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872
颗粒名称: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其他题名: 闽统法字〔1996〕61号(1996年3月18日)
分类号: C829.21
页数: 1
页码: 2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该通知是为确保福建省统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求各级统计部门具体负责,工商、税务、金融部门密切配合,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工作,并规定自1996年8月1日起,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专业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需随带《统计登记证》到人民银行查验。逾期不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将受到查处。
关键词: 福建省 税务局 登记工作

内容

各地、市、县(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贯彻《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确保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是统计调查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深化统计改革提高统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具体负责,工商、税务、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统计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二、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工作,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向统计部门提供当地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情况,协助统计部门进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工作。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自1996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自1996年8月1日起,凡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专业银行开立账户的,除需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随带《统计登记证》到各级人民银行,查验后方可批准办理银行开立账户手续。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专业银行立户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要切实加强对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将依照《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