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药品广告审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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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79
颗粒名称: 五、药品广告审批管理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260-261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批管理,要求药品广告必须经卫生厅批准,并要求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关键词: 福建省 药品广告 审批管理

内容

民国24年(1935)9月,省政府曾颁发“福建省管理中西医药新闻广告规则”,对药品新闻广告作了十条规定。其中规定,凡药品以文字图画等登载新闻报纸以广告招徕者,应先由本人呈报当地主管官署校准发给验许证后方准登载,但不得私改名称或变更文义;不得利用专利或报纸藉宣传卫生或医药专门常识为名,对医药作虚假夸大之介绍;不得假借他人或团体名誉,以虚假夸大语句登报,或散发张贴传单呜谢,或保证其医疗效验。违反广告规则者,处以1~5元罚金。有的还要责令其自行登报更正或撤销。违反三次以上者处以30~100元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卫生工作的同时,也加强对药品广告的管理。1959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59年7月13日批转卫生部党组《关于药品生产管理及质量问题的报告》,要求全省药品宣传广告,应经省卫生厅批准。未经批准者,报刊杂志不予刊登。1964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关于药政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规定进行药品宣传时,要将宣传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成份、功效、用法等)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准刊登。1978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中、西药品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要积极做好药品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要向医药卫生人员和人民群众正确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法、用量以及禁忌等注意事项,以便指导合理用药并普及医药知识。如向报刊宣传介绍或广泛印发宣传品,要报省卫生厅批准。同时要求药厂对其生产的中西成药(包制剂)的每个小包装,都要附有详细说明书。说明书及药品标签上应注明:省卫生厅批准文号、品名、规格、成份、含量(保密品种除外)、应用范围、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
  1985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颁发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要求凡利用各种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有关药品质量和功效的广告,必须持有省卫生厅审批的药品广告资料方可发布药品广告。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省卫生厅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省卫生厅批准广告的文号(闽卫药宣字××××年××号),要列入广告内容同时发布。未经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药品以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临床试用、试生产的药品禁止发布广告。经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凡临床发现有新的不良反应或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卫生厅可通知广告经营单位,暂停发布广告或吊销广告批准文号。对虚假、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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