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价格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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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6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价格调控
分类号: F014.31
页数: 21
页码: 5-25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物价价格调控的情况,其中包括了价格走势、价格监测、价格分析、价格调控措施等。
关键词: 价格调控 福建省 物价

内容

第一节 价格走势
  1999年,全省价格总水平持续、大范围走低,全年各月份间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比较平稳,但月份间绝对价格总水平差距有所扩大,呈现中间月份低、两头稍高的走势。1一2月全省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价格同比指数是根据报告期的定基指数除以上年同期的定基指数取得的)短暂走高之后一路下滑,跌幅不断加大,到7月份达到最低点。下半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环比指数(价格环比指数是指以报告期的前一期为基期而计算的价格指数,用以对价格的变动程度和趋势作出阶段性观察)逐步回升并保持稳定,到8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已连续16个月低于上年同期水平,9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上升6%,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在连续16个月下降后首次出现回升,而同月商品零售价格同比指数仍有3.9%的负增长。至12月,在列入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的8大类商品和服务以及列入全省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是指反映一定时期内商品零售价格变动趋势和程度的相对数)统计的14大类商品和服务中,分别有5大类和10大类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已连续21个月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所占比例分别达62.5%和71.4%,生产资料中的有色金属、成品油、部分化工产品、部分建材产品等价格有所回升,并且价格上升品种的数量增加。
  2000年,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持续上升,商品零售价格水平降幅有所缩小,教育、医疗、住房租金等服务性价格有较明显上涨,食品类价格水平降幅缩小,但大多数消费品价格仍继续下降。居民消费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环比水平呈现先升后降的走势,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2.9%,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下降1.6%。7月,商品零售价格水平出现自1998年3月份以后首次的正增长,一些价格先行指标,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水平止跌,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回升,钢材、塑料原料、部分有机化工产品、部分有色金属、玻璃、纸浆、橡胶等价格比上年同期都有较为明显的上涨。农产品成交价格平均水平下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水平持续下降。10月,全省价格总水平出现整体回落,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负增长,商品零售价格总水平也没有继续7月份以后平稳回升的势头,农产品成交价格出现较大下降。
  2001年,价格指数统计制度实施改革,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比指数(价格定基比指数是以某一固定时期为基期而计算的价格指数,其目的是在此基础规定的前提下,统观价格变动趋势和规律)编制并公布,增加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所调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数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在列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的8大类目中,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烟酒及用品类、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居住类价格微升,食品类、衣着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交通和通信类价格全面下降。
  2002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小幅下降,价格运行总体平稳,除食品价格保持稳定外,绝大多数的消费品价格下跌。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同比跌幅逐月有所扩大,但从7月份起价格总水平月环比稳步上升,同比跌幅逐月有所缩小。
  2003年,虽有“非典”和严重干旱等不利因素,价格总水平仍稳步上升,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除2月份略有下降外,其余各月都上升,全年累计上涨0.8%。食品和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出现明显变化,食品价格对价格总水平影响权重最大。粮食、油脂和干鲜瓜果三项合计,共拉动食品价格上涨1.2%,肉禽蛋等副食品价格下半年上升势头较为明显。上半年成品油价格两次上调,93#无铅汽油和0#柴油的平均零售价分别为4287.04元/吨和2823.89元/吨,比上年同期上涨20.8%和27.7%。原油价格的上升直接推动运输、纺织、橡胶、塑料、油漆涂料等行业成本上升、价格上涨,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和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统计中钢材价格较上年同期上涨11.0%。与防治“非典”相关的西药、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价格保持平稳,部分中药材价格虽一度涨幅较大,但由于及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逐步回落。餐饮、旅游、酒店住宿、交通运输等部分大众服务行业价格下降。从10月起,全省价格总水平持续上升。
  2004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上升,出现粮食、肉蛋等主副食品价格轮番上涨情况。粮食价格第一季度出现一轮较大幅度的快速上涨,3月,粮食价格一度接近1996年的历史最高价。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1一3月平均上升2.9%。受粮价上涨、饲料涨价、禽流感滞后效应和运价上涨等因素影响,4月以后肉、蛋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10月以后粮价开始稳中趋降,11月降幅明显。基础性生产资料价格总体涨幅较大,不同品种间走势有所差异。受水价、电价、液化气价格等不断上涨的影响,工业消费品价格跌幅不断缩小,并在9月以后由降转升。由于加大价格调控力度,控制出台提价项目,服务项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全年平均同比上涨2.4%,低于消费品价格涨幅2.1个百分点。上半年全省价格总水平持续上涨,月份间价格变动幅度较小,平均涨幅达到3.5%。9月是价格涨幅最大的月份,但该月部分工业消费品价格仍在持续下降,衣着类价格下降2.2%,耐用消费品价格下降2.1%,通信产品价格下降4.2%。从10月起,价格总水平的涨幅开始回落。全年平均上涨4.0%,涨幅在全国处于中游水平。
  2005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于2月份达到峰值,9月后价格涨幅回落较为明显,除个别月份外,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的月环比变动幅度均在±1%以内,保持较低涨幅。以粮食价格为中心的食品价格涨幅回落带动价格总水平走低,特别是4月后粮食价格同比水平连续下降,1一11月平均粮食价格同比下降0.1%。肉蛋禽等主要副食品价格涨幅也出现比较明显的回落,1—11月平均肉禽及其制品价格同比上涨4.4%,涨幅比上年同期下降11.2%,其中蛋品价格在9月上旬出现过一波短暂的快速上涨,达到峰值,随后蛋价就迅速回落,1一11月平均同比上涨4.6%,涨幅比上年同期下降20.9%,11月份受全国部分地区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影响,禽肉和蛋品价格明显下跌。由于多次出现集中降雨、强降雨和台风天气,蔬菜的生产和供应受到影响,在多个时间段内蔬菜价格出现比较大幅度上涨,1一11月同比涨幅达11.0%。基础性生产资料产品价格涨势有所趋缓,工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服务价格总体稳定,稳中有升,个别品种价格有些波动,其中钢材价格波动明显。农资价格先涨后平,7月后化肥价格在高位平整,没有再进一步上涨,煤炭价格先涨后跌,石化产品价格居髙不下,水泥价格先跌后平。居住类价格持续上涨。全国实施煤电价格联动后,由于煤价的大幅上涨,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相应上调。按照省政府大力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要求,许多地方陆续开征或上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用水价格上涨。国际市场油气价格大幅上涨,带动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大幅上涨。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节 价格监测与分析
  一、价格监测
  1998年4月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测工作职能。全省价格监测工作通过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当地市场主要商品价格信息,引导经营和消费,为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
  7月,省物价委制定《福建省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品种涵盖主要农副产品购销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等264种商品和收费项目,在全省32个市、县设监测点,实行计算机报价和监测数据库体系建设。
  1999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99年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1999年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要点的通知》,省物价委对1998年《福建省主要商品及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制定下发《1999年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将农产品购销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工业生产资料市场成交价格、主要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价格和服务价格等各类监测品种项目扩大至385种,初步建立全省物价系统计算机联网报价系统。
  2000年,结合“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数据库建设,省物价局修订下发《2000年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范围涉及每个市、县(市、区),共设立600多个价格监测采集点,增加了土特产品、汽车及配件价格的监测,监测品种增加到415种,完善以“中国•东南价格信息网”为平台、覆盖全省的较为完整、全面的价格监测网络体系。
  2001年,省物价局与省劳动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价格监测网络的通知》,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药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医疗服务、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推动全省医药价格监测工作。
  2002年2月27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这是全国有关价格监测工作的第一部地方政府规章。
  2003年2月,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在全国价格监测系统推行“价格监测质量年”活动,省物价局组织开展争创监测数据上报率和准确率各100%的“双百”活动。从2003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价格监测质量大检查。
  3月,省物价局重新制定《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粮食、农副产品(土特产品)、城市居民食品、城市居民日用工业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涉农产品价格和涉农收费、城市居民服务价格、药品、房地产、汽车等10类实施价格监测采报,对部分监测品种的报价周期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监测品种项目共计1198种。全省监测点延伸到农村,重新设置监测点,以全省9个设区市、8个涉农产品价格及收费监测县(市、区)和48个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县(市、区)的价格部门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在农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商品交易市场、工商企事业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点医疗单位等建立近600个监测报价点。同时,定期开展监测分析,建立“市场专报”制度,提高监测分析水平。
  4月,“非典”疫情引起市场药品、食品等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省物价局及时组织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关药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每日一报制度,其中《我省防非典药品价格继续高位波动》《我省少数地区部分防非典药品和卫生材料价格在髙位上,5月4日出现新上涨》等两篇防“非典”药品价格监测专报件,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批示落实。4月9日,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价格监测规定》。
  10月,市场出现粮油价格突发性过快上涨情况,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对近期我省大豆及食用油零售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分析及应对措施》的粮油价格监测专报件,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批示落实。
  2004年4月,省物价局针对连续几次市场出现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现象,制定出台《福建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初步建立全省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对市场出现的波动苗头、现象做出预警报告,实行紧急动态监测,随时报告市场情况,促进各级政府决策机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迅速处置,为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提供保障。
  5月,省物价局针对价格异常波动呈现跨地区、省际联动效应的情况,发出《关于建立粮食批发市场监测报价制度及加强毗邻省周边地区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全省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将监测关口前移,并加强对毗邻省周边地区的监测。27日,省价格监测中心发布《周边省份尿素价格持续上扬,我省化肥价格上涨压力加大》的监测专报件。
  6月,省价格监测中心牵头,与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江西、山东等11个省(市)建立省际价格监测信息交流制度,沟通信息,共享资源,为在第一时间发现市场价格波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高价格监测预警时效性和准确性服务。
  6月,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和《价格监测调査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价格监测调査证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7月发放第一批85个“全国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100个“福建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
  10月,省物价局选定福州南方钢材物流中心、福建三明永利集团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按照《全国钢材市场价格监测专项报告制度》,对57种钢材品种的市场成交价格实行周报监测。
  2005年3月,省物价局确定6家进出口企业作为采报价定点单位,按照《全国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对进口化肥、液化气、钢材、化工产品等29种商品价格实行月报监测。当年,省价格监测中心加强对市场专题调研工作。调研成果《台湾水果在大陆市场销售及价格情况》一文,得到省领导的重视并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参阅资料》全文采用,分送中央政治局及书记处各位领导参阅。
  二、价格分析
  1999一2005年,全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做好价格形势分析,坚持每月、每季和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制度,关注影响价格总水平变动的各种因素,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变动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及时预测价格总水平及重要商品价格走势,剖析深层次原因,掌握市场价格波动规律,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决策提供参考。
  1999年2月,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了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监测报告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的制度,及时反映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价格形势以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最低生活补贴标准等项社会保障政策,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和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提供价格依据。
  2000年1月,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完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全省加强价格监测数据管理和分析。3月,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价格指数的统计、公布和使用由以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为主改为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加强对价格总水平以及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
  2001年,全省实施价格指数统计制度改革,编制和公布居民消费价格定基比指数(以2000年价格平均水平为基期),并且大幅度增加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商品和服务项目的数量,解决旧制度因个别统计品种价格较大幅度波动导致价格指数反映价格总水平变动失真的问题,提高价格指数的准确性。
  2002年5月1日起,全省施行《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贯彻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粮食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主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和《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等文件,规范市场价格监测工作。
  2003年,全省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规定》,制定《福建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做好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跟踪、采集、分析、预警、公布工作,并建立报告和发布体系,提高价格监测分析质量,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对虚报、瞒报造成数据失真引起误导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
  2004年4月1日起,实施《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省物价局组织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进行预警报告。
  2005年,粮食价格、钢材价格、主要商品进出口价格实施专项报告制度,省物价局组织召开价格形势分析联席会、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市场供求及价格动态。
  第三节 价格调控措施
  一、价格杠杆调节
  1999一2005年,全省注重价格杠杆调节,通过调整价格、收费等方式合理调控全省价格水平。
  1999年,调低部分电价;调高邮电资费;提高部分城市的自来水价格、公交票价、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开征部分城市污水处理费。
  2000年,落实执行农产品优质优价政策,继续整顿农村电价,全省加强对发电、供电企业的成本、价格审核和管理。放开公路货运价格。清理整顿住宅业开发、销售环节的收费。对民办(私立)的各类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清理涉及旅游产业的不合理收费。
  2001年,全省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环节的价格和收费。取消7项各地各部门擅自出台的有关轿车购买、使用、落籍和使用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先定价后建设”的方式引导电力投资。
  2002年,全省对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和种养业大户的生产用电价格按所在县(市、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给予优惠。对生产具有一定规模的海产品加工企业用盐价格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下浮。进一步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对城市光亮工程用电、能源替代用电、停建与缓建企业自备电厂用电、丰水期用电等实行降价销售。进一步放开私立学校收费管理。
  2003年,全省审慎稳妥出台定调价项目,对全省3674项医疗服务项目重新进行定价。
  2004年,对全省高耗能行业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增设尖峰时段尖峰电价。
  2005年,省物价局组织审核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
  二、价格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2003年4月“非典”疫情暴发,全省迅速采取措施抑制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不合理上涨。6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将省物价局制定的《福建省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简称《预案》)印发全省执行。《预案》规定,根据价格异动事件的波及范围、危害程度、发展阶段等因素,价格异动事件划分为三个级次,在1个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开始有抢购迹象、如不加以控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价格异动事件属于明显价格异动事件,在2个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价格异动事件属于显著价格异动事件,在3个以上设区市范围发生、重要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达到50%以上、市场出现大面积抢购、对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价格异动事件属于严重价格异动事件。处置价格异动事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全省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价格异动预警预报工作、受理和报告价格异动事件信息、建立价格异动事件三级报告制度、建立省市县分级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应急行动。
  2004年3月,市场粮油价格出现异常大幅上涨情况,全省组织力量对粮油市场价格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为各级政府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提供预警报告,维护了粮油和副食品市场价格的稳定。4月,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价格预警监测的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启动条件、工作程序、情况报告、工作责任等作出规定,并建立应急监测专线电话保障机制,使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急工作指令能迅速上传下达,应急预警机制能及时启动,应急监测工作能快速开展,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能准确反映。
  2005年,特大洪灾和强台风引发部分商品价格异常大幅上涨,全省紧急启动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市场价格监测密度和巡查力度,强化汽车维修和保险价格监管,稳定灾后市场价格秩序。
  三、价格调节基金征管
  1999年,依据《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设立价格基金征收管理机构,征收机构大多设在价格部门,依托各级价格部门相关科室专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征收。基金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规定拨付。全省价格调节基金仅开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一项,其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向社会征收,无偿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对副食品基地生产或因遭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重要副食品储备进行补贴。
  1999年10月,省政府下发关于适当降低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规定餐饮企业(含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酒楼、饭店等的餐饮业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5%。娱乐企业(含录像厅、桑拿、卡拉OK、舞厅、发廊、电子游戏机室等娱乐业部分)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按其营业额征收3%下调为1%征收。各地凡出台对宾馆、酒店、旅社、招待所等旅馆业的住宿部分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均暂停征收。
  2003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厦门市调整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渠道,取消对餐饮业、装潢业、建筑业、舞厅业、录像业、卡拉OK厅、电子游戏机、发廊业等行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保留对桑拿业(含足浴)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其营业额的1%征收;对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饭店客房业征收城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按住房实际支付客房费的4%征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福建省志·物价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载了从1999年至2005年福建省物价管理的历史,内容有:价格调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成本调查与监审、价格服务与信息化建设、价格研究与学术活动、机构与队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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