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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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7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分类号: C829.2
页数: 5
页码: 155-15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6—2005年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批原则、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等,并制定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来规范管理。同时,对于委托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管理范围、审批机构、管理原则和审批程序等,加强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统计调查 项目管理

内容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90年代以后随着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逐步增加,调查项目之间重复、交叉等现象时有发生。1999年4月,省统计局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1)管理范围。凡以福建省统计局批准文件布置,由省统计局的处、室、所、中心和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和省统计局与有关省直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该规定的管理范围。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调查频率分,包括普查、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按调查组织形式分,包括单独调查、联合调查和委托调查;按调查信息形式分,包括数据形式、文字形式和混合形式。(2)审查机构。省统计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议。审议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处,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意见。(3)审批原则。一是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二是统计调查必须兼顾需要和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三是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工作效率。四是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五是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六是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和试点。七是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4)审批权限。省统计局综合处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一次性调查进行审定,并将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重大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统计调查项目、专项调查、普查项目,综合处负责商有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5)审批程序。分为新建统计调查项目、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延续的统计调查项目。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有申请、立项、设计。申请要求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专项调查项目,应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简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来源、资料用户等情况,同时附上调查方案及指标说明;严格对申请的统计调査项目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都要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拟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
  2000年7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福建省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通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审议小组由综合处、核算处、政法处、计算中心、城调队、农调队、企调队负责人组成。
  2002年7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规定》,认真遵循审批原则,强化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统计调查,将追究主办单位(处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3年3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提出:各设区市应参照省里《规定》建立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强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原则,严格地方统计调查审批备案制度,要求各地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于2003年4月底前报省统计局备案。
  2005年1月,省统计局制定《委托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管理范围。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各项有偿统计调查。(2)审批机构。省统计局成立委托性调查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全局委托性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和重大项目的审定。(3)管理原则。一是单位承接原则。二是及时报告原则。三是资源共享原则。四是协调发展原则。五是经费保障原则。六是方法就简原则。(4)审批程序。委托性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凡属于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管理需要的资料,由调查单位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审定后赋予批准文号的委托调查项目,即属于“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必须依法填报;此外,均为“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的显著位置标示,被调查者根据自愿原则填报或回答。“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均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5)监督管理。一是经批准取得批准文号的调查项目,应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二是经批准的委托性调查项目,原则上只在当年有效,如果要跨年度执行,必须重新报批,否则视同自动停止。三是有偿的委托性调查不得无偿利用行政资源进行调查。四是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严格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五是委托性调查项目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管理。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部门统计是指各主管部门为完成各自的部门管理职能而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90年代以后,部门调查项目大量增加,出现调查项目之间重复、矛盾,调查方案设计简单、粗糙以及调查结果相互矛盾等现象,冲击和干扰了政府综合统计工作,加重了基层负担,降低了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为此,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以第4号令颁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此,省统计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制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及备案程序》,要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向省统计局送审及备案时,需备齐以下文件: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公函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省统计局在收到部门和单位正式申请报告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及完整的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时间为准。经审批或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未标明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作为非法统计调查处理。法定标识包括:(1)表号(制表机关对所发报表的统一编号),(2)制表机关,(3)批准机关/备案机关,(4)批准文号/备案文号,(5)有效期截止时间。同时,要求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及时进行公文存档。
  2003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依法整合和管理统计调查,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依法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工作职能,完善统计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8月,省政府召开全省部门统计工作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小晶、国家统计局总统计师李强到会讲话。会上部署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
  2004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全部结束。结果:(1)无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有29个。(2)只执行国家部委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有45个。共有204项统计调查项目,1058种报表。其中:30个部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均经过国家审批或备案;15个部门只有部分统计调查项目经过国家审批或备案,部分项目则超过有效期。(3)执行省级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有39个。其中30个部门还同时执行国家部委的统计调查项目。在这39个部门中,有17个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经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4)自行废止部分统计调查项目的有5个部门。经过清理工作,省重点办、省公路管理局等部门到省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取得审批、备案文号。同时,经审核认定,符合规范要求的省级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在福建统计信息网(www.stats-fj.gov.cn)等媒体上公布,此后,省统计局按季在福建统计信息网上公布经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三、涉外统计调查管理
  1999年8月10日长乐市卫生局逐级向长乐市统计局、福州市统计局提出《关于请求审批“根除幽门螺杆菌以作减低胃癌的研究”课题调查的报告》,1999年8月12日福州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转报这一申请。省统计局在咨询省卫生厅后于1999年9月2日作出福建省首次关于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决定:同意开展“根除幽门螺杆菌以作减低胃癌的研究”课题调查,在征求省保密局意见后,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关于同意涉外社会调查中获取的胃活检组织等标本出境的批复》决定。在此期间,省统计局于1999年12月16日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该项工作的负责机构。
  2000年3月初,省统计局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公告,明确要求涉外社会调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和资格认证。5月25日,省统计局召集省安全厅、省公安厅、省保密局、省外经贸委等10多个厅局举行座谈会,对如何加强涉外社会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专题研究。
  2002年,省统计局会同省安全厅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防范和制止非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敦促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及项目审批。10月省统计局受理首例冒充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驻京办事处进行违法涉外社会调查的案件,在泉州市政府及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查处这起非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11月4日,省统计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下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通知》,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2003年1月7日,省统计局颁发省内首家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福州创世市场信息研究有限公司),后又相继审批通过福州盖洛特市场信息研究有限公司、厦门决策资源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福州智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福州奥通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成立福建省涉外社会调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保密局、省总工会、省政府对外事务办公室、省统计局。
  同年5月,泉州市委、市政府联合举办涉外社会调查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由省统计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系统讲授涉外调查的法律知识,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部门负责人200多人参加学习。福州市通过福州电视台《法眼栏目》,组织、策划、编辑一场关于《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节目,并举办专题讲座,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2004年,省统计局召开涉外社会调查联席会议,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等成员单位出席会议。会议研究探讨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措施和意见,进一步规范涉外调查审批备案程序,对涉外社会调查单位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对《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年审。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省统计局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涉外调查联席会议,学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研究探讨涉外调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做好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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