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卫生院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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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08
颗粒名称: 四、卫生院
分类号: R2-03
页数: 3
页码: 175-176
摘要: 本文主要描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的县卫生院和农村乡、镇(人民公社)卫生院的发展历程。县卫生院在民国时期由政府创办,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公立县卫生院的形式一直保留到50年代末期。随后,农村乡、镇(人民公社)卫生院开始出现,这些卫生院由人民公社集体举办,随着农村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巩固壮大。
关键词: 福建省 中医护理 医疗保健

内容

民国时期的县卫生院是国家办的,它负责全县卫生行政管理和医疗、卫生防疫、戒烟戒毒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立县卫生院的形式仍保留到50年代末期,它除了完成医疗任务外,还协助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担负卫生行政管理、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卫生宣传等工作。
  1958年,诞生了人民公社保健院(后改称卫生院)。这种由人民公社集体举办的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随着农村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巩固壮大。人民公社保健院(卫生皖)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公社的领导下,担负全公社(乡)卫生行政管理和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妇幼卫生、卫生宣传等工作。
  (一)县卫生院①民国26年(1937)4月,省民政厅卫生科把原先组建派往基层的15个省政府巡回医疗队先后改组为建瓯、浦城、沙县、南平、永安、连城、晋江、同安、莆田、长乐、龙岩、福安、明溪等县卫生院,随后又增设福清、仙游、建阳、邵武等县卫生院。民国27年2月,省政府发出训令,将全省37个县戒烟院(所)全部改为县卫生院、特种区卫生所及区卫生所。到民国28年,全省共有县卫生院62所。
  民国33年,省卫生处统一核定各县卫生院的编制,并按不同的编制名额,将全省卫生院分为甲、乙、丙三级。民国34年、35年,省生处继续核定县卫生院编制,分为三等六级,即甲等一级30人,甲等二级26人,乙等一级16人,乙等二级12人,丙等一级10人,丙等二级8人。据统计,民国35年,全省计有县卫生院66所,病床475张,工作人员684人。民国38年,各县卫生院普遍裁员,长乐、光泽等县卫生院撤销,柘荣、周宁、明溪等县卫生院停业,只留少数人看守。据1949年底的统计,全省接管民国遗留下来的县卫生院计56所,病床335张,工作人员590人。
  人民政府除接管民国遗留下来的县卫生院外,又恢复创办光泽、建阳等8所县卫生院。到1954年,除南安、海澄等县已把县卫生院改为县医院外,全省仍有62所县卫生院,病床1581张,工作人员2142人。1956~1958年,全省除尤溪县卫生院外,各县卫生院先后改为县医院。1960年,尤溪县卫生院也改为县医院。至此,县级卫生院的机构体制历经22年已完成其历史
  ①民国时期本省部分县卫生院曾一度称中心卫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本省专区一级的卫生院也曾一度称中心卫生院。
  使命而不复存在。
  (二)农村乡、镇(人民公社)卫生院民国27年(1938),全省先后创办公立县卫生分院27所(每所编制3人)。民国32年,卫生分院发展到124所。次年,卫生分院改称区卫生所。从此,民国时期的区、乡一级再也没有卫生分院的建制。
  1958年5月19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在《福建日报》上公布了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农村保健站(室)试办章程(草案)》。根据《试办章程》的规定,通过整风审查,统筹安排,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将农村的联合诊所、个体开业医、合作药店、零售小药商(贩),连同下放的公立区卫生所、医药门市部等,统一组建成立乡保健站和农业社保健室。1958年6月,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开展社会医药人员整风、组织整顿、医药人社的指示》,同年9月,省卫生厅下达《请进行在人民公社内建立基层卫生组织和加强卫生工作试点的通知》,各地按照《试办章程》和《指示》、《通知》的精神进行工作,全省农村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普遍建立了集体所有制的医药结合的人民公社保健院(部分地区称“防保院”)。
  由于农村保健院的体制急于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过度,出现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等问题。1961年9月,省卫生厅在全省第十一届卫生行政会议上,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整顿作出部署。1963年2月,省卫生厅颁发《福建省城乡保健院、站工作条例(二次修改稿)》之后,各地对人民公社保健院进行整顿,精简闲杂人员,把包得过多的原个体开业医、药业人员和半脱产卫生人员等又调整一部分出去个体开业,或回到农业生产岗位;对保健院的体制也作相应调整,多数改为在国家和公社领导、扶植下由卫生人员联合举办,属小型的集体所有制;少数确有条件的地区仍由公社办或社、队联合举办,属社、队集体所有制。1966年2月,省卫生厅在全省第13届卫生行政会议上,对公社保健院的体制调整又作统一部署。之后,人民公社保健院的体制逐步转为社、队集体举办。1971年4月,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作出统一部署,把人民公社保健院改称为人民公社卫生院。1984年,农村基层改为乡、村建制,人民公社卫生院也随之改称乡(镇)卫生院。
  为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建设,省卫生厅从1961年起,就提出要在农村建立集体所有制的中心保健院。1962年12月,省卫生厅在全省第十二届卫生行政会议上,对建设中心保健院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会后,各县曾有重点地选点试办。1971年4月,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之后,农村中心保健院改称中心卫生院,到1974年,全省计有中心卫生院278所。针对当时各地中心卫生院发展不稳定且数量偏多的情况,省卫生厅于1980年7月,下达《关于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的通知》,对中心卫生院的床位编制、人员配备、科室设置、技术水平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统一核定各县发展中心卫生院的指数(全省共205所),从而把中心卫生院的建设纳入卫生事业计划。
  福建农村卫生院发展很快。在民国时期(1938~1943年),曾一度兴办百余所公立卫生分院,而后又于1944年全部改制为区卫生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农村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保健院、卫生院。1959年,全省计有人民公社保健院574所,病床5289张,工作人员12057人。1972年,人民公社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下同)发展到891所,病床13760张,工作人员20290人。1978年,人民公社卫生院增至906所,病床17829张,工作人员27005人。到1988年,农村乡(镇)卫生院计908所(内有39所未设病床),病床16174张,工作人员23785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59年增长58.18%、205.80%、90.16%。
  (三)城市街道卫生院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也推进城市基层卫生组织的大联合。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的大联合,一般以街道为单位,由几个联合诊所联合起来成立街道保健院(有的称卫生院),1971年4月,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后,统一改称为街道卫生院。由卫生人员联合举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的发展速度较快,1959年,全省计17所,病床145张,工作人员459人,到1988年,全省城市街道卫生院发展到49所(内有33所未设病床),病床343张,工作人员1346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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