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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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58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
分类号: R194
页数: 4
页码: 239-242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对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的管理,包括开业条件、审核发证等方面,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关键词: 福建省 个体医务 医务管理

内容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开业医)历来是福建城乡人民赖以治病的重要力量。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虽然国家和教会、社团兴办医院逐渐增多,但个体开业医仍肩负着全省城乡(尤其是农村中)相当数量的医疗任务。50年代初期,个体开业医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5%。从60年代中期至1988年,个体开业医在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虽然降至4~5%之间,但它在人民医疗保健事业中仍起着一定的补充与助手作用。对于个体开业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省政府历次颁布的法规和条例进行考核、发证、管理。
  一、开业条件
  民国22~29年(1933~1940),省政府先后颁发8个管理暂行规则与办法,其规定的要点是,医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发给相应职称的证书与开业执照:1.在国立或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医学专门学校毕业领有证书者;2.在外国官立或政府立案的私立医学专门学校毕业领有证书者;3.经考试合格者;4.对中医士资历条件规定为:在国医馆或相当官署立案的公私立中医学校、学社、传习所毕业领有证书者;曾受中医士考试领有合格证书者;曾在各省、市、县主管官署领有行医执照者;研究医学并有著作经审查认可者;素有医学知识与经验,经中医公会会员五人以上签证者。中西医务人员虽具备上述资历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证书与开业执照,不准开业行医:1.曾判处三年以上徒刑者;2.禁治产者①;3.心神丧失或品行不端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1958年、1963年、1982年先后四次颁布管理规则或办法。其中1963年的规定是,医药卫生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可以允许开业或营业:1.在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或医疗专修科毕业者;2.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的医士、助产士、护士;3.在人民解放军担任助理军医以上的转业复员军人;4.长期行医具有相当技术水平者;5.学徒经出师考核者;6.下乡推销成药和收购药材的小药商(贩)、半药半医。中西医药卫生人员虽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执照,不允许个体开业或营业:1.在国家或集体卫生机构工作擅自离职者;2.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者;3.精神病、麻风病患者;4.管制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5.领取定息的药业资本家;6.由于其他原因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合个体开业、营业者。1950~1982年,省人民政府先后四次所颁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政策界限总的方面是一致的、连贯的,所不同之处主要有:1950年侧重于对民国时期已核准发证的对象予以承认登记;1958年对个体开业医条件采取分类具体规定;1963年在管理对象上添加一款原来不属于卫生部门管理的药商药贩(是年底,药商药贩又划归医药部门管理1982年规定,农村生产大队的赤脚医生(包括乡村医生)不准个体开业。
  二、审核发证
  民国22年(1933)5月,省政府颁发《修正福建省管理中医士暂行规则》规定,凡具有中医士资格者,由民政厅审查后发给中医士证书(民国27年换发为中医证书),未经核准发证者不得执行业务。民国26年、27年,省政府先后制订福建省医师、药师、牙医师、中医、助产士、护士等六种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凡领有卫生署(部)颁发的各类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包括领有“通”字医师证书和领有参加甄别证书的医师、牙医师),要求在本省各县、市执行业务者,须向当地主管官署请求注册,经核准发给开业执照后,方准执行业务。民国29年10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及特种区署未领证牙医师临时开业办法》规定,由“全省卫生处”对原不合格牙医师进行审查复核发给临时开业执照。按照上述诸规定,通过审查考核发证,全省领照执业者只有900余人。大量不合格医事人员仍在无照执业。时值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沿海部分疆土陷落日本侵略军之手,是项管理工作难以周全。
  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沦陷区全部收复。旋于次年8月,依照中央卫生署颁发的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收复区市、县将当地申请开业医事人员的有关证件转报省卫生处审核,对其中一些学历资历无案可查者或有疑问者,还分别进行考询,通过审核或考试合格者,发给开业执照。截至民国37年7月,计发给收复区临时开业执照的有909人。审查不合格不予发照者322人。对非收复区不合格开业医事人员,按中央考试院有关甄训登记的规定,于民国36年统一由闽浙考诠处负责审理,经申请登记审查合格者,发给准予参加甄训证书,甄训前暂准其行医。本省这类开业医师最多,约占开业医师总数70%。到民国38年,全省个体开业医实数,因统计资料不全,无法查考核定。据1950年调查统计,全省个体开业的中西医计有7181人。
  1950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医事人员管理暂行规则》规定,开业医事人员均须向所在地的县、市政府申请登记,转报省卫生厅审查合格发给登记证,然后再向所在地的县、市政府请求验印注册,方准开业。此项登记工作前后历时两年零四个月,经审查合格给证者计6020人,不合格者计2298人。随着集体医疗事业的发展,一部分个体开业医加人联合诊所工作,与此同时,社会上又有一部分人加人个体开业医行列,因此这个阶段个体开业医队伍的人员进出变化很大。到1957年底,个体开业医计7131人,同1950年相比,虽然人数相差无几,但质量变化较大。据省卫生厅1957年冬在闽侯县调查的情况说明,质量问题很突出。该县1091名个体开业医中,属1950年以来新增加的人员占38.95%;不合格者占开业医总人数的36%。据此,为加强管理,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3月,颁布《福建省社会开业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全省各地普遍结合组织医药人社(指组织社会医药人员加人农业社和人民公社办的集体医疗机构),开展整风,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考核。通过整顿,原个体开业医中的大多数人加人到农业社(后改为人民公社)的保健院、站,同时取缔淘汰一部分不合格者,留下少数人继续个体开业。据1959年统计,此次全省只批准644人个体开业。
  60年代初期,全省个体开业医队伍比较混乱。一些不学无术者乘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乘卫生行政管理有所放松之机,混人开业医队伍,乱挂牌、乱行医、乱收费,少数人甚至进行违法活动,敲榨勒索,套购国家统管药材,搞黑市交易,投机倒把,制售假药,贩卖麻醉药品,毒害群众,一些巫婆、神棍也兴风作浪,招摇惑众,借“治病”为名,诈骗群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治安。1969年秋,省卫生厅在福州市台江区进行调查,该区172名个体开业医中,有103人是无照擅自开业的,占全区开业医总数59%。按1958年《福建省个体开业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将103名无照执业者逐个进行内部审评,显然不合格的有48人,占开业医总人数的28%。针对当时个体开业医队伍的混乱情况,1963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福建省个体开业、营业医药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58年的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人员的管理和禁止敲诈暴利、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同年11月,省卫生厅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福建省个体开业、营业医药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从严控制、整顿审查,到1965年,全省计批准2333人个体开业,队伍质量明显提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极左思潮影响下,个体开业医多被查封、取缔,不准开业,大部分人员被下放山区“安家落户”。因此,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个体开业医寥寥无几。
  十年动乱过后,通过拨乱反正,个体开业医作为国家和集体卫生事业的补充力量重新得到肯定。1982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63年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重申:个体开业医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为了发挥社会上闲散医生的技术作用,方便群众就医,在不妨碍国家和集体卫生事业巩固和发展的前提下,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行医。根据新颁《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各地对个体开业医又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考核,1983年底,全省共批准2944名个体医开业,其中发给正式开业许可证的1815人(包括换证488人),发给暂准开业许可证的1129人。通过审核发证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开业医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开业医生许可证”送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校验盖章后,方能作为当年继续开业的有效凭证。1984年以后,个体开业医人数又逐渐有所增加,到1988年,全省个体开业医共有6484人。
  三、检查督导
  民国时期,福州、厦门卫生事务所和各县卫生院内,虽设有卫生稽查员对市区及县城内的个体开业医进行检查督促,但区(乡)一级缺少基层卫生机构,许多地方,尤其农村边远地区,个体开业医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通过审核发证对个体开业医进行管理外,还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个体开业医在执业中的病历记载、处方用药、医疗收费、招牌广告、医疗作风、履行卫生防疫义务、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情况。通过检查了解,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好的、违纪犯法的,依照情节经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县、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和乡(社)卫生院(保健院)的作用,对个体开业医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他们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开展学术活动,参加支前、支农医疗,参加爱国卫生、防疫灭病等工作,使个体开业医的思想、学习、工作经常有人抓、有人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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