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医院、医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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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10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医院、医疗所
分类号: R2-03
页数: 11
页码: 170-180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福建省西医医疗事业的发展历程,从清康熙三十七年(1699)法国外科大夫罗德先慎斋(Brother Bernard Rhodes)来华开始,到1988年的全省西医医疗机构的统计数据。文章提到了医疗机构、床位、工作人员的数量增长,以及综合医院的办医渠道和卫生部门的贡献。
关键词: 福建省 中医护理 医疗保健

内容

福建省西医医院始创于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到1949年,全省西医各类医院、医疗所合计4339所(含个体开业医诊所),病床4170张,工作人员7255人。③平均每千人口有病床0.35张,工作人员0.6人。到1988年,全省西医各类医院、医疗所合计25896所,病床5958张,工作人员111723人。④平均每千人口有病床2.09张,工作人员3.93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49年增长496.70%、1328.84%、1439.94%。
  ①俞慎初《中国医学简史》,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第301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省许多西医医疗机构中设有中医科或中医人员,但这些医疗机构仍以西医为主体,故均列为西医医疗机构统计。
  ③这组数字系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汇总而成,以下各目分项统计数字同此。它与福建省卫生厅编写的《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记载的数字不完全一致。
  ④本文记述机构时将村卫生所、个体开业医诊所计入;记述工作人员时包括村卫生所的工作人员,而福建省卫生厅编写的《福建省卫生统计汇编》1988年度统计数字中的机构不包括村卫生所和个体开业医诊所,工作人员不包括村卫生所人员,故此处机构和工作人员数与《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的数字不完全一致。
  一、综合医院清朝,福建省西医综合医院都是教会办的。民国初期,虽有公立和侨办医院,但仍以教会办的医院居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展综合医院以国家举办为主。
  (一)办医渠道
  1.教会举办清同治五年(1866),英国基督教会在福州创办“福州塔亭医院”,该院前身是清道光二十八年(1849)英国人创建的“海港医院”。这是本省早期的一所西医综合医院。在清朝,基督教、天主教在本省先后创办30所医院。民国时期,教会又创办23所医院(其中包括福建佛教会创办的一所医院)。此外,还有3所教会医院因创办时间不明,无法划分其始建年代。
  清朝和民国时期,教会在福建先后共办过56所医院(包括原为专科医院后改为综合医院的)。除去已归并的3所,停办的11所,到1949年底,全省教会办的综合医院有福州基督教协和医院、莆田圣路加医院、厦门救世医院、漳州协和医院、仙游协和医院等共42所,合计病床2452张,工作人员1679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教会医院由人民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医院。
  2.卫生部门举办①民国23年(1934)3月,内政部令省民政厅转知各县,按照地方经济情况设置县立综合医院,当时有龙溪等11个县曾先后筹建,后因经费无着,有的中途停办,有的归并到县卫生院。民国26~32年,国民党省政府先后创办省立第一、第二医院(即省立厦门医院、省立福州医院)、福建省立医学院附设医院和省立第三医院(即原省立龙岩医院后改为省立泉州医院)。到民国38年,上述4所医院合计病床330张、工作人员322人。
  1949年9、10月间,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泉州、厦门军事管制委员会先后接管原省立福州、泉州、厦门医院,分别改称省立医院、泉州医院、厦门市立医院。原福建省立医学院附设医院于1950年3月,与福州合组医院合并,改称福州市合组医院。1951~1957年,人民政府先后接管42所教会医院,改为全民所有制医院。其中一所改为省级综合医院,9所改为地(市)级综合医院,10所改为县级综合医院,8所改为地段综合医院,另有14,所先改称县卫生院或与县卫生院合并,而后又逐步改为县综合医院。由各专区、市、县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办的56所县卫生院,其中除2所改为地区级综合医院外,其余53所于1958年前、1所于1960年先后改为县级综合医院。此外,省卫生部门从1959~1988年,先后又新创办全民所有制综合医院11所(包括省级机关医院1所)。据1988年统计,全省属卫生部门举办的全民所有制综合医院合计101所,病床24852张,工作人员28016人(其中医学院附属医院3所,病床1250张,工作人员1141人)。
  3.警保部门和工业等有关部门举办民国15年(1926),厦门警察局创办厦门地方医院,后于民国32年停办。民国36年,福建省警保医院成立,设病床30张,工作人员32人,该院于1949年9月间由省人民政府公安厅接管后撤销。
  ①卫生部门举办的综合医院包括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内。
  
  1954年,本省一些规模较大的厂矿企业,相继创办职工医院。到1965年,全省由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举办的职工医院计17所,病床1905张,工作人员1231人。到1979年,职工医院增至54所,病床4034张,工作人员3249人。到1988年,全省由厂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办的职工医院发展到76所,病床4651张,工作人员5227人。
  4.华侨捐资举办民国9年(1920),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首先在厦门创办集美学校医院。之后,陆续有华侨在家乡创办医院。到民国38年,全省有侨办医院6所,病床61张,工作人员38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华侨又先后捐资兴办20所医院(其中17所建于50年代)。
  福建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扶持侨办医院。从1958~1985年,先后把龙海石码医院、南安县私立国专医院、集美学校医院、莆田华侨医院、安溪龙涓医院、安溪官侨医院等6所侨办医院改为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另在1984~1985年间,对晋江安海医院等19所侨办医院,也进一步明确体制,加强管理,其中按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管理的侨办医院有11所;按集体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管理的侨办医院有8所。1986年9月,泉州市江南镇树兜村创办一所“明新华侨医院”,设病床8张,1988年病床增至30张,工作人员26人。到1988年,上述20所仍属侨办的医院,计有病床1700张,工作人员1642人。①另据不完全统计,从1949~1988年,全省共有24个县、市的98所医院得到侨胞的资助,其金额达3000万余元人民币。
  5.社团及私人举办民国时期,由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以及私人举办的西医综合医院,属私立医院。至于当时某些号称“医院”,实乃诊所的医疗机构,则列入“个体开业医诊所”统计。社团及私人举办的私立医院,规模小的只几张病床,规模大的有五六十张乃至百张病床。其中:由地方热心人士及华侨资助,于民国17年(1928)创办的厦门中山医院和于民国20年创办的厦门鼓浪屿医院,由福州市医师公会集资于民国32年创办的福州合组时疫医院等,当时在省内是颇具规模并有一定影响的私立医院。社团及私人办的私立医院中有的业务甚好,有的则因种种原因而中途停办。据不完全统计,民国时期,先后开业的社团及私人办的医院有三十多所,到民国38年,全省仍有社团及私人办的医院9所,合计病床401张,工作人员26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代初期,这些私立医皖有的归并,有的由人民政府接管改为全民所有制综合医院。1987年11月,福州市的部分退休医务人员集资创办一所“西湖医院”,设病床25张,工作人员30人。②
  6.集体举办1958~1961年,福州、厦门市在基层集体医疗机构大联合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城市区级集体所有制综合医院共计6所。到1988年,城市市级集体所有制综合医院1所(石狮市医院),区级集体所有制综合医院增至7所,合计病床908张,工作人员1123人。
  ①侨办医院的数字系根据实际调查资料汇总而成,与福建省卫生厅编写的《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记载的数字不完全一致。
  ②福建省卫生厅编印的《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中1988年计有私立医院2所,其中1所“新华医院”及“明新华侨医院”,本文把它归入侨办医院记述。
  (二)规模与发展概况卫生部门举办综合医院的规模,以1988年统计数为准,省级医院设病床在500~800张之间,地(市)级医院设病床在300~500张之间,县级医院设病床一般在100~250张之间,唯福清县医院设病床450张,莆田县医院设病床500张。企业等部门举办综合医院的规模以1988年统计数为准,设150~200张病床的医院只占该类综合医院的0.9%,多数医院设病床在50~100张之间,少数医院设病床在20~30张之间。
  福建西医综合医院发展较快。1949年,全省只有综合医院62所,病床3274张,工作人员2332人;1965年发展到106所,病床13823张,工作人员12834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49年增长70.96%、322.20%、450.34%;1978年发展到159所,病床22094张,工作人员20126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65年增长50%、59.83%、56.81%;1988年发展到206所,病床32137张,工作人员36033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49年增长232.25%、881.58%、1445.15%;比1978年增长29.56%、45.45%、79.03%。
  二、专科医院在宋、元、明、清诸朝代,福建省曾设有养济院(即麻风院),但它只能算作专科医院的前身,到民国时期,增设产院、防疫医院、传染病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增设精神病院、结核病院、皮肤病防治院、职业病防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等专科医院。1949年,全省有专科医院(包括麻风病院)12所,病床561张,工作人员101人;到1988年,全省专科医院发展到69所,病床7900张,工作人员4724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49年增长475.00%、1308.19%、4577.22%。
  (一)麻风病院据建瓯、南平、罗源、福清、莆田等20多个府、县的史志记载,本省一些县在宋、元、明、清诸朝代,设有养济院、孤癩院、孤老院、存恤院等,收容麻风病人。不过,清朝以前所设的养济院等,只收容病人养之,而没有治疗。民国时期的麻风院(包括麻风疗养院、养济院等),多数也是只收不治,少数地方派个别专职或兼职西医人员定期对病人进行诊治。民国38年,全省共有9所麻风院,收容床位450张,专职工作人员仅5人。
  1951年9月,人民政府接管闽北和莆仙麻风协会及其下属的9所麻风院,通过改建,充实医务人员,麻风院规模逐渐扩大。1956年9月,各麻风院统一改称麻风病院。1956年11月,福建省麻风防治所与福建省第六康复医院合并,组建成立福建省麻风防治院。到1962年,全省麻风病院(包括麻风防治院、所、站)发展到30所,病床狀92张,工作人员320人,机构、床位、人员分别比1949年增长233.33%、542.66%、6300%。
  1960年,福州市麻风病院改称皮肤性病防治院。进入70年代,随着麻风病人明显减少,多数麻风病院先后改称“皮肤病防治院”,除继续担负麻风病防治外,还诊治各种皮肤病。到1975年,全省皮肤病防治院(包括当时尚未改名的麻风病院、麻风病防治所、站)发展到35所,病床3005张,工作人员472人。其后,通过机构调整,到1988年,全省皮肤病防治院减至28所,病床减至2118张,工作人员增至637人。
  (二)妇幼保健院(产院)清咸丰九年(1860),中华基督教会创办福州圣教妇孺医院,这是福建最早的一所妇幼专科医院。其后,外国教会又陆续举办多所妇幼医院,如福清惠乐生妇幼医院、福清龙田妇幼医院、宁德圣教妇幼医院、罗源基督教女医馆、仙游美以美女医院等,不过,这些妇幼专科医院在民国时期或民国之前都已改为综合性医院。
  民国7年(1918),何大年夫妇在泉州创办一个私人诊所,到30年代中期,该所扩充,设有产病床,并改称永惠妇孺医院。民国24年,省立产育院在福州成立,民国25年,改称福建省高级助产职业学校附属产院,民国31年1月,该院改组为省立产院。民国36年10月改名福建省立妇婴保健院。次年改称福州平民产院。这两所妇幼专科医院创办初期规模较小,以后规模逐渐扩大。到民国38年,永惠妇孺医院已设产床81张,工作人员30人;福州平民产院设产床30张,工作人员29人。
  1949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管会接管福州平民产院。1951年3月,改称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到1957年,该院产病床增至120张,工作人员175人。1958年,永惠妇孺医院并入泉州市人民医院。1958~1966年,东山县城关、崇安县岚谷、邵武县城关、霞浦县松城先后各创办一所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产院,当时这4所产院合计只有产床24涨,工作人员19人。之后,除霞浦县松城产院的产床增至28张外,其余农村产院的产床均只十几张。1982年1月,福州市台江区创办一所集体所有制的妇幼保健院,设产病床20张,工作人员11人。到1988年,全省计有妇幼保健院2所,农村产院4所,合计产病床364张,工作人员540人(其中省妇幼保健院254床,464人)。①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49年增长200%、228%、815%。
  (三)防疫医院民国32年(1943),第三防疫医院在南平成立(收治鼠疫病人)。抗战胜利后,该院迁址福州市大根路,是时,该院有20多张病床,11名工作人员。民国38年6、7月间,该院撤销,人员归并东南鼠疫防治处。
  (四)传染病院民国35年(1946),福州市筹建传染病院门诊部,次年初开诊,工作人员计20人(后增至37人)。民国37年,传染病院始建病房,1949年秋,人民政府接管后,继续施工,于1950年夏竣工,设病床70张,工作人员87人;1972年病床增至200张,工作人员194人。1973年,厦门市开办一所传染病院。到1988年,全省计有传染病院2所,病床355张,工作人员321人。
  (五)精神病院1953年12月,由省立医院内科抽调部分医务人员组建成立本省第一所精神病专科医院——福州精神病院。1957年,原康复第五医院改为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院。1958年,上述两所医院分别改称福建省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和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防治院,合计病床550张,工作人员332人。1974年12月,原由民政部门举办的厦门、泉州、龙岩、宁化等四所精神病收容院移交卫生部门,改为精神病防治院。到1988年,卫生部门办的精神病防治院计7所,床位1603张,工作人员1048人。
  ①本节将区妇幼保健院和农村产院列入妇幼保健院(产院)项下记述,故其数字与福建省卫生厅编写的《福建省卫生统计资料汇编》记载的数字不完全一致。
  
  50年代中期,民政部门先后创办一批精神病疗养院、收容院。到1960年,这类精神病院计有22所,床位784张,工作人员176人。70年代初期,通过整顿、调整并划出4所移交卫生部门。到1988年,民政部门办的精神病院计17所,床位2147张,工作人员709人。
  福建精神病专科医院发展速度相当快。1953年,全省只1所精神病院,病床100张,工作人员64人。到1965年,精神病防治院和精神病院增至23所,病床2210张,工作人员659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53年增长2200%、2100%、930%。到1988年,精神病防治院和精神病院增至24所,病床3750张,工作人员1757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又比1965年增长4.34%、69.68%、166.61%。
  (六)结核病院1956年11月,省卫生厅将省干部疗养院(原址南平,1956年11月迁址福州)改组成立福建省结核病防治院,设病床300张,工作人员134人。1958年,该院与省康复医院(由原福建省第一、第二、第三康复医院于1956年合并改组成立的)合并改称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1960年,病床增至625张。1963年,病床减为500张。到1988年,该院病床仍维持500张,工作人员396人。
  (七)职业病防治院1973年3月,在原福州西湖工人疗养院院址成立福建省51业病防治院。1973~1976年,福州、三明、建阳、龙岩地区(市)先后各创建一所职业病防治院。1976年,全省计有职业病防治院5所,病床300张、工作人员290人。到1988年,机构仍维持5所,病床增至313张,工作人员增至427人(其中,省职防院100床,186人)。
  (八)肿瘤医院1986年1月,莆田市创办一所集体所有制的肿瘤医院,设病床40张、工作人员36人。同年11月,省肿瘤医院竣工开诊,该院以省立医院原肿瘤科抽调部分人员为基础扩建起来,是卫生部门办的全民所有制的专科医院,开院之初设病床276张。到1988年,全省有肿瘤医院2所,病床470张,工作人员546人。
  (九)儿童医院1986年6月,福州市创办一所儿童医院。到1988年,该院设有病床30张,工作人员100人。
  三、康复医院、疗养院(一)康复医院1950年11月,福建省卫生厅康复医院管理处成立,下辖3个疗养所。1952年,疗养所改为康复医院。1953年,康复医院管理处升格为福建省卫生厅康复医院管理局,下辖6所康复医院。这些康复医院分散建在福州仓山、闽侯甘蔗、白沙、闽清六都、南平樟湖板等地。康复医院专门收治驻闽部队的慢性病员,共有病床3088张(其中固定病床1230张,临时病床1858张),工作人员总数初期为749人,后陆续增至980人,整编后实有人数699人。1956年,遵照国务院1955年7月7日有关撤销康复医院的指示精神,先后把各康复医院改为结核病院、麻风病院、精神病院等专科医院。1957年,康复医院管理局撤销。
  (二)疗养院除卫生部门举办外,主要由企事业等有关部门举办,其中有煤炭工业、地质矿产、电力工业、工会、人事、民政、铁路、公路等部门。
  1952年8月,南平干部疗养院成立,这是本省卫生部门创办的第一所疗养院。从1954年起,企业等有关部门先后开始举办本系统本部门的职工疗养院。到1964年,也是本省疗养院发展最高峰的一年,全省计有疗养院23所,疗养床1489张,工作人员474人(其中由卫生部门办的有3所,疗养床360张,工作人员143人)。
  “文化大革命”前期(1969~1971年),全省除剩下一所隶属于民政厅的“省荣军疗养院”外,其余全部被撤销,改作他用,1974年,恢复3所疗养院。
  1979年5月,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恢复和加强职工疗养事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后,本省疗养事业转人新的发展阶段。到1988年,全省计有疗养院13所,疗养床2162张,工作人员1025人。
  四、卫生院民国时期的县卫生院是国家办的,它负责全县卫生行政管理和医疗、卫生防疫、戒烟戒毒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立县卫生院的形式仍保留到50年代末期,它除了完成医疗任务外,还协助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担负卫生行政管理、卫生防疫、妇幼保健、卫生宣传等工作。
  1958年,诞生了人民公社保健院(后改称卫生院)。这种由人民公社集体举办的农村基层卫生组织,随着农村经济和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巩固壮大。人民公社保健院(卫生皖)在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公社的领导下,担负全公社(乡)卫生行政管理和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妇幼卫生、卫生宣传等工作。
  (一)县卫生院①民国26年(1937)4月,省民政厅卫生科把原先组建派往基层的15个省政府巡回医疗队先后改组为建瓯、浦城、沙县、南平、永安、连城、晋江、同安、莆田、长乐、龙岩、福安、明溪等县卫生院,随后又增设福清、仙游、建阳、邵武等县卫生院。民国27年2月,省政府发出训令,将全省37个县戒烟院(所)全部改为县卫生院、特种区卫生所及区卫生所。到民国28年,全省共有县卫生院62所。
  民国33年,省卫生处统一核定各县卫生院的编制,并按不同的编制名额,将全省卫生院分为甲、乙、丙三级。民国34年、35年,省生处继续核定县卫生院编制,分为三等六级,即甲等一级30人,甲等二级26人,乙等一级16人,乙等二级12人,丙等一级10人,丙等二级8人。据统计,民国35年,全省计有县卫生院66所,病床475张,工作人员684人。民国38年,各县卫生院普遍裁员,长乐、光泽等县卫生院撤销,柘荣、周宁、明溪等县卫生院停业,只留少数人看守。据1949年底的统计,全省接管民国遗留下来的县卫生院计56所,病床335张,工作人员590人。
  人民政府除接管民国遗留下来的县卫生院外,又恢复创办光泽、建阳等8所县卫生院。到1954年,除南安、海澄等县已把县卫生院改为县医院外,全省仍有62所县卫生院,病床1581张,工作人员2142人。1956~1958年,全省除尤溪县卫生院外,各县卫生院先后改为县医院。1960年,尤溪县卫生院也改为县医院。至此,县级卫生院的机构体制历经22年已完成其历史①民国时期本省部分县卫生院曾一度称中心卫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本省专区一级的卫生院也曾一度称中心卫生院。
  使命而不复存在。
  (二)农村乡、镇(人民公社)卫生院民国27年(1938),全省先后创办公立县卫生分院27所(每所编制3人)。民国32年,卫生分院发展到124所。次年,卫生分院改称区卫生所。从此,民国时期的区、乡一级再也没有卫生分院的建制。
  1958年5月19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在《福建日报》上公布了省卫生厅制订的《福建省农村保健站(室)试办章程(草案)》。根据《试办章程》的规定,通过整风审查,统筹安排,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将农村的联合诊所、个体开业医、合作药店、零售小药商(贩),连同下放的公立区卫生所、医药门市部等,统一组建成立乡保健站和农业社保健室。1958年6月,省卫生厅发出《关于开展社会医药人员整风、组织整顿、医药人社的指示》,同年9月,省卫生厅下达《请进行在人民公社内建立基层卫生组织和加强卫生工作试点的通知》,各地按照《试办章程》和《指示》、《通知》的精神进行工作,全省农村不到一年的时间,就普遍建立了集体所有制的医药结合的人民公社保健院(部分地区称“防保院”)。
  由于农村保健院的体制急于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过度,出现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等问题。1961年9月,省卫生厅在全省第十一届卫生行政会议上,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整顿作出部署。1963年2月,省卫生厅颁发《福建省城乡保健院、站工作条例(二次修改稿)》之后,各地对人民公社保健院进行整顿,精简闲杂人员,把包得过多的原个体开业医、药业人员和半脱产卫生人员等又调整一部分出去个体开业,或回到农业生产岗位;对保健院的体制也作相应调整,多数改为在国家和公社领导、扶植下由卫生人员联合举办,属小型的集体所有制;少数确有条件的地区仍由公社办或社、队联合举办,属社、队集体所有制。1966年2月,省卫生厅在全省第13届卫生行政会议上,对公社保健院的体制调整又作统一部署。之后,人民公社保健院的体制逐步转为社、队集体举办。1971年4月,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作出统一部署,把人民公社保健院改称为人民公社卫生院。1984年,农村基层改为乡、村建制,人民公社卫生院也随之改称乡(镇)卫生院。
  为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的建设,省卫生厅从1961年起,就提出要在农村建立集体所有制的中心保健院。1962年12月,省卫生厅在全省第十二届卫生行政会议上,对建设中心保健院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会后,各县曾有重点地选点试办。1971年4月,全省卫生工作会议之后,农村中心保健院改称中心卫生院,到1974年,全省计有中心卫生院278所。针对当时各地中心卫生院发展不稳定且数量偏多的情况,省卫生厅于1980年7月,下达《关于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的通知》,对中心卫生院的床位编制、人员配备、科室设置、技术水平等提出明确要求,并统一核定各县发展中心卫生院的指数(全省共205所),从而把中心卫生院的建设纳入卫生事业计划。
  福建农村卫生院发展很快。在民国时期(1938~1943年),曾一度兴办百余所公立卫生分院,而后又于1944年全部改制为区卫生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农村大力发展集体所有制的保健院、卫生院。1959年,全省计有人民公社保健院574所,病床5289张,工作人员12057人。1972年,人民公社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下同)发展到891所,病床13760张,工作人员20290人。1978年,人民公社卫生院增至906所,病床17829张,工作人员27005人。到1988年,农村乡(镇)卫生院计908所(内有39所未设病床),病床16174张,工作人员23785人,机构、床位、工作人员分别比1959年增长58.18%、205.80%、90.16%。
  (三)城市街道卫生院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也推进城市基层卫生组织的大联合。城市基层医疗机构的大联合,一般以街道为单位,由几个联合诊所联合起来成立街道保健院(有的称卫生院),1971年4月,全省卫生工作会议后,统一改称为街道卫生院。由卫生人员联合举办的城市街道卫生院的发展速度较快,1959年,全省计17所,病床145张,工作人员459人,到1988年,全省城市街道卫生院发展到49所(内有33所未设病床),病床343张,工作人员1346人。
  五、医疗所医疗所包括:区、乡卫生所,公费医疗门诊所(部),联合诊所,农业社和人民公社保健站、室、合作医疗站,村卫生所,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的医疗所、室,以及个体开业医诊所。其中除省、市公费医疗门诊部和个别企业单位的医疗所规模较大外,其余医疗所、室一般都较小。
  (一)卫生部门办的医疗所
  1.区卫生所它除医疗任务外,还协助县卫生主管部门担负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工作。民国25年(1936)8月,省民政厅卫生科成立后,曾统一规定区设卫生所。到民国27年,全省已设立区卫生所55所(每所3人)。民国27年,全省区卫生所增至147所,工作人员441人,这是民国时期区卫生所数量最多的一年。此后,因接连裁减机构,到民国38年秋,区卫生所只剩下16所,工作人员39人。
  20世纪50年代初期,本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都把创建区卫生所作为发展基层卫生组织的一项重要措施。到1957年,全省计有区卫生所314所,工作人员1527人。1958年,省卫生厅决定,把农村卫生所下放人民公社组建保健院。因此,到1963年,全省只在前沿岛屿留下2所区卫生所,简易病床4张,工作人员17名。1978年,区卫生所机构数不变,病床增至40张,工作人员增至36人,到1988年,区卫生所增至3所(即霞浦西洋岛、同安大嶝岛卫生所和莆田秀屿港医疗所),合计病床35张,工作人员40人。
  2.公费医疗门诊所(部)1952年8月,省卫生厅直属第一、第二门诊所成立(其前身系省人民政府和中共福建省委机关门诊所),合计工作人员53人。其后,福州、厦门、闽侯、南平、龙岩等地、市也先后建立公费医疗门诊所(部)。到1957年,全省计有公费医疗门诊所(部)10所,工作人员253人。1965年减至7所,工作人员增至312人;1978年减至5所,工作人员增至373人。1986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门诊部增挂一面“省级机关医院”的牌子(之后,其机构及工作人员均列入综合医院统计)。到1988年,全省公费医疗门诊部减至3所,工作人员257人。
  3.口腔门诊部1982年,厦门卫生学校创办一所口腔门诊部,工作人员12人。1986年,福建医学院在福州创办一所口腔门诊部,工作人员29人。到1988年,全省计有口腔门诊部
  2所,工作人员60人。
  (二)集体办的医疗所
  1.联合诊所①1951年,城市一部分个体开业医带头响应人民政府“组织起来走集体化道路”的号召,率先办起联合诊所。是年,全省共办15所联合诊所,参加的医务人员计137人。举办联合诊所实行自愿结合、自筹资金、民主管理、按技分红的原则。政府对联合诊所采取扶植与鼓励政策,免征工商业税。联合诊所除负责当地的医疗工作外,还承担一部分卫生防疫、卫生宣传等任务。这种自愿组织起来的合作性质的社会福利事业,在当时很受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社会个体开业医的欢迎。到1957年,全省城乡计有联合诊所1099所,简易病床267张,工作人员9468人。1958年,在全省各地兴办乡、社保健站、室和人民公社保健院、站的热潮中,多数联合诊所先后加人农业社、人民公社的保健院、站、室或城市街道保健院(卫生院)。到1961年,全省只剩下71所联合诊所。之后,全省各地的联合诊所在1963年前,都改制成为保健院、站或卫生院、站。1980年,个别地方又恢复建立联合诊所。据统计,1981年,全省计有联合诊所17所,工作人员100人。到1988年,联合诊所减至2所、工作人员17人。
  2.农业社和人民公社保健站(室)、合作医疗站、村卫生所②1955年冬,闽侯尚干区洋下创办一所农业生产合作社保健室。之后,全省各地一些条件较好的农业社也相继兴办保健室。到1957年,全省农业社保健室计49所,工作人员93人。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发展,全省农村兴起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保健站、室的热潮,是年底,全省计有保健站(室)3001所,简易病床233张,工作人员7316人。参加保健站(室)的工作人员有联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也有半农半医、农村不脱产卫生员等。到1965年,全省计有人民公社生产大队保健站(室)4814所,简易病床2411张,工作人员17247人。
  1970年,全省掀起办合作医疗高潮,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的保健站(室)大多数先后改制为合作医疗站,余下的保健站、室仍保留原名称。据统计,1971年,全省有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10448所,赤脚医生24565人;保健站(室)927所,简易病床78张,工作人员1665人。1975年,全省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增至11513所,赤脚医生增至30994人;保健站(室)减至37所,简易病床6张,工作人员1000人。在举办合作医疗的过程中,多次出现较大的起伏,故机构、人员增减也较大。1978年,全省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减至10357所,赤脚医生增至33435人;保健站(室)54所,工作人员931人。
  80年代,随着农村经济制度的变革,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逐年减少,原属于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站便转为农村基层医疗点而继续保留下来。1984年,随着农村实行乡、村建制,生产大队的合作医疗站、保健站(室)统一改称村卫生所。到1988年,全省计有村卫①因原统计资料没有单列“西医联合诊所”之数,故此处记述的联合诊所机构与人数均包含中医联合诊所与人员在内。据了解,当时“中医联合诊所”为数较少。
  ②农业社、人民公社保健站(室)及村卫生所,因原统计资料没有分列西医与中医数字,故此处记述的机构与人数中均包含中医的机构与人数在内。
  生所(包括医疗点)16967所,乡村医生和卫生员30906人,其中由村委员会或群众集体办的有6337所,由乡村医生或卫生员联合办的有2617个,由乡村医生或卫生员个体承包的有6821所,由乡卫生院下伸设点的有1192所。
  (三)企业等部门办的医疗所
  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本省工矿企业等有关部门开始建立职工医疗所、室。据统计,1952年,全省工矿企业等部门建立职工医疗所、室计69所,简易病床3张,工作人员248人。到1965年,机构增至1304所,简易病床1035张,工作人员3498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本省工矿企业等部门的医疗事业也遭破坏,许多医疗所、室的医生、护士下放车间劳动,而代之以车间保健员充职(当时称“红医员”、“工人医生”)。这个时期,从统计数字看,医疗所、室与工作人数仍呈上升趋势,实际上质量却明显下降。
  1980年,工矿企业等部门的医疗所、室结合整顿,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选拔一批医务人员担任领导工作,分期分批对“工人医生”进行复训考试,合格者留用,不合格者回到车间参加生产劳动。通过整顿,工矿企业等部门的职工医疗所、室又转人健康发展轨道。到1988年,全省企业等部门的职工医疗所、室计3275所,病床832张,工作人员136人,其中属全民所有制的计2804所,病床825张,工作人员8196人;属集体所有制的计471所,病床7张,工作人员940人。
  (四)个体开业医诊所鸦片战争后,陆续有些外国医生在福建开设诊所,当时中国人开设西医诊所甚少。到了民国时期,中国医生开设的诊所日益增多。据民国36年(1947)统计,仅收复区(指抗日战争时期曾被日军侵占而由国民党军队收复的地区)发证准许开业的西医就有770人。由于民国时期统计资料不全,故是时全省实际西医开业人员远不止此数。据1950年调查统计,全省共有个体开业西医4193人。1957年减至2170人。1965年再减至83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开业医被视作“资本主义尾巴”受查封取缔,因此在“文革”期间及其后数年,全省个体开业西医寥寥无几。80年代,个体开业西医又逐渐增多,1982年,全省计573人,1988年增至4394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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