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保险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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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49
颗粒名称: 二、劳动保险医疗
分类号: R197.1
页数: 2
页码: 228-229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实施劳动保险医疗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经费来源稳定,享受人数增加,医疗条件得到改善。
关键词: 福建省 劳动保险医疗 保险制度

内容

(一)实施范围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险范围为:1.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产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此后国家又规定在国营商业、水产、粮食、森林、供销、金融等单位也实施《劳保条例》。1979年4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条件许可,经市、县革委会批准,也可实行《劳保条例》。1981年3月,省劳动局在给厦门市劳动局的复文中批示,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只要经济条件许可,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批准也可以实行《劳保条例》。按《劳保条例》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可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以下简称劳保医疗)待遇,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半费劳保医疗待遇。
  (二)主管机关与医疗机构 福建省劳保医疗工作,1951~1967年由省总工会主管;1968年改由省革命委员会民卫组主管;1973年以后划归省劳动局主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协同当地工会或劳动局,帮助厂矿企业建立医疗机构,配备、培训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会同商定有关医药费报销范围等。
  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保条例》之后,省卫生厅当年就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厂矿企业创建医疗所(室)10所。到1965年,全省计有厂矿企业医疗所(室)1304所,职工医院17所,疗养院14所,病床3867张,工作人员5040人。到1988年,全省厂矿企业职工医院计76所(内含集体所有制医院1所),疗养院12所,医疗所3275所(内含集体所有制医疗所471所),病床7519张,工作人员15362人。
  (三)经费来源 劳保医疗的经费直接来源于本企业的纯收入。劳保医疗经费属职工福利基金,它是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率提取的。其提取比率初期定为3%,1957年,提高到4.5~5.5%。1969年11月,财政部规定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疗卫生费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直接计入成本。1979年,本省部分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办法,企业福利基金与企业利润挂钩,上下浮动。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取消利润留成和包干办法,企业福利基金除按工资总额11%提取计入成本外,并在税后留利中再按25%提取福利基金,这部分的福利基金,企业单位可用于医疗卫生费和其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的开支。
  (四)费用开支范围 《劳保条例》规定,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凡因公负伤致残的,其诊疗费、药费、住皖费以及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其诊疗费、住院费和普通药品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劳保医疗包的过多、浪费严重等问题,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先后就劳保医疗自费项目作出规定。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方面负担2/3;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公负伤应在指定医院和工矿附设医院就诊,其挂号费、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直系亲属患病医疗,除手术费和普通药费仍然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床位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1978年4月,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局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动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3月,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医疗报销的通知》。(有关自费药品的规定,请参阅本节“公费医疗”目。)
  80年代,随着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省内有些企业单位对劳保医疗费用进行某些改革尝试。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职工医疗负担”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严格制度的基础上,试行部分医疗费按工龄长短分段包干到个人,节余归已,超支部分经审核批准,根据企业医药费的统筹情况,报销全部或大部分(不低于80%)。但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不论是门诊或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全部报销。这种做法仍属试行性质。
  (五)享受人数与经费开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行《劳保条例》的单位与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人数也不断增加。据统计,全省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1954年仅有14700人。1959年有126661人。1963年达208605人。到1978年,仅全民所有制企业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就有1411535人。1983年,增至1825206人。1988年,增至2119900人。
  劳保医疗经费开支,过去缺统计资料。1978年以来,全省国营企业劳保医疗经费开支呈现上升趋势。其中1978年,共开支4248.22万元,人均全年医疗费用30.09元;1988年,共开支16190.20万元,人均全年医疗费用上升到76.40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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