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入境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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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外事志199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96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出入境管理
分类号: D822
页数: 9
页码: 242-2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出入境管理的详细情况,其中包括了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护照管理、入境审批。
关键词: 福建省 外事 出入境管理

内容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审批
  1999年1月,根据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省外事办结合本省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规定福建省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人员,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成立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方人员,没有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参加省、市政府部门组团的中方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中方人员,出国(境)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经贸活动持用因公普通护照者,需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即享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企业人员,须经该企业批准并由该企业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没有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的本省企业人员,省属处级以下(含处级)企业,应由该企业按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外经贸委审批并由省外经贸委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地、市属企业,由该企业按隶属关系通过主管部门报地、市外事办审核,由地、市行署、政府审批并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乡、镇、街道属企业和无归口管理或无主管企业的人员,由该企业通过注册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区、县级外事办报地、市外事办审核后,由地、市行署、政府审批并出具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1999年11月,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各地(市)、省直各单位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事项,统一由省外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派驻香港、澳门机构工作的,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外事办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各地(市)经贸项目因公临时出国(境)者由各地(市)外事办审核后报各地、市行署、政府审批;非经贸项目因公出国(境)者,除福州、厦门报市政府审批外,其余地(市)报省外事办审批。省直机关执行经贸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报省外经贸委审批,执行非经贸类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报省外事办审批;其中省科委系统和参加自然科学类国际会议的,由省科委组团带队的,以及通过日本国际协办事业团渠道派出的研修生,报省科委审批。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分别经地、市委或行署、政府、所在厅局单位同意,由省外事办审核后报省委或省政府领导审批。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者,由省外事办报经省委或省政府同意后分别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审核,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
  2000年11月,省纪委、外事办、监察厅下发《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规定: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少量的双跨团组,但参团人员只限于与组团单位有直接领导或业务指导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人员。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公司、院校、办事处等均不得组织双跨团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一律不得委托下属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双跨团组。企业因实施具体经贸项目,确需组织双跨团组的,组团范围仅限于与该项目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人员,所有党政机关和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团。确需组织双跨团组出国招商、举办或参加展览及赴国外培训等活动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行业协会,因参加国际会议等重要活动,确需组织少量双跨团组的,须事先征求省外事办意见,并按规定组织本行业协会会员或会员单位人员参加,其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福建省人员参加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外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组团单位和部门应事先向省外事办书面征求意见;若福建省所有参团人员均系福州市或厦门市人员,上述组团单位可直接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外事办书面征求意见。省有关单位组织双跨团组,组团单位应事先向参团人员所在的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中央各有关单位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外省外事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福建省有关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一律由省外事办统一审核后,报省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省领导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双跨团组。
  2000年12月,考虑到国有企业同党政机关脱钩后已无行政职能和级别,为尽可能简化出国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便于企业对外交往,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省管国有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指党委(党组)书记,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因公临时出国,由有关企业迳报省外事办(同时抄报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由省外事办审核后呈省政府领导审批。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含担任过副厅级以上职务的领导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有关企业迳报省外事办审批,同时抄报省委组织部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2年3月,省外事办印发《关于简化因公临时出国(境)有关手续的通知》。其规定:福建省高校非现职正副厅局级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以专家、学者身份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各高校迳报省外事办审批;高校正副教授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由各高校迳报省外事办审批;以上出国(境)事项中,属于参加自然科学类国际学术会议的出访事项,由各高校迳报省科技厅审核或审批,厅级人员由省外事办审批。中央在闽有关单位,按规定其因公临时出国(境)事项需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审批的,若其出国(境)费用不使用福建省外汇,可直接凭其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中央主管部门出具的任务批件,根据有关规定向福建省颁发证照机关申办护照和通行证,不再履行任务审批手续。
  2002年5月,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省委审核或审批事项
  1.省委书记、副书记、常委,省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厦门市委、人大、政协等副省级以上人员出访,由省外事办具体承办,送省委审核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省委、省人大、省政协非现职的副省级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省人大、政协担任副省级职务的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外事办具体承办,送省委审批,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正、副厅级人员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后,报省委审批。
  4.各设区市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正、副厅级人员出访事项,厦门市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正厅级人员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后,报省委审批。
  5.各民主党派、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文联、省侨联、省台联、省工商联、省委党校、福建日报社等组织和单位的正、副厅级人员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后,报省委审批。
  以上事项由省外事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二)省政府审核或审批事项
  1.省长、副省长、厦门市市长等副省级以上人员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具体承办,送省政府审核后,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省政府非现职的副省级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外事办具体承办,送省政府审批,报外交部备案。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和中央在闽机关单位及全省性团体的正、副厅级人员出访事项,省管国有骨干企业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的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4.各设区市的人民政府正、副厅级人员和厦门市政府正厅级人员的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以上事项由省外事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三)省外事办审批事项
  1.除福州、厦门市以外的全省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非经贸类的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批。
  2.省管国有骨干企业副职人员、省管国有非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央在闽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出访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批,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
  3.非现职的正、副厅级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以专家、学者身份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外事办审批,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
  (四)省外经贸厅审批事项
  省直各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经济贸易类的出访事项。
  (五)省科技厅审批事项
  1.参加自然科学类国际学术会议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访事项。
  2.省(部)属科研机构(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科技类的出访事项。
  3.省科技厅及其直属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出访事项。
  (六)设区市审批事项
  1.厦门市的副厅级人员出访,经市外事办审核后,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由市外事办审批。
  2.福州市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访事项,由市外事办具体承办,按规定程序审批。
  3.具有一定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其他设区市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经贸类和科技类(不包括参加国际会议)的出访事项,由市外事办具体承办,按规定程序审批。
  (七)国有企业审批事项
  文件还规定: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人员出国,除正副职领导人员外,由本企业自行审批;没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人员和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的正、副职领导人员出国,根据管理体制,分别报省、市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相应机关审批。部分国有企业根据对外业务需要,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可确定具备条件的适量业务人员,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办法。(八)其他审批事项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派驻福建省工作的人员出国,省、市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相应机关要按规定权限,根据派遣单位的书面委托为其办理审批手续。应聘的外地人员(包括外省人员和省内其他地区人员)出国,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2003年2月,省外事办印发《关于简化企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的通知》。文件规定:省管国有骨干企业副职人员、省管国有非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及中央在闽有关企业领导人员持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在签注有效期内,其每次赴港、澳不再报省外办审批,改为报省外事办备案;各设区市的企业人员持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在签注有效期内,其每次赴港、澳不再报市政府审批,改为报市政府备案。高校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校长或院长)的因公出访事项,各高校在报批时,应抄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对出访事项有异议的,应在高校报送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向省外事办提出意见。科研院所(单位)正、副厅局级人员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境)从事与本专业有关学术活动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外事办审批,其中,属于参加自然科学类国际学术会议的,应事先报省科技厅审核。
  2004年7月,省外事办印发《关于简化企业人员因公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审批手续的通知》,不再对各设区市企业人员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多次往返港澳签注事项进行审批,委托给各设区市审批。
  200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赴港澳事项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福建省派驻港澳中资企业人员的报批,由派遣单位提出申请,送省外经贸厅审核后,报省外事办审批;厦门市的中资企业由厦门市贸发局审核、厦门市外事办审批。港澳中资企业内派人员编制的核定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即由派遣单位自行确定内派人员编制,报省外经贸厅和省外事办备案;厦门市的中资企业报市贸发局和市外事办备案。赴港澳从事雇佣、劳务工作及赴澳门任教、合作研究调整为由公安部门按照因私渠道办理。
  2005年11月,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审批权限做出如下规定。
  1.省委审批事项
  (1)省委、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及省委各部门的正、副厅级人员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报省委审批。
  (2)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正、副厅级人员出国事项,厦门市委、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正厅级人员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报省委审批。(3)各民主党派、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社科联、文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组织和单位的正、副厅级人员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报省委审批。
  以上事项经省委批准后由省外事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2.省政府审批事项
  (1)省政府各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政府序列群众团体的正、副厅级人员出国事项,省管国有骨干企业正职领导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2)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市)政府正、副厅级人员出国事项,厦门市政府正厅级人员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3)有关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正、副厅级人员出国事项,以及中央在闽企业正职领导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以上事项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外事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3.省外事办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事项
  (1)正、副厅级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省外事办审批,报省委或省政府备案。
  (2)省管国有骨干企业副职领导、省管国有非骨干企业正、副职领导及有关中央在闽企业副职领导出国事项,由省外事办审批,报省政府备案。
  (3)除福州、厦门以外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非经贸类出国事项。
  4.省外经贸厅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事项
  省直各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经济贸易类出国事项。
  5.省科技厅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事项
  (1)参加自然科学类国际学术会议的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事项。
  (2)省(部)属科研机构(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科技类出国事项。
  (3)省科技厅及其直属单位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事项。
  6.设区市审批事项
  (1)厦门市副厅级人员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审批。以上出国事项由厦门市外事办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2)福州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主管领导审批,由市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3)其他设区市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经贸和科技类(不包括参加国际会议)出国事项,由市外事办审核,报市主管领导审批,由市政府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4)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按照授权自行审批本企业正、副职领导以外人员的出国事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2005年12月,省科技厅和省外事办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除厦门市外)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出国参加自然科学类国际学术会议事项,由厅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外事办审批;厅级人员参加自然科学类国际学术会议的报省外事办审核或审批。
  二、护照管理
  (一)护照颁发
  1999年11月,执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发照机关因公护照颁发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自该日起,福建因公前往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统一持用“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不再签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授权,省外事办、福州市外事办和厦门市外事办为福建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发机关。
  2000年6月,执行外交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发照机关外交、公务护照颁发范围的通知》。
  2001年9月,国务院批准取消“途经香港证明”和“途经澳门证明”。根据外交部通知要求,省外事办及福州市外事办、厦门市外事办自2001年12月1日起,停止签发“途经香港证明”和“途经澳门证明”。此前,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因公出国途经或顺访港澳人员须持有效“途经香港证明”和“途经澳门证明”,交边检站查验后方可出境。
  2002年2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通知,在校学生短期出国原则上持用普通护照(因私护照)。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指各级各类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出国参加政府间交流项目或者根据学校安排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以及国际比赛、演出、夏(冬)令营等对外交流活动。
  2002年4月1日起,执行外交部通知,劳务人员出国由原持因公普通护照全部改持普通护照(因私护照)。
  2003年3月以来,省外事办受外交部领事司委托,先后开始为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招商银行、华侨大学、国家邮政局、海关总署、华夏银行等在闽分支机构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厦门市外事办也受托为上述部分单位在厦分支机构人员办理因公出国护照、签证手续。2004年10月,外交部决定为北京大学等全国26所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颁发公务护照,厦门大学名列其中。
  2004年10月起,执行外交部规定,常驻国外人员在国外办理因公护照延期、换(补)发等手续,统一由当事人国内派遣单位向颁照机关提出申请,驻外使领馆据颁照机关的通知办理。
  2005年4月,执行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省外事办对因公出国及赴港澳手续进一步简化:将原来“护照申请卡”和“通行证申请卡”合并为“护照(通行证)申请卡”,并进一步简化“申请卡”和“事项表”内容;调整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批件核验程序,由各地、各单位外事部门负责核验相关人员的政审手续并将政审批件(或备案表)文号填写在“护照(通行证)申请卡”的相应栏目上,办理护照(通行证)时不再向具有发照权的外事办出示政审批件;对处以下人员临时赴港澳的审批与办证手续试行同步办理。
  2005年4月1日起,执行外交部通知,凡因出国任务重叠等原因,确需颁发第二本同种类一年有效因公护照的,各地方颁照外事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发。
  2005年11月1日,外交部决定启用新版公务护照。新版公务护照采用喷墨打印方式打印持照人照片和有关资料,资料页塑封,签发时不加盖发照机关印章和钢印,发照机关官员不签署。
  (二)护照保管
  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省外事办负责全省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管理工作,设区市外事办负责本地区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保管工作。
  2001年1月1日起,全省各市(不包括福州、厦门市)正副厅局级人员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统一由省外事办保管,同时取消此前采取的护照押金的办法,将因公护照和通行证的缴交期限由原来的30天调整为15天。
  (三)签证办理
  福建省因公出国根据各国驻华使、领馆所辖领区划分,分别在外国驻北京、广州、上海及厦门使、领馆申办签证,具体划分如下。
  广州: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荷兰、丹麦、瑞典、芬兰、泰国、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澳大利亚(葡萄牙签证可由德国驻广州总领馆代办,冰岛签证可由丹麦驻广州总领馆代办)。
  上海:新西兰、墨西哥、秘鲁、乌克兰、波兰、挪威、希腊、斯洛伐克。
  厦门:菲律宾、新加坡(停留30天以上)。
  外交部统办国家:以色列、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海地、巴拿马、吉尔吉斯斯坦、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摩洛哥。其余国家签证由福建省外事办向外国驻北京大使馆申请。
  1999年11月,前往未建交国家的申办签证工作,执行外交部出台的《关于因公前往未建交国家人员申办签证的暂行规定》。
  三、入境审批
  1999年,根据外交部针对签证通知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授权单位分成两类,给予不同权限:“一类被授权单位”具有一、二次签证、半年有效多次签证和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通知权;“二类被授权单位”具有一、二类签证的通知权和半年或一年有效多次签证的建议权。旅游部门仅限为旅游团组和个人发放L字旅游签证通知及为旅游系统人员发放F字签证通知。福建省共有被授权单位21家,其中一类被授权单位6家,分别为省政府、省外事办、省外经贸委、厦门市政府、市外事办、市经贸委;二类被授权单位15家,分别为省旅游局、福州市政府、市外事办、市外经贸委、泉州市政府、市外事办、莆田市政府、市外事办、漳州市政府、市人外事办、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省对外贸易总公司、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地区外事办。
  2002年,福建省新增2家二类被授权单位,分别为南平市政府与龙岩市政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外事志1999~2005

《福建省志·外事志199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为《福建省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展现了1999年至2005年的福建省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工作。特别是记录了2000年以后,福建省政府所确定的省外事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各设区市、县政府的改革成果,以及省、市、县三级外事部门和省直机关外事机构的设置,勾勒出福建省“大外事”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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