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疗卫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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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216
颗粒名称: 三、医疗卫生收费
分类号: R197.1
页数: 7
页码: 316-3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医疗卫生收费标准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
关键词: 福建省 医疗卫生 收费标准

内容

(一)医疗收费
  民国时期,福建省医疗收费有两种情况: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由省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私立医院机构没有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较高。据《闽政导报》第37期记载,民国35年(1946)2月,省政府曾订定各市、县私立医院诊所收费限制办法,以限制私立医院收费过昂,减轻病人负担。以后因物价飞涨、法币贬值和金园券、银园券的发行,在民国38年8月以前,收费标准作过几次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府对于医疗收费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全省医疗机构收费,一部分沿用民国时期的收费标准,一部分由医院自行制定标准,有的医院间互相参照制定标准。
  1952年,为了便于办理公费医疗的各个医疗机构记帐和计算报销经费,以及福州市私立医院诊所申请免纳工商税起见,省卫生厅遵照省府的规定,于1952年8月颁发了《福州市公私立医院诊所收费试行标准》。并对试行的范围规定如下:
  1.省立福州医院、福州中国协和医院、福州合组医院、各省属门诊所,应即遵照试行标准收费。
  2.福州市属公私立医院诊所、联合诊所,先由福州市卫生局召集有关单位讨论后,转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并报省卫生厅备查。
  本收费试行标准是福建省1949年后第一次由政府机关对医疗机构颁发的收费标准。收费内容共分12大类,42个项目。其中:挂号费类分初诊、复诊、急诊、出诊4项;体格检查证明书类分生育、疾病、死亡、伤害、疾病总结5项;注射手续费类分肌肉、静脉2项;手术费类分大手术、中手术、小手术、腰椎穿刺、导尿、输血、放腹水、灌肠、直肠镜检、各种穿刺、气胸气腹11项;住院费类分单人房、普通房、双人房、婴儿床、伴人床5项;住院接生费类分单人房、双人房、普通房3项;检查费类分一般检验、特别检验、住院检验费3项;X光透视费类分胸部透视、胸部照片2项;药费类分普通药品(一日量)、普通药品(二日量)、贵重药品、普通外科换药4项以及外出接生费、体格检查各1项。
  1952年8月30日起福州市执行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厅检发的《福州市中医诊所试行收费标准(草案)》。收费内容分7大类,25个项目。其中:门诊类分初诊、复诊、急诊3项;出诊类分距诊所5里以内、10里以内、30里以内3项;药费类分普通内服药品、普通外科用药、贵重药品3项;手术费类分皮下肌肉注射、灌肠、外科小手术4项;检验费类分普通病理检验、普通体格检查2项;证明书类分生育、疾病、死亡、伤害、疾病总结5项;其他诊疗分针、灸、按摩、正骨、取齿5项。
  1955年以前,全省各地医疗单位的收费标准,未有统一的规定,各医院多沿用旧有标准或自行制定,在收费上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合理的现象。如同一市内,同一医疗项目所收不同;省、专、县医院之间收费标准相距悬殊,偏高偏低;有些医疗单位没有固定收费标准,而临时由医、护、药剂人员口头定价等现象。为了解决以上不合理的现象,以便发挥公私医疗机构的作用,逐渐缩小公私医院收费距离,合理减轻病人负担,并改善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54)卫贺徐字第819号《关于医疗机构收费问题的意见》精神,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和颁布了《福建省公立医院试行收费标准》,从1955年4月1日起,在省、地、市各级各类医院实行。并规定对县综合医院、县卫生院、区卫生所、妇幼保健机构的收费标准由专、县、市级的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实行。对各地私立医疗机构具体收费标准,同样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拟订,但强调收费标准不应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差过多。
  对个体开业卫生人员的医药收费标准,在1965年以前,由各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从1965年6月17日起,执行省卫生厅、物价委员会(以下简称物委)、财政厅、商业厅制定和颁发的《福建省集体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卫生人员医药收费标准的联合通知》规定的标准。
  从1957年起,由于卫生部、财政部强调卫生医疗工作是社会主义的福利事业,随着国家国民经济的好转,应逐步降低医疗收费标准,以减轻病人的经济负担,医疗收费标准应低于实际成本。由此,全省各级医疗收费标准曾于1957年、1962年、1965年连续三次调整降低了原收费标准。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医疗收费出现了混乱的现象。为了理顺被搞乱了的医疗收费,进行拨乱反正,省计委、财政局、卫生局于1979年6月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医疗收费标准的几点补充通知》,要求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坚决贯彻1965年省物委、财政厅、卫生厅颁发的《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同时还补充了1965年以后新增加医疗项目的收费标准,调高了氧气的收费标准。
  1984年3月,省卫生厅、物委、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三项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根据国务院[1981]25号文件批转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精神,结合本省医疗收费情况(经过1957年、1962年和1965年三次调低收费标准),确定适当调高对全省门诊挂号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三项医疗收费标准,提高幅度:门诊挂号为40%,住院床位费50%,手术费为20%。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于1984年4月1日起执行。
  1985年9月20日,经省物委同意,省卫生厅、财政厅制定和颁发了《关于调整和补充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其调整和补充的收费项目共九大类,1115个项目。同时还规定,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实行劳保医疗的,对他们实行按成本收费;对部队、铁路医疗单位收治地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病人,采用按成本(不含工资,下同)收费的,卫生医疗单位对该部队、铁路系统的病人,也按成本收费;对外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病人,均按成本收费。通知还规定对集体、个体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除药品费外,可在现行收费标准上下浮动10~20%范围内,由各县、市卫生、财政、物委研究决定。另外,对中、西药剂、输血、输液、超声波检查、体检、手术过程的特殊材料、药品、麻醉,使用进口X光胶片,使用空调、电扇、电冰箱等收费亦作了详细说明。该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987年,遵照国务院[1985]62号文件《对现行不合理的收费制度要逐步进行改革》的精神,本着逐步理顺医疗收费的价格关系,兼顾国家、集体、群众利益,适当解决医院当前的实际困难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全省医疗机构的床位费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省卫生厅、物委、财政厅于6月22日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住院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住院床位费的收费,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等的收费办法,进行了调整。调整幅度为:普通病床由原来的0.60元至1.00元调到1.00元至2.50元,干部病床由原来的2.00元至4.00元调到5.00元至8.00元。同时规定,根据厦门市特区的具体情况,厦门市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厦门市政府根据特区情况自行制定。这是福建省医疗收费管理制度上的一项改革,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收费的经济关系打下基础。
  1988年7月2日,省卫生厅、财政厅、物委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挂号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挂号费收费标准作了调整。调整幅度从原来的0.10元至
  0.40元调高到0.20元至0.50元,平均提高30~80%。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7月10日起执行。
  (二)卫生防疫、保健及其他收费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规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1979年,卫生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办法》,并于1982年9月重新修订试行。福建省由福州、厦门两所卫生检疫所对国内外进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卫生处理、预防接种、签发检疫证件等实行收费。但对经济有困难的本国籍的旅客、华侨、港澳同胞和边民,检疫收费可以酌情减免;对本国籍人员的预防接种、外出办理预防接种证书者,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卫生检疫收费作为福、度两所卫生检疫所的业务收入,其中80%用于业务补偿,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个人补贴等。
  进口食品检验收费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加强进口食品卫生检验工作,1979年12月,卫生部、财政部、外贸部联合颁发《关于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的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申请由食品卫生检验所进行卫生检验的进口食品,均要收取检验费。检验费按食品类别分别规定收费标准,并由卫生部制定或者调整,作为全国统一执行的依据。福州、厦门卫生检疫所分别承担马尾、厦门两个港口进口食品卫生检验的主要工作,并按三部规定进行收费。
  卫生防疫收费 根据省人民政府[1986]66号文件提出的“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的精神,省卫生厅、物委于1987年4月联合制定《福建省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并颁发全省卫生防保机构贯彻执行。这是本省第一次制定的卫生防疫收费标准,属卫生部门新增加的收费内容之一,其收费内容共分8大类、208个收费项目。
  食品卫生许可证收费 1983年11月8日起,本省开始执行省卫生厅制订和颁发的《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对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证和有效凭证时,收取手续费和证书成本费。收费标准为证书费1角至5角,审查手续费2元至50元不等。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收费 1985年4月24日,本省开始实行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审批发证的收费,其收费标准分别为50元至200元不等,对医疗单位制剂室只配普通制剂的每证只收10元。
  药品审批收费 1985年5月15日,省卫生厅、财政厅联合颁发关于试行《福建省医疗药品审批收费标准》通知,规定从198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收费办法:按现行的审批权限,由审批程序的最后决定部门统一计算收费,所收费用主要用于药品审批管理和药政药检事业建设。1986年6月,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同时明确,《福建省医疗药品审批收费标准》与卫生部的收费标准不一致的,以卫生部的收费标准为准。卫生部“通知”中未规定的收费项目,仍执行《福建省医疗药品审批收费标准》。该通知从1986年7月1日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收费 1987年,本省开始执行由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对公共场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通知》。在发放许可证时,由卫生部门收取许可证的工本费。
  (三)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本省从1965年6月起试行卫生部检发的外宾医疗收费标准(草案)。外宾医疗收费标准实施的范围为:各国驻华使馆人员、外国自费旅行者、外国记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外国人员、邀请来华访问的外宾、参加在我国举行的一切国际性会议的外宾(包括国际竞赛的外国运动员)。
  1975年规定,外籍华人执行外国人收费标准有经济困难的,按外国人收费标准减半收费。1982年6月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外国人专诊室就诊的,按外国人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对外国人的医疗收费标准,总的精神要求收回成本。对一些占用劳务较多的医疗项目,如出诊等提高一些,药费按国内职工一样收费。但对华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的医疗收费是按照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制订和管理,1985年以前由卫生部统一制订,本省遵照执行。其收费标准从1965年制订后,于1976年1月作过调整,适当提高原收费标准。1985年,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外交部、国家物价局《关于改革外国人在华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决定今后对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和管理,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根据上述精神,福建省卫生厅、外事办、物委于1986年3月第一次制定外国人在福建的医疗收费标准,并联合颁发《关于调整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收费标准作了适当的调整和提高。其收费项目分为挂号费、住院费、出诊、会诊费、专人护理费、重症旅途护送、抢救费、住院膳食费、输血费、健康检查、证书费、各种检查、治疗费、检验费、手术及材料费等13个大类。
  (四)医疗卫生费用减免
  据《闽政业刊》记载,在民国27年(1938),福建省就有过施行有关医疗减免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有:学龄前儿童的体格检查和身体缺陷的矫治、孕妇家庭访视、产前检查和接生费以及预防接种与注射等,但其实施范围和享受的人群都是有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卫生医药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限于国家的财力,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所需的经费,还不可能由国家全部包下来。因此1949年10月1日后,对群众进行防病治病时,一直是贯彻收费、减费和免费的原则。一般属于治疗性的,原则上都应当收费;属于预防性的措施,如各种传染病的防治等,可以实行减费或者免费。但国家为了消灭危害人民最严重的一些疾病,对农村群众的困难户,城镇贫苦居民,生活困难的烈属、军属、复员退伍军人,老区“六老”(即老烈属、退伍老红军、老游击队员、老地下党员、老地下交通员、老接头户),少数民族的医疗费用实行免费的办法。其免费内容、享受对象和范围如下:
  革命军烈属、残废军人减免费 1952年,按照卫生部、内务部颁发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诊治疾病优待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福建省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之诊疗、医药费用的减免标准为:家庭贫困而无生产力之鳏、寡、孤、独,诊费、医药费及住院费全免;家庭生活能维持而无力担负医疗费者,诊费、医药费及住院费减免二分之一。1956年,经内务部、卫生部批准享受上述规定的范围扩大到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家属。1953年4月,根据卫生部、内务部《关于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伤口复发治疗问题的通知》精神,福建省对在乡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的治疗费、手术费和医药费,实行全免。1966年2月,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精神,福建省对带病回乡的复员军人,不论是原病加重或复发,还是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实行减免。
  “四病”、“两病”减免 1961年至1964年,由于浮肿、闭经、子宫脱垂、小儿疳积(简称“四病”)等疾病比较严重,为了加强对“四病”的防治工作,福建省增加医药救济专款,对“四病”患者实行医疗减免救济。1978年11月,省卫生局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子宫脱垂、尿瘘防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颁发了《免费治疗子宫脱垂、尿瘘的通知》,通知规定对妇女子宫脱垂、尿瘘(简称“两病”)病人的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全部免费。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全省尚待治疗的子宫脱垂患者约有27000余例,尿瘘患者600余例。
  血吸虫病查治免费 1966年7月,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血吸虫病人检查和治疗实行免费的通知》,规定对血吸虫病人的检查、治疗的一切医药费用,实行全部免费,由国家报销。同年10月,省卫生厅又发出《关于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实行免费的补充通知》,强调对血吸虫病人的检查、治疗的一切医药费用以及抢救转院的救护车费等,全部免费。对尚未收回的血吸虫病人的医药费欠费,也不再向病家收取。免费所需的经费均在卫生防疫专款中报支。
  种痘免费 1950年10月,根据卫生部《关于种痘暂行办法的指示》,福建省对种痘一律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麻风病人补助费 1972年,省革委会批发省卫生局《关于全省麻风防治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的通知,决定从1973年1月1日起,对住院麻风病人的伙食和医药费实行补助,伙食补助分别为:丧失劳力无生产收入的每人每月9元;半劳力有部分生产收入的每人每月5元左右;全劳力收入多的不补助。医药费按照实际收容人数每人每月4.5元计算。1985年,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通知,从当年4月起。住院麻风病人及治愈留院者的生活救济费,每人每月平均调整为20元。由当地民政部门拨款,所在皮防院根据各病员困难大小,组织评定,分等救济。经济确有困难者,民政部门还给予必要的衣被救济。1988年1月1日起,又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通知,住院麻风病人(包括治愈留院及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25元,由皮肤病院向当地、市、县(区)民政部门申报领取,从社会救济费中拨款解决。
  驱蝈虫免费 1979年,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商业部联合发出通知,为全国十二岁以下儿童的半数免费驱蛔虫。为此,国家拨给福建省专款43万元,为本省儿童进行免费驱蛔虫。
  群众医疗欠费的清理和处理 据统计,到1973年底为止,全省群众医疗欠费总额达1243万元。由于群众医疗欠费的金额一年比一年增加,影响医疗单位资金周转。为此,1974年,省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和处理群众医疗欠费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决定对全省1973年底以前的群众医疗欠费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中央曾先后两次拨给福建省处理病人医疗欠费专款共870万元,其中1974年拨380万元,1978年拨490万元。使群众医疗欠费得到两次清理和处理。从1978年起,全省每年在卫生事业费中都安排一部分专项经费,作为处理群众医疗欠费之用,解决了医疗单位因群众医疗欠费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
  表13—1—3:福建省处理群众医疗欠费支出统计表
  表13—1—4:福建省1973~1986年卫生医疗减免统计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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