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和监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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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5011
颗粒名称: 一、监督和监测
分类号: R155.5
页数: 3
页码: 39-41
摘要: 本文详细描述了福建省在食品卫生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发展历程。从民国时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福建省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也逐步出台。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颁布,使福建省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阶段。同时,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也得到了加强,形成了全省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网络。
关键词: 食品卫生 福建省 卫生

内容

民国27年(1938),“全省卫生处”设食品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一些统一着装的卫生稽查员,制定饮食店铺卫生管理暂行规则,并规定卫生稽查员工作范围,如肉品的检疫、检验、饮食卫生、菜市场卫生、乳品场卫生、清凉饮料卫生以及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的卫生管理等。民国28年,省政府转发全省卫生处制定的有关食品卫生规则有:《福建省饮食店卫生管理规则》、《福建省取缔不良饮食物品卫生管理规则》、《福建省管理清凉饮食物品营业卫生规则》、《福建省取缔食品摊贩卫生规则》、《福建省鱼、肉类营业卫生管理规则》、《福建省管理畜牧场及禽兽产品厂、店卫生规则》、《福建省管理牛乳卫生规则》等共七种。根据这些规则,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得向当地卫生院申报,经卫生稽查员调查审核发给卫生检验执照后,始能营业。发证后卫生稽查员经常检查监督,随时提出指导改良,并以签发改良通知单的形式提出限期改进、书面警告或给予取缔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直至40年代末。从当时的管理情况来看,福州、永安两市县管理较全面;其他有卫生稽查员的县仅完成管理的一部分,没有稽查员的县只对饮食、食品商店做些改良指导和取缔工作,收效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3年决定在全国县以上都建立卫生防疫站。当时食品卫生工作被列为全省各级卫生防疫站卫生科、股、组的重要组成部分,配备了人员,对城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进行调查。1962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省卫生厅根据中央有关规定与省轻工厅、商业厅联合制定并颁布《福建省饮食行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清凉饮食物品业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饮食物品卫生检验判定标准》。这些管理办法不仅对全省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明确的卫生要求,也为各级卫生防疫站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1976年,省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成立省食品卫生领导小组,由胡平为组长,省卫生、商业、工商、轻工、农业、供销社、交通、化工、水产、粮食等厅(局)的领导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食品卫生工作;并根据规定每年由省卫生厅、轻工厅、商业厅联合组织全省食品卫生大检查活动,以推动全省食品卫生工作的开展。这种行政管理的方法一直延续至80年代初,对当时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82年,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并定于1983年7月1日正式试行。《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从此福建省各地都建立、健全了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食品卫生科(股),充实了监测设备和摄像、录音机等执法取证工具。同时还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据1988年统计,全省有食品卫生监督员505人(其中专职428人,兼职77人),食品检验人员335人(其中专职162人,兼职173人)。此外,尚有分散在全省城乡各卫生院的食品卫生检查员近2000人,从而初步形成全省食品卫生监督网络,并进入法制管理的阶段。
  食品生产经营部门的自身管理工作也有了加强。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各食品生产经营部门都设有专管机构。全省轻工系统在200多个大食品企业中已有70%的单位设立了质量监督和食品检验机构,担负本企业的自身管理和检验工作,有效地促进本企业按标准生产和食品合格出厂的要求。粮油系统的自身管理工作从1986年以来也发展很快,省、地(市)和大部分县都已成立了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担负起本辖区内的粮油卫生监测任务。此外,尚有少部分的商业、供销、水产和乡镇企业的食品生产企业也已经建立食品质量监督机构。尚未设立检验机构的单位,其食品卫生质量监督工作,由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承担。
  为了更好地执行《食品卫生法》,省卫生厅于1983~1984年先后制定并颁发《福建省索取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若干规定》、《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福建省食品卫生监督员、检查员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违反食品卫生法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5个单项规定。1985年2月12日,又由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颁发《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工商管理机关、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范围。自此以后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开业前都必须先向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经食品卫生监督员调查审核合格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宰杀和加工销售畜禽肉类者,还要向畜牧兽医部门申请,经审核并发给兽医卫生合格证)后,方能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在此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都能做到相互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食品生产经营业发展快,经营渠道越来越多,但许多食品从业人员不懂食品生产工艺,不了解《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专业知识。因此,对这些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加强《食品卫生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健康检查。全省各地食品卫生机构从1985年起每年上半年的大部分时间都集中力量,抓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以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同时抓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其工作量每年全省有20万人以上,其中1988年体检了26.8万人,占应检人员数的95.08%,检出“五病”(痢疾、伤寒、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和化脓性皮肤病)的有9855人,其中87.6%是肝炎。对检出“五病”的人有95%以上都进行了调离处理。此外,从1983年执行《食品卫生法》以后,全省每年都组织了1~2次全省性的食品卫生大检查,各地、市、县自行组织大检查的次数则更多,其中以1987年为例,在一年之内以省政府的名义就组织了两次全省大检查,各地、市、县(区)分别以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大检查则都在5次以上,最多者达20次之多。当年全省共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96858户次,本着教育为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违法者,根据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分别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者13243户次;责令追回产品者968户次;没收或销毁产品656176公斤;罚款7314户次、金额达336429元;责令停业改进2553户次;吊销卫生许可证86户。这种法制管理,改进了食品卫生状况,提高了食品卫生质量。
  各类食品的检测工作,在50年代限于人力和设备条件,只有省和部分市卫生防疫站开始做些工作,大量的检测工作还是在《食品卫生法》颁布之后,特别是1985年开始,全省各地、市、县(区)都做了大量的检测工作。据全省9个地、市对熟肉及其制品、冷饮食品、酱油、消毒牛乳、全脂牛乳粉、蒸馏酒与配制酒、熟啤酒、生啤酒、水产品、豆制品、粮食、植物油、糕点和其它等13大类食品4年检测的结果:1985年共监测29097件,其中合格19925件,合格率为68.5%,与执法前1983年的54.2%柑比,提高了14.3%;1986年共监测29623件,合格21429件,合格率为72.3%,与上年比提高3.8%;1987年共监测25702件,合格18793件,合格率为73.1%,与上年比提高0.8%,1988年共监测27815件,合格21559件,合格率为77.5%,与上年比又提高了4.4%。其中合格率最低的食品是生啤和酱油,分别为2%和52.5%;合格率最高的是水产品和熟啤,分别为86.6%和85.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卫生志

《福建省志·卫生志》

出版者:中华书局出版

本书记录了1989-2005年福建省卫生事业的发展历程,内容有:卫生规划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卫生执法监督、健康教育与促进、爱国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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