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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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71
颗粒名称: 二、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254-25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整顿药厂,提高药品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药品生产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药品生产企业 药厂管理

内容

1958年“大跃进”期间,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高指标,福建省医药生产也出现只讲产值产量、忽视质量,乱办药厂现象。1963年,根据中央有关加强药品生产管理的指示精神,省卫生厅、化工厅等有关部门对全省不符合办厂条件的药厂,进行关、停、并、转。1966年至1978年间,福建和全国一样大搞采、种、制用中草药群众运动,大办“土药厂”,大搞“三土”(土医、土药、土方)“四自”(自采、自种、自制、自用)。据1971年统计,全省有“土药厂”906个,其中公社办182个,大队办724个,在此同时,其他各行各业,以至学校、街道、农场等单位也开办药厂,盲目生产药品,造成药品生产十分混乱、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1979年,省卫生局和医药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关于在全国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在全省开展整顿药厂的工作。1980年6月12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卫生局、医药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关于在全省开展整顿药厂工作的报告”,并成立省整顿药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地、市也成立了相应的机构。省整顿药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试点验收后,制订了“福建省整顿药厂验收评分标准”和“福建省综合利用生产药品单位的验收评分标准”。各药品生产单位,根据验收评分标准的要求,进行整顿、自查,并向所在地、市整顿药厂办公室申请验收,合格后报省整顿药厂办公室,组织复查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卫生厅、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经过两年多整顿,到1981年底结束,全省共审批50个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39个不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
  1985年,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省卫生厅依法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包括中药饮片加工厂)进行整顿,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1985年2月,省卫生厅制订了《福建省药品生产企业验收标准》和《福建省中药饮片加工企业验收标准》。各药品生产企业和中药饮片加工厂,根据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整顿。自查合格并征得省医药总公司同意再向所在地(市)卫生局申请验收,合格后报省卫生厅组织复查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审批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中药饮片加工厂由省卫生厅委托各地(市)卫生局验收发证。到1988年底,全省共对72个药品生产企业核发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通过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依法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大大改善了药品生产条件和工艺设备,提高了药品生产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有力地促进全省药品生产的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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