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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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883
颗粒名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其他题名: 闽政办〔2001〕165号(2001年9月10日)
分类号: C829.21
页数: 3
页码: 302-304
摘要: 本文记述了该通知是关于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普查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切实加强领导,落实普查经费,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依法进行基本单位普查。
关键词: 福建省 基本单位 普查

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2001年将如期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此,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要求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各类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底数,反映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全省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为科学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和规划城乡建设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制订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基础信息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明确普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对象为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1年12月31日。
  三、广泛宣传动员,为搞好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应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动员广大基层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参与。请宣传部门把配合基本单位普查、做好社会动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切实加强领导,保质保量完成普查任务。
  为加强对我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应在2001年9月15日前,设立由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普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五、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在地方财政安排中充分考虑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决不能因为普查经费的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依法进行基本单位普查。
  要坚决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在全省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的通知》(闽委办〔1998〕29号)精神,对于干扰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对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或通报批评;各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普查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以确保普查的质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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