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病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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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65
颗粒名称: 三、家庭病床
分类号: R199.2
页数: 2
页码: 247-248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家庭病床发展始于1959年,逐步发展并扩大到县以上医疗单位。收治范围主要是老弱病残等患者,管理规范,并给予困难户等减免优待。
关键词: 福建省 家庭病床 收治范围

内容

(一)概况 1959年,省内一些城市医疗单位,学习天津市创办家庭病床的经验,开始试办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家床”),而后逐步推广到县以上医疗单位。是时,全省家床发展较快,仅省级机关和福州市机关公费医疗门诊部,1959~1961年,就建家床1658张。“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只有少数医院办少量家床。1978年以后,家床又逐渐恢复发展起来。据统计,1984年,全省有73所县及县以上医院全年共设家床6804张,巡诊44246人次,撤床①4537张,年末留床2267张。
  1985年3月1日,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198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和《印发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通过贯彻《通知》和《条例》,家床工作又有新的发展。1986年,全省有78所县及县以上医院全年共开设家床8578张,撤床6149张,撤床病人诊疗计85130人次,年末留床2429张。1988年,全省有113所县及县以上医院全年共开设家床11375年,撤床8383张,撤床病人诊疗计107477人次,年末留床2292张。
  (二)收治范围 各医疗单位根据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可自行确定家床收治范围,其主要收容对象有:适宜在家庭医疗的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结核病、精神病、风湿病、慢性胃炎、肾盂炎、痔疮、皮肤病以及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老弱病残去医院连续就诊有困难的患者;手术后恢复期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等。
  (三)管理
  1.各医院建立家床科(组)办公室,并挑选思想好、有经验的医护人员从事家床工作。
  2.建立健全病历记录、巡诊查房、会诊转院等有关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家床科(组)定期召集街道干部和居委会主任座谈会,请他们协助了解本街道本居委会需要住院而就医困难的患者情况,并商讨建立家床与管理等问题。
  4.对家床病人的收费,除管理费(即出诊费或巡诊费)按病家路途远近计程收费外,其他医疗、检验等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对五保户、困难户、烈军属给予减免优待。
  5.医护人员的奖金、外勤补助、交通补助、加班费等,由各医疗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有的医疗单位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奖。
  在开办家床过程中,曾发现某些单位对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不给报销家床医药费的偏差。省卫生厅、财政厅于1984年9月联合发出《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职工因病住家庭病床治疗的医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职工因病符合住家床治疗的,其诊费、医疗费(除规定的自费药品外),准予在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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