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统计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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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755
颗粒名称: 第四章 统计法制建设
分类号: C829.2
页数: 13
页码: 166-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6—2005年福建省统计法制建设的情况。其中包括统计立法、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统计 法制建设

内容

1996—2005年,福建省制定和修改一批地方性统计法规,实施各种加强统计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制度。组织开展“三五”和“四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加强统计监督检查,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和专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行为。
  第一节 统计立法
  一、制定地方统计法规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1989年的《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进行第二次修正,1997年12月18日经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3年8月28日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州市统计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三次修正,同年9月24日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与《统计法》相衔接,包括提高罚款额度、规范统计违法行为的定性等。
  1997年10月25日,根据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对《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正主要是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等与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改。主要包括将罚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5万元,删除对国家机关有关统计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的规定,改为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对统计登记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处罚等。
  2005年10月26日,厦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统计规定》,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统计规定》对在地统计、民间统计调查管理、企业联网直报等作了法律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
  1999年3月5日,省统计局印发《关于统一执行统计报表催领、催报、统计检查查询等制度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4月30日,根据福建省地方统计法规《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统计局制定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若干条款的应用解释(一)》实施,该项法律解释共7条,对有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应用解释。随后,相继对部分统计执法中的单项法律问题作出法律解释。包括《如何认定有关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复函》、《关于〈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的应用解释〉〉、《关于〈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错报、漏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解释意见》。
  1999年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保障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合法、规范,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施行,该《试行办法》详细规定举行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同时,施行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1999年底印发《〈统计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999年,实施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违法案卷备案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的备案机关、备案程序和备案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同年,省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福建省统计法制工作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统计立法和制定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普法宣传、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法制基础工作等方面。
  2000年5月8日,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证件申领发放规则》,省统计局制定《福建省统计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办法》。8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的《福建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施行,规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定义、设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以及保存期限,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
  2002年9月30日,省监察厅、省统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实施。该规定对统计法律、法规中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进行具体量化,增强操作性。
  2003年8月12日,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为规范统计检查行为,省统计局制发《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统计监督检查的涵义、内容和组织程序,促进全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
  2005年1月6日,省统计局根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行政处罚法》,制定《福建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简易执法程序若干规定(试行)》,明确简易执法程序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处罚程序,保障经济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有效行使职权,促进经济普查工作的进行。7月12日,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省统计局制定并实施《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对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证件的颁发、管理进行补充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节 统计普法
  一、“三五”统计普法
  1996—2000年,针对不同群体,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全省共编印统计普法宣传材料53万册,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布统计普法宣传稿2000多篇,开展统计普法咨询和上街宣传活动350次,举办统计法培训班819期,培训人员6万名,组织近6万名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普法考试,1万多名参加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法知识竞赛。
  1996年7月,各级统计部门和法制宣传部门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宣传车、咨询台、知识竞赛、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10月30日,省统计局印发《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规划》,并于11月4日,成立以局长冯声康为组长的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领导小组。
  1997年6月份,结合全省开展的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等新闻媒介上进行一个多月的统计法规宣传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也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借助广播、电视、报纸等舆论宣传工具,利用标语、专栏、幻灯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省共在报刊上登载宣传稿近1500篇,电视广播宣传1356次,出宣传栏815期,印发各种宣传材料54800多册,培训宣传骨干人员11400多人。
  1998年,结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7号文件)精神,在全省组织学习宣传统计法。编写《统计执法记事》、《统计行政执法手册(一)》等书刊和宣传材料。组织全省县以上党政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2400多人参加贯彻“中办7号文件”电视电话会议。同时,按照文件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布置,全省近2万名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对照检查,进一步深入学习统计法,提高对统计上弄虚作假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据统计,全省共在报纸、电视台宣传700多次,举办宣传栏1273期,编印宣传材料46000多册。
  1999年年底,省统计局编印统计法宣传贺年卡3万张发送给乡镇以上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2000年1月,省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三五”普法考核验收办法》。4月,制定《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考核验收实施方案》,设置《自查表》和《评估表》,对考核标准进行具体量化。各地根据验收方案进行自查。5月14日,省统计局与福州市及所辖五个区统计局联合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开展统计法宣传日活动。在广场显著位置悬挂大幅宣传标语,向过往群众发送宣传材料及宣传品2万多份,并开展统计法规咨询。省统计局副局长龚守栋在现场就统计法在全省贯彻情况接受福建电视台新闻记者的采访。《中国信息报》、《福建日报》、《福建经济报》等新闻媒体作了专题报道。6月26日,省统计局和省纪委、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局等40多个省直厅局负责人在福建分会场参加全国宣传贯彻新修订《统计法实施细则》电视电话会议,副局长龚守栋在会上就福建省统计法制建设情况向全国做典型发言。当天各地通过举办学习讲座、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宣传周、宣传栏等活动,宣传新修订《统计法实施细则》,还开展普法上街、知识竞赛、媒体网络宣传等活动。
  7月,省统计局与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织开展全省“三五”统计普法统一考试。全省乡镇党政领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企业和大型建筑业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近6万人参加普法考试。
  11月20日—12月12日,省统计局按照《福建省“三五”统计普法工作省级抽查验收方案》,组成三个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分别对九地市的统计部门、市县主管部门、有关乡镇和企事业单位共54家进行抽查,并考核评分。
  12月,以“12·4”法制宣传日为契机,省统计局在福建人民广播电台、《福建日报》进行专题宣传报道,并与福州市及五城区统计局联合开展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暨统计法宣传活动,开展法制咨询,发放5000余份宣传材料。各级统计机构利用标语、宣传车、宣传栏、咨询台、宣传材料、报刊、广播、网络等形式,开展统计法宣传活动。
  当年,省统计局政法处、龙岩市统计局、三明市统计局、福州市统计局等4个单位被评为全国“三五”统计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叶怡靖、戴斌、刘于华、何景灿、高德等5人被评为全国“三五”统计普法工作先进个人。省统计局被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授予“三五”普法先进单位。龙岩市、三明市、福州市、宁德市统计局分别被评为全省“三五”统计普法工作前三名(第三名并列)。
  二、“四五”统计普法
  2001年10月16日,省统计局颁布《福建省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11月9日,成立由局长龚守栋任组长的省统计局“四五”统计普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统计普法工作。结合当年开展的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全省各地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栏、简报等形式宣传统计法。大检查期间,全省共在报刊上登载宣传稿233篇,电视广播宣传1301次,编印大检查简报377期,出宣传栏714期,编印宣传材料近10万份,举办统计法规培训班283期,培训人员17102人。
  2002年,省统计局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经常性学法制度。要求各级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每人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个小时。省统计局党组中心组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建立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学法制度,举办4期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同时,制定并公布实施2002年“四五”统计普法年度计划,把主管统计工作的政府领导、各级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政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统计执法人员作为当年统计普法的重点对象。在全省统计系统公务员继续教育中,把统计法律知识作为主要内容列入计划。把统计法学习情况和法律知识列入统计系统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同年12月,组织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各地因地制宜,上街进厂,送法下乡,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宣传活动。
  2003年年初,省统计局颁布“四五”统计普法年度宣传计划。各地区、各部门在统计普法宣传活动中,继续把主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各级统计机构领导干部、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人员及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作为统计普法的重点对象。
  4月,在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联合举办的全省分管统计县、市(区)长培训班上,专门组织学习统计法规。举办县、市(区)新任统计局长培训班,系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统计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观念。同时,结合《统计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推行《普法合格证》制度。全省各地通过以会代训,举办统计法规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重点普法对象的宣传教育。
  8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组织全省有关单位参加国家统计局举办的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并制定和印发全省开展统计法颁布20周年庆祝活动和法制宣传日活动实施计划。
  12月8日上午,省统计局与福州市统计局联合在福州市五一广场举办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宣传活动。在现场悬挂大量的横幅及30多只巨型宣传汽球,向过往群众分发大量的宣传材料和宣传品及省统计局局长龚守栋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现场接受群众的咨询。局长龚守栋和福州市副市长梁建勇还分别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
  2004年,省统计局举办《行政许可法》讲座,组织省统计局全体干部参加,并将《行政许可法》列入全局干部政治学习的必读书目,通过局宣传栏、计算机网络系统开展宣传和学习。同时,在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各种会议及统计年报布置会上,对统计法进行再学习、再宣传。
  8月25—27日,省统计局与省委组织部联合举办第二期领导干部统计知识培训
  班,县级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参加培训,专门学习统计法规,提高统计法律意识。
  当年,将三明市、厦门市统计局作为全省“四五”普法考核验收试点单位。按照要求,三明市、厦门市制定了“四五”统计普法考核试点验收方案,设置普法考试题库,对部分重点单位的有关领导及统计人员进行统一考试。
  12月,按照国家统计局及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省统计局组织全省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开展“以宪法为中心,以有关的统计法规为重点”的“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各地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宣传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新修订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同时,省统计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和全省统计系统参加中宣部、司法部和团中央举办的“12·4”宪法知识竞赛活动。
  2005年初,省统计局制定年度统计法规宣传工作计划,并印发全省各地执行。6月3日,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各级领导干部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重点培训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特别是分管统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并要求将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的学习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
  7月6日,省统计局制定并印发《福建省统计“四五”普法考核验收实施方案》,制作考核验收评分表。从7月份起,组织各设区市开展自查和抽查。在此基础上,对各市、县(区)进行交叉检查。
  8月,省统计局、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全省“四五”统计普法统计法知识统一考试。全省县级政府分管统计领导,乡镇领导,市县政府部门分管领导,省直部门统计负责人及统计员,各级统计局、调查队全体工作人员,乡镇街道统计负责人及统计员参加普法考试。经统计,全省应参加考试人员13494人,实际参考人数为13441名。参考率为99.6%,平均成绩为93.9分。同时抽调各设区市统计局法规科负责人参加统计“四五”普法交叉验收,检查所有设区市及抽查其中一个县(市、区)的统计普法宣传情况。
  第三节 统计执法
  一、规范行政行为
  1999年,省统计局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制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规划》,同时制定2002—2005年《福建省统计局关于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确定全省统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
  1.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从2000年起,相继制定《福建省统计局工作规则》、《福建省统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福建省统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福建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设置管理办法》;为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制定《福建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福建省统计违法案件备案规定》,完善地方统计法规,形成符合省情的统计行为规范体系。
  2.加强统计法制队伍建设。2000年10月,省统计局在福州举办一期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来自全省各地的100多名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系统学习统计执法技巧和办案知识。2003年省统计局结合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举办三期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班,300多名即将上岗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系统学习统计执法技巧、统计法基础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3.坚持依法行政。2000年5月,制定《福建省统计系统2000年依法行政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制定从举报、立案到调查处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统一全省统计法律文书格式。结合机关效能建设,逐步建立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在统计违法案件处理中,推行案件调查、审理、听证相互分离,确保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2002年4月,省统计局被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确定为全省行业依法治理五个试点单位之一。7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开展统计执法规范化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以统计行政执法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统计行政处罚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检查。检查工作经过动员及自查阶段、评查阶段、总结阶段等三个步骤,至12月结束。
  2004年,省统计局成立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小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统计证》、涉外社会调查管理等统计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审核、考试、发证等相关的行政许可程序,加强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将有关统计法律法规、“两证”办理规定、涉外调查审批办法、行政处罚及统计行政复议程序等通过统计信息网、政务网进行公开。2004年7月,省统计局被福建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评为1998—2003年依法治省工作省直机关先进单位。
  2005年,继续做好行政许可的清理工作。经审查清理,确认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涉外调查机构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审批等三项统计行政许可项目,保留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统计登记证》二项行政审批、备案项目。省统计局在政法处专门设置统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从1999年制定《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办法》开始,省统计局逐步建立案件调查与审核定案分离制度、案件听证工作制度、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统一设置使用40多种统计法律文书,规范全省统计执法工作。
  二、统计监督检查
  2003年7月初,省统计局组织各设区市统计局法制工作负责人在沙县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试点,重点检查工业总产值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检查中,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或当场责令改正或立案查处。为规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8月12日,根据《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制定《福建省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规定检查的对象、方式、组织形式和有关注意事项。根据试点经验,省统计局法规处会同工交处、企调队及各设区市法制工作负责人,对福清市和福安县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全年,省统计局共对沙县、福清、福安等3个县(市)及其7个乡(镇、街道)、15个村居委会,340多个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5起。
  2004年,省统计局会同企调队和有关设区市统计局分别以重点检查、督促检查和委托检查的方式,对有关县(市、区)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其中:省统计局直接对建瓯市和长汀县共14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家房地产企业和6家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并查处多起统计违法案件。同时,还组织对2003年省统计局直接开展监督检查的沙县、福清市和福安市统计局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通过加强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和日常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行为,省统计局政法处被国家统计局政法司评为全国统计法制工作先进单位。
  2005年,进一步完善统计监督检查制度。年初省和设区市统计局都制定和下达年度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省要对三分之一设区市、设区市要对四分之一县(市、区)、县(市、区)要对五分之一乡镇(街道)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当年,省统计局先后对莆田市秀屿区、南靖县和福州市马尾区开展直接统计监督检查,还通过委托监督检查、督促监督检查等方式,推动有关设区市统计局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并将部分统计违法案件移送至有关设区市统计局立案处理。南靖县在2005年省统计局直接监督检查之后,向省统计局提交《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省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整改方案的报告》。漳州市政府办公室将整改方案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政府,要求贯彻执行。南靖县委办、政府办联合印发《南靖县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整改措施责任分解》的通知。省统计局向全省统计系统转发这一方案,供各地学习借鉴。
  三、专项统计执法检查
  1996年6—8月,省统计局、省贸易厅、省物资集团总公司、省供销社在全省联合开展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工作。重点检查1995年统计年报和1996年定期报表中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发零售贸易业的销售、购进、库存总值及重要生活资料(如:粮、油、猪、蛋、盐、糖等)和生产资料(如煤、钢材、铜、铝、铅、锌、汽车、橡胶、塑料、水泥等)分品种销售、库存数量指标、餐饮业营业额。
  1997年6月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王建双主持召开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共3400多人参加主会场和各分会场的会议。会后,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局联合制发《福建省统计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6月下旬一9月,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自查自纠,全省自查面达到94.2%。在重点抽查中,全省地、县两级共抽查3496个单位,省级抽查241个单位,发现并查处了一批统计违法单位。
  1998年7月,根据国家的统一布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统计局联合召开“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的检查工作作动员部署。8—10月,全省开展“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自查和重点抽查工作,全省参加自查的乡以上党委、政府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3900多个,自查面达95%,自查中共发现403个在统计上存在的问题。重点抽查中,全省地、县两级共抽查2837个单位,共发现在统计上存在的问题774起。
  1999年,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开展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统计数据质量抽查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统计年报数据质量进行抽查。各地、市统计局按年报企业总个数50%的比例确定抽查的外资企业个数,抽查的主要指标为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中出口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四个指标。
  2000年初,省统计局制定全省统计法制工作年度计划,将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情况列入各地、市统计法制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从6月份开始,省统计局派出检查组,分5批对上半年20多个“统计执法薄弱县”进行抽查。
  2001年6月初,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把开展大检查工作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把反对和制止弄虚作假同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整顿结合起来,从政治、法律和制度上杜绝虚报浮夸。
  6月4日,在全国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后,福建省紧接着召开全省《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副省长黄小晶进行动员部署,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的有关领导分别在会上讲话。全省县以上党政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2187人参加各分会场的会议。厦门、莆田、三明、泉州、漳州等设区市还接着召开本地区的电视电话会议,对大检查工作进行部署。会后,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全省〈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实施方案》,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并设立举报箱。大检查期间,省大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省统计局局长龚守栋就福建省开展《统计法》和“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有关问题接受福建电视台新闻中心、福建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的采访。按照部署,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均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表。
  9月中旬,在市、县两级自查、抽查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省大检查领导小组抽调40名业务骨干,组成5个检查组,对全省进行重点抽查。共检查9个设区市统计局,抽查10个县(市、区)统计局、13个市直主管部门、14个市直企业事业单位、43个县直单位、13个乡镇、14个行政村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全省市、县共抽查3760个单位,查出在统计上存在的问题2169起。省统计局、龙岩市统计局、惠安县统计局、武平县统计局、龙海市统计局、清流县统计局、集美区计划统计局七个单位被国家统计局评为全国《统计法》及“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先进单位;陈志强、林锦芳、何景灿、余由柏、陈加辉、黄安保、曾冬孙七人被评为全国大检查先进个人。
  2002年年初,省统计局公布经常性统计执法的对象和内容,明确要求各级统计局全年要查处5起以上统计违法案件,对统计执法检查实行下管一级。从3月份开始,省统计执法检查队就派出检查组,分期分批对福州市、龙岩市、莆田市、厦门市及部分县(市、区)进行执法检查,抽查50多家基层单位,查处20多个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
  2003年8月,省检察院组织开展全省检察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
  2004年4一6月,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20周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习贯彻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情况,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商品零售额等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省统计局也发文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进行本系统的自查,并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6月7—18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副主任贾锡太为组长,有关人大代表及省统计局领导参加的执法检查组,分两组深入厦门、漳州、三明、南平市及所辖的思明区、芗城区、梅列区、延平区开展重点检查。6月22日,受省政府委托,省统计局局长龚守栋向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作全省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题汇报。省人大常委会肯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统计部门在贯彻实施统计法过程中所开展的工作,同时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进一步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意见和建议。
  2005年,在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中,全省各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成立经济普查统计执法检查组,前移检査关口,在数据摸底、报表布置、数据采集等各阶段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推行经济普查简易执法程序,全省应用简易执法程序查
  同年7—8月,省统计局根据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和《2005年福建省统计数据质量年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开展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贸易、住宿和餐饮企业数据质量抽查。检查时,由各设区市贸易统计负责人组成检查组,省统计局派人参加,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每个设区市各抽查一个县一个区,对其中若干限额以上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是统计范围的准确性。二是是否严格按限额标准统计。三是限额以上企业收表率。四是指标数据填报准确率。通过检查,不仅促进了各地统计基础工作,强化数据质量意识,也加强了各地统计人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
  四、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1996年,福州市瑞闽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燃料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福建省广宇集团汽车商社、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对福州市统计局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省统计局提请行政复议。省统计局受理后,对福州市统计局提交的有关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其中:对3起案件予以维持原处罚决定,1起予以撤销。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撤回复议申请。
  1997年,福建省石油马尾开发公司对福州市统计局以其拒报统计资料为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省统计局提请行政复议,省统计局经审议,作出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当年,全省共发现2058起统计违法行为,立案查处685起,其中:通报批评396起,给予警告16起,处以罚款167起,给予行政处分1起。
  1998年7月,省统计局收到反映闽侯县祥谦镇“部分统计数据不实”等问题的举报信。1999年1月份,省统计局派出调查组对祥谦镇企业站及其有关乡镇企业、行政村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祥谦镇有的统计数据存在虚假现象,且该镇的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省统计执法检查队对祥谦镇1998年乡镇企业总产值失实问题进行通报,并将有关行政村及单位的统计违法问题移送闽侯县统计局依法进行处理。
  1998年7月28日,省统计局接收省企业调查队移送的关于福建省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材料,并予以立案处理。同年12月7日,省统计局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但该公司拒不缴纳罚款。1999年5月8日,省统计局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并加处4.86万元罚款。5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缴纳罚款,但该公司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缴纳。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扣押车辆的裁定后,该公司才交纳部分罚款并申请减免加处的部分罚款。
  1998年,省统计局对豪盛(福建)股份有限公司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1998年2月11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10日,该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于3月11日自行缴纳罚款。3月20日省政府作出撤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同年,省统计局还就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兴闽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申请人,对福州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请的行政复议进行审议,对其中的6起作出维持、10起作出撤销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1999年年初,福建省统计执法检查队挂牌运作。9月,省统计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统计执法工作进行督查。1999年,全省共查出2016起统计违法案件,立案319起,给予警告89起,通报162起,处以罚款89起,罚款总额为36.6万元,给予行政处分8人。
  1999年,据群众举报,沙县统计局在上报1999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数据时,存在县领导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虚假数据的现象。同年8月25—30日,省统计局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发现,沙县统计局1999年上半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在填报过程中存在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沙县某副县长、沙县统计局领导负有主要责任,遂提请省纪委、省监察厅协助调查。10月15日,省统计局向三明市纪委提交《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建议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党纪和行政处分。随后,三明市纪委、市监察局对某副县长、县统计局有关责任人按照统计法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同年,省统计局还对5家单位予以限期整改,对4家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给予警告和罚款,共处罚款2万元。
  2000年,全省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1985起,予以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982起。其中:警告178起,通报349起,处以罚款434起,罚款金额91.89万元,予以行政处分2人。省统计执法检查队直接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共16起,处以罚款的16起,罚款金额6.4万元,予以行政处分1人。
  2001年,在全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中,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445起。其中:予以警告567起,通报420起,处以罚款346起,罚款总额89.27万元,给予行政处分2人。省统计局对在检查中发现的4家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予以警告和罚款,共处罚款4.5万元。
  2002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932起,结案889起。其中:予以警告的329起,处以罚款的387起,罚款总额67.93万元。省统计局立案处理6家在2001年全省《统计法》及“两办通知”执行情况大检查的省级重点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单位,处以警告和罚款,共处罚款5.5万元。
  2003年4月16日,省统计局对漳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于4月23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经审议后,维持省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于8月26日交4000元罚款后,余款8000元仍拒不缴纳。同年12月1日,省统计局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2004年11月25日,该公司自行缴纳罚款。2003年,省统计局还对福州市公交总公司、厦门市鼓浪屿区劳动服务公司等2家单位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和厦门信利艺品有限公司、永嘉(厦门)工业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虚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罚款。同年,省统计局还以简易执法程序,对在沙县统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14家有轻微统计违法行为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03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895起,其中: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案件209起;处以罚款497起,罚款总额99万元;予以行政处分1人。全年还发生统计行政复议案件6起,其中: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的有5起,变更的1起。提起统计行政诉讼案件1起,判决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
  2004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791起,其中:查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案件272起;处以罚款417起,罚款总额85万元,予以行政处分1人。
  200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2月6日给省政府的来函,按照省政府的指示,省统计局配合国家统计局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省统计局会同福州市统计局组成调查组,赴福州市台江区、仓山区和罗源县,进行调查核实。并对福州7家单位虚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和2家单位伪造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省统计局每季度公布一次各设区市的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在上半年对13个统计违法案件在统计政务信息网上进行公开通报。2005年,全省共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963起,结案914起,处以罚款414起,罚款总额136万元。其中:省统计执法检查队直接立案处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有16起,罚款总额共40.5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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