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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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4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医疗制度
分类号: R197.1
页数: 8
页码: 224-231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在医疗制度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包括公费医疗、干部保健、农村合作医疗等。这些制度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内容

福建历史上除实行传统的自费医疗制度外,还实行过不同形式的减免医疗制度。如明代各州、县惠民药局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以医药。明、清、民国时期的“养济院”、“麻风院”实行免费收容麻风病人。民国30年(1941)8月,省政府颁布《公务员诊病优待办法》,规定公务员及其直系亲属诊病可享受七折优待。但“优待办法”并未得到切实执行,故真正享受到此种优待的人很少。民国34年,全省公立医院、县卫生院,曾一度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划出若干住院床位和门诊号数,为贫病学生免费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初期,省人民政府曾拨出专款,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减免费治病。省卫生厅于1951年颁发《公立医院诊病优待办法》,对烈军属、贫苦工农群众、机关和学校贫寒薪给人员,实行医疗费减免照顾。50年代前期,个体开业医根据政府的规定,也实行一定比例的贫病减免。在防病灭病中,政府对多种传染病实行免费预防接种、免费预防服药(1987年起,改作部分有偿服务);对烈性传染病、麻风病、血吸虫病、丝虫病等始终实行免费治疗。此外,1978年11月,省卫生厅通知规定对妇女子宫脱垂、尿瘘病人的检查与治疗实行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实行上述减免医疗外,还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下列三种新型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从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接管福建各地政权时起,到1952年7月止,福建省曾对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职工及其随带眷属实行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的医疗保健制度。从1952年7月起,全省各地按照政务院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的命令开始实施公费医疗预防制度。
  (一)实施范围 根据政务院1952年6月27日《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省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25日公布《福建省实施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规定实施公费医疗的范围为:省、专、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团编制内工作人员,省、专、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之盐务、税务、粮务、检察、公安等单位与文教、卫生、农业、水利、交通等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公立大、中专学校编制内教职员工,土改队、干训班等工作人员。1952年12月,按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联合通知规定,福建省小学教职员工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3年3月,省卫生厅补充规定,大专学生从是年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实施范围扩大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工作队,经批准离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省核定名额以内的乡、镇干部。
  随着机构增加与扩大,全省享受公费医疗人数逐年增加:1952年计17612人(不完整统计);1954年计149487人;1960年增至231769人;1970年增至282260人;1980年增至389211人;1988年增至664747人。
  (二)管理与实施机构 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后,为加强领导,协同管理,省和部分县相继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卫生、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并由同级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卫生、人事、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各级卫生、财政部门都指定专人兼管公费医疗日常工作。1984年11月,省人民政府专门核准80名编制,在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专职管理人员。
  省级机关和福州、厦门两市以及各大学均设有公费医疗门诊部或医疗所、室(有的大学设有职工医院),专门负责省、市机关干部、职工和大学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公费医疗。闽侯等专署机关在50年代也曾设有公费医疗门诊部,后因体制变动或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相继撤销。全省大多数地、市、县机关单位的公费医疗任务是委托当地公立医院或集体医疗单位
  承办。
  1986年5月,省级机关医院成立,进一步改善了省级机关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的条件。
  (三)干部保健 在实施公费医疗过程中,从1953年开始,福建省对部分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实行干部保健措施,建立干部保健门诊点和干部病房,专门负责这一部分人员的体检和门诊、住院治疗。
  干部保健对象 1953年,干部保健对象为厅(局)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含厅局长)。1958年,省立医院干部病房收容对象定为:行政13级以上(含13级)、技术3级以上(含3级)的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其中包括正副厅局长、党委书记及县委第一书记)。到80年代,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干部保健范围逐步有所扩大。1980~1985年,省卫生、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先后三次发出联合通知,干部保健对象扩大到厅(局)党组成员、老红军、行政14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
  1985年11月,省科委、省卫生厅联合通知规定,凡本省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享受省厅、局级干部门诊和住院待遇。1987年8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通知重新规定,干部病房收容对象为:副厅(局)级以上干部,老红军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4级的干部和工资改革前技术六级的高级知识分子;门诊保健对象扩大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行政15级干部,及工资改革前技术七级的高级知识分子。1988年4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又规定,凡持有“保健医疗证”的干部,均可持卡到省级各医院开设的干部保健门诊点就诊,对原只享受干部门诊待遇的行政15级干部和技术七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如需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同意,可介绍到指定的干部疗养院或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干部病房住院。
  随着干部保健事业的发展,干部保健管理组织、干部保健门诊和干部病房也相应地扩充
  发展。
  干部保健委员会 1960年,省干部保健委员会成立。1986年10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进行调整,并配备专职干部设立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干部保健的日常管理工作。
  干部保健门诊 1953年,.省卫生厅直属卫生科指定专职医务人员负责干部保健工作。1956年,省卫生厅指派专职干部建立省委和省政府干部保健室,并对省委正副书记和正副省长配备保健医务人员。1957年,省直机关卫生科成立干部保健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省直机关(包括设在福州地区的各大学)的干部保健门诊、体检和家庭访视。1961年,省立医院成立干部保健科,专门负责干部保健门诊、住院、体检及省委书记家庭访视。1986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门诊部的干部保健室改为干部保健科。1988年,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各增设一处干部保健门诊点。
  干部病房 1953年夏,省立医院成立干部病房,设病床16张。1961年,该院干部病房的病床增至62张。同年7月,省人民医院也成立干部病房,设病床20张。“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病房一度撤销。1974年以后,省属几所医院又先后恢复、建立干部病房。到1988年,省立医院、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等5所省级医院的干部病房,合计有病床276张。
  (四)经费管理 1987年以前,根据中央统一规定的人均定额标准,再按本省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编造年度预算。其中1952年的定额标准每人全年24元;1954年调整为18元;1963年调整为21.60元;1964年调整为24元;1976年调整为20.50元;1978年调整为30元。从1987年起,不再统一核定定额标准,由各地、市、县政府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财力可能自行调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1987年,省级机关单位核定的定额标准为每人全年不超过55元,大学生每人全年不超过3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解决。
  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分级管理,在年度开始前,省里根据上述各个时期所核定的人均定额标准,再按各地、市、县所报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分配年度指标数。1955年以前,公费医疗经费均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统支,掌握使用。1964年以后,为了纠正以往在经费管理上存在一个部门管理、众多单位消费所带来的缺陷,以节约国家资金,方便干部就医,各地根据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颁发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的规定,推行下列几种分管办法:
  1.省、地、市、县党政群团机关和机构人数较少的单位,仍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管
  2.大学、医院及设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团体,其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拨交单位包干掌握使用,剩余或超支由单位自行负责;
  3.县(市)所属各系统人数多的事业单位,多数地区采取分系统包干使用,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月拨出其全部定额经费,交给各该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使用;
  4.对离城较远的区、乡、社单位,采取分成管理使用,即由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拨给一定比例的经费,交给区、乡、社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以方便干部就近在基层医疗单位门诊或住院。而到县医院住院或转地治疗,其医药费仍由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报销。
  80年代,一些地区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进行改革尝试。在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曾出现把公费医疗经费按人均定额标准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造成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的职工和危重病人的医疗保健得不到保证。对此,省卫生厅、财政厅于1984年6月在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的文中明确指出:不要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1987年4月,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公费医疗经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试行: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门诊治病医药费实行与个人适当挂钩的办法,其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省里不作统一规定。
  (五)自费项目 省人民政府1952年7月颁布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和1955年1月颁布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凡未经医生许可自购药品、非治疗所需贵重补药、病人住院伙食、旅差费、镶牙、配镜、安装假肢等费用,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补充规定,下列各费由个人负担:未经同意擅赴其他非指定的公私医疗机构诊病的费用;投考、调训、结婚等所进行的体检费用;住院分娩后婴儿护理费、医药费、乳费、伴人费;中药配伍用的肉类、酒类等的费用;各项证明书、煎药费、药瓶费、出诊费(急证除外)、门诊挂号等费用。
  随着保健药品不断增多,滥用补药等问题时有发生。1974~1988年,卫生部、财政部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又多次发出通知,对自费药品范围作出补充规定。其要点:(1)人参、鹿茸、胎盘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30余种补药、生物制品,一律自费;(2)枸杞子、阿
  胶、牛黄等10余种中药,除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外,凡单味使用的,按自费处理;(3)前两条规定自费药品,属危重病抢救或公伤人员治疗所需者,可以报销;(4)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带“健”字号的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水果、卫生用品等,均应自费;(5)授权各地、市、县,对新出现的各种保健药品可自行作出自费负担的补充规定。
  (六)经费开支 据1954~1988年的统35年中,有31个年度是超支的,其中1964年全省开支807.6万元,人均36.46元,人均年超定额12.46元;1986年,全省开支3962.4万元,人均66.17元,人均年超定额36.17元;1988年全省开支6305万元,人均94.89元,若统一按省级机关单位核定的干部、职工定额标准来计算,则人均年超定额39.89元。
  二、劳动保险医疗
  (一)实施范围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险范围为:1.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产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此后国家又规定在国营商业、水产、粮食、森林、供销、金融等单位也实施《劳保条例》。1979年4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条件许可,经市、县革委会批准,也可实行《劳保条例》。1981年3月,省劳动局在给厦门市劳动局的复文中批示,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只要经济条件许可,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批准也可以实行《劳保条例》。按《劳保条例》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可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以下简称劳保医疗)待遇,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半费劳保医疗待遇。
  (二)主管机关与医疗机构 福建省劳保医疗工作,1951~1967年由省总工会主管;1968年改由省革命委员会民卫组主管;1973年以后划归省劳动局主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协同当地工会或劳动局,帮助厂矿企业建立医疗机构,配备、培训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会同商定有关医药费报销范围等。
  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保条例》之后,省卫生厅当年就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厂矿企业创建医疗所(室)10所。到1965年,全省计有厂矿企业医疗所(室)1304所,职工医院17所,疗养院14所,病床3867张,工作人员5040人。到1988年,全省厂矿企业职工医院计76所(内含集体所有制医院1所),疗养院12所,医疗所3275所(内含集体所有制医疗所471所),病床7519张,工作人员15362人。
  (三)经费来源 劳保医疗的经费直接来源于本企业的纯收入。劳保医疗经费属职工福利基金,它是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率提取的。其提取比率初期定为3%,1957年,提高到4.5~5.5%。1969年11月,财政部规定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疗卫生费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直接计入成本。1979年,本省部分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办法,企业福利基金与企业利润挂钩,上下浮动。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取消利润留成和包干办法,企业福利基金除按工资总额11%提取计入成本外,并在税后留利中再按25%提取福利基金,这部分的福利基金,企业单位可用于医疗卫生费和其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的开支。
  (四)费用开支范围 《劳保条例》规定,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凡因公负伤致残的,其诊疗费、药费、住皖费以及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其诊疗费、住院费和普通药品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劳保医疗包的过多、浪费严重等问题,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先后就劳保医疗自费项目作出规定。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方面负担2/3;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公负伤应在指定医院和工矿附设医院就诊,其挂号费、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直系亲属患病医疗,除手术费和普通药费仍然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床位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1978年4月,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局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动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3月,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医疗报销的通知》。(有关自费药品的规定,请参阅本节“公费医疗”目。)
  80年代,随着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省内有些企业单位对劳保医疗费用进行某些改革尝试。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职工医疗负担”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严格制度的基础上,试行部分医疗费按工龄长短分段包干到个人,节余归已,超支部分经审核批准,根据企业医药费的统筹情况,报销全部或大部分(不低于80%)。但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不论是门诊或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全部报销。这种做法仍属试行性质。
  (五)享受人数与经费开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行《劳保条例》的单位与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人数也不断增加。据统计,全省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1954年仅有14700人。1959年有126661人。1963年达208605人。到1978年,仅全民所有制企业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就有1411535人。1983年,增至1825206人。1988年,增至2119900人。
  劳保医疗经费开支,过去缺统计资料。1978年以来,全省国营企业劳保医疗经费开支呈现上升趋势。其中1978年,共开支4248.22万元,人均全年医疗费用30.09元;1988年,共开支16190.20万元,人均全年医疗费用上升到76.40元。
  三、合作医疗
  (一)发展进程 1955年冬,闽侯尚干区洋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资创办保健室。继之,闽侯、龙岩、霞浦、漳浦等县也先后试办农业社保健室。到1957年,全省已有49所农业社保健室。这些保健室的资金大部分由农业社出,社员个人只需每月交5分钱,就可享受部分医药费的减免优待。尽管当时社员没有称之为合作医疗,实际上它的基本做法就是后来本省农村逐步加以完善和普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1955~1957年,本省农村合作医疗仍处于萌芽阶段。到1958年,一些地方已经把由农业社社员集资办医的做法称为合作医疗。1958~1959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省农村在兴办合作医疗的同时,有些地方曾一度推行包医包药制度,即看病吃药不要钱。后由于集体经济负担不起,不到一年时间,群众就废弃了包医包药制度。1960~1965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转人深入探索渐进阶段,省卫生厅先后多次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云霄等县坚持办好合作医疗的典型经验,把合作医疗逐步引上健康轨道。
  1970年6月,省卫生局在古田大甲公社召开全省合作医疗现场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全省农村掀起办合作医疗高潮。是年底,全省农村有80%的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1972年,合作医疗出现反复,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降至61.5%。1974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卫生局党的核心小组《关于大力整顿巩固发展合作医疗的报告》。同年6月,省革委会批转颁发《福建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同年8月,省卫生局在长泰县召开全省整顿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之后,全省各地按照《报告》和《管理办法(草案)》的精神,采取分批整顿,分类指导,到1975年,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回升到86.8%。1979年,再次出现反复,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又降到63.6%。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农村逐步推行多种形式办医,实行合作医疗的单位逐年减少。1981年,全省仍有55.7%的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83年降为5.8%,到1988年,只有1%的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绝大多数地方恢复实行自费医疗制度。但原先通过兴办合作医疗而建立起来的医疗机构,则通过改制继续留存下来。其中大部分改为集体办的村卫生所,一部分改由乡村医生、卫生员联合承包或个体承包的医疗点。
  合作医疗制度是人民群众同疾病作斗争的创举。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对发展福建农村集体医疗事业,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状况,改善农村医疗、防保工作条件,保护群众健康,起过重要的作用。
  (二)举办形式 初期是以农业社为单位集资举办。随着人民公社的兴起与发展,农村举办合作医疗形式多种多样,绝大多数地方以生产大队(村)为单位集资举办,也有一些地方由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办或由社、队联合办,还有少数地方以公社为单位统筹举办。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是本社、队的社员及其家属。有的社、队规定“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不能参加合作医疗。大多数社、队相应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加强合作医疗的管理。
  为合作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初期多称不脱产卫生员、保健员、半农半医;到1969年,统称赤脚医生;1982年以后,经过考核,合格者改称乡村医生,未达到乡村医生水平的改称卫生员。医疗机构,初期多称保健室,少数称卫生室;1969年以后,统称合作医疗站;1984年,随着农村恢复乡、村建制,合作医疗站统一改称村卫生所。
  (三)基金筹集与使用 在农业社时期,合作医疗基金由农业社和社员共同筹集,人民公社化以后,合作医疗基金由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共同筹集。个人和集体分担基金的比例,视社、队公共积累和社员收入水平,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是:1.基金分担,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出大头,社员出小头。社、队分担的基金,每年从积累的公益金中提取;2.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包括其家属),按商定的定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费。其人均定额每月从0.5~3元不等。个人交纳合作医疗基金的办法,有交现金的,有在年终生产收益分配时统一代扣的,也有组织社员集体搞副业生产,以其收入抵交合作医疗基金;3.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社、队分担合作医疗基金的比例。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社员医药费开支,对社员医药费的减免优待办法,全省各地的规定千差万别,不仅县与县之间,就是同一公社各生产大队之间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合医不合药,免收挂号、出诊、注射、针灸等医疗劳务费,药费按国家规定或低于规定标准收费;有的实行合药不合医,医疗劳务费照收,药费实行不同比例的减免;有的实行合医合药,内诊报销,外诊不报销;有的内、外诊医药费和诊金全部报销,或只报销一部分。对为合作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报酬,各地做法也是多种多样。有的实行误工补帖,或比照当地强劳力的最高工分计酬;有的实行工资制,其中有比照民办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也有比照当地集体医疗机构同等级卫生人员工资标准的;还有由社、队和卫生人员双方议定工资额。
  (四)人员培训 为合作医疗服务的脱产、不脱产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从农村选拔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民,经过多次培训而逐步成长起来的。培训方法:由县、乡(社)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及省、地、市、县下乡巡回医疗队,采取就地办班,边教边干,分期分批,复训提高。1982年以后,全省统一组织几次考核,对其中达到相当于中专水平的发给“乡村医生”证书,未达到“乡村医生”水平的发给卫生员证书。
  在国家扶持下,通过反复培训,这支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迅速壮大,其技术水平也不断有所提高。由于这支队伍中多数人是不脱产的,所以变动较大。据统计,1958年,全省农村有不脱产保健员(卫生员)14381人;1965年,有半农半医1678人,不脱产卫生员45368人;1970年,有赤脚医生27124人,不脱产卫生员65371人;1978年,有赤脚医生33435人,不脱产卫生员76035人。到1988年,全省有乡村医生14165人,卫生员16741人,不脱产卫生员20029人①。
  (五)经费补助 从1973年起,省卫生厅每年从卫生事业费中下拨一笔合作医疗补助费,用作人员培训、任务补贴、困难补助等。该项补助费各年度总额不等,最少年份(1973年)计29.2万元,占是年全省卫生事业费0.8%;最多年份(1977年)计172.3万元,占是年全省卫生事业费3.6%。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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