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深化卫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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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55
颗粒名称: 关于加快、深化卫生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类号: R199.2
页数: 3
页码: 374-376
摘要: 本文件记述了福建省政府提出加快、深化卫生改革若干意见,包括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预防保健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卫生改革 卫生事业

内容

省人民政府:
  为了加快、深化卫生改革,增强卫生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预防保健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工作效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更好地为提高人民健康服务,为保护社会生产力服务,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事业和广大人民休戚相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日益显示出它的社会性和重要性,必须树立社会大卫生观念,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力量,通过“改革、扶持、巩固、发展”,充分发挥其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卫生事业发展要求、指标和卫生健康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各级政府应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的投资。卫生、环保、工业、农业、水电、商业、粮食、水产、旅游、交通、工商、教育、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密切合作,各负其责,共同抓好社会大卫生。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和有必要的经费,以加强产品卫生质量、环境卫生和本行业本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卫生事业单位实行院、所、站、校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所、站、校长可由卫生主管部门委任或民主选举、招聘等方式产生。院、所、站、校长应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拥有业务、行政和经费管理的决策指挥权、财务支配使用权和干部、职工的聘用、奖惩权,可任免(聘任、解聘)中层干部,提请卫生主管部门任免(聘任、解聘)副院、所、站、校长。要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和民主管理制度。
  三、卫生事业单位应积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承包责任制。根据国家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法令,可以与主管部门签订任务、技术、质量指标和经费包干合同。承包后,收支相抵的收入部分含国家差额预算拨款,可由本单位自主分配,用于事业发展、岗位津贴、集体福利和奖金等。
  四、医疗卫生收费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挂号、床位收费标准由省财政厅、卫生厅拟定,省物委审查,省政府批准执行。其他收费标准,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卫生厅研定;地、市、县医疗卫生单位由当地财政、物价、卫生部门共同研定,制定医疗收费标准时,可参照医药用材料价格调整因素,予以合理补偿。根据不同设施条件、技术水平、当地经济等情况,允许在收费上拉开档次,按等级收费,开发医疗卫生服务市场,根据病人的特殊医疗服务要求,可实行优质优价(公费医疗不报销)。利用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实行按成本收费。今后国家投资购置的大、中型医疗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厦门市的各种医疗卫生收费,由市政府决定。为了积极、合理地解决医疗卫生收费标准长期偏低的问题,从今年七月份开始逐步调整收费标准。
  五、卫生事业是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不宜承担各种集资任务和摊派各项费用。医疗卫生单位水、电、煤、汽油等消耗指标,要按实际需要重新核定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对卫生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购职工宿舍,开展业余服务、超额劳动、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收入,举办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的收入,以及各类防保机构开展有偿服务的收人,在税收上实行减、免的优惠政策。凡实行承包责任制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奖金税可放宽。减、免税收的具体方案由省卫生厅与税务局商定。税收减、免权已下放到地、市审批的项目,其优惠办法由各地根据放宽的原则研定。
  六、卫生事业单位在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前提下,应鼓励、支持卫生人员扩大服务,开展业余服务、超额劳动和社会有偿服务,其创收部分,在扣除物资材料消耗后,由单位自主分配。业余服务、超额劳动收入主要用于改善知识分子的生活待遇;全额预算单位开展的社会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改善自身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上述各项收入分配给个人的部分不计入奖金。
  七、卫生事业单位要实行“以工助医”,“以副养主”,积极开拓医药卫生技术市场,组织本单位富余人员举办第三产业,或小型工、副业。
  八、抓好预防保健和卫生人才培养两个战略重点。普遍推行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预防保健合同和孕产妇产期保偿保险等制度,人才培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培养卫生人才。各级政府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预防保健和医学教育的投资。
  九、各级中医院列入当地事业计划。未建立中医院的地(市)、县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筹建中医院或中医门诊部。鼓励、组织副主任以上中医药师和确有一技之长的中医药人员以带徒形式培养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学习期满,经地、市以上卫生部门考核合格者,承认其学历,择优推荐卫生事业单位聘用或允许自行开业。
  十、鼓励和吸收外国和海外侨胞、港、澳、台胞的智力、技术、设备、资金和管理经验,用活外资、兴办卫生事业,办好侨办医院,发展和加强外宾、侨胞病房建设。对外国人的医疗收费价格,随着人民币对外汇比价的变动合理调整。外汇收入允许留给卫生事业单位使用。
  十一、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在卫生人才、技术、装备、资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有些长期经营管理不善的卫生院可以试行租赁。继续作好卫生扶贫工作,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允许,对在贫困乡、海岛、边远山区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十二、县及县以下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可适当参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一些各级各类技术人员,作为“内部粮票”,授予相应技术职务,给予相应报酬,所增加的工资支出,由单位从创收中解决。
  十三、鼓励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城乡街道组织、民主党派、群众社会团体和个人集资或独资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卫生机构,发展卫生事业。
  十四、各级卫生部门要紧密结合卫生系统职工的思想实际和工作特点,切实改进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要注重经济效益。深入开展以医德医风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医院、文明卫生单位和优质服务等活动,反对和纠正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振奋精神,激发热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各级卫生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好政策,抓住机遇,精心组织,加快、深化卫生改革。抓好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做好舆论宣传,保证卫生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贯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厅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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