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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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43
颗粒名称: 第九章 医政
分类号: R194
页数: 30
页码: 221-250
摘要: 本章介绍了福建在城乡医疗网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包括公立医院、专科医院和医疗所等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以及通过多种举措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关键词: 福建省 城乡医疗网 医疗质量

内容

鸦片战争以前,全省人民的医疗主要依靠中医。医疗力量多集中在沿海地区和一些城镇,农村、山区的许多地方严重缺医少药,甚至无医无药。鸦片战争以后,西医和西医医疗机构逐渐增多,但仍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缺医少药的落后状况。在清朝以前,福建地方官府很少有改善群众医疗状况管理方面的政绩记载。民国时期,地方政府开始注意医疗网点的建设,创办若干省级和县、市医疗机构,对社会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开业医)的管理有所加强,但对医政其他方面的工作仍然缺乏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的医政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城乡医疗网建设进度很快;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有明显的改善与提高;推行公费医疗、劳动保险医疗和合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工人、农民、干部职工提供了良好的医疗福利保障;输血工作,已从一般行政管理转人血源、采血、供血三统一管理的试点阶段;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个体开业医管理;在社会医疗方面有许多新发展;援外医疗工作更为福建医疗史增添了新的一页。
  第一节 医疗网
  20世纪30年代,福建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始提出建立医疗网的设想,并着手建立省级、县级和部分区级医疗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城乡医疗网建设,初步改变了福建千百年来严重缺医少药的落后状况。
  一、建网进程
  民国初年,全省只有30所教会医院和几所私人办的医院以及数目不详的个体开业医诊所。到30年代中期,福建开始增设若干公立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公私立医疗机构时有变迁增减。到1949年,全省有公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7所,县卫生院56所,区卫生所16所;有教会办、侨办以及私人办的综合医院57所、专科医院10所。全省各类中西医疗机构合计7327所(包括个体开业医诊所7181所在内),病床4170张,工作人员10243人。①平均每千人有病床0.35张,工作人员0.86人。此时,全省城乡(尤其是农村基层)仍有不少医疗空白点,缺医少药状况非常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在建设医疗网工作中,始终贯彻国家举办和集体举办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华侨兴办医疗事业,大量培训不脱产卫生员,注意发挥个体开业医的补充、助手作用。对全省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布局,除注意发展县以上医疗机构,更注重于城乡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与普及。到1959年,全省除尤溪县外,每县至少有一所县级综合医院,城市街道和农村人民公社也都有了保健院。据统计,1965年,全省各类中西医疗机构计有8924所(包括个体开业医诊所在内,不包括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站、所、妇幼保健所、站、药品检验所、医疗器械修配所、卫生宣教所、站、输血站、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等机构。下同),病床28129张,工作人员46473人。此外,还有半农半医、不脱产卫生员47046人。医疗机构、床位、工作人员(不包括不脱产卫生人员)与1949年相比,分别增长22%、575%、354%。此时(1965年),全省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产大队没有医疗机构,农村基层有些地方依然缺医少药。
  1970年以后,随着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生产大队(村)一级医疗网点得到进一步充实发展。据统计,到1978年,全省城乡各类中西医疗机构合计13995所,病床51475张,工作人员95488人。①此外,还有不脱产卫生员76036人。到1988年,全省城乡各类中西医疗机构合计28040所(包括个体开业医诊所6484所在内),病床64114张,工作人员119590人,②平均每千人有病床2.25张、工作人员4.2人。此外,还有不脱产卫生员20.029人。机构、病床、工作人员(不包括不脱产卫生员)分别比1949年增长283%、1438%、1068%。至此(1988年),全省城乡三级(市、区、街道;县、乡、村)医疗网得到进一步充实、健全,城乡人民基本上能就近得到医药保障。
  二、建网举措
  1950~1988年,福建建设城乡医疗网的基本做法有:
  (一)除卫生部门举办公立医疗机构外,还依靠厂矿企事业等有关部门创办医院、医疗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50年代中期,全省各地卫生部门先后接管和接办民国时期留存下来的公私立医院和教会办的医院,通过整顿把其中大部分改为全民所有制的医疗机构。另外,卫生部门还依据各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在逐步充实提高各级综合医院的同时,相应地发展中医院、专科医院和医疗所等。除卫生部门举办公立医疗机构外,还充分发挥企事业等有关部门的办医积极性,创办职工医院、医疗所。到1965年,全省计有卫生部门办的公立医院100所,疗养院4所,医疗所9所;企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的医院17所,疗养院14所,医疗所1304所。到1988年,全省计有卫生部门办的公立医院178所,疗养院1所,医疗所7所;企事业等有关部门办的全民所有制医院75所,疗养院12所,医疗所2804所。通过多渠道地发展全民所有制医疗机构,不仅进一步充实县以上的医疗网点,同时也对城乡基层,特别是对城市工厂企业等基层单位医疗网点的普及起了重要作用。
  (二)在农村,始终围绕农业合作化进程,举办与集体经济相适应的具有福建特色的乡、村两级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城市区和街道两级始终坚持以发展卫生人员联合举办的医疗机构为主体。在50年代初,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倡导社会个体开业医自愿组织起来办联合诊所。到1957年,全省城乡共创办1099所联合诊所。1957~1958年,为适应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新形势,全省农村通过组织医药人社,统筹安排公立区卫生所、联合诊所、个体开业医等加入农业社、人民公社,组建成立农业社保健站和人民公社保健院。与此同时,城市街道在原有联合诊所的基础上,通过大联合成立街道保健院(卫生院)。到1959年,全省已基本实现农村每个公社、城市每个街道都有一所保健院(卫生院)。之后,各地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院(卫生院)的领导,从经费、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扶持,使之不断发展壮大。到1988年,全省城乡卫生院发展到957所(内含暂未设立病床的72所卫生院在内)。
  村一级医疗机构,在农业合作化高潮和人民公社化时期,主要依靠集体经济创办保健站(室),国家从领导管理、经费补助、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到1965年,全省已办生产大队保健站4814所。70年代,随着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大量培训赤脚医生,举办合作医疗站。到1975年,全省农村已有86.8%的生产大队建有合作医疗站。80年代,全省农村基层卫生组织进行一系列改革,村级医疗机构向多种办医形式发展。到1988年,全省95.4%的行政村设有村卫生所或医疗点,其中70%属集体所有制。
  (三)在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同时,注意发挥个体开业医的作用。根据保护开业医合法权益的政策,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个体医开业时,都注意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设点。个体开业医人数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1952年为55%,1959年为1.4%,1965年为4.6%。“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开业医所剩无几。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取缔个体开业医的错误做法,重新肯定个体开业医的社会地位与作用,从而个体开业医又逐年有所增加。据1988年统计,个体开业医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下,个体开业医在城乡基层开设诊所,到边远山区建立医疗点,对城乡医疗网建设起着一定的补充作用。
  (四)从50年代开始,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就重视培训城乡基层不脱产卫生员、保健员。到1959年,全省计有不脱产卫生员(保健员)15165人,1965年发展到45368人。70年代,全省不脱产卫生员年平均保持在6~7万人之间,1980年~1984年,全省不脱产卫生员每年保持在4~6万人之间。到1988年,全省不脱产卫生员计有20029人。这支队伍的人数虽然变动较大。但他们始终是城乡专业医务人员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五)根据卫生部1979年《关于搞好三分之一县的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从1980~1985年,分两批在31个县有重点地开展卫生事业整顿建设。第一批从1980~1982年,在闽侯、南靖、建瓯等9个县进行整顿建设。第二批从1983~1985年,在龙岩、光泽等22个县进行整顿建设。整顿建设的重点放在县一级卫生事业单位,兼顾乡(社)一级卫生院,而乡(社)卫生院的整顿建设又以中心卫生院为重点。通过前后六年时间的整顿建设,除扩建原有县级医疗机构外,又新建26所中医院,使医疗单位领导班子得到加强,管理水平有所提高,设备得到进一步充实;乡卫生院和村卫生所通过整顿也得到加强,从而进一步巩固农村三级医疗网。
  (六)80年代,全省各级卫生部门认真贯彻“改革、开放”的方针,对城乡医疗事业的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县以上各级公立医疗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干部聘用制,选拔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担任科室领导,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各种形式的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乡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任务承包责任制,工资奖金浮动制,国家按卫生院承担和完成医疗防保任务情况进行补助。在国家补助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体制,同时落实“三定”(定人、定床位、定任务),明确“三权”(人权、财权、业务管理权),搞好“三配套”(房屋、设备,人员三配套建设)。村一级医疗机构,坚持以集体办为主,实行多种形式办医。通过改革,城乡各级医疗机构增添了生机与活力,提高了城乡医疗网整体工作的效能。
  第二节 医疗制度
  福建历史上除实行传统的自费医疗制度外,还实行过不同形式的减免医疗制度。如明代各州、县惠民药局设官医,凡军民之贫病者给以医药。明、清、民国时期的“养济院”、“麻风院”实行免费收容麻风病人。民国30年(1941)8月,省政府颁布《公务员诊病优待办法》,规定公务员及其直系亲属诊病可享受七折优待。但“优待办法”并未得到切实执行,故真正享受到此种优待的人很少。民国34年,全省公立医院、县卫生院,曾一度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划出若干住院床位和门诊号数,为贫病学生免费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初期,省人民政府曾拨出专款,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减免费治病。省卫生厅于1951年颁发《公立医院诊病优待办法》,对烈军属、贫苦工农群众、机关和学校贫寒薪给人员,实行医疗费减免照顾。50年代前期,个体开业医根据政府的规定,也实行一定比例的贫病减免。在防病灭病中,政府对多种传染病实行免费预防接种、免费预防服药(1987年起,改作部分有偿服务);对烈性传染病、麻风病、血吸虫病、丝虫病等始终实行免费治疗。此外,1978年11月,省卫生厅通知规定对妇女子宫脱垂、尿瘘病人的检查与治疗实行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除实行上述减免医疗外,还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下列三种新型医疗制度:
  一、公费医疗
  从1949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接管福建各地政权时起,到1952年7月止,福建省曾对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职工及其随带眷属实行医疗费用由国家负担的医疗保健制度。从1952年7月起,全省各地按照政务院指示和省人民政府的命令开始实施公费医疗预防制度。
  (一)实施范围 根据政务院1952年6月27日《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省人民政府于同年7月25日公布《福建省实施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规定实施公费医疗的范围为:省、专、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党派群团编制内工作人员,省、专、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之盐务、税务、粮务、检察、公安等单位与文教、卫生、农业、水利、交通等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公立大、中专学校编制内教职员工,土改队、干训班等工作人员。1952年12月,按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联合通知规定,福建省小学教职员工也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3年3月,省卫生厅补充规定,大专学生从是年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5年1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实施范围扩大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种工作队,经批准离职休养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省核定名额以内的乡、镇干部。
  随着机构增加与扩大,全省享受公费医疗人数逐年增加:1952年计17612人(不完整统计);1954年计149487人;1960年增至231769人;1970年增至282260人;1980年增至389211人;1988年增至664747人。
  (二)管理与实施机构 1952年7月,省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后,为加强领导,协同管理,省和部分县相继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卫生、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并由同级党政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卫生、人事、财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各级卫生、财政部门都指定专人兼管公费医疗日常工作。1984年11月,省人民政府专门核准80名编制,在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专职管理人员。
  省级机关和福州、厦门两市以及各大学均设有公费医疗门诊部或医疗所、室(有的大学设有职工医院),专门负责省、市机关干部、职工和大学教职员工与学生的公费医疗。闽侯等专署机关在50年代也曾设有公费医疗门诊部,后因体制变动或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相继撤销。全省大多数地、市、县机关单位的公费医疗任务是委托当地公立医院或集体医疗单位
  承办。
  1986年5月,省级机关医院成立,进一步改善了省级机关干部、职工公费医疗的条件。
  (三)干部保健 在实施公费医疗过程中,从1953年开始,福建省对部分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实行干部保健措施,建立干部保健门诊点和干部病房,专门负责这一部分人员的体检和门诊、住院治疗。
  干部保健对象 1953年,干部保健对象为厅(局)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含厅局长)。1958年,省立医院干部病房收容对象定为:行政13级以上(含13级)、技术3级以上(含3级)的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其中包括正副厅局长、党委书记及县委第一书记)。到80年代,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干部保健范围逐步有所扩大。1980~1985年,省卫生、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先后三次发出联合通知,干部保健对象扩大到厅(局)党组成员、老红军、行政14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技术六级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
  1985年11月,省科委、省卫生厅联合通知规定,凡本省经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可享受省厅、局级干部门诊和住院待遇。1987年8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通知重新规定,干部病房收容对象为:副厅(局)级以上干部,老红军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14级的干部和工资改革前技术六级的高级知识分子;门诊保健对象扩大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行政15级干部,及工资改革前技术七级的高级知识分子。1988年4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又规定,凡持有“保健医疗证”的干部,均可持卡到省级各医院开设的干部保健门诊点就诊,对原只享受干部门诊待遇的行政15级干部和技术七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如需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同意,可介绍到指定的干部疗养院或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干部病房住院。
  随着干部保健事业的发展,干部保健管理组织、干部保健门诊和干部病房也相应地扩充
  发展。
  干部保健委员会 1960年,省干部保健委员会成立。1986年10月,省干部保健委员会进行调整,并配备专职干部设立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干部保健的日常管理工作。
  干部保健门诊 1953年,.省卫生厅直属卫生科指定专职医务人员负责干部保健工作。1956年,省卫生厅指派专职干部建立省委和省政府干部保健室,并对省委正副书记和正副省长配备保健医务人员。1957年,省直机关卫生科成立干部保健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省直机关(包括设在福州地区的各大学)的干部保健门诊、体检和家庭访视。1961年,省立医院成立干部保健科,专门负责干部保健门诊、住院、体检及省委书记家庭访视。1986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门诊部的干部保健室改为干部保健科。1988年,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各增设一处干部保健门诊点。
  干部病房 1953年夏,省立医院成立干部病房,设病床16张。1961年,该院干部病房的病床增至62张。同年7月,省人民医院也成立干部病房,设病床20张。“文化大革命”期间,干部病房一度撤销。1974年以后,省属几所医院又先后恢复、建立干部病房。到1988年,省立医院、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干部疗养院等5所省级医院的干部病房,合计有病床276张。
  (四)经费管理 1987年以前,根据中央统一规定的人均定额标准,再按本省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编造年度预算。其中1952年的定额标准每人全年24元;1954年调整为18元;1963年调整为21.60元;1964年调整为24元;1976年调整为20.50元;1978年调整为30元。从1987年起,不再统一核定定额标准,由各地、市、县政府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和财力可能自行调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1987年,省级机关单位核定的定额标准为每人全年不超过55元,大学生每人全年不超过3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解决。
  公费医疗经费实行预算分级管理,在年度开始前,省里根据上述各个时期所核定的人均定额标准,再按各地、市、县所报享受公费医疗的实有人数,分配年度指标数。1955年以前,公费医疗经费均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统支,掌握使用。1964年以后,为了纠正以往在经费管理上存在一个部门管理、众多单位消费所带来的缺陷,以节约国家资金,方便干部就医,各地根据省人民委员会1964年颁发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的规定,推行下列几种分管办法:
  1.省、地、市、县党政群团机关和机构人数较少的单位,仍由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统筹管
  2.大学、医院及设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团体,其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拨交单位包干掌握使用,剩余或超支由单位自行负责;
  3.县(市)所属各系统人数多的事业单位,多数地区采取分系统包干使用,由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按月拨出其全部定额经费,交给各该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使用;
  4.对离城较远的区、乡、社单位,采取分成管理使用,即由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拨给一定比例的经费,交给区、乡、社单位自行掌握使用,以方便干部就近在基层医疗单位门诊或住院。而到县医院住院或转地治疗,其医药费仍由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报销。
  80年代,一些地区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进行改革尝试。在改革过程中,有的地方曾出现把公费医疗经费按人均定额标准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造成一部分年老体弱多病的职工和危重病人的医疗保健得不到保证。对此,省卫生厅、财政厅于1984年6月在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的文中明确指出:不要把公费医疗经费包干给个人。1987年4月,省财政厅、卫生厅联合发出《关于公费医疗经费补充规定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试行: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门诊治病医药费实行与个人适当挂钩的办法,其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各地可因地制宜自行确定,省里不作统一规定。
  (五)自费项目 省人民政府1952年7月颁布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试行办法》,和1955年1月颁布的《福建省公费医疗预防实施试行办法》的规定,凡未经医生许可自购药品、非治疗所需贵重补药、病人住院伙食、旅差费、镶牙、配镜、安装假肢等费用,不能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补充规定,下列各费由个人负担:未经同意擅赴其他非指定的公私医疗机构诊病的费用;投考、调训、结婚等所进行的体检费用;住院分娩后婴儿护理费、医药费、乳费、伴人费;中药配伍用的肉类、酒类等的费用;各项证明书、煎药费、药瓶费、出诊费(急证除外)、门诊挂号等费用。
  随着保健药品不断增多,滥用补药等问题时有发生。1974~1988年,卫生部、财政部和省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又多次发出通知,对自费药品范围作出补充规定。其要点:(1)人参、鹿茸、胎盘球蛋白、人血白蛋白等30余种补药、生物制品,一律自费;(2)枸杞子、阿
  胶、牛黄等10余种中药,除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使用外,凡单味使用的,按自费处理;(3)前两条规定自费药品,属危重病抢救或公伤人员治疗所需者,可以报销;(4)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带“健”字号的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水果、卫生用品等,均应自费;(5)授权各地、市、县,对新出现的各种保健药品可自行作出自费负担的补充规定。
  (六)经费开支 据1954~1988年的统35年中,有31个年度是超支的,其中1964年全省开支807.6万元,人均36.46元,人均年超定额12.46元;1986年,全省开支3962.4万元,人均66.17元,人均年超定额36.17元;1988年全省开支6305万元,人均94.89元,若统一按省级机关单位核定的干部、职工定额标准来计算,则人均年超定额39.89元。
  二、劳动保险医疗
  (一)实施范围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险范围为:1.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产及其附属单位;2.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3.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4.国营建筑公司。此后国家又规定在国营商业、水产、粮食、森林、供销、金融等单位也实施《劳保条例》。1979年4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企业单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通知》,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条件许可,经市、县革委会批准,也可实行《劳保条例》。1981年3月,省劳动局在给厦门市劳动局的复文中批示,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只要经济条件许可,企业管理制度健全,经批准也可以实行《劳保条例》。按《劳保条例》规定,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职工均可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以下简称劳保医疗)待遇,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享受半费劳保医疗待遇。
  (二)主管机关与医疗机构 福建省劳保医疗工作,1951~1967年由省总工会主管;1968年改由省革命委员会民卫组主管;1973年以后划归省劳动局主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协同当地工会或劳动局,帮助厂矿企业建立医疗机构,配备、培训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会同商定有关医药费报销范围等。
  1951年,政务院颁布《劳保条例》之后,省卫生厅当年就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厂矿企业创建医疗所(室)10所。到1965年,全省计有厂矿企业医疗所(室)1304所,职工医院17所,疗养院14所,病床3867张,工作人员5040人。到1988年,全省厂矿企业职工医院计76所(内含集体所有制医院1所),疗养院12所,医疗所3275所(内含集体所有制医疗所471所),病床7519张,工作人员15362人。
  (三)经费来源 劳保医疗的经费直接来源于本企业的纯收入。劳保医疗经费属职工福利基金,它是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国家规定的比率提取的。其提取比率初期定为3%,1957年,提高到4.5~5.5%。1969年11月,财政部规定将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疗卫生费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直接计入成本。1979年,本省部分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和利润包干办法,企业福利基金与企业利润挂钩,上下浮动。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取消利润留成和包干办法,企业福利基金除按工资总额11%提取计入成本外,并在税后留利中再按25%提取福利基金,这部分的福利基金,企业单位可用于医疗卫生费和其它集体福利事业补贴的开支。
  (四)费用开支范围 《劳保条例》规定,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凡因公负伤致残的,其诊疗费、药费、住皖费以及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负担;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其诊疗费、住院费和普通药品费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住院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劳保医疗包的过多、浪费严重等问题,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先后就劳保医疗自费项目作出规定。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因公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方面负担2/3;企业职工患病,非因公负伤应在指定医院和工矿附设医院就诊,其挂号费、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直系亲属患病医疗,除手术费和普通药费仍然实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床位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1978年4月,省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局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动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1982年3月,省卫生厅、财政厅、劳动局联合转发财政部、卫生部、劳动总局《关于滋补、营养、饮料等保健类药品不准作公费医疗报销的通知》。(有关自费药品的规定,请参阅本节“公费医疗”目。)
  80年代,随着企业经济体制改革,省内有些企业单位对劳保医疗费用进行某些改革尝试。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不增加或基本不增加职工医疗负担”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加强管理、严格制度的基础上,试行部分医疗费按工龄长短分段包干到个人,节余归已,超支部分经审核批准,根据企业医药费的统筹情况,报销全部或大部分(不低于80%)。但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不论是门诊或住院治疗,其医药费全部报销。这种做法仍属试行性质。
  (五)享受人数与经费开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实行《劳保条例》的单位与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人数也不断增加。据统计,全省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1954年仅有14700人。1959年有126661人。1963年达208605人。到1978年,仅全民所有制企业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就有1411535人。1983年,增至1825206人。1988年,增至2119900人。
  劳保医疗经费开支,过去缺统计资料。1978年以来,全省国营企业劳保医疗经费开支呈现上升趋势。其中1978年,共开支4248.22万元,人均全年医疗费用30.09元;1988年,共开支16190.20万元,人均全年医疗费用上升到76.40元。
  三、合作医疗
  (一)发展进程 1955年冬,闽侯尚干区洋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资创办保健室。继之,闽侯、龙岩、霞浦、漳浦等县也先后试办农业社保健室。到1957年,全省已有49所农业社保健室。这些保健室的资金大部分由农业社出,社员个人只需每月交5分钱,就可享受部分医药费的减免优待。尽管当时社员没有称之为合作医疗,实际上它的基本做法就是后来本省农村逐步加以完善和普遍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1955~1957年,本省农村合作医疗仍处于萌芽阶段。到1958年,一些地方已经把由农业社社员集资办医的做法称为合作医疗。1958~1959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省农村在兴办合作医疗的同时,有些地方曾一度推行包医包药制度,即看病吃药不要钱。后由于集体经济负担不起,不到一年时间,群众就废弃了包医包药制度。1960~1965年,全省农村合作医疗转人深入探索渐进阶段,省卫生厅先后多次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云霄等县坚持办好合作医疗的典型经验,把合作医疗逐步引上健康轨道。
  1970年6月,省卫生局在古田大甲公社召开全省合作医疗现场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全省农村掀起办合作医疗高潮。是年底,全省农村有80%的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1972年,合作医疗出现反复,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降至61.5%。1974年5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卫生局党的核心小组《关于大力整顿巩固发展合作医疗的报告》。同年6月,省革委会批转颁发《福建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草案)》。同年8月,省卫生局在长泰县召开全省整顿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之后,全省各地按照《报告》和《管理办法(草案)》的精神,采取分批整顿,分类指导,到1975年,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回升到86.8%。1979年,再次出现反复,实行合作医疗的生产大队又降到63.6%。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农村逐步推行多种形式办医,实行合作医疗的单位逐年减少。1981年,全省仍有55.7%的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83年降为5.8%,到1988年,只有1%的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绝大多数地方恢复实行自费医疗制度。但原先通过兴办合作医疗而建立起来的医疗机构,则通过改制继续留存下来。其中大部分改为集体办的村卫生所,一部分改由乡村医生、卫生员联合承包或个体承包的医疗点。
  合作医疗制度是人民群众同疾病作斗争的创举。推行合作医疗制度,对发展福建农村集体医疗事业,改变农村缺医少药状况,改善农村医疗、防保工作条件,保护群众健康,起过重要的作用。
  (二)举办形式 初期是以农业社为单位集资举办。随着人民公社的兴起与发展,农村举办合作医疗形式多种多样,绝大多数地方以生产大队(村)为单位集资举办,也有一些地方由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办或由社、队联合办,还有少数地方以公社为单位统筹举办。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是本社、队的社员及其家属。有的社、队规定“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不能参加合作医疗。大多数社、队相应成立了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加强合作医疗的管理。
  为合作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初期多称不脱产卫生员、保健员、半农半医;到1969年,统称赤脚医生;1982年以后,经过考核,合格者改称乡村医生,未达到乡村医生水平的改称卫生员。医疗机构,初期多称保健室,少数称卫生室;1969年以后,统称合作医疗站;1984年,随着农村恢复乡、村建制,合作医疗站统一改称村卫生所。
  (三)基金筹集与使用 在农业社时期,合作医疗基金由农业社和社员共同筹集,人民公社化以后,合作医疗基金由公社的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共同筹集。个人和集体分担基金的比例,视社、队公共积累和社员收入水平,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筹措,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是:1.基金分担,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出大头,社员出小头。社、队分担的基金,每年从积累的公益金中提取;2.参加合作医疗的社员(包括其家属),按商定的定额交纳合作医疗基金费。其人均定额每月从0.5~3元不等。个人交纳合作医疗基金的办法,有交现金的,有在年终生产收益分配时统一代扣的,也有组织社员集体搞副业生产,以其收入抵交合作医疗基金;3.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社、队分担合作医疗基金的比例。
  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社员医药费开支,对社员医药费的减免优待办法,全省各地的规定千差万别,不仅县与县之间,就是同一公社各生产大队之间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合医不合药,免收挂号、出诊、注射、针灸等医疗劳务费,药费按国家规定或低于规定标准收费;有的实行合药不合医,医疗劳务费照收,药费实行不同比例的减免;有的实行合医合药,内诊报销,外诊不报销;有的内、外诊医药费和诊金全部报销,或只报销一部分。对为合作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报酬,各地做法也是多种多样。有的实行误工补帖,或比照当地强劳力的最高工分计酬;有的实行工资制,其中有比照民办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也有比照当地集体医疗机构同等级卫生人员工资标准的;还有由社、队和卫生人员双方议定工资额。
  (四)人员培训 为合作医疗服务的脱产、不脱产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是从农村选拔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农民,经过多次培训而逐步成长起来的。培训方法:由县、乡(社)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及省、地、市、县下乡巡回医疗队,采取就地办班,边教边干,分期分批,复训提高。1982年以后,全省统一组织几次考核,对其中达到相当于中专水平的发给“乡村医生”证书,未达到“乡村医生”水平的发给卫生员证书。
  在国家扶持下,通过反复培训,这支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迅速壮大,其技术水平也不断有所提高。由于这支队伍中多数人是不脱产的,所以变动较大。据统计,1958年,全省农村有不脱产保健员(卫生员)14381人;1965年,有半农半医1678人,不脱产卫生员45368人;1970年,有赤脚医生27124人,不脱产卫生员65371人;1978年,有赤脚医生33435人,不脱产卫生员76035人。到1988年,全省有乡村医生14165人,卫生员16741人,不脱产卫生员20029人①。
  (五)经费补助 从1973年起,省卫生厅每年从卫生事业费中下拨一笔合作医疗补助费,用作人员培训、任务补贴、困难补助等。该项补助费各年度总额不等,最少年份(1973年)计29.2万元,占是年全省卫生事业费0.8%;最多年份(1977年)计172.3万元,占是年全省卫生事业费3.6%。
  第三节 医疗质量管理
  在封建社会的漫长岁月里,中医个体诊疗疾病在福建占主导地位。中医在医疗实践中多
  ①由于卫生统计报表没有单列为合作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数,故此处所列举各年度的人员数字中,包括为合作医疗服务和没有为合作医疗服务的农村基层脱产和不脱产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以总结临床经验流传于世,但未见历代地方官府有关医疗质量管理成效方面的文字记载。
  鸦片战争后,随着西方医学的传人,福建引进了西医管理医疗业务的某些做法和经验。民国以来,国家、教会和华侨等社团在福建兴办的医疗事业日益增多,随着医疗管理的实践,逐步开始注重医疗质量的管理。
  一、基础质量管理
  民国27年(1938),福建“全省卫生处”先后颁布省级医院和县(区)卫生院(所)的组织规则、办事细则和诊疗规则等,使医疗机构在执行医疗业务中有所遵循。在医疗设备方面,教会办的医院一般也优于同级公立医院。据“全省卫生处”历年政绩比较表记载,政府每年均为各级公立医疗单位拨出一定数额的设备补助费,但由于经费有限,医疗设备添置无多,直至1949年,县卫生院医疗设备依然十分简陋;城市综合医院(包括教会办的医院)一般也只有小型X光机、显微镜、手术床等;个别医院置有200毫安X光机,这在当时算是全省最大型、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县卫生院一般没有分科。城市综合医院(含教会办的大医院)一般也只设内、外、妇产、小儿、X光、化验、手术、药房(药局)等临床、医技科室,个别医院增设有五官科、牙科。其技术水平,当时外科最大的手术只能做胃切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始终把提高医疗质量作为医疗工作的中心环节来抓。1950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管理医院诊所暂行办法》,不仅对医疗机构的工作总则作出规定,而且对处方、手术、诊疗记录等作具体规定。同年12月,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关于整顿医院的指示,向全省发出通知,部署医院整顿工作。1951年,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各级医院进行一次大检查。同年12月,省卫生厅成立全省整顿医院指导委员会。通过三年有计划有领导的整顿,医院工作有明显改进。
  1956年,省卫生厅在一些省、市医院开始实施临床重点科室建设,并实行省市医院对县医院划片建立医疗业务技术指导关系。1958年3月,省卫生厅在第八届全省卫生行政会议上,对医疗业务技术指导关系重新作了调整,扩大指导面。全省划分13片,指定技术条件较好的13所省、市综合医院(含莆田县医院)为中心医院,采取分片负责,与县医院签订协议,建立固定的医疗业务技术指导关系;同时确定福安、龙岩、永安、建阳、福清等五所县医院为重点医院,在中心医院指导下,协助中心医院对其周围附近的县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对县以下的乡社医疗单位,由各县医院包干负责,通过试点,然后逐步与其建立固定的医疗业务技术指导关系。主要做法:双方经过协商,订立制度,技术人员采取调上来,派下去,对口交换。中心医院定期组织医疗队(组)到指导片各医院巡回指导,做技术示范,组织病案讨论,举办学术讲座,遇有疑难重症病人进行书面会诊等,帮助县医院解决技术难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1958年3月,省卫生厅制订县医院分级标准。分甲、乙、丙三个等级,从病床设置规模、临床分科、技术水平、医疗设备等方面提出不同的要求。根据分级标准,把当时75所县级医院(含侨办医院、区医院)逐个排队定级(其中符合甲级标准16所,乙级27所,丙级32所),并根据各医院的条件和客观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人才,充实设备,进行医疗业务建设。
  为建立本省完整的医疗体系,1958年3月,省卫生厅对全省临床重点科室建设又作进一步调整。全省指定17所条件较好的城市医院,确定26个临床与医技科室作为发展的重点。每个重点科室的发展,分别由一所或几所医院承担。每个医院按照技术设备等条件,承担发展任务有多有少。临床重点科室的发展由省卫生厅统一规划与控制,技术力量、仪器设备、人员培训、临床科研、经费补助等由省卫生厅统一掌握,以便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完成预期发展目标。对没有承担省分配任务的城市医院和县医院,也都在抓全面提高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与力量,有重点地发展一个“拳头”科室。
  按照省卫生厅1958年3月制订的《福建省城乡综合医院规章制度(草案)》的规定,全省各级医院普遍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三班门诊制,全日门诊制,星期日照常门诊、假日半天门诊制。与此同时,县及县以上各医院还按照省卫生厅1958年3月制订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草案)》的规定,成立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小组),建立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同年7月和11月,省卫生厅先后在莆田县及福州市召开医院工作现场会,交流改革医疗制度、技术革新、病房家庭化、饮食多样化、普及针灸与单验方、服务优良化、创建“无痛医院”、开设简易病床等方面的经验,促进医疗单位进一步改善医疗作风和服务态度。但在当时“大跃进”期间,医院某些规章制度也有被不恰当地破除或简化,医务人员被过多地抽去参加非业务性工作,因而又不同程度影响了医院医疗工作。1960年,省卫生厅在泉州召开全省县以上医院工作会议。1961年9月,省卫生厅颁发《福建省城乡医院工作暂行条例(初稿)》。1962年,省卫生厅在福州再次召开全省县以上医院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2月转发卫生部《关于改进医院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草案)》。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后,医院医疗工作制度化建设又有新的进展,为提高医疗质量创造了有利的基本条件。到1965年,县医院建设普遍实现(有的还提前实现)升等级的目标,省市对县,县对乡社三级医疗业务技术指导网建设渐趋健全,临床重点科室建设也取得初步成效。
  “文化大革命”期间,医院许多专家、主任和一些有成就的医务人员被列为“反动学术权威”受批判,“靠边站”,甚至被当作“牛鬼蛇神”,实行“专政”;多数医疗机构经过多年努力建立起来的一套规章制度被破坏,如打破上下级医师职责权限,打破医师、护士工作界限等,医疗秩序空前混乱;—些医院被拆散,许多技术骨干被下放农村,医疗业务技术指导网建设被迫中断,临床重点科室建设陷于停顿状态,医疗质量明显下降。
  1976年,本省医院医疗工作出现新的转机,医疗秩序逐渐好转。特别是在1978年底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通过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清除“文化大革命”的消极影响,医务人员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全省各级医院根据卫生部1978~1982年先后颁发的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文件规定的精神,坚持以医疗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核心,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以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为宗旨,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边整顿,边清理,恢复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提高县级医院领导的管理水平,加强医院的治理整顿,1979~1984年间,省卫生厅先后举办五期县医院院长学习班,参加学习的计145人。从1980年~1985年,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1979年《关于搞好三分之一县的卫生事业建设的意见》,分期分批有重点地对县医院进行技术建设。
  1982年3月,省卫生厅在总结全省医院开展第一个“文明礼貌月”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有领导有计划地抓医疗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1983年11月,省卫生厅颁发关于创建文明医院的意见和《福建省文明医院检查评比记分标准》(后改称《福建省创文明医院(单位)评比标准》),并建立一套检查评比制度,坚持做到医院每月一检查、每季一评比,地、市半年检查评比一次,全省一年检查评比一次,使创文明医院活动步步深入提高。各级医院在开展创文明医院活动中,坚持思想建设、业务技术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和环境改造一起抓,在治理“脏、乱、差”、改善服务态度、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都取得明显成效。省卫生厅先后于1983年和1985年分别表彰一批达标的文明医院,进一步推动了争创文明医院活动的开展,使达标单位越来越多,到1988年,由省卫生厅授予文明医院称号的县及县以上医院有90所,乡镇卫生院192所。
  在开展创文明医院活动的同时,通过试点,由点及面,进行医疗工作改革。医疗工作改革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定工作任务、定医疗质量和定经济技术承包为主开始,逐步向全面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发展。到1988年,全省有80%的卫生院已实行多种形式的全面承包责任制;县级以上医院也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干部聘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各级医疗单位按省卫生厅1988年10月发出的《关于在当前改革中加强医院管理的几点意见》,进一步整顿医院工作秩序,纠正不正之风,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和上级的监督),把医疗改革引向深入。
  省各级医疗单位经过三十多年建设,医疗设备不断得到充实、更新,技术水平也有很大提高。据统计,在国家扶持下,从1971~1988年,全省共为乡镇卫生院装备50~200毫安X光机806台,A型超声波375台,心电图538台,显微镜1367台,电冰箱614台,干燥恒温箱1585台,分光光度计80台,人工呼吸机1342台,无影灯816台,电动洗胃机146台,手术床497台。到1988年,全省乡、镇卫生院中,有67所能做上腹部手术,有219所能做下腹部手术,有596所能做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有633所已开展血、尿、粪常规检验,有252所已开展肝功能检验,有696所能开展X光透视,各卫生院都配备有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县级以上医院在这方面的变化也很大,多数县医院配有中型B超、大型X光机、各种内窥镜、心电图、超声波等医疗设备,一部分县医院能开展颅脑、胸腔手术。有些城市医院还购置动态心电图记录仪,人工肾、人工心肺肌、1250毫安X光诊断机、全自动微量离心生物分析仪、头颅CT、全身CT、电子直线加速器等现代化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心脑外科,急性白血病和疑难的血液病治疗、鼓膜移植等方面的医疗技术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心脏外科为例,本省多年来已成功地进行各种常见的和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手术,如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症手术根治成功。到1988年,心脏手术已普及到部分地、市医院和少数县医院。
  二、过程质量管理
  在临床医疗质量管理方面,1958年,全省各级医院普遍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实施主任、主治医师参加门诊,放宽急诊范围,保证急重病人随到随诊等制度。1978年至1982年,全省医院在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吸取“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训,医疗过程质量管理方面日趋完善。县以上医院普遍设急诊室,有一定数量的观察床,各科室为急诊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医院设急诊科,配备技术熟练、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建立抢救和传呼设施,常备必需的急救药品器材,制订抢救常规和抢救程序,保证抢救工作及时、准确、有效地进行。建立健全观察室医疗、护理、查房等制度,留院观察病人有病历、正式医嘱和观察记录。实行24小时开放应诊。对在转院过程可能死亡的病人坚决不转院。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保持一定比例。有条件的医院设立专科或专病门诊。门诊的病人经三次门诊不能确诊者,请上级医师复诊。除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外,医院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停诊。
  对住院病人,有固定的医师负责,实行住院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负责制,并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严格执行值班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时写好病历,保持病历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建立重大手术和新开展手术的术前讨论和审批制度,明确门诊和住院手术范围。一些条件较好的医院已建立重病监护室、危重病人抢救室、手术后病人复苏室。一些医院已逐步实行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某些科室还实行总住院医师制。
  科室护理工作,大部分医院实行护士、护士长、科护士长三级负责制或护士、护士长二级负责制。护理人员的培训、考核、院内调动由护理部或总护士长负责,任免、晋升、奖惩等充分听取护理部或总护士长的意见。护理人员认真执行医嘱和护理常规,根据分级护理原则切实做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严格执行交接班、查对等护理制度,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准确做好各项护理记录。实行护理查房、计划护理和夜间护士长总值班制,搞好病房管理,减少陪住、控制探视,建立良好的病房秩序。
  对病历书写、急症抢救、手术前讨论、查房、查对、交接班、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等制度,经常检查实施情况,逐步做到管理工作制度化,技术操作规范化,基本设施规格化。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内科、儿科实行预检和分诊。对可以成为传染源的场所进行严密消毒。对传染病人实行分类隔离治疗。发现传染病人及时登记、报告。有毒有害和有传染性的污水污物,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药剂、检验、血库、病理、放射、同位素、理疗、功能检查、营养等医技科室,都相应地加强了技术力量,充实必要设备,有计划地培训人员,提高工作质量。检验、药剂等科室逐步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方法。为了提高临床检验质量,省卫生厅于1985年9月,在福建省立医院建立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以指导、监控全省临床检验质量工作,提供统一检验试剂、培训提高检验人才。为了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省卫生厅于1985年10月印发了加强临床营养工作的意见通知,并于1986年2月委托福州市育才卫生职业学校(民办)为全省县级以上医院培养营养师(士)等技术人员46人。
  从1983~1988年,省卫生厅还把上述医疗过程工作质量管理的内容列入《福建省创建文明医院(单位)评分标准》(即创建文明医院千分制评分标准)中进行考评,以确保医疗过程工作质量的提高。
  对于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处理,自1982年7月起,均以《福建省预防和处理医疗事故的暂行规定》为依据;1987年7月起,均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
  三、终末医疗质量
  应用基础质量管理和过程质量管理效果最终在病人治疗转归上的反应(即治愈率、好转率、病死率、诊断符合率、抢救成功率等)进行回顾性比较,总结经验,进一步探讨所采取的质量管理手段的有效性与管理措施的薄弱环节,民国35年(1946),据省卫生处统计,省立福州、厦门、龙岩(后改为泉州)三所医院住院病人的治愈好转率为74.52%,病死率为15.7%,医疗事故率占9.34%。民国37年,省立三所医院及省妇婴保健院,省立医学院附设医院等五所医院住院病人的治愈好转率为90.3%,病死率5.22%,医疗事故率4.4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60年代以前的有关统计资料因“文化大革命”期间转移、散失、销毁,无以稽考。1974年,县级以上医院,治愈好转率为92.4%,病死率为2.3%。县级以上医院1988年与1978年比,治愈好转率从原有92.4%提高到94.1%,病死率从2.3%下降到1.5%。1974~1988年,全省医疗终末质量的有关数据详见表9—3—1。
  第四节 输血管理
  20世纪30年代,福建省一些条件较好的教会办的医院已开展输血业务。当时,政府并未把此项业务列入医政管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卫生厅从50年代中期就着手采取措施,加强输血管理。
  一、输血队伍
  20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初,本省一些需要用血的医院都是自找血源。而当时的输血员多是社会上闲散无业者。他们名曰献血,实乃卖血。有的更名换姓向几所医院登记,频繁接受抽血。有些用血医院也因缺乏严密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随便降低输血员健康条件,甚至不进行体格检查,不做血液化验,一些患有传染病的输血员也参与输血,既严重影响输血员的健康,更危及伤病员的健康与安全。社会上少数坏分子和游手好闲者视输血为“有油水的买卖”,乘机网罗输血队伍,采取卑劣手段,控制血源,互争地盘,各霸一方,从中进行剥削勒索,形成“血把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障输血员和受血者健康,防止“血把头”操纵盘剥,福州市卫生局于1956年3月制定了福州市管理输血暂行办法。同年11月,省卫生厅召集福州地区各医院输血管理人员会议,并作出决定,福州地区的输血业务统一归福州市卫生局领导管理。1958年8月,本省各级医院通过认真贯彻卫生部在夭津市召开的全国输血现场会议精神,原先已开展输血业务的医院进一步采取措施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尚未开展输血业务的医院也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管理组织,制订管理办法,组建输血员队伍。
  1963年底,省卫生厅社会主义教育工作组进驻省立医院,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在整顿中,于1964年,发现一起社会上“血把头”勾结该院血库个别人员以血谋私、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的案件,经报检察机关查证起诉,在福州召开打击“血把头”黄心坤宣判大会,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法律制裁。通过这起典型案例的处理,进一步引起全省各级医院对输血管理工作的重视。
  1984年11月6日,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制订的《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使各级医院对献血员的年龄与健康条件要求、体检项目与指标、哪些情况暂不献血或不能献血、每次献血限量与间隔时间等,有了统一的遵循依据。
  二、中心血站
  1984年8月,省卫生厅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建议由点及面逐步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建立中心血站,实行血源、采血、供血“三统一”管理。同年1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并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报告》。各地在贯彻中做了许多切实的工作。厦门市、邵武市积极整顿并发展献血队伍;厦门、福州市开始筹备中心血站;漳州、莆田、南平、福清等9个市、县也进一步采取措施,改进献血管理工作。
  厦门市中心血站于1985年4月组建。全站工作人员15人。到1988年,血站建设初具规模,已设血源开发、成份制品、质量控制等业务科室,并制订相应的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一支拥有768人的献血员队伍,由血站统一体格检查质量控制,统一发证管理,统一调配供血。到1988年,该血站已能提取制配12种血成份制品,并应用密闭式采、输血技术和成份输血技术(即将血液内各种成份分离出来,病人缺什么血成份,就给输什么成份制品),从而结束了长期沿用开放式输血的历史,填补了本省输血技术的的一项空白。1986年和1987年,该血站先后组织献血员供医院自行采血3878人次,共采血155万毫升。从1988年开始,厦门市血站开始直接供血,当年就提供80年代先进的全密闭式塑料袋血55万毫升(其中包括成份输血94700毫升),献血员质量控制检查率达100%,输血安全率达100%,有效地提高血液质量。
  邵武市人民政府于1985年4月,成立由15人组成的公民义务献血领导小组,并设办公室于邵武市医院,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统一安排献血、采血、供血工作,采取24小时值班制,保证临床医疗与抢救用血。到1988年,四年中已为邵武市医疗抢救供血105万毫升。
  福建省福州中心血站于1985年6月筹建,有8名工作人员,开展一些血源调查与献血宣
  传工作。
  福建输血管理比以往虽有明显改善,但全省多数地区到1988年尚未做到“三统一”(血源、采血、供血统一管理),血液质量仍难确保。至于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全省各地仍然处在提倡阶段。
  第五节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管理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开业医)历来是福建城乡人民赖以治病的重要力量。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虽然国家和教会、社团兴办医院逐渐增多,但个体开业医仍肩负着全省城乡(尤其是农村中)相当数量的医疗任务。50年代初期,个体开业医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5%。从60年代中期至1988年,个体开业医在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所占的比例虽然降至4~5%之间,但它在人民医疗保健事业中仍起着一定的补充与助手作用。对于个体开业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依据省政府历次颁布的法规和条例进行考核、发证、管理。
  一、开业条件
  民国22~29年(1933~1940),省政府先后颁发8个管理暂行规则与办法,其规定的要点是,医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发给相应职称的证书与开业执照:1.在国立或政府立案的公私立医学专门学校毕业领有证书者;2.在外国官立或政府立案的私立医学专门学校毕业领有证书者;3.经考试合格者;4.对中医士资历条件规定为:在国医馆或相当官署立案的公私立中医学校、学社、传习所毕业领有证书者;曾受中医士考试领有合格证书者;曾在各省、市、县主管官署领有行医执照者;研究医学并有著作经审查认可者;素有医学知识与经验,经中医公会会员五人以上签证者。中西医务人员虽具备上述资历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证书与开业执照,不准开业行医:1.曾判处三年以上徒刑者;2.禁治产者①;3.心神丧失或品行不端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省人民政府在1950年、1958年、1963年、1982年先后四次颁布管理规则或办法。其中1963年的规定是,医药卫生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审查合格,可以允许开业或营业:1.在高等医学院校本科或医疗专修科毕业者;2.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的医士、助产士、护士;3.在人民解放军担任助理军医以上的转业复员军人;4.长期行医具有相当技术水平者;5.学徒经出师考核者;6.下乡推销成药和收购药材的小药商(贩)、半药半医。中西医药卫生人员虽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执照,不允许个体开业或营业:1.在国家或集体卫生机构工作擅自离职者;2.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不服从国家统一分配者;3.精神病、麻风病患者;4.管制分子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5.领取定息的药业资本家;6.由于其他原因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不适合个体开业、营业者。1950~1982年,省人民政府先后四次所颁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其政策界限总的方面是一致的、连贯的,所不同之处主要有:1950年侧重于对民国时期已核准发证的对象予以承认登记;1958年对个体开业医条件采取分类具体规定;1963年在管理对象上添加一款原来不属于卫生部门管理的药商药贩(是年底,药商药贩又划归医药部门管理1982年规定,农村生产大队的赤脚医生(包括乡村医生)不准个体开业。
  二、审核发证
  民国22年(1933)5月,省政府颁发《修正福建省管理中医士暂行规则》规定,凡具有中医士资格者,由民政厅审查后发给中医士证书(民国27年换发为中医证书),未经核准发证者不得执行业务。民国26年、27年,省政府先后制订福建省医师、药师、牙医师、中医、助产士、护士等六种注册暂行规则,规定凡领有卫生署(部)颁发的各类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包括领有“通”字医师证书和领有参加甄别证书的医师、牙医师),要求在本省各县、市执行业务者,须向当地主管官署请求注册,经核准发给开业执照后,方准执行业务。民国29年10月,省政府颁布《福建省各县市及特种区署未领证牙医师临时开业办法》规定,由“全省卫生处”对原不合格牙医师进行审查复核发给临时开业执照。按照上述诸规定,通过审查考核发证,全省领照执业者只有900余人。大量不合格医事人员仍在无照执业。时值抗日战争时期福建沿海部分疆土陷落日本侵略军之手,是项管理工作难以周全。
  民国34年8月,抗战胜利,沦陷区全部收复。旋于次年8月,依照中央卫生署颁发的收复区开业医事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级收复区市、县将当地申请开业医事人员的有关证件转报省卫生处审核,对其中一些学历资历无案可查者或有疑问者,还分别进行考询,通过审核或考试合格者,发给开业执照。截至民国37年7月,计发给收复区临时开业执照的有909人。审查不合格不予发照者322人。对非收复区不合格开业医事人员,按中央考试院有关甄训登记的规定,于民国36年统一由闽浙考诠处负责审理,经申请登记审查合格者,发给准予参加甄训证书,甄训前暂准其行医。本省这类开业医师最多,约占开业医师总数70%。到民国38年,全省个体开业医实数,因统计资料不全,无法查考核定。据1950年调查统计,全省个体开业的中西医计有7181人。
  1950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布《福建省医事人员管理暂行规则》规定,开业医事人员均须向所在地的县、市政府申请登记,转报省卫生厅审查合格发给登记证,然后再向所在地的县、市政府请求验印注册,方准开业。此项登记工作前后历时两年零四个月,经审查合格给证者计6020人,不合格者计2298人。随着集体医疗事业的发展,一部分个体开业医加人联合诊所工作,与此同时,社会上又有一部分人加人个体开业医行列,因此这个阶段个体开业医队伍的人员进出变化很大。到1957年底,个体开业医计7131人,同1950年相比,虽然人数相差无几,但质量变化较大。据省卫生厅1957年冬在闽侯县调查的情况说明,质量问题很突出。该县1091名个体开业医中,属1950年以来新增加的人员占38.95%;不合格者占开业医总人数的36%。据此,为加强管理,省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3月,颁布《福建省社会开业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精神,全省各地普遍结合组织医药人社(指组织社会医药人员加人农业社和人民公社办的集体医疗机构),开展整风,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考核。通过整顿,原个体开业医中的大多数人加人到农业社(后改为人民公社)的保健院、站,同时取缔淘汰一部分不合格者,留下少数人继续个体开业。据1959年统计,此次全省只批准644人个体开业。
  60年代初期,全省个体开业医队伍比较混乱。一些不学无术者乘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乘卫生行政管理有所放松之机,混人开业医队伍,乱挂牌、乱行医、乱收费,少数人甚至进行违法活动,敲榨勒索,套购国家统管药材,搞黑市交易,投机倒把,制售假药,贩卖麻醉药品,毒害群众,一些巫婆、神棍也兴风作浪,招摇惑众,借“治病”为名,诈骗群众钱财,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治安。1969年秋,省卫生厅在福州市台江区进行调查,该区172名个体开业医中,有103人是无照擅自开业的,占全区开业医总数59%。按1958年《福建省个体开业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将103名无照执业者逐个进行内部审评,显然不合格的有48人,占开业医总人数的28%。针对当时个体开业医队伍的混乱情况,1963年4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布了《福建省个体开业、营业医药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58年的管理办法)。同年5月,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人员的管理和禁止敲诈暴利、打击投机倒把的通知》。同年11月,省卫生厅又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福建省个体开业、营业医药卫生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从严控制、整顿审查,到1965年,全省计批准2333人个体开业,队伍质量明显提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不久,在极左思潮影响下,个体开业医多被查封、取缔,不准开业,大部分人员被下放山区“安家落户”。因此,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个体开业医寥寥无几。
  十年动乱过后,通过拨乱反正,个体开业医作为国家和集体卫生事业的补充力量重新得到肯定。1982年3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卫生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福建省个体开业行医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63年的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重申:个体开业医是独立脑力劳动者,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为了发挥社会上闲散医生的技术作用,方便群众就医,在不妨碍国家和集体卫生事业巩固和发展的前提下,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行医。根据新颁《暂行办法》的规定,全省各地对个体开业医又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考核,1983年底,全省共批准2944名个体医开业,其中发给正式开业许可证的1815人(包括换证488人),发给暂准开业许可证的1129人。通过审核发证后,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开业医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开业医生许可证”送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校验盖章后,方能作为当年继续开业的有效凭证。1984年以后,个体开业医人数又逐渐有所增加,到1988年,全省个体开业医共有6484人。
  三、检查督导
  民国时期,福州、厦门卫生事务所和各县卫生院内,虽设有卫生稽查员对市区及县城内的个体开业医进行检查督促,但区(乡)一级缺少基层卫生机构,许多地方,尤其农村边远地区,个体开业医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更谈不上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通过审核发证对个体开业医进行管理外,还依照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检查个体开业医在执业中的病历记载、处方用药、医疗收费、招牌广告、医疗作风、履行卫生防疫义务、遵纪守法等各方面情况。通过检查了解,对表现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表现不好的、违纪犯法的,依照情节经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日常管理中,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发挥县、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和乡(社)卫生院(保健院)的作用,对个体开业医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组织他们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开展学术活动,参加支前、支农医疗,参加爱国卫生、防疫灭病等工作,使个体开业医的思想、学习、工作经常有人抓、有人管。
  第六节 社会医疗与援外医疗
  一、支前医疗
  (一)1951年8月,福建医学院毕业班有29人组成医疗队赴朝鲜为中国人民志愿军服务。1952年8月,华东区卫生部应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要求,从上海、南京、济南、杭州及福州等地医院抽调医务人员20多人组成医疗队赴朝服务。福建省参加医疗队的有7人。医疗队称为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服务队第十队(以下简称中国红会第十队)。队长王培仁(山东省立医院内科主任),副队长童国瑔(福建省立医院外科副主任),秘书闻声(华东卫生部秘书)。中国红会第十队9月7日到达朝鲜平安北道碧潼中国人民志愿军战俘管理处。童国瑔、陈楚瑶、陈阿妍在昌城战俘营卫生队工作;魏维山、黄佩珠留在碧潼工作;萧镌华与马润华在另一卫生所工作。中国红会第十队的主要工作是贯彻宽待俘虏政策,为伤病俘服务,同时开展防病卫生工作。
  1953年7月27日,朝鲜停战谈判成功,童国瑔、魏维山分别带领一批伤病俘交给停战谈判小组,在板门店与对方交换被俘归来人员。继之,中国红会第十队随即同归来人员一起回国,到达东北辽宁省昌图县。在昌图县,中国红会第十队的医务人员为被俘归来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为伤病员诊病,历时3个月。10月底,全队除少数人参军外,其他队员均离开昌图回到北京,受到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的热情接待。在抗美援朝工作结束回国时,童国瑔副队长荣获朝鲜三级国旗勋章一枚,其他队员每人荣获朝鲜军功章一枚,全队每人还荣获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服务队纪念章一枚。
  1953年6月,福建省又有12名志愿医务人员参加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服务队第22队工作(以下简称中国红会第22队),厦门市第一医院外科医师杨贻道任队长,晋江专区第一医院外科医师薛仁民任副队长。中国红会第22队是在停战后前往接替其他医防服务队的工作,在前线工作半年时间,有半数以上队员被评为功臣。
  (参加抗美援朝志愿卫生工作人员名单见表9一6—1。)
  (二)1953年7月,在东山保卫战中,为使部队医务人员能腾出力量随军出发,地方卫生部门立即把驻军原有慢性病人的收容任务承担起来,迅速在沿海重要据点组织了机动救护队、手术队,设置数百张临时收容床位,以备急用。同时还拨出药品物资支援前线,并派出手术队、救护队赶赴前线救护受伤军民。在保卫战中,东山县卫生院组织5人的战地医疗队,由院长孙润之带队配合部队开展战地救护,抢救伤员22人。县卫协会救护大队也及时开展救护工作,抢救伤员32人。保卫战胜利结束后,18日,医务人员集中到西埔卫生所诊疗伤员,后撤人员于19日返回原单位。县城、前何也开始接受伤员,医治各乡受伤群众,战俘大部分送往西埔治疗。19日、20日,省卫生厅派出6名外科医生,厦门市派24名医务人员与龙溪专区医疗队(包括诏安、长泰卫生队员)分批到东山、云霄抢救伤员。据东山县城关、西埔、前何等地综合统计,在这次保卫战中先后共治疗伤员280人,其中,战俘76人。此外,云霄县卫生皖还收治东山县伤员19人。战后,在东山县召开的庆功大会上,东山县卫生院被评为模范单位,有3位医务人员被评为功臣。
  (三)1955年1月20日,国民党出动12架飞机轰炸福州市区,投下多枚燃烧弹,台江区大火成灾,受灾群众达三万余人,伤亡194人。敌机轰炸时,红十字会急救队、卫生站和省市各卫生医疗单位救护人员冒着敌机的狂轰滥炸和扫射,不顾个人安危,奔赴现场抢救。之后,福州市卫生部门又组织27个巡回医疗队,深入灾区收容所,在灾区设4个固定医疗站,为灾民免费医疗。据统计,截至6月底止,免费治疗19464人次。对无家可归的产妇给以免费住院分娩,对受伤群众住院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和输血费等全部免收。在抢救中,有冒浓烟攀登危楼抢救他人的;有冒着定吋炸弹爆炸危险而不顾个人安危勇救伤员的。台江区中心救护队队员张阿溪冒着生命危险,前后不到二十分钟,救出2个大人、5个小孩。当时,福州合组医院有20多位医护人员和工人的家被炸着火,可他们均舍己为人,坚守岗位,参加抢救伤员。
  (四)在福建前线,中国人民解放军和金门、马祖岛的国民党军经常发生隔海炮战。处在福建前沿的地方卫生部门,常备不懈,随时做好战伤救护。如厦门市卫生局,经常派出医护人员,组成巡回医疗队,到前沿阵地为军民服务,并在群众中培训了大批救护员。在前线的厦门郊区卫生所,全所医护人员平时加紧训练学习,做好一切战斗准备,同时还在附近培训572名救护员,建立94个救护组织。卫生所医务人员经常冒着危险到前沿各村为生活在防炮洞中的群众治病。
  (五)从50年代起,为支援本省国防工程建设,如修建铁路、公路、机场、海堤等大型工程,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及时抽调医务人员深入建设工地开展医疗保健工作。按照“积极领导,深入工地,依靠民工,贯彻预防为主,保护劳动力,提高出勤率”的工地卫生工作方针,医务人员身背药箱,深入工地、营房,开展巡回医疗,保护民工健康。他们根据各工程特点和地区、季节性疾病流行情况,开展群众性卫生运动。全省各地民工大队、中队均建立了卫生医疗机构,同时普遍建立群众性基层卫生组织,培训不脱产民工保健员,平均40名民工培训一名保健员。这些民工保健员在开展卫生、安全宣传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在急救包扎、小伤处理等方面成为医务人员的得力助手。据统计,仅1955~1956年,全省就抽调医务人员2232人参加国防建设工地的医疗保健工作,地方有关部门无偿调拨31万元的药械分配各工地使用,使各工地民工平均出勤率达96.2%。此外,本省还组织医疗队支援康藏国防公路修建X程,为军工民工服务。
  二、巡回医疗
  民国时期,福建始有巡回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巡回医疗工作又有新的发展,不仅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开展此项工作的面广,时间持久,成效亦大。
  (一)民国时期巡回医疗的形式
  1.设点巡回医疗 民国25年(1936)9月,省政府成立陆地巡回医疗队4队,下设12个分队;沿海岛屿巡回医疗队1队,下设3个分队。每个分队配医师1名、护士1~2名,助理员1~2名、夫役1名。这15支巡回医疗分队自民国25年9月至26年3月,共诊治116838人,手术1961次,包扎换药102526次,预防接种15802人,训练卫生员497人,健康检查358人。这批巡回医疗队,于民国26年4月全部改组为县卫生院(所)。
  2.汽车巡回医疗 民国27年,“全省卫生处”曾一度成立汽车巡回医疗队4队,到各地开展巡回医疗。
  3.定期巡回医疗 采取这种形式的,只有少数县卫生院。民国31年,武平、政和县卫生院组织“乡村巡回医疗队”,定期开展巡回医疗。其中武平县“乡村巡回医疗队”确定每星期六下乡巡回医疗一次。
  4.救济性巡回医疗 民国36年,泰宁县卫生院巡回医疗队,携带由“救济署福建办事处”拨赠的一批药品,下乡施行免费巡回医疗。
  5.随从出巡 民国36年8月,漳平县县长陈兆荣出巡,特令县卫生院派员携带药品随行,巡回施诊,前后八天时间共诊治病人200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巡回医疗的形式
  1.支援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扶贫巡回医疗 1952年秋,省卫生厅组建4个队,118人;各专、市组建8个队,57人;有关县组建26个队,183人,共计38个医疗队,358人,分赴全省老革命根据地各基点村免费巡回诊治79749人。在开展巡回医疗的同时,医疗队还为老区基点村培训卫生员、接生员等。此后,各有关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采取不定期地组建医疗队到老区巡回医疗。
  同年,漳平县先后8次组织巡回医疗队到畲族聚居村“山羊隔”进行免费医疗,共诊治396人次。此后,少数民族较多的宁德等地、县多采取不定期组队到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巡回医疗。
  扶贫巡回医疗始于1986年2月。是年全省共组建扶持贫困县的医疗队88队,1800人,深入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到是年底,共为贫困县群众治病8万多人次,还帮助当地医疗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扶建专业科、室,培训技术人员,推行医疗新技术。
  2.农忙季节性巡回医疗 从50年代起,全省各地每年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农忙季节,组织医务人员,深入农村,深入田间,开展巡回医疗。例如,1953年秋收大忙季节,泰宁县组织医务人员下乡巡回医疗,诊治6001人。1954年,建阳专区在抗旱中组建26个医疗队深入田间开展巡回医疗。1954年,在粮食统购中,农民踊跃运送爱国粮,全省各地普遍设立“运粮救护站”,为运粮民工服务,仅建阳专区就组织260名医务人员,设站84个,治疗22000人。
  3.城市支援农村巡回医疗 从50年代始,福建城市医疗单位曾组织巡回医疗队去农村支援农业生产或救灾、防疫。到60年代中期,城市医疗单位除继续组派医疗队外,还组织流动医院去支援农村。流动医院配备的医务人员较多,随带的医疗设备也较齐全,有的随带救护车、小型X光机、显微镜、外科手术器械等,医务人员在农村驻扎的时间也较长(从几个月到半年)。流动医院到农村一般是以当地公社保健院(卫生院)为依托,除分组外出巡回医疗外,还开设简易病床,开展门诊和住院医疗工作,并通过传、帮、带的方式,对农村基层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辅导与培训。城市医疗单位组织流动医院下农村,很受农村基层医疗单位和农民群众的欢迎。据1965~1967年统计,省、地、市、县级医疗单位共组织流动医院34个,医疗队709个,合计医务人员9230人,到全省各地农村、山区、海岛开展巡回医疗。其中仅1965年,全省巡回医疗共诊治100余万人次,做各种手术1300多人次,抢救危重病5500人次,使300多名盲人重见光明,还为农村培训、复训不脱产卫生员4万余人次。1968~1971年,县以上医疗单位继续组织医疗队下农村。1972~1979年,省、地、市、县级医疗单位到农村开展巡回医疗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医务人员就有15027人次(其中,省、地级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计6721人次)。
  4.常年性巡回医疗 农村基层医疗单位在长期实践中,逐步总结出一套适合农村情况的常年固定的巡回医疗办法。古田县谷口公社保健院,下有13个保健站。该院从1964年1月起,每三天(有的站五天)一巡回,不管严冬酷暑,风雨无阻,送医送药上门。巡回中不仅给人治病,还医病猪。仅湾口大队保健站,1965年就为社员医好56头病猪,社员称赞:“保健站的医生是农民的贴心人。”建瓯县房道公社卫生院,从70年代初期起,抽出半数医务人员组成医疗小分队,常年开展巡回医疗。医务人员肩挑药担,身背小型X光机,携带显微镜和手术器械,无论酷暑寒冬,他们坚持常年巡回在山区农村,送医送药上门,为群众医病治伤。群众亲切地称呼医疗小分队为“扁担医院”。仅1971~1974年,“扁担医院”配合赤脚医生计为当地群众查治疾病11万多人次,实行各种手术631例。建瓯、古田等县的做法是农村基层医疗单位开展巡回医疗的典型。全省各地农村基层医疗单位都因地制宜,或仿效他们的做法,或采取其他做法,开展常年性的巡回医疗。
  三、家庭病床
  (一)概况 1959年,省内一些城市医疗单位,学习天津市创办家庭病床的经验,开始试办家庭病床(以下简称“家床”),而后逐步推广到县以上医疗单位。是时,全省家床发展较快,仅省级机关和福州市机关公费医疗门诊部,1959~1961年,就建家床1658张。“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只有少数医院办少量家床。1978年以后,家床又逐渐恢复发展起来。据统计,1984年,全省有73所县及县以上医院全年共设家床6804张,巡诊44246人次,撤床①4537张,年末留床2267张。
  1985年3月1日,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198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和《印发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通过贯彻《通知》和《条例》,家床工作又有新的发展。1986年,全省有78所县及县以上医院全年共开设家床8578张,撤床6149张,撤床病人诊疗计85130人次,年末留床2429张。1988年,全省有113所县及县以上医院全年共开设家床11375年,撤床8383张,撤床病人诊疗计107477人次,年末留床2292张。
  (二)收治范围 各医疗单位根据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可自行确定家床收治范围,其主要收容对象有:适宜在家庭医疗的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结核病、精神病、风湿病、慢性胃炎、肾盂炎、痔疮、皮肤病以及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老弱病残去医院连续就诊有困难的患者;手术后恢复期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等。
  (三)管理
  1.各医院建立家床科(组)办公室,并挑选思想好、有经验的医护人员从事家床工作。
  2.建立健全病历记录、巡诊查房、会诊转院等有关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家床科(组)定期召集街道干部和居委会主任座谈会,请他们协助了解本街道本居委会需要住院而就医困难的患者情况,并商讨建立家床与管理等问题。
  4.对家床病人的收费,除管理费(即出诊费或巡诊费)按病家路途远近计程收费外,其他医疗、检验等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对五保户、困难户、烈军属给予减免优待。
  5.医护人员的奖金、外勤补助、交通补助、加班费等,由各医疗单位参照有关规定办理。有的医疗单位从收取的管理费中按一定比例提成给奖。
  在开办家床过程中,曾发现某些单位对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不给报销家床医药费的偏差。省卫生厅、财政厅于1984年9月联合发出《关于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职工因病住家庭病床治疗的医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的职工因病符合住家床治疗的,其诊费、医疗费(除规定的自费药品外),准予在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经费中报销。
  四、医疗协作联合体
  1984年12月,省卫生厅在福州两次召开省、市部分医院负责人座谈会,回顾福州地区开展医疗协作的情况,学习沈阳市中心医院建立医疗协作联合体的经验。随后,省卫生厅向全省各医院印发沈阳市中心医院建立医疗协作联合体的经验材料。1985年,由省立医院等一些城市医院率先和基层医疗单位建立医疗协作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然后逐步在全省推开。
  医联体不受区域和医疗机构所有制的限制,有城乡联合、地区联合,也有跨系统联合、还有跨省(市)联合。它既有纵向的联合,又有横向的联合。福建省医联体协作内容,以医疗协作为主,兼有人才培养、业务谘询服务、医疗设备利用、药品余缺调剂等。既有全面的协作,也有专科、专项的协作。有联合办分院、办协作医院的,也有办协作项目、协作病房、协作专科的。还有设医疗点、办联合医疗中心等多种形式。医联体由协作各方签订协议,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管委会,自行协调管理。
  医疗单位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实行某种形式的医疗协作,有利于挖掘医疗单位现有经费、设备、技术、人才的潜力,起到互补作用。如1985年,省立医院与福州鼓楼区医院、福州二化职工医院建立医联体。1986年,又与崇安县医院、福州台江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建立医联体。据1986年统计,省立医院转到鼓楼区医院、福州二化职工医院、省武警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的病人计586人次,会诊194人次,施行各种手术163例;而鼓楼区医院和福州二化职工医院当年病床使用率分别比1985年提高9.03%和25.38%,经济收入分别比1985年增长11.1%和48%。南平市立医院、中医院与大凤、土堡、巨口等贫困乡卫生院协作,实行定时、定点、定人、定项联合。南平市立医院分别与电机厂、南平针织厂、南平造纸厂等厂矿医院协作,成立协作病房、协作专科、协作项目。电机厂医院1987年对外开诊人数达54000人次,比上年增加7000人次,床位利用率由过去15%提高到85%,职工医疗费支出节约2万元。
  据1988年不完全统计,全省有200多个医疗单位参加组建各种形式的医疗协作联合体,通过挖掘潜力,建立联合病床1500余张,等于新增3所500张床位的医院。
  五、援外医疗
  1974年2月21日,福建省承担对塞内加尔的医疗援助任务。1974年8月28日至1975年1月2日,经卫生部同意,派出沈石磊(组长)、谢维泉和卫生部唐余乾等一行三人前往塞内加尔考察,并与塞方就派遣医疗队问题及议定书内容进行商谈。第一次援塞医疗队始派时间是1975年5月28日。1978年8月22日至10月2日,福建省应博茨瓦纳国家卫生部的邀请,派出医疗考察组崔华(组长)、林政善、倪玉麟和卫生部钱君琦等一行四人赴博考察,并就派遣医疗队问题同博方进行会谈。1978年12月15日,本省承担对博茨瓦纳的医疗援助任务。第一批援博医疗队始派时间是1979年12月22日。从1975年5月到1988年底,本省先后派出11批援外医疗队共181人。
  (一)医疗队的组建 本省承担组建援外医疗队是代表国家去履行国际主义义务的。在筹组医疗队时,从队员的选拔到培训,都认真贯彻国务院的规定,坚持政治思想好、业务技术过硬、身体健康等三项标准,全面审查、严格把关,保证选拔出来的队员素质好、出国后能全心全意、卓有成效地为受援国人民服务。
  派出援助塞内加尔医疗队配有内、外、儿、眼、妇产、五官、针灸等临床科的医师和药剂、放射、检验、麻醉等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和手术室护师;援助博茨瓦纳医疗队配有内、外、儿、眼、妇产等临床科的医师和放射、麻醉等医技科室专业技术人员。此外各医疗队还配有翻译、厨师、驾驶员等。医疗队中的医师,绝大多数是具有十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的中、高级医师,其他专业人员也是工作多年的技术骨干。医疗队分别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塞内加尔医疗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博茨瓦纳医疗队。每批医疗队在受援国工作两年。援外医疗队除头两批设专职队长外,从第三批开始只设兼职队长。(各批医疗队组建概况见下表9-6-2)
  (二)援外医疗成果 医疗队全体队员牢记祖国的重托,把艰苦奋斗、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带到援外工作中去,他们齐心协力,克服气候炎热、语言不通、设备简陋、供应不足、人手不足等重重困难,出色地完成繁重的医疗任务。如第一批援塞医疗队刚到达受援国时,塞方腾出作诊疗室的房子缺乏室内用具,医疗队从国内托运的一些器械和药品尚未到货,而当地又有许多急需治疗的病人。在这种情况下,医疗队的队员午方百计克服困难,没有椅子,就坐在药箱上;药品没有橱子存放,就摆在地上;缺乏手术布类,就自己缝制;缺乏一些手术器械,能代用的就代用,实在不能代用的,就自己土造;没有手术室,就把房间整理刷洗,因陋就简地建立手术室;还利用旧木料和药箱制作椅子、针灸床、检验台、输液台等,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医疗工作。在工作中,他们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地承担医疗任务,从不叫苦叫累。有的带病坚持工作;有的不怕脏、不怕臭,用嘴吸胎粪,作口对口人工呼吸;有的队员在获悉国内亲人病故时,竭力压抑内心的悲痛,坚守岗位,全身心地为受援国病人服务。全体援外医疗的队员们,就是这样历尽艰难困苦,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医治了千千万万病人,抢救了许多疑难垂危重症。在14年中,援塞、援博的11批医疗队共为两个受援国人民诊治各种疾病累计达179万人次,抢救危重病人21458人次。援塞医疗队曾多次应遨前往首都达喀尔,为塞国总理、部长及驻塞外国使馆官员们治病。援外医疗队的声名远扬,邻近国家的群众、官员也纷纷慕.名前往求医。通过医疗援助服务,为增进中塞、中博人民的友谊作出贡献。医疗队优良的医疗技术和服务态度,得到受援国政府和人民的盛赞。塞内加尔政府连续给援塞第三、第四、第五批医疗队授勋。

附注

①这组数字系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汇总而成,它与福建省卫生厅编写的《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记载的数字不完全一致。 ①此处合计数中包括合作医疗站在内,故与福建省卫生厅编写的《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记载的数字不完全一致。 ②此处合计数中包括村卫生所和个体开业医诊所在内。福建省卫生厅编写的《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中的机构数不包括村卫生所及个体开业医诊所,工作人员中不包括村卫生所人员,故二者统计数字不完全一致。 ①法律用语,意即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指心神失常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法院宣告丧失其行为能力的人。 ①撤床:住家庭病床的病人,经治愈或转院或转病或因病人不愿继续进行治疗而撤去的家庭病床。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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