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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869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144
页码:
264-407
内容
一、大事年表
1996年
1月17—18日全省统计登记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2月8_10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提出,1996年全省统计工作要积极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坚持“一靠科技,二靠法制,归根结底靠人才”的方针,加大统计改革力度,搞好各项统计建设,狠抓统计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3月18日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3月28日省政府审核批准《福建省统计局关于199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4月2日在《福建日报》上公布。此后每年省统计局均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月22日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成立《中国信息报》驻福建记者站,挂靠省统计局《统计信息》编辑室。
4月29日省统计局、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完成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全面过渡任务的通知》。
5月8日省政府召开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电话会议。
5月10日省政府明传电报紧急通知,要求认真核实工业普查中的农村工业数据质量。
5月29日省政府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基本单位普查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同时,成立以常务副省长王建双为组长的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
6月17日省政府召开全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电话会议。
7月2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8月12—13日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农业普查工作会议,部署全省农业普查工作。
10月17—18日省政府在福州召开全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会议。
10月30日省统计局、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关于印发〈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规划〉的通知》。
12月19日省政府召开福建省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公报新闻发布会。
12月省统计局被福建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授予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称号(首次获得)。此后,分别于1的8年2月、2000年12月、2003年8月、2006年11月连续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福建省第六届(1996—1997年度)、第七届(1998—1999年度)、第八届(2000—2002年度)、第九届(2003—2005年度)“文明单位”称号。
1997年
1月19日由中央电视台、国家统计局教育中心、省工普办联合拍摄的专题电视片《改革开放中的福建工业》在中央电视台《祖国各地》栏目播出。
1月22日省人事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表彰1994—1995年度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共有14个单位、68位个人受到表彰。
1月30日省委书记陈明义、代省长贺国强、省委常委黄瑞霖、常务副省长王建双等省领导到省统计局调研。
2月13日代省长贺国强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省统计局、省工普办关于以工业普查数据为准调整福建省工业历史数据的情况汇报。
3月4—7日全省统计工作暨统计系统“双先”表彰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全国统计工作会议和第二次全国科技统计工作会议精神,表彰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会议提出,1997年全省统计工作要大力加强统计法制,加强统计基础和基层建设,深化统计改革,优化统计服务,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
3月27日福建省企业调查队成立大会在省政府会议室召开。
3月28日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批复,国家统计局所属的福建省三支调查队执行国家人事部批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同时,省人事厅通知省在各地市、县、区调查点的农调队、城调队、企调队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非国家和省调查点的调查队可比照国家和省调查点的调查队管理办法执行,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5月28日全省第三次工业普查总结表彰会议在福州召开。
5月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了省统计局主编的《“八五”福建社会科技发展回顾》一书。
6月4日省统计局会同省监察厅、省法制局联合下发《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6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同时召开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省统计局局长冯声康部署大检查工作。
7月7—10日福建省统计学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七次全省统计科学讨论会在福州召开,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邵经方任会长。
8月22日省统计局、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印发《关于福建省企业调查队组建工作的通知》
12月5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全省税源普查的通知》,决定1998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普查办事机构挂靠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7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调查年度为1996年和1997年。
1998年
1月25日省委书记陈明义到省统计局与局机关副处以上干部座谈,希望统计部门要着眼于全省经济全局,把握好宏观经济运行的大趋势,充分发挥统计整体功能,既要及时提供“短、平、快”的统计信息,还要多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手段,预测中长期宏观经济运行走势,为服务福建新一轮创业做更大贡献。他还为统计部门作了“求真务实”的题词。
2月9日省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月19日省政府印发《关于继续加强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3月3日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3月13日省政府批转《省统计局〈福建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意见的通知>》。
3月13—14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和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表彰1997年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和全省城乡社会经济调查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会议提出,1998年全省统计工作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强统计法制和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4月13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对外增挂“福建省统计执法检查队”牌子。
5月20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统计局印发了《福建省各级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规定: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为副厅级单位;地级市(地区)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为副处级单位。县(市、区)城市、农村调查队为副科级单位;副省级市(地区)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为正处级单位。
6月8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学习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在全省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的通知》。7月10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联合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工作。
6月12日省统计局、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快速汇总结果公报(第1号、第2号)》
7月10日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联合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工作。
8月19日省长贺国强、副省长朱亚衍等到省统计局调研。贺国强强调要遵守《统计法》,坚决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树立统计的权威性。
8月18_21日华东统计研讨会在邵武市召开,主题为“两个根本性转变与企业统计改革”。
10月省统计局编印出版了《大跨越——福建改革开放20年》一书。省长贺国强为该书作序。
11月3日省委书记陈明义在省统计局报送的呈阅件上作出重要批示,再次强调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
12月14—20日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到福建调研统计制度改革,重点了解工业统计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意见。
1999年
3月11—12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提出,1999年全省统计工作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以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和统计法制建设为重点,加强各项配套改革和建设,提高统计服务的总体水平,促进统计工作上新台阶。
3月20日省统计局会同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体改委联合发出通知,部署“福建省企业景气调查监测系统”工作。
3月省政府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印出版《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汇编》。
6月14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福建省企业信息开发中心,为省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核定事业编制12名。
7月省统计局首次被省委授予“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997—1998年度,首届)。此后,分别于2001年7月、2003年7月、2006年7月连续被省委授予1999一2000年度、2001—2002年度、2003—2005年度“党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8月16日是日起,由省统计局提供信息资料,福建电视台在“福建新闻联播”节目开辟“从数字看变化”的统计系列宣传专栏,每天播出一期(共100期),宣传新中国成立五十年来福建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
9月11日省统计局举行《光辉的历程——福建五十年》大型文献首发式。省长贺国强为该书作序。
9月12日省统计局在《福建日报》开辟“数字的启示”专栏,宣传新中国建立50年来福建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就。
10月20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税源普查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
11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明传电报,要求认真做好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
12月下旬,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综合示范试点在福建晋江市进行。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卢春恒、副省长朱亚衍到试点现场指导。
2000年
1月7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3月21—22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研究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的贯彻意见,表彰全省农业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议要求,2000年全省统计工作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重点抓好统计制度改革、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开拓,勇于创新,加强管理,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局长冯声康在会上作了题为《加快统计改革和建设步伐,为福建跨世纪发展服务》的工作报告。
3月29日省委决定龚守栋任省统计局党组成员、副书记;4月4日,省政府任命龚守栋任省统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6月20—22日第八次福建省统计科学讨论会在福鼎市召开。
7月2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省统计局是省政府主管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内设10个职能处(室);机关行政编制为5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8名。核定福建省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福建省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9名。
8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若干重要统计改革工作的通知》。
8月4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成立福建省统计局普查中心,机构规格相当正处级,核定事业编制25名。
8月14日省人事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表彰1996—1999年度福建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共有17个单位,70位个人受到表彰。
9月27日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印发《关于省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监察室人员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的通知》,派驻省统计局纪检组、监察室行政编制为3名,处级领导职数为2名。
10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月度国内生产总值试测算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1年1月起,开展月度国内生产总值试测算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11月6日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进行全社会R&D资源清查的通知》,对全省“九五”期末全社会R&D资源状况进行清查。2001年11月16日省统计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2000年福建省R&D资源清查主要数据统计公报》。
2001年
3月6—7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副总理温家宝及省政府领导对统计工作的指示和全国统计局长会议精神,表彰1996—1999年度全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会议要求,2001年全省统计工作要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优化统计服务水平这一中心,加快统计改革和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整体功能,实现新世纪统计工作的良好开局。副局长龚守栋(主持工作)在会上作了《认清形势,开拓创新,努力实现统计工作的新跨越》的工作报告。
3月省统计局、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厦门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创办的福建农业信息网(简称“八闽农网”)试运行,2002年4月起正式运行。2004年4月,“八闽农网”信息中心在《福建科技报》上定期开辟了农产品供求信息和市场价格信息专栏。
4月24_26日福建省统计学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林寿琦任会长。
4月28日省统计局发布福建省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全省总人口为3471万人(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
5月15日省统计局会同省人事厅、省外办印发通知,对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的经济专家进行一次性统计调查。
9月4日省委决定龚守栋任省统计局党组书记;9月30日,省政府任命龚守栋任省统计局局长。
9月1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副省长黄小晶任组长。
9月10日省统计局成立统计数据库建设协调小组,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龚守栋任组长。
10月21—24日福建省统计局牵头,在厦门市召开华东地区六省一市统计局长联席会议。会议内容: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预测全年经济走势;研究如何组织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工作;探讨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统计服务与监督工作;讨论《华东地区统计摘要》编务。
11月5日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发布2001年福建省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综合评价结果。
12月14日根据中纪委的统一部署和省纪委委托,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开展反腐败目标进程调查的通知》,决定在全省9个设区市开展反腐败目标进程调查。
2002年
1月省统计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编印的《福建省R&D资源清查数据总揽》一书,由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发行。
1月31日一2月1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要求2002年全省统计工作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以统计服务、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统计队伍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局长龚守栋在会上作了题为《转变观念,改革创新,努力推进统计事业全面进步》的工作报告。
3月5日省改革开放办公室、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福建省各类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的通知》。
4月29日福建省统计学会召开第九次福建省统计科学讨论会。
6月24日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在龙岩市的新罗区、福州市的罗源县和泉州市的德化县开展“福建省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的抽样调查。
7月29日省统计局会同省人事厅、省外办印发通知,开展2001年境外来中国大陆工作专家一次性统计调查工作。
8月19日省统计局成立分布式统计基础数据库建设协调小组,承担2002年度“数字福建”“399”建设中3个基础工程之一的分布式统计基础数据库建设任务。协调小组组长由局长龚守栋担任。
9月30日省监察厅、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10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对全省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作出安排,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同时,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二次全省第三产业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省长黄小晶担任。
11月26日代省长卢展工、副省长黄小晶和陈芸到省统计局调研。卢展工强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统计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的基础依据,其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统计的权威性、科学性、严肃性、准确性越来越突出,要求统计部门要围绕中心,围绕发展,围绕大局,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1月1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明传电报,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12月29日省统计局、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2003年
1月16_17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市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统计局长会议精神,表彰2002年度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要求按照统计制度改革有新思路,统计各项建设有新突破,提高数据质量有新举措,推动统计服务上新水平。局长龚守栋在会上作了《改革创新,强化服务,努力开创统计工作新局面》的工作报告。
6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8月15日省统计局召开全省部门统计工作会议,局长龚守栋在会上作了《尽职尽责齐心协力搞好部门统计工作》的工作报告。
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11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12月8日省人大财经委与省统计局联合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省统计局局长龚守栋在会上讲话。
2004年
2月2日省政府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成立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黄小晶担任。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成立,制订了工作规则。各地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相继组建。
2月3—4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进行动员部署,对2003年度设区市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前三名和统计执法先进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要求2004年要重点做好全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进—步推进统计方法制度改革与研究、推进统计法制工作和统计信息化建设。省统计局局长龚守栋作了《立足福建发展,发挥统计优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工作报告。
2月6日省统计局在福建会堂举办新闻发布会,向省内20余家主流新闻媒体发布福建省2003年经济运行情况,并通报2004年的统计改革方案。
3月23日省统计局承担的《福建省分布式统计信息基础数据库》一期建设项目通过了省“数字福建”办验收。
5月13日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2003年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
5月26日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5月28日福建省统计学会在福州召开第十次福建省统计科学讨论会。
9月24日省统计局召开新中国建立55年、改革开放25年以来福建省发展成就的新闻发布会。
12月10日省人事厅、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表彰2000—2003年度福建省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共有17个单位、68位个人受到表彰。
12月17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清理整顿方案的批复》,决定保留直属事业单位8个(其中更名2个),脱钩1个。保留单位为:福建省统计局计算中心、福建省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由原福建省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更名)、福建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福建省统计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统计局《统计信息》编辑室(加挂《中国信息报》福建记者站牌子)、中国粮食及农业统计中心福州分中心、福建省统计局普查中心、福建省企业信息中心(由福建省企业信息开发中心更名)。与省统计局脱钩的单位为福建统计师事务所。
2005年
1月27—28日全省统计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统计局长会议精神,表彰2000—2003年度全省统计系统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2004年度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评先进单位。提出2005年全省统计工作的重点是以数据质量为中心,强化以GDP核算为龙头的统计改革,强化以经济运行监测为目标的统计服务;搞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劳动力调查,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前期准备;进一步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局长龚守栋在会上作了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我省统计工作》的报告。
1月省统计局、省科技厅联合编辑科技统计资料《福建省科技活动投入概况》。
2月2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省统计局设立统计设计管理处,核定处级领导职数2名。
2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2月5日省统计局成立全省人才资源统计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由局长龚守栋担任组长。
2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5月9日省统计局成立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局长龚守栋担任。
6月3日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把全省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统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列为培训对象;强调各级党校、行政(干部)院校以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要将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的学习纳入教学内容。
8月16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德章担任,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8月17_18日福建省统计学会召开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龚守栋任会长。
9月19一24日以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德水为组长的统计巡查组对福建省统计工作进行了巡查。12月31日,省统计局就落实国家统计局对福建省统计工作巡查意见的情况,向国家统计局作了报告。
10月14日省新闻出版局、省统计局印发《福建省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11月8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设立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的通知》,决定撤销福建省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福建省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福建省企业调查队;设立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为正厅级机构。
11月19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厦门市统计规定》。
12月20日、28日、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统计局分三次向社会发布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二、三号)。
12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统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情况,2004年福建省GDP总量为5736.35亿元,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第11位。
二、重要文件选编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闽统法字〔1996〕61号
(1996年3月18日)
各地、市、县(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为贯彻《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确保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特通知如下:
一、统计登记是统计调查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是深化统计改革提高统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具体负责,工商、税务、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和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统计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
二、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工作,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向统计部门提供当地个体工商户的有关情况,协助统计部门进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登记工作。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自1996年5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自1996年8月1日起,凡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专业银行开立账户的,除需提交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随带《统计登记证》到各级人民银行,查验后方可批准办理银行开立账户手续。已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专业银行立户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要切实加强对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对逾期不按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将依照《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闽政〔1996〕文143号
(1996年5月2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各类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如实反映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我国基本单位的行业分布、经济类型分布、规模结构和地区分布的情况,为国家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和规划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有效地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打下基础,国务院决定在1996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发〔199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做好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这次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的主要是查清全国各行业的单位底数,为观察和分析我国基本单位的地区、行业、经济类型分布与发展变化,为制订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基本的统计信息。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为所有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这些法人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主要有单位的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企业规模、营业状态等各类基本属性和主要标识。
三、普查的进度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1996年12月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1997年6月以前完成全部调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1997年年底前建立省、地、县(市、区)三级企事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四、普查的经费。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本着节约的原则,按照普查的进度,分年度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五、普查的社会动员。基本单位普查在我国尚属首次,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应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宣传动员广大基层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支持与参与。为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应把基本单位普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六、普查的组织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和支持。为加强对我省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内,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及县以上各级政府应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地、市、县级基本单位普查机构要在1996年6月底前筹建完毕;现场组织和调查人员将全部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大型企事业中选调。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闽政〔1996〕文189号
(1996年7月24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广大统计工作者积极推进统计科技进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仍有发生,造成统计数据失实,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数据严肃性、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数据是制订、检查计划的依据,是各项决策的基础。统计数据失实,势必导致决策失误,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一种腐败行为,它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践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坚决反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务必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提高认识,把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作为端正党风、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
二、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基本准确。我省从总体上看统计数据是基本准确可靠的,但从局部看,某些指标如乡镇企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出生人口、耕地面积、物价指数、城乡居民收入等,仍然存在一些虚报或瞒报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并从根本上加以整治。统计部门要大力推广应用抽样调查技术,不断改革和完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要建立严密的数字质量检查控制制度和科学评估验证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特别是一些重要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耕地面积、粮食、人口、物价等指标数据的准确性。
三、强化统计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法》赋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统计调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报、迟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入不得干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对计算方法、数据来源有质疑的,应当通过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有关规定核实,不得胁迫、授意或暗示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敢于抵制来自各方面对统计调查的干扰。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对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的监测。建立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是考察各级政府政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类考核指标的统计,均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涉及抽样调查的物价、粮食、城乡居民收入等重要指标的监测须覆盖全省,实行样本定期(3~4年)轮换制,并纳入全省统一业务管理,以确保考核指标的科学性、代表性和可比性;凡涉及考核各级政府及其班子成员政绩的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审定数据为准;各级政府领导要实事求是,坚决杜绝在统计数据上的弄虚作假行为,特别是对物价指数、粮食产量、城乡居民收入、出生人口等重要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发现虚报现象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晋升职务的,一经发现,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或按有关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撤销其晋升的职务。
五、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深化统计改革,加快统计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部门的工作,采取措施,解决统计部门经费、办公条件和设备等方面的问题,为统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统计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使统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规划》的通知
闽统法字〔1996〕280号(1996年10月30日)
各地、市、县(区)统计局、普法办,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附:
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规划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树立统计法制的权威,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的进程。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采取切实措施,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与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地开展统计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对象与要求
(一)教育对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接受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重点教育与对象是:乡(镇)以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各级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全体统计人员。
(二)基本要求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要重点了解领导干部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到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
2.各级统计机构特别是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守法。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
3.各级统计执法检查人员,除了需要熟练掌握和运用前项所列法律、法规外,还要求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崇尚法律、刚正不阿的职业道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全体统计人员是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对象。统计人员要在了解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的同时,重点是熟练掌握统计法律知识,做到依法从事统计活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抵制和排除统计数据和各种形式的干扰。
5.全体统计调查对象都要学习了解统计法律基本知识。重点了解:他们的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受法律、法规保护,准确、及时地申报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资料则是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违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步骤与方法
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一)1996年各统计机构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三五”统计普法规划。各级统计局和省直各单位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地、本部门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具体规划,并报省统计局法制处备案。
2.抓住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这一契机,采用各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统计法。
3.组建“三五”统计普法领导小组,落实“三五”统计普法规划。
(二)从1997年开始到1999年底,各级统计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1.补充编写统计普法教材。省统计局将根据全国统计普法教材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修改内容,补充编写适合省情的统计普法教材。各级统计局和省直各单位还可根据各自特点编写补充性统计普法宣传资料。
2.分级培训统计普法宣传骨干。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培训的原则,主要采取面授的方式培训统计普法骨干。省统计局负责培训到县一级的统计普法骨干。
3.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不同对象,分期分批地组织实施统计法制宣传教育:
①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主要采取函授、培训班、讲座等方式,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宣传。
②对各级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主要采取面授培训、专题讲座、研讨班等形式进行法律知识教育。要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各级统计局长研讨班、培训班的一项重要学习研讨内容。法律知识培训班结业时要进行考试,并给考试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
③对全体统计人员,一方面要采取自学和答题检查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和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另一方面,要把统计普法教育同统计入员的岗位培训结合起来,强化统计人员对统计法规的学习。
④对统计调查对象,可采取电视讲座、广播讲座、报刊专栏、宣传标语、宣传画、普法资料、培训班、街头咨询、墙报、文艺宣传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宣传统计法律知识。
⑤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在校学生的统计法制教育。
(三)截止到2000年底,各级统计机构要完成“三五”统计普法的考核验收工作。
考核验收工作采取自下而上总结报告与自上而下逐级抽查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各级统计局在年度工作总结中,要把统计普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总结。省统计局拟在1998年上半年和2000年上半年分别组织一次考核及验收,以迎接国家统计局抽查验收。
对抽查中发现统计普法宣传走过场或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要采取措施进行补课。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统计机构要重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建设,保持统计普法人员的稳定,要为统计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二)各级统计机构要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建立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地统计机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抓好年度和阶段性总结,表彰先进,督促后进。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各级统计机构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中关于“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保证普法工作正常开展”的精神,从统计事业费中划拨适当的经费用于统计普法宣传工作。
五、组织领导
各级统计局要加强对各地统计普法工作的领导,要成立统计普法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统计普法工作,并于1996年年底前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报省统计局法制处。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1年3月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本省的贯彻实施,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报送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必须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本办法修正案实施前未办理登记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登记。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定期发布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重视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逐步实施统计工作现代化,确保统计任务的完成。
企业事业组织必须根据统计制度规定和统计任务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置专职统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台账以及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档案和保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分层次地对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培训,使之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统计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由省统计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中级以下专业职务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积极开展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对统计理论、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工作。
第九条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统计调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督促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二)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和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三)参加专业培训和进修,更新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享有与本单位其他业务工作人员同等的提级、提薪和奖励等待遇。
第十条统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统计法规,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二)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提供的统计资料负责;
(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予以抵制,并如实向本单位或上级统计机构报告;
(四)严格管理统计资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事业组织、家庭、私人单项调查资料的秘密。
第十一条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报告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政府统计机构上报的统计资料进行修改或授意、胁迫统计人员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统计报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严禁滥发统计报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废除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制发统计报表,必须按《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地方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统计调查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发。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本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过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其中一次性统计调查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定期性统计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对各种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受表单位和调查单位必须对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有关单项资料进行保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报表,及时修订或废止不适用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国民经济、社会、科技综合统计资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机构公布前公开引用。各部门需要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统计资料核对—致。
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应报经有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注明提供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所用的统计资料,应以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秉公执法,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标志;不出示的,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权依法检查、查封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账、原始记录及相关的材料;有权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统计基础建设工作规范化,对本单位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起到较好的作用,并收到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通过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方面,成绩突出的;
(五)勇于检举和抵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六)在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造及在改进统计教育或推广现代化信息技术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严守国家统计保密规定,同泄密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八)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的运行状态实行全面、系统的检查、监测和预警成绩突出的。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300~5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统计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警告、通报;情况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00~20000元的罚款,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2000元的罚款:
(一)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记录和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三)未依本办法规定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五)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六)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八)其他违反统计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违反统计法规,视情节轻重,由统计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由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追回所得。
第二十一条违反统计法规,除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外,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决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建议;按劳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处埋;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接到统计机构的书面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依法作出处理的,由统计机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应在预算外资金或在包干经费中支付,对企业的罚款应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对违法责任人的罚款,由个人承担,单位代扣,不得由单位报销。罚款收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统计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税源普查的通知
闽政〔1997〕文294号(1997年12月5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税源总量及其结构、分布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全面掌握我省税源状况,深化财税改革,为制定财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省政府决定在1998年进行全省税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这次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掌握我省税源总量、结构及分布情况,研究各项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财政发展状况及其趋势,为制订财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从而进一步培养税源,扩大税基,发展壮大财政实力,更好地为我省新一轮创业服务。
二、普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普查的对象为全省具有纳税义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普查的主要内容为1996年、1997年各纳税单位的基本属性、
经济活动及纳税情况。
三、普查的进度安排。1998年3月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1998年9月以前完成普查资料的填报、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工作,1999年3月以前完成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研究工作。
四、普查组织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内,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市、县(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并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各级税源普查办公室人员从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单位抽调。
五、普查的经费。这次税源普查的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税源普查办公室应本着节约原则,按照普查的进度,编制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六、普查的社会动员。税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省情省力调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应充分发动并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需要广大基层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参与和支持。为做好社会动员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应把税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81文31号(1998年2月9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原则同意省统计局关于《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把我省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更好地服务于我省新一轮创业,服务于科技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现根据第二次全国科技统计工作会议和全省科学技术大会精神,结合实际,就加强我省科技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科技统计是发展科技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基础工作,它与经济统计、社会统计一起构成了完整的统计体系。几年来,我省科技统计改革与建设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按照加速科技进步、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对科技统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髙的要求衡量,目前我省的科技统计工作明显滞后于科技事业发展的步伐,在整个统计改革与发展中是最为薄弱的环节,科技统计信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难以适应当前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髙对科技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经常关心、过问科技统计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保证科技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科技统计工作。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科技统计工作,广大科技统计工作者必须提高科技统计意识,增强做好科技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决心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科技统计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工作重点。科技统计改革要以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光辉思想为指针,以为实施“科教兴国”、“科教兴省”战略和两个根本性转变提供优质信息和咨询服务为宗旨,综合运用科技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推算等方法,建立能够系统地反映全社会科技资源、科技投人、科技产出等状况,并与国际标准相衔接的基本综合科技统计体系。近期我省科技统计工作的重点:一是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科技统计制度方法改革,逐步完善科技统计调查体系。省统计局及省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各行业的科技活动调查,并搞好科技综合统计。二是研究计算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人和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两个重要的科技统计指标。三是要制定和完善科技进步的考核办法,研究建立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科技进步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
三、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努力提高科技统计数字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科技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和公布科技统计数据,防止数出多门。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要严格按照统一的科技统计规范和报表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加强科技统计分析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要紧紧围绕“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加强科技统计分析研究工作。重点是分析科技投入、产出的规模、水平、结构、布局及其发展速度,高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的进程,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及其机制,科技进步及其在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探讨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影响程度,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政策和科技发展战略,指导科技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科技活动覆盖全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也必然涉及到各行各业,光靠哪一个部门的努力是搞不好的,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科技活动较多的部门,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在政府统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逐步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的基本科技统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基层科技统计台账,保证科技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提供和查询。
六、切实加强科技统计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妥善解决科技统计人员的配备问题,要加强对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造就一支较系统地掌握科学知识,熟悉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精通科技统计及相关业务,熟练掌握电脑技能,具备
一定综合分析和写作能力的科技统计队伍。
七、增加对科技统计的投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予以关心、重视和大力支持。在科技统计经费上,应本着“分级负责,多渠道筹措”的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科技统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努力改善科技统计的工作手段和条件,以保证科技统计改革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福建省统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二日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统培〔1998〕47号
(1998年3月3日)
各地、市、县(区)统计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52号)和《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进一步提高统计专业技术队伍的业务素质,现将《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人事部、国家统计局《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对全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紧密联系现代统计科学技术发展和统计工作实践,积极、有效地为统计现代化建设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二、对象和任务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全省各级统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在职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统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统计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的教育培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统计队伍专业业务技能、创造能力和管理水平,为统计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内容、形式和时间
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要紧密结合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发展,围绕《暂行规定》中不同层次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目标,培训中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省统计局根据继续教育的周期,区别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提出统计继续教育的科目和培训要求,编写和组织发行教材。
统计继续教育各地可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不同情况,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学习时间。还可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出国(境)进修、参加函授、夜大、电大学习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按《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高、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学时(12天),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2学时(7天)。统计继续教育一般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争取每一周期基本完成对统计继续教育对象培训一遍的任务。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分工
1、组织领导
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涉及面广,培训任务重。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人事部加强对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此,省统计局将成立统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各地、市、县(区)统计、人事部门要把开展统计继续教育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进行宣传发动,认真做好本地区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和教学工作,使继续教育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2、实施分工
省统计局负责全省统计继续教育的工作计划制定、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及继续教育的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作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组织开展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部分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培训教材的发行、考试考核等工作。
地、市统计、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统计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本地区中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县(市、区)统计、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统计继续教育的具体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初级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五、考核与发证
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对统计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要在认真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建立证书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学习课程、学时和考核考试成绩等。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统计继续教育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时,经考核考试合格的,登记入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该证书作为统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六、保障条件
1、统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对于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人员,培训经费从各级统计事业费中支出;对于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统计人员,组织开展统计继续教育采取收取培训费。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资料)费、课时费和考务费。收费标准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2、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统计教育培训基地建设,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完善教学手段。进一步加强统计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并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以推动统计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3、要重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和培训内容要求,择优选聘师资,努力建立一支相对稳定、有较高教学水平,专兼职结合,兼职为主的统计教育师资队伍,以保证统计继续教育的质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统计局福建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8〕文57号(1998年3月13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愈益重要,其任务和难度也不断增大,农村统计工作是反映和检验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一把尺子,是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科学决策与管理的重要依据。而农村基层统计是农村统计工作的基础,是采集农村统计数据的源头,因此,只有抓好农村基层统计的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管理,才能确保农村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农村统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轨道;提高农村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地发挥农村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省政府原则同意省统计局制定的关于《福建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意见
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是统计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工作,提高农村统计数字质量,发挥农村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全国统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基层统计现状,特制定《福建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农村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实现小康的关键。作为反映农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农村统计是反映和检验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把尺子,是各级党委、政府进行农村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然而,当前农村统计工作还不适应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宏观决策管理和服务社会的需要。其主要原因:一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农村统计对象日趋复杂,调查单位空前增加且不断变化,农村统计调查内容也日益扩大并不断更新,使农村统计调查的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农村基层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人员变动频繁,且编外人员、兼职人员多,专职人员少,多数没有受过专门培训,大多数乡镇统计台账、原始资料记录不健全,致使有的统计数据来源不清;三是农村基层统计涉及面广、任务重,经费不足,难于针对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只有抓好农村基层统计的基础建设,确保农村基层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可靠,才能有力地保证农村统计及时有效地采集到准确、丰富、系统、灵敏的农村社会经济信息,有效地发挥农村统计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因此,加强农村基层统计基础建设至关重要,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当作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完善组织建设,健全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统计,改进方法制度,加强资料管理,提供优质服务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抓好工作。
二、完善组织建设
(一)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做到人员、场所、经费、任务相配套。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二)乡(镇)政府统计人员调动,应事先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三)新增或调入的统计人员应经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培训并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后,方能上岗。
(四)农村统计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以保证正常工作开展为原则核定,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五)要巩固和加强乡(镇)统计网络建设,乡(镇)政府统计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有计划地对村和乡(镇)辖区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常性地开展督促和指导,宣传统计法律法规。
三、健全管理制度
乡(镇)统计是乡(镇)政府的综合统计,业务工作受上级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落实本乡(镇)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一)乡(镇)统计要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在组织管理上有岗位责任制度;在业务工作上有报表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制度、报表审核报送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业务活动中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要对乡镇统计人员进行考评,建立目标管理制度。
(二)乡(镇)统计应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等有关的统计调查任务,确保统计数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当地实际。
(三)乡(镇)政府统计要对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积极性,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农村统计源头数据的采集。乡镇统计有权拒报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
(四)村统计人员负责本村统计数字的搜集、整理、上报和统计资料的管理;统一管理和提供本村的统计数字,有权拒报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
四、坚持依法统计
(一)乡(镇)统计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排除一切干扰,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抵制弄虚作假和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等统计违法行为、对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检举、揭发、控告。
(三)乡(镇)政府统计对本乡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所辖村的统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每年应开展1~2次统计执法检查(含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数字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上级统计部门。
五、改进方法制度
(一)乡(镇)统计人员在搜集、整理、汇总和填报统计报表数据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报表制度和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方案及计算方法,不得任意修改。
(二)乡(镇)政府统计要按上级统计部门的制度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认真负责地完成农村统计调查任务。要充分利用乡镇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数据,凡乡镇一级能够填报的报表,就不布置到村。农村抽样调查点所在乡镇要协助农村调查队做好抽样点的检查指导工作。
(三)根据调查任务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合理采用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及行政管理登记等多种调查方法开展统计调查,理顺调查渠道,提高统计调查方法的科学性。
(四)乡(镇)统计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农村统计数据的评估要坚持“客观、求实”的原则,运用多种调查方法采集数据,并相互验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要广泛收集多方面信息资料,如农业、粮食、商业、供销、气象等部门所提供的情况,将主要农产品产量与有关部门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验证,还可以与近几年历史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等,正确判断农村经济形势。
六、加强资料管理
(一)村要建立健全各项定期报表、单项调查、年度报表和村级各项调查的原始记录。
(二)乡(镇)统计要建立原始资料记录和有关统计台账,系统整理年度资料和各个时期的历史资料,资料要求完整无残缺。
(三)原始资料记录及各种统计台账要统一规格,做到指标齐全、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填写及时,字迹清晰。
(四)配备统计资料档案柜,由统计人员管理,存档资料编号登记,建立目录,标明标签,分类入卷,档案资料应有统一的规格,做到适用、经济、美观。
七、提供优质服务
(一)开办乡(镇)综合经济统计季报,定期提供本辖区农村经济统计资料,直接为当地党政领导服务。
(二)深入调查研究,并结合定期报表和其他调查资料,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统计分析调查研究,提供统计报告。
(三)乡(镇)统计向社会提供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并积极参与当地经济开发论证活动。
(四)及时公布年度乡(镇)综合经济统计公报。
(五)参与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按期公布考核结果。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在全省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的通知
闽委办〔1998〕29号(1998年6月8日)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统计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问题,联合发出了《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以下简称“中办发7号文件”)。这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所采取的重大举措。这对于净化统计环境,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避免因数据不实而产生虚假经济,确保党政领导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扎实推进福建新一轮创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学习贯彻“中办发7号文件”和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中办发7号文件”,充分认识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重要性。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办发7号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性,提高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各乡镇(街道)和基层单位。各级党政领导要旗帜鲜明地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利用一些典型案例和宣传材料,通过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观念。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一次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有否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入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有否干涉或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有否放任、袒护或纵容本地区、本部门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开展达标升级活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时,有否制订不切实际的指标,或盲目追求和攀比发展速度而诱发统计数据不实;由于实际执行结果与上级下达或者自身制订的指标特别是责任目标不相符合时,有否编造虚假数据,或授意篡改统计数据。
2、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有否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负责搜集、整理和上报的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对领导强令或授意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拒绝、抵制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置情况,乡镇、街道及政府有关部门统计入员配备情况。各级党委、政府是否重视统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是否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统计机构开展工作,统计人员是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4、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时,是否全面评价,有否单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和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
检查的方法,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自查为主,结合进行重点抽查。自查时间安排在7月份。自查时,应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鼓励广大干部职工检举揭发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同时,应对1996年以来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乡镇企业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出生人口、主要产品产量等主要统计指标的数字质量,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估。
从8月份开始,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抽查应做到有的放矢,重点是抽查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中办发7号文件”和对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自查自纠情况。9月份,省委、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进行抽查。
三、认真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和措施,逐项治理。凡是自查中查出重要统计数字存在不实等问题的,应针对存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凡在抽查中查出的,或在自查中避重就轻、隐瞒事实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那些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1998年的各项统计数据仍然虚假失实.统计上顶风作假的;对袒护统计违法行为或阻挠、妨碍检查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对不开展自查或对自查中查出的问题不予整改的,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做好学习贯彻“中办发7号文件”和检查工作的总结。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学习贯彻“中办发7号文件”和开展检查情况的总结工作,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本地区、本部门组织传达学习贯彻“中办发7号文件”和开展检查的基本情况;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具体的整改措施;③主要统计指标数字质量的评估结果;④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主要对策和建议。各地、市和省政府各部门的总结材料应于9月底前上报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并抄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统计局。各县(市、区)的总结材料上报所在地(市)时,应抄报省统计局一份。
五、切实加强领导。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传达学习贯彻“中办发7号文件”、开展检查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要自觉承担起领导责任,统一组织统计、纪检、监察、组织和司法等部门,开展本地区的检查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辖权限,各负其责,严格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努力,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闽委发〔2000〕2号(2000年1月7日)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多年来,我省统计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为制定计划、政策和搞好宏观调控,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前统计工作还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不能适应改革和发展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党风政风不正,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统计改革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和党政领导决策的需要;统计工作条件差,技术手段落后;统计基础和统计网络薄弱等。为进—步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推进依法治统,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实行依法统计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原则和统计工作的基本方针。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和严重的政治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统计法》和中办发〔1998〕7号文件的精神实质,提高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各地、各部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中央关于经济发展指标是指导性、预测性的要求,从实际出发,不能不顾客观条件,急于求成,盲目攀比增长速度,不能搞不切合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切实纠正层层加码、盲目追求高指标的错误做法。
各地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要全面、客观、公正,既要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效,又要看精神文明和党的建设的成效;既要看发展速度,更要看质量、效益和后劲;既要看近期的、局部的成果,更要看长远的、整体的效益;还要考虑原有的工作条件和基础,看干部主观努力的程度,不能简单地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绝不能把那些弄虚作假、热衷于搞短期行为的人选进领导班子。要把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内容。
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各级党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干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各级统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无须事先报同级党政领导批准。各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要充实统计执法力量,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案件,各级统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大力推进统计改革进程,不断完善统计制度
加快统计改革步伐,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统计体系和制度。当前,统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反映国民经济运行整体质量、对外开放、科教兴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方面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快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改革步伐,大力推行抽样调查方法,重点做好规模以下工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固定资产投资等抽样调查工作,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主要统计指标由全面统计向抽样调查的过渡。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要根据我省实际,扩大工作领域和调查样本量,实行样本定期轮换制度,提高抽样调查代表性,确保调查质量。各级政府要支持和组织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实际,逐步开展重要经济领域的统计抽样调查工作,以满足分级管理的需要。改革统计汇总方式,逐步扩大统计超级汇总和直报范围,增强抗干扰能力。清查统计调查单位、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搞准统计数据和推行统计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做好这一工作。
三、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应保持稳定并有所加强。加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素质高、懂经济、懂管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要求配备领导干部。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必要的统计入员,负责全行业统计工作管理,在机构改革中要保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统计工作的延续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乡镇(街道)统计经费要列入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加强企事业单位的统计管理,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配备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做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努力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加强统计单位管理,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接受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按在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开户和变更登记,实行年审,以确保统计调查单位的完整性。
四、依靠科技进步,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步伐
统计信息工程是国家信息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搞好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是促进决策科学化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落实建设资金,确保本地区统计信息工程建设与国家、省同步协调进行。全省要在2000年底前建成政府统计局域网,并根据计算机技术发展状况,及时更新升级;各地、市及有条件的县(区)要抓紧建立本地区统计信息广域网系统;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基层企事业单位也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建立统计信息网络,逐步实现统计手段的现代化。大力加强人员培训,逐步使广大统计人员熟悉并掌握现代化统计手段。广泛开发统计信息应用软件,建立和完善各类统计数据库,逐步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电信等有关部门要提供统计所需的业务、技术支持,积极配合,共同建设好为宏观管理和社会各界服务的统计信息系统。
五、加强协调管理,强化政府统计职能
各级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协调作用,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不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开展国民经济核算、专项调查和经济分析工作。各级财政、金融、保险、邮电、外经贸、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工商、民政、编制、金融、税务、外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登记工作,提供统计调查单位的基础资料。
省统计局对各地国内生产总值等国民经济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实行质量评估与控制制度。各地公布或使用主要指标数据要以上级统计部门评估修正的数据为准,并据此核实本地区的数据。各地(市)统计部门也要参照省级评估控制制度对辖区内县(市、区)主要统计数据实行评估和审核管理。未经省统计局批准,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修改历史数据和超过更正时限修改进度数据。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国内生产总值、粮食产量、工业和农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工资、城乡居民收入、人口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的专项检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对部门重要统计数据也要进行评估论证和质量控制。各部门制发统计报表和开展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政府统计部门审批或备案,凡未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和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部门要及时予以废止并依法查处。加强对重要统计数据的管理,避免数出多门。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公布和使用统计数据必须严肃、慎重,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六、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经济工作、制定发展计划和目标责任制时,要注重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提高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统计改革与现代化建设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要予以关心和支持,切实解决统计队伍、统计制度和统计技术手段现代化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统计部门(包括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的经费投入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以保证各项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开展的各项普查和大型调查以及我省确定的统计调查任务所必需的经费,根据分级负担原则,按规定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城市、农村和企业调查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的繁重任务,各级政府要关心、重视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协调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月度国内生产总值试测算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函105号
(2000年10月30日)
省直有关单位:
为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起,开展月度国内生产总值试测算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工作。国内生产总值是全面反映国民经济活动总成果,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指标,是各级党政领导和部门的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近年来,为准确核算国内生产总值,国家进一步对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了年(季)度报表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及时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更好地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建立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特别是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重要性的认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建立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联席会议制度。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资料搜集难度大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准确的统计和会计资料,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面调查。为此,决定建立由统计、财政、税务、金融、保险、交通、邮电、建设等部门参加的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核算工作。
三、加强对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数据的评估,提高核算质量。由于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时效性强、难度大,相对年底核算,其准确性较低,需要进行试测算。省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进和完善核算方法,加强对数据质量的评估,提高核算质量。月度国内生产总值只供省委、省政府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提供。各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省统计局负责保密。
四、确保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工作经费。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工作难度大,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全面调查。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请省财政厅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附:
月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名单
省统计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邮电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工行福建分行、农行福建省分行、中行福建省分行、建行福建省分行、人寿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省财产保险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闽政办〔2001〕165号
(2001年9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2001年将如期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为此,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国统字〔2001〕37号),要求认真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我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各类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底数,反映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以来各类单位的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全省基本单位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登记注册类型、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为科学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和规划城乡建设提供依据,建立和完善有关部门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制订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基础信息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明确普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普查方案。
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对象为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的内容包括各类单位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总量指标。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1年12月31日。
三、广泛宣传动员,为搞好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应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特别是要动员广大基层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支持和参与。请宣传部门把配合基本单位普查、做好社会动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切实加强领导,保质保量完成普查任务。
为加强对我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基本单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应在2001年9月15日前,设立由一名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普查工作。各级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负责,共同做好这次普查工作。
五、落实普查经费,保障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133号),这次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在地方财政安排中充分考虑普查所必需的各项开支,决不能因为普查经费的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严格执行统计法规,依法进行基本单位普查。
要坚决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办发〔1998〕7号文件,在全省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检查的通知》(闽委办〔1998〕29号)精神,对于干扰基本单位普查工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对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或通报批评;各类单位应严格按照普查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以确保普查的质量。
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监发〔2002〕6号(2002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监察局、统计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省监察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统计管理,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促进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要带头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保证《统计法》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一)支持和保护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四)不得纵容、袒护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五)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统计法》,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
(一)讲真话,报实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恪守职业道德,不得篡改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不得编造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数据。
(三)坚持原则,揭发和拒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严格审核统计数据,未经核实并征得基层单位同意,不得自行修改基层统计数据。
(五)严格执行抽样调查方案。全省范围内的抽样调查,未经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调查方法,减少样本数量,调整调查区域、调查次数。不得以其他调查方式取得的数据代替抽样调查数据。
第五条统计调查对象要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如实、及时上报国家和地方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所需统计资料。
(一)按照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全面、准确提供统计资料。
(二)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算改、拒报或者违规迟报统计资料。
(三)不得干涉、妨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报告权。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上报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任何地方、部门、单位都不得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等方式人为确定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实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以统计机构提供并盖章或者由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统计机构实行下管一级的统计数据评估制度。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上级统计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统计数据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反映,但必须先予以认可和采用。不得以自行组织调查的统计数据否认或代替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数据。
第八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不顾客观事实,以集体研究等方式人为确定统计数据的,给予主要领导入或者会议主持人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入自行违规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指使、授意、强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入对拒绝、抵制算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至开除处分。
(四)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或者参与算改统计资料,编造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数据的,给予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记过或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励或其他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请授予机关予以撤销并追回所得。
第十条行政处分由行政监督机关或有关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责任,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的通知
闽政办发明电〔2002〕93号(2002年1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来,各级各部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考评和竞赛活动,切实加强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有力地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各项任务的完成。但是,在竞赛活动中,一些地方出现了盲目攀比、弄虚作假,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现象。为进一步倡导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信息准确可靠,特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准确考评信息的准确性。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原则和统计工作的基本方针。各级各部门对工作绩效、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评估、监控和考核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出假数”,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防止盲目攀比和搞形式主义,要强化对经济运行质量、经济运行风险和经济发展后劲的考评,采取抽样调查、科学评估等方法,严格审查考评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可靠。
二、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确保今年全面消灭统计执法“空白县”目标的实现。要注意运用法律手段,大力推行统计系统的全员执法制度,切实抓好统计人员执法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执法水平,坚决制止和纠正未经批准或备案随意下发统计调查报表,增加企业负担。统计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对重点指标、重点地区和重点部门进行专项检查。要认真组织开展对国内生产总值、粮食产量、工业和农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资、城乡居民收入、人口等国民经济主要指标数据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入世贸组织,我国将在更大的范围和更深的程度上参与全球经济。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和现代化建设任务,统计作为科学决策和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日显重要。要大力推进统计改革进程,不断完善统计制度和方法,加快建立科学、可靠、高效的现代化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数据。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问题,深入细致地开展调查和分析研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一大批精通统计科学、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熟悉经济管理的专业人才。要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加快统计信息工程建设步伐,改造、整合、开发丰富的统计信息,运用现代化手段搞好统计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帮助协调解决统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改善统计部门工作条件。统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加强统计数据管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加和完善统计项目,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3〕78号
(2003年6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部门统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级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行业管理提供了大量的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着部门统计管理分散、统计调查项目不规范、信息传递渠道不通畅等问题,影响了正常统计调查的实施和统计整体功能的发挥。为推动和促进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部门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统计任务越来越繁重,难度越来越大。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综合统计机构,认真履行部门统计的职能。要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认真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依法整合和管理统计调查。清理统计调查项目对规范统计调查管理,提高统计数字质量,合理运用统计信息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四号),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上的指导和协调,全面清理登记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严格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制度,以法定标识、有效期管理、媒体公示、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遏制违法调查,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在清理的基础上,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系统,提高管理效率,逐步实现部门统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政府统计信息的共享。各部门要加强对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调查项目清理工作,认真履行备案、审批程序。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布置到部门的统计调查,在实施前,必须到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登记;凡与其他部门调查重复的,要做到信息共享,不得向基层布置。
三、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各级各部门必须依法规范统计行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出假数”,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统一规范使用各类统计分类标准,与时俱进地研究部门领域的新经济现象,增加反映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的统计内容,认真抓好统计报表数据质量的自查、审核、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责任制,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政府综合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重要统计数据要认真进行审核和抽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依法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统计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的职责,是本行政区域内全社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的法定职能部门。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必须按照建立全社会统计信息中心这一目标要求,对部门统计工作,尤其是资料的报送提出明确要求。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领导,认真执行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本行业的统计资料,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宏观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和业务资料以及部门行政登记资料等。财政、经贸、外经、银行、保险、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海关、证监、铁路、航空、邮政、电信,以及教育、卫生、环保、公安、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必须按时准确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各部门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前,必须与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有关资料核对—致。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与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建立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渠道,完善统计工作考评和信息共享机制,更快、更好地为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服务。
五、加强部门统计队伍建设,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部门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体系中一支重要的队伍。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统计人员不受干扰,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和数据上报。要积极支持统计工作,切实解决统计业务经费、工作条件等问题,充分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统计职业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素质。要加快部门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和各类统计数据库,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闽政〔2004〕4号
(2004年2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编制更好地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将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开展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研究制订我省“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现代化建设进程,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人状况,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情况等。
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了加强对我省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请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计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搞好普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04年3月底前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经费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精神,这次经济普查所需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决不能因为普查经费的短缺或不足而影响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投入产出效益,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六、依法进行普查
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普查。各被调查对象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干扰经济普查工作的,或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七、普查的宣传和动员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社会系统工程。这次普查涉及全省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范围之广、难度之大是以往历次普查所没有的。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闽统〔2004〕培67号
(2004年5月26日)
各设区的市统计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根据省统计局、省人事厅《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闽统培〔1998〕47号)的有关规定,对今后进一步做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目标任务
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已取得统计证的在岗专、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继续教育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能力建设这个核心,重点培养广大统计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统计继续教育工作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在一个周期内相对集中时间,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统计人员普遍进行一轮学习和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使统计人员知识结构明显改善,专业能力得到较大提高,为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提供优质的人才资源。
二、统计继续教育的组织形式和内容
根据学习对象、内容和要求的不同,统计继续教育的形式可多样化,以在职学习为主,同时保证必要的脱产学习时间。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在一个学习周期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高、中级统计人员不少于72学时,初级统计人员不少于42学时。为使统计人员在一个周期内能够比较系统地学习一些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拟采用一个周期的学时集中使用的办法,分年、分批次组织统计人员进行学习。统计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三个部分。周期内公共必修课总学时应占30%,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应占70%,公共必修课按省人事厅统一的要求,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由省统计局选择或开发学习课程。省统计局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根据公共课和专业课内容制定周期和年度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具体组织分工仍按闽统培〔1998〕47号文件实施。
三、统计继续教育的考核、证书登记
统计继续教育的考核要始终贯彻能力建设的精神,不断提高质量和学习培训的效果。考核采取百分制计算,由到课率、平时作业、考试考核三部分组成,最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三部分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在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及时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和发放。《继续教育证书》由各地统计部门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并编号,已持有证书的统计人员不必办理新证。各地在培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学习情况与成绩报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由该中心统一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主办单位、学习形式、起止时间、总学时、学习内容或科目、各科学时、考核成绩等,并加盖“福建省统计干部培训中心—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印章。
四、统计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
统计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不断学习和补充统计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促进统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构建统计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把统计系统建设成为一个学习型系统。为保证统计继续教育的开展,使一个周期内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都能够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和培训,要建立必要的验证检查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本地、本部门统计入员继续教育进行验证检查,要把统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情况作为《统计证》年检的一项必备内容,作为统计人员聘任、续聘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各地统计部门都要建立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科学计划和统筹安排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使之规范地、经常地、持久地开展起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全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闽政办〔2005〕29号
(2005年2月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摸清2000年以来我国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按照国家关于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现将做好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5年11月1日零时。调查内容包括住户的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性别、受教育程度、职业、迁移流动、生育、社会保障、住房情况等指标。为了提高抽样调查对省、设区市、县(市、区)的代表性,满足全省各级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需要,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在国家抽查样本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我省调查样本规模,具体方案由省统计局制订下发。
二、这次调查是一次重要的大规模人口调查,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广泛的社会动员、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为此,省政府决定成立由一名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统计局、公安厅、人口计生委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发改委、财政厅、民政厅、工商局、统计局为成员单位并请省委宣传部参加的福建省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我省1%人口抽样调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统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抽中的乡(镇、街道办)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调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我省人口抽样调查任务,提供准确的调查资料。
三、这次调查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需要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村、居委会和社区)人员中选调,有的还要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各级政府要动员广泛社会力量参加,确保选调和招聘人员的质量。
四、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这次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要落实好本级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要为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闽统〔2005〕综86号
(2005年6月3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党校,政府统计局,行政学院:
统计是国家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领导管理经济的主要依据和工作抓手。统计不仅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而且可以及时有效地对各地制定的政策及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WTO、统计加入GDDS,我国的统计体制、统计手段、统计内容和统计信息的发布方式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对各级领导干部在正确使用统计数据中所应具备的统计素养和统计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在统计实践过程中,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统计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中的基础作用,决定建立领导干部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的学习培训工作机制,以便进—步强化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职责,认真地加以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领导干部统计知识培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培训,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通过学习培训,使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自觉地树立统计法制意识,在决策中正确地使用统计,自觉地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积极作用,为经济建设发挥有效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二、培训对象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统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同时鼓励从事经济领域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
三、培训内容
培训的重点内容是:统计法,统计的基本知识、基本职能,统计活动的过程,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信息化基础知识,主要统计指标的应用。
不同的培训对象,在培训内容上应有所侧重。
分管经济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重点掌握统计法,熟悉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特别是GDP等主要指标,了解统计的含义、特点,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统计活动的基本过程,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与资料的开发应用,统计信息化相关知识。
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的领导干部,要熟悉统计法,了解GDP等国民经济核算指标,了解统计信息的发布方式。
四、培训形式
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形式,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普及,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和专题研讨班,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形式开展学习培训。要发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干部)院校以及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要将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的学习纳入教学内容,每年安排一次全体学员参加的统计知识讲座,并在长训班开设统计知识有关专题课,保证统计基础知识、统计法的教学时间;同时要提供多媒体教学软件,满足学员了解和学习统计知识的需要。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领导干部统计知识专题研讨班,省里将适时举办地方政府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的专题研讨班。
五、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领导干部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学习培训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和省统计局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将统计知识的学习培训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干部)院校要确保领导干部参加统计基础知识、统计法学习培训的时间和教学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及时提供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信息,并加强师资力量的培训和督查检查,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5〕14号
(2005年8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省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认真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事关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事关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对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现状,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时间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农业普查作为加强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早准备,早部署,确保我省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协调
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相应的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三、福建省统计局重要文件目录
1996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办法〉的通知》(闽统法字〔1996〕79号,1996年3月2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与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闽统法字〔1996〕330号,1996年12月24日)。
1997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科研工作的意见》(闽统科字〔1997〕42号,1997年1月10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表彰1994一1995年度全省统计系统先进个人的决定》(闽统人字〔1997〕15号,1997年1月1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科研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通知》(闽统科字〔1997〕52号,1997年3月23日)。
1999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的通知》(闽统〔1999〕2号,1999年1月5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统〔1999〕6号,1999年2月16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统一执行统计报表催领、催报、统计检查查询等制度〉的通知》(闽统〔1999〕法38号,1999年3月5日)。
《福建省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闽统〔1999〕综70号,1999年4月2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应用解释(一)>的通知》(闽统〔1999〕法73号,1999年4月30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的通知》(闽统[19991法138号,1999年7月1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统[19991法139号,1999年7月3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规定〉的通知》(闽统〔1999〕法143号,1999年7月12日)。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信息工程实施方案》(闽统〔1999〕计144号,1999年7月12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统〔1999〕法178号,1999年9月8日)。
2000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统〔2000〕综41号,1998年3月13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地市统计业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闽统〔2000〕综60号,2000年4月1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统〔2000〕法71号,2000年5月8日)。
《福建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管理办法》(闽统〔2000〕综117号,2000年7月13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统〔2000〕综146号,2000年9月13日)。
2001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上网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统〔2001〕办101号,2001年6月12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闽统〔2001〕法152号,2001年10月16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网站建设方案的通知》(闽统〔2001〕综170号,2001年11月29日)。
2002年
《福建省统计局工作规则》(闽统〔2002〕办1号,2002年1月9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对设区市统计工作实行综合考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统〔2002〕办30号,2002年3月11日)。
《福建省统计局统计信息新闻披露管理规定》(闽统〔2002〕综54号,2002年4月1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统〔2002〕综86号,2002年7月12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统〔2002〕法142号,2002年10月30日)。
《福建省统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闽统〔2002〕综169号,2002年12月9日)。
2003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闽统〔2003〕综39号,2003年3月21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科研、分析和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统〔2003〕综68号,2003年5月2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统〔2003〕法95号,2003年8月12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闽统〔2003〕综101号,2003年8月25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工业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统〔2003〕综139号,2003年11月28日)。
2004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闽统〔2004〕综34号,2004年3月12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福建省统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统〔2004〕科64号,2004年5月17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农村抽样调查县以下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闽统〔2004〕农调70号,2004年5月31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的通知》(闽统〔2004〕综84号,2004年6月2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统〔2004〕综100号,2004年7月27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闽统〔2004〕综147号,2004年11月18日)。
2005年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委托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统〔2005〕综10号,2005年1月25日)。
《福建省统计局网上政务公开实施方案》(闽统〔2005〕综25号,2005年2月25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的通知》(闽统〔2005〕综53号,2005年4月5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5年福建省统计数据质量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统〔2005〕综68号,2005年4月25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报告》(闽统〔2005〕办85号,2005年6月2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有制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和〈福建省民营经济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闽统〔2005〕核96号,2005年7月8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闽统〔2005〕法99号,2005年7月13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宣传工作的若干意见》(闽统〔2005〕综120号,2005年8月17日)。
《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落实建立万元GDP能耗指标公布制度的意见》(闽统〔2005〕综177号,2005年12月23日)。
四、福建省社会经济主要统计资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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