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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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51
颗粒名称: 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办法
分类号: R199.2
页数: 3
页码: 368-370
摘要: 本办法规定了工矿企业单位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实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管理办法,包括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和责任。
关键词: 福建省 卫生设施 管理办法

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央[1978]67号《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发[1984]9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以及闽政[1984]102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补充规定》、闽政办[1985]18号《关于工会组织参加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为监督工矿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工矿企业单位,包括侨资、外资、合资企业的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严格实行“三同时”。
  第三条 所有基建单位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申报可行性研究、计划任务书或技术改造计划时,都必须专题说明该项目的重大不安全因素与职业危害程度、治理措施和总费用,各级计委、经委和经济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列入计划同时下达。
  第四条 凡从国外引进成套技术设备,必须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制造相应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装备。这些技术装备若由国内配套制造,必须同时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安装和投产使用。
  第五条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三同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省基建主管部门主持会审的项目,由省劳动、卫生部门和省总工会参加,并邀请项目所在地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地(市)、县主管部门主持会审的项目,分别由地(市)、县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参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包括企业单位的设计部门,下同)在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
  (1)有毒有害、易燃爆的原、辅材料的品种和年耗量:易燃易爆的半成品、产品、副产品的品种和产量,及其危害程度,本设计对它们的运输、贮存、装包、拆包、使用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2)生产工艺流程中有哪些不安全和不卫生(尘毒、高温、噪声、振动、射频、细菌等)因素,及其危害程度,采取哪些防范措施;
  (3)生产工艺流程中(包括物料的输送和贮存)有哪些繁重体力劳动,采取了哪些技术措施(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等)和组织措施(如缩短工作时间等);
  (4)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休息室、厕所、浴室等)的设置情况;
  (5)上述各款技术措施与有关设施的预期效果及其经费概算。
  第七条 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应在基建和技改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将初步设计文件分别送给同级主管、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并填报《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该表由省劳动局统一印制),经同级主管、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签字盖章后,作为初步设计文件附件。并将《审批表》副本分送企业主管、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备案。
  第八条 《审批表》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更动。如需更改,必须向原审批部门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更改方案、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九条 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必须根据经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签字盖章审查同意的《审批表》,方可发给施工执照和办理拨款或贷款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进行初步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的实施方案时,应征得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的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各级基建主管部门在组织基建和技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时,必须邀请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验收委员会。验收前一个月,项目的移交单位应向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提供试产期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报告书,详细说明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指标是否达到原设计要求。凡不符合安全和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及设计项目负责人,建设(或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对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各负其责。如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分别对设计单位处以设计费的20~50%的罚款,对设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处以本人一至六个月标准工资5~20%的罚款,或对基建、技改单位处以本工程总投资额的0.5~2%的罚款。除罚款外,均令其补齐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项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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