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事业女职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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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056
颗粒名称: 一、企事业女职工
分类号: R181.3
页数: 2
页码: 117-11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妇女劳动保护的情况。在企事业女职工方面,政府制订了许多制度,采取了多种措施,保护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农村女劳动力方面,政府也进行了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并要求基层组织对女劳动力实行“三调三不调”的劳动保护措施。
关键词: 劳动保护 妇幼卫生 福建省

内容

1957年开始,省卫生厅协同工会、妇联等单位在企事业单位开展女工劳动保护知识的宣传,同时对女职工的现状进行调查。当时由于发现女工滴虫性阴道炎患病率很高,随即进行积极治疗,还提出改大浴池为淋浴,在一些女工较多的工厂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食堂、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并制订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四期”)的劳动保护制度。
  经期:工会每月发给月经纸,并通过使用月经卡了解经期情况。经期一般给1天例假,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冷水作业者给2天例假,若伴有严重症状者按病假处理。
  孕期:怀孕满7个月的女工不上夜班。从事繁重体力劳动者,孕期可调换轻工种,并规定工作时间内可到孕妇休息室休息半小时。孕妇在孕妇食堂就餐,孕期应进行产前检查。
  产期:女职工住院分娩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按国家规定给产假56天,难产、双胎产增加14天。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者,根据医师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工资照发。
  哺乳期:婴儿不满1周岁的哺乳女职工不上夜班,每天给1~2次哺乳时间,每次20分钟,哺乳及往返路途时间均算工作时间。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妇幼卫生机构撤并,工矿企事业单位妇女劳动保护,除仍享受国家规定的56天产假外,上述的“四期”保健工作大多未能执行。
  1980年,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等5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精神,在全省妇幼卫生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之后福州、厦门、三明等市的一些大型厂矿的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又逐步恢复并发展起来。女职工的“四期”劳动保护除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外,凡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享受产假4个半月,工资照发。较大的厂矿均建立女工冲洗室、淋浴室,每月发月经纸。对从事繁重劳动的女工,经期给例假2天;反应严重者按病假处理,工资照发。部分厂矿对妊娠女工能做到产前检查,时间计算在工时内;妊娠7个月后调做轻工种或减轻工作量。有条件的工厂还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给二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计算在工时内。有的厂矿对女职工在哺乳期6个月内,实行不上夜班的制度。较大型的厂矿还建立哺乳室、托儿所。
  二、农村女劳动力
  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颁布后,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逐年增多。为保护女劳动力的身体健康,根据当时农业劳动组织形式和妇女的生理特点,全省各级卫生部门对农村妇女劳动力的卫生保健主要抓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并要求基层组织对女劳动力实行“三调三不调”的劳动保护措施,即:经期调干不调湿(不下冷水田);孕期调轻不调重(不做重活,有的地方提出调直不调弯,不做弯腰的活);哺乳期调近不调远(不到远处干活)。协同妇联共同督促实施,要求每一个生产队配一名女生产队长负责。1980年农业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妇女则根据自己“四期”的特殊需要挑选合适的工种,不再由集体统一安排。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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