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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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766
颗粒名称: 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分类号: C829.2
页数: 3
页码: 176-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统计局在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方面所做的努力,包括开展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全省《统计法》及“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等。同时,还介绍了部分单位和个人在统计执法工作中的表现。
关键词: 福建省 查处统计 违法行为

内容

1996年,福州市瑞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燃料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福建省广宇集团汽车商社、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对福州市统计局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省统计局提请行政复议。省统计局受理后,对福州市统计局提交的有关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中:对3起案件予以维持原处罚决定,1起予以撤销。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撤回复议申请。
  1997年,福建省石油马尾开发公司对福州市统计局以其拒报统计资料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省统计局提请行政复议,省统计局经审议,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当年,全省共发现2058起统计违法行为,立案查处685起,其中:通报批评396起,给予警告16起,处以罚款167起,给予行政处分1起。
  1998年7月,省统计局收到反映闽侯县祥谦镇“部分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的举报信。1999年1月份,省统计局派出调查组对祥谦镇企业站及其有关乡镇企业、行政村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祥谦镇有的统计数据存在虚假现象,且该镇的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省统计执法检查队对祥谦镇1998年乡镇企业总产值失实问题进行通报,并将有关行政村及单位的统计违法问题移送闽侯县统计局依法进行处理。
  1998年7月28日,省统计局接收省企业调查队移送的关于福建省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材料,并予以立案处理。同年12月7日,省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但该公司拒不缴纳罚款。1999年5月8日,省统计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并加处4.86万元罚款。5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缴纳罚款,但该公司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扣押车辆的裁定后,该公司才交纳部分罚款并申请减免加处的部分罚款。
  1998年,省统计局对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1998年2月11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10日,该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于3月11日自行缴纳罚款。3月20日省政府作出撤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同年,省统计局还就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兴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申请人,对福州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请的行政复议进行审议,对其中的6起作出维持、10起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1999年年初,福建省统计执法检查队挂牌运作。9月,省统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统计执法工作进行督查。1999年,全省共查出2016起统计违法案件,立案319起,给予警告89起,通报162起,处以罚款89起,罚款总额为36.6万元,给予行政处分8人。
  1999年,据群众举报,沙县统计局在上报1999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数据时,存在县领导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虚假数据的现象。同年8月25—30日,省统计局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发现,沙县统计局1999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在填报过程中存在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沙县某副县长、沙县统计局领导负有主要责任,遂提请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助调查。10月15日,省统计局向三明市纪委提交《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建议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和行政处分。随后,三明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某副县长、县统计局有关责任人按照统计法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同年,省统计局还对5家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对4家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警告和罚款,共处罚款2万元。
  2000年,全省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985起,予以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982起。其中:警告178起,通报349起,处以罚款434起,罚款金额91.89万元,予以行政处分2人。省统计执法检查队直接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共16起,处以罚款的16起,罚款金额6.4万元,予以行政处分1人。
  2001年,在全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中,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445起。其中:予以警告567起,通报420起,处以罚款346起,罚款总额89.27万元,给予行政处分2人。省统计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4家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予以警告和罚款,共处罚款4.5万元。
  2002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932起,结案889起。其中:予以警告的329起,处以罚款的387起,罚款总额67.93万元。省统计局立案处理6家在2001年全省《统计法》及“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省级重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单位,处以警告和罚款,共处罚款5.5万元。
  2003年4月16日,省统计局对漳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4月23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审议后,维持省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于8月26日交4000元罚款后,余款8000元仍拒不缴纳。同年12月1日,省统计局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2004年11月25日,该公司自行缴纳罚款。2003年,省统计局还对福州市公交总公司、厦门市鼓浪屿区劳动服务公司等2家单位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和厦门信利艺品有限公司、永嘉(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虚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罚款。同年,省统计局还以简易执法程序,对在沙县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14家有轻微统计违法行为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03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895起,其中: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案件209起;处以罚款497起,罚款总额99万元;予以行政处分1人。全年还发生统计行政复议案件6起,其中: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的有5起,变更的1起。提起统计行政诉讼案件1起,判决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
  2004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791起,其中: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案件272起;处以罚款417起,罚款总额85万元,予以行政处分1人。
  200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2月6日给省政府的来函,按照省政府的指示,省统计局配合国家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省统计局会同福州市统计局组成调查组,赴福州市台江区、仓山区和罗源县,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福州7家单位虚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和2家单位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省统计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各设区市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在上半年对13个统计违法案件在统计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通报。2005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963起,结案914起,处以罚款414起,罚款总额136万元。其中:省统计执法检查队直接立案处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有16起,罚款总额共40.5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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