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环节质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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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75
颗粒名称: 一、经营环节质量管理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256-25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加强药品经营环节质量管理,建立规章制度,重视药品检验,保障人民用药安全。
关键词: 福建省 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

内容

民国31年(1942)7月,《福州市卫生局管理零售药商暂行规则》规定,凡在福州市卫生局辖区内设置摊担零售以及铺户、住户兼售药品,需呈请市卫生局发给执照方准营业;零售药商不论设摊或沿途兜售,均要携带执照以备检查,铺户住户应将执照悬挂便于阅览之处;零售药商如遇歇业时,应报告市卫生局并将执照注销,不得转让他人。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处以20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药品经营企业重视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重视对经营环节的药品监督管理。1956年,鉴于当时全国对流动药贩无统一管理办法,牵涉面又广,省卫生厅考虑到既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又要维持一部分人的生活,要求全省各地对此类药贩不完全予以禁止,而采取适当方法进行教育,令其不要胡说乱讲。凡群众因受骗而造成财产损失,经查明属实,即予处理。1959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关于保证与提高药品质量的指示”,要求全省各医药商业部门要加强药品检验工作,认真做好入库质量检查,凡是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不准出库,不准销售。1964年,省卫生厅贯彻执行卫生部、商业部、化工部“关于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草案)”,要求各级中西药品供应部门要加强对药品检验、检查和验收,建立健全收购、供应、保管、分装、配方核对等各项药品管理制度。凡不合格和过期失效、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以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均不得收购和出售。医药公司、药材公司、药品采购站和较大的仓库应分别配备药师、中药师或有经验的中西药人员,负责药品供应各个环节的技术指导;药品零售部门必须由熟悉药性的人员负责药品的发售工作,并应正确向购药者说明药品的用途、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等,不得随意介绍,乱行推销。
  1978年,省卫生局根据卫生部下达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要求中西药品经营单位,要根据防病治病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货源,努力做好供应工作。合理设立供应网点,沟通供应渠道,方便用户购药。兽药及未经检验或不符合药用规格的化学试剂和工业原料,严禁作人用药品出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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