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卫生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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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2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卫生行政机构
分类号: R197.1
页数: 6
页码: 334-339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卫生行政机构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多次变革和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卫生管理 行政机构

内容

一、省级
  民国25年(1936),省民政厅第三科设防疫专员室,省会公安局设卫生科,省教育厅设健康教育委员会。这些机构均各自为政。同年7月22日,福建省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统一卫生行政案,决定在省民政厅设置卫生科,统筹全省卫生行政工作。8月1日,福建省民政厅卫生科(以下简称卫生科)正式成立(地址在道山路80号),受省政府直接监督与指挥,为福建省最早的省级卫生行政机构。卫生科内设医药、防疫、总务三股和技正室,并在医药股下设制药室。
  卫生科成立以后,福建省卫生事业有较大发展。为加强监督指挥全省卫生工作,民国27年2月1日,省政府委员会会议议决,将民政厅卫生科扩大改组为“福建全省卫生处”(以下简称全省卫生处),承省政府之命掌理全省卫生建设事宜。全省卫生处内设三科一室:第一科掌理医政、生命统计、卫生材料等;第二科掌理防疫、保健、环境卫生等;第三科掌理审核会计、庶务等;秘书室掌理宣达政令、核阅文稿、任免奖惩等。根据当时防治疾病需要,又于民国27年4月及28年,相继增设抗疟室及技术室,加强抗病及视导工作。并成立汽车巡回医疗队(4个队)进行全省巡回医疗。民国27年5月1日,全省卫生处因抗战随省政府迁往永安。
  民国29年4月,根据行政院颁布的省卫生处组织大纲规定,“福建全省卫生处”改称福建省卫生处(以下简称省卫生处)。处内设置又作如下调整:全省防疫处归并省卫生处,与抗疟室及第一科防疫股合并改组为防疫专员室,后又改组为第三科;原有之第三科撤消,业务由秘书室及新设的会计室分别承担;第一科卫生材料股扩充为卫生材料厂,生命统计股扩充为统计室。民国32年因财政紧缩,第三科及技术室均予裁撤,业务归第一科承担。民国32年4月,省级机构再度调整,省卫生处隶属民政厅。民国34年9月,省政府由永安迁回福州,省卫生处随之迁回,至此又改隶省政府直接领导,处内恢复第三科、技术室,增设人事室。至民国36年10月,省卫生处内设秘书室、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会计室、统计室、技术室、视察室、顾问或专员等。
  1949年8月,中国人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福建省卫生处。9月,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1950年省卫生厅内设秘书室、计划室、会计室、医防科、保健科、防疫科、专员室。1954年由于事业发展需要,厅内科室增至二室八科,即:办公室、中共省卫生厅党总支办公室、医教科、人事科、中医科、公费医疗预防科、医防科、保健科、防疫科、财务科。1955年3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卫生厅改称福建省卫生厅。厅内增设工业卫生科、基建科,并将保健科改称为妇幼卫生科。
  1956年4月,厅内机构改科设处,并作如下合并调整:医防科、公费医疗预防科、工业卫生科、医教科合并改设医疗预防处,防疫科、妇幼卫生科合并改设防疫保健处,财务科、基建科合并改设计划财务处,中医科改为中医处,人事科改为人事处,加上原有的办公室和中共省卫生厅党总支办公室共设五处二室;并附设直属卫生处(1956年10月撤消)、支前卫生处(1957年撤消)、防空卫生组(以上均为事业编制)。1958年5月,省商业厅医药公司并入省卫生厅,与药政管理处、药材管理处合并成立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属卫生厅领导的二级局)。1961年,随着卫生事业发展和体制变化,卫生厅内增设工业卫生处和干部保健处,并在计财处下设基建科,办公室下设行政管理科。同年省爱卫会办公室由省政府迁设在省卫生厅内。1963年5月,中医处与医教处合署办公;12月,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局撤消,主管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经营的医药公司划归省商业厅领导。1964年省卫生厅增设药政处。至1966年上半年,厅内处室有:办公室、中共省卫生厅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医疗预防处、卫生防疫处、妇幼卫生处、医教科研中医处、计划财务处、药政处、省爱卫会办公室。
  “文化大革命”期间,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变动较大。1968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代表进驻省卫生厅,10月正式撤销省卫生厅,并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卫生厅军事代表”取代之。军代表集中主要力量组织厅机关干部及厅属单位举办“清理阶级队伍”(以下简称“清队”)学习班,机关只留下10名干部成立业务班子,由一位军代表负责,主持全省的卫生业务工作。1968年11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成立民事卫生组,主管全省民事和卫生行政工作。1969年10月,“清队”学习班结束,厅机关大多数干部被下放农村,只留下少数干部继续抓“清队”和业务工作。1970年1月,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卫生局,局内仅设行政组、政工组、防治组、药政组。1971年1月,改称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卫生局。1975年11月,又改称福建省卫生局。至1979年,省卫生局内设办公室、中共省卫生局机关党委办公室、政治处、计财处、卫生防疫处、医政处、医教科研处、中医处(1976至1978年曾称为中西医结合办公室)、妇幼卫生处、援外办公室。
  1980年9月,福建省卫生局改称为福建省卫生厅。厅内机构变动如下:增设药政处、工业卫生处,政治处改为人事处,援外办公室改为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增设省卫生厅党组纪律检查组。1984年,工业卫生处并入卫生防疫处。至1988年底,厅内设办公室、人事处、中共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委员会、厅机关纪律检查小组、卫生防疫处、地方病防治处、医政处、药政处、医教科研处、中医处、妇幼卫生处、计划财务处、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也设在卫生厅内。
  二、地(市)级
  民国时期,省辖市只有福州和厦门两市,其卫生行政机构的设置均在省级卫生行政机构建立之后。福州市于民国25年(1936)10月设省会卫生事务所,掌理全市卫生行政事宜。初隶属省会公安局,民国26年1月改为省政府直接管辖,定名福建省福州卫生事务所。民国27年4月改组为福州卫生局。民国31年9月改为福州卫生事务所。民国35年1月,福州市政府成立,同时成立福州市卫生科。厦门市于民国27年1月设立市卫生事务所,民国34年11月改称厦门市卫生局。民国35年下半年裁局改科,均隶属于市政府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省辖市人民政府和专员公署(以下简称专署)内陆续建立卫生行政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至1952年5月,福州、厦门两市和建阳、南平、福安、闽侯、晋江、龙溪、永安、龙岩八个专署均已建立卫生科(局)。此后随着行政区辖的变更,地(市)级卫生行政机构也相应变动。至1988年底,全省已建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三明六个省辖市卫生局和龙岩、建阳、宁德三个地区卫生局,主管辖区内各县(市)卫生行政工作,受同级政府领导,并接受省卫生厅的业务指导。
  三、县(市、区)级
  民国26年(1937)4月,福建省陆上巡回医疗队和沿海岛屿巡回医疗队改组为县卫生院(所)。民国27年2月,全省戒烟院(所)也全部改组为县卫生院和特种区卫生所。这是福建省最早的县、区级卫生行政及医疗防疫业务机构。至民国28年底止,全省共有县卫生院62个,特种区卫生所7个,县属区卫生分所68个。民国29年,根据中央颁布的县卫生组织大纲,又调整成立了7所中心卫生院(民国32年撤消改为县卫生院),并饬各县训练保卫生员。至民国32年,全省已成立县卫生院65个,卫生分院124个(卫生分院系依照县各级组织大纲规定,调整区所在地卫生所改组成立的)、卫生所18个,训练保卫生员259名。民国33年,卫生署令各区卫生分院一律改为卫生所或巡回医疗队。于是全省计有县卫生院65个,区卫生所147个,保卫生员359名。民国34年限于公粮粮额,原有各区卫生所除必需地点之20所外,均予裁撤;并调整各县卫生院和特种区卫生所编制,确定全省县卫生院(所)分三等六级,计有:甲等一级8个,甲等二级12个;乙等一级10个,乙等二级10个;丙等一级10个,丙等二级15个。县卫生院内部设三组一室,即:医政保健组,医务防疫组,戒烟戒毒组,事务室。县卫生院受省卫生处及所在县县长的监督指挥,办理全县卫生行政及戒烟戒毒事宜,并兼负医疗卫生工作。但由于经费有限和人才奇缺,相当一部分县卫生院只设一般门诊,没有病床设备。预防方面也仅限于城区,很少到达农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省辖市、地区建立卫生行政机构的同时,县(市、区)卫生行政机构也相继建立健全起来。至1952年底,全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均设置卫生科(局),各区设文教卫生干事,主管所辖县(市、区)的卫生行政工作,并接管和新建县卫生院66个、区卫生所267个。此时县卫生院和区卫生所已不再担负卫生行政工作,专门负责医疗、防疫、妇幼卫生等业务任务。以后随着县(市)建制和辖区的变更,县(市、区)卫生科(局)的机构设置数也有所增减。至1988年底,全省共有57个县(区)和7个市均设置卫生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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