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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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22
颗粒名称: 第四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分类号: F726.2
页数: 106
页码: 254-359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行政事业收费的调控和管理,其中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培训考试类收费,教育类收费和其他类的收费。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委 高考 财政部

内容

第一节 行政管理类收费
  一、证照工本费
  1999年4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规定,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髙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为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工本费标准调整为每本4元。
  7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后雇佣的未取得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人员发放的“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标准为每证4元,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
  8月,执行国家计委的规定,珠算证书工本费标准为:珠算技术等级证书、珠算式心算段位鉴定证书和珠算式心算等级鉴定证书(1~5级)每证8元,珠算式心算等级鉴定证书(6~10级)每证6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为:博士学位证书每本25元、硕士学位证书每本20元、学士学位证书每本10元。
  9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复函省国税局、地税局,核定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费)收费标准为每套50元(含正本、副本、框架及资格费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委、财政厅联合下文规定:①因公护照费标准,由每本20元提高到50元。申请护照者要求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2个工作日内取的,每本加收25元。②领事认证费标准,商业文件由每份15元调整到100元,民事类证书由每证15元调整到50元。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份(证)另收50元加急费。③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代办因公出国外国签证,代办费由每证每国25元调整到50元。代办外国领事认证,代办费由每证30元调整到60元。签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每国10元调整到20元;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由每证15元调到30元。代当事人填写外国签证申请表,代办费每份由5元调整到10元。
  2000年1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联文核定省政府法制局行政执法证件(含佩戴标志和证件)收费标准为6.5元。省物价委、财政厅、计生委联文规范计划生育收费标准为:流动人口婚育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生育计划证(又称生育服务证)工本费每本1元。
  4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公安部门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每本由100元调整为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明确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仍维持1992年制定的每证50元。
  6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5月20日起,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8月,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7月13日起,公安边防部门在签发证件时收取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有效期4年)每本15元,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有效期4年)每本15元,出海船民证(有效期4年)每本5元,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有效期7天)每证8元,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有效期1年)每证10元。
  12月,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1月1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在继续发放贷款证(卡)时,向贷款证(卡)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贷款证(卡)费,每证(卡)由100元调整为80元。
  2001年3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测绘主管部门向领证单位发放测绘资格证书所收取的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调整为18元(正本3元,副本15元)。
  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工本费为每人每证20元,试行期为2001年8月20日至2003年8月20日,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人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自2001年8月23日起,司法部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25元。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套40元(含正本和副本)。
  12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省财政厅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普通收费票据每本由
  3.7元调整为5.4元,无碳复写票据每本10元。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林权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2002年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船员服务簿的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证10元。海员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50元。申请加急办理海员证,在第一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取证的,每本加收25
  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省医保IC卡工本费最高收费标准(含裸卡、制卡费用等)分别为:CPU卡每卡25元,逻辑加密卡每卡15元。3月,核定省本级医保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每卡25元(CPU卡)。自3月15日起,同意省公安厅簿式暂住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本5元。自5月25日起,调整福州市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标准工本费由每人每证20元调整为15元,使用有效年限不低于3年。
  6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时,收取的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7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正证、IC卡副证和皮套)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每证由20元调整为18元。省财政厅、物价局复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将其收取的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改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0元仍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取。
  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导游证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0元。自2003年1月1日起,司法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每张由0.25元调整为0.35元。
  10月,执行国家计委的通知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会计证和预备会计证工本费)为每本5元。
  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2003年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5元调整为每套10元(包括正本、副元。
  本)。
  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公安边防部门向应聘到台湾渔船从事近海作业的大陆劳务人员收取的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有效期1年)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向台湾渔船上需要登陆的台湾居民收取的台湾居民登陆证(有效期为1个航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8元。自2003年1月27日起,记者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每证由1元调整为10元。
  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调整为正本每份10元、副本每份8元;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每家35元调整为90元;IC卡工本费标准为每卡40元。
  6月,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通知规定,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省物价局复函省财政厅,自2003年7月1日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20元(IC卡15元、从业资格证书5元)。
  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6月3日起,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0元。
  9月,省财政厅复函省物价局,核定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份:正本10元、副本85元。
  2004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公安机关向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为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为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向来华外国专家核发统一印制的外国专家证所收取的外国专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复函省林业厅,核定南平市IC卡林业电子证件收费标准为:采用手工办证的木材采伐证、运输证每证1.5元,采用IC卡网络办证的每证30元。
  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2月25日起,内地公安机关办理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250元,补办5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为每证500元。对往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2年有效期的每证45元、5年有效期的每证50元。对派驻香港和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标准为每证10元。对前往香港或澳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前往香港或澳门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5月,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
  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正本每证10元,副本每证4元。自2004年7月1日起,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收费标准每人1500元,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
  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1日起,外国人居留许可证收费标准为: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以内的,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2005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照永固封装置 (压有发排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公安主管部门收取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行驶证每本15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包括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收取驾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10月,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本为正本10元、副本15元。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每本为正本8元、副本12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每本为正本10元、副本15元。车辆营运证每本5元。取消省统计局收取的统计证工本费收费项目。
  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复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自愿申请异地就医的人员发放的医疗保险系统IC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15元。
  二、登记费(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2000年1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自1999年11月30日起,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为每件40元。
  (二)事业单位登记费
  2000年5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各级编办在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时,向申请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收取的初始登记(备案)费为每件300元,变更登记费为每件150元。以上收费包括申请登记、表格、资料、登记证书、撤销登记公告和年度注册(年检)等费用。
  (三)机动车登记费
  2001年11月,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
  2003年6月,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知识产权局收取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为每件2000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每件2000元,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每件每次100元,延长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补正期限申请请求费每件每次30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每件10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件3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每件300元。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
  2003年8月,执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六)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土地登记发证收费在1999年6月之前是按照1988年省物价委、省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地籍管理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包括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土地所有权登记费、证书工本费、勘测丈量绘图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其中土地使用权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人平房每宗10元、共用楼单元户每宗2元,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每宗20~50元,变更登记费每宗2元,土地所有权登记费待定。证书工本费每本6元。勘测丈量绘图费:个人100平方米以内每平方米0.15元,单位500平方米以内最高为45元、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09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0.08元。
  1999年6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根据土地管理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分别制定下发《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收费标准,明确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该标准从7月1日起试行两年。土地证书工本费包括普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他项权证书,每证10元;国家特制的精装土地使用权证书每证20元。
  2001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重新规定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由于土地利用现状改变引起土地使用权面积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勘丈绘图的,以重新勘丈绘图面积部分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标准收费,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变化的部分不收费。土地他项权利、用途改变的,每宗地100元;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或因土地使用权证丢失、破损需要重新办理补证手续的,每宗地50元;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换发新证的,只收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工本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土地预登记、注销登记或因登记机关原因需要更正登记的,不收取土地登记费。土地使用权(含个人和单位用地)初始登记费额,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100元;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费;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公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但其最低收费限额为每宗地50元。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土地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勘丈绘图费、图件复制费,但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改变用途、土地使用证丢失、破损需要重新补证,或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之外个人或单位确实需要复制图件的,应由个人或单位申请并按下列标准收费:地籍图(1:500~2000)每幅60元;地籍图(1:500~2000)1/2幅30元;详查图(1:10000)每幅10元。
  2002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明.确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
  (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
  1999年2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房屋的初始登记(包括新建房、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历史上从未登记过的房屋)收费标准为: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1元;151~5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8元;501~10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6元;1001-30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4元;3001~10000平方米部分的,每平方米0.3元;超过100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0.25元。房屋变更登记(包括房屋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产权发生转移和房屋内容变更)收费每件80元。他项权利登记(包括房屋抵押、典当等行为)收费每件100元。换证登记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收取其他费用。初始预登记、注销登记不收费。房屋所有权证每证10元,房屋他项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每证7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最低收费金额为100元,最高收费限额为800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初始登记收费减半征收,但其最低收费限额为50元。
  2002年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收费标准为: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包括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购买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历史上从未登记过的房屋,下同)、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套(以建筑设计为准,个人自建房按宗计算)收取,每套收费80元,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住房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登记费每套80元。非住房所有权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收取。非住房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每宗100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对农民建房不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注销登记不收费。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 (共)有权证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每本10元。
  2003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除了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和他项权利登记费略作调整外,其他均按2002年试行标准执行。
  三、管理费(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2000年1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文,核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福州、厦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已含在流动人口管理费中不再单独收取。
  (二)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费率标准:工业品、大牲畜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核定,其他商品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核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费率标准: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8%核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核定。
  (三)公路运输管理费
  2005年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文,对汽车驾驶员培训征收的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标准定为每人次24元。
  (四)征地管理费
  1999年至2001年,征地管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执行1985年省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提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的暂行规定》、1988年省政府《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价委、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助费的总额为基数向用地单位提取。具体标准为:在省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的,按上述征地费用总额的2%提取,在此之外征地的,按3%征收。
  2001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出台《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将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降低30%,即按征地费总额的1.4%~2.1%收取。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规范土地系统征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征地管理费是指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接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规定收取征地管理费,应由设区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协商,签订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的规范性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征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计费方式为:在各设区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1.4%收取,在规划区范围以外及其他县(市、区)范围内征用土地的2.1%收取。征地费总额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等费用组成,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原则,由各设区市、县(市、区)土地、物价、财政部门定期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党政机关、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的各类建设用地和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除国家全额拨款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减半收取。没有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或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收取征地管理费。政府统一征用储备土地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收取征地管理费,也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出让管理、手续费。对于国有土地重新划拨,以及对集体土地先征用后划拨的,土地管理部门均不得收取国有土地划拨费。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对民建房不得征收征地管理费。
  (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1999一2000年,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1992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具体收费标准:福州(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2‰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2.5‰收取;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莆田、宁德、永安按3‰收取;其他县 (市)按3.5‰收取。
  2001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为基数计征的1‰收取;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其收费按1992年制定的标准执行。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为:福州(不含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54‰收取,厦门经济特区和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按0.61‰收取,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南平、莆田、宁德、永安按0.74‰收取,其他县(市)按0.86‰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时,按400元计收。若受监工程距城区1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内的按监督费总额加收15%;距城区50公里以外的,按总额加收25%。
  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降低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对未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原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003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通知》,对不宜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按建筑工程造价计收。同一工程同一合同中,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工程(指不能按照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部分),造价低于工程总造价10%的,不再计收费用。工程质量监督费具体收费标准:福州市(不含马尾区)、厦门市(不含同安区)房屋建筑工程为每平方米1.65元,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6%计收,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其他设区市、福州马尾区、厦门同安区房屋建筑工程为每平方米2元,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县及县级市房屋建筑工程为每平方米
  2.20元,构筑物等按建设工程造价的2‰计收,市政公用工程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8‰计收。以上标准试行一年。2004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该项收费标准。
  (六)工程定额测定费
  1999一2000年,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委、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001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将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计取,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为1.1‰,其他地区1.3‰;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施工产值(即建筑工作量)的0.65‰计取。从事工业设备、水电安装工程及包工不包料工程的施工企业,统一按预算人工费的1.3%计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按预算人工费的0.65%计取。
  2004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规范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的通知》,规定凡在全省境内承担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房屋修缮、抗震加固等施工任务的省内外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以施工企业的施工产值(不含设备价款)为基数计取。具体收费标准为: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1.1‰,其他地区1.3‰。
  四、评审费(一)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2002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选址阶段一次性收取40万元,建造阶段收取单机组每年90万元,双机组每年120万元。首次装料阶段收取单机组每年180万元,双机组每年240万元。运行阶段收取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下(包括3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00万元;额定电功率30万千瓦以上,90万千瓦以下 (不包括90万千瓦)机组每年每套150万元;额定电功率90万千瓦以上机组每年每套200万元。核电机组在同一年度内处于上述不同核安全技术审评阶段的,按第一阶段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其他阶段不收费。对核燃料元件生产厂(指生产轻水型核反应堆的燃料元件厂)收取的核安全技术审评费收费标准为每年200万元。
  (二)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
  2002年1月,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通知规定,公派出国留学评审费收费标准从每人200元调整为400元,公派出国留学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100元(其中含资料成本费20元)。
  (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
  2002年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调整省科学技术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收费标准为每项200元。
  第二节资源补偿类收费
  一、水资源费
  1999年2月,省物价委、财政厅重新核定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根据各地水资源丰缺及供需情况不同,将9个地市划分为一类区和二类区收费标准,一类区为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二类区为龙岩、三明、南平及宁德。执行时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
  2000年5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50%计收。
  2003年5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再次核定全省水资源费,从1月起按照1999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将矿泉水、地热水、其他地下水三项水源合为一项,自来水企业的自来水水源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统一按生活取水类别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以及外商投资的发电企业,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办发〔1995〕27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①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省管价格自来水水源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自省物价委、财政厅1998年8月核定后试行两年,2000年9月,再次核定执行至2003年8月31日。具体收费标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龙岩每立方米0.02元;三明、南平、宁德每立方米0.01元。2004年该收费项目取消,停止收费。
  二、温泉资源费和开采费
  1999一2005年,福州市温泉资源费和开采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1999一200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
  1999年至2003年9月,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收费标准按1996年2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批复的规定执行。2003年10月,取消该收费项目,停止收费。
  五、河道采砂管理费
  1991年8月15日,省水利厅、财政厅、省物价委联文印发《福建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按月计收。开采砂、石、土料收费标准,按当地市场售价的10%~20%计收。淘金和其他金属及非金属,按收购价的1%计收。授权各地市水利、物价、财政部门在省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共同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六、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999一2005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标准继续按1989年10月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1999年版《福建省志.物价志》下册第1114页)。
  七、森林资源补偿费
  1999一2003年,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杉、松木按木材销售价5%征收,杂木按木材销售价3%征收。2003年8月,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局发出的《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森林资源补偿费收费项目,停止收费。
  八、排污收费(一)环保系统排污收费
  1999年至2003年6月,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自2003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征收排污费。
  1.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3)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①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②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③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④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染当量值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s)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4)排污费计算①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②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2.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1)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 (自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他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2)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3)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4)排污费计算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5)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1)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 (即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
  (2)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4.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及两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累计征收。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此外,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且没有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还应向环保部门缴纳污水排污费和污水超标排污费。无组织排放含苯、甲苯、二甲苯等废气的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量可按苯、甲苯、二甲的使用量核定;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林格曼黑度和耗用的燃料征收排污费,耗用燃料的数量应统一折成标准煤后核定;餐饮、娱乐、服务业等小型排污者的废水排放量暂按进水的90%比例核定。除以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仪器和实际监测的数据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外,按耗煤(油)的含硫量核定二氧化硫排放量按以下方法核定。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G=2×80%×BS (1-N)式中:2为二氧化硫与硫的分子量比。80%为煤中硫转化为二氧化硫的百分之比,全省统一取80%。G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B为耗煤量。S为煤中的全硫份含量(%)。N为二氧化硫脱除效率(%),采用旋风、布袋、静电、多管大旋风式除尘设施或无脱硫治理设施的脱硫效率N值为0;采用湿式除尘设施,清水的脱硫效率N值为10%,碱水的脱硫效率N值为20%;采用固硫燃烧,脱硫效率 N值按实际值取用。
  燃油二氧化硫排放量计算公式:G=2BS (1-N)式中:2为二氧化硫与硫的分子量比;G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B为燃油耗量(千克);S为燃油中的硫的含量(%);N为二氧化硫脱除效率(%),无脱除装置N =0。
  (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从2003年2月起,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海域排放含油污水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作业单位收取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海洋工程作业单位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不再重复征收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暂按水体污水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执行,每吨污水最髙收费不超过0.05元。
  (三)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
  1999年至2005年12月14日,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规定。倾倒费收费标准:三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0.05元,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0.04元;二类疏浚物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倾倒的,每立方米0.07元,十二海里以外倾倒的,每立方米0.06元。三类废弃物每吨0.15元,二类废弃物每吨0.50元。
  从2005年12月15日起,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重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九、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从2000年5月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捕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下同)和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规定,向捕捉单位和个人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人《公约》和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按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实际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取资源保护费;对出售列人《公约》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按其实际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取。对利用列人《公约》和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3%收取;对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收取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2%收取。对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2%收取。对经批准捕捉、收购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一、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行科学研究的,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免收资源保护费。捕捉、出售、利用列入《公约》和国家一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费,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捕捉、出售、利用列入 《公约》和国家二级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十、水土保持补偿费
  1999一2005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依据1996年和1998年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执行。其中开采、采石改变地形地貌植被的,按面积收取每平方米
  1.00~2.00元的补偿费;开采、采石弃土、弃渣和堆倒物的,按体积收取每立方米
  1.00~2.00元的补偿费;对已经缴纳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的煤矿、铝锌矿、铁矿、铜矿、锰矿、金矿、花岗石、高岭石、石英沙、石灰石等矿种,按每平方米或每立方米0.50元收取,但不得按面积和体积重复收取,并且不再按开采、采石改变地形地貌植被的收费标准收取补偿费。
  十一、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999年,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及收费规定执行。
  2000年7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印发的《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水利系统各级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指挥调度所用的无线电通信(站),包括卫星站、微波通信、短波和超短波通信、水文报汛(自动)设备、800兆集群移动通信等各类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缴全年频率占用费。水利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的电台(寻呼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缴纳足额频率占用费。
  2002年4月,停止向移动电话手机用户收取每年50元的频率占用费。同时,调整向蜂窝公众通信网络运营商收取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在全国使用的GSM说明:1.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分别收取。
  2.备注中的无委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简称。
  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兆赫,分三年逐步到位,第一年按50%,第二年按75%,第三年及以后按100%收取;在全国使用的CDMA网络频率,每年1500万元/兆赫,分五年逐步到位,第一年按20%,第二年按40%,第三年按60%,第四年按80%,第五年按100%收取;在非全国网使用的频率,每年150万元/兆赫,一步到位。
  2004年1月,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9月,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按地域共用蜂窝公众通信网络中885—889/930—934兆赫频段频率后,共用频段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仍为每年1500万元/兆赫,从2004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2005年福建省无线电台(站)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年度标准表说明: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十二、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
  1999一2005年,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的收费标准按1995年3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核定武夷山风景区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执行。
  旅店业:涉外宾馆、饭店每床位每年征收144元;非涉外宾馆、饭店等每床每年征收36元;武夷山市城区以风景区外围地带的武夷乡、星村镇、兴田镇的旅店业每床每年按景区同类收费标准的50%征收。
  商业、饮食服务业:按营业额的1%征收。
  照相经营者:在天游峰、玉女峰经营照相的每月每人30元,其他景点经营的每月每人20元,定点望远镜观景每镜每月30元。
  导游业:经武夷山市旅游局考试合格发证的导游(含向导员),每人每月25元 (旅行社按实际导游人数定员征收)。
  竹筏:乘坐竹筏游九曲溪每人次12元。
  建筑散地:凡在景区内征地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征收3~5元。
  进入景区的游客:统票每人次11元;分景区购票的每人次分别为云窝景区5元;虎啸岩一线天景区2元、武夷宫景区2元、水帘景区2元。
  十三、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费
  1997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武夷山自然保护区保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共核定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旅游观光、标本采集、机动车辆、木竹生产等6个项目的收费标准。该项收费试行两年,于1999年10月取消。
  十四、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2005年1月1日起,按照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除110匪警电话、119火灾报警电话、120急救服务电话、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3系列等公益服务电话之外,固定电话网码号、移动电话网码号、数据通信网码号、信令点编码,以及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均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十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999一2002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省政府1989年9月印发的《福建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2002年1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新规定凡在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县、镇建设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以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测算。实际容积率超过拍卖时确定额度的部分,应按规定补交。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县(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各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一律停止征收。
  2003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厦门市建设项目中土地出让价格已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仍按厦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征收。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和土地出让价格未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按2002年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004年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2002年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厦门市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厦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
  第三节 鉴定类收费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999一2005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照1992年11月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计算方法 (试行)》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及标准执行。此外,福建省省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项目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甘蔗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水产饲料检验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厅每年均共同发布年度《产品质量定期检验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定期检验的原则、重点、检验次数、免检产品、收费等作出明确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各承检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费。从2003年11月起,对新增的未核定收费标准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按国家质检总局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
  2000年7月,核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标准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时,不收取被抽检单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费。
  表4-232000年7月至2005年12月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与建材产品质量检测收费标准(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1999年1月一2005年7月,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按照1995年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2005年8月,调整压力管道、整组装锅炉、发电锅炉、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收费标准,未调整的部分仍按照1995年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甘蔗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从2002年9月20日起,甘蔗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核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试行一年。2004年1月正式核定收费标准,取消试行期间“检验人员差旅交通费由受检单位另按实支付”的规定,并明确实行统检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500元。
  (四)水产饲料检验费
  2002年1月,核定水产饲料定检收费标准(不含仪器设备的耗损与折旧费用),执收单位接受企业委托测试时,可在50%以内适当上浮。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
  1999一2005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费中的理论、技能培训费,考核鉴定费,材料费按照1997年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执行。
  单位:元/项次单位:元这期间出台了农业、电力、电子、通信、交通、铁道行业等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的相关规定,明确行业等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
  2000年9月,明确农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照1997年《批复》的规定执行。
  2001年7月,同意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参照《批复》规定,向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核鉴定费中按每人50元的标准提取报考审核管理费。
  2002年6月,交通行业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和驾驶员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实行“两考合一”。“两考合一”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采取在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含实际操作)费用的办法核定。报考服务费(含原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审核管理费50元)从培训考试收费中按每人80元提取,对不需要申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鉴定的,收费标准按这个时期的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执行。8月,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初级工每人130元,中级工188元,高级工250元,技师、高级技师250元。10月,调整通信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分工种材料费收费标准:用户终端 (手机)维修工种材料费每人300元,机务员工种材料费200元,线务员工种材料费240元,其他工种材料费按1997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规定的标准执行。
  2004年4月,审核管理费变更为审核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50元调整为70元。6月,出台电子行业特有非全国统考的B类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初级工320元,中级工410元,高级工520元,技师530元。同年,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技师的评审在原来技能鉴定的基础上增加综合评审项目,综合评审收费标准按评审人数从初级到髙级各划分为3档,初级分为300元(20人以下)、200元(21~60人)和100元(61人以上)3档,中级分为500元(20人以下)、400元(21~60人)、200元(61人以上)3档,高级分为600元(20人以下)、500元(21~60人)、300元(61人以上)3档,论文鉴定费每篇100元。
  三、检验检疫费(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999年5月之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费、国境卫生检疫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及1997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999年5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通知,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来料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17.5%计收。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为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2.5‰计收;500万~1000万美元,按2‰计收;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按1‰计收;1亿~1.5亿美元,按0.5‰计收;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外商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9月,按国家要求进一步明确商检机构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的收费标准,由企业检验员与商检机构一起检验的属共验,商检机构收取1/2检验费;由企业检验员独立完成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认可换证(单)的,只能收取1/4的检验费;当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组织检验)所收取的1/2检验费标准低于最低费额时,应按最低费额收费,且只能由商检机构收取一次,其他单位不得另行收费。11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将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和国境卫生检疫等检验、检疫费合并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总体收费水平下调1/3,所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收费一律按1994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2/3比例收费。
  2002年7月,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再次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费收费标准,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由原来按国家计委、财政部1994年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降为按50%计收;共同检验由原来的按35%计收,降为按25%计收;审核换证由原来的按17.5%计收,降为按12.5%计收。
  2003年3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从2004年4月1日起,全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及《出入境内外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项目收费标准》和《出入境内外检验检疫有关检测处理等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
  2001年5月,根据国家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福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批发商和饲养场(户)主拥有的生猪,经检测机构盐酸克仑特罗抽样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每头检验费为120元,检验结果为阴性的,免收检验费。2002年1月,省内其他22个城市定点屠宰场开展盐酸克仑特罗检验,也按此收费标准执行至4月份。12月,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进入牲畜定点屠宰场和动物饲养场的食用动物均作为抽样检查对象,经抽样检验结果为阳性的,每头检验费为120元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至2005年12月。
   四、计量检定费
  1999年至2003年10月,计量检定费按照1991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和1994年7月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003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计量检定费最高收费标准及《福建省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各计量检定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向下浮动。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检定单位均应缴纳检定费,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检定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检定不得收取检定费。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检定的,被检定单位应提供满足检定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检定人员的差旅费、检定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加收20%的检定费。已列入周期检定计划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检定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缴部分或全部检定费,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检定费,拖延70个工作日以上,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送检单位要求出具检定规程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检定机构同意,加收20%的检定费。检定收费中包括检定证书费。丢失证书要求补发的,收取手续费150元。送检单位自收到检定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检定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检定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的按4%加收;超过6个月的,按无主处理。仲裁检定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检定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同月,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提出实施意见,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按1991年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其他计量检定项目收费,按2003年规定的收费标准分步实施,三年到位。具体为2003年按收费标准的40%~50%执行,2004年按50%~75%执行,2005年按75%~100%执行,个别计量检定收费低于1991年和1994年收费标准的,按1991年和1994年收费标准执行。
  2005年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以贸易结算为目的的非自动衡器以及医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执行。出租车计价器检定收费标准由每台次150元调为120元,每年原则上检定一次,如检定两次,每台次60元。加油机检定费收费标准由每枪次400元调为300元,60~1000千克商用非自动衡器(含台秤)每台次检定费90元,每年周期检定不超过2次。其他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同年,核定动态汽车衡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吨及以下的每台次4000元;20吨以上的每台次4800元。
   五、检测检验费(一)机动车检测费机动车检测费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费、机动车辆特殊检测费、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费。
  1999一2000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每辆次80元,小型汽车每辆次70元,汽车复检每项6元,摩托车检测每辆次25元,摩托车复检每项3元。从2001年2月1日起,调整为:大型汽车每辆次96元,小型汽车每辆次84元。自3月1日起废止其他机动车检验费(每辆次3元)和各类汽车检验费(每辆次4元)的收费规定。
  1999一2002年,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费收费标准为每辆次40元。2002年6月,重新调整拖拉机(含上路运输的大型拖拉机与变形运输机、不含中小型拖拉机和农耕机)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为每辆次60元,复检不合格的项目按每项5元收费,第二次及以后再检测不另收费。2003年7月,正式核定拖拉机(含上路运输的大型拖拉机与插接机变型运输机、不含中小型号拖拉机和农耕机)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每大项检测收费每辆次12元,5大项合计标准60元。不合格项目允许复检一次,按每项5元收费,第二次及以后再复检不另行收费。
  自2005年3月1日起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分车型,并对检测手段进行划分,使用检测设备上线检测的,收费标准为:客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及以下)每车次84元,客车(8座以上)、货车(2吨以上)每车次96元,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每车次60元,摩托车每车次25元;人工检验的,按照上述标准减半收费,对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复检时一律不收费。此次收费标准调整还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纳入机动车范围。从2005年8月1日起,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按机型进行细分,收费标准每车次调整为:大型号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60元,小型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20元,其他农业机械6元。
  1999一2005年机动车辆特殊检测费每车次1500元,复检不收费。
  (二)液化气钢瓶检验费
  1999一2004年,液化气钢瓶检验费收费标准为42.5元。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为30元,此收费标准为省内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认证费(一)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2003年12月,国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在对本辖区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时,收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
  2004年7月,福建省制定GMP认证收费标准,自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外)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标准为每个企业500元,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5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500元。对申请药品 GSP认证的经营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标准为500元,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批发企业(以3个为基数)和零售连锁企业(以30家门店为基数)为16500元,每增加3个非法人批发分支机构或30家零售门店加收2500元;不带分支机构的零售企业(不分大中小型)3000元;县(不含城关)以下的零售企业1500元。取消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向获得GMP、GSP证书企业收取的年费。GMP认证费和药品批发经营企业GSP认证费的执收主体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零售经营企业GSP认证费执收主体为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收费按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1999年9月收费标准由每份40元调整为100元。申请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可取认证证书的,每份另收50元加急费。商标注册认证,每份40元,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收费按1992年国家规定的每份10元标准执行。
  (三)计量认证费
  1999年至2005年计量认证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其他(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
  1999年至2002年9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县(市、区)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150元,地(市)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200元,省鉴定委员会每件收费300元。鉴定费由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双方按规定预付,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单位或个体开业医务人员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2002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每例2000元;省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3000元。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2004年1月再次调整为:省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3500元;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的每例2500元。
  (二)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从2001年5月15日起,调整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收费标准,执收部门为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法定检验鉴定机构。
  (三)环境监测服务费
  2001年6月,省物价局重新调整1988年制定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两年,并明确为经营服务性收费。2003年9月和2005年12月两次核定此收费标准延期至2005年12月31日。
  1.现场采样及测试收费标准(1)水、生物、土壤现场采样及测试。
  (2)大气、废气现场采样及测试。
  (3)现场物理测试。
  (4)监测人员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方负责解决。
  (5)样品少于5个时,按5个样品收费。
  (6)需要进行前期现场踏勘时,要根据外出技术人员实际劳务消费收取前期踏勘费用。
  (7)监测人员差旅费、交通费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
  (8)未列项目,参照卫生防疫监测同类标准。
  2.实验室分析收费标准(1)理化分析。
  (2)生物检测。
  (3)样品前处理收费标准(4)污染事故、仲裁、技术成果鉴定的分析费用,可比正常的收费标准提高难度10%。
  (5)同一项目少于5个样品时,按5个样品收费。
  (6)要求对监测结果作出评价并提出书面报告的,另加收应收费的5%~
  10%。
  (7)未列项目、参照卫生防疫监测标准。
  5.其他内容收费标准(1)外单位向环境监测站索取监测原始数据时,两年内的数据按索取数据的实际费用15%~20%收费,索取统计数据按其原始数据收费额的10%~15%收费。索取其他成果资料时,按每300个字符5元收费。
  (2)外单位委托环境监测站代培监测分析人员时,根据受培人数和培训内容,参照上述有关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3)上述未涉及的有关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收费,根据技术服务工作性质及难易程度、耗用工时,并参照类似行业的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定额测定费从2002年9月15日起,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变更为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1%计收。
  (五)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从2000年9月起,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收取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的复函》,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的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安全鉴定结果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鉴定结果为非危险房屋的,由申请人承担。凡是领取国家救济的孤寡老人、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免交鉴定费。幼儿园、中小学、福利院(孤儿院)、养老院、农村医疗机构(卫生院)、宗教用房以及生活确有困难的私房,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减免。涉及企业非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70%收取。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按房屋建设结构、用途的使用面积实行最低起点,超基点分档计费和特殊情况加收附加费的收费办法。厦门市可在省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从2000年9月1日起试行两年。2002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该项收费标准。
  2.在化学物品场所作业的,可按上表所列的收费标准加收20%。
  3.在射线环境作业的,可按上表所列的收费标准加收50%。
  4.超高作业的层高超过8米(含8米)以上,可按上表所列的收费标准加收20%。
  第四节 培训考试收费
  1999年,省物价委会同省财政厅共同核定13类培训考试收费标准并明确费项执收部门。
  2000年,有7项考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的标准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0元,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初级每人12元、中级每人15元、高级每人18元、技师每人22元、高级技师每人25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每人每科150元,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试每人20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1元,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
  同年,核定12类培训考试收费标准。
  2001年7月开始,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的考试考务费有,注册会计师每人每科10元,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向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10元。船员理论考试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验船师每人450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每人80元;实际操作考试按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执行,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需要进行补考的,分别按相应考试收费标准的50%计收。摄影师预备资格等级考试,一级15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40元、技能测试70元;二级20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60元、技能测试100元;三级25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80元、技能测试130元;四级320元,其中技术知识考试40元、摄影作品考试110元、技能测试170元。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制定《福建省培训班收费管理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培训班收费最高限额标准暂定为,文、法、财经(含英语)类的培训班,每人每课时2元 (每课时按45分钟计,下同);理工、农林、医、体育、艺术类的培训,每人每课时2.5元。因特殊情况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按培训班每期人数不足30人的,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20%的原则掌握。有计算机上机操作的,实际上机课时可按每课时3元核定。培训成本较高的特殊行业培训,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确实无法补偿成本费用的,收费标准按程序另行报批。在全省范围内和省直部门、单位的培训班收费,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在市、县 (区)范围内有关部门、单位的培训班收费,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法律、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文件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具有一定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培训收费,由省市物价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参照此原则,并适当考虑税收和一定的利润水平予以核定。11月22日,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经省人事部门批准有资质的培训基地,接受委托对下级或非直属单位国家机关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每期培训20天的每人最高240元,30天的每人最髙350元,90天的每人最高500元。更新知识培训、专业业务培训,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费,每三年一周期,共计126课时,每一周期内最高收费共计252元。高级、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每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继续教育共计72课时(含计算机培训的学时),按每人每课时2.5元收取,每周期最高收费共计180元;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每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内继续教育共计42学时(含计算机培训的学时),按每人每课时2元收取,每周期最高收费共计84元。教师进修学院(校)对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从严从低核定。医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到医疗卫生单位进修的形式进行继续教育的收费标准为,到省级医疗卫生单位每人每年1200元;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900元,到县级医疗卫生单位600元;培训时间达不到一年的相应扣减收费标准。公务员培训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中有单独开设计算机课程的按每人每课时2.5元收取,其中需要上机操作的,按每人每课时3元收取。培训班每期人数不足30人的,收费标准可在20%以内上浮。培训达不到规定课时(学时)的,相应扣减收费标准。是年,核定11项培训考试收费标准。
  2002年,核定或调整7项考务费收费标准。司法考试每人30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每人12元;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初级12元、中级15元、高级18元、技师22元、高级技师25元;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培训每人150元,拍卖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每人100元,拍卖师考试每人80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每人12元,高级每人50元;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理论每人50元,实践最高不超过每人550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11元。
  同年,核定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电工、登高架设、厂内机动车驾驶、起重机械、金属焊接(切割)、电梯驾驶、制冷、矿山等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费每人每期300元,复审费100元。英语翻译资格证书考试费,初级笔译200元、口译260元,中级笔译300元、口译400元,高级笔译800元、口译1000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费,防雷专业每人每期140元,气球专业140元。司法考试费每人每场35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费,经济专业每人每科42元,审计专业每人初级90元、中级100元、高级160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每人每门210元,继续教育培训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培训费分别是每人每期560元和490元。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初级程序员、程序员、网络程序员每人100元,高级程序员、网络设计师110元,系统分析员130元。交通行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大型客车每人每期262元,汽车列车295元,中巴、小客车220元,货车223元,危险品运输80元,考试费110元,救护培训90元。
  2003年,核定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理论课每科50元、实践课900元。同年,将职称外语培训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核定15项培训考试收费标准。
  2004年,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调整和核定的人事部等部门组织的考试收费标准,全省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部分考务费标准相应作出调整。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3元调为4元,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由20元调为25元,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8元调为7元,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8元调为7元,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由7元调为6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由每科次5元调为4元,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由9元调为8元。
  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480元;信息电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电子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每人20元,技师、高级技师每人30元;电子工程概算、预算人员培训费每人每期1080元;医学博士外语考试费每人120元;新闻出版岗位培训费每人每天35元;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考务费每人10元;共青团团校对省级或省级以下团干部的培训费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每床每天40元,学生公寓4人间每床每天20元、6人间每床每天10元。
  同年,核定、调整12项省级培训考试收费标准。
  2005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核定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200元。省物价局、财政厅共同核定、调整全省6项培训考试收费标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务费每科由40元调为55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高级100元、中级50元、初级35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60元。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5元,安全师执业资格考试55元。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每人为200元。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每人每科65元。
  1999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审批建设系统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5年福建省建设系统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表从1995年起,建设执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范畴。1999一2005年,国家和福建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系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五节 教育类收费
  一、公办教育收费(一)幼儿园收费
  1999年,福州市和省直属幼儿园收费按1996年审定的福建省直机关及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至2002年7月。
  2002年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发出《关于调整福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各项费用按月收取,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日收取(每月扣除双休日按22.5日计收)。各类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建园费、押金等,也不得利用幼儿园正常在园时间以“特色”、“兴趣小组”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调不限。各类幼儿园开办的小小班收费标准可上浮20%。福州市各公办幼儿园、省直属幼儿园亦按照此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
  1.义务教育杂费
  2002年,调整从1996年起执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杂费标准,统一代办费项目与标准,规定学生在校用餐、参加夜自修、寄放自行车、班级活动费用一律在杂费收入中列支,代办费只保留课本费与簿籍费两项,课本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在开学前按照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等共同向社会发布最高限价标准。调整后的杂费标准从2002年春季开始执行。其中,农村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0元调整到4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 (完小及中心校3年级以上)调到65元;农村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到95元。城市小学每生每学期由35~40元调整到6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3年级以上)调到85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期由45~60元调整到95元,对实施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调到125元。另外,不含信息技术教育增加部分,城市中小学杂费福州、泉州上浮20%,厦门上浮30%。
  2004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要求,制定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即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学校每学期开学初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借读生应缴的借读费也在学期初一并收取。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的食宿费用等代办收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除此以外,各地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标准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标准构成。其中的杂费最高限额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的实际并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和英语教学的需要核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并进行管理。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杂费最高收费标准分为三类。一类县(市、区)每生每学期农村小学70元、初中100元,城市小学100元、初中140元;二类县(市、区)每生每学期农村小学80元、初中110元,城市小学120元、初中160元;三类县(市、区)每生每学期农村小学90元、初中120元,城市小学140元、初中180元。对未开展信息技术教育的学校和年级的杂费按小学减20元、初中减30元的标准核定。
  三类区的具体划分一类县(市、区)19个:宁化县、大田县、建宁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上杭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永泰县、平潭县、华安县、平和县、仙游县。
  二类县(市、区)25个:荔城区、秀屿区、明溪县、清流县、泰宁县、尤溪县、将乐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长泰县、龙海市、浦城县、武夷山市、建阳市、顺昌县、邵武市、建瓯市、永定县、漳平县、霞浦县、古田县、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
  三类县(市、区)42个:鼓楼区、台江区、马尾区、琅岐区、仓山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连江县、长乐市、罗源县、福清市、城厢区、涵江区、湄州岛、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安溪县、南安市、永春县、德化县、惠安县、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芗城区、龙文区、南靖县、东山县、延平区、新罗区、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海沧区、翔安区。
  各县(市、区)在省定杂费最高限额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一费制”中的课本费,由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范围内,根据当地确定的具体教材,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具体课本价格制定。其中教科书作为学生必选部分由学校统一征订,推荐用书及电子音像教材等选用部分,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不强制统一征订。作业本费也由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每本价格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制定。
  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发出《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进一步细化“一费制”相关规定,明确课本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由学校统一征订,纳入“一费制”范畴,严禁向中小学生强制统一征订除课本之外的任何读物、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更不得纳入“一费制”范畴。作业本采购价即是作业本费,学校不得营利,不得收取回扣,也不得在作业本费上附加其他费用。各地在推行“一费制”的同时,相应制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杂费标准加上财政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组成,财政预算核拨的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30元,初中50元,其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初中20元,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农村小学不低于20元,农村初中不低于30元,城市中小学预算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按不低于农村中小学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内安排,已经高于基本标准的不降低。对“一费制”规定以外的代办项目收费,除规定的看电影、体检和列入教学大纲的社会实践等代办项目收费外,城市中小学校服亦按“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办理。在社会实践基地发生的住宿、伙食费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据实核定,不得盈利。代办项目在事毕结清后,其收支情况均在学校范围中予以公示。
  2.“借读生”收费
  2004年5月,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对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收费管理作出规定,明确小学、初中招收的借读生总人数控制在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班级人数15%的范围以内,学校按规定向借读生收取的借读费(不含学生正常交纳的杂费和代办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最高限额800元,初中最高限额1300元。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所属的县城城关及以上的中小学的借读费收费标准在省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上浮20%,上浮范围和幅度由设区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城镇居民收入情况确定,除此之外,不再以其他形式向学生家长收取与人学指标挂钩的赞助费。借读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特定对象实行特殊政策,烈士子女、残废军人子女、孤儿、特困家庭的子女,因生活需要在监护人常住地初中小学就近读书的,减收或免收借读费;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就学初中、小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其人学的,免收借读费。
  2005年8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农村义务教育借读费”的规定,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纠风办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作出补充规定,明确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人学的,免收借读费;对不接受统筹安排自行择校的,按借读生管理。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招收借读生的管理办法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规定执行,对原在校借读生仍按原借读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但对统筹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农民的子女免收借读费。农村(县城城关以下,不含县城城关)中小学一律不收取借读费。
  (三)高中阶段收费
  1.高中学费
  1999年7月,核定全省统一的高中学费标准,农村每生每学期250元、城市600元,福州、厦门、泉州城区可上浮20%。
  2004年4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对普通高中收费管理作出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择校费、代办费、寄宿生住宿费。代办费项目归并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看电影、体检和社会实践等代办收费,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 “一事一收、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此外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从2004年秋季招生开始,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暂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生均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制定本地普通髙中学费收费标准时,必须进行收费成本审核,实行教育收费听证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在不脱离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实际和不超出群众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分类提出一级、二级、三级达标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教育成本主要按: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和其他正常办学费用支出等项目测算,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各地在执行高中收费政策时,还相应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予以减免,减免的比例不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比例还适当提高。
  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市、区)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其标准一般不高于普通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
  福州一中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学费标准。2004年3月,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州第一中学办学问题的有关精神,结合福州一中面向全省单独招生、实行全日制寄宿的特点以及办学成本的具体情况,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福州一中新校区学费最高限额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
  2.“择校生”收费
  2002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纠风办就高中招收“择校生”问题联合发文通知,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三级达标以上的学校,可招收适量的高中 “择校生”。
  2004年6月,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高中招收 “择校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公办三级达标以上学校,允许招收不超过总招生计划30%的“择校生”(每班学生数含择校生不得超过54人)。普通高中执行“择校生”政策后,各校不再收取“借读生”,以及以“借读生”、“旁听生”、“寄读生”、“走读生”等各种名义招收正常缴费生和“择校生”以外的任何学生。在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管理上,要求“择校生”的择校费应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缴纳,学费、代办费和需住宿学生的住宿费与正常缴费生一样按学期收取,不跨学期预收,学校不以任何理由向学生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共建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普通高中“择校生”的最高限额收费标准:一级达标学校每生18000元,二级达标学校每生12000元,三级达标学校每生9000元。
  各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及群众承受能力,在省定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不同层次学校的“择校生”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高校收费
  1.学费标准
  1999年7月,省物价委、财政厅、省教委发出《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夜大、函授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普通高校举办的夜大、函授等学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1999年7月至2000年7月福建省普通高校夜大、函授等收费标准学生的课本、簿籍费由学生自理,学校遵循“按实收取,及时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实行代办,学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允许各高校跨学年预收。
  2000年7月,为逐步建立合理的教育经费筹措补偿分担机制,提高学费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在对高校收费进行听证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文,调整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收费标准,对大中专学校收费采取指导性收费管理模式,赋予各学校一定的收费自主权,由省级制定中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学校在此范围内根据办学实际确定不同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私立)教育机构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按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自主制定,并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收费只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允许跨学年预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除已报备并公示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代办费)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此次调整,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允许部分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试点,学校在不超过省定学费浮动后最高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不同专业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并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在福建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以及联合办学院校,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其收费标准均按福建省收费标准执行。普通大中专学校学生缴纳的学费,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减、免、缓”交的部分不低于35%,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不低于20%,专款专用。收费实行预告知制度,学校将制定的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和“奖、贷、助、减、免、缓”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2004年1月,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作出规定,全省高校软件专业学费标准采取按学分核定的方式确定,并相应制定各类高等学校不同办学层次的软件专业按学分收取学费的最高限额标准和完成学业所需总学分数(含必修课和选修课),具体标准各学校制定后分别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此标准不含学生进行IT认证所需费用,认证所需费用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由学校代收代缴,另行支付给认证公司。
  5月,根据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四所高校和厦门大学生均教育培养费用等有关情况,在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进入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的福建师范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学院和进入漳州新校区建设的厦门大学共5所高校的全日制本科学费标准。学费仍采取指导性收费管理模式,收费标准为: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4200元,医学、飞机工程类专业5200元,艺术类专业7200元。学校在允许上浮20%的幅度内确定不同专业的收费标准;作为部属院校的厦门大学、进入“211工程”的福州大学在上浮30%的幅度内确定各专业收费标准。各有关高校落实对贫困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部分的支出不低于学费总额的35%,其中用于勤工助学基金部分不低于10%。
  2005年,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对全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稳定全省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毕业生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学校不向毕业学生收取“违约金”。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定向生、特长生、专升本学生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跨学年预收。本科高校独立学院的学费、住宿费按成本进行收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经有权机关批准招收预科学生的学校,其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以及转入本专科后的学费标准,均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同类别、同层次本科生、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其学分制收费按专业类型,在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的范围内,由各学校测算出不同专业学分收费的标准并制定出管理办法,连同实行学分制教学的实施方案、教学计划以及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等配套制度一并按管理权限报省级和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在“收费许可证”上登记后执行。不能提供实行学分制教学等配套制度的,不实行按学分收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对补考后仍不合格,按规定需重新安排学习的,按本专业学分标准和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对修读第二学位以及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的,按所选专业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费。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收取的代办费,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强制服务和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代办费项目严格限定在教材费、新生人学复查体检费和因军训需统一代办的服装、食宿费用内,学生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代办费遵循“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代办项目收费要单独立账,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年结束前向学生公布结算结果,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对代办项目在统一采购过程中所产生的差价,学校在扣除损耗等必要的成本开支后,以适当形式返还给学生。学校的各类证、卡首次发放给学生不收取费用,学生因个人原因损坏或遗失补发证、卡的,学校按成本收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开办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报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财政票据。其他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价格和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进行公示,使用税务票据。髙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社会需要,经批准,利用学校场馆、设备和资源开展的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面向社会的教育培训和服务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事先公布,所收资金按规定税后全额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人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清退办法:缴费后未人读的,按收费标准的90%清退;入读未满一个月的,按8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按50%清退;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不予清退;被开除学籍的,不予清退。各学校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地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国家关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加快推进按新机制、新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工作,公办高等学校在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建立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减、免、补”部分的资金不低于20%,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
  2.住宿收费
  1999年9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教委发布《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各大中专(含成人)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建造的,由学校组织管理的学生公寓住宿区的收费行为,明确学生公寓是指房间成套、设备齐全、配套管理服务及安全保卫等制度完善的学生住宿楼。在收费管理上,各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标准采用省定最高限额 (每生每学年1200元)的管理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地(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审批。省属及省属以上高等院校和在福州市的省属中专学校的公寓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州市以外的省属中专学校、地(市)属及其以下的大中专院校公寓住宿收费标准由各院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内包括房租、定额水电费、家具折旧、卫生清扫、通风设施、安全保卫等配套服务费用。制定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坚持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计算方法: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省定最高限额× (1-住宿条件折扣率)。
  2.每套间内住宿学生数超过24人,且具备学生公寓住宿条件的,按不超过省定最高限额的50%收费。
  3.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内含定额用电量不少于每人每月5千瓦时,定额用水量不得少于每人每月5吨。
  二、民办学校收费根据2001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发出的《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管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收费管理上按照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代办费,有寄宿制的学校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学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2001年为:小学每生每学年4000元,初中6000元)。代办费标准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学校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按照代办项目的开支范围,其他费用不在代办费中列支。有寄宿制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制定。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学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中学由设区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小学、中学的代办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个别学校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的,由各设区的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龄前教育(指托儿所、幼儿园)、高中、中等(含技工学校)和高等教育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形式。教育机构按照生均培养成本和办学实际自主制定。代办费的具体项目由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遵循相关原则,向实际发生代办项目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社会力量举办学校自主确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学前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和髙中、中等与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代办费)实行报备和公示制度。
  2002年9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运用价格杠杆扩大需求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吸引民间资金投资办校。私立学校的收费,允许按生均教育成本自行定费,报价格、教育部门备案,领取收费许可证后向社会公告收费。
  第六节 其他收费
  一、民兵预备役训练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福州市民兵预备役训练费按照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贯彻总参、总政《关于深化民兵工作调整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征收幅度,由福州市物价委会同福州市财政局结合福州市经济发展实际审核定额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具体收费标准为上年度人均生活费收入的0.04%。
  二、强制戒毒费
  2000年8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强制戒毒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3~6个月)4000元。强制戒毒费包括治疗费(含药品费、检验费、戒毒人员自伤自残抢救治疗、护理费等)、生活费(含伙食费、日常生活用品、被服)等。强制戒毒所向自愿戒毒者收取的戒毒费由戒毒者或其家属协商收取,收费期限2年。
  2002年。重新规定实行分阶段核定收费标准,即每人每期前3个月4000元,从第四个月起,每增加1个月另加收费用500元,自愿戒毒人员和自愿选择高级戒毒病房(每间3人及以下居住,独立配备彩电、沙发、钢丝床垫、卫生间、洗浴设备等)人员,在与强制戒毒所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其治疗费和生活费可由强制戒毒所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家属协商收取,收费期限2年。
  2004年,经批准仍按原规定收取强制戒毒费,收费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再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三、铁路护路联防费
  2003年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将铁路运输货物货场管理费更名为铁路护路联防费,并相应提高其收费标准,凡福州铁路分局管辖内及合资铁路各路发送和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国家支农物资、贮备粮、军用、抢险救灾物资,路料以及重量不足1吨的零担除外),在核收运费的同时,按核收运费的货物重量收取铁路护路联防费,收费标准:整车货物每车12元,零担货物每吨0.2元;集装箱40英尺每箱8元,20英尺每箱4元,10英尺每箱2元,5吨和6吨箱每箱1元,1吨箱每箱0.5元。收费标准试行至2004年12月30日。2005年正式批准其收费标准。
  四、公路养路费
  1999年至2005年,公路养路费收费标准仍按照1994年省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收费标准详见《福建省志.价格志》1999年版第1160页)。
  五、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包括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和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3项内容。其中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仍按照1995年核定的标准执行。
  2000年4月,重新核定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中车辆超载部分的收费标准,并更名为“超限运输赔(补)偿费”,试行一年。2001年4月,正式核定该收费标准,同时补充规定,不得再另行收取超限通行证工本费、表格费。
  六、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卡遗失、损坏赔偿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高速公路非接触式IC卡遗失、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每张30元。2002年12月,每张由30元调为25元。
  七、城市道路汽车停放收费
  2000年5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继续按照1998年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收费标准的批复》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一级路段每车位第30分钟人民币2元,二级路段每车位第30分钟人民币1元;凡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算,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以此类推。泊车咪表计费时段为每天8点至20点,其余时间免费。
  2001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福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为:咪表收费一级路段每车位30分钟收2元,二级路段收1元,凡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以此类推;咪表收费标准中已含咪表配套使用IC卡制作费用,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军警车辆、救护车辆和市政工程施救车辆免缴城市道路汽车停放临时占用费。没有安装咪表的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
  2004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复同意南平市城市道路停车占用停车收费标准。
  八、白蚁防治收费
  1999年至2001年5月,白蚁防治收费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2001年6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核定房屋白蚁预防灭治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凡取得法人资格,并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规范的《白蚁预防合同》,按照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操作的,可向委托防治单位收取房屋白蚁预防灭治费。房屋白蚁预防灭治收费分为白蚁预防和白蚁灭治收费两项。白蚁预防收费标准为新建房屋预防第一层 (地基基础)每平方米6元(按建筑面积计,下同),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每平方米1元,装修装饰预防(木材预防)每平方米4元;预防性处理包治期15年,每年复查一次,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白蚁防治机构应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20%的费用作为保治基金,由同级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每年复查、灭治费用。白蚁灭治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每个灭治单位至少按70平方米计算,超过7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由双方酌定;灭治处理包治期两年,在包治期内如发现蚁害,防治单位应无偿并及时给予灭治。此规定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02年6月30日。2002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该项收费标准。
  九、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包括房地产档案保护费、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和出具房地产证明费等项目。
  1999一2003年9月,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为:档案保护费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0.15~0.20元,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0.05~0.15元,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0.10~0.20元,新中国成立后档案每页收0.05~0.10元,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标准的3~5倍收取。查阅档案咨询服务费按省物价委、财政厅 《关于调整利用档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执行,即每份(卷、册)9元,需复印的每页(16开)为0.35元。出具房地产档案证明收费标准按每份10~400元收取。
  2003年10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范围和档案保护费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重新规范出具房地产档案证明收费行为,并制定相应收费标准。
  2.建筑面积是指所查房屋产权证内注明的面积,不包括杂物间面积。
  3.每本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一宗计算。
  2004年11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的通知》,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产权人需提供产权证明外,房地产转让或变更行为不得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并重新调整收费标准。
  2.建筑面积是指所查房屋产权证内注明的面积,不包括杂物间面积。
  3.按每本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为一宗计算。
  十、专利收费
  2001年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专利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后对确有困难的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为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受权以后3年的年费等5项。申请费、发明审查费和受权以后3年的年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70%,非职务发明为85%。发明维持费和复审费的减缓比例,职务发明为60%,非职务发明为80%。
  第七节 收费改革与治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从2001年起,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剥离一批、取消一批、规范一批、改税一批”的“四个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改革的要求,全省开始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
  (一)剥离一批即将属于为公众利益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以营利为目的而不体现政府职能的可由供需双方自由选择的服务收费,不带有行政强制的可由当事人自愿委托的各种服务行为的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2001年12月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出的《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全省中标设备服务费、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水利工程水费、气象有偿服务费、测绘产品收费、版权代理服务费、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收养服务费、条形码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等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2002年,全省26个部门的5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2002年转为中介和经营服务性的全省性及省属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二)取消一批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体系中,属于政府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和为建设筹资与养人的各类管理费、配套费及审批审核环节的审批费、审查费以及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收费,区别不同情况逐步予以取消。其中取消规模较大的有:一是按照2000年5月25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公路客运交通建设基金、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福州市机动车入户增容费,福清市机动车入户增容费、机动车辆建勤费、长乐市机动车入户增容费,莆田公路建设集资费、建勤费,漳州市车辆增容费、车辆建勤费,龙岩市城市增容费、公路建勤费,三明市公路建设附加费、车辆建勤费、水路运输许可证费。二是按照2003年4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告》,取消养路费免征证工本手续费、公路规费年审本工本费、营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动力性检测收费、经济性检测收费、安全性检测收费、密封性检测收费、环境污染性检测收费、可靠性检测收费、外观与装备检测收费。三是按照2003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苏蒙朝探亲邀请书工本费、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匕首佩戴证工本费、特种刀具购买证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高等教育培养费,建设部门收取的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含申报费、审查费、证书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审批证书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工商部门收取的经济合同鉴证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质检部门收取的防盗报警控制器生产许可证费、广播电视接收机生产许可证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费、轮胎生产许可证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一次性输液(血)器生产许可证费、注射针(器)生产许可证费、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费。至2004年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00年的612项减少到394项。这394项中,国家审批的收费项目305项,省定的收费项目89项。
  (三)规范一批将保留下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部门或收费的种类进行分类整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四)改税一批将缴费者不直接受益,带有强制征收、费源相对稳定、金额较大的部分收费、基金、附加等,按照国家税费改革政策,逐步改为征税,由国家统一实施。
  二、清费、减负工作(一)治理涉企收费
  1997年8月,省委、省政府发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通知》,在全省各地、各部门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成立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由省经贸委、物价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部署开展对全省涉企收费的专项清理。1997—1998年,分4批公布取消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999年,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省级出台的集资、基金、附加、罚款项目的通知》,又取消了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即省广电厅的技术 (设计、安装)许可证工本费、共用天线电视系统管理费,省交通厅的车辆报停牌照保管及工本手续费、车辆报停复驶工本手续费,省建委的基本建设工程调用民工承包工调配费,省公安厅的FJ303通行证管理费(金融物品免检通行证费),省卫生厅的食品卫生纠纷仲裁费、药品宣传审核费、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蚊香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省劳动厅的劳务输出管理费,省经贸委的进省物资运输手续费,省文化厅的文艺演出管理费(计划外),省技术监督局的质量仲裁管理费。
  2003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出《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简称 “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11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的通知》,贯彻国家统一部署,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属于重复设置或者不合理的,进行归并和调整。各地区贯彻执行国家明令公布取消的涉及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规定,杜绝变换名目继续向建筑企业收取或者恢复征收,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超过规定收费标准收取或者重复收取。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基金,要依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涉及建筑企业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严格按照 《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执行,杜绝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向建筑企业征收政府性集资,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严禁向建筑企业进行各种摊派。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执行属于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均确定为乱收费。取消城市增容费、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出人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出省承包工程管理费、报建费、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费、建筑检测试验费、治安联防费、省外企业在福建省室内装饰施工资质审验费、技术开发费、驻外联络机构劳动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项目以及地方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摊派项目。经清理,全省保留2项专门面向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取消2项涉及建筑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18项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乱收费项目,2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二)清理、公示涉农收费
  1.清理涉农收费
  2001年9月,省物价局、财政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等6部委办《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组织贯彻落实,全面清理涉及农民建房审批的各个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行为。全面检查农民建房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违反规定范围和标准收费以及强制向农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审核,不合理的予以取消,标准过高的予以降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九五”期间出台的所有面向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在农村地区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严厉查处继续收取或变换名目收取的行为,凡未明确向农民收取的,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收取。对农民建房依法颁发证照收取的工本费,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农民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农民建房收费的审批权限严格实行由中央和省政府(不含计划单列市)及财政、价格部门两级管理。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坚持农民自愿接受服务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物价局、财政厅对有关部门继续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及各地政府、部门擅自出台的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落实涉农收费(价格)公示制度,纠正扩大范围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等收费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治理,全省共取消涉农收费项目55项,年减轻农民负担2亿多元。
  2003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乡统筹费、村提留、农村教育集资和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外,所有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农民进城务工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除国家和省里统一规定的杂费、代收课本簿籍费以及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借读生收取借读费外,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体现政府职能以及具有经营性质涉及农民的妇幼保健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林木种子费、种牛配种服务费、进出省鳗苗和鲡苗种检验费、地价评估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劳动力市场服务费、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有线电视建设费、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有线电视收视费、外贸茶叶及土产高级工培训费和杂交稻、玉米制种、种子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规范管理,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发票,照章纳税。省物价局组织对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机服务、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外出务工的收费和农村供水供电价格、报刊摊派以及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等项目进行专项治理后,向社会公布取消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费(含鉴证、调解和仲裁费)、农技维修点技术服务费、山林纠纷调处费、森林资源补偿费、农村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自行车分合式牌证工本费、生育计划证工本费、蘑菇栽培菌种生产许可证费、私人建房管理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费、“农转非”指标卡工本费、粮食供应证工本费、粮食迁移证工本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费、集体工业联社管理费等收费项目。
  2.公示涉农收费
  2001年,福建省建立涉农价费公示工作监督机制和涉农价费公示监督员、联络员制度,对监督员、联络员的权利和职责作出具体规范。至2002年6月底,全省所有的乡镇、村、基层所站和农村中小学均实行收费公示。
  2003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纠风办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村涉农价费公示内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一全省行政村涉农价费公示内容,将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价格与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作为各行政村公示的基本内容。
  2004年,《福建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出台,调整了公示的对象、范围和格式,明确“谁收费、谁公示;收什么项目、公示什么项目;在哪里收取、在哪里公示”的原则。省物价局同时发布《福建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目录》和《福建省涉农价格(含中介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目录》,规范全省的价费公示工作,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与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相一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商品价格按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根据2001年7月省政府规定,各地、省直有关部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国家公布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47项收费项目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除对应国家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对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从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验收到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项目(包括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的以及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逐项清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已批准执行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以下简称 “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逐步打破垄断经营,实行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严格执行工程交易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严厉查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和垄断企业强制或变相推销商品和服务以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住房建设收费管理,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严格住房建设收费的审批权限,省以下各地不得出台包括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在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髙收费标准。严禁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交其他单位搞有偿服务。各级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住房建设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年减轻企业负担1亿多元。
  (四)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
  2002年3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取消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的通知》,公布取消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暂住人口管理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费、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人口增容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就业调节费、施工(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跟踪服务费以及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部分)8项收费项目。5月,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国家对收费的减免政策,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职业资格证书费、劳动合同鉴证费、民兵预备役训练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等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3年,全省各级价格部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内有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收费的优惠政策,严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不得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除按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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