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县(市、区)级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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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27
颗粒名称: 三、县(市、区)级
分类号: R197.1
页数: 1
页码: 339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时期,福建省开始建立县、区级卫生行政及医疗防疫业务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逐渐健全。
关键词: 福建省 卫生行政 卫生机构

内容

民国26年(1937)4月,福建省陆上巡回医疗队和沿海岛屿巡回医疗队改组为县卫生院(所)。民国27年2月,全省戒烟院(所)也全部改组为县卫生院和特种区卫生所。这是福建省最早的县、区级卫生行政及医疗防疫业务机构。至民国28年底止,全省共有县卫生院62个,特种区卫生所7个,县属区卫生分所68个。民国29年,根据中央颁布的县卫生组织大纲,又调整成立了7所中心卫生院(民国32年撤消改为县卫生院),并饬各县训练保卫生员。至民国32年,全省已成立县卫生院65个,卫生分院124个(卫生分院系依照县各级组织大纲规定,调整区所在地卫生所改组成立的)、卫生所18个,训练保卫生员259名。民国33年,卫生署令各区卫生分院一律改为卫生所或巡回医疗队。于是全省计有县卫生院65个,区卫生所147个,保卫生员359名。民国34年限于公粮粮额,原有各区卫生所除必需地点之20所外,均予裁撤;并调整各县卫生院和特种区卫生所编制,确定全省县卫生院(所)分三等六级,计有:甲等一级8个,甲等二级12个;乙等一级10个,乙等二级10个;丙等一级10个,丙等二级15个。县卫生院内部设三组一室,即:医政保健组,医务防疫组,戒烟戒毒组,事务室。县卫生院受省卫生处及所在县县长的监督指挥,办理全县卫生行政及戒烟戒毒事宜,并兼负医疗卫生工作。但由于经费有限和人才奇缺,相当一部分县卫生院只设一般门诊,没有病床设备。预防方面也仅限于城区,很少到达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省辖市、地区建立卫生行政机构的同时,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也相继建立健全起来。至1952年底,全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均设置卫生科(局),各区设文教卫生干事,主管所辖县(市、区)的卫生行政工作,并接管和新建县卫生院66个、区卫生所267个。此时县卫生院和区卫生所已不再担负卫生行政工作,专门负责医疗、防疫、妇幼卫生等业务任务。以后随着县(市)建制和辖区的变更,县(市、区)卫生科(局)的机构设置数也有所增减。至1988年底,全省共有57个县(区)和7个市均设置卫生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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