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卫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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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3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卫生队伍
分类号: R197.1
页数: 9
页码: 351-359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卫生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包括公立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集体所有制和私人开业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关键词: 福建省 卫生人员 技术人员

内容

一、卫生人员及其分布
  民国前及民国时期,福建省的卫生人员除少数在教会、私立和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外,大量是分散在社会上,以个体行医为主。加上高、中等医学院校招生数量极少,因而卫生人员增长很慢,城乡分布也极不合理。据民国27年(1938)全省卫生处调查,福建省城乡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中,只有医师314名,护士219名,助产士90名,药师或药剂生49名,牙医师3名,计675名。这些为数极少的卫生人员多集中在城市,许多县、乡缺医少药十分严重。如当时福州市平均每1500人口中有一名医师,而闽东则平均每10万人口中才有一名医师,闽西的许多县根本没有医师。民国36年10月福建省卫生处编印的《卫生统计提要》中记载:民国32年,福建全省卫生人员总数为1344人,其中医师217人,护士131人,助产士129人,药剂师或药剂生25人,稽查员54人,其他医事人员788人;而民国36年,全省卫生人员总数则减为1151人,其中医师数减少一半,只有111人,护士205人,助产士107人,药剂师或药剂生42人,检验师或检验员23人,稽查员72人,其他医事人员591人(以上数字不包括私立、教会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福建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快卫生队伍的建设:首先,陆续创办和接管公、私立高、中等医学院校和举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学习班、培训班,培养大批各级各类卫生专业人才;其次,吸收和录用了社会上一批个体开业医和闲散待业的卫生人员,参加到公立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同时注意选拔各科业务技术骨干到省外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培养各科系的业务技术带头人等等。由于采取这些有力措施,使本省卫生队伍得到很大的发展。至1958年,全省卫生人员总数增至41099人。1959年至1961年,由于国民经济经历三年暂时困难,在党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下,医李教育作了一定的调整和压缩,因而卫生队伍的增长速度相应减慢。至1965年,全省卫生人员总数为50255人,比1958年仅增长22.27%。1966年至1970年“文革”期间,本省卫生事业遭到严重破坏。不少机构被撤并,大批卫生人员被精简下放到农村插队劳动;仅有的两所高等医学院校被撤并为一所,12所中等卫生学校全部被撤消,高、中等医学院校停止招生达四、五年之久,卫生队伍得不到应有的补充;虽然1972年部分学校陆续恢复招生,但招生数量很少,加上推行推荐、保送“工农兵人学”的招生制度,学生文化程度达不到应有的要求,这样既大大影响了卫生队伍数量的补充,又降低了质量。至1975年,全省卫生人员总数虽达到58494人,但10年时间只增加8239人,平均每年只增加800多人,以致此后时期卫生队伍出现严重青黄不接状况。1977年,高、中等医学院校开始改革招生制度,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医学教育进行改革,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办学后,大大加快了卫生人员的培养,卫生队伍得到很大的发展。至1988年底,全省卫生人员总数已达到99010人,比1980年的73936人增长33.91%,比1965年的50255人增长97%,达到平均每千人口有卫生人员3.479人。其中医师及相当医师以上的卫生人员,平均每千人口有2.877人。
  福建省卫生队伍按隶属分布,1952年,全省总人数21056人中,公立卫生部门7607人,占36.12%;工业及其他部门264人,占1.25%;集体所有制1240人,占5.8%;私人开业11945人,占56.72%。1953年以后,随着国家开始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为加强对厂矿企业的医疗保健工作,相应地增加厂矿企业的专业卫生人员;在农村,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兴起,个体行医人员参加联合诊所,走集体化道路,因此,集体所有制的卫生人员猛增。至1958年,全省卫生人员总数41099人中,公耷卫生部门11479人,占27.93%;工业及其他部门增至2112人,占5.16%;集体所有制猛增至20514人,占49.91%;私人开业减为6984人,占16.99%。以后经历国民经济三年暂时困难时期、“文革”和改革开放等几个历史时期,全省卫生人员的分布情况又有了变化。至1988年底,全省卫生人员99010人中,公立卫生部门46021人,占46.48%;工业及其他部门17881人,占18.05%;集体所有制28544人,占28.82%;私人开业6564人,占6.62%。
  二、卫生技术人员的结构
  民国时期,福建省私立(含教会)、公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结构中,高级分科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含总住院医师)三级;中级在护理方面分总护士长、护士长、护士三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职称结构中,技正、技师为高级;技士、技佐为中级;技术助理员为初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卫生事业迅速发展,需要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门类相应增多,因此,在职称的结构中也有了较大变化。50年代初期开始,“师”级(指“医师”及以上)为高级;“士”级为中级;“员”级为初级。这个结构一直沿用至80年代中期。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后,职称改称为职务,仍分高、中、初级,但高、中、初级所指职务不同:高级指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中级指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初级指医(药、护、技)师和医(药、护、技)士;取消“员”级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中,高、中、初三级结构的具体情况,由于无准确的统计资料记载,故无法记述。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统计资料记述如下:
  1952年,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7281人中,高级人员(指师级)3283人,占18.99%,其中私人开业的高级人员(指领取医师执照的医生)就有2194人,占高级人员的66.82%;中级人员(指士级)3842人,占22.23%;初级人员(指员级)2148人,占12.42%;未评定高、中、初级职称的中医药人员8008人,占46.33%。嗣后,由于加速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大量增加;又由于私人开业医逐步走向联合,加人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因而到1965年,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总数42692人中,高级人员6132人,占14.36%,其中私人开业的高级人员130人,占高级人员中的2.1%;中级人员19025人,占44.56%;初级人员8073人,占18.91%;未评定高、中、初级职称的中医药人员9462人,占22.16%。经过1979年恢复职称评定工作以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称结构逐渐趋向合理。到1988年底,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总数81862人中,高级人员[指正、副主任医(药、护、技)师]2044人,占2.49%;中级人员[指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8992人,占10.98%;初级人员(指医师、医士等)53136人,占64.%;未评定职务的其他中西医药人员17690人,占21.6%。
  三、卫生技术职称(职务)的聘任和评定
  民国初期,福建省私立(含教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均实行聘任制,由医院董事会、院、所、队长聘任。在医疗机构中,大学毕业的医师,一般工作1~3年任住院医师,比较优秀的第四年担任总住院医师,然后提为主治医师。再经工作二、三年后,个别优秀的可提任科主任。聘任住院医师系一年一聘,未获聘任的自行他就;聘任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后,如无特殊原因或辞职,可以长期任职。但工作中,院方(含防疫所、队)感到不满意或工作不需要的可随时解聘,本人也可提出辞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终止了上述的职称聘任制度。1956年,福建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和职务晋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对审批权限作出如下规定:晋升科主任、主治医师职称,报省卫生厅审批;晋升医师及其以下职称的人员,卫生厅厅属单位、福州、厦门两市和闽侯县可自行审批;各专区所属县的批准权限,由专署卫生局(科)研究决定。1963年8月,省卫生厅又根据卫生部再次颁发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暂行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制定《福建省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职务名称及晋升暂行条例(草案)》下发各地执行,对审批权限和职称档次作如下修改:(1)“士晋师”由专(市)卫生科(局)会同卫生厅审批;(2)增设助理医(药)师一级职称。从此,全省各地、市、县相继开展卫生技术人员职称的晋升工作。据统计,自1963年9月至1966年底,全省共确定与晋升卫生技术职称360人。其中确定与晋升主任医(药、技)师80人,副主任医(药、技)师97人;主治医师44人,医(药、技)师61人,助理医(药)师78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卫生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停顿。1972年12月21日,省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发出“关于主治(主管)医师、科主任任免权限的通知”中,作出将主治(主管)医师、科主任和正、副主任医师的任免权限下放到地、市的规定之后,各地、市、县党政机关和人事、组织部门批准了一批正、副主任医师、科主任和主治医师。由于没有统一标准遵循,把晋升技术职称同提拔任免党政干部同等对待,因此有的县(市)晋升上述人员,不按规定手续上报审批。有的任意降低标准,影响了职称质量。为此,省卫生局于1978年8月14日报经省革命委员会同意,收回晋升主治(主管)医师以上职称的审批权限。同年6月,省卫生局还发出“关于恢复技术职称的通知”,规定原是主任、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的人员,在“清理阶级队伍”、“审查干部”中未发现问题的,一律恢复其原技术职称;原有技术职称并兼任行政职务,而行政职务尚未任命的人员,可先恢复技术职称。
  1979年2月23日,卫生部第三次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1980年3月,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上述“条例”的精神,制订《关于1980年卫生技术人员定职晋升工作的意见》,并附发三个考试考核办法。此后全省各地、市、县卫生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工作全面铺开,并持续至1983年8月。在此期间,全省共确定与晋升职称12288人。其中确定与晋升主任医(药、技)师54人,副主任医(药、技)师249人,主治医(药、技)师2535人,医(药、护、技)师5474人,医(药技、护)士3976人。
  1983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整顿的通知后,福建省卫生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暂停。1986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同年3月15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实施意见》。1986年5月,省卫生厅根据上述“条例”和“意见”的精神,制定《福建省关于贯彻执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草案)》,报经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同年7月,根据“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铺开”的方针,选定省立医院、福建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和省卫生防疫站等三个单位作为首批试点,摸索、总结经验。1987年2月,召开全省卫生系统职称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卫生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全省县及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机构分别于3月份和8月份分两批进行,至1987年底,基本完成首批试点单位的聘任制工作和第二、三批职称改革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至此,全省共确定和晋升职务6337人,其中主任医(药、技)师236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401人,主治医(药、护、技)师4700人。至1988年,全省四大系统①获得主任医(药、技)师职称292人,其中:公立卫生部门248人,工业及其他部门26人,集体所有制1人,其他部门17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1752人,其中:公立卫生部门1508人,工业及其他部门140人,集体所有制98人,其他部门6人;主治(主管)医(药、技、护)师8992人,其中:公立卫生部门6429人,工业及其他部门1140人,集体所有制1408人,其他部门15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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