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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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76
颗粒名称: 二、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分类号: R199.2
页数: 1
页码: 25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关键词: 福建省 药品经营 许可证

内容

1949年以前,福建省政府曾颁发过《福建省药商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凡在本省各县、市、区开业的中西药商,其批发、门售及制造或调剂者,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官署呈请注册,经核准发给开业执照后方准经营。药商所领执照装置镜框内悬挂营业场所明显之处以便稽查。凡在本省各县、市、区开业的中西药商,未经所在地主管官署核发给开业执照者处以100元以下罚金;药商迁移地址未向当地主管官署备案、停止营业没有缴消开业执照者处以10元以下罚金。1949年至1984年,药品经营企业也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一样,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能开业经营药品。
  1985年,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省卫生厅对全省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是年2月,省卫生厅颁发了《福建省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要求全省各药品经营企业(包括药品批发部、零售商店、兼营药品单位和集体、个体药品经营者)均要按标准要求进行整顿,企业自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报所在地、(市)卫生局复查验收,合格者属批发企业由省卫生厅审批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属零售企业(含个体药品经营者)由所在地(市)卫生局(有的地市由县、市卫生局)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到1988年底,全省经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共2298个。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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