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特殊药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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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8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特殊药品管理
分类号: R199.2
页数: 3
页码: 262-264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在特殊药品管理方面,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关键词: 福建省 特殊药品 药品管理

内容

一、麻醉药品
  1949年以前,帝国主义以鸦片毒害中国人民,福建省城乡吸毒者甚多,受害较其他省为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政府严厉查禁鸦片烟毒,对吸毒成瘾者强制戒毒。对医疗、科研、教学需用的麻醉药品,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1950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公布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规定全省麻醉药品的生产、收购、销售计划报卫生部统一制订,全省医疗、科研、教学单位需用的麻醉药品,由省卫生厅批准并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到指定的供应点按批准的数量供应。医疗单位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生开具处方方可用于病人。1969年10月,省革命委员会民事卫生组、财贸组联合下达《关于下放麻醉药品批准权的通知》,决定将原属省卫生厅的购用麻醉药品审批权,下放由各地(市)革委会民卫组审批,从此时起至1988年,全省购买麻醉药品的审批权一直由各地(市)卫生局行使。1978年,省卫生局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全省列为管理的麻醉药品,由原来的9类34种增加至12类39种。
  麻醉药品的供应,1949年至1956年,全省均由福州医药公司负责。1956年9月,省卫生厅报经卫生部批准,增设厦门、泉州、南平、福安、龙岩等医药公司为麻醉药品供应点。1978年11月,为方便基层医疗单位购用麻醉药品,省卫生局、商业局根据商业部、卫生部1978年联合转发《麻醉药品供应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增设61个县(市)医药公司为麻醉药品供应点。至此全省共有麻醉药品供应点69个。到1988年,全省除闽侯、长泰、南靖县以外,其他各地(市)医药站和各县医药公司都设有麻醉药品供应点,大大方便了基层医疗单位购用麻醉药品。
  1979年4月,省卫生局制订了《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以方便晚期病人使用麻醉药品止痛。晚期癌症病人需使用麻醉药品,要经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检查确诊,凭医疗诊断书和病人户口本(农村户口可凭大队、公社证明)核发《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病人凭卡到指定的就近医疗单位开方配药。为防止流弊,用药单位在发药时,要采取交还空安瓿对换办法(首次除外)。卡片由开方配药单位保存,病人停用或死亡,卡片由开方配药单位负责上交所在地(市)卫生局。一卡最长使用一个月,期满后该病人如需继续使用,可凭旧卡及开方配药单位证明,到原核发单位换卡,旧卡由核发单位上交地(市)卫生局,地(市)卫生局可凭卡批准用药单位,增补供应晚期癌症病人使用的麻醉药品数量。
  1988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省卫生厅加强对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以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进行管理。管理品种由原来39种增加至129种,同时要求各购用单位加强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二、精神药品
  1985年7月1日国家实行《中华人民井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实行特殊管理。1988年,国务院颁发了《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在国家未颁发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前,全省对该类药品按毒限剧药品(即毒药、限制性剧药)进行管理。
  1964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制订的《管理毒药、限制性剧药暂行规定》和《管理毒性中药的暂行办法》,规定列为管理的毒限剧西药有:第一类3个品种6个规格,第二类13个品种25个规格;毒性中药有23种,毒性中成药有3个品种。1979年,省卫生局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的管理规定》,规定列为管理的西药毒、限制性剧药有:第一类14个品种17个规格,第二类18个品种38个规格;毒性中药及中成药有:第一类2个品种3个规格,第二类30个品种。1988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列为精神药品管理的有:第一类39个品种,第二类65个品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精神药品管理工作中,重点抓好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一)生产环节 要求精神药品的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生产单位和年度计划应上报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确定;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单位和生产计划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医药管理局确定。同时要求生产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设立专用仓库,并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按季度报省卫生厅和省医药管理局。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二)经营环节 规定精神药品原料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经营单位和供应计划,要上报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指定下达;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的经营单位由县以上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医药管理部门确定,供应计划由省卫生厅会同医药管理局下达。同时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供应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使用,凭各地(市)卫生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购用卡”购买供应,不得在门市部出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各医疗单位使用。医药门市部应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零售。
  (三)使用环节 规定医生应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同时要求精神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帐目,按季盘点,做到帐物相符,处方留存两年备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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