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出口药品质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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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78
颗粒名称: 四、进、出口药品质量管理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259-260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对进口药品进行审批和检验,对出口药品进行审批和备案,以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关键词: 福建省 进口药品 审批检验

内容

(一)进口药品的审批
  1985年7月,省卫生厅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有关进口药品管理规定,要求经营进口药品的单位进口药品时,要提供该药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产品质量证明等有关材料和样品及出口国(地区)政府批准生产,允许在出口国市场销售的证明文件。属首次进口的药品,经省卫生厅审查后报卫生部审批;属地方外汇非首次进口的的药品,由省卫生厅审批。为防止国外血液制品把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即艾滋病)传人本省,根据卫生部和海关总署“关于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厅规定,全省禁止进口血液制品(人血清白蛋白除外),医疗单位(只限县及县级以上医疗单位)需购用进口人血清白蛋白的,必须向省卫生厅写申请报告,提出对使用者进行严密观察的措施和办法(对使用者要进行监护,每半年复查一次,连续观察两年)。未经省卫生厅批准的医疗单位,医药经营部门不得供应其进口人血清白蛋白。
  (二)进口药品的检验。
  1949年以前,全省进口药品无制订统一检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逐步重视进口药品质量管理。1953年开始,省卫生防疫站化学科就已接受进口西药的检验。规定不合格的药品不准进口。1954年6月,外贸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由资本主义国家进口西药检验管理问题的指示”,其中规定,从福州(包括厦门)海关发证进口之西药,可自行进口检验(厦门进口者送福州检验)。省卫生厅在贯彻上述指示中,规定自资本主义国家进口的西药,货到后,由海关通知当地商品检验局,在海关查验时进行拣样(药检所协助),拣样后由商品检验局加封,送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登记后,转交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1964年6月,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草案)》,要求进口的中西药品,由进口的口岸药检所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合格者才能进口使用。1978年7月,省卫生局贯彻卫生部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进口药品一律列为法定检验。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者,方准进口使用。1980年8月,省卫生局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关于进口药品管理办法》,要求全省各有关单位,凡进口药品(包括药用规格的原料及制剂和药材)一律列为法定检验。外贸部门对外成交药品签订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及时抄送口岸药品检验所,货到口岸后,由外运公司填写“进口药品法定报验通知单”,附合同、国外品质证书及装箱单等资料,向口岸药品检验所报检。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合同书”上签订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后,提出“合格准予进口”或“不准进口”的结论,并正式发给检验报告书。海关凭检验合格报告书放行,不合格者不准进口使用。并由商品检验局凭口岸药品检验所的检验不合格报告书换发商检证,对外索取赔款或退货处理。1984年1月,为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需要,省卫生厅报经卫生部批准,福建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进口药品的法定检验。据1988年统计,福建口岸药品检验所年检验进口药品有584批,其中不合格52批,不合格率占8.9%。
  (三)出口药品管理
  1964年6月,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颁发的《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要求全省出口中西药品,必须由生产、经营单位保证质量,出口前由外贸部门商品检验局拣样,送省药品检验所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者方准出口。1978年7月,省卫生局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出口中西药品,必须经省卫生局审批。药厂要确保质量,药检所要加强抽检工作,外贸部门要根据药厂的检验合格证进行接货。1978年8月,根据卫生部、外贸部“关于出口药品出具证明书问题的通知”精神,省卫生局和省外贸局联合发出“关于出口药品审批问题的通知”,要求全省凡出口的药品(包括试销品种),均应报省卫生局批准,并按批准的标准进行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口。外贸部门要根据药品检验合格证组织收购。出口药品如转内销,应由省外贸局、商业局、卫生局共同审定。出口药品时外商需出口证明书的,由省卫生局出具该厂“是经我政府确认的合标准的药厂”的厂方证明书和“药品是经我政府许可,已在国内外销售使用”的药品证明书。1980年10月,根据卫生部“关于出口药品若干问题的批复”精神,省卫生厅规定,出口药品,如遇外商有改变色泽、规格或处方不变,主药剂量稍有加减的要求,药厂可具函并附成交合同副本向省卫生厅备案,不需报批。但改变药品品名(包括商品名称)、处方等则要报省卫生厅批准。对中性包装、定牌包装和客商来料加工(不标明我国生产和商标)的制剂成药,由生产厂具函并附对外成交合同副本,报省卫生厅备案,不需报批。但药厂应按合同数量生产,严禁产品流入国内市场。1985年10月,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出口药品内销问题的函”,规定经批准仅供出口的药品,如转内销,必须经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准在国内市场销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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