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核发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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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60
颗粒名称: 二、审核发证
分类号: R199.2
页数: 3
页码: 240-24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在民国时期开始对医事人员开业条件进行规定,并通过审核发证,全省领照执业者只有90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政府颁布了管理规则或办法,对医药卫生人员开业条件进行了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医事人员 管理规则

内容

民国22年(1933)5月,省政府颁发《修正福建省管理中医士暂行规则》规定,凡具有中医士资格者,由民政厅审查后发给中医士证书(民国27年换发为中医证书),未经核准发证者不得执行业务。民国26年、27年,省政府先后制订福建省医师、药师、牙医师、中医、助产士、护士等六种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凡领有卫生署(部)颁发的各类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包括领有“通”字医师证书和领有参加甄别证书的医师、牙医师),要求在本省各县、市执行业务者,须向当地主管官署请求注册,经核准发给开业执照后,方准执行业务。民国29年10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及特种区署未领证牙医师临时开业办法》规定,由“全省卫生处”对原不合格牙医师进行审查复核发给临时开业执照。按照上述诸规定,通过审查考核发证,全省领照执业者只有900余人。大量不合格医事人员仍在无照执业。时值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沿海部分疆土陷落日本侵略军之手,是项管理工作难以周全。
  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沦陷区全部收复。旋于次年8月,依照中央卫生署颁发的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收复区市、县将当地申请开业医事人员的有关证件转报省卫生处审核,对其中一些学历资历无案可查者或有疑问者,还分别进行考询,通过审核或考试合格者,发给开业执照。截至民国37年7月,计发给收复区临时开业执照的有909人。审查不合格不予发照者322人。对非收复区不合格开业医事人员,按中央考试院有关甄训登记的规定,于民国36年统一由闽浙考诠处负责审理,经申请登记审查合格者,发给准予参加甄训证书,甄训前暂准其行医。本省这类开业医师最多,约占开业医师总数70%。到民国38年,全省个体开业医实数,因统计资料不全,无法查考核定。据1950年调查统计,全省个体开业的中西医计有7181人。
  1950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医事人员管理暂行规则》规定,开业医事人员均须向所在地的县、市政府申请登记,转报省卫生厅审查合格发给登记证,然后再向所在地的县、市政府请求验印注册,方准开业。此项登记工作前后历时两年零四个月,经审查合格给证者计6020人,不合格者计2298人。随着集体医疗事业的发展,一部分个体开业医加人联合诊所工作,与此同时,社会上又有一部分人加人个体开业医行列,因此这个阶段个体开业医队伍的人员进出变化很大。到1957年底,个体开业医计7131人,同1950年相比,虽然人数相差无几,但质量变化较大。据省卫生厅1957年冬在闽侯县调查的情况说明,质量问题很突出。该县1091名个体开业医中,属1950年以来新增加的人员占38.95%;不合格者占开业医总人数的36%。据此,为加强管理,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3月,颁布《福建省社会开业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全省各地普遍结合组织医药人社(指组织社会医药人员加人农业社和人民公社办的集体医疗机构),开展整风,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考核。通过整顿,原个体开业医中的大多数人加人到农业社(后改为人民公社)的保健院、站,同时取缔淘汰一部分不合格者,留下少数人继续个体开业。据1959年统计,此次全省只批准644人个体开业。
  60年代初期,全省个体开业医队伍比较混乱。一些不学无术者乘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乘卫生行政管理有所放松之机,混人开业医队伍,乱挂牌、乱行医、乱收费,少数人甚至进行违法活动,敲榨勒索,套购国家统管药材,搞黑市交易,投机倒把,制售假药,贩卖麻醉药品,毒害群众,一些巫婆、神棍也兴风作浪,招摇惑众,借“治病”为名,诈骗群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治安。1969年秋,省卫生厅在福州市台江区进行调查,该区172名个体开业医中,有103人是无照擅自开业的,占全区开业医总数59%。按1958年《福建省个体开业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将103名无照执业者逐个进行内部审评,显然不合格的有48人,占开业医总人数的28%。针对当时个体开业医队伍的混乱情况,1963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福建省个体开业、营业医药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58年的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人员的管理和禁止敲诈暴利、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同年11月,省卫生厅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福建省个体开业、营业医药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从严控制、整顿审查,到1965年,全省计批准2333人个体开业,队伍质量明显提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极左思潮影响下,个体开业医多被查封、取缔,不准开业,大部分人员被下放山区“安家落户”。因此,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个体开业医寥寥无几。
  十年动乱过后,通过拨乱反正,个体开业医作为国家和集体卫生事业的补充力量重新得到肯定。1982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63年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重申:个体开业医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为了发挥社会上闲散医生的技术作用,方便群众就医,在不妨碍国家和集体卫生事业巩固和发展的前提下,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行医。根据新颁《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各地对个体开业医又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考核,1983年底,全省共批准2944名个体医开业,其中发给正式开业许可证的1815人(包括换证488人),发给暂准开业许可证的1129人。通过审核发证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开业医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开业医生许可证”送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校验盖章后,方能作为当年继续开业的有效凭证。1984年以后,个体开业医人数又逐渐有所增加,到1988年,全省个体开业医共有6484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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