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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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73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
分类号: C829.2
页数: 14
页码: 152-16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6—2005年福建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的情况。其中包括基层建设、基础建设、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聘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统计 教育培训

内容

1996—2005年,全省统计系统着力推动乡镇统计站的设置、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同时,通过统计登记工作,统计资格认定工作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推进统计基础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步伐。为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现代统计人才,统计部门通过学历教育、执业培训、专业培训等形式,开展统计人才的教育培训,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第一节 基层建设
  1998年3月,为加强全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的管理,省政府发出《关于批转省统计局福建省农村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乡(镇)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人员、场所、经费、任务相配套。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乡(镇)政府统计人员调动,应事先征得县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新增或调入的统计人员应经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培训并取得省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农村统计所需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以保证工作开展为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乡(镇)统计是乡(镇)政府的综合统计,业务工作受上级统计机构领导,负责组织领导、协调落实本乡(镇)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000年,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县级统计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和统计队伍应保持稳定并有所加强;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任务需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全行业统计工作管理;要在乡镇设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促进和加强乡镇统计站建设。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制度,并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要求。加大基层统计工作管理力度,开展农村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检查、评比工作。
  2002年,乡镇机构改革前,全省多数乡镇设有统计站,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如福鼎市17个乡镇(街道)统计站建设实现“九有”标准,即有专门的统计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专兼职统计员、有持证上岗和参加继续教育、有统计专用电脑设备、有健全的原始数据统计台账、有专用的统计资料柜、有完整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保障。在2002年机构改革中,许多乡镇撤并统计站,基层统计力量被削弱,针对这一情况,省统计局在全省乡镇中推行首席统计员制度,充实统计力量,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节 基础建设
  一、统计登记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本省在省外、港澳地区、国外的企业事业组织成立、变更或者撤销时,必须在决定或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1995年10月1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统计登记的对象、主管部门、登记时间和登记程序,并要求各地要建立《统计登记证》年检制度。为推动全省统计登记工作的开展,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统计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6年,省统计局先后下发《转发关于统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继续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统计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的通知》,推动各地加强统计登记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1997年,省统计局下发《关于深入开展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依法促进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加强对统计登记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强化统计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
  2000年,省统计局设置新的统计登记证,开展换证和年检工作,制定登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编制统计登记单位数据库和计算机软件。到年底,全省已有14万多个统计调查单位办理统计登记。
  2001年4月,省统计局举办一期统计登记应用软件培训班,在全省各地全面推广统计登记应用软件,推动统计登记证的换证年检工作,全年共有2万多家单位进行统计登记。
  2002年,省统计局下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登记证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开展统计登记证的年检工作,将统计登记与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工作相结合。
  2003年,省统计局下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统一使用〈福建省统计登记证年检表〉的通知》,规范统计登记工作,并结合统计登记证的年检做好统计单位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
  2004年,省统计局下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印发新的统计登记证规范样式,要求各地在证本收费取消后,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继续开展统计登记证的发证、年审和管理工作。
  二、规范管理
  1999年8月,为加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统计局按照全国《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对全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工作做补充规定。
  2000年,组织全省1万多人通过考试,取得统计证。
  2001年,全省共有4700多人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统计证;向近5000名统计人员换发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新式统计证,并规范统计证的申领和发放工作。
  2002年,开展统计证审验工作,统一审验内容、审验时间、审验程序,制定统计证审验登记表,设置统一的《统计证审验章》印模样式。建立统计证审验制度。同时,建立全省统计人员统计证管理信息数据库,对全省持证上岗的统计人员分类建立业务档案。
  2003年5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对统计证内容变更和遗失情况的办理、补发等作出相关规定。
  2004年,全省统计系统将统计证纳入全省统计监督检查的内容。
  2005年7月,省统计局在闽清县召开全省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座谈会,明确省统计局内部及省统计局与市、县两级统计局之间的分工协作。会后,制定《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暂行规定》,完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同时,省统计局制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程序》,规定承办机关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施机关在接到初审材料后2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受理、审核权由设区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认定、审批权由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行使,规定了认定标准、岗位责任人、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各专业统计主管单位也不断加强和规范专业统计基础工作,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1997年4月,省统计局下发《关于贯彻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并转发《贸易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试行办法》。2002年,省统计局下发《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数据质量审核评估暂行规定》、《福建省贸易外经统计工作考核细则》、《福建省贸易外经统计报表评比办法》等文件,加强对各设区报表数据质量的审核评估力度。
  第三节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90年代以后随着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逐步增加,调查项目之间重复、交叉等现象时有发生。1999年4月,省统计局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1)管理范围。凡以福建省统计局批准文件布置,由省统计局的处、室、所、中心和省城市、农村、企业调查队等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和省统计局与有关省直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均属该规定的管理范围。管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按调查频率分,包括普查、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按调查组织形式分,包括单独调查、联合调查和委托调查;按调查信息形式分,包括数据形式、文字形式和混合形式。(2)审查机构。省统计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议。审议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处,负责对统计调查项目提出初步意见。(3)审批原则。一是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符合既定的职能分工范围,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用户。二是统计调查必须兼顾需要和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承受能力,调查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保障。三是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讲求工作效率。四是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防止重复、繁琐、矛盾。五是政府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要合理分工。六是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和试点。七是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统计局和部门的统一规定。(4)审批权限。省统计局综合处负责对现行制度中一般性修改方案、一次性调查进行审定,并将初审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重大修改统计调查项目、定期统计调查项目、专项调查、普查项目,综合处负责商有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5)审批程序。分为新建统计调查项目、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延续的统计调查项目。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有申请、立项、设计。申请要求新建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专项调查项目,应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简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调查频率、经费来源、资料用户等情况,同时附上调查方案及指标说明;严格对申请的统计调査项目立项依据和立项条件进行审核。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分为“重大修改”和“一般修改”,都要同时填写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拟作重大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应随同本年统计制度方法
  2000年7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福建省统计调查项目审议小组的通知》,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审议小组由综合处、核算处、政法处、计算中心、城调队、农调队、企调队负责人组成。
  2002年7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规定》,认真遵循审批原则,强化审批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统计调查,将追究主办单位(处室)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3年3月,省统计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通知》,提出:各设区市应参照省里《规定》建立健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强化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原则,严格地方统计调查审批备案制度,要求各地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规定》于2003年4月底前报省统计局备案。
  2005年1月,省统计局制定《委托性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管理范围。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各项有偿统计调查。(2)审批机构。省统计局成立委托性调查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全局委托性统计调查工作的管理和重大项目的审定。(3)管理原则。一是单位承接原则。二是及时报告原则。三是资源共享原则。四是协调发展原则。五是经费保障原则。六是方法就简原则。(4)审批程序。委托性调查分为“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凡属于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管理需要的资料,由调查单位制定调查方案和调查表,经审定后赋予批准文号的委托调查项目,即属于“强制性调查”,被调查者必须依法填报;此外,均为“非强制性调查”,“非强制性调查”必须在调查表的显著位置标示,被调查者根据自愿原则填报或回答。“强制性调查”和“非强制性调查”均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5)监督管理。一是经批准取得批准文号的调查项目,应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二是经批准的委托性调查项目,原则上只在当年有效,如果要跨年度执行,必须重新报批,否则视同自动停止。三是有偿的委托性调查不得无偿利用行政资源进行调查。四是受委托的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严格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五是委托性调查项目所得资金应严格按《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管理。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部门统计是指各主管部门为完成各自的部门管理职能而开展的统计调查活动。90年代以后,部门调查项目大量增加,出现调查项目之间重复、矛盾,调查方案设计简单、粗糙以及调查结果相互矛盾等现象,冲击和干扰了政府综合统计工作,加重了基层负担,降低了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为此,1999年10月27日国家统计局以第4号令颁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此,省统计局印发《关于贯彻实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制订《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及备案程序》,要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向省统计局送审及备案时,需备齐以下文件:以部门名义发出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公函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省统计局在收到部门和单位正式申请报告和《福建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及完整的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时间为准。经审批或备案后的统计调查,必须在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未标明法定标识的统计调查作为非法统计调查处理。法定标识包括:(1)表号(制表机关对所发报表的统一编号),(2)制表机关,(3)批准机关/备案机关,(4)批准文号/备案文号,(5)有效期截止时间。同时,要求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及时进行公文存档。
  2003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做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依法整合和管理统计调查,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依法强化政府综合统计工作职能,完善统计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8月,省政府召开全省部门统计工作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黄小晶、国家统计局总统计师李强到会讲话。会上部署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
  2004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全部结束。结果:(1)无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有29个。(2)只执行国家部委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有45个。共有204项统计调查项目,1058种报表。其中:30个部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均经过国家审批或备案;15个部门只有部分统计调查项目经过国家审批或备案,部分项目则超过有效期。(3)执行省级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项目的部门有39个。其中30个部门还同时执行国家部委的统计调查项目。在这39个部门中,有17个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经省统计局审批或备案。(4)自行废止部分统计调查项目的有5个部门。经过清理工作,省重点办、省公路管理局等部门到省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取得审批、备案文号。同时,经审核认定,符合规范要求的省级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在福建统计信息网(www.stats-fj.gov.cn)等媒体上公布,此后,省统计局按季在福建统计信息网上公布经省统计局审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三、涉外统计调查管理
  1999年8月10日长乐市卫生局逐级向长乐市统计局、福州市统计局提出《关于请求审批“根除幽门螺杆菌以作减低胃癌的研究”课题调查的报告》,1999年8月12日福州市统计局向省统计局转报这一申请。省统计局在咨询省卫生厅后于1999年9月2日作出福建省首次关于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决定:同意开展“根除幽门螺杆菌以作减低胃癌的研究”课题调查,在征求省保密局意见后,于2000年4月13日作出《关于同意涉外社会调查中获取的胃活检组织等标本出境的批复》决定。在此期间,省统计局于1999年12月16日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该项工作的负责机构。
  2000年3月初,省统计局在《福建日报》上发布公告,明确要求涉外社会调查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审批和资格认证。5月25日,省统计局召集省安全厅、省公安厅、省保密局、省外经贸委等10多个厅局举行座谈会,对如何加强涉外社会调查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专题研究。
  2002年,省统计局会同省安全厅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防范和制止非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敦促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及项目审批。10月省统计局受理首例冒充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驻京办事处进行违法涉外社会调查的案件,在泉州市政府及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查处这起非法涉外社会调查活动。11月4日,省统计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文件精神下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通知》,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监督管理。
  2003年1月7日,省统计局颁发省内首家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福州创世市场信息研究有限公司),后又相继审批通过福州盖洛特市场信息研究有限公司、厦门决策资源市场研究有限公司、福州智诚市场调查有限公司、福州奥通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申请。成立福建省涉外社会调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宣传部、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保密局、省总工会、省政府对外事务办公室、省统计局。
  同年5月,泉州市委、市政府联合举办涉外社会调查法律法规知识讲座,由省统计局法规处有关负责人系统讲授涉外调查的法律知识,市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部门负责人200多人参加学习。福州市通过福州电视台《法眼栏目》,组织、策划、编辑一场关于《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节目,并举办专题讲座,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宣传和管理工作。
  2004年,省统计局召开涉外社会调查联席会议,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等成员单位出席会议。会议研究探讨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措施和意见,进一步规范涉外调查审批备案程序,对涉外社会调查单位重新进行资格认证,对《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进行严格的年审。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公布《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省统计局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涉外调查联席会议,学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研究探讨涉外调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做好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工作。
  第四节 教育培训
  一、学历教育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中国统计干部电视函授学院福建分院分别于1997年12月和2003年1月更名为中国统计干部学院福建分院和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福建省分院(以下简称福建分院)。先后由省统计局局长冯声康、龚守栋兼任院长,副局长吴庭、徐一帆兼任副院长,省统计局干部培训中心主任张晋闽任副院长。福建分院与省统计局干部培训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在职统计学历教育的日常教学和管理工作。
  1996—2005年,福建分院先后与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厦门大学、福州大学、集美大学、福建省广播电视大学、福建侨兴轻工学校和香港公开大学等部门和院校合作开办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一系列统计专业在职学历教育。全省共有22000多人参加学习。
  (一)统计中专在职学历教育
  1997年6月,省统计局委托省自考委开考会计与统计专业(中专),由省侨兴轻工学校担任专业指导学校。共招收学员102人,毕业43人。开设“政治经济学”、“经济应用文写作”、“经济应用数学”、“会计学原理”、“统计学原理”、“财政与信贷”、“财务管理与分析”、“企业会计学”、“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企业经济统计学”、“市场营销学”、“珠算”等12门课程,并增加统计调查分析报告的实践环节,共70学分。
  (二)统计大专在职学历教育
  1996年4月,省统计局委托省自考委开考会计与统计核算专业(大专),由厦门大学担任主考学校。全省共招收学员7000多人,毕业1086人。开设“哲学”、“政治经济学”、“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一)”(微积分)、“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基础”、“财政与金融”、“财务管理学”、“社会经济统计学原理”、“基础会计学”、“国民经济核算原理”、“企业经济统计学”、“财务会计学”、“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应用”,实践环节为计算机应用基础上机实习和统计调查分析报告,共74学分。
  1996—1999年,福建省统计师事务所与福州市统计局联合开展会计统计专业自学考试培训工作,三年共培训300多人,其中有200多人获得自学考试大专学历。
  2002年5月一2005年7月,福建分院与省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开办开放教育专科会计学(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招收学员179人,至2005年毕业67人。开设“邓小平理论概论”、“政治经济学”、“经济数学基础”、“基础会计”、“统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企业统计”、“电算化会计”、“企业经济学”、“经济信息概论”、“现代企业管理方法”、“市场分析与预测”、“社会经济调查方法与应用”、“财务管理”、“经济应用文写作”、“经济法概论”、“市场营销”、“英语(1)(2)”20门课程和社会实践、毕业作业两个集中实践环节,共76学分。
  (三)统计本科在职学历教育
  1998年4月,省统计局委托省自考委开考经济学专业(独立本科段),由厦门大学担任主考学校。全省共招收学员12982人,毕业1986人。开设“中国革命史”、“公共英语(二)”、“高等数学(二)”(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中国近现代经济史”、“政治经济学”(财经类)、“经济思想史”、“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发展经济学”11门课程,共70学分。
  2000年6月,福建分院与省广播电视大学联合开办开放教育本科会计学专业(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招收学员478人,毕业261人,其中33人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开设“英语(1)(2)”、“国民经济核算”、“宏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会计制度设计”、“财务管理”、“管理学基础”、“高级财务会计”、“财务报表分析”、“统计法规概论”、“审计案例研究”、“投资分析”、“市场调查”、“工商管理统计”、“财务案例研究”、“企业信息管理”、“国际金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原理”、“资产评估”20门课程和社会实践、毕业作业两个集中实践环节并实行教学过程的形成性考核。
  2004年6月,省统计局与省自考委合作开考调查与分析专业(独立本科段)和调查分析师证书考试,首次开展具有学历证书和职业证书的“双证”教育。全省招收学员1304人,毕业120人,355人获得调查分析师(中级)证书。开设“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财经类)、“英语(二)”、“高等数学(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管理经济学”、“市场营销学”、“消费者行为学”、“调查概论”、“抽样技术(二)”、“市场调查实务”、“调查数据分析”12门课程,共70学分。其中:“消费者行为学”、“调查概论”、“抽样技术(二)”、“市场调查实务”、“调查数据分析”5门课程为证书课程,增加实践环节的考核内容。
  (四)高级专业人才培训项目
  经省学位委员会及厦门大学研究生院批准,福建省统计科学研究所与厦门大学计统系从1996年9月至2004年9月在福州联合举办国民经济学专业(投资决策分析方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共7期,2003年9月至2005年9月举办统计学专业(投资决策分析方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1期。
  课程班实行定期集中面授的不脱产学习方式,参加对象主要为广大工商企业、金融、证券、房地产公司和各级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学制两年(夜间及节假日上课)。师资为厦门大学计统系副教授以上教师,其中教授、博导占一半以上。修完规定课程,考试合格,由厦门大学研究生院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和各科成绩证明。
  课程班主要设四个研究方向:现代金融投资决策分析(证券、期权、期货及衍生金融产品);房地产投资决策分析;企业投资决策分析;投资风险管理。主要课程有:“英语”、“国民经济学”、“宏观经济统计分析”、“管理经济学”、“投资经济理论研究”、“项目(产业)投资决策理论”、“金融投资决策理论”、“信息分析与投资决策”、“经济运行与投资分析”、“房地产投资决策分析”、“证券投资分析”、“投资风险管理”、“企业投资决策分析”、“期货投资决策分析”、“企业兼并与收购”、“公司理财”、“现代企业管理”和“经济学综合基础”等。自1996年9月开班,到2005年9月最后一个班结束,共有394名学员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结业。
  1998年9月一2003年12月,按国家统计局培训学院部署,福建分院与厦门学计划统计系合作,举办两期与香港公开大学合作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课程(MBA)/工商管理深造证书课程(PCBA)的培训。共招收学员231人,203人通过考试、考核,获得由香港公开大学颁授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其中:PCBA开设课程有“工商管理基础(Ⅰ)”、“工商管理基础(Ⅱ)”,共20学分。MBA第一期开设“经济管理与实务”、“人力资源管理”、“资讯系统管理”、“策略管理”、“企业财务”、“亚太区管理策略研究”6门,共60学分;第二期开设课程将“资讯系统管理”更改为“市场管理实务”。
  二、执业培训
  为落实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省统计局在全省开展统计持证上岗培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对在职统计人员进行培训。
  (一)统计持证上岗培训。2000—2004年,根据《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关于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采取各市、县(区)组织培训,全省统一考试的办法,组织开展统计持证上岗培训。开设《统计基础与实务》、《统计法》两门课程,共培训32227人。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2005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统计局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考试,2005年10月,省统计局制定《福建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当年全省共有1807人报名,在9个设区市所在地参加考试,1465人获取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根据《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1998年省统计局、省人事厅发出《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2002年省统计局为规范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印发《福建省统计局关于福建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意见》,对省、市、县(市、区)统计部门组织统计继续教育的职责进行分工,对教学组织和管理提出规范性意见。2004年省统计局、省人事厅根据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对统计继续教育的对象、目标任务、组织形式、内容、考核、证书登记和检查做出具体规定。
  全省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按三年为一个周期。2002年省统计局分别在永安市和惠安县进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试点,2003—2005年开展第一个周期的培训,全省共有16000多人参加学习。开设“调查技能简明教程”、“统计分析方法与案例”,“专业统计”、“现代科学技术干部读本”、“创新能力与职业道德”、“计算机知识”和“统计年报知识”等课程。
  三、专业培训
  1996年,省统计局在平潭县举办信息、新闻通讯员培训班,培训机关各处室及城调队、农调队通讯员有关信息、新闻采编的基础知识。
  为让地方政府领导更多更深入了解统计工作,发挥统计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省统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在2003年、2004年分别举办一期县(市、区)领导干部统计知识培训班,参加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培训内容为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科学发展观与统计综合评价方法、国民经济核算知识、经济普查内容以及信息化与网络化知识等。
  2005年,省统计局与省委组织部、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联合发文,将统计知识特别是统计法的学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院以及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
  为增强统计干部的学习能力、应变能力、服务能力,省统计局整合统计系统内的统计知识培训资源,出台统计干部综合素质培训工作计划,2005年8月举办首期统计干部综合素质培训班。这次培训对象不仅包括省统计局和调查队业务处室干部,还包括各设区市统计局和部分县(区)统计局干部。培训的内容有:统计知识的运用(包括统计调查体系与统计改革方向、抽样调查理论与实践、主要统计指标解读与统计分析、综合分析在统计实践中的运用、统计分析软件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等),国民经济核算(包括新核算体系的基本框架、核算原则和GDP的评估等),统计法基础知识,计算机网络知识以及统计管理专题讲座等等。通过培训促进统计干部学习新的理论、新的方法、新的知识,改善统计干部专业知识结构,实现统计系统业务骨干在3~5年内轮训一遍的目标。
  同时,为适应新的发展趋势对专业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省统计局各专业处在每年统计报表制度布置会上,以会代训开展专业统计知识和数据处理程序培训,提高各级统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如:工业统计专业1997年在厦门市和武夷山市开展工业统计基础知识培训班。主要内容有工业生产、财务统计指标,工业增加值核算基本知识,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和工业企业经济活动分析。培训对象除各级综合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外,还有工业企业的统计人员和其他经济管理人员;2001—2005年每年开展工业企业联网直报培训。2002年开展贸易外经统计报表数据处理程序培训。参加对象为各县市区负责贸易外经统计人员,培训内容主要介绍SHARP程序的操作运用,包括数据的录入、审核、传输及上报等方面。
  第五节 职称评聘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93—1997年,执行省统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与省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关于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全省统计系统评出高级统计师26人、统计师60人。
  1998年5月,根据省职改办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成立福建省统计专业第五届高级评审委员会,林寿琦任主任委员。1998—2000年全省统计系统评出高级统计师14人。
  2001年3月,省人事厅成立福建省统计专业第六届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陈建任主任委员。2001—2002年全省统计系统评出高级统计师36人。
  2002年12月,省人事厅批复,成立福建省第七届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陈建任主任委员。同年全省共评出高级统计师15人。
  2003年12月,省人事厅批复,成立福建省第八届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龚守栋任主任委员。
  2004年11月,省人事厅《关于改进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若干意见》规定:“申报会计、统计、新闻等20个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外语不作必备条件”。此后申报高级统计师评审取消外语考试。2003—2004年全省共评出高级统计师32人。
  2005年4月,省统计局制定《福建省统计局关于直属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暂行办法》,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聘任程序、聘任办法、聘期考核内容、考核结果的使用等作出规定。同年6月,省人事厅批复,成立福建省第九届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龚守栋任主任委员。当年全省共评出高级统计师28人。
  二、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1990年4月,省统计局和省人事厅联合成立统计员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福建省统计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实施细则》,考试由全国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标准。1992年,国家人事部、国家统计局又推出助理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办法。
  1995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设置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不再进行统计专业初、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即以考代评。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为统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统计工作实务,考试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乙种为统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不具备甲种考试规定的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科目中统计工作实务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统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原理、经济学、会计基础知识、国民经济核算基础知识、统计分析和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务。1995—1999年考试时间为每年上半年,2000年后定为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其中2003年因为“非典”未组织全国考试。1995—2005年考试情况见下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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