11月1日,卷烟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全面放开,由经营单位根据进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定价,拉开质量差价。省产卷烟出厂价仍按国家规定执行。需要调整或新定价格的,甲、乙级卷烟由企业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委员会和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中国烟草公司审批,丙级以下卷烟由省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卷烟的调拨价仍按国家定价执行。外汇卷烟、旅游卷烟、进口寄售卷烟和进口专项人民卷烟,除省插标价品种外,调拨价均执行国家定价。批发、零售价格一律放开,由企业自定。调出省外的卷烟,在不低于国家定价的基础上由购销双方商定。高出定价部分,纳入省价格改革基金。
  第十四章 盐价格
  盐既是人民生活必需品,又是重要的化工原料,还曾经是高税高利的商品。因此,历代政府对盐都实行管制政策,价格由政府制定。据记载,福建制盐始于唐代。唐初,福建海盐产地有长乐、连江、长溪(今霞浦、福鼎县)、晋江、南安等5县。历代政府重视制盐技术,采取堆晒盐法发展盐区。至民国时期,盐产量年约7~10万吨。由于福建盐法多变,先是实行官帮运销制,后实行专卖。民国9年(1920年),改为自由贸易。民国26年,实行计口销售,发购盐证。盐业生产方式落后,直到1949年,全省仅有盐田17万公亩,生产能力不及2.7万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福建盐业得到极大发展,至1978年,全省拥有盐田面积118.59万公亩,年产原盐94.7万吨,上缴国家税利6503.26万元,成为我国南方海盐基地之一。后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原盐产量有增有减。至1996年,全省已拥有盐田面积122.182万公亩,年产原盐73万吨,分别为1949年的7.2倍和27倍。
  原盐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要经过收购、分配、批发、零售四个流通环节,从而形成了原盐收购价、出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价格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市场物价经常波动,盐的价格也随着经常调整。1953年以后,盐价相对稳定,偶有几次因税额调整或提高盐价而有所变动。进入60年代后,基本保持稳定。70年末80年代初,由于我囯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市场价格逐年有所上升,使盐的生产成本和经营费用不断提高,盐价水平陆续作了调整。90年代以后,随着盐价调整幅度的增大,全国盐业生产有了快速的发展,逐渐出现产大于销的状况。为此,福建采取限产等措施,盐产量基本保持稳定,产销基本平衡。
  第一节 原盐收购价格
  原盐收购价又称为公收价,是指盐业生产管理部门向原盐生产单位收购的价格。民国时期,对盐民所产的盐,规定每市担(50公斤)按4斤(2公斤)大米折价发给盐民。由于币值不断下跌,盐民拿到的钱实际买不到4斤(2公斤)大米。1950年初,公收价每市担(50公斤)盐提高为5斤(2.5公斤)大米,按当日实际米价折发人民币。1950年6月起提高为7斤(3.5公斤)大米。1951年8月起再提高为8斤(4公斤)大米。盐民生活有了较大的保障和改善。1952年10月,鉴于物价基本稳定,为贯彻国家货币政策,乃按货币直接核定价格,基本上仍以原来8斤(4公斤)大米为核价基础。粮价变动不超过10%时,公收价不予变动。1955年10月,为了鼓励盐民提高盐质,实行分等定价,以原价为基础,提高一等盐价,降低三等盐价。至1959年12月,国家为促进盐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核定福建盐公收价每吨提高10元,并规定市场盐价不动,由降低税额弥补。以后直至1984年,公收价长期不动,只是将各盐场价格统一为一等盐每吨29元;二等盐每吨26元,取消三等盐价,每吨另加储存费2元。
  1984年10月1日起,原盐收购价在财政部对福建食盐每吨调低12元税额的同时,相应作了调高。将食盐降税的金额分摊到各盐种价格,即不分盐种每吨平均从29元调为35.5元,调高6.5元,另增加储存费每吨1元,由每吨2元调为3元。调整后的收购价分别为:福清以南各大盐场统一为优级盐每吨38元,一级盐每吨33元,二级盐每吨28元。其它小盐场因生产条件较差,且地产地销,实行不分等价格,长乐、连江每吨盐为44.50元,罗源、宁德、福鼎每吨盐为48.50元。1986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对全国食盐税作了自80年代以来的第三次下调,其中福建省每吨调低29元。与此同时,福建盐收购价不分盐种和盐质级别均在原收购价基础上每吨提18元。盐的收购价格提高后,提价部分作为企业的销售收入,并取消原自1986年1月1日起由省财政给于的每吨10元补贴。同时保持企业原有留利水平和职工收入不变,并规定,原由价外补贴内提取的企业奖金每吨6元列入成本;原由价外补贴内提取的福利基金和生产基金每吨4元从利润中解决。
  1988年,全国原盐供不应求。为了促进福建盐业生产的发展,增加原盐可供量,满足工业和市场需求,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1988年5月30日起对闽盐购销价格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其中收购价包括储存费在内,每吨平均从60元调为88元。1989年11月25日,国家物价局、轻工部为了缓解盐价长期偏低问题,解决盐业生产和经营的困难,促进盐业生产发展,疏通流通渠道,经国务院批准,全面提高盐的产销价格。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闽盐收购价不分盐种包括储存费在内,平均每吨从88元调为116元,每吨提高28元。这次调价是在全国范围内继1959年以来最大的一次调价措施,对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等起到了较大的作用。90年代以来,原材料、交通运费及各种流通费用不断上升,直接影响了原盐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企业再次要求调价。另因1992年以后市场物价指数居高不下,物价形势较为严峻。为此,国务院决定对工业盐和食盐价格采取分阶段调整的办法,先实施工业盐调价措施。根据国家物价局文件规定的出场(厂)价水平,经测算从1993年10月20日起,闽盐收购价不分盐种平均每吨从116元调为132元。这次闽盐收购价虽作全面调整,但由于调价额较低,且除工业盐以外的销售价未作调整,经营企业的困难仍没有得到缓解。至1994年底,原盐生产经营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个别盐场出现职工离场的现象,生产难以为继。1995年5月,本省市场物价指数出现回落趋势,经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1995年6月1日起在全国尚未统一出台食盐调价措施的情况下,根据福建盐业产销以及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先行出台调整盐价的实际情况,对食盐产销价格进行调整。其中收购价亦不分盐种,平均每吨从132元调为163元。这次调价掌握的原则是使各盐种调价水平包括1993年在内,两次提价合计金额每吨达47元,与国家物价局1993年调高工业盐价格,每吨47元持平,使食盐和工业盐价格得到衔接。由于这次调价幅度较大,使盐业生产经营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至年底统计,全省盐业生产企业已扭亏,并有微利,经营企业效益也有较大提高。
  1996年2月,国家计委部署全国统一调整食盐价格,福建取消收购价价别,将收购价列入出场(厂)价内,与全国保持一致。1997~1998年原盐收购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自80年代以来若干年份收购价变动情况。
  第二节 原盐出场(厂)价格
  原盐出场(厂)价格是指盐业生产管理部门出售并出场原盐时的价格,包括收购价及盐业专款。闽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出场(厂)价每市担按大米9斤(4.5公斤)折价计算。
  1952年10月起,实行按货币定价后,改为按公收价加储存费、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及管理费共17.5%及平均差价等定价。1955年,收购价实行分等定价,出场(厂)价不分等,以平均价计算。为了平衡调拨,便于计算,当时规定,以莆田盐场出场(厂)价每吨27.40元作为标准,将惠安盐场每吨降低1元;南安、同安盐场每吨提高5元;东山盐场每吨提高1元,保持盐场的公收差价。1959年起,原盐出场(厂)价调整为莆田盐场每吨40.80元,南安、同安盐场每吨44.80元。在出场(厂)价收入中,储存费、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管理费及平衡差价等均上缴轻工业部统一掌握。1958年起,国务院决定,为了便于各省对原盐产、销业务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同意自1958年起,将盐业公收业务下放,民营盐滩的公收差价收入由各省掌握使用。下放后,各省有关盐滩的恢复和发展、欠产补贴及盐斤调运补贴费等款项自行解决。1960年4月1日起,为了明确公收差价收入掌握权限,福建省轻工业厅决定将各盐场上缴的盐场建设费、盐民福利费、公收差价及分配价中的平衡差额合并为盐业专款。专款中除代中央核收的分配价平衡差额由省解转工业部外,其余由省轻工业厅统一掌握和使用。1970年起,盐业专款下放各地区,分别定出省、地留成比例或全留给地区,分别掌握使用。随着销盐数量的变化,每年均有几百万元专款收入,最高时可达七、八百万元,以盐养盐,增强了活力,对促进福建盐业生产的发展,改善生产、运输条件,扩大闽盐外调等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到80年代末期,国家陆续设立专项基金,原专款中规定的部分开支内容由基金负担,加上盐业行业管理经费开支逐年增大,盐业专款基本上只能维持行政经费支出。
  1984年10月1日起,财政部降低福建食盐税每吨15元,每吨从142元调为127元,相应提高食盐出场(厂)价每吨15元,其他盐种出场(厂)价不变。莆田等18个县盐场出场(厂)价从每吨39.80~50.00元调为54.80~65.00元。其中,盐业专款每吨6.00~13.80元。1986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又一次降低食盐税额,福建食盐税每吨从115元降为86元,降低29元。同时,调整了各类盐的出场(厂)价格,在原平均每吨48元的基础上,食盐每吨提高29元(包括将原麻袋包装改为编织袋包装所增加的费用每吨7元);工业盐每吨提高10元,农、渔、牧业及出口用盐每吨提高22元。其中,食盐提价部分由降低食盐税解决,其他类提价部分均由用户负担。1988年5月30日,根据闽盐收购价调整,相应提高各类盐出场(厂)价格,并将原以不同盐种分别定价,改为不分盐种、不分国营集体盐场,均按调后收购价加盐业专款作价。除长乐、罗源等5个小盐场外,每吨统一调为100元,长乐、罗源等5县分别为106元和110元。1989年11月25日,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在调高出场(厂)价格的同时,为进一步增强盐业生产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决定在原盐出场(厂)环节设立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福建原盐出场(厂)价每吨从100~110元调为128~138元,每吨分别提高28元(含盐业专款每吨统一调为12元),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每吨42元,两项合计为70元。在每吨42元的盐业生产发展专项基金中,其中13.50元上交轻工业部集中用于发展盐业生产;28.50元留给盐场(厂)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盐业生产;其余部分由省盐业公司集中用于扶持盐业生产,并上交省财政作为交通能源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这次调价明确工业盐的出场(厂)价计价地点为汽车、船只、小火车能到达的盐场(厂)的坨地、仓棚、漏仓。由计价地点至车站(车口)、码头、港口(船上)的运杂费由用户负担。
  1993年9月,国家物价局对工业盐购销价格进行调整,出场(厂)价每吨从128元调为175元,福建从10月20日起执行。其他盐种直至1995年调整。1995年6月1日起,福建各类盐在收购价调整的基础上,出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作相应调整:①为鼓励外调和出口食盐,并基于不得突破国家物价局原定价格水平的考虑,对产区调出的食盐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出场(厂)价格。即调省外及出口盐不调价,省内销售的食盐提高价格;②由于调省内外食盐收购价同水平调高,调省外及出口盐出场(厂)价应相应调高的部分,由省内销售的食盐增收中调剂解决;③销省内食盐的盐业专款每吨从12元调为17元;④在食盐出场(厂)价中设立盐业生产发展基金及碘盐基金,每吨合计45元。其中碘盐基金每吨25元,仍保留原生产发展基金每吨20元,以作为今后国家取消盐业生产发展基金开征国家碘盐价格基金的过渡措施。根据上述原则,省内食盐不含增值税出场(厂)价每吨从170元调为315元;省外及出口食盐每吨从170元调为185元。1996年2月,全国统一调整食盐产销价格,根据国家计委的安排,福建对食盐价格进行理顺,并将出场(厂)价改为不同产区统一作价。原盐不含增值税出场(厂)价每吨调为343.26元,其中包括收购价、储存费、出场费及每吨资源税12元、包装费30元、盐业专款17元,生产发展基金15元,加碘费83元,其他品种盐另行加价。1997~1998年原盐出场(厂)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出场(厂)价格变动情况。
  第三节 原盐分配及供应价格
  原盐分配价格是指原盐产区分配给盐业运销企业或用盐单位的价格。自1958年起,轻工业部将原盐列为部管分配物资,实行分配价格。分配价的计价原则按出场(厂)价加盐税、经营费用、垫本利息及上缴中央1%的平衡差进行。根据这个原则,在福州、厦门两个中转站核定港站分配价。自1959年起增设产地分配价,莆田盐场每吨为181.80元,东山、惠安两盐场为182.80元,南安、同安两盐场为186.80元。港站分配价,福州每吨为212.82元;厦门为202.13元。1984年,根据财政部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取消工业用盐免征盐税的规定,实行按不同行业用盐征收一定数额的盐税,其中:生产酸碱的用盐、制革工业用盐改按规定食盐税额减90%征收盐税;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改按规定食盐税额减50%征收盐税;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恢复全额征收盐税。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精神,自1994年5月15日起对福建盐产地分配价及工业盐供应价相应调整。产地分配价,酸碱、制革工业用盐每吨征收14.2元盐税;肥皂、饲料工业用盐每吨征收71元盐税。以上固定税额列入分配价组合内,相应提高分配价,调后分配价分产地每吨52.80~63.00元和104.80~115.8元。冶金、染料、制冰冷藏、陶瓷玻璃、医药及其他工业用盐一律按食盐税全额征收,分配价与当地食盐分配价相同,分产地每吨181.80~192.00元;市场供应价,对通过盐业公司供应的工业用盐,除按应征盐税调整分配价外,还将相应的经营管理费、损耗、利息等项开支列入供应价内,相应调整供应价为酸碱、制革用盐每吨15元,肥皂、饲料用盐每吨75元。调整后供应价分销区每吨103~169元和129~163元。1984年12月1日起,国家规定,福建酸碱制革、肥皂饲料工业用盐税额每吨分别改为13元和65元定额,分配价不变。1986年7月1日,财政部规定,食盐税每吨调低12元,主要用于扩大批零差率,食盐批零差率从12%扩大为16%,分配价相应降低12元。按照各省降税额的不同,福建食盐分配价每吨调往湖南、江西、广西等省区的降低18元,调往安徽的降低12元,调往上海的降低11元,调往浙江、广东等省的降低7元。同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再次减征食盐税,并对除食盐外各类盐分配价、供应价作相应调整。其中,农、渔业用盐与食盐的分配价同税同价,每吨162.90~173.10元;牧业用盐减税差,每吨35.20元;工业盐实行基数内外两种价格,按不同行业用盐基数内每吨62.90~139.10元,基数外比基数内每吨高12元。工业盐供应价比1984年平均每吨提高10元。1988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为调动原盐生产企业销售工业盐的积极性,规定在工业盐原出场(厂)价基础上,每吨提高10元,并相应调整工业盐产区分配价和销区供应价。同年5月30日,福建盐产销价格均作调整,各类盐的分配价、供应价按以下原则调整:①产地分配价区从原来6个简化合并为3个,其中莆田、福清等14个产地为第一价区,长乐、连江和罗源、宁德、福鼎等县分别为第二和第三价区。食、农、渔用盐每吨199.10~209.10元,工业用盐每吨119.10~202.10元;②分配价构成中增加了上交中央服务费每吨0.10元及出场费用每吨6元;③农、渔业用盐供应价与食盐同税同价,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牧业用盐每吨低35.20元;④在调后的农、牧、渔、食用盐批发价与分配价的价差中,每吨征收40元的盐业发展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用于扶持福建盐业生产发展;⑤盐业公司组织供应的酸碱、制革肥皂、饲料用盐供应价,按调后分配价加一定的经营管理费用作相应调整,全税工业用盐供应价按调后当地食盐批发价扣除每吨7元的改进包装费执行。1989年11月25日,为合理补偿产区调盐的经营费用,国家物价局规定,原盐分配价在调后出场(厂)价,食盐新增中央平衡差每吨1.50元,出场费用每吨6元改为产区费用每吨32.84~62.26元;工业盐新增中央平衡差每吨1.50元,出场费用改为包装管理费每吨18.18~18.79元,集运费每吨30.88~36.47元。同时,对工业盐供应价区分三种情况分别作价:一是对福州二化、氮肥厂、厦门电化厂等大中型企业按产区分配价实行场(厂)直拨;二是对通过盐业公司经营的酸碱、制革、肥皂、饲料等减税工业用盐,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低78~130元作价;三是对所有全税工业用盐(即小工业用盐)供应价,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减47元(其中盐业发展专项基金40元,改进包装费7元)作价。1993年10月20日,根据国家计委部署,工业盐与食盐价格实行分步调整,工业盐价格先作调整:一是对福州二化等6家化工企业厂直供价每吨调为253.50元和盐业发展基金费用;二是通过盐业公司经营的少量酸碱、制革用盐,每吨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扣减40元执行;三是饲料、肥皂、农牧渔业用盐、全税工业用盐,均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执行。1995年6月1日,省政府根据本省盐业产销及全国大部分省份已自行出台调整盐价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本省食盐实施调价方案。原盐新调整的分配价同出场(厂)价一样,实行省内外两种价格。工业用盐供应价则按国家计委核定的中准价出场(厂)每吨239.50元为基础制定,其中福州二化、福州氮肥厂、厦门电化厂、龙岩化工厂、三明农药厂、富文化工厂等按中准出场(厂)价每吨加23.30元的销售费用的直供价执行,其他所有工业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的供应价格,一律按当地食盐批发价每吨扣减40元盐业发展专项基金作价。工业用盐供应价允许在8%上下幅度内由供需双方协商浮动。1995年11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国家计划分配的1000万吨工业盐实行保护价,即按“不亏有利”的原则,由国家计委确定出场(厂)中准价水平及允许浮动的幅度。工业盐价格由原来的指令性管理改为指导性管理。1996年2月2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食盐价格的通知》精神提高对福建食盐产地批发价(即港站批发价)进行调整,日晒细盐每吨不含增值税为474.14元。按比价关系,原食盐每吨为444.85~454.85元,其中包括出场(厂)价及国家碘盐价格基金25元、中央管理费0.25%、调拨集运费75~85元。场(厂)直供的工业用盐供应价按1995年水平执行,小工业用盐及农牧渔业用盐按适当低于当地不加碘食盐批发价执行,其中福州市每吨为600元。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规定精神,自19%年3月5日起,福建省对于直供部分工业用盐供应价进行调整,每吨中准价为270元,并允许供需双方在8%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非直供工业用盐及其他用盐供应价仍按原规定执行。1997~1998年,原盐分配价格和供应价格省物价委员会未作调整。本省原盐价分配价格变动情况。福建省80年代中期以来工业用盐供应价格变动情况。
  第四节 食盐零售价格
  民国19~25年(1930~1936年),食盐零售价格虽有波动,但基本平稳。其特点:一是沿海市场盐价低。这主要是盐源较为丰富。仙游市场7年内每市斤(500克)食盐平均价为0.04~0.045元(银元,下同),龙溪石码镇市场7年内每市斤(500克)食盐平均价为0.07卜0.08元;福安穆阳镇市场7年内每市斤食盐平均价为0.06~0.089元。其中,民国22~23年(1933~1934年)零售价格略高,震幅27.1%。后两年又恢复到基期的水平;二是闽中市场盐价居中。福州市场7年内每市斤食盐平均价为0.084~0.107元,后两年平均值比民国20年零售价格增加26.2%;三是地处山区盐价居高。由于长途运输费用等原因,盐源紧缺,如泰宁市场食盐零售价是仙游市场同期零售价格的4.33~4.44倍,是石码镇零售价格的2.44~2.5倍。民国20~23年间,红军曾三度解放和失守泰宁,军队流动性大。所以,民国22年零售价格0.261元,比上一年每市斤价格提高0.088元,上升50.8%。民国23年,由于汤恩伯率国民党军10万人进入泰宁,军需后勤补给造成市场商品供不应求,其中油、盐、糖、香烟价格猛涨,当年盐的零售价格再上涨到每市斤0.507元,增幅94.2%。这一年盐价相当于沿海市场零售价格的7.25倍,即食盐零售价格指数与上一年同期比猛升为292.06%。永定坎市镇7年内食盐零售价格,在前4年中平均0.11~0.136元,是同期仙游市场的2.5~3.0倍。这主要因为国民党军队占领该地,为军事重镇,加上沿途土匪的封锁,货物运输极其困难,盐源紧缺,价格上涨。在后3年里,私盐贩运进城,市场供求缓解,食盐零售价格出现明显回落。
  民国26~34年(1937~1945年)抗日战争期间,食盐零售价格列为零售物价(分类)指数重要的采价商品。抗日战争初期(民国26~28年),盐价由基本平稳到逐步上涨。民国28年浦城盐价较高,每市斤0.15元,比沿海年平均价高出30%~40%。福州、永安、龙溪、浦城的食盐价格同各自的基期(民国26年)比,提高幅度在26.1%~30.6%之间。民国29年,食盐零售价格开始出现震荡,永安每市斤盐价0.197元,龙溪每市斤0.23元,一年涨幅达33%~40%,相当于前3年涨幅的总和。民国30年,食盐价格出现猛涨,浦城上涨3.45倍,福州比上一年涨4.5倍。民国31年,食盐价格又成倍上涨,浦城每市斤盐2.061元。民国32年,食盐价格再持续上涨2~3倍,浦城每市斤盐高达6.757元。抗日战争末期,受通货膨胀的影响,民国33年,全省盐价每市斤年平均价已涨至21~23元。民国34年,盐价再度飞涨,4~10月间,永安盐价每市斤达91.0元,是年初3.25倍,是上一年同期2.75倍,为全省较高的食盐零售价。抗日战争期间食盐零售价格波动情况。
  民国35~38年(1946~1949年),食盐零售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涨落悬殊,直至暴涨。民国35年1月,福州盐价每市斤33元,12月160元,年平均价为99元。民国36年,盐价出现狂涨,福州1月份200元,5月份500元,上涨2.5倍;7月份1000元,上涨5倍;11月,厦门、福州盐价2400~2480元,12月份2800元。民国37年,厦门盐价1月4333元,到3月份上升到8667元,5月份又上升至18333元。法币极度贬值的8月份,福州每市斤食盐价格狂涨为11.67万元。山区的食盐价格又涨到惊人的价位,即每市斤为13~14万元。同年8月19日,以金圆券为流通币时,食盐的基期价格每市斤为0.13元,次月价格为0.25元,上涨92.31%。12月,福州、厦门盐价各为0.67元、0.73元金圆券。在金圆券流通币不到4个月时间里盐价上涨5~6倍。民国38年初,福州盐价4.82元,3月203元,4月10067元,5月达258万元。金圆券崩溃之际,盐价上涨了53.4万倍。民国38年8月,金圆券又退出流通。福州出现短暂的银元券流通,但在市场上遭到拒收,集贸市场出现了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组建盐业公司。为了稳定市场,平抑盐价,采取了许多措施,至1951年末,盐业公司据点的盐粮比价已降至每市斤(0.5公斤)折大米:福州1.22市斤(0.61公斤)、南平1.63市斤(0.81公斤),建瓯1.93市斤(0.96公斤),永安2.78市斤(1.39公斤),赛岐1.81市斤(0.9公斤),泉州、石码0.79市斤(0.40公斤),厦门0.88市斤(0.44公斤)。从盐价指数来看,全省平均1951年底比1950年底降5.1%;1952年底比1951年底又降低6.7%。1954年6月,国家为照顾山区老区群众,减轻他们负担,对食盐采取减税政策,相应降低盐价。福建盐分别按4个类区划分,其中,宁化、清流、建宁、邵武、光泽、崇安等7个县,每吨降低40元;长汀、明溪2个县,每吨降低16元;连城、永定、将乐、宁化、政和、松溪、周宁、寿宁、上杭、武平等10个县,每吨降低10元;龙岩、永安2个县,每吨降低4元。
  由于全国各地盐价在地区间、盐种间尚有偏高或偏低的现象,1957年4月份起,国家采取分别不同地区适当调整盐价格的方法,对提高盐价的收入,以提高盐税税额的形式收归财政。根据上述原则,福建的食盐税税额每吨提高22元。本省根据价格、运输费用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食盐销售价格实行沿海地区多提,内地及山区少提的原则,将全省食盐平均批发价每吨从220元提为250元,并将山区、老区原来的减税供应办法取消。以上规定执行后,沿海群众认为盐价太高,反映比较激烈。自1957年10月6日起,财政部将福建食盐税每吨降低20元,各地市场价格亦相应降低。降价的总原则主要是解决沿海近场盐价偏高问题,对近场附近的盐价多降一些,近场销区比照盐场附近地区适当少降一些,纯销区尽量不降或少降。根据以上原则,安排福州市场食盐批发价每50公斤为12.50元,零售价每市斤(0.5公斤)为0.14元。各地市场销售价亦均相应下降。
  1966年4月,全国食盐的地区差价进行调整,并对市场零售价实行最高限价,每斤(0.5公斤)最高0.17元,超过的一律降为0.17元,食盐零售成本超过0.17元的部分,由盐业公司负担,将降价的好处直接给边远地区和山区农民。福建省这次调整地区差价,除顺昌、建西、沙县等县每斤(0.5公斤)降为0.145元,将乐降为0.155元,尤溪降为0.16元外,其他地区城关价格仍按原价不动。全省批零差率统一为12%,以零售价格倒扣批零差率作为批发价格。为配合全国食盐地区差价的调整,除实行最高限价补贴,规定统一批零差率外,根据国家轻工业部、商业部、供销合作总社联合颁发的关于盐业公司系统对其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食盐作价办法的有关精神,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联合下文规定,自1966年4月1日起,有盐业公司机构的县、基层社、国合营门市部、合作社均应直接向盐业公司进货,盐业公司按批发价供应;盐业公司对其他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经营食盐,按县城所在地零售价扣除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并负担到县城的运杂费用;委托供销合作社转批的,盐业公司按进货地批发价,一道转批的倒扣3%~5%,二道转批的倒扣1%~3%作价。1967年7月,为了进一步简化并合理地安排地区差价,减轻边远山区农民的负担,根据盐务总局调整盐价的意见,安排福建食盐市场零售价为每500克0.11~0.15元,并将过去每县一价改为划片定价,全省分为7个价区,最高限价降为每500克0.15元。这次价格调整之后,食盐零售价格长期未动。进入80年代,市场物价逐步放开,运输及短途搬运也相继提价,工业和各种费用不断上升,因而盐的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不断增大。但由于盐价属中央管理,受管理体制制约,盐价长期不动,影响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全国相继出现了买盐难、卖盐难的现象。为此,国家自1984年10月至1986年7月,连续4次采取减税、提价措施。食盐税额从每吨142元降为86元。1988年5月30日,福建省政府研究确定,对食盐销价进行了自60年代以来的第一次调整。市场零售价每500克平均从0.1358元调为0.2058元。县城零售价按合理流向从原来的7个价区调为4个价区,价格水平分别为每500克0.19元、0.20元、0.21元和0.22元,其中福州市每500克为0.20元,细白盐、粉洗盐、精盐每500克分别加价0.01元、0.03元和0.05元。批发价格按调后零售价倒扣16%制定。在这次调价的同时,取消了零售价最高限价的规定,对农村食盐零售价,由地方物价委员会按食盐合理流向和不同交通条件安排城乡差价,报省物价委员会备案。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包装食盐不断增加,规定由地(市)物价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包装差价,各地(市)核定的水平500克塑料袋的每袋差价约为0.04~0.06元。1989年11月25日,原食盐市场零售价每500克全国平均提高0.08元,福建在1988年调整的基础上,每500克又调高0.05元。全省县城所在地4个价区调后零售价每500克分别为0.24元、0.25元、0.26元、0.27元,其中福州市为0.25元。细白盐、粉洗盐、精盐每500克分别加价0.01元、0.04元和0.07元。碘盐仍按加碘不加价的原则按非碘盐价格执行。食盐城乡差价由县(市)物价委员会会同当地供销社每500克在0.05元之内安排。个别交通不便、运输困难的边远山区差价确需超过0.05元的,超过部分由省盐业公司给予补贴。对没有盐业机构的县市仍实行送货制,盐业公司负担到县城的运杂费用。实行运杂费包干办法的包干费用由盐业公司和供销社共同制定,如因供盐点改变而增加的费用,由盐业公司负担;基层社如按经济区划向附近盐业公司进货的,按进货地盐业公司批发价作价,进货地到基层社之间的运杂费用由基层社负担。
  随着食盐流通过程中运杂费用的不断增长,原定的地区差价个别地区出现偏紧的情况。1992年3月,省物价委员会、省轻工业厅、省供销社联合下文对食盐地区差价、城乡差价作适当调整,即地区差价每500克全省平均提高0.01元;县城零售价从4个价区改为7个价区;没有设盐业机构的县市取消送货制,实行提货制;城乡差价每500克超过0.05元的,在基层社范围内采取“以近补远”的办法统筹解决。以上办法执行一段时间后,食盐经营部门对送货制改为提货制以及城乡差价统筹安排反映较大,后经协调,采取对提货制的运杂费实行扩大补贴等办法解决,而城乡差价由于基层社各供盐点均单独核算,无法统筹解决。1995年6月1日,福建食盐经省政府批准调整价格,市场零售价格平均每500克提高0.20元,7个价区每500克分别为0.43元、0.45元、0.46元、0.47元、0.48元、0.49元、0.50元,其中福州市为0.45元。普通细白盐、优质细白盐、精制盐分别加价0.02元、0.05元和0.10元。小包装食盐包装差价500克装的在0.10元以内安排,转批折扣率在进货地批发价基础上,分别扩大1%。此外,对1992年3月安排的城乡差价遗留问题也进行妥善解决,即恢复原办法,对城乡差价超过0.05元的,由省盐业公司给予统一补贴。这次调价还结合建立盐业价格调节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省内销售的食盐在批发环节每吨提取15元。基金的主要用途,一是用于补贴省内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食盐城乡差价、地区差价不足部分;二是用于补贴省内销售的食盐运输、批发环节因国家调整政策以及流通费用上升而引起的亏损;三是用于补贴省内碘盐基金不足部分。1996年2月1日,国家计委部署全国调整食盐价格,福建于2月15日执行。由于闽盐上一年已作较大幅度调整,这次调价主要是对各环节价格进行规范和理顺,经测算,食盐市场零售价全省平均每500克只比上一年提高0.01元。与1995年6月1日调价前相比,新的价格中包括食盐资源税每吨12元,包装费每吨30元,加碘费每吨83元,国家碘盐价格基金每吨25元等项目。以福州市为例,散装普通食盐每500克为0.40元,加碘加价0.06元,加碘日晒细盐、加碘精盐在普通加碘食盐基础上每500克分别加价0.04元和0.10元,从而结束了多年来食盐加碘不加价的历史。这次国家计委除对食盐价格进行调整和规范之外,同时还对食盐零售价管理办法作了一些改进。食盐的出场(厂)价、产区批发价(即原分配价)和省、自治区首府所在地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批发价及零售价作价办法仍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本省除福州市外,县级以上城市的食盐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仍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食盐的批零差率,由原来的倒扣率改为顺加率,以批发价格为基础,顺加率最高不超过20%。县城以下的食盐零售价格由县、市物价部门在县城所在地价格基础上,每500克城乡差价在不超过0.05元(特殊情况为0.08元)以内制定。1997~1998年省物价委员会对食盐价格未作调整。50年代初本省原食盐部分县、市零售价格变动情况;若干年份本省原食盐县级以上城市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第十五章 药品价格
  40年代之前,福建医药市场被私营药商控制,药品价格随行就市。40年代后期,进口药品价格昂贵,市场药价比较混乱,故民间有“黄金有价药无价”之说。在福州市场,进口青霉素20万单位每瓶销价相当黄金3.44克;进口链霉素100万单位每瓶销价相当黄金4.69克。福清县每瓶链霉素市场销价相当于小麦500公斤。由于药品价格昂贵,贫苦人家看不起病、吃不起药的情况比较普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政府十分关心人民健康,逐步对药品价格实行统一管理,提出生产经营药品实行低利低价的指导思想,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平抑市场药价。1950年,从香港进口的青霉素和链霉素,福州市场每瓶销价分别降为1.76元和5.28元;1951年和1953年,青霉素又先后两次降为每瓶0.85元和0.73元;1952年下半年,链霉素每瓶从3.55元降为2.33元。与此同时,随着国内生产的发展和成本的降低,逐步降低国产药品的价格,尤其是常用药品降幅更大,以保证人民用药需要,减轻人民负担。直至80年代后,由于制药原材料价格上升,成本增加,药品价格逐步上升。
  第一节 价格管理
  1950~1951年9月底,福建药品价格由省卫生厅材料库管理并根据市场情况制定。1951年10月1日成立省医药公司,加强对药品价格管理。1952年6月,省医药公司划归省商业厅领导,福建药品价格则由省医药公司制定和管理。1953年8月开始,商业部和中国医药总公司负责管理全国8大城市(不含福建)的药品价格,福建药品厂销价格由省商业厅和省医药公司共同管理,其中省商业厅管理15个品种,省医药公司管理17个品种。1958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省医药公司、省药材公司、省卫生厅药政处三家合并成立省卫生厅药政局。根据1960年4月省卫生厅药政局颁发的《福建省中西药牌价掌握分工管理办法》,规定在本省市场销售的50种药品销售价格及省内生产的所有药品厂销价格由省卫生厅药政局制定和管理。1964年,省医药公司又从省卫生厅药政局分离出来归省商业厅领导,药品价格则由省商业厅管理。1965年,为贯彻药价从低、支援农业生产、保护人民健康的方针,在药价管理品种上增加了十滴水等26个下乡成药,省商业厅管理的药品增加为76个品种。1966年9月,商业部会同国家物价委员会下达了《关于西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通知》后,福建市场销售的药品价格除商业部统一管理275种797个规格外,其余药品价格均由省商业厅和省医药公司制定和管理。为规范产品(商品)价格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管理权限。1983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下达《福建省有关部门分工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药品中的青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碱、四环素盐、土霉素、庆大霉素、口服葡萄糖等7种主要药品价格由省物价委员会会同省医药管理局管理,其它大部分药品价格仍由国家和省医药管理局(1980年成立)管理。1984年,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医药产品(商品)价格管理目录(试行)》,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的药品增加为330个,其余品种价格由省医药管理局管理。1986年8月,经国家物价局同意,国家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颁发医药商品价格管理目录的通知》,规定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的药品目录缩小为67个品种,其余293个品种下放省医药管理局管理。
  1996年8月,国家计委下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1996年9月15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药品价格的主管机关,各级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协助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药品价格。通知还规定,属于中央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由省级价格管理部门制定。1997年2月12日,国家计委又下发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精神,1997年8月,省物价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8月15日起,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管理的110个品类外,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药品计55个品类(其中中成药17种),省授权地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地市有关部门管理的药品计87个品类(其中中成药30种),其余品种除国家计划委员会明确放开价格的以外,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厂销价格,并分别实行价格申报和备案制度。以上规定至1998年底为止,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调整。
  第二节 化学药品价格
  一、出厂价格
  1953年以前,福建化学药品的市场供应主要靠进口和省外调入。1953~1964年,福州制药厂等生产的化学药品价格主要采取在工商企业协商的基础上,由省医药公司确定其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厂批之间实行倒扣作价。由于当时本省生产条件较差,技术较落后,所有原料均靠省外供应,为扶持省内工业生产,倒扣率一般掌握在13%~18%之间(全国规定统一为18%)。省医药公司按此办法制定的出厂价,工业成本利润率一般在10%以上掌握,达不到10%的,工商双方公开成本,按工大于商的原则(工业70%,商业30%)分配利润。工业生产微利或无利的,以商业保本或微亏原则制定出厂价格。1965年,全国制药工业实行“托拉斯”管理后,福建制药工业划归杭州医药工业分公司管理,产品的出厂价格由杭州医药工业分公司制订,这时全国已逐步开始实行统一销售价。为继续扶持本省工业生产,本省生产的药品进销差率仍基本上维持13%~18%,尽量让利给工厂。1969年,全国全面实行统一厂销价格,主要品种由商业部中国医药公司统一定价,其余按“销地执行产地价”原则制定价格,采用这种办法使各省药品价格比较统一,差别不大。为了有利于正确制定药品制剂出厂价格,科学管理药品价格,逐步统一全国药品作价办法,1974年,中国医药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联合制定《医药产品针、片剂定价试行办法》,规定出厂价格作价办法,主要项目如下:出厂价格=定额生产成本﹢利润﹢税金,其中,定额生产成本包括主药成本、定额损耗和定额生产费用等。主药成本中针、片剂内主药单方制剂按理论含量计算,复方按理论配比计算;定额损耗按不同制剂生产过程平均损耗率及溢装量制定,片剂2%,水针15%,粉针、油针、乳剂20%,生物制剂25%,针剂用原料需要进一步精制后再用的,在原料价格基础上再加30%;定额生产费用指除主药外所用的辅料,包装材料、燃料、动力、工资、费用等,按全行业平均水平制定;利润率以定额成本为基础,片剂15%,针剂20%;税率统一按5%计算。
  福建生产的药品按上述作价办法一直执行至1980年。1980年以后,根据药品价格从低掌握的原则,适当降低了利润率,其他费用也作有升有降调整。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药品生产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由于我国制药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相当严重,原料药生产规模偏小、总量不足,制剂企业盲目发展,总量过剩。80年代初,全国制药企业只有500多家。到1996年后发展到6000多家。在这期间,基本治疗药物总量供过于求,制药企业不择手段让利推销,药品高定价、高回扣、高折扣的现象非常普遍,同时由于原来的作价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此,社会上要求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规范药品价格管理的呼声比较高。为此,国家计委等中央有关部门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于1996年8月份下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自1996年9月15日起药品按新的作价办法执行。1997年2月又下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根据《暂行办法》和《补充规定》精神,结合福建药品市场实际情况,于1997年8月5日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下达《关于贯彻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自1997年8月15日起本省按新的作价办法执行。与原办法相比,这次药品价格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较大,其中化学药品出厂作价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出厂价格改按完全生产成本加规定税率和利润率计算,并根据不同质级实行差别利润率;二是原料药价格允许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制剂药允许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价格内向下浮动,幅度不限,但不得上浮。出厂价格计算公式为:
  无税出厂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
  含税出厂价格=无税出厂价格×(1﹢增值税率)
  其中药品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核定;期间费用以企业上年实际发生的水平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增减因素,其中广告费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增值税率统一为17%;类别差销售利润率最高规定为: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新药,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原料药一类不限、二类40%、三类25%、四类15%,制剂药一类35%、二类25%、三类18%、四类与五类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原料药为12%,制剂为8%。凡未达到GMP标准的各类药品利润率在上述利润率基础上,采取分步降低利润率办法,即1997年降低1%,1998年降低2%,1999年及以后降低3%。
  进口药品口岸平衡价以到岸价为基础,加上国家规定的税率及各种费用制定,计算公式为:口岸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
  二、销售价格
  (一)地区差价
  1950年6月之前,福建药品由省卫生厅材料库对全省医疗单位药品的供应价根据市场情况,随行就市制定。1950年6月,为稳定本省药品供应价和销售价,对省外调进及进口药品价格改随行就市为按进货成本加40%的综合地区差率制定供应价格。药品销售逐步开始实行按产地价加地区差率的作价办法。1951年上半年,省内一度出现材料库供应价高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为此,从1951年7月起,第一次修改了地区差率,从40%降为20%。1952年6月开始,省医药公司划归省商业厅领导。根据“物价工作必须遵循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总方针和全国第二次物价会议精神,按照“首先保证市场物价稳定”的原则,在计算价格时将按综合地区差率制定改为按进货成本加合理的资金周转利息、经营管理费率、商品损耗率、利润率制定(以下简称四率),计价公式为:
  销售价格=进货成本×(1﹢商品资金周转天数×日利息率)÷[(1-损耗率)×(1-经营费率-利润率-税率)]。
  第二次修改后的地区差价平均为14.97%,降低药品批发价牌价为5.03%。
  1953年8月,为贯彻对私改造政策,将按“四率”计算的地区差价从14.97%降为1.5%~3.5%,使私营批发商经营药品无利甚至亏本,从而退出批发市场,达到限制私营企业的目的。缩小地区差率后,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家应得的合理积累,也不同程度影响到某些药品的城乡交流以及国营商业的经济核算。1956年,为保证药品正常经营,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对一九五四年物价情况和一九五五年物价方针的请示报告》中关于“工业品地区差价在大中城城之间除加运杂费外,一般有3%~5%的综合差率基本上也是合理的”精神,于1956年下半年适当调整药品地区差率,其中,大中城城从1.5%扩大为3%~3.5%,中小城城为0.5%~1.5%。第四次修改后的地区差价使全省医药经营企业增加利润约1.5%。
  1960年,根据全国第五次物价会议确定的原则,结合本省交通条件的变化情况,通过“四率”的调整和落实,对本省医药商品的地区差价,在合理划分地段的基础上,将原来的大中城城与中小城城两段改为按大中城城、中小城城和城乡三段安排地区差价,具体差率为:大中城城为3%~3.5%,中小城城为1.5%~3%,城乡为0.5%~1%。这次调整使全省地区差价总水平提高0.5%~2%。1963年,由于全国各地对药品地区差价掌握宽紧不一,出现大中城城之间价格不够衔接、悬殊较大等情况。为了适当理顺大中城城地区差价,根据药品周转快慢、保管难易、进出仓费用高低等不同情况,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对大中城城通过药品分类,将针剂、丸、片、粉、药膏类地区差价从2.5%~4%调为3.7%~5%,原料液体、中成药、提炼药类、药典制剂、兽用药品从4%~5.5%,调为4.5%~5.5%。与原来比较,这次修改后的地区差价比原来扩大了0.5%~1.2%。60年代中期,国家大力发展医药工业,不断满足人民用药需求,药品市场逐渐转好。据初步测算,与1950年相比,药品价格总水平降低50%以上。但同时,也因为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较差,农民经济收入低,对广大农民来说,药价仍然是偏高的。另外,由于药品地区差价的因素,离产地城市越远药越贵,城乡居民存在着事实上的负担不平等。为此,本省一方面鼓励制药工业扩大生产,降低成本,降低药价;另一方面,简化药品作价办法,开展成药下乡,方便农村群众买药,减轻农民负担。1965年8月,商业部下达《关于调整26种下乡成药价格的通知》。同时,国家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也联合下达了《关于积极做好成药下乡的联合通知》,要求下乡成药贯彻微利多销原则,生产利润不超过3%,批发利润不超过1%,零售利润不超过2%。据测算,这次26种成药的出厂价平均降低20.7%、批发价平均降低21%,零售价平均降低22%。根据通知规定,对解热心痛片、胃舒平、消炎片等8种成药取消地区差价和包装差价,试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格,其余品种则适当缩小地区差价,由原来的3%~5%降为1%~3%,并重新制定了地区差价掌握原则:确定地区差价只能加在途利息、损耗和实际运杂费用,其中大中城城为5%,中小城城为3%,城乡差价取消,乡村与县城同价。这些措施的试行,为医药商品实行全国统一价作了必要的准备。1966年9月,国家为进一步贯彻医药卫生工作面向农村,缩小城乡价格差别,促进边远地区卫生事业发展的精神,决定进一步改革药品作价办法,实行全国统一出厂和销售价格。根据商业部、全国物价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西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的通知》,首批实行全国统一价的药品于1966年11月10日起取消地区差价,并将商业部管理价格的275个品种797个规格药品作为全国首批统一价品种,其余品种仍实行“销地执行产地价”。这次全国实行统一价,取消地区差价后,本省销售价总水平约下降4.3%。经过两年的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毛泽东主席关于“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以及周恩来总理关于“卫生药品不应该有盈利,加购进手续费和准备再生产费用就够了”的指示,财政部、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于1969年11月10日联合发出《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城和化学试剂价格的联合通知》,在对2000多个化学药品大幅度降价的同时,取消所有药品的地区差价,全面实行全国统一价。这次降价后,本省药品销价总水平比1969年8月1日降低了37%,比1950年降低了80%。
  (二)调拨价格
  本省药品商业内部调拨作价办法基本上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1966年之前,商业内部调拨已开始实行倒扣作价,即以调出地批发价为基础,站站之间按8%倒扣,站县之间按5%倒扣。1966年,全国实行统一价后,规定商业系统内部调拨实行牌价倒扣。对调给一、二级站的按批发牌价倒扣10%(西藏、新疆、内蒙古自治区个别照顾,倒扣12%);对调给三级批发商店(包括县、市公司)的按批发牌价倒扣5%。1978年9月1日后,站县调拨扣率扩大为6%。医疗单位和零售单位规定按批发牌价供应。医药商业内部调拨均实行送货制,运杂费用原则上由调出方负担,医疗单位进货由购进方自理。1996年9月15日后,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药品商业内部调拨由原来的倒扣作价改为顺加作价,国家只规定进销差率,其中,针剂为20%,片剂为19%,商商之间调拨在规定的进销差率内协商制定调拨价,国家不作统一规定。
  (三)批发零售价格
  在1951年10月1日成立福建省医药公司之前,由于本省多数药品都是由省卫生厅材料库供应给医疗卫生单位,在价格上实行随行就市,因此,国营商业没有批零差价,进批差率为13%~18%。1953年,本省逐渐有了自已生产的药品,并由省医药公司制定价格。当时,本省只有98个品种安排有批零差价,批零差率为8%左右。1953年下半年,为了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零售商进行经销、代销、批购零售业务,决定对制定批零差率的品种扩大到所有药品,并将批零差率扩大到10%~15%。1963年7月,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物价委员会、化工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降低部分药品价格的报告》中有关规定,本省下发《关于整顿药品及医疗器城价格的通知》,规定各类药品的批零差率分别为:原料粉剂、固体、半固体15%,原料:液体18%,丸、片剂15%,成药(包括口服葡萄糖)18%,针剂18%,药典制剂18%,中成药、药丸、提炼药18%,特种药品12%。
  1969年,商业部会同全国物价委员会,规定药品批零差率统一按15%执行。与比同时,规定进销差率改为按顺加14%执行。1980年10月,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四环素、安乃近等药品厂销价格的联合通知》,通知根据医药商品调拨、批发、销售全过程所需的“四率”及送货制运杂费用支出等变化的实际情况,为使药品销售价格安排基本合理,重新修订了药品进销差率,具体为:针剂17%,片剂16%,酊水油膏糖浆16%,粉散剂(包括原料药)16%,麻醉药品18%~20%,价格较低的品种(如硫酸镁、滑石粉、小苏打等)运费负担较多,扩大进销差率也不能解决亏损问题的,可按进价加运杂费后再加17%进销差率。
  通知还规定,调价中升价的品种,进销差率按顺加14%安排;1980年7月15日以后未作调整的品种,原则上仍沿用按出厂价顺加14%的老办法计算批发价。
  1996年9月15日以后,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药品销售价作价办法有了较大的改革,其中批发价格由原来的倒扣作价改为顺加作价,即在出厂价基础上,针剂顺加不超过20%、片剂顺加不超过19%制定批发价格,批零差率不超过15%,并规定药品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要逐步实行差别差率。批发价格计算公式为:
  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
  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原料药供应价=含税出厂价格×(1﹢综合经营管理费率)﹢实际运杂费在原料药供应价中,医药物资经营企业垫付资金、经仓储周转的,综合经营管理费最高不超过8%;垫付资金、但不经仓储周转的,最高不超过5%;不垫付资金、不经仓储周转、代制剂厂组织原料药的,只能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最高不超过1%。同时还规定,医药经营部门和医疗单位销售药品,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相应价格基础上,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的作价办法制定批发、零售价格,实行“高进高出,售完为止”的原则。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销售药品视同医药零售企业,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本省按新的药品作价办法执行后,对治理市场药价秩序、促进药品作价办法的规范有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全国范围内,药品价格仍存在不同程度的高定价、高回扣和高折扣;另外,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后,使药品销售没有牌价,价格变动频繁,商业内部调拨顺加作价难以掌握。同时,由于医疗单位长期以来将药品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在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按实际进价加差率作价,取消回扣,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医院的收入。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新的药品作价办法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的阻力。根据这些情况,1998年4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允许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实行适当幅度的折扣作价。购货方因信誉好、购买数量多的,可暂给购货方5%以内的折扣,但进货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规定差率和5%以内的折扣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这个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经营中实际的困难,使新的作价办法逐步得到完善。
  三、药价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药品的销售价格既高且乱,自国营医药公司成立后,大幅度降低了进口药品销售价格。1950年以后至1953年,进口青霉素和链霉素市场销价,逐步分别降为每瓶0.73元和2.33元,与1950年相比,降幅分别为51.82%和55.87%。同时,通过1951~1966年8次调整地区差率、进批差率、批零差率,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主要药品的销售价格。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福建省共经历了7次药品降价过程:
  第一次,1959年调低进口青霉素、链霉素针剂销售价格,比上年平均降价31.4%。
  第二次,1960年4月,土霉素、金霉素、合霉素、四环素四种抗生素原料及制剂价格比上年降低54.2%;同年12月,青霉素、链霉素、土霉素、金霉素等原料及制剂平均降价38.6%。
  第三次,1963年,青霉素、链霉素、土霉素、氯霉素、合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维生系C、安乃近等原料及制剂平均降价40%。
  第四次,1969年,抗生素类、磺胺类、解热心痛类、维生素类、激素类及其他类别计1230个品种,平均降价37.2%。
  第五次,1973年3月,磺胺5-甲氧嘧啶、硝基羟乙唑、肌醇原料及制剂降低价格54.6%;同年12月,磺胺嘧啶、维生素氐、奋乃静、海群生、驱中净等原料及制剂计83个品种平均降价29.4%。
  第六次,1980年7月,提高了篦麻油、黄连素、樟脑等7个品种价格,同时降低庆大霉素、黄连素、利福平、潘生丁原料及制剂共26个品种,升降对抵后平均净降价25.7%。同年11月,提高碳酸氢钠、胃舒平、复方甘草合剂等112个品种价格,同时降低土霉素、四环素、去痛片、安宁片等156个品种,升降对抵后平均净降价9.4%。
  第七次,1984年,提高安乃近、胃舒平等57个品种价格,同时降低红霉素、利福平原料及制剂共45个品种价格,升降对抵后平均净降价5.26%。
  以上7次药品降价特点为品种多、幅度大,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城乡居民的医药费用负担。1984~1990年,福建药品价格相对比较稳定。1990年与1950年相比,福建化学药品价格总指数平均下降84.59%。1990年以后,随着化工原料、农副产品价格的不断上涨,使药品的生产成本有所增加,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医药市场高折扣、高回扣、高让利的现象日趋严重,药品价格有了较大幅度上涨,直至1996年9月15日,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中央有关部门,对药品价格作出进行整改的统一部署,药品价格的上涨势头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若干年份福建省主要化学药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
  第三节 中成药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前,福建省中成药生产多以“前店后场”的作坊形式进行。主要有福州回春药店、厦门正和号药铺、泉州老范志万应神曲铺、漳州天益寿药局等。剂型只有丸、剂、丹、膏、茶、曲、酒等,产量小,品种少,私营企业居多,生产发展缓慢。基于这些特点,当时本省中成药销售价格基本上是参考生产成本情况随行就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福建中成药工业从无到有,先后建立了泉州制药厂、漳州制药厂、福州中药制药厂、厦门中药厂等骨干企业,但至1956年为止,这些厂家都还属于私营企业。1955年之前,在价格上仍实行随行就市。1956年,省成立药材公司筹备处,并实行对私改造政策。1958年,地市药材支公司也相继建立。本省中成药逐渐形成了国营的生产、经营企业。对厂销价格的制定办法基本上与化学药品相同。即在保证工业生产成本利润率10%以上的基础上,通过工商双方协商,并由省医药公司制定出厂价。对工业生产成本高、工业利润达不到10%的,由工商双方公开成本,以工大于商的原则统筹安排工商利润。商业批发价在出厂价基础上按13%~18%的进批差率安排。中成药商业批零差率1963年前为10%~15%。1963年7月,根据省商业厅下发的《关于整顿药品及医疗器城价格的通知》规定,将中成药批零差率扩大为18%。
  1965年10月,各地反映中药材零售价格普遍偏高,在降低中药材价格的同时,中成药批零差率也作了降低3%的调整,零售价相应下降3%。同年11月,省商业厅、省物价委员会根据商业部关于“药品价格不赔不赚是制定医药价格政策”的基本原则,结合福建中成药生产和经营情况,下发了《关于整顿中西药销售价格的联合指示》,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降低药品价格,逐步实现了“不赔不赚”的作价原则。在调整药品价格的基础上,比较系统地制订了福建省医药商品价格作价原则,规定省外调进的中成药,省外产地站至省内销地二级站除加合理的直接费用外,再加2%的综合差率(全国统一价的和下乡成药除外);省内各销地县(市)的批发牌价,按进货二级站批发牌价加1%的综合差率制定。省内生产的中成药,商业进销差率一般掌握在12%~14%,实行全省一价。1969年,药品实行统一价后,药品经营实行送货制,运杂费由发货方负担,中成药出厂价格按照正常生产成本加税金和3%~4%的利润率制订。商业批发价和零售价分别按16%的进销差率(倒扣)和16%的批零差率(顺加)制定。二级站之间的调拨按批发牌价倒扣10%,二级站对县公司的调拨按批发牌价倒扣5%作价。为了改变1969年以来全国实行统一价而形成的“一刀切”的作价办法,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满足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用药需要,自1980年10月1日起,中成药出厂价格按照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加税金和10%左右的利润制定;销售价格实行产地省一个价,销地省一个价的政策,其中地产中成药批发价在出厂价基础上,加19%(倒扣)的进销差率制定,省外调进的中成药在产地省批发价基础上,加3%的地区差率制定,批零差率仍为16%。
  1986年,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加强中药材价格管理的联合通知》,福建对中药价格管理和作价办法进行改革。由于宏观配套管理措施没有跟上,出现中药市场价格暴涨暴跌现象。为了加强中药价格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生产流通稳定发展,1990年10月,国家物价局、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整顿中药价格的通知》,结合福建实际情况,1991年6月,省物价委员会、省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中药价格管理试行办法》,对省产和省外调进的中成药分别规定了作价办法。省产中成药出厂价格,原则上按照正常合理的生产成本加税金和成本利润率制定,成本利润率一般品种10%,小成药15%,名优产品另作专项规定;省产中成药批发价除名优产品有专项规定外,一般在出厂价基础上顺加22%(小成药25%)以内的进销差率制定;调出单位一律按当日批发价格实行倒扣作价,其中站站之间的倒扣率为13%~14%,站县之间倒扣率为7%~8%;省外调进的中成药仍以产地省批发价为基础加3%~5%的地区差率制定省内批发价;批零差率一般为16%,小品种或不常用品种经省审定后可扩大为20%;进口中成药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口岸批发价格按口岸药材公司拨交价顺加15%的进销差率制定,调给销地二级站的按口岸批发价倒扣10%作价,站调给县的倒扣5%作价。
  1996年9月15日后,根据国家计委下发的《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改革后中成药作价办法内容如下:中成药出厂价格按完全生产成本加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和税金制定,其中销售利润亦有实行类别差率,最高规定为:按照国家新药审批办法,凡达到GMP生产标准的、列入分类管理范围的中成药,一类不限,二类40%,三类25%,四类15%,五类12%。未列入国家新药分类管理范围,或已不在新药保护期的中成药为12%。出口产品和旅游产品价格不受规定利润率限制。达不到GMP标准的中成药销售利润率采取与化学药品相同的办法,即从1997年开始三年内每年分别下降1%;中成药销售价格实行按实际进价加国家规定的差率制定,具体办法与化学药品相同,其中商业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2%,批零差率不得超过15%;考虑到药品经营已走向少环节多渠道,因此取消了省外调进中成药加3%~5%地区差率的规定,只对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经两道以上批发环节调进的,允许经省级物价部门同意后,在批发价基础上加适当地区差价作价。1998年4月,为促进全国药价整改工作,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药品价格作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下浮部分作了规范,允许生产经营企业在国家规定的价格基础上在5%以内折扣批量折扣,允许批发、零售企业及医疗卫生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规定的经营差率和销售方给予的5%以内折扣制定批发价或零售价。福建省中成药主要价格变动情况。
  第十六章 煤炭价格
  福建省煤炭资源贫乏,地质结构复杂,而且煤种单一,无烟煤占全省总储量98%。煤炭开采虽然较早,但因多采用手工开采,产量极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生产方式以民窑为主,全省煤炭年产量不足400吨。由于工业不发达,居民又没有烧煤习惯,煤价低廉。民国35~36年(1946~1947年),井口交货价每吨10元(银元)。民国37年,每吨200~400元(金圆券)。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龙岩、永定、永春、建瓯等地,相继开办了一些小煤窑,由于是土法生产,数量少、质量差,基本上是就地销售。价格根据煤质和市场供求面议,一般每吨出厂价格6.8~8.3元。
  1958年,开展大办煤矿群众运动,全省遍地开花。为了扶植生产,开发利用本省资源,对煤炭实行国家定价。
  第一节 煤炭出矿价格
  1958年,国家定价时矿点不多,省核定建瓯、邵武、永春、连城等矿点统一出矿价格,每吨10.50元。1959年,随着矿点陆续增加,根据各矿煤质、煤种以及市场供求,分别核定为烟原煤每吨出矿价12.50元,烟块每吨16.70元;无烟原煤每吨9.50元,混煤每吨8.20~10.50元,无烟块煤每吨12~14元。1962年,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煤炭生产,煤炭出矿价格适当调高,烟混煤每吨由10.70元调为15.50元,烟块由16.7元调为22元;无烟混煤每吨由8.20~10.50元调为12~14元;无烟块煤由12~14元调为18.50~20.50元。
  1965年,省产煤炭积压,为了扩大省内市场的煤炭销路,减少商业经营亏损,从5月11日起,无烟原煤出矿价格普遍每吨调低2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实行冻结零售物价政策,1965~1969年,省内煤炭出矿价格保持不动。1970年8月,无烟煤价格统一调为每吨14元。
  1971年,工业企业全面恢复生产,特别是化肥生产推广碳化煤球工艺,以无烟粉煤代替无烟块和烟煤,生活用煤在沿海城市全面推广,省内无烟煤出现供不应求,加上价格偏低,造成社队小窑煤流往广东,更加剧了供应紧张。因此,在用煤企业难于消化和商业经营亏损情况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适当提高煤炭出矿价格,从1971年10月1日起,省属矿无烟煤出矿价格由每吨14元调为16元,社队小窑煤凡纳入省收购调拨计划的无烟混煤也执行同价,每吨16元(当时社队小煤窑一般每吨10~13元),经营企业和用煤企业亏损由财政解决。1958~1971年煤炭出矿价格变动情况。
  为促进本省煤炭工业的发展,加速扭转北煤南运局面,力争在短期内实现煤炭自给,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决定,从1977年9月1日起,适当提高省产煤炭出矿价格,烟混煤调为每吨22元;无烟混煤实行按质论价,分为3个等级,每吨由16元分别调为18~20元,3等煤保持不动。针对当时出现混煤含矸率高的情况,规定各矿必须注意筛选矸石,25毫米以上含矸率不得超过3%。其他质量标准也作了规定。
  1979年,国务院下达提高国家统配煤炭出矿价格。为合理解决煤炭生产企业的亏损问题,省产煤炭于1979年8月1日起作相应的调整。根据当时矿点延伸实际情况,贯彻好煤多提精神,修改质量标准,无烟混煤由1977年的3个等级扩大为5个等级。一等煤每吨提高5元,二等煤提高3元,三等煤提高2元,四、五等煤价格不动。全省平均吨煤提高3.2元。至1979年,省产煤炭进行过4次调高出矿价格,无烟煤从每吨10.50元调为21~25元。
  由于当时执行“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物价方针,用煤企业因煤炭提价增加成本要自行消化,一般不得相应调整产品价格;居民生活用煤不得变动价格,按出矿价调整的同金额相应增加财政补贴。煤炭提价的影响绝大部分由财政负担(减少上缴利润或增加企业亏损补贴),因省财力有限,所以提价幅度很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煤炭出厂价格严重偏低问题。煤炭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局面依然存在,煤炭企业仍在困难情况下生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技术设备改进,矿井不断开拓延伸,动力、材料和工资费用加大,煤炭生产成本上升。吨煤生产成本从1979年的20.36元至1990年上升为49.24元。具体成本资料。
  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增强了用煤企业的承受能力;城市职工工资增加,增强城市居民的承受能力。1983年以后,煤炭出矿价格随着成本变化而调整。前后提价6次,无烟混煤出矿价格从1979年每吨21~25元到1994年调为84~90元;烟混煤由每吨25元调为127元。
  价格调整增强了企业活力,促进煤炭生产发展。至1990年,全省无烟煤产量已达925万吨,无烟煤省内供应已自给有余(烟煤因资源短缺,还要靠省外调进)。
  1994年以后,由于税制改革,原煤产品税改为增值税,税率由2.5%调为13%,吨煤增加成本7元。同时,随着社会工资水平普遍提高,煤矿工人工资有较大幅度增加,吨煤增加成本8元左右,但劳动生产率受资源等条件限制未能提高,省属煤矿实际成本大幅度增加,出现严重亏损。省财政恢复吨煤补贴10元还不能解决煤矿的亏损问题。为增强企业活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于1996年2月1日起,无烟煤出矿价格由每吨104.20元调为119.20元(含超产统一加价14.20元),烟煤由141.20元调为160.20元。
  第二节 煤炭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仅建瓯、龙岩、邵武等地煤窑附近的手工业、服务行业(澡堂、豆腐坊等)和个别群众有掺烧煤炭。当时就是耗煤大户的电厂也是烧油或木材、木炭和省外烟煤。50年代后期,才陆续有工厂掺烧省内无烟煤。由于交通条件落后,矿区没有公路,多半要用手推车或板车拉到码头或公路边,由小船或汽车运到销地,价格一般面议,码头或公路边交货价每吨6.8~8.3元。
  1958年以后,“大办工业”,省内煤炭开始由铁路发运,城市和沿海无柴炭地区开始推广烧煤,无烟煤需求量逐渐增大。为了保证重点行业用煤和推广生活烧煤,省成立专门机构统一经营煤炭。1959年,在商业厅内设燃料局,燃料局下设煤炭科,经营工业和生活用煤。省物价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制定煤炭的销售价格。煤炭销售价格分为工业生产和市场用煤两类。
  一、工业企业生产用煤
  矿区的工业企业和销区用煤大户继续实行厂矿直供,按出矿价格结算。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用煤,由经销部门组织供应。供应价格按出矿价加运杂费再加经营手续费核定。1962年,国务院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按不赔不赚的原则,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制定。
  1963年,商业部具体规定,经营工业生产用煤作价按煤炭进价加商品全部流通费用计算。当时商业部门经营工业企业生产用煤,基本上是按进价加商业的全部流通费用作价。一般略有微利,用于弥补市场用煤的亏损。福、厦、漳、泉等主要销区由省直接定价。
  1965年,由于省外调进的煤炭数量增加以及矿点、质量变化,仍按进货矿点作价显得不太合理,不体现优质优价。为此,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联合下文规定,省外调进工业用煤,一律实行按质论价办法,根据调进煤炭不同牌号、规格、灰分、等级标准,结合进货费用,采取加权平均,统一制定价格。省定价以外市场由地方物价委员会核定,根据二级站的批发价加实际运杂费和6%综合费率计算核定。
  1977年,省内无烟煤供应工业企业生产用煤,结合出矿价格调整提高销售价格;对县与县之间不合理差价作些调整,以衔接县与县之间的价格。销售价格由省统一下达。
  1979年,国家调整统配煤炭出矿价格,修改了煤炭出矿价格计算和管理办法。按照新的计算管理办法,公布省外调进煤炭的标准基价。其他煤种质量按规定差价率计算核价。
  1984年开始,工业生产用煤的定价权正式下放地方物价部门管理,省只规定作价原则。规定:省外调进煤炭由于进货矿点、煤炭质量、运输方式变化大,可按进货矿点的实际进货成本分别核定供应价格,即:
  工业生产用煤供应价=(出矿价﹢实际运杂费)×(1﹢7.6%综合费率)
  有的经营单位因进货点较多,质量差别大,水陆运输费用悬殊。为贯彻按质论价原则,也可在分矿成本作价的基础上,结合质量差价、综合作价,具体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确定。1992年综合费率统一调整为9%。
  二、市场用煤销售价格
  市场用煤分为两类:一是城镇饮服行业、手工业、军队、粮食复制和其他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用煤,国营、集体畜牧业的饲料加工用煤,渔业生产用煤均享受市场用煤的批发价;二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煤,执行零售价。1963年,省物价委员会正式核定无烟煤的市场销售价格,按商品正常作价,给商业经营有合理微利。定价通知到县后反映强烈,无法执行。省物价委员会和商业厅联合发出通知,从1963年10月5日起,凡批发价每吨50元以上一律降为50元,零售价55元以上一律降为55元。
  限价的9个县、市均为本省推广烧煤重点县、市。煤炭价格降低后,有6个县市经营单位出现亏损。泉州、惠安销售量大,亏损较多,由省煤建公司给予解决,其余县由二级站承担降价损失。当时,为就低安排基层供销社的销售价格,规定县以下的基层单位都应按计划向二级站进货,减少流转环节,不经过县公司转手供应。1964年,煤炭销售价格在1963年降价基础上再次降价。从1964年1月1日起,各市和主要销售县的城关及其所属部分基层点的销售价由省统一安排,其最高零售价格由55元降为43元,其他基层点的零售价参照省定价格,适当增减运杂费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46元。降价后的煤炭市场仍销售不畅。因福建是木材产区,居民习惯烧柴、木炭、茅草,改烧煤炭感到不方便。为了在沿海地区推广生活烧煤,以利节约木材,保护森林资源,在商业经营亏损情况下,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从1964年7月27日起,第三次降低市场用煤销售价格。混煤零售价格最高限价由每吨43元降为38元,按当年全年销售38万吨计算,商业经营市场用煤盈亏对抵后,全年还要亏损98.3万元。1965年,为了配合沿海地区植树造林,更有效地保护生态平衡,避免水土流失,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沿海地区全面推广烧煤。为让群众感到烧煤费用不高于烧柴、炭费用,普遍接受烧煤炭,1965年5月11日起,第四次降低煤炭销售价格,有26个县、市降低煤炭销售价格。商业经营亏损集中在二级站,为保证县以下经营单位保本经营,减少流转环节,降低商品流通费用,采取站点直运,由二级站直接送货到基层点,直接结算。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家实行冻结零售物价政策。1971年以后,煤炭出矿价格曾有两次调整,但市场销售价格保持不动。1977年,无烟煤出矿价格已调到每吨16~20元。部分县、市出现批发价定价偏低,低于省定出矿价格,价格倒挂,极不合理,最低的龙岩县批发价才13.6元,少数偏高。为此,1977年11月15日,省对少数县、市的市场用煤的批发价和零售价进行微调,并新增加供应点。
  市场用煤经过1977年微调,以后9年价格保持不动(个别县经地方政府同意进行微调),但对新增加网点(县)按提高后的出厂价格安排销价,造成毗邻地区销售价格悬殊,矛盾重重。同时,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第三产业的发展,农村烧煤面积扩大,市场用煤量不断增大,财政补贴不断增加。省财政对经营企业的补贴,已由1964年98.3万元增至1985年的4500万元。不合理的价格掩盖了经营上的矛盾,也带来了种种弊端。如饮服行业用煤,所在地就是矿区,由于出矿价格高于燃料公司市场批发价格,宁可舍近求远,到几里路以外倒运煤炭,造成极大浪费。少数乡镇、街道、工厂,从国营燃料公司买回的煤炭,然后高价转卖比生产产品的效益还好。农村生活用煤问题更多,由于财政补贴有困难,无法普遍供应,数量与实际需要量相差太大。基层供销社就把计划分配的煤炭(享受优待价)作为换购农副产品的物资,结果是国家财政补贴转为企业的收入,农民并没有享受到国家的照顾。不合理的价格带来种种矛盾的解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86年元月1日起取消农村生活用煤和饮服行业、县以下加工企业生产用煤等市场用煤价格补贴,执行工业用煤供应价,即按保本微利作价。集体伙食单位和部队用煤与居民生活用煤执行同价,享受市场零售价格,这与煤矿出矿价格相比还是偏低,国家制定出矿价当时已达35元,加上商业流通费用,吨煤国家平均补贴35元左右。
  1990年,国家提高统配煤炭出矿价格,同时允许对市场用煤销售价格实行“老帐不还,新帐不欠”的政策,适当提高市场用煤的销售价格。福建省实施城镇居民用煤、口(食)糖、自来水价格改革方案,给职工发放价格补贴。此时,城市居民随着生活水平提高,燃料结构已起了很大变化,不少家庭烧液化气、电,每月支出达几十元。国家给职工增加价格补贴足以弥补煤炭提价的支出,经过反复酝酿,1990年9月,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委员会的煤炭价格调整方案:“民用煤按正常经营保本微利、取消财政补贴的原则核定销售价格;也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按老账不还,新账不欠的原则先解决这次煤炭出厂价提高和当年铁路、水路、公路运费提价影响部分,再视情况逐步到位”。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的方案,大部分地、市居民生活用煤价格一步到位,由经营企业测算,经地、市物价委员会审核上报,经省物价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执行。民用蜂窝煤已调整的地、市、县平均每吨由36.62元调为121.01元。由于当时受小整煤低价冲击,市场竞争剧烈,为占领市场,平抑物价,微利测算出来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同意各地适当下浮作为暂定价(即实际执行价格,待时机成熟后到位)。龙岩、宁德、泉州及各县市场,由于省调价方案涨幅过大,加上小窑煤冲击,价格出台时机以及是否一步到位或分步到位,由地市物价委员会请示当地政府决定。驻闽军队和武装警察用煤价格也暂不变动,待时机成熟后分步到位。从1991年开始,全省大部分地、市、县市场生活用煤价格已理顺,还清了历史“欠帐”。居民生活用煤与其他用煤一样,随着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价格。开始几年,还按价格管理权限,由燃料经营主管部门适时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福州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由于煤炭产大于销,小窑煤低价冲击市场;煤炭多家经营,非主营单位和个体煤商低价冲击以争夺市场。市燃料公司根据不同批量和购买对象,实行价格面议,一般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从1995年开始,煤炭销价由经营企业自定,实际执行结果,略低于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根据福州市燃料公司统计资料:1995年无烟煤(原煤)平均销售价每吨175.53元,1996年188.64元,1997年190.37元,1998年1~6月份159.36元。民用蜂窝煤根据台江蜂窝煤厂提供资料,过去是居民凭证到煤店排队买煤,而销售价格理顺后取消凭证,一般不通过煤店,由运输工人直接送货上门,大大方便群众,而销售价格都没有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限价。1995年后,虽然物价部门没有作出允许企业随行就市的规定,但价格一般稳定在210~230元之间,加上规定运输费用,送货上门价格每吨260~280元,最高不超过1995年福州市物价委员会核定的价格每吨300元。个体煤商经常按略低于国营燃料经营企业挂牌价格销售。1996年,煤炭出矿价格每吨提高15元,销售价格未作调整。1998年基本稳定在1995年水平。
  第十七章 石油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和建立初期,石油价格较高,1952年以后逐步调低。1956~1985年,对农、渔用柴油实行优待价格。1983~1994年,由于存在高价成品油和议价成品油,石油价格形成多轨制。1992年,福建炼油厂投产,其出厂价格除国家统配部分外,均由企业自主定价。1994年5月,国家对石油厂销价格实行并轨,一律执行国家定价。1998年6月,石油价格管理形式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
  第一节 成品油销售价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
  这一时期本省流通的石油产品,一是全部依靠进口,多为幸福、宝盖、美孚、三公司、亚细亚等牌号;二是石油供应的主产品为煤油(俗称“洋油”)。民国19~25年(1930~1936年),福州、石码镇、仙游、穆阳、泰宁、永定坎市镇采样的煤油价格的涨跌情况。
  民国26~34年为抗日战争期间。煤油被列为编制燃料类(分类)物价指数的采价商品。由于战争环境恶化,供电区域少,火力发电极度困难。所以,煤油、蜡烛等照明燃料商品供应相当紧缺。以福州第一次沦陷前后煤油价格为例,其价格波动情况。
  民国33年(1944年)10月福州第二次沦陷时,由于福建沿海长期被军事封锁和控制,外运煤油逐渐断源。燃料类指数的煤油采价代之以蜡烛。福州二次沦陷初期,每包(6支装)蜡烛380元。到民国34年6月沦陷将结束时,其价格保持800元,居高不下。有关民国时期的煤油价格波动资料,可参看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的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一)平价成品油销售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和建立初期,石油主要依靠进口,消费量少,价格较高。1952年以后,随着国产石油产量逐年增加,价格逐步调低。1957年,本省成品油价格平均下调幅度为10.11%。各主要市场成品油标准品批发价(吨)下调幅度分别为:56号车用汽油福州由1180元调为1039元,下调11.9%;厦门由1310元调为1044元,下调20.3%;南平由1080元调为993元,下调8.1%。灯用煤油福州由1092元调为1001元,下调8.3%;厦门由1140元调为1009元,下调11.5%;南平由1050元调为971元,下调7.5%。0号轻柴油福州由703元调为602元,下调14.4%;厦门由740元调为608元,下调17.8%;南平由1050元调为971元,下调7.5%。零售价格按调后批发价加9%~11%的批零差率核定。
  1963年、1965~1967年,连续几次下调成品油价格。其中,1965年,全省汽油平均价由每吨953元调为726元,幅度23.8%;柴油平均价每吨由544元调为499元,幅度8.3%,1966年,国家对汽油、柴油、煤油实行最高限价,56号车用汽油批发限价每吨为750元,0号轻柴油批发限价每吨为600元,灯用煤油零售限价为每500克0.5元。限价范围,汽油限至铁路、航运、公路等交通线汽油供应点;柴油限至县城及以上供应点;煤油限至农村供应点。1967年,汽油标准品由56号改为66号,批发限价调整为每吨700元。
  1952~1970年,福州市场平价成品油(标准品)批发价格。
  1971年9月,根据商业部通知,本省再次下调石油销售价格。此次调价的原则是缩小地区差价和城乡差价,克服繁琐、力求简化。除汽油销售价格仍按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标准品66号汽油批发价每吨为700元)执行不作调整外,其它油品价格平均下降幅度分别为:煤油23.6%,柴油8.6%,润滑油13.7%,润滑脂8.5%。非标准品价格按中央规定的品质差率同时调整。零售价格按规定的批零差率(煤油15%,汽、柴油13%,润滑油、脂10%)同时相应调整。
  1971~1990年,除对柴油销售价格进行过调整外,其余平价油品销售价均未变动。柴油价格的调整,一次是在1979年,对省管的晋江地区和宁德地区部分县根据地区差价安排,调整柴油销售价格,下调金额在每吨10~30元之间。同时,将长汀等10个县0号轻柴油每吨批发价高于470元的一律降为470元。另一次调价在1984年,根据国家规定,对全省各市场0号轻柴油批发价在当时执行价格基础上每吨提高100元,其它规格柴油按品质差率同时调整,零售价按批零差率相应调整。
  1991年1月,国家提高原油出厂价格,成品油销售价格随后在3月份进行调整。中央管理福州、厦门市场调后标准品批发价为70号汽油每吨840元,0号柴油每吨690元,灯用煤油每吨720元。市场调价额为:每吨汽油112元,每吨柴油150元,每吨灯用煤油100元(省内三级市场另加运杂费补偿额)。非标准品批发价格仍按规定的品质比率核定。同时,还调整了平价油品的最高限价,标准品批发价格的最高限价为70号汽油每吨860元,0号柴油每吨750元,灯用煤油每吨805元。限价范围,汽油、柴油仍限至县城,灯用煤油由基层经营点改为县城。此外,为有利于加强油价管理和克服不正之风,对工、农业用油实行同价。润滑油销售价格于同年11月作了调整。1991福建省平价成品油标准品批发价格。
  1994年5月,国家改革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实行计划内外并轨并一律实行国家定价。在此之后,1996年和1997年分别对柴油和灯用煤油价格进行过调整。1998年5月全省柴油和灯用煤油销售价格。唯汽油价格,仍执行1994年定价。
  1998年6月,国家再次对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改革。汽油、柴油零售价格由国家定价改为国家指导价,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公布中准价格,石化集团公司可在中准价格上下5%的幅度内制定具体零售价格。灯用煤油价格由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作价原则制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的福建省90号车用汽油中准价格每吨为2675元;0号柴油中准价格每吨为2410元。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福建省汽油、柴油具体零售价格为:90号车用汽油每吨2751元,0号柴油每吨2430元。灯用煤油的作价原则尚未制定下发,暂按改革前的价格执行。
  (二)柴油优待价格
  1956年开始,国家对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田间作业用油实行优待价格,轻柴油按供货地平价柴油市场批发牌价扣减24%。1965年扩大优待范围,对农用轻柴油不分机城全部实行优待,渔业用油亦实行优待。本省执行华东片优待定额每吨为90元,1972年优待金额扩大为125元。1977年,全国统一优待额为每吨50元。1982年10月起,取消对农用柴油优待价,一律按当地批发价执行;对渔用柴油按“渔、油挂钩”供油量70%给予优待。至1985年7月起,渔用柴油优待亦全部取消。
  (三)高价成品油销售价格
  1983年3月起,国家决定对以出口转内销的高价原油加工的成品油按国际价格在国内销售,即高价成品油。1983~1984年,高价成品油一度销售不畅,1985年后转为旺销。1989年,全省县以上市场高价成品油主要品种批发价格。1991年,在提高平价成品油销售价格的同时,对高价成品油按华东公司对本省调整后的调拨价和规定的作价公式相应调整市场销售价格。1993年,统一全国计划内高价成品油出厂价格,中国石化集团公司销售公司供省石油公司成品油调拨价也由国家统一核定。本省市场批发价按调拨价加进货运杂费、税金、综合差率核定,综合差率汽、柴、煤油分公司一律为9.2%,支公司一律为7.7%。批零差率汽、柴、煤油一律为13%。各石油分公司(包括马江、石狮、漳平、永安、沙县)计划内高价油销价由省物价委员会、省石油总公司核定。县及县以下销价由地(市)物价委员会、石油分公司根据省定价原则具体制定。1993年省定计划内高价油标准品市场批发价。1994年5月,国家改革石油价格管理办法,高价油与平价油均执行统一的国家定价。
  (四)议价成品油销售价格
  议价油就是计划外高价油,也叫自行采购油,主要来自炼油企业的自销油及外贸部门或地方组织的计划外进口油。对议价油价格,国家实行限价管理。1986年,福州市场议价成品油标准品批发最高限价为:汽油每吨1200元,柴油每吨1070元,煤油每吨1120元。1988年,最高限价调整为:汽油每吨1220元,柴油每吨1090元,煤油每吨1140元。对由于各种渠道进货价格超过最高出厂或调拨限价,执行最高批发、零售限价有困难的,按实际进货价加合理运杂费和应纳税金加规定的综合费率作价,由当地物价部门分批定价。1992年10月起,国家决定取消计划外生产资料最高限价。对议价成品油不再实行综合费率管理,销售价格由各级石油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1994年石油价格改革,实行计划内外并轨,一律执行国家定价。
  第二节 成品油出厂价格
  1992年以前,福建省没有石油加工企业。1992年,福建炼油厂投产,根据福建省政府关于赋予福建炼油厂优惠价格政策的精神,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规定,福建炼油厂用进口原油和计划夕卜原油加工的产品,其出厂价格由该厂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用计划内高价原油生产的产品,其出厂价格除国家统配部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外,其余亦由该厂自行定价。1992~1994年4月,福建炼油厂石油产品出厂价格。
  1994年5月,国家改革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对成品出厂价实行计划内外并轨并一律实行国家定价,此种管理办法执行至1998年5月。1998年6月,国家再次改革成品油价格管理办法,成品油出厂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自主制定。1994年5月、1996年12月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定的福建炼油厂成品油出厂价格。其中,1996年12月核定的价格执行至1998年。由于近年沿海走私油冲击市场,价格出现回落。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福建省志·物价志上册》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资料主要采用旧志、档案、报刊、论著以及各个时期统计资料、经济年鉴、文件汇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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