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护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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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外事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970
颗粒名称: 二、护照管理
分类号: D822
页数: 3
页码: 248-250
摘要: 该文介绍了福建省护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包括护照颁发、地方发照机关的变化、学生和劳务人员出国护照的使用方式、各级外事办受托为特定单位办理因公出国护照手续、常驻国外人员护照管理、护照保管和签证办理的划分。这些政策和规定旨在规范和简化福建省的护照管理流程,方便因公出国人员的办理手续。
关键词: 福建省 出入境管理 护照管理

内容

(一)护照颁发
  1999年11月,执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发照机关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自该日起,福建因公前往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统一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不再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省外事办、福州市外事办和厦门市外事办为福建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发机关。
  2000年6月,执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发照机关外交、公务护照颁发范围的通知》。
  2001年9月,国务院批准取消“途经香港证明”和“途经澳门证明”。根据外交部通知要求,省外事办及福州市外事办、厦门市外事办自2001年12月1日起,停止签发“途经香港证明”和“途经澳门证明”。此前,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出国途经或顺访港澳人员须持有效“途经香港证明”和“途经澳门证明”,交边检站查验后方可出境。
  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通知,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原则上持用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出国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或者根据学校安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等对外交流活动。
  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外交部通知,劳务人员出国由原持因公普通护照全部改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
  2003年3月以来,省外事办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先后开始为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招商银行、华侨大学、国家邮政局、海关总署、华夏银行等在闽分支机构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厦门市外事办也受托为上述部分单位在厦分支机构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2004年10月,外交部决定为北京大学等全国26所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颁发公务护照,厦门大学名列其中。
  2004年10月起,执行外交部规定,常驻国外人员在国外办理因公护照延期、换(补)发等手续,统一由当事人国内派遣单位向颁照机关提出申请,驻外使领馆据颁照机关的通知办理。
  2005年4月,执行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省外事办对因公出国及赴港澳手续进一步简化:将原来“护照申请卡”和“通行证申请卡”合并为“护照(通行证)申请卡”,并进一步简化“申请卡”和“事项表”内容;调整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核验程序,由各地、各单位外事部门负责核验相关人员的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批件(或备案表)文号填写在“护照(通行证)申请卡”的相应栏目上,办理护照(通行证)时不再向具有发照权的外事办出示政审批件;对处以下人员临时赴港澳的审批与办证手续试行同步办理。
  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外交部通知,凡因出国任务重叠等原因,确需颁发第二本同种类一年有效因公护照的,各地方颁照外事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发。
  2005年11月1日,外交部决定启用新版公务护照。新版公务护照采用喷墨打印方式打印持照人照片和有关资料,资料页塑封,签发时不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和钢印,发照机关官员不签署。
  (二)护照保管
  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省外事办负责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设区市外事办负责本地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保管工作。
  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各市(不包括福州、厦门市)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统一由省外事办保管,同时取消此前采取的护照押金的办法,将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缴交期限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三)签证办理
  福建省因公出国根据各国驻华使、领馆所辖领区划分,分别在外国驻北京、广州、上海及厦门使、领馆申办签证,具体划分如下。
  广州: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丹麦、瑞典、芬兰、泰国、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澳大利亚(葡萄牙签证可由德国驻广州总领馆代办,冰岛签证可由丹麦驻广州总领馆代办)。
  上海:新西兰、墨西哥、秘鲁、乌克兰、波兰、挪威、希腊、斯洛伐克。
  厦门:菲律宾、新加坡(停留30天以上)。
  外交部统办国家:以色列、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海地、巴拿马、吉尔吉斯斯坦、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摩洛哥。其余国家签证由福建省外事办向外国驻北京大使馆申请。
  1999年11月,前往未建交国家的申办签证工作,执行外交部出台的《关于因公前往未建交国家人员申办签证的暂行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外事志1999~2005

《福建省志·外事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为《福建省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展现了1999年至2005年的福建省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工作。特别是记录了2000年以后,福建省政府所确定的省外事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设区市、县政府的改革成果,以及省、市、县三级外事部门和省直机关外事机构的设置,勾勒出福建省“大外事”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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