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服务价格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31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服务价格
分类号: F714.1
页数: 29
页码: 225-253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物价委对服务类价格的调控,包括医疗服务价格、工业生产价格、农业生产价格等。
关键词: 医疗服务 物价局 房地产 货运

内容

第一节 医疗卫生服务价格
  一、医疗服务价格
  1999年12月,省物价委、卫生厅、财政厅发出《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对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统一全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取消业余、加急、加班、超额医疗服务等收费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进行结构性调整,增设门诊和住院诊疗费,提高手术等技术劳务收费标准,降低大型医用设备及其他偏高的服务收费标准。省级医疗单位规范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共计2467项。该项目及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年初,各地根据全省统一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不高于省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相继对当地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核定和调整。2000年8月,省卫生厅核定111项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半年后,经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查予以确认。
  2001年12月,省物价局、卫生厅组织医护专家对全省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并,并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组织开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
  2002年12月,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省级医疗单位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核定394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试行收费标准,自2002年12月10日起试行。
  2003年11月21日,省物价局在福州主持召开省级医疗服务价格听证会,对省级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定价方案进行公开听证,之后对省级医疗服务项目调价、定价方案中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拟定价格进行调整,形成《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004年5月,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明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权限;对各设区市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水平,实行分类指导。10月15日,《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正式施行。此次共制定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为3684项。省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新制定后,与原收费水平比较,总体上调幅度为4.24%。据对新旧可比项目的价格进行比较,有29.66%的项目价格上调,51.07%的项目价格下调,19.25%的项目价格不变。具体调整幅度是,综合医疗类价格上调16.99%;医技诊疗类价格下调14.85%,其中大型医用设备相关项目价格下调21.79%;临床诊疗类价格上调0.30%,其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类价格下调24.19%,手术治疗类价格上调15.95%;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上调5.26%。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之外另行计价的特殊医用材料的加价率,不再区分国产进口而改为实行“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政策。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为8%;1001~5000元的加价率为5%;5001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各设区市于2005年重新制定了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005年3月,省物价局、卫生厅发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范围、申报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从2006年2月1日起,开始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核定的31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同时,开始执行8项尚未核定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二、卫生防疫服务价格
  1999年3月,省物价委、卫生厅对1993年制定的《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共193项,收费标准为省定基准价,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允许下调15%,具体标准由各地(市)物价委、卫生局共同制定。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年底,卫生防疫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第二节 交通运输价格
  一、航空运价(一)客运价格
  1999年1月,福建省民航客运价格继续执行民航总局于1997年9月推出的 “一种票价,多种折扣”政策。1999年2月至12月,福建省按1995年7月国家公布的民航客运票价执行,不再自行打折。2000年1月10日至2月29日,教师、学生乘坐民航国内航班实行优惠票价,教师优惠25%、学生优惠40%。自2000年10月15日起,福建省国内航线实施燃油加价政策,允许航空运输企业票价最高可上浮20%,单程不超过150元,同时建立票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以2000年11月1日航空煤油出厂价为基础,当国内航油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10%时,允许票价最高可上浮3%。从2005年8月1日起,全省恢复收取航空票价燃油附加,其中800公里以下每位旅客在价外另收取20元,800公里及以上每位旅客在价外另收取40元。
  (二)货运价格
  1999年1月至2005年,全省航空货运普通货物基础运价为每吨公里4.90元。45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运价,分别按照基础运价的80%、70%、60%制定;对急件、海鲜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二、铁路运价(一)客运票价
  1.国家铁路运价
  1999年春运前,全省铁路客运继续按1995年9月省物价委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客运价格的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2月,恢复实行春运票价浮动政策,上浮幅度为硬座票价不超过10%,硬卧、软席票价不超过20%。
  2000年春运铁路客运票价浮动幅度为优质优价列车票价上浮20%,其他旅客列车票价上浮30%,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学生、儿童票价不上浮。
  2001年,铁路春运票价浮动不再逐年报请国务院批准,纳入正常的价格管理,浮动幅度及线路、时间等按上述规定执行。
  2.地方合资铁路运价
  1998年12月,漳泉肖(自福建省漳州市经泉州市至湄州湾肖厝港,下同)铁路正式运营,其客运价格按国家铁路运价执行。2001年9月起,允许按国家铁路客运票价上浮50%。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调整。
  1999年1月—2000年11月,横南(自江西省横峰县至福建南平市,下同)铁路客运价格仍执行省物价委1996年12月核定的试行运价。自2000年12月,横南铁路通过国家验收,其客运价格按国家铁路运价执行,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调整。
  2000年9月,梅坎(自广东省梅州市至福建省永定县坎市,下同)铁路试运行建成开通临管运营,省物价委核定其客运价格按国家铁路运价执行。自2001年6月起,允许按国家铁路客运票价上浮50%,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调整。
  (二)货物运价
  1.国家铁路运价
  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15日期间,全省国家铁路货物运价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1998年的统一规定执行。自2003年12月16日起,全国统一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价,并对金属矿石中的铁矿石、(货物品类代码0410)、其他金属矿石 (货物品类代码0490)由2号运价改按3号运价执行,焦炭(货物品类代码03)由4号运价改按5号运价执行,原执行7号、8号、9号运价的货物分别改按6号、7号、8号运价执行,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25分。
  2005年4月1日,全国统一调整国家铁路货物运价,并对部分货物品类适用的运价号作了调整,货物运营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005元。
  2.地方合资铁路运价
  1999年一2005年,漳泉肖铁路货物运价为每吨公里0.20元,允许上下浮动10%。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横南铁路货物运价仍按1996年12月省物价委核定的临时价格执行。2000年12月,横南铁路通过国家验收,其货物运输价格正式核定为每吨公里0.20元,允许上下浮动20%,此价格至2005年未作调整。
  2000年9月,梅坎铁路试运行货运价格为每吨公里0.15元,允许上下浮动10%。自2005年2月1日起,其货运价格每吨公里调为0.20元,允许上下浮动20%。
  三、公路运价(一)客运价格
  1999年1月一2003年12月,福建省继续执行1992年8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的计价办法和1996年1月省物价委、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旅客运输价格标准。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为每人每公里0.077元。2004年1月1日,福建省下发执行《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汽车客、货运价格管理权限、管理形式、管理原则、管理办法、计价办法等方面均作重新规定。明确汽车旅客运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作价办法及基准价格,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线路价格。并在基本运价不变的前提下,重新制定各车型加成率。
  《细则》还对旅客浮动运价做出明确规定,允许客运企业在设区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基础上,根据运营成本、客源、供需等变化情况,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学生持证购票不上浮,可下浮。经营者实行票价浮动,须提前5天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明码标价。
  1999一2001年,全省春运客运票价允许在旅客基本运价的50%内加成。2002年、2003年,允许春运客运票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30%内加成。2004年、2005年,允许春运客运票价在旅客基本运价的20%内加成;学生持证购票不上浮,可下浮。
  (二)货运价格
  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福建省继续执行1992年8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联合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暂行实施细则》计价办法和1996年1月省物价委、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货物运价标准。汽车整车货物运输基本运价为每吨公里0.52元,短途货物运价吨次费用为8.00元,自21公里起实行递减,每一公里递减0.40元,至40公里时与长途运价持平,允许适当下浮,幅度不限。
  2000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放开全省公路货运价格,实行供需双方协商运价。
  2003年12月,省物价局、交通厅制订下发《汽车运价规则福建省实施细则》,对已放开的货运价格制定公布基本的计价办法和原则。2003—2005年,全省货物运价每吨公里在0.30~0.50元之间波动。
  四、水上运价
  1999年1月至2001年4月,全省水上客运价格仍按照1992年8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适当调整我省水上客运运价的通知》和1994年4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闽江干线客运价格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货物水运价格继续按照省交通厅、省物价委1991年1月10日联合发布的《福建省轮船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计价规则和价格标准执行。从2001年5月1日起,除涉及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外,所有客运、货运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规定水运客运、货运价格放开后,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省属水运企业的客运、货运价格报省物价局、运输管理局备案;其他水运企业的客运、货运价格报相关地市物价局、交通局备案。水运价格放开后,价格比较平稳。
  五、城市公交票价
  1999年1月至2003年3月,全省城市公交票价由各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审批。2003年4月,根据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福建省城市公交票价管理权限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1999一2005年,各地市公交票价分为一票制和累进制两类:一票制票价为全程每人1.00元,使用空调时2.00元;累进制票价为每人0.50元起步、每4~5站加收0.50元,依次递加;公交车成人月票每人40.00~55.00元、学生月票20.00~40元。在此期间,厦门市于2003年开始使用公交电子IC卡,刷卡时实行9折优惠。
  六、出租汽车票价
  1999年福建省对出租汽车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模式,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在省定基准价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2001年11月,省物价局批复调整福州市出租车运价,具体为:发动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上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8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8.00元;发动机排气量1.6升(含1.6升)~2.0升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5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7.00元;发动机排气量1.6升以下车型,每车公里租价为1.40元,基价公里为3公里,起租价为7.00元。
  2003年4月,福建省出租汽车收费标准管理权限授权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2005年11月,福建省开征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具体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开征时间和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七、交通服务收费(一)海陆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1998年,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省物价委、交通厅制定《福建省道路运输站收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道路客运、货运站收费分为客运车辆站务费、旅客站务收费、货运站务费和托运人、收货人站务费共四大类28项。客运车辆站务费分7个项目,其中客运代理费、行包运输代理费分别按客运运费和行包运费收入比例及车站等级制定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及以下站6%。旅客站务收费分7个项目,其中旅客站务服务费按客运里程分300公里以上、150~300公里、50~150公里、50公里以下4类,收费标准每人次分别为1.5元、1元、0.50元和0.30元。货运站务费分5个项目,其中货运代理费按车站等级分为一级站6%、二级站5%、三级站及以下站4%。托运人、收货人站务费分9个项目,其中货物保管费在货物到达货运站发出货物提领单或公告之日起3日内免费保管,超过3日提取每日收取保管费整车货物每吨2.00元/天、零担货物每千克0.50元,超过5天加倍计收。
  2001年4月,国家计委、交通部下发《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5月1日起放开水上客货运输价格,海陆运输延伸服务收费也随之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航空客运、货输延伸服务收费
  1999年1月至2005年11月,福建省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直沿用省物价委1997年制定的《福建省境内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2005年12月,省物价局印发《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民航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和企业收费行为,同时下发《关于民航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三)铁路客运、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
  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福建省铁路客运、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执行省物价委1998年制定的收费标准。
  2003年7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铁路多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作调整。
  (四)内贸港口收费
  1991年1月10日,省物价委、交通厅联合颁发《福建省港口费收规则》,该文件规定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引航、移泊费在引航里程10浬以内每净吨 (马力)0.13元,引航里程10浬以上每净吨(马力)0.26元。系、解缆费,5000净吨以上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50.00元,停浮筒每次80.00元;2001~5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40.00元,停浮筒每次60.00元;1000~2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20.00元,停浮筒每次30.00元;500~1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16.00元,停浮筒每次24.00元;50~5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趸船)每次8.00元,停浮筒每次12.00元;50净吨或100吨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进出港船舶每次每净吨(马力)0.25元,机动渡船及在港区内作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自备或租用的机动船每月每净吨0.60元。停泊费,停码头(趸船)每净吨(马力)每日0.10元,停浮筒每净吨(马力)每日0.05元。开关舱费,应船方要求,由港口工人操作,每开关舱一次7.00元。船舶代理费,计算单位为重量吨(W)的货物,按运费的1.5%计收,计算单位为体积吨(M)的货物,按运费的2.5%计收,行李、包裹按运费的6%计收。货物港务费,省内运输的按运输费总额的4%计收,由省外直达本省或由本省直达省外的按运输费总额的3%计收。
  1993年3月1日,福建省部分港口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船舶港务费,进出港船舶每次每净吨(马力)调为0.30元,机动渡船及在港区内作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自备或租用的机动船调为每月每净吨0.75元。系、解缆费,5000净吨以上的船舶,停码头每次82.00元,停浮筒每次每次132.00元。2001~5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66.00元,停浮筒每次99.00元;1000~2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33.00元,停浮筒每次49.00元;500~1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26.00元,停浮筒每次46.00元;50~5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13.00元,停浮筒每次20.00元。50净吨或100吨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免征。开关舱费,应船方要求,由港口工人操作,每开关舱一次调整为11.00元。船舶代理费,计算单位为重量吨(W)的出口货物,调整为按运费的1%计收,计算单位为体积吨(M)的出口货物,按运费的1.5%计收;计算单位为重量吨(W)的进口货物,调整为按运费的0.5%计收,计算单位为体积吨(M)的进口货物,按运费的1%计收。货物装卸费、租用港口杂费也作了部分调整。
  1996年11月1日,福建省调整部分港口收费标准,主要是调整了货物装卸费、港口驳运费的计费率,并明确船舶代理从港口的业务经营范围中分立出来。其余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作变动。
  2005年7月27日,省交通厅、物价局联合下文转发执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规定对内贸港口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8月1日起全省执行交通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货物港务费,沿海港口每吨0.50元(其中福州港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内海港口1.00元。引航费,引航里程10浬以内的,按每净吨0.20计费,超过10浬的按每浬加收0.002元计费。拖轮费,沿海港口每马力小时0.35元,内河港口0.42元。停泊费,内贸生产性停泊每净吨(马力)每日0.06元。系、解缆费,2000净吨以上的船舶,停码头每次140.00元,停浮筒每次200.00元;501~20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70.00元,停浮筒每次100.00元;50~500净吨的船舶,停码头每次30.00元,停浮筒每次50.00元;50净吨以下的船舶免征。开关舱费,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舱口50.00元,501~1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00.00元,1001~2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70.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舱口340.00元。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5公里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公里,每公里加收0.10元。倾倒垃圾费,船运每次50元,陆运每次20元。码头供水劳务费,供水100吨及以下每次100.00元,100吨以上每次200.00元。围油栏使用费,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船次1000.00元,500~1000净吨船舶每船次1200.00元,1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船次1400.00元。
  八、交通规费(一)铁路建设附加费
  1999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福建省仍按1991年4月国家物价局、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下发《关于福建省征收铁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对经铁路运入福建省的货物和福建省境内铁路运输货物,每吨公里征收0.01元的铁路建设附加费。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5月,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同意福建省延长征收期限至2005年12月31日,征收标准和征收范围不变。
  (二)公路运输附加费
  1.客运附加费
  1999—2003年,福建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仍按1998年10月调整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按座位折算为每座每月120.00元。
  2004年1月1日,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将客运附加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按座位折算每座每月90.00元征收。此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变动。
  2.货运附加费
  1993年1月1日,福建省开征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收费标准为营运车辆每车每月每吨40.00元;非营运车辆每车每月每吨20.00元。
  2000年3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将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更名为公路货运附加费,同时取消非营运车辆每车每月每吨20.00元的征收标准,营运车辆仍按每车每月每吨40.00元征收。此标准直至2005年年底未调整。
  九、车辆通行收费
  1997年4月,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委调整“两纵三横”(两纵是指国道324和205线,三横是指国道316、319和省道三明至仙游郊尾线。)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此征收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变。
  1997年12月,福建省第一条高速公路福建一厦门一漳州(简称福厦漳)高速公路建成通车。省交通厅、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 (试行期自1997年12月起至1998年12月止)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0.35元。1998年7月,为使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324国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相衔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厦漳高速公路部分区间车辆通行费实行基价征收办法,即凡进出泉厦漳高速公路的2~5类车辆,区间行驶一个站的,在原区间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基价10.00元,区间行驶二个站的,在原区间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基价5.00元,区间行驶三个站或以上的,仍按原定收费标准执行,此后福建省高速公路区间收费一直沿用该标准。
  自1999年1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厦漳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省物价委、交通厅、财政厅重新调整了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0.45元。
  2000年1月,省物价委、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罗源一宁德、漳州—龙岩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此价格为试行价,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正式定价。
  2000年1-7月,省物价委先后批准福宁、三福、罗长、漳龙高速公路建成后小型车收费标准按每车公里0.60元计征(其他类型车辆收费标准类推),具体标准待正式建成通车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核定。
  2001年1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正式核定罗宁、漳龙一龙岩段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同试行价。3月1日,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重新调整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由原0.45元调整为0.50元。
  2002年1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漳龙高速公路漳州段和溪至龙岩段龙门车辆通行收费标准。
  2002年7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福鼎—宁德高速公路漳湾至罗源一宁德高速公路宁德、罗源、上楼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002年9月1日起,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调整漳州一龙岩高速公路漳州段和溪至龙岩段龙门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同时对部分车型分类作了调整。
  2002年10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漳州一诏安高速公路漳州港站至福厦漳高速公路各收费站和诏安南站至闽粤省际福建收费站区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同意龙岩一长汀高速公路建成后小型车按每车公里0.60元计征(其他车辆类推),具体标准待正式建成通车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批核定。12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调整福厦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由原0.50元调整为0.55元;下达罗源一长乐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55元,自全线建成通车试运营之日起执行;重新核定罗宁、福宁高速公路漳湾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自罗宁、福宁高速公路漳湾段与罗长及福厦漳高速公路联网通车之日起执行;核定漳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50元,自全线建成通车试运营之日起执行。
  2003年6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核定漳龙高速公路龙文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自漳龙高速公路龙文段与福厦漳高速公路联网通车试运行之日起执行。
  2003年6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核定福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自福宁高速公路全线通车试运营之日起执行。
  2004年9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北京一福州高速公路福建省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55元,自该段高速公路三明至福州兰圃运营之日起执行。11月,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下达漳州一龙岩高速公路全线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小型车每车公里为0.60元,自漳州一龙岩高速公路漳州长洲镇至龙岩龙门全线运营之日起执行。
  2005年4月,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重新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
  第三节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1999年4月,省物价委下发《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游览点门票价格的管理权限,国家定点管理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除中央和省管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定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行分级管理。厦门市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1999年,省物价委调整连城冠豸山风景区、南平武夷山风景区、三明金湖风景区门票价格。
  2000年2月、3月、6月,省物价委先后调整永安桃源洞一石林、冠豸山和武夷山风景区门票价格。
  2001年8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细则》,规定了定价范围、定价原则、作价办法、管理权限、审批程序、优惠对象。特别是在管理权限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凡属国家级游览参观点,其门票价格制定与调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除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景区所在地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厦门市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厦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与调整应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001年8—9月,省物价局先后调整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
  2002年4月、9月、11月,省物价局先后核定湄洲岛鹅尾神石园、杨家溪景区、泰宁猫儿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泰宁状元岩公园、永安市安贞堡、南靖县田螺坑土楼门票价格。11月,调整冠豸山风景区、永安桃源洞一石林风景区门票价格。
  2003年4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省物价局制定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授权设区市政府制定省以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参观点配套的漂流、竹排、缆车、游渡船等服务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2003年6月,省物价局调整平潭县海坛风景区门票价格,核定昙石山遗址门票价格。8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武夷山风景区门票价格。9—12月,省物价局先后核定鼓山十八景公园、泉州开元寺景点、清源山风景区门票价格。
  2004年1月,省物价局对原由市、县(厦门市除外)价格部门审批,后升格为国家级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以及省里委托各设区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国家级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设区市价格部门重新上报省物价局批准。8月,省物价局先后核定泉州部分国家级游览参观点,三明状元岩、猫儿山,平潭仙人井,鸳鸯溪白水洋景点门票价格。
  2005年1月,省物价局核定武夷山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2月,省物价局核定鼓山风景区门票价格。3月,省物价局调整太姥山风景区、永安安贞堡景区门票价格。6月武夷山风景区执行新的门票价格。7—11月,省物价局先后核定太姥山嵛山天湖景点、连城四堡古书坊建筑群、泰宁世界地质公园部分景点、长汀革命旧址群、永定客家土楼、古田会议旧址、平潭将军山景区、永泰青云山、平潭将军山景区门票价格。2005年,省物价局还对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进行重新核定(确认)。
  第四节 有线电视收费
  1991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联合制定全省有线电视维护费、收视费标准。各地(市)有线电视台举办的有线电视服务收费标准,除厦门市、石狮市在不超过省定标准50%的幅度内上浮外,其他地(市)的维护费和收视费的收费标准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范围内制定。1992年5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福建省有线电视建设费及证照工本费收费标准。电视建设费:福州市(指鼓楼、台江、仓山、郊区)有线电视建设费为每终端每户200元,其他地(市)、县 (区)有线电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地(市)物价委、财政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物价委、财政厅备案。证照工本费,有线电视站许可证每证1.3元,有线电视工程设计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工作安装许可证每证均为2元。从1993年12月1日起,按照省物价委、财政厅颁发的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重新核定的有线电视收费标准执行。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和收视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有线电视线路维护费每月每户2元;有线电视收视费,每自办一套节目,每月每户收取收视费2元,自办节目4套以上的每月每户收取的收视费最高不得超过8元。各地(市)有线电视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地(市)物价委、财政部门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审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厦门市有线电视收费(含建设费、维护费、收视费)由厦门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凡新增的有线电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1993年,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 (最高)每月每户8元,维护费2元。建设费收费标准每户每月每个终端100~380元之间,其中福州每户每月每个终端为200元、厦门市每户每月每个终端为280元。1996年,厦门市将收视维护费标准从每户每月每个终端从8元调至12元。1998年4月,省物价委核定各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卫星(有线)电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3元,加上现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每月每户10元,合计每月每户13元。
  2002年12月,省物价局核定有线付费电视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规定付费电视业务应遵循“自愿委托、有偿服务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不得与现行有线电视搞“捆绑式”、“人户式”服务。
  2003年4月,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明确有线电视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电视收视维护、加密频道、增值业务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审定。装移户工料费、建设费、区域性的电视收视增值业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7月,省物价局核定平潭县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为每月每户15元(其中加密频道3元、收视费8元、维护费4元)。12月,省物价局印发《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办法》,对收费主体、收费性质、项目设置、管理权限、管理方式、审批程序、开支范围以及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2005年,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13元,厦门市每月每户12元,平潭县每月每户15元,全省有线电视人网费每户在300~380元之间。
  第五节 邮政电信资费
  一、邮政资费
  1999年3月1日,福建省调整部分国内邮政资费。国内平信资费在城市城区和行政县范围内通信,首重资费每20克提高到0.60元,发往城市城区外及行政县外信函的首重资费,提髙到0.80元。其他邮政资费作相应调整。
  1999年3月26日,福建省取消邮政地方建设附加费。2000—2005年,全省邮政资费标准保持不变。
  二、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2000年9月,省物价局、邮政局下发《关于开展包裹直投到户收取服务费的通知》,核定包裹直投到户每件最高收取3元,各地、市、县邮政局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分档次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2002年2月20日,省物价局制定全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一年。
  2002年9月20日,省物价局核定省内特快专递次晨递业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在国家规定的国内特快专递资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限时服务费每件4元。2003年5月1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本省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收费标准,并改为政府指导价,以2002年2月制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允许上浮幅度10%,下浮不限。全省各项邮政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一直执行到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三、电信资费(一)固定电话资费
  1999年3月1日,省物价委、邮电管理局取消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电话地方附加费,对本地网营业区通话费标准按每3分钟0.20元执行。固定电话初装费,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即市内电话初装费每部800元、农村电话初装费每部500元,允许下浮20%,残疾人安装电话按政策允许减免30%。省定长途电话附加费由每分钟0.20元调至每分钟0.15元。同时,降低国际电话资费标准,省内拨打除中东地区以外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电话通话费,凡1分钟高于12元的全部降为12元,拨打低于12元的维持原标准。省内拨打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电话通话费全部调至每分钟15元。省内拨打港澳和台湾地区的电话资费由每分钟8.10元降为5.00元。3—12月,省物价委、邮电管理局先后调整永春县等部分县市电话月租费标准。
  1999年3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取消加收的每分钟0.20元农村电话建设专项长途电话附加费。5月1日,省物价委、邮电管理局进一步明确全省公用电话、IC卡电话、磁卡电话拨打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资费标准:公用电话拨打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按3分钟0.20元标准收取,代办手续费不计时长按每次0.20元收费;IC卡电话、磁卡电话拨打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按3分钟0.20元收取;继续执行1996年制定的农村用户打C3网内的区间通话费8折优惠政策,但农村公用电话 (含IC卡、磁卡)打C3网内区间电话不打折,按每分钟0.40元收取。
  2000年1月1日,省物价局核定固定电话主叫号码显示业务资费标准为每月每户2.00元。1一8月,省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先后调整部分县市电话月租费标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 (其中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自2001年1月21日起取消)。降低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由原每1钟0.50元、0.60元、0.80元和1.00元四级计费统一调整为一级计费,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资费标准为每6秒钟0.07元。降低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资费,改革计费单元,国际及港澳台电话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国际电话不再区分被叫地点,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80元,港澳台电话不再区分广东省和内地呼叫,统一调整为每6秒钟0.20元。放开寻呼机服务费、IP电话业务费,以及过户费、呼叫转移、来电显示、短消息等增值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3月6日,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核定本地网无线接人电话试行资费标准,基本月租费25元,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每分钟0.20元(单向收费),允许电信企业在上下不超过20%幅度内确定执行标准,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按固定电话区间电话资费标准执行。3月13日,省物价局对固定电话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按照城市、区域划分为福州市和厦门市、其他设区市的市及县级市、所有行政县、其他设区的市及县级市的农村、所有行政县的农村、办公电话等4级6个档次;用户中继线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月100.00元。同时,改革计费单元,调整本地电话资费标准,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市话)计费单元首次3分钟计费,以后每1分钟计费1次,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0.20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为0.10元。将本地网营业区范围扩大到行政县(含县级市,下同),县(市)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资费标准。取消区界外线路建设费每公里收取300.00元和区外线路月租费每月收取10.00元的规定。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仍按每分钟0.40元执行。5月21日,全省IC电话按首次3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本地网营业区间每分钟0.40元收取;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按首次3分钟0.4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本地网营业区间每分钟0.50元收取;IC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的资费标准均含代办服务费和话机维护及业务管理费,不再向用户加收任何公用电话服务费。
  从2002年6月1日起,全省执行省电信公司固定本地电话装移机工料费调整标准,其中装机工料费为楼房建筑物有预埋电话管线并经验收合格的,每部50.00元;楼房建筑物没有预埋电话管线,或有预埋电话管线但经验收不合格需重新布线的,每部150.00元。移机工料费标准不得高于装机工料费标准;用户申请装移机需要新架设线路的,所需工料费按实收取。装移机手续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普通电话、电话副机、出租电路均按8.00元标准收取。取消电话初装费收费项目。7月,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核定省电信公司公用电话服务收费标准,各类智能网电话卡及被叫付费电话的代办手续费,每次0.50元(不计时长,按次收费);来话叫人传呼代办手续费,每次0.50元(不计时长,按次收费):接受寻呼等回话代办手续费,每次0.20元(不计时长,按次收费)。
  2003—2005年,经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审批,省电信公司、铁通福建分公司、中国网通福建分公司等省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相继开展短期优惠促销活动,推出一系列资费套餐方案,优惠促销方案或资费套餐方案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
  (二)移动电话资费自1999年3月1日起,福建省移动电话(含模拟移动电话、数字移动电话)入网费统一调整为700.00元,允许下浮20%。移动电话八闽通人网费标准不变。3月15日,省物价委、邮电管理局对号码中带“4”的移动电话号码入网费实行下浮政策,即在当时移动电话入网费标准基础上,对选择号码末尾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下浮100.00元;对选择号码中间带1个“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50.00元;对选择中间连续带“4”或中间和末尾同时带“4”的移动电话,每部入网费下浮200.00元。对一个用户入网最高下浮不得超过200.00元。“本地通” 带“4”号码入网按上述标准减半下浮执行。
  1999一2003年,全省移动电话资费未作调整,仍执行1994年制定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
  2004—2005年,经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物价局审批,福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等省内移动电话运营企业相继开展短期优惠促销活动,推出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优惠促销方案或资费套餐方案,优惠促销方案或资费套餐方案一般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
  (三)出租电路资费
  1999年3月1日,全省大幅度降低出租电路资费。用于移动通信(无线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市内用户中继线租费标准由每月1000元下调到600元;话音(音频)电路资费平均下调17%,数字数据电路(DDN)资费平均下调24.7%;数字电路资费下调57.4%。10月1日,中国电信出租的数字、数字数据、模拟电路资费标准平均再降低30%,其中主要由互联网单位租用的省际800公里以上2兆数字数据电路月租费由现行10万元降低到5万元;中国电信和吉通公司向互联网服务商收取的实行包月制的网络使用费,平均降低45%,其中1~2兆速率数字专线网络使用费由15万元降低到8万元;经营性单位租用中国电信的模拟中继线月租费标准由600元统一降低到280元,用于互联网服务的数字中继线降低50%。
  2001年1月1日,执行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全省大幅度降低国内出租电路资费,简化计费档次,将国内出租电路的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省内、省际800公里(及以内)和省际800公里以上5档资费合并为本地网营业区内、营业区间、长途3个档资费,出租电路资费。降低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国际及港澳台出租电路资费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平均下调72.8%。
  2003年5月1日,省通信管理局、省物价局核定省电信公司出租电路及市内用户中继线一次性费用最高收费标准为:话音(音频)电路及模拟市内用户中继线业务,工料费300元/端,调测费200元/端;用户对话音(音频)电路及模拟市内用户中继线业务进行调整,调整费按调测费收取,不另收工料费。数字中继、ISDN 的PRI (30B +D)业务,工料费2000元/端,工料费不区分电路速率;调测费为1000元/条,不区分电路速率,本地营业区内电路端到端;用户有对数字中继、ISDN的PRI (30B+D)业务进行调整,调整费按调测费收取,不另收工料费。数字电路业务,工料费2000元/端,工料费不区分电路速率,不区分国际、国内及营业区内、区间;调测费不区分电路速率,端到端本地电路为1000元/条,国内长途电路2000元/条(含本地段),国际及港澳台电路3000元/条(含国内段);用户对数字电路业务进行调整,调整费按调测费收取,不另收工料费。费用标准中计价单位的“条”,指运营商提供给租用者的一条从起点至终点的全程电路或中继;“端”,指一条电路或中继在用户处的终止点。
  第六节 中介服务收费
  1999年12月,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门联合下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00年4月30日,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对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范畴、管理制度、价格形成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
  2002年2月,省财政厅、物价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将福建省5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2004年12月,省物价局下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制定、调整并公布《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项目》。
  2005年12月,省物价局公布第一批《福建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57项。
  一、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收费(一)条码标识委托检验服务收费
  2001年9月,省物价局核定条码标识委托检验服务收费标准16个标准项,试行期2年,2004年11月重新核定公布其收费标准,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未作调整。
  (二)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
  2001年5月,省物价局核定化学分析和鉴别收费标准5个标准项。该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三)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1999年1月一2003年3月,福建省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仍按1998年4月国家计委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003年4月,国家计委重新制定无线电设备检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计28大类59项。无线电设备检测收费内容包括:发射设备(工作频率范围、频率容限、额定输出功率、调制特性、邻频道功率、杂散发射、发射带宽,以及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他测试项目)和接收设备(接收灵敏度、解调特性、邻道选择性、同频干扰、阻塞、互调抑制、杂散响应抑制,以及根据设备种类不同需附加的其他测试项目)两大类。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
  2005年6月,省物价局核定福建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试行期1年,同时规定小车类每车次最髙收费195元、大车类每车次最高收费175元,对检测项目不合格的车辆,第一次复检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复检的项目按相应的单项检测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二、(一)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
  1999年9月,省物价委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2个标准项。此收费标准执行至2002年11月。具体标准为:评估车价在20万元以下,按评估车价2.6%(其中交易中心2%,价格鉴证机构0.6%)收取,交易服务费最低收费标准为180元;评估车价在20万元以上,按评估车价2.2%(其中交易中心1.6%,价格鉴证机构0.6%)收取,交易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000元。旧机动性车交易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2002年11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此标准试行期限1年后延长至2004年5月。
  2004年6月,将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分离,并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权限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平均降幅达56%。2005年5月,省物价局先后核定龙岩、漳州、泉州、南平、宁德市等7家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按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税务代理收费
  2000年5月,省物价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税务代理收费标准10类17项。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具体标准为: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费:50~200元/项;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费:50~200元/次;代纳税人办理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简易申报50~200元/(项.次),复杂申报200~500元/(项.次);代办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代办缴纳税款100~200元/(项.次),代申请退税按退税金额0.5%~1%收费,最低不低于2000元/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次;制作涉税文书:50~500元;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增值税纳税审核按年销售额高低300~600元,所得税审核按资产总额的0.04%~0.07%,每年最低3000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全面纳税审核按企业规模大小每次4000~15000元;建账建制、办理账务:个体工商户300元/月,小型企业300~500元/月,全年一次性清账、调账、建立财会制度2000~5000元/次;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按税总额3%,每次最低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开展税务咨询:注册税务师(主任、副主任)每小时不超过120元,注册税务师不超过80元,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30元;受聘担任税务顾问: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产权交易佣金、鉴证等收费
  2000年7月,省物价局核定省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佣金、资产鉴定费及信息发布费的收费标准。此标准试行期至2002年8月1日止。试行期满后,省物价局于2002年8月正式核定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要求对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降低30~50%。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没有变动。
  (四)律师、公证服务收费
  1999一2001年,全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未做调整(见1999年版《福建省志.物价志》第1131页)。
  2002年3月,省物价局、司法厅下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重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多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2)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的,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10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3)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1)(2)项标准收取。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4)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1)(2)(3)项标准收费。
  (5)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第一档:100~200元/小时;第二档:200~400元/小时;第三档:400~600元/小时;第四档:600~800元/小时;第五档:800~1000元/小时;上述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做调整。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2002年11月,福建省执行全国统一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做调整。
  (六)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
  2002年12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尾矿库安全评价收费标准4项,该收费标准试行期1年。2004年6月重新核定,收费标准不变。此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七)矿山安全评估收费
  2003年7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矿山安全评估收费项目共计3大类15项,试行期1年。2004年10月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此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
  2004年4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收费项目共计4大类15项,试行期1年。
  (九)铁路专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铁路专线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不分等级类型每条线路收取6000元安全评价费用。评价机构对已收取库房或货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费用的铁路专线,不得再收取铁路专线安全评价费。
  (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收费标准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单元。重大危险源辨识按GB18218-2002的规范标准执行,国家如出台新的替代标准从其规定。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不分等级类型每个重大危险源收取5000元安全评价费用。
  (十一)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
  2000年6月16日,省财政厅、物价局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5类16项。自1999年12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2002年8月,省财政厅、物价局同意上述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自8月15日起继续执行两年。
  2005年10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并对血液、体液部分中的血常规类、凝血实验两个项目收费标准分别从500元调为700元,其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做调整。试行期两年。
  三、认证、鉴定中介服务收费(一)资信评级服务费
  1999年7月,省物价委核定资信评级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3类11项收费标准项。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做调整。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
  2001年8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分5档采用定额和差额累进计费方式。2003年12月,省物价局正式核定该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持不变,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三)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才资信认证收费
  2002年9月,省物价局核定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人才资信认证等中介服务收费标准3类13个标准项,试行期1年。2004年1月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不变。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四、其他中介服务收费(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
  2002年2月,省物价局核定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共计8类92项,试行期1年。2003年4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该项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变,此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未作调整。
  (二)林业中介服务收费
  2003年9月,省物价局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共计3类10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准价分别为:木材检验费:第一道检验(即林区公路边或木材生产单位货场原木销售交货检验)每立方米9元;第二道检验(即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木材进出仓及销售检验)每立方米4元。伐区调查设计费:采用全林分每木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9元;采用标准带或标准地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7元;采用其他方法调查法调查林木蓄积量的,按林木蓄积量每立方米4元。以上木材检验、伐区调查设计费收费标准中准价均允许上浮20%。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评估收费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方法,按不同评估值分别为0.1‰ ~6‰。2005年11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林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在保留200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为减轻林农的负担,取消原木材检验、伐区调查设计费收费标准允许中介机构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20%的规定。
  (三)职业介绍等服务收费
  2004年9月,省物价局制定全省职业介绍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共计3类17项,试行期一年。2005年8月,省物价局同意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试行期延长两年。
  (四)药品招标收费
  2000年10月20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核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招标中介机构可向招标人收取标书费,每份100元;向中标方收取招标服务费,招标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中标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招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4档。
  2001年10月15日,福建省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150元;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企业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仍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全省按国家规定费率和允许的上浮标准,上浮10%执行。招标服务收费改为5档。
  2002年4月1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单个企业单个品种的中标合同金额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方法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
  2004年6月1日,省物价局发出《关于降低药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调整招标代理服务费标准。2005年,福建省药品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2004年收取标准。
  (五)司法鉴定收费
  2005年7月25日,省物价局批复省中科司法鉴定所(属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法检验、鉴定临时收费标准。
  2005年7月25日,省物价局批复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属中介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面向社会提供交通事故法医临床鉴定、驾驶人饮酒检测服务临时收费标准。
  (六)茶叶农残检测收费
  2005年8月15日,省物价局批复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核定茶叶农残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七)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
  2002年7月,省物价局转发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有7项。
  1.申请费申请费收费标准为600元。其中,受理境外申请,另收通信费500元,非中文资料翻译费1000元。
  2.产品检测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工厂审查费收费标准为每个监督审核员每个工作日3500元。
  4.批准与注册费收费标准为每次500元。
  5.监督复查费按不超过认证时的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的各25%收取。但对涉及认证产品扩展和变更的监督复查,其工厂审查费和产品检测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
  6.年金收费标准为获证产品每年400元。
  7.认证标志费对按规定直接使用认证标志的,标志费收费标准为:8毫米标志每枚0.07元,15毫米标志每枚0.14元,30毫米标志每枚0.28元,45毫米标志每枚0_52元,60毫米标志每枚0.56元。
  对经认证机构批准在产品或包装上自行印刷或模压标志的,收取标志批准使用费,标志批准使用费为每一种标志使用形式每年1000元。
  (八)报关代理收费
  2002年8月5日,省物价局批准打印报关单证明联收费标准。进口付汇报关单证明联每单8元;出口退税和出口报关单证明联,每份2张15元,单张8元;进、出口加工贸易报关单证明联每单5元。
  2005年3月,省物价局重申国家计委1988年规定的报关收费标准:报关单预录入收费标准为每批货物30元,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收费标准每份台账合同50元。
  (九)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中介服务收费
  2003年2月,省物价局批复,省人事厅所属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中心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
  1.国(境)外联系中介服务收费对接受委托代企事业单位及人员联络国(境)外培训及考察渠道、联系出国人的国(境)外接待单位,并代办相关手续的,其收费标准为:赴港澳台考察培训的每人次650元,赴外国考察培训的每人次800元。
  2.赴外培训手续代办服务费对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代办赴外培训申报及有关手续的,其收费标准为:代办赴港澳台培训手续的每人次350元,代办赴外国培训手续的每人次400元。
  3.海外专家推荐中介服务费对接受用人单位委托,为用人单位物色推荐合适的国(境)外专家,推荐成功的,推荐服务费每人次1000元。以上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不变。
  (十)劳动伤残鉴定收费
  1997年7月,省物价委、财政厅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因工伤害、职业病评残鉴定或复查鉴定每例180元,其他伤残鉴定每例250元;省和地(市)两级劳动伤残鉴定机构受理的争议仲裁鉴定每例按200元收取。
  2003年7月,省物价局重新核定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全省劳动伤残鉴定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例260元。此收费标准至2005年年底不变。
  第七节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1998年6月1日,福州市区(不含马尾区)开始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和自备水总量的90%计算。
  1999年9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就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提出要求。2001年10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可按用水量每吨0.50元左右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山区、沿海差异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大小,由当地政府提出调价、定价方案,经省价格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执行。省政府办公厅于2002年7月、2003年9月分别制定了《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补充意见的通知》、《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补充通知》等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政策文件。
  2004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下管一级(省管设区市、设区市管县、市)的办法审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同时,提出城市污水处理费可按用水量每吨不低于0.80元的标准征收。2005年9月,福州、厦门市污水处理费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全省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情况福州市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的收费标准为每吨0.15元,2000年6月1日调整为0.25元。2001年4月1日将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吨0.55元,其他类别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厦门市1999年3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元,2003年12月1日调整为0.5元。2005年8月1日再次调整收费标准,民用水为每吨0.8元,工商企业用水为1元,特种行业用水为1.2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宁德市2003年5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莆田市1999年9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5元,2003年5月1日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泉州市2000年10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30元,2003年11月1日调整为0.50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漳州市2000年8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龙岩市1999年1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15元,2002年11月1日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三明市2000年4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0元,2002年4月1日调整为0.40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南平市2000年1月1日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每吨0.25元,2003年1月1日调整为0.4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2001年4月,三明市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2年9月,省政府制定《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规定已建成的和“十五”期间规划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场的市、县可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原有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2003年4月,《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004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求现阶段城市居民的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每户每月按不低于9元收取。至2005年年底,全省设区市中有福州、三明、南平、漳州、莆田、龙岩等市已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全省部分设区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福州市2003年5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6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5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人每月2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2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莆田市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10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3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2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漳州市2004年7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8元(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每户每月7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3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龙岩市2003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人每月2.5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2.5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三明市2001年4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户每月5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3元,学校寄宿生每人每月2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营业场所每平方米每月0.3~1.0元,宾馆等客房按实际床位每月每床5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南平市2003年1月1日开始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常住户每人每月4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4元,单位人员每人每月3元。该收费标准延续至2005年年底。
  第八 节房地产收费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土地转让手续费在1999年6月前根据1988年省政府《关于批准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和省物价委、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地籍管理等收费标准的通知》,是地籍管理费中的部分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土地增值总额的3%~5%征收。1999年6月,省物价委、财政厅发出《关于重新核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将土地转让手续费从原来的地籍管理费中分离出来,并对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均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土地转让手续费只限在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买卖、交换、赠与行为时征收,其他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征收。收费标准自1999年7月1日起试行。
  2002年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调整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把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纳入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征收范围,并规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
  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手续费=(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所分摊的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 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单价以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价格结合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数计取,土地使用权出售或赠与费率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区确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手续费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按0.3%收取;租赁手续费按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总额的1%收取,按年交纳;抵押手续费以土地使用权抵押金额为标的,抵押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按0.08%收取,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0.06%收取,100万~300万元 (含300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300万元的按0.02%收取。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其土地转让手续费按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的0.2%收取。
  2003年9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将土地转让手续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项目统一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2004年12月正式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 (含出售、交换、赠与)服务费和土地使用权抵押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不得强制收费。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或抵押金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
  土地使用权出售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协定交纳,交换服务费由交换双方各负担一半,赠与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抵押服务费由抵押人负担。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已收取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费的,不再收取抵押服务费,收取抵押服务费过程中涉及外币时,一律按当日外币市场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再按规定收取。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的,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次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只能以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总额为基数收费。凡开发单位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企业改组、资产重组等涉及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土地使用证”过程中,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1999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重新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凡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一定的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为:房屋买卖(指二次交易)按成交价总额的0.8%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按成交价总额的0.2%收取,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的按实际成交价的0.4%收取,由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年租金总额的1%交纳,按年交纳,由出租方负担。房屋抵押手续费以抵押金额为标的,按累进费率计收:抵押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按0.08%收取,50万~100万元(含)的部分按0.06%收取,100万~300万元(含)部分的按0.04%收取,300万元以上的按0.02%收取。房屋分割手续费按评估价的0.8%收取(评估不得收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赠与手续费以房屋评估价总额的一半为基数,按0.4%收取。房屋继承、析产不得收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时,免收交易手续费。2001年3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1999年制定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
  2002年3月,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规定,住房交易手续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6月,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出《关于规范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房地产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房屋转让中的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下同)3元,存量住房(指二次交易或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行交易的,下同)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减半征收,拆迁安置房扣除等面积部分后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新建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非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屋租赁中的住房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每宗100元(一次性收取),由出租人承担。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房屋年租金2万元以下,每件次为年租金的1.5%;年租金2万元以上,每件次为年租金的1%,由出租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
  1999年10月,省物价委、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项目总投资的0.03%。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项目总投资的0.03%,中标后再向各中标单位收取的费用:实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按设计费的2%收取;实行监理招标的,按监理费的2%收取;实行材料设备招标的,按中标工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厦门市为0.02%,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0.03%,宁德地区、莆田市、南平市为0.04%);实行施工招标的,按中标工程造价(中标价)收取(福州市、厦门市为0.06%,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0.08%,宁德地区、莆田市、南平市为0.1%)。单项工程收费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
  2000年12月,省物价局、财政厅正式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标准,并对单项工程最低收费限额作出调整,即直接发包的建设项目每项收取300元;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每项收取800元,其中向建设单位收取300元,向中标的施工企业收取500元。单项工程最高限额为每项不超过10万元。其他基本项目收费标准不变。
  2002年8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建设工程交易手续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招标单位收取的场地使用费和向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可向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单位收取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每宗2000元,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每宗1500元,其他县(市)为每宗1000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定标、报建、咨询等服务,可向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项目建安造价和中标价分级计费,分别向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的服务收费,以每宗建设工程中标价分级计费,向中标单位收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每宗建设工程建安造价分级计费,报建时向建设单位收取,不收场地使用费。
  2003年12月,省物价局重新规范并细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水平基本与2002年标准相同。调整的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每宗1000元,漳州市、三明市、南平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每宗500元,其他县(市)每宗300元。
  四、建设工程监理收费
  1999年12月,省物价委发出《关于收取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概(预)算的0.1%收取,工程招标咨询的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监理费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试行。
  2001年3月,省物价局对试行的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核定。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概(预)算的0.13%计取。工程招标咨询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原省物价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监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
  工程保修阶段监理费可参照施工阶段监理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双方协商议定;中外合作、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1999年1月至2000年11月,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照省物价委1998年2月《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执行。
  2000年11月,省物价局、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
  1999年至2003年7月,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继续执行1995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的规定。2003年8月,省物价局、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属于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采用设区市价格部门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以及收费对象等事项,属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项目应当逐一标明,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主动向委托人介绍有关中介服务的收费及服务内容等情况,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对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重复收取咨询费。在完成买卖代理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
  2.凡涉及企业土地、房屋、国有资产抵押评估的,其收费均按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60%计收。企业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需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评估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的30%幅度内计收。
  3.房地产作为整体资产的部分,按整体资产一并评估的,其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原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房产评估、一般宗地评估、房地合一评估的收费标准均按《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执行,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上下浮动10%。对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房地产买卖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作出明确规定。以上收费标准从2003年9月起执行。
  2.序号2~4项属客户自愿选择项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行要求客户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房屋租赁中介服务项目,办理好房屋租赁入住手续之后,额外提供的其他延伸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房屋租赁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不包含在中介费中,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此种代收代付的税(费),应明码标价。
  2004年9月,省物价局、建设厅重新规定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包括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存量房(二手房,下同)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具体浮动幅度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延伸服务收费项目仅适用于存量房买卖中介经纪服务。房屋置换代理服务收费和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仍按2003年的规定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买卖代理服务项目后,额外提供的属自愿选择并超出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私自分解收费项目和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及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该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分为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1999年至2002年2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继续按照1992年7月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2002年3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并执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除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之外),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勘察人、设计人应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工程勘察收费是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通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执行。
  工程设计收费是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照2002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执行。
  八、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
  2001年7月,省政府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全面整顿,要求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严格规范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2004年2月,省物价局出台《福建省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全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除别墅、居民自建房和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中配套电力工程由电力企业建设的,由各级电力企业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范围包括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不含提供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和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收费标准按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底层为商业店面的)收取,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的建筑面积。全电缆工程具体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不含所辖县、市,下同)多层住宅每平方米78元,髙层住宅每平方米88元;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63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73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具体收费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73元,髙层住宅每平方米81元;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多层住宅每平方米58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66元。全架空线工程按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收费标准的90%计收。住宅建设单位要求提高配置容量的,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提高10%;车库、车棚、垃圾房等公建设施如果要求低于每平方米40瓦标准配置的,按容量比例收费标准相应下调。该收费标准为设区市的最髙收费标准,其他市、县的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最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市、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各级电力企业在与住宅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时,向住宅建设单位出具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供电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及电力工程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后,各级电力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电力工程,并承担建成后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住宅建设单位如要求提高材料和设备配置档次的,可与当地电力企业协商补差价,并在合同中约定,同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住宅建设单位交纳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费后,除应配合电力部门进行供配电施工、协调破路等事宜,并按设计要求提供供配电施工用房和通道外,其他费用一律由电力企业承担,各级电力企业不得另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工料费等其他费用。该项收费于2005年5月1日停止执行。
  第九节 物业服务收费
  1999年3月,省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以及代办收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涉及公众的公众性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以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普通居民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核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中各种押金、代收费用的规范整顿,严禁乱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要对住户公开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费办法,切实为住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12月,省物价委重新制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从2000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规定,实行分等级定价,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以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业主的承受能力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补偿,又要根据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水平。无电梯住宅的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包括公共水电费。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对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共同初评收费等级,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批工作,制定出本地区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000年8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运用价格收费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本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认真实施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分等级定价,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对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直至取消收费项目。11月,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物业管理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将物业管理企业执行价格政策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等作为年度审验的重点内容,要求各地价格部门认真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年度审验工作,并对参加年度审验的单位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年度审验结论。对经审验基本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降低其收费标准;不合格的单位,作降级、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收费资格处理。
  2002年7月,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项目和代收代缴项目收费情况公布制度的通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包括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服务,如卫生保洁、安全保卫、消防监督、设备设施的养护、交通秩序的管理、绿化的管理维护和代收代缴的服务等公共性服务项目以及公布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代收缴水电费、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收费情况,并在服务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立宣传栏进行张榜公布。
  2003年9月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10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已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只有一个业主或业主人数较少的,可视同已成立业主大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并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在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必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但尚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仍然实行政府定价;原已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后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12月,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建设部出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下发《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对未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以及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小区(不含酒店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指导标准,制定基准价格,允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10%,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对酒店公寓、别墅、独立商场、工业厂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已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起始时间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
  2004年8月,省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2005年1月,省物价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价格部门在核定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时,不再将接受委托代收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代办性质的服务工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内容。多层住宅(无电梯)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包含公共水电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产权人或使用人分摊公共水电费,若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费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指导价标准由各市、县价格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已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从其约定;已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双方协商确定。对住宅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未实施招投标的前期物业管理,价格部门不再核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