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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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46
颗粒名称: 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
分类号: R199.2
页数: 6
页码: 360-365
摘要: 本文件记述了福建省修订公费医疗预防享受范围、经费开支和管理办法,明确享受和不享受人员范围,防止浪费和滥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公费医疗 实施办法

内容

自一九五二年执行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办理全省公费医疗预防工作以来,先后颁发了各项实施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国家工作人员健康的深切关怀,对保护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近几年来,由于体制的变化,机构的增减和各种人员调动频繁,因此,享受的范围和人员日益扩大,一部分不应享受的单位和人员,也享受了公费医疗。同时由于对医务人员及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教育不够,少数干部要求过高和某些医务人员不掌握医疗原则,出现不少浪费现象:经费管理使用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加以原规定中某些地方不够明确,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为进一步改进公费医疗预防工作,特对享受范围、经费开支和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享受范围:
  凡属下列入员,均可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
  (一)县、市、区、社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心支行以上银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侨联)的国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各地政法、文教、卫生、科学、广播及经济建设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事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所指事业单位的范围是:
  文化方面:省文化局所属的研究所、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史馆、文物管理委员会和国营剧团及县、市(包括省辖市的区)以上的文化馆、站。
  教育方面:公立大专、中、小学和幼儿园,各部门国家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进修学校编制内教职工,各地工农业余教育专职干部和教育视导人员、机关业余学校、少年宫。
  卫生方面:公立医院、疗养院、独立门诊部,省、专、市、县各种防治所、站、麻疯防治院站(村)和药品检验所、交通检疫所及红十字会、医药卫生学会、卫协会等编制内的职工。
  体育方面:省、专、市、县国家事业编制内的体育专职干部、省属各种专业运动队、航海、陆上俱乐部和体育场在编制内的专职人员。
  省、市人民广播电台、科委、科协及厅、局所属设计院、研究所等科学研究机构国家事业编制内人员。
  政法方面:公社以上的人民武装干部、人民警察、儿童教养院、荣军休养院、婴儿院、养老院、残缺福利院、残老院、收容所、盲人福利院、精神病疗养院、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编制内职工。
  经济建设部门:农林水系统的国家举办非企业核算的各专、市、县植保植检站及农业技术推广站、病虫害预报预测站、畜牧兽医站;防林、造林站和国营林场;水利工作队、水文站、水库水文姑、灌溉试验站;气象台、观象台等国家事业编制内的职工。
  (三)各级党、政、群团经批准举办的训练班,其中供给全部由国家预算开支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机关工会由国家预算或工会经费供给的列入国家编制的专职干部,以及由文教经费、劳动保险金内所举办的国家编制内事业单位之脱离生产的工作人员(凡享受劳动保险条例待遇者和行政方面或福利经费支付的,不实行公费医疗预防)。
  (五)中央和省驻各地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六)经省委、省人委批准成立的各种临时工作队,其工资全部由国家预算开支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如系暂时调用人员,原来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者,则应在原单位继续享受)。
  (七)大学本科和大学专修科的在校学生(因病休学仍保留学籍者,一般保留一年)。
  (八)经批准离职编外休养或退休的党、政、群、团及各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九)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在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的残废军人。
  (十)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目前未作退职处理,本人申请经批准回乡而仍保留干部身份和工龄的。
  上述享受职工,在精减中按编外待遇处理过程中仍在原单位享受公费医疗,处理多少核减多少。
  为了便于在执行中明确起见,凡下例职工不享受公费医疗预防待遇:
  (一)工厂企业、专业公司、出版社、供销社、手联社、商店、营业所与一切实行企业管理和特种资金管理单位的职工(包括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单位)。
  (二)由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工会费或其他自筹经费开支的工作人员(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三)集体举办、联合举办、侨办及个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自负盈亏、国家实行差额补贴或扶持补助的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基层卫生单位,侨办、民办学校等单位职工。
  (四)行政、事业单位中的非正式工作人员(如生产实习期间的各类中专学生、学徒和社会上吸收的试用人员,临时雇用人员等)。
  (五)城乡人民公社中半脱产的干部。
  (六)各种训练班中,不属国家编制内在职干部的其他学员。
  (七)各级各部门所属各类农场、养殖场、渔场、盐场以及举办的各种工厂和副食品基地等生产单位的非国家编制内工作人员。
  (八)中心支行以上人民银行中企业编制的职工及所属的办事处、营业所、储蓄所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在党、政、群、团及行政管理机构中,属企业编制的职工。
  二、经费开支范围:
  凡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因病就医所用的下列各费,可由公费医疗经费开支:
  (一)门诊及经医师决定住院、转院治疗所用各项检查、检验诊断、住院床位、医药及医疗手术等费以及平时卫生部门规定的定期健康检查,和经组织批准调往训练班(校)学习必须进行的体格检查费用。
  (二)抢救、急症的出诊费。
  (三)抢救急症重病或医师认为治疗上确实必须的输血费、外科矫形治疗费等。
  (四)职工分娩及施行绝育手术和放取节育环或人工流产的手术费、接生费、床位费,医药费等。
  (五)“公费医疗证”印刷费。
  凡下列各费均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内开支:
  (一)病员住院期间所用的伙食费、特殊营养费、外出看病的旅差费、住宿费等。
  (二)挂号费,非因急病重症必须请医师的出诊费,门诊中药代煎代送费,药瓶费,各种证书费。
  (三)略。
  (四)住院期间损坏公物的赔偿费、伴人所需的费用。
  (五)女职工住院分娩的婴儿护理费、医药费。
  (六)镶牙、配眼镜、安装假肢等费。
  (七)未经当地主管卫生单位介绍,私自到其他公、私立医疗机构或私人诊所诊病或自行购买的各种药品的费用(外出期间看病,出差下乡等零星需用药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审查报销)。
  (八)非定期的干部健康检查,如报考,结婚等体格检查的费用。
  (九)凡医院认为可以出院而不出院的病员,应由工作单位协助教育动员出院,坚决不走无理取闹的,须自行负担若干费用。
  (十)机关单位改善环境卫生、添置必要的卫生设备,其费用由单位解决。发生传染病后实行预防消毒、开展预防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卫生主管单位开支。
  三、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专、市、县可以由人事、财政、卫生和党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成立干部保健委员会。委员会由各该级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由人事、卫生部门担任副主任委员,可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由人事,卫生部门负责办理经常性工作。
  (二)经费管理办法:
  1.各级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分级管理。在每年度开始前,由省根据各市、县所报当地享受公费医疗预防的实际人数,分配年度指标数(各市、县造报的人数中应包括中央、省、长期驻在当地的应享受单位的职工)。
  2.公费医疗经费预算,按照省核定的每人每月标准金额,由各级卫生科局编造列入卫生事业经费项目。
  3.公费医疗是干部福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单纯是卫生事业。为了纠正过去在经费管理上存在一个部门管理,而许多单位消费所带来的浪费和其他缺点。节约国家资金,方便干部就医,发挥单位管理的积极性和群众监督。特对今后公费医疗经费的管理采取下列几种分管办法:
  (1)大学、医院及设有医务所、保健室较大的机关团体,为便利职工就医,加强管理,可将该单位享受人数的全部医疗费领回,自行包干掌握使用,剩余超支归单位自行负责。
  (2)省、专、市、县所属各系统人数多的事业单位,采取分级分系统包干使用。如教育、文化、农业、林业、水利等系统的各个单位,根据其系统享受单位的实际人数及定额,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按月拨给其全部经费,交各级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用于本系统各单位职工的门诊、住院、转院等开支。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可以协助管理。
  (3)离县镇较远的区社单位内享受公费医疗的脱产干部,采取卫生部门统一掌握分成管理办法。对区社单位核定其享受人数及定额,由县卫生科局拨给一定比例的经费自行掌握使用,方便干部就近在基层门诊或住院。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到县以上医院住院及转地医疗的医药费用仍由县市卫生部门报销。
  (4)省、专、市、县的党、政、群、团机关及机构小、人数少、无法自行包干掌握使用经费的单位,由省、专、市、县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在党政群团体机关中,有一部分属于企业编制人员或纯粹是企业开支的行政机构,可交费参加公费医疗。
  上列管理办法,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由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当地县、市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
  4.各级和各包干管理经费的部门和独立大单位,应按月造册报送人数,向各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取经费;卫生部门每月据实填造公费医疗分单位人数统计表,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或报销。或由各分管单位经卫生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财gt部门填报领取。
  5.凡属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调整迁移到其他县、市时,应向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公费医疗转移介绍手续。当年经费由卫生部门一次拨给,由单位自行掌握或向迁入地方卫生部门交纳。
  (三)就医办法:
  1.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国家工作人员,都应持有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所发的公费医疗证,按指定的医疗单位凭证就医。
  2.各级卫生主管单位,视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地点人员分布情况,以就近就医方便病人原则,指定医院或门诊部负责办理公费医疗预防工作,进行卫生指导、诊疗疾病或介绍转院等。
  3.要求各地不要轻易介绍病人外出治疗,以免往返徒劳,影响健康。如因医疗技术条件限制,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的,须先通过专、市、县卫生科(局)审查。一般的凡要转本省福州或其它地区的医院医疗的病人,应先将病历寄有关医院征得同意后,再介绍前往。凡需转京沪等外省的病人,须先将病历报省卫生厅转有关地区卫生部门或医疗单位同意后,再由卫生厅通知介绍前往。
  4.享受公费医疗职工在出差途中患病者,可就近向当公立医院或社、队基层卫生医疗单位就医,并以现金交纳医药费,俟回原单位后经单位证明,检同原始凭证向主管部门报销(非特殊情况,向私人诊所就诊不能报销)。
  5.“公费医疗证”由卫生部门统一印制,由各单位按核定编制人数领取填发;应填明职务、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并贴半身相片,经卫生单位审丧盖印后有效,并禁止转借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公费医疗预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要经常开展机关单位内卫生宣传、保健指导,定期进行干部健康检查,加强防治措施和改善机关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加强文体活动等,以增强体质,减少疾病。
  (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明确做好干部保健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地向干部职工进行卫生预防保健指导,使广大干部都懂得保护自己身体健康,减少疾病。诊治疾病应严格掌握医疗原则,合理使用药品,有利健康,杜绝浪费。
  (三)加强全体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广大部真正认识到公费医疗预防制度是党和国家对干部关怀爱护的重要意义,自觉地爱护国家财,注意节约,遵守制度,相互督促,杜绝一切浪费,使国家财力物力真正起到保障干部康的积极作用。
  (四)各级干部保健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制度,交流管理经验,及时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公费医疗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管理办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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