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药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85
颗粒名称: 二、精神药品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263-26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对精神药品进行特殊管理,包括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关键词: 福建省 医药管理 精神药品

内容

1985年7月1日国家实行《中华人民井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实行特殊管理。1988年,国务院颁发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在国家未颁发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前,全省对该类药品按毒限剧药品(即毒药、限制性剧药)进行管理。
  1964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制订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和《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规定列为管理的毒限剧西药有:第一类3个品种6个规格,第二类13个品种25个规格;毒性中药有23种,毒性中成药有3个品种。1979年,省卫生局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的管理规定》,规定列为管理的西药毒、限制性剧药有:第一类14个品种17个规格,第二类18个品种38个规格;毒性中药及中成药有:第一类2个品种3个规格,第二类30个品种。1988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列为精神药品管理的有:第一类39个品种,第二类65个品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中,重点抓好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一)生产环节 要求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和年度计划应上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和生产计划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医药管理局确定。同时要求生产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卫生厅和省医药管理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二)经营环节 规定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经营单位和供应计划,要上报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经营单位由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供应计划由省卫生厅会同医药管理局下达。同时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凭各地(市)卫生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购买供应,不得在门市部出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
  (三)使用环节 规定医生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同时要求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