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统计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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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7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统计立法
分类号: C829.2
页数: 3
页码: 166-16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7—2005年福建省和福州市在制定地方统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方面的工作。这些文件包括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等与统计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以及对在地统计、民间统计调查管理、企业联网直报等作了法律规定。此外,还介绍了若干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办法的实施,以规范统计基础工作、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违法案卷备案、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设置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法制建设 统计立法

内容

一、制定地方统计法规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1989年的《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经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8月28日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同年9月24日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与《统计法》相衔接,包括提高罚款额度、规范统计违法行为的定性等。
  1997年10月25日,根据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对《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正主要是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等与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主要包括将罚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删除对国家机关有关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改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对统计登记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处罚等。
  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统计规定》,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统计规定》对在地统计、民间统计调查管理、企业联网直报等作了法律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
  1999年3月5日,省统计局印发《关于统一执行统计报表催领、催报、统计检查查询等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4月30日,根据福建省地方统计法规《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应用解释(一)》实施,该项法律解释共7条,对有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应用解释。随后,相继对部分统计执法中的单项法律问题作出法律解释。包括《如何认定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复函》、《关于〈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应用解释〉〉、《关于〈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错报、漏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解释意见》。
  1999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保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合法、规范,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施行,该《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举行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同时,施行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9年底印发《〈统计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999年,实施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违法案卷备案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备案机关、备案程序和备案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同年,省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福建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统计立法和制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普法宣传、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法制基础工作等方面。
  2000年5月8日,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规则》,省统计局制定《福建省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规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定义、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保存期限,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2002年9月30日,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实施。该规定对统计法律、法规中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进行具体量化,增强操作性。
  2003年8月12日,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为规范统计检查行为,省统计局制发《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统计监督检查的涵义、内容和组织程序,促进全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2005年1月6日,省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制定《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简易执法程序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简易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处罚程序,保障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效行使职权,促进经济普查工作的进行。7月12日,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省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对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证件的颁发、管理进行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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